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问答 自考本科自考百科
自考问答 > 自考百科 > 民事诉讼法自考笔记txt

民事诉讼法自考笔记txt

发布时间:

民事诉讼法自考笔记txt

发布时间:

民事诉讼法自考笔记txt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教材继承法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请问我是学化工专业的大专生想自考本科法律要考哪些科目自考法律本科:必考课程: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20015英语(二)140262法律文书写作30249国际私法4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0230合同法50227公司法★40167劳动法4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0226知识产权法40855婚姻家庭法(一)3选修课程:《9门选修课程中任选3门》0263外国法制史4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40256金融法(一)40233税法30257票据法30258保险法3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0169房地产法3如果是非法律专业自考法律,还会加考:宪法学(一)、刑法学、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各地对加考的规定不太一样,最好到当地自考办问问。一年四次,每两次所考的科目是相同的,自考法律要有好的方法,自考资料和历年试题及其答案是一定要看的,如果需要这些,可以在淘宝网上,给你推荐一家店铺,真题及其答案才1元/套,直接在淘宝网里面输入:历年试题及其答案,就可以找到了。自考法律专业所要选的课程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备注100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哲学0006政治经济学00082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33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240011大学语文(本)6大学语文55677法理学7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021165679宪法学4宪法学021270223中国法制史5中国法制史普通逻辑0024公证律师制度025980245刑法学7刑法90242民法学7民法100260刑事诉讼法学4形事诉讼法110243民事诉讼法学5民事诉讼法120261行政法学5行政法学婚姻法0855130244经济法概论6经济法概论140247国际法6国际法这是本科的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备注1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2中国革命史00072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30015英语(二)14任选一门40016日语(二)0017俄语(二)50262法律文书写作3司法文书60249国际私法4国际私法7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国际经济法概论80230合同法5经济合同法90227公司法4公司法1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企业法110226知识产权法4专利法与商标法(选考)0226125680婚姻家庭法3继承法或0855婚姻家庭法130263外国法制史414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15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4165678金融法4170233税法3刑事侦察学(选考)或0233税法180257票据法3190258保险法3破产法(选考)2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210169房地产法3220225国际贸易法5国际贸易法(选考)235677法理学7非法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为二类考生。二类考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此三门课程。240245刑法学7250242民法学7269198毕业论文0其实每个省都会略有不同。。大概一样的。。最好研究你们省的自考网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用人教版教材可以吗自考教材有什么?自考用人教版教材可以吗自考那要看你是要考成教呢?还是自考。会计专业自考教材和统招教材一样么?会计专业自考教材和统招教材一样会计专业自考教材和统招教材,内容差不多,统招的深度要难一些,自考的略微简单点。1.自考相对来宽进严出,而国家统招的本科需要参加高考并且分数上线才能被录取~!2.自考本科要通过大约33门功课才能拿毕业证!统招生是在学校上学,得上课,有老师教学,统招生的试卷通常都是学校出卷,相对来说好考一些,;3.自考生是大都是自己边工作边自学,不用上课,没有老师教,自考的话基本上都是全国统一卷,比较难考.我想考司法考试。但是没怎么学习过法律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我就象你这样,用半年时间的苦读让自己从一个法盲变成律师的。先买一配套的教材,到大一点的书店一问,人家就会告诉你了,然后开始通读教材,让自己有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一定什么都要搞懂。这个时间大约需要二个月左右。然后开始精读,不懂的要开始查资料,力求都弄懂。并多找些案例的书看,通过案例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然后,开始对一些重点如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进行强化学习,这四部分是重点中的重点,大约占的分值在一半左右,所以说,这部分将决定你的成败。一定争取把这四门全部弄通,当然那是相当难。最后就是考前做一些往年的真题。切记:不能死记硬背教材,因为司法考试基本全部都是案例题目,很少死记的东西,就算你拿了教材进去考,你也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如果对我的经历感兴趣,你可以搜“从军人到律师”查到我在搜狐的博客:饮水思源。祝你好运。没学过法律想考司法考试该怎么学如果没有或者法律基础比较薄弱,买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考试的指定用书),这套书的优点是基础性较好,讲解得比较详细,读过一遍能够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并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模式,对于一些比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以此书的观点为准。同时,这套书还有《配套练习册》。建议你买 辅导书+练习册 就行了。另:像 中法网的《课堂笔记》、某出版社的《葵花宝典》系列也都是不错的复习用书,但我在学习过程中,体会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考生用,效果更好些。对于没有或者法律基础薄弱的考生建议你买法律出版社的辅导书+练习册忠告:要想考争取必过,最多两年;千万别计划三年五载的通过。切肤之痛啊。 简单的计划方法:可能对你有帮助。书买回来,看目录,做个总体计划,就哪月哪日用多长时间完成哪章。例:《民法》第xx章 继承法 7月8日完成,同时做完配套配习……由于你的基础问题,第一本,先看法理,法理很薄,内容很少,坚持住,不懂也看完一遍,同时,可以结合法制史看,很有趣的,像读故事书一样。这就解决乏味与兴趣的问题了。然后看刑法或者民法。刑法章节性特别强,体系极其规范,容易掌握。民法与生活息息相关,很多问题生活中常见,不陌生,复习起来不至于丈二金刚,摸不到头。这时候,你已经对法律初步有了一些感性的认识,接下来看哪门,要怎么复习,就结果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吧。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提问,有分没分无所谓的哈。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主要专业课程: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宪法学、民事诉讼法、商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

