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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图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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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执行原则 :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财产, 人身不能成为执行对象,若藏财产,则可以算妨害民事诉讼) ;法院执行和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银行协助,下裁定并给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 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兼顾保护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相结合 。 1.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a .一般规定: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 支付令 ,由 制作支付令的法院 负责执行。 b.对 其他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件 的执行管辖: ①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 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 ③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

(2) 执行异议 : a.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 (非本案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 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 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 执行回转 : a.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b.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 (8)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以上规定。 2. 申请执行 :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答案】 ABCD 【详解】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执行回转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来予以执行,因此答案D也正确。

民事诉讼法 我是去年考的。基本上考试的重点就是书后面的那个纲要。。。还有就是课本上案例的翻版。。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汇总

楼上的朋友搞错了,人家是要试题的~

民诉自考该如何学习? 1、目标定位 从民诉考试的重点内容看,是有规律可循的:即分值分布的重点章节在民事诉讼法部分主要有管辖、当事人、证据与证明、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在仲裁制度部分主要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监督。 2、搭建框架 民诉的考察方向是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各种细节知识点的考察,这就需要我们在框架的塑造中,不仅要对需要学习的东西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要把这个体系里面的内容进行细致的细分、并进行记忆。 3、复习方法 在了解了学习内容,又确定学习目标,那我们就要知道该如何复习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这一门重要的学科。 一、有方法的记忆 ①将易混淆的知识点区别、对比记忆。如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②注重体系化记忆。法考对于法条的考查已经从单一的考查变成向多个法条的体系化考查,一题中包含多个法条,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会总结这些法条的共同特征,体系化的理解与记忆。 二、有大局意识 民诉是一个有程序体系的科目,比如去法院起诉这样一整套完整流程,从提交起诉、交换证据、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法院执行等每个环节都有内在时间逻辑。 不要在学到一个起诉环节,或者只学到证据章节的时候,就盯着单独一章知识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应该一直把整个流程卡在脑子里,开阔思维,永远记住,民诉是一套流程,不要因为捡芝麻的痛苦就丢了后半部分的西瓜。 三、打好理论基础的底子 只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支撑,我们才能高效地理解制度、记忆法条。即使在法考中,民诉直接考到理论性的东西较少,但所涉及的知识点往往都是与法条结合一起考查的,如果我们单纯的记忆法条,遇到复杂案例,我们就会理不出头绪,找不到解题的出口,所以,我们要以理论知识作铺垫,掌握分析案例能力,法考自然就不会难! 四、案例法学习 民事诉讼法难在细节庞杂、程序陌生。 这些程序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的确很难亲临其境,但是大家在过法考后的工作中肯定需要大量接触并熟练应用,大家需要打磨自己的思维尽量代入。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带你们去理解这个知识点,当你理解案例,要知道知识点为什么这样用,然后进行记忆,接着再把自己记忆的知识点应用至题目里面去。 所以我们推荐的学习路径是:知识点——案例(真题)——知识点。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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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法律(法学)专业考研分享?

首先,我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基本情况,我是2022年刚上岸的北京工业大学的准研究生,专业是法律(法学)。我的初试总分是422分,英语政治为90分,法学基础130分,法学综合111分。

幸好现在也都一步一步实现了自己的目标。在2021年我以较高的分数(不知算不算高,反正自我感觉还行)通过了法考,客观题220,主观题126。在英语水平这方面,我通过了大学四六级考试,四级是567分,六级是510分,虽然不是很高的分数,但是我是裸考的,所以个人还是比较满意的。

