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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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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4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的文章,供大家参考阅读!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理解明初法制指导思想对其立法的影响,掌握明朝定罪量刑原则、刑事法制的特点以及主要司法制度。 课程内容 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重典治国 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二、明刑弼教 大诰与榜文:“申明亭”:“乡饮酒礼”。 三、“法贵简严” 法律简单明了,严惩重罪。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二、《大明令》 三、《大诰》与“教民榜文” 四、“条例” 五、《大明会典》 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的原则;刑罚;刑事法制的特点。 二、民事法制 所有权;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三、行政法制 行政机关;官吏管理制度。 四、经济法制 赋税制度;市场管理;海外贸易立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特殊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管辖;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制度。 考核知识点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与“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刑事法制的特点;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都察院和六科;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会审制度。 考核要求 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二、明朝的立法概况 1.识记:《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2.领会:《大诰》与“教民榜文”的立法特点。 三、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识记: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 2.领会: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呈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四、明朝的司法制度 1.识记: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 2.领会: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成文法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三十、魏晋南北朝法典 1、八议入律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4、刑罚改革: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三十一、八议—周礼八辟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十二、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社会影响。 三十四、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六、《唐律》六赃 1⑹懿仆鞣ǎ?/p>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5、窃盗,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八、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与公事无关 -盗窃、强奸。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论处。 三十九、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十、唐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四十一、 谋反等重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四十二、 自首不实——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行为。 四十三、 唐律特点、影响 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影响:朝鲜《高丽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四十四、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收录五代时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十五、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十八、南宋继承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赁、借贷契约 房宅: “租”、“赁”或“借”。 人畜车马:庸、雇。 借——使用借贷,不付息——负债。 贷——消费借贷,付息——出举。 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缓和矛盾;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五十三、凌迟 (1)始于五代时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 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条之后。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罚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五十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六十、地方司法机关 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七十、清末商事立法: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七十一、民国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七十二、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原则; 一审——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 二审——各国上诉法院审理; 终审——本国审判机关 七十三、观审制度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七十四、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七十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中国法制史自考笔记重点整理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成文法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三十、魏晋南北朝法典 1、八议入律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4、刑罚改革: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三十一、八议—周礼八辟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十二、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社会影响。 三十四、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六、《唐律》六赃 1⑹懿仆鞣ǎ?/p>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5、窃盗,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八、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与公事无关 -盗窃、强奸。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论处。 三十九、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十、唐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四十一、 谋反等重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四十二、 自首不实——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行为。 