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本科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20门,总学分不低于125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独立本科段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10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常见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2019年春季招生专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试科目如下: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证书:A证——必须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分数达到360及以上,才可以获得A证。B证——户口属于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考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60以上。C证——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注意: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原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部分对执行程序的一般性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员、书记员与司法警察是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其中,执行员的任务是采取执行措施,完成执行任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书记员的任务是做好执行过程的记录;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维持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 (二)执行管辖 1.执行管辖的确定。 在我国,不同法律文书是由不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 16-1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乙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丙区有一批价值90万元左右的钢材可供执行,此时,甲公司可否向财产所在地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点]执行管辖 乙公司可以向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本案中,丙区人民法院是 与第一审法院A区法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共同管辖的处理。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16-2 位于甲区的光华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新兴机电公司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裁决新兴机电公司向光华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10万元。裁决作出后,新兴机电公司拒绝履行义务,于是光华贸易公司向新兴机电公司住所地乙区人民法院与新兴机电公司财产所在地丙区人民法院均申请执行。此时,该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点]共同管辖 根据《执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与丙区人民法院之中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执行规定》第4条、10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3条。 3.执行管辖权异议。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请求的制度。 执行异议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程序性异议,二是实体性异议。所谓程序性异议,是指民事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怠于依法实施某种执行行为,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而请求补救的制度。可见,程序性异议的目的在于通过矫正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实体性异议,是指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以获得保护的制度。 2.执行异议的处理。 (1)程序性异议的处理。 程序性异议制度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得以确立,2007年修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对程序性异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见,这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对人民法院针对该异议行为所作出的处理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第10条进一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5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实体性异议的处理。 实体性异议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之中主要体现在第208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方面,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该条的内容加以完善,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中。该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对此,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至24条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与管辖。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四,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与第20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申请人异议之诉及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至第2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该异议诉讼,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执行规定》第72条、73条、74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10条、第15条至24条。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适用 国企之外的企业法人,其它参照 86 年破产法的规定 ) 一、破产 1. 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 a.债务的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 c.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包括: 破产 宣告 ,破产财产

2、 破产的主体是特定 的; a.具有 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等,适用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b. 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破产还债程序 适用《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 ,该联营企业的破产 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只要其中一方 不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 而双方都具有法人资格的,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2、一审终审。驳回申请的可以上诉,其它不能上诉。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B。本题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破产条件: 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支付不能,资不抵债 。 3.管辖、审判组织、审级: a.管辖:

(二) 级别管辖 : 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b.审判:应当 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 c.审级:破产还债案件, 一律用裁定 ;当事人除对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 ,对其他裁定 不准上诉 。 4.法院对破产程序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1)法院审查: 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 7