接下来就进入正题,我将从专业课、英语和政治这三门科目来介绍我的复习规划。

一、专业课。

我将从不同阶段的复习规划、每阶段的复习资料是什么?应该刷什么题?怎么刷?每阶段的专业课的复习时间怎么安排?如何利用零散时间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享。当时学姐根据自身的情况帮我规划的专业课复习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轮:因为我是从3月份开始报班的,而且我当时是大四下学期,还有毕业论文和答辩和离校的一些事情要忙,所以学姐根据我的情况帮我规划了在7月份之前,把专业课知识点过一遍,我当时听的是机构学姐的考试分析1v1带读课程,但是大家根据自己的喜好也可以选择名师的课程,教员也会给你推荐相应的老师。如果你选择听名师的课程,师姐这边也会告诉你相应的学习方法。在这个阶段我所用书籍是考试分析+刑法分则深度解读+法律法规汇编,之所以要买刑法分则深度解读这本书是因为大家如果手头上有考试分析的话可以看到刑法分则的部分的篇幅是较少的,光靠考试分析的内容是不足以涵盖考试中的知识点的,而且排版也是密密麻麻的,而法硕和法考在刑法部分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犯罪构成所采用的学说不同,法硕采取的是四要件理论,而法考是二阶层理论,所以刑法分则深度解读就会把考试分析中的每一个罪名按照四要件去介绍而且进行深度的扩展,这样基本上就涵盖了考试的内容。对于其他部分我认为看考试分析基本上只足够的了。而之所以要买法律法规汇编是主要用来复习XF的,因为XF它不仅仅是考它的法条本身,而且还会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例如《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而XF部分光看考试分析的内容我认为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合相应的法条来进行梳理才能把XF学扎实。当然,大家也可以在网上下载相应的法律原文。练习册是文运的基础配套练习+1600题,1600今年我看了一下是没有这本书了,可能是做了改版,相应的新出了配套通关题库这本书。基础配套练习是属于比较基础的练习题,比较适合第一轮的时候使用,如果大家学有余力,想增加练习量,也可以购买通关配套题库以及人大绿皮书,去年我只做了人大绿皮书的刑法部分,因为民法典出台后没有及时修订,所以我没有做其他部分,但是今年的人大绿皮书我看了是根据民法典全新修订过的,大家如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购买。我在第一阶段的专业课复习时长4-5小时左右。

二轮:我在7月份之前就已经按照学姐每天给我安排的任务把专业课过了一遍并作了对应的练习,而且当时我也已经毕业了,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复习,所以学姐安排我7月份左右开始背诵专业课,以及每天做适量的选择题来知识点进行巩固和强化,我所用资料是机构提供的考试分析背诵资料,机构这边所提供的背诵资料,是根据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背诵逻辑来整理的。而且背诵材料是完全来源于考试分析的。个人觉得对于法硕而言,得主观题者得天下,而想要得主观题背诵才是王道。我背的只有机构提供的根据考试分析所编写的背诵资料,而没有用其他老师的背诵讲义,因为我觉得现在考试越来越卷,只有全面背诵才是成功之道。而现在很多老师的背诵书和考试分析相比是有删减的,所以我建议大家认准考试分析就够了。有同学可能觉得考试分析的排版密密麻麻不方便背诵,那世界这边所编写的资料就能够很好的克服这个问题。而关于课程我是报了1v1的考试分析带读课,我觉得师姐讲的也很不错,很细致,而且加上本来自身就是法本的而且法硕的考察难度不太大,所以在知识点的理解上基本没什么问题,主要靠的是后期的背诵,不断的重复记忆。

复习——民法学一轮课本收尾+一轮笔记/思维导图+一轮背诵;

法理学一轮笔记+一轮背诵+每天都和同学提问一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一轮课本+一轮笔记+一轮背诵;

民事诉讼法课本至证据&证明+同进度笔记;

中国法制史一轮课本+一轮笔记+一轮背诵;

宪法学课本至国家机构前+同进度笔记;

刑法学课本至刑罚论前+同进度笔记/思维导图

做题(很重要)——,所有科目两次模拟题目+修改

民法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事诉讼法近年真题自测。英语:基本每天两篇阅读+翻译练习+新题型练习,每天大概1-2小时。政治:二刷马原课程;相关真题。

二、英语。

我也会从每阶段的复习规划;每阶段的复习资料是什么?看什么课程?应该刷什么题?怎么刷?每阶段的英语的复习时间怎么安排?名师推荐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分享。

对于英语而言因为每个部分的名师有很多,所以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老师,其实在选择老师这一方面,没有最好的这种说法,只有最适合自己的。而学姐这边也会根据你的基础和自身情况给你推荐相应的名师,然后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

一轮:首先在单词方面我推荐朱伟的恋练有词+词组课程,以及墨墨背单词APP,它可以选择对应的书籍进行背诵,这样的话你在听完视频课之后就可以选择对应的书籍来进行巩固和复习。朱伟之所以这么多人推荐不是没有道理的,个人觉得讲的真的不错。而且恋练有词和词组我是同时进行的,因为相信很多同学都遇到过词组拆开来都认识,而且是非常简单的单词,但是组合在一起就一脸蒙了,而且在完形填空和阅读中,也会考察词组,所以我认为词组是非常重要的。刷完一遍视频后我就开始用墨墨背单词,强烈推荐!!在墨墨里面有朱伟的对应单词书和词组书,每天根据自己的复习量制定计划即可,我当时是每天背180个。