四十三、 唐律特点、影响 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影响:朝鲜《高丽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四十四、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收录五代时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十五、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十八、南宋继承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赁、借贷契约 房宅: “租”、“赁”或“借”。 人畜车马:庸、雇。 借——使用借贷,不付息——负债。 贷——消费借贷,付息——出举。 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缓和矛盾;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五十三、凌迟 (1)始于五代时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 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条之后。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罚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五十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六十、地方司法机关 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七十、清末商事立法: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七十一、民国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七十二、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原则; 一审——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 二审——各国上诉法院审理; 终审——本国审判机关 七十三、观审制度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七十四、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七十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中国法制史自考重点笔记整理

我是中法史的研究生,重点很简单: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春秋战国的法经和法律成文化秦朝的法家和法律形式汉朝的法律形式和九章律,三公,司隶校尉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最重要时期,很多,比如新五刑,北齐律,新律,什么的,那些都是比较重要的。隋朝就是开皇律唐朝就是在初期的时候有个思想:礼法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然后就是唐律疏议,这个要分清楚,疏议这个东西是对于永徽律的解释。要把贞观律和永徽律分清,而且要注意唐律疏议的影响。还有就是唐六典,唐朝的刑法原则要记住。五代十国时期没有什么宋朝主要记住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刊版印刷的成文法典,而且在格式上要注意,它用了门,然后把相关的律,令,格,式放在一起。还有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元朝就是个笞杖以7为尾数,然后就是大礼撒,还有就是元典章。明朝主要记住大明律,和与唐朝相比刑罚有重其重罪,轻其轻罪。还有就是会审制度。清朝记住清朝的立法演变,会审制度,后期注意很多的立法活动,民法的修订,立宪运动等。民国就是一些立宪活动,民国六法。革命根据地就是个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一些根据地宪法文件。古代以汉,南北朝,唐,明,清为主,而清以后期立宪和近代法律改革为主,近代以民国六法为主。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中国法制史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2、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第一讲 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五)程、式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八)法律解释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一)古代法自君出(二)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第二讲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4.北朝律5.麟趾格改科为格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8.北周律建树不大(五)隋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2.大业律(六)唐(七)五代(略)(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九)元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3.大明会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2.《大清会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二)清末(1840——1912年)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4.商律(略)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三)南京临时政府1.宪法性法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四)北洋政府(1912-1928)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2.刑事法律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五)国民政府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2.民法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3.刑法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4.民事诉讼法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5.刑事诉讼法注意自由心证原则。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六)人民民主政权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一、罪名1.昏、墨、贼、杀(夏)2.寇攘奸宄(西周)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惟反(恩人)惟内(亲属)惟货(行贿)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5.重罪十条(北齐)6.十恶(隋开皇律)二、刑罚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三、刑法原则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4.罪疑惟轻(吕刑)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7.宽严适中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16.更犯(累犯)加重17.数罪并罚18.自首减刑或免刑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废除。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第四讲中国历代民事法制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一)奴隶制时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二)封建制时期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二、契约(一)奴隶制时期西周时期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二)封建社会(略)(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三、婚姻制度历史上变化不大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第五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第六讲中国历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一)奴隶制社会重点掌握五听(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一、夏商时期1、“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二、西周时期1、“以德配天”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2、“明得慎罚”的法律主张。