民事诉讼法自考重点笔记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部分对执行程序的一般性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员、书记员与司法警察是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其中,执行员的任务是采取执行措施,完成执行任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书记员的任务是做好执行过程的记录;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维持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 (二)执行管辖 1.执行管辖的确定。 在我国,不同法律文书是由不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 16-1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乙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丙区有一批价值90万元左右的钢材可供执行,此时,甲公司可否向财产所在地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点]执行管辖 乙公司可以向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本案中,丙区人民法院是 与第一审法院A区法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共同管辖的处理。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16-2 位于甲区的光华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新兴机电公司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裁决新兴机电公司向光华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10万元。裁决作出后,新兴机电公司拒绝履行义务,于是光华贸易公司向新兴机电公司住所地乙区人民法院与新兴机电公司财产所在地丙区人民法院均申请执行。此时,该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点]共同管辖 根据《执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与丙区人民法院之中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执行规定》第4条、10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3条。 3.执行管辖权异议。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请求的制度。 执行异议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程序性异议,二是实体性异议。所谓程序性异议,是指民事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怠于依法实施某种执行行为,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而请求补救的制度。可见,程序性异议的目的在于通过矫正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实体性异议,是指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以获得保护的制度。 2.执行异议的处理。 (1)程序性异议的处理。 程序性异议制度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得以确立,2007年修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对程序性异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见,这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对人民法院针对该异议行为所作出的处理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第10条进一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5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实体性异议的处理。 实体性异议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之中主要体现在第208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方面,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该条的内容加以完善,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中。该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对此,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至24条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与管辖。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四,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与第20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申请人异议之诉及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至第2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该异议诉讼,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执行规定》第72条、73条、74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10条、第15条至24条。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执行原则 :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财产, 人身不能成为执行对象,若藏财产,则可以算妨害民事诉讼) ;法院执行和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银行协助,下裁定并给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 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兼顾保护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相结合 。 1.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a .一般规定: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 支付令 ,由 制作支付令的法院 负责执行。 b.对 其他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件 的执行管辖: ①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 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 ③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

(2) 执行异议 : a.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 (非本案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 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 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 执行回转 : a.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b.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 (8)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以上规定。 2. 申请执行 :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答案】 ABCD 【详解】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执行回转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来予以执行,因此答案D也正确。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5.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图片

北京工业大学法律(法学)专业考研分享?

首先,我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基本情况,我是2022年刚上岸的北京工业大学的准研究生,专业是法律(法学)。我的初试总分是422分,英语政治为90分,法学基础130分,法学综合111分。

幸好现在也都一步一步实现了自己的目标。在2021年我以较高的分数(不知算不算高,反正自我感觉还行)通过了法考,客观题220,主观题126。在英语水平这方面,我通过了大学四六级考试,四级是567分,六级是510分,虽然不是很高的分数,但是我是裸考的,所以个人还是比较满意的。

接下来就进入正题,我将从专业课、英语和政治这三门科目来介绍我的复习规划。

一、专业课。

我将从不同阶段的复习规划、每阶段的复习资料是什么?应该刷什么题?怎么刷?每阶段的专业课的复习时间怎么安排?如何利用零散时间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享。当时学姐根据自身的情况帮我规划的专业课复习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轮:因为我是从3月份开始报班的,而且我当时是大四下学期,还有毕业论文和答辩和离校的一些事情要忙,所以学姐根据我的情况帮我规划了在7月份之前,把专业课知识点过一遍,我当时听的是机构学姐的考试分析1v1带读课程,但是大家根据自己的喜好也可以选择名师的课程,教员也会给你推荐相应的老师。如果你选择听名师的课程,师姐这边也会告诉你相应的学习方法。在这个阶段我所用书籍是考试分析+刑法分则深度解读+法律法规汇编,之所以要买刑法分则深度解读这本书是因为大家如果手头上有考试分析的话可以看到刑法分则的部分的篇幅是较少的,光靠考试分析的内容是不足以涵盖考试中的知识点的,而且排版也是密密麻麻的,而法硕和法考在刑法部分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犯罪构成所采用的学说不同,法硕采取的是四要件理论,而法考是二阶层理论,所以刑法分则深度解读就会把考试分析中的每一个罪名按照四要件去介绍而且进行深度的扩展,这样基本上就涵盖了考试的内容。对于其他部分我认为看考试分析基本上只足够的了。而之所以要买法律法规汇编是主要用来复习XF的,因为XF它不仅仅是考它的法条本身,而且还会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例如《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而XF部分光看考试分析的内容我认为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合相应的法条来进行梳理才能把XF学扎实。当然,大家也可以在网上下载相应的法律原文。练习册是文运的基础配套练习+1600题,1600今年我看了一下是没有这本书了,可能是做了改版,相应的新出了配套通关题库这本书。基础配套练习是属于比较基础的练习题,比较适合第一轮的时候使用,如果大家学有余力,想增加练习量,也可以购买通关配套题库以及人大绿皮书,去年我只做了人大绿皮书的刑法部分,因为民法典出台后没有及时修订,所以我没有做其他部分,但是今年的人大绿皮书我看了是根据民法典全新修订过的,大家如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购买。我在第一阶段的专业课复习时长4-5小时左右。

