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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金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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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4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的文章,供大家参考阅读!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理解明初法制指导思想对其立法的影响,掌握明朝定罪量刑原则、刑事法制的特点以及主要司法制度。 课程内容 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重典治国 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二、明刑弼教 大诰与榜文:“申明亭”:“乡饮酒礼”。 三、“法贵简严” 法律简单明了,严惩重罪。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二、《大明令》 三、《大诰》与“教民榜文” 四、“条例” 五、《大明会典》 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的原则;刑罚;刑事法制的特点。 二、民事法制 所有权;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三、行政法制 行政机关;官吏管理制度。 四、经济法制 赋税制度;市场管理;海外贸易立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特殊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管辖;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制度。 考核知识点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与“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刑事法制的特点;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都察院和六科;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会审制度。 考核要求 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二、明朝的立法概况 1.识记:《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2.领会:《大诰》与“教民榜文”的立法特点。 三、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识记: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 2.领会: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呈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四、明朝的司法制度 1.识记: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 2.领会: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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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花零落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成文法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三十、魏晋南北朝法典 1、八议入律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4、刑罚改革: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三十一、八议—周礼八辟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十二、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社会影响。 三十四、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六、《唐律》六赃 1⑹懿仆鞣ǎ?/p>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5、窃盗,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八、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与公事无关 -盗窃、强奸。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论处。 三十九、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十、唐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四十一、 谋反等重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四十二、 自首不实——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行为。 四十三、 唐律特点、影响 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影响:朝鲜《高丽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四十四、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收录五代时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十五、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十八、南宋继承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赁、借贷契约 房宅: “租”、“赁”或“借”。 人畜车马:庸、雇。 借——使用借贷,不付息——负债。 贷——消费借贷,付息——出举。 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缓和矛盾;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五十三、凌迟 (1)始于五代时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 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条之后。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罚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五十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六十、地方司法机关 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七十、清末商事立法: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七十一、民国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七十二、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原则; 一审——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 二审——各国上诉法院审理; 终审——本国审判机关 七十三、观审制度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七十四、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七十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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