在前期我还为了能读懂长难句,补了补我比较薄弱的语法,我看的是刘晓艳老师的长难句课程,用的配套书籍是对应的《不就是语法和长难句吗》。对我来说是的确有帮助的,特别是在读懂长难句上。但是语法这块因人而异,有些同学如果基础好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去听,如果时间紧的同学也没有必要了。当时我每天会听1.5小时左右的语法课,毕竟课时也不太多,所以大概不到半个月就可以听完了。所以在3-6月份,我把01-16的阅读刷完一遍,单词课和语法课也过了一遍,所用书籍是朱伟的恋练有词+词组+刘晓艳的语法书(《不就是语法和长难句吗》)+张剑英语黄皮真题,每天复习时长4-5小时左右。因为在7月份之前主要就是英语和专业课,所以我在前期在英语上花费了比较多的时间,但是到了后期,随着你的英语能力的提升,复习英语的时间会大大的压缩。

二轮:6月份后,我开始复习完形填空、新题型和翻译。完形填空、新题型推荐商志老师的真题讲解课,在做真题之前我还去听了宋逸轩老师的方法课。当然,还有很多优秀的老师你也可以选择,新东方的易熙人老师讲完形填空也还可以。翻译的话听的是唐静老师的课程,翻译的话我个人觉得的没必要听真题讲解课,听方法课就可以了,而且也没有必要专门去买翻译的书籍,我当时用的就是唐静老师方法讲解课的讲义。毕竟翻译的性价比其实不高而且提分的空间不大,实质上考察的也是你分析长难句的能力和词汇,所以不用花太多的精力在翻译上。在6-8月份我把01-16完形填空+新题型+翻译刷完一轮,01-16阅读刷完第二轮,外加持续背单词。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左右。

三轮:到了8月中旬到10月份这个阶段,我把01-16完形填空+新题型刷完二轮和三轮,01-16翻译刷完二轮,01-16阅读刷完第三轮,外加持续用APP背单词。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

三、政治。

政治我也主要从每阶段的复习规划;每阶段的复习资料是什么?看什么课程?应该刷什么题?怎么刷?每阶段的英语的复习时间怎么安排?名师推荐这几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一轮:我的政治是从7月份开始的,因为之前在一月份左右我听过腿姐的直播课,觉得还不错,所以就决定跟着腿姐学政治。一轮我听的是腿姐的强化课,所用书籍是腿姐的考点清单+刷题计划,一轮也就是7-9月份,我主要是讲知识点系统地过一遍,每天复习时长2-2.5小时左右。 但是我建议一轮的练习册可以用肖秀荣的1000题来作为练习题,因为1000题覆盖的知识点比较全面且难度不大,适合一轮用。腿姐的刷题计划是难度偏大一些,适合拔高用,所以放在二轮配合技巧课使用会更好。

二轮:也就是9-11月份,我主要是通过看考点清单来复盘知识点,然后通过做肖秀荣的1000题来进行巩固。然后大概在9月份,腿姐会推出技巧课,技巧课也是通过讲技巧和知识点串联的形式来讲授的,而且腿姐的冲刺背诵手册在会在技巧课左右的时间出版,所以在看完考点清单后,跟着技巧课的讲义和冲刺背诵手册来进行强化,掌握选择题的一些小技巧,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左右。

三轮:也就是11-12月份,腿姐会有冲刺课,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刷模拟题+复习背诵手册。所用模拟题是腿姐的腿四(腿四是市面上出版的最早的模拟题,虽然也带有预测的性质,但是正是因为他出版的早而有一些重大时政是在出版后才发生的,所以不能叫押题,真正的押题要以押题班的内容为准),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

这就是我对于各科目的一个经验分享,我今天分享的虽然是阶段性的大致规划,但是一对一的全程监督带学的计划是可以精确到每天的。每天早上你的专属教员会安排你今天的任务,然后每天晚上你需要进行打卡,向学姐报告你今天的完成情况,而且你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随时的咨询你的教员,让他帮你答疑解惑。就像健身一样,许多人也喜欢通过Keep等APP来打卡去督促自己锻炼。同样,通过每天的打卡学习,你可以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然后结束充实的一天,元气满满的迎接明天的复习。