二轮:我在7月份之前就已经按照学姐每天给我安排的任务把专业课过了一遍并作了对应的练习,而且当时我也已经毕业了,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复习,所以学姐安排我7月份左右开始背诵专业课,以及每天做适量的选择题来知识点进行巩固和强化,我所用资料是机构提供的考试分析背诵资料,机构这边所提供的背诵资料,是根据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背诵逻辑来整理的。而且背诵材料是完全来源于考试分析的。个人觉得对于法硕而言,得主观题者得天下,而想要得主观题背诵才是王道。我背的只有机构提供的根据考试分析所编写的背诵资料,而没有用其他老师的背诵讲义,因为我觉得现在考试越来越卷,只有全面背诵才是成功之道。而现在很多老师的背诵书和考试分析相比是有删减的,所以我建议大家认准考试分析就够了。有同学可能觉得考试分析的排版密密麻麻不方便背诵,那世界这边所编写的资料就能够很好的克服这个问题。而关于课程我是报了1v1的考试分析带读课,我觉得师姐讲的也很不错,很细致,而且加上本来自身就是法本的而且法硕的考察难度不太大,所以在知识点的理解上基本没什么问题,主要靠的是后期的背诵,不断的重复记忆。

复习——民法学一轮课本收尾+一轮笔记/思维导图+一轮背诵;

法理学一轮笔记+一轮背诵+每天都和同学提问一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一轮课本+一轮笔记+一轮背诵;

民事诉讼法课本至证据&证明+同进度笔记;

中国法制史一轮课本+一轮笔记+一轮背诵;

宪法学课本至国家机构前+同进度笔记;

刑法学课本至刑罚论前+同进度笔记/思维导图

做题(很重要)——,所有科目两次模拟题目+修改

民法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事诉讼法近年真题自测。英语:基本每天两篇阅读+翻译练习+新题型练习,每天大概1-2小时。政治:二刷马原课程;相关真题。

二、英语。

我也会从每阶段的复习规划;每阶段的复习资料是什么?看什么课程?应该刷什么题?怎么刷?每阶段的英语的复习时间怎么安排?名师推荐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分享。

对于英语而言因为每个部分的名师有很多,所以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老师,其实在选择老师这一方面,没有最好的这种说法,只有最适合自己的。而学姐这边也会根据你的基础和自身情况给你推荐相应的名师,然后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

一轮:首先在单词方面我推荐朱伟的恋练有词+词组课程,以及墨墨背单词APP,它可以选择对应的书籍进行背诵,这样的话你在听完视频课之后就可以选择对应的书籍来进行巩固和复习。朱伟之所以这么多人推荐不是没有道理的,个人觉得讲的真的不错。而且恋练有词和词组我是同时进行的,因为相信很多同学都遇到过词组拆开来都认识,而且是非常简单的单词,但是组合在一起就一脸蒙了,而且在完形填空和阅读中,也会考察词组,所以我认为词组是非常重要的。刷完一遍视频后我就开始用墨墨背单词,强烈推荐!!在墨墨里面有朱伟的对应单词书和词组书,每天根据自己的复习量制定计划即可,我当时是每天背180个。