三、秦朝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三、汉朝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四、隋初的立法思想1、 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以轻代重,化死为生。)2、 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之一。五、唐朝1、“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六、宋代1、 重惩“贼盗”的法制指导思想。主张采用重法,使用酷刑严厉镇压“贼盗”犯罪。“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2、 强干弱枝,集权中央。七、元代1、 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2、 沿用本民族习惯法。八、明代1、 朱元璋重典治乱的思想。2、 “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3、 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九、清代1、清初“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2、“参汉酎金”的立法思想。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

中国法律思想史习题阿拉善电大———纳生乌日图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第一节 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1、指出“天命”、“天罚”思想的实质(5)。2、指出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情况(6、7)。第二节 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8)? 2、说明“以德配天”的意义(8、9)。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一节 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1、 礼治的基本原则是(12、12)? 2、指出礼治的基本特征(13)。第二节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1、 说明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14)? 2、指出区别对待,罪止一身的意思(15)?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1、说明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20—26)?第二节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1、指出子产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29—36)?第三节 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1、指出邓析法律思想的内容(39—42)? 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演变1、 指出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43)? 2、指出儒家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43—)?第二节 孔丘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思想:1、指出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56——)?第三节 孟轲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1、指出“认证”法律思想的表现形式(69——)?2、“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主要表现有哪些(72—74)?第四节 荀况的礼法统一观:1、指出礼法统一的主要表现(81—88)? 2、指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的只要内容(88—90)?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1、指出“兼爱”法律观的主要表现(100—)?第二节 墨家的立法和司法思想:1、指出墨家的立法思想(104—)? 2、说明司法思想(104—112)?第六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老子》的法律哲学: 1、指出老子法律简约表现(117—119)? 2、“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体现在哪些方面(119—123)?第三节 《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 :1、指出庄子的法律思想(129—135)?第七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学说(一):1、法家对“法”有何解释(143、144)? 2、对“法”的性质有何解释(144)、146)? 3、“法”的作用有何解释(147—149)?第二节 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学说(二):1、指出“法治”的内容和在实质(151—152)?2、指出发家推行“法治”的方法(154—161)?第三节 商鞅的“变法”和“法治”思想 :1、指出商鞅的变法思想(166—168)? 2、指出商鞅的法治思想(168—176)?第四节 慎到的尚法和重势思想 :1、指出慎到的“立公弃私”思想(180—182)?2、指出慎到的重势法律思想(182—185)?第五节 韩非的“法治”思想 : 1、指出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187—196)? 2、指出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措施(197—200)?第八章 秦汉时期…第一节 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1、指出秦朝的法律思想(208—214)? 2、指出“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的内容(210—211)?第二节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说明黄老学派的来历(218—219)? 2、指出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219—228)?第三节 《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 :1、何谓淮南子(231—)? 2、指出《淮南子》的法律观(232—238)?第四节 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 : 1、指出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的表现(242—250)?第五节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 1、指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257——261)?第六节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 : 1、法律思想中如何维护皇权的(262—266)? 2、“三纲五常”论的内容(266—269)?3、简述董仲的政治法律思想(272—)?第七节 王充、仲长统反神学的法律思想 : 1、指出王充法律思想的特点(277—281)? 2、仲长统主张变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82—286)?第九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晋代律学和刘颂的法律思想 :1、指出晋代律学的发展情况(293)? 2、指出杜预的法律观(293—296)? 3、指出张斐的法律观(296—300)? 4、指出刘颂重法主张的主要内容(301—)?第二节 魏晋玄学的法哲学思想和鲍敬言的无君论 : 1、何谓“名教”(308)? 2、何谓“玄学”(309)? 3、指出王弼的法哲学观(310—312)? 4、指出嵇康法哲学观的内容(313—315)? 5、指出阮籍思想的发展过程(315—316)? 6、指出鲍敬言“无君论”思想的内容(317318)?第三节 拓跋宏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1、指出孝文帝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321—)?第十章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第一节 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1、指出隋文帝前期的法制思想(330—332)? 2、指出隋文帝立法、司法思想的内容(332—333)?第二节 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 1、指出唐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338—)?第三节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1、指出《唐律疏议》形成过程(349)? 2、指出《唐律疏议》中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350—355)?3、说明维护等级特权立法思想(353—355)?