复试

复试包括英面、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英语笔试、专业课笔试。

复试的具体内容不能透露,我最大的经验是两点:

1、复试的内容非常非常非常硬核(尤其是英面,我感觉人大的英面是一特色),提升自己的英语水平、专业课知识水平是最最最重要的。

2、老师们都很好,如果感觉老师给压力了那就是在考验你。请时刻保持自信和谦逊。

与其感慨路难行,不如马上出发。别等自己的大脑准备好了再开始学习,让自己的身体先动起来吧!祝各位朋友们顺利实现自己的目标,让我们一起为了热爱的这片土地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吧!

杨秀清讲得最好。 杨秀清,女,1966年出生,汉族,河北沧州人。1987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7月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毕业后即留校任教,同年9月开始成为本校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1999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名师,三校名师等著名司法考试学校签约民事诉讼法主讲教师。

郭翔:讲课案例多,重点突出,讲义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杨秀清:讲课严谨,全面细腻,方法独特,节奏有张有弛。 其实最好的课就是自己先认真看书复习,再听老师们讲课,那样的学习效果只有自己知道。 谢谢采纳!

从题型来看,无论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都有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所占分值在70分左右,也是司法考试的“大户”。 民事诉讼法是程式法,故掌握起来宜按照程式的开始、进行、结束这一过程来学习。从历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内容来看,管辖、审理程式是必然的重点。此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执行等也是重要内容。仲裁法部分主要集中在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程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作为程式法来说,司法考试考查的题目几乎都可以从法条找到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非常重要,但是,随着司法考试整体上对理论考查力度的加大,对当前的理论热点也要予以关注。如,2006年就出过一道公益诉讼的题目。

司法考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卷三 各卷科目 试卷一综合知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 例项(案例)分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司法考试科目:baike.baidu./link?url=aJfkNZ2wNeRdUCKq6MoWVysXTKB20WQq0n_P8mfivl5Kczjv5Da6bh6opsPZjJKkhx3-p4NWzkjsTt3Ru94FLubZTi_b6RZZYjeScz9KWSLVMTXTteeSC6QgQtpjeZrMVdd1rI4VTz-K-74tmRCa

2014年的司考真题答案早就出来了。我给你传到附件了,你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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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司考已经结束,司考成绩已经陆续可以查询了,不知道亲们今年考的如何?如果考得不好,是否已经决定来年再战?如果已经决定,就不要在犹豫了,去新华考资获取你所需要的司考资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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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第一大考,其难度可想而知,但每年考司考的人一直是有增无减,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司考的重要性以及作用性。但每年司考通过率一直维持在10%以下,通过率一直很低。所以,作为司考专业人士,建议亲们不要再盲目的学习司考了,一定要有准确的方向,准确的资料,在这里,简单的跟大家说几点建议:

首先,把基础知识巩固牢固,这就需要诸多的练习题。去新华考资找找,有一个很不错的练习方式。就是司考真题通,可以模拟会对你有帮助的。

第二,熟练掌握法条的所有知识,这是司考的关键,你可以到新华考资与大家交流一下司考的经验,会让你受到很大的启发。

第三,视讯音讯资料,这样的资料,是提升资料,不可缺少,有的人可以直接在网上找去年或者以前的,但我不建议你看盗版的,更不建议看之前的,因为每年不仅有变化,而且盗版的质量太差。你也可以到新华考资去,那里有最新的资料。也可以上个冲刺的课。嗯,暂时就这么多,如果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祝亲们未来司考顺利

当然需要的,只有经过自己的动脑整理的东西,才是你自己的,如果是只是别人给的笔记,你也就是看看表面的知识点了,背后法理与相关知识点都无法理解,比如一般都是根据独角兽老师讲课的内容,在讲义做上标记,并且配合自己的理解,做成自己的笔记,然后在复习的时候,一看就能知道相关的内容及知识点。可以看看考题点评及冲刺特训的课程,老师在讲题过程中,也会口传一些做题技巧,非常适合最后突击冲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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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规定,司法考试达到360分以上可以取得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证(A类),而地区性法律从业资格(B类)可低于360分,分数线具体视地区而定。到律所实习一年后可以申请成为持证律师,持证律师不分部门法,一般而言,律师可以处理全部涉及法律关系的案件; 2、分数不影响处理哪一门法律案件,达线即可; 3、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公民可以自行处理自诉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非民事型别案件一般则需要取得相关法律从业资格证。