在前期我还为了能读懂长难句,补了补我比较薄弱的语法,我看的是刘晓艳老师的长难句课程,用的配套书籍是对应的《不就是语法和长难句吗》。对我来说是的确有帮助的,特别是在读懂长难句上。但是语法这块因人而异,有些同学如果基础好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去听,如果时间紧的同学也没有必要了。当时我每天会听1.5小时左右的语法课,毕竟课时也不太多,所以大概不到半个月就可以听完了。所以在3-6月份,我把01-16的阅读刷完一遍,单词课和语法课也过了一遍,所用书籍是朱伟的恋练有词+词组+刘晓艳的语法书(《不就是语法和长难句吗》)+张剑英语黄皮真题,每天复习时长4-5小时左右。因为在7月份之前主要就是英语和专业课,所以我在前期在英语上花费了比较多的时间,但是到了后期,随着你的英语能力的提升,复习英语的时间会大大的压缩。

二轮:6月份后,我开始复习完形填空、新题型和翻译。完形填空、新题型推荐商志老师的真题讲解课,在做真题之前我还去听了宋逸轩老师的方法课。当然,还有很多优秀的老师你也可以选择,新东方的易熙人老师讲完形填空也还可以。翻译的话听的是唐静老师的课程,翻译的话我个人觉得的没必要听真题讲解课,听方法课就可以了,而且也没有必要专门去买翻译的书籍,我当时用的就是唐静老师方法讲解课的讲义。毕竟翻译的性价比其实不高而且提分的空间不大,实质上考察的也是你分析长难句的能力和词汇,所以不用花太多的精力在翻译上。在6-8月份我把01-16完形填空+新题型+翻译刷完一轮,01-16阅读刷完第二轮,外加持续背单词。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左右。

三轮:到了8月中旬到10月份这个阶段,我把01-16完形填空+新题型刷完二轮和三轮,01-16翻译刷完二轮,01-16阅读刷完第三轮,外加持续用APP背单词。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

三、政治。

政治我也主要从每阶段的复习规划;每阶段的复习资料是什么?看什么课程?应该刷什么题?怎么刷?每阶段的英语的复习时间怎么安排?名师推荐这几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一轮:我的政治是从7月份开始的,因为之前在一月份左右我听过腿姐的直播课,觉得还不错,所以就决定跟着腿姐学政治。一轮我听的是腿姐的强化课,所用书籍是腿姐的考点清单+刷题计划,一轮也就是7-9月份,我主要是讲知识点系统地过一遍,每天复习时长2-2.5小时左右。 但是我建议一轮的练习册可以用肖秀荣的1000题来作为练习题,因为1000题覆盖的知识点比较全面且难度不大,适合一轮用。腿姐的刷题计划是难度偏大一些,适合拔高用,所以放在二轮配合技巧课使用会更好。

二轮:也就是9-11月份,我主要是通过看考点清单来复盘知识点,然后通过做肖秀荣的1000题来进行巩固。然后大概在9月份,腿姐会推出技巧课,技巧课也是通过讲技巧和知识点串联的形式来讲授的,而且腿姐的冲刺背诵手册在会在技巧课左右的时间出版,所以在看完考点清单后,跟着技巧课的讲义和冲刺背诵手册来进行强化,掌握选择题的一些小技巧,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左右。

三轮:也就是11-12月份,腿姐会有冲刺课,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刷模拟题+复习背诵手册。所用模拟题是腿姐的腿四(腿四是市面上出版的最早的模拟题,虽然也带有预测的性质,但是正是因为他出版的早而有一些重大时政是在出版后才发生的,所以不能叫押题,真正的押题要以押题班的内容为准),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

这就是我对于各科目的一个经验分享,我今天分享的虽然是阶段性的大致规划,但是一对一的全程监督带学的计划是可以精确到每天的。每天早上你的专属教员会安排你今天的任务,然后每天晚上你需要进行打卡,向学姐报告你今天的完成情况,而且你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随时的咨询你的教员,让他帮你答疑解惑。就像健身一样,许多人也喜欢通过Keep等APP来打卡去督促自己锻炼。同样,通过每天的打卡学习,你可以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然后结束充实的一天,元气满满的迎接明天的复习。