第四节 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1、指出韩愈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357—)?第五节 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的赏罚及时说 :1、指出柳宗元参与改革的主要内容(365—366)? 2、指出赏罚及时说的内容(366—368)? 3、说明法律起源于“势”的意思(368—)?第六节 白居易的崇礼重法论:1、指出白居易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372—)?2、指出白居易的司法主张(374—)?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第一节 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1、简述理学的兴起(所涉及的学派、人物)(384—385)?2、指出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情况(385—388)?第二节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概述朱熹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389—391)? 2、概括朱熹的法律思想(389—399)?第三节 丘浚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1、概括丘浚的正统法律思想(401—)? 第十二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 :1、指出范仲淹改革管制,“革故鼎新”主张的主要内容(415—417)。 2、范仲淹,限制君权,“君臣公理天下”措施有哪几个方面(418—)? 3、指出范仲淹的司法思想(419—421)。第二节 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1、指出王安石“三不足”变法理论的内容(424—426)。 2、指出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方法(427—428)。 3、指出王安石的司法思想(429—)。第三节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1、概括张居正的法律思想(432—)。 第十三章 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完颜雍严格治吏的法律思想 :1、概括完颜雍严格治吏的法律思想内容(438—)。1、指出慎行“议亲”、“议贤”思想的主要内容(438—439)。 3、指出“慎守令之选,严廉察之责”的方法(441—)。第二节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1、指出耶律楚材以封建法制取代落后法的主张(446—448)。2、概括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9445—451)。 第十四章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1、黄宗羲从哪几个发面批判了封建君主的“一家之法”的(455—457)?2、黄宗羲的民主因素“法治”理论包括哪几个方面(458—)?第二节 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封建法律思想 :1、概括王夫之“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的内容(466—468)。 2、王夫之的立法思想从哪几个方面体现了民主因素(470—472)? 3、指出王夫之的司法主张(472—)。 第十五章 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龚自珍的“更发改图”思想 :1、指出龚自珍从哪几个方面批判了封建法律制度的?“更法改图”的主张是什么(483—486)? 2、指出龚自珍禁绝鸦片的措施(488—)?3、概括龚自珍的改革主张(482—489)。第二节 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 :1、魏源是怎样批判封建君主专制,赞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493—495)?2、指出魏源“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的主要内容(496)?3、概括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492—499)。 第十六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洪秀全反对封建专制的法律思想 : 1、概括洪秀全的法律思想(503—508)。第二节 洪仁干及其《资政新篇》的法律思想 :1、指出《资政新篇》中的法律思想包括哪几个方面(510—)?第十七章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 1、概括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517—)。第二节 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1、概括说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内容(522—523)。2、指出张之洞整顿中法,采用西法主张的主要内容(523—524)。3、概括张之洞的法律思想(521—527)。 第十八章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康有为的“变化维新”论:1、概括康有为“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思想内容(529—531)。2、说明康有为“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主张包括哪几个方面(531—533)?3、指出康有为的司法思想(534—)。第二节 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1、概括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内容(537—)。2、分析梁启超“救亡图存”的主要主张(538—539)。3、说明梁启超三权分立说的内容(539—540)。4、概括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主张(541—)。第三节 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络”的法律思想:1、谭嗣同如何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的(544—543)?2、指出谭嗣同“尽学西法”主张的主要内容(547—)。 第十九章 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第一节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1、指出礼、法的主要代表人物、观点(550—554)。第二节 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1、指出沈家本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主要观点(557—560)。2、指出沈家本的司法思想(560—564)。 第二十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学说:1、指出孙中山三民主义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571—575)。2、分析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575—578)。3、指出五权宪法的内容(578—)。第二节 章太炎的法律思想:1、指出章太炎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主要内容(584—587)。2、章太炎维护人民权力平等的法律观的主要主张(587—591)。3、指出章太炎的道德要求有哪几个方面(592)? 如果这么一点不行,你到自考书店去买就行了,那里的服务员会告诉你的.你最好买一本辅导书,看一章练一章.到考前一个月再买一本模拟试卷做,要多做两遍.自考本身不难,最关键看你有没有毅力和耐力.基本上考的都是书上的,你得下功夫去背.自考真给的压力很大,尤其是在没有 参加任何辅导班的情况下.一切都要靠自已.你最主要的一定要相信自己!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教材分析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本科法律类都考什么?这个问题问我就对了。我也准备报考法律本科。只要有大专毕业证书都可以报考法律专业的自考本科。只不过如果你原先大专不是法学专业的,要加考4至5门课,像我是福建的,以非法学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而且所加考的课程一律不得免试。考试的具体科目有那些?作为福建为例子,报考法律本科,一共要通过:1毛泽东思想概论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英语4劳动法学5房地产法(选考)6知识产权法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0税法(选考)11国际经济法概论12国际私法13票据法(选考)140258保险法(选考)15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16法律文书写作17外国法制史(选考)18中国法律思想史(选考)19西方法律思想史(选考)20金融法21婚姻家庭法(一)加考课程:22民法学23民事诉讼法学24刑法学25法理学26宪法学以上每门课都有相应的学分,如2分到14分不等,值得注意的是英语这门课学分高达14分之多,如果你不想考英语这门课的话,可以选择本科段的其他课程累计学分来代替,但是估计要用三四门课的总分才可能达到14分,因为一般课的学分都只有4、5分而已。