历年真题啊! 最近十年的真题,找民法部分的,就能找到的了。 或到各大论坛了解一下吧,一定能找到的。

复习方法:1、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程序的时间线就是它天然的逻辑线,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就是沿着整个诉讼进程而展开的,而理论篇则是依托着各个诉讼环节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所展开的。2、学会知识体系链接法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法条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生命。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及司法解释展开工作的。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必须从法条入手展开理解。3、注重历年真题的研习,摸索命题规律。4、无论是哪一个部门法,都必须研习历年真题,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从历年真题的考察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考得越来越细,也越来越灵活。从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法命题趋势来看,对于实体法和诉讼法结合的部分,是我们在备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汇总表

复习方法:1、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程序的时间线就是它天然的逻辑线,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就是沿着整个诉讼进程而展开的,而理论篇则是依托着各个诉讼环节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所展开的。2、学会知识体系链接法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法条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生命。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及司法解释展开工作的。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必须从法条入手展开理解。3、注重历年真题的研习,摸索命题规律。4、无论是哪一个部门法,都必须研习历年真题,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从历年真题的考察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考得越来越细,也越来越灵活。从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法命题趋势来看,对于实体法和诉讼法结合的部分,是我们在备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适用 国企之外的企业法人,其它参照 86 年破产法的规定 ) 一、破产 1. 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 a.债务的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 c.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包括: 破产 宣告 ,破产财产

2、 破产的主体是特定 的; a.具有 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等,适用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b. 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破产还债程序 适用《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 ,该联营企业的破产 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只要其中一方 不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 而双方都具有法人资格的,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2、一审终审。驳回申请的可以上诉,其它不能上诉。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B。本题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破产条件: 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支付不能,资不抵债 。 3.管辖、审判组织、审级: a.管辖:

(二) 级别管辖 : 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b.审判:应当 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 c.审级:破产还债案件, 一律用裁定 ;当事人除对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 ,对其他裁定 不准上诉 。 4.法院对破产程序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1)法院审查: 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 7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5.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民事诉讼法自考重点笔记汇总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部分对执行程序的一般性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员、书记员与司法警察是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其中,执行员的任务是采取执行措施,完成执行任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书记员的任务是做好执行过程的记录;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维持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 (二)执行管辖 1.执行管辖的确定。 在我国,不同法律文书是由不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 16-1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乙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丙区有一批价值90万元左右的钢材可供执行,此时,甲公司可否向财产所在地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点]执行管辖 乙公司可以向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本案中,丙区人民法院是 与第一审法院A区法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共同管辖的处理。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16-2 位于甲区的光华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新兴机电公司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裁决新兴机电公司向光华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10万元。裁决作出后,新兴机电公司拒绝履行义务,于是光华贸易公司向新兴机电公司住所地乙区人民法院与新兴机电公司财产所在地丙区人民法院均申请执行。此时,该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点]共同管辖 根据《执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与丙区人民法院之中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执行规定》第4条、10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3条。 3.执行管辖权异议。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请求的制度。 执行异议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程序性异议,二是实体性异议。所谓程序性异议,是指民事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怠于依法实施某种执行行为,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而请求补救的制度。可见,程序性异议的目的在于通过矫正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实体性异议,是指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以获得保护的制度。 2.执行异议的处理。 (1)程序性异议的处理。 程序性异议制度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得以确立,2007年修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对程序性异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见,这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对人民法院针对该异议行为所作出的处理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第10条进一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5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实体性异议的处理。 实体性异议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之中主要体现在第208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方面,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该条的内容加以完善,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中。该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对此,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至24条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与管辖。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四,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与第20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申请人异议之诉及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至第2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该异议诉讼,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执行规定》第72条、73条、74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10条、第15条至24条。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复习方法:1、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程序的时间线就是它天然的逻辑线,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就是沿着整个诉讼进程而展开的,而理论篇则是依托着各个诉讼环节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所展开的。2、学会知识体系链接法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法条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生命。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及司法解释展开工作的。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必须从法条入手展开理解。3、注重历年真题的研习,摸索命题规律。4、无论是哪一个部门法,都必须研习历年真题,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从历年真题的考察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考得越来越细,也越来越灵活。从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法命题趋势来看,对于实体法和诉讼法结合的部分,是我们在备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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