复试

复试包括英面、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英语笔试、专业课笔试。

复试的具体内容不能透露,我最大的经验是两点:

1、复试的内容非常非常非常硬核(尤其是英面,我感觉人大的英面是一特色),提升自己的英语水平、专业课知识水平是最最最重要的。

2、老师们都很好,如果感觉老师给压力了那就是在考验你。请时刻保持自信和谦逊。

与其感慨路难行,不如马上出发。别等自己的大脑准备好了再开始学习,让自己的身体先动起来吧!祝各位朋友们顺利实现自己的目标,让我们一起为了热爱的这片土地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吧!

杨秀清讲得最好。 杨秀清,女,1966年出生,汉族,河北沧州人。1987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7月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毕业后即留校任教,同年9月开始成为本校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1999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名师,三校名师等著名司法考试学校签约民事诉讼法主讲教师。

郭翔:讲课案例多,重点突出,讲义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杨秀清:讲课严谨,全面细腻,方法独特,节奏有张有弛。 其实最好的课就是自己先认真看书复习,再听老师们讲课,那样的学习效果只有自己知道。 谢谢采纳!

从题型来看,无论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都有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所占分值在70分左右,也是司法考试的“大户”。 民事诉讼法是程式法,故掌握起来宜按照程式的开始、进行、结束这一过程来学习。从历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内容来看,管辖、审理程式是必然的重点。此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执行等也是重要内容。仲裁法部分主要集中在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程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作为程式法来说,司法考试考查的题目几乎都可以从法条找到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非常重要,但是,随着司法考试整体上对理论考查力度的加大,对当前的理论热点也要予以关注。如,2006年就出过一道公益诉讼的题目。

司法考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卷三 各卷科目 试卷一综合知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 例项(案例)分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司法考试科目:baike.baidu./link?url=aJfkNZ2wNeRdUCKq6MoWVysXTKB20WQq0n_P8mfivl5Kczjv5Da6bh6opsPZjJKkhx3-p4NWzkjsTt3Ru94FLubZTi_b6RZZYjeScz9KWSLVMTXTteeSC6QgQtpjeZrMVdd1rI4VTz-K-74tmRCa

2014年的司考真题答案早就出来了。我给你传到附件了,你可以看一下。

如果以后你或者你的朋友还需要司考资料的话,可以去新华考资上个课,新华考资的资料均来自于各机构的名师名家经典教程,适合你的学习。直接百度新华考资即可。

2014年的司考已经结束,司考成绩已经陆续可以查询了,不知道亲们今年考的如何?如果考得不好,是否已经决定来年再战?如果已经决定,就不要在犹豫了,去新华考资获取你所需要的司考资料吧。

新华考资的资料来源于全网最优质的司考导师,而且集合多家机构的考试资料,亲如果觉得值得一试的话,可以直接百度新华考资前去了解学习。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第一大考,其难度可想而知,但每年考司考的人一直是有增无减,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司考的重要性以及作用性。但每年司考通过率一直维持在10%以下,通过率一直很低。所以,作为司考专业人士,建议亲们不要再盲目的学习司考了,一定要有准确的方向,准确的资料,在这里,简单的跟大家说几点建议:

首先,把基础知识巩固牢固,这就需要诸多的练习题。去新华考资找找,有一个很不错的练习方式。就是司考真题通,可以模拟会对你有帮助的。

第二,熟练掌握法条的所有知识,这是司考的关键,你可以到新华考资与大家交流一下司考的经验,会让你受到很大的启发。

第三,视讯音讯资料,这样的资料,是提升资料,不可缺少,有的人可以直接在网上找去年或者以前的,但我不建议你看盗版的,更不建议看之前的,因为每年不仅有变化,而且盗版的质量太差。你也可以到新华考资去,那里有最新的资料。也可以上个冲刺的课。嗯,暂时就这么多,如果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祝亲们未来司考顺利

当然需要的,只有经过自己的动脑整理的东西,才是你自己的,如果是只是别人给的笔记,你也就是看看表面的知识点了,背后法理与相关知识点都无法理解,比如一般都是根据独角兽老师讲课的内容,在讲义做上标记,并且配合自己的理解,做成自己的笔记,然后在复习的时候,一看就能知道相关的内容及知识点。可以看看考题点评及冲刺特训的课程,老师在讲题过程中,也会口传一些做题技巧,非常适合最后突击冲刺使用。

您好: 我们网站有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可以免费下载,您可以去免费下载。 祝您好运!