参加本科段规定的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取得合格成绩,累计学分达64分,并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凡英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算起来以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要通过的课程有20门课之多。1.9门选考课任选3门考试,累计学分不少于64学分。2.年龄40岁以上的新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至4门选考课,学分不少于14学分。3.毕业论文不计学分。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确定,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可以免考一些吗?我专科学的是生物工程,能免考什么科目?怎么办免考手续?我知道自考中关于免考有这样一条规定:各类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所谓公共课,也就是1毛泽东思想概论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英语这三门课,但是不知道你有没有保存你毕业时可以证明这三科成绩的资料?但是自考办对此类免考的关卡很严,我想你要有心里准备,你这些材料可能没办法申请免考。但是不管如何还是要试一试。办理免考手续,你要拿相关的手续到当地的自考办,你可以上你们这个省份的**自考网,像福建省它就规定:凡需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到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省自考办审批免考的时间为每年的三、九月,逾期不予办理。但是我特别要说的是,如果你办理英语免考,你将拿不到学士学位,但可以拿到毕业证。还有可以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顶替“英语二”,但我不太知道这样能不能办理学位,要询问你报考的主考学校。如:2006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考通知,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7月10日,考试时间:2006年9月9日-9月10日社会考生PETS3–4级笔试标准80元2006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1月10日。将于2006年3月11日至3月12日举行问题补充:我今年在家法律自考通过的一两科,如果明年去外省工作,外省那还能认定我通过吗?还用再考吗?一年所有的考试能考完吗?自考是全省性质的考试,每个省的专业和学校都不一样,你到外省工作,我要告诉你的是,因为你自考课程全部通过以后拿到毕业证是你当初报考这个法律专业的主考学校,都要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和代码都要一模一样的,拼够了学分才可以毕业的。我想不同的省的课程和代码肯定没办法相同,你说是不是。至今我还没看到有哪两个省的自考成绩可以相互承认的,因为这牵涉的问题太多。但是自考目前并没有规定要在几年之内完成所以课程,之前传有人大代表提案准备把自考的年限限定在8年之内,但是根本就没看到这类新闻,更别说通知了。所以如果你不是太着急的话,你大可可以挑个适当的时间回来考试,因为通常自学考试每年考4次,具体时间以当次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每年1月的中旬,4月的倒数第二个双休日,7月上旬,10月的最后一个双休日。报名报考时间以当次考试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上年的11月中旬,当年的2月下旬,5月中旬,8月下旬。一年是肯定考不完的,像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还要加考几门课,一共20门左右,一次考试你只能报考4门,,一天上午考一科,下午考一科,两天只能报考4科但是不是所以的省一年都考四次的,像福建,一年就只有考三次,1.7.10月,其中7月份只有考一些公共课如英语和所在科系专业共同课,并不是所有的课。如果你每次考试每科都过的话,1月份考4科,4月份考4科,7月份考4科,10月份考4科,一年可以考16科,还有4科,这就是说,如果你运气好,能力特强的话,一年半你就可以考完全部20门课了,当然你首先要有时间来做相应的复习,还有报名的时候别忘了买教材。对《法学概论》这本书的思考或感想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2006-4-1218:11自考365【大中小】【我要纠错】2006年4月考试在即,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张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所授课程:自学考试辅导《法学概论》点击查看《法学概论》模拟题张龙:大家好!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再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网上能买到日本法学教材么?很难买到,你上当当网、卓越网上找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2013年济南自考法学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材是哪?2013是2013版的。现在基本都是13版的了如果能帮到你,麻烦点击“有用”,谢谢!自考法律什么教材最好?好考,我之前宿舍有个就是考法律的,他现在已经考完了,最好考的应该是营销吧,有好几科是自选,相对好考一些,也可以选择工商,考个资格证,能定好几门我是江苏的,我想自考法学本科,需要学习哪些课程,以及对应的教材,越详细越好,谢谢自考科目视频辅导课堂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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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奴隶制法制 夏、商、西周、春秋 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以神权法作为指导思想,刑罚残酷,处于不公开的秘密状态。封建制法制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 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逐渐确立了儒家正统法律的指导思想,唐律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清末、太平天国、中华民国、根据地 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人民的利益。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bai,对中国法du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zhi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dao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20

安达街工厂十的高科技啊上档次

中国法制史-夏商周 一、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一统天下,则有五种刑罚三千条"、"夏后氏的刑罚有五种,科条有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 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二、夏商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意、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三、西周的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体系 ①死刑、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2、刑罚的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精神病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三宥之法: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管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④同罪异罚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四、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五、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六、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 ②大司寇 ③小司寇 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3、司法审判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4、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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