1、根据国家规定,司法考试达到360分以上可以取得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证(A类),而地区性法律从业资格(B类)可低于360分,分数线具体视地区而定。到律所实习一年后可以申请成为持证律师,持证律师不分部门法,一般而言,律师可以处理全部涉及法律关系的案件; 2、分数不影响处理哪一门法律案件,达线即可; 3、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公民可以自行处理自诉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非民事型别案件一般则需要取得相关法律从业资格证。

历年真题啊! 最近十年的真题,找民法部分的,就能找到的了。 或到各大论坛了解一下吧,一定能找到的。

复习方法:1、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程序的时间线就是它天然的逻辑线,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就是沿着整个诉讼进程而展开的,而理论篇则是依托着各个诉讼环节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所展开的。2、学会知识体系链接法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法条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生命。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及司法解释展开工作的。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必须从法条入手展开理解。3、注重历年真题的研习,摸索命题规律。4、无论是哪一个部门法,都必须研习历年真题,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从历年真题的考察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考得越来越细,也越来越灵活。从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法命题趋势来看,对于实体法和诉讼法结合的部分,是我们在备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部分对执行程序的一般性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员、书记员与司法警察是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其中,执行员的任务是采取执行措施,完成执行任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书记员的任务是做好执行过程的记录;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维持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 (二)执行管辖 1.执行管辖的确定。 在我国,不同法律文书是由不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 16-1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乙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丙区有一批价值90万元左右的钢材可供执行,此时,甲公司可否向财产所在地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点]执行管辖 乙公司可以向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本案中,丙区人民法院是 与第一审法院A区法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共同管辖的处理。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16-2 位于甲区的光华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新兴机电公司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裁决新兴机电公司向光华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10万元。裁决作出后,新兴机电公司拒绝履行义务,于是光华贸易公司向新兴机电公司住所地乙区人民法院与新兴机电公司财产所在地丙区人民法院均申请执行。此时,该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点]共同管辖 根据《执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与丙区人民法院之中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执行规定》第4条、10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3条。 3.执行管辖权异议。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请求的制度。 执行异议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程序性异议,二是实体性异议。所谓程序性异议,是指民事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怠于依法实施某种执行行为,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而请求补救的制度。可见,程序性异议的目的在于通过矫正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实体性异议,是指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以获得保护的制度。 2.执行异议的处理。 (1)程序性异议的处理。 程序性异议制度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得以确立,2007年修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对程序性异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见,这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对人民法院针对该异议行为所作出的处理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第10条进一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5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实体性异议的处理。 实体性异议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之中主要体现在第208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方面,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该条的内容加以完善,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中。该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对此,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至24条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与管辖。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四,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与第20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申请人异议之诉及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至第2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该异议诉讼,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执行规定》第72条、73条、74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至10条、第15条至24条。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执行原则 :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财产, 人身不能成为执行对象,若藏财产,则可以算妨害民事诉讼) ;法院执行和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银行协助,下裁定并给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 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兼顾保护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相结合 。 1.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a .一般规定: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 支付令 ,由 制作支付令的法院 负责执行。 b.对 其他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件 的执行管辖: ①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 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 ③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

(2) 执行异议 : a.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 (非本案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 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 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 执行回转 : a.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b.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 (8)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以上规定。 2. 申请执行 :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答案】 ABCD 【详解】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执行回转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来予以执行,因此答案D也正确。

楼上的朋友搞错了,人家是要试题的~

  •   索引序列
  •   民事诉讼法自考笔记txt
  •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
  •   民事诉讼法自考重点笔记
  •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图片
  •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
  •   返回顶部

自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