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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tina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中国法制史自考笔记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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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歌声里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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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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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herking18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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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宝利姜广丛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成文法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三十、魏晋南北朝法典 1、八议入律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4、刑罚改革: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三十一、八议—周礼八辟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十二、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社会影响。 三十四、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六、《唐律》六赃 1⑹懿仆鞣ǎ?/p>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5、窃盗,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八、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与公事无关 -盗窃、强奸。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论处。 三十九、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十、唐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四十一、 谋反等重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四十二、 自首不实——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行为。 四十三、 唐律特点、影响 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影响:朝鲜《高丽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四十四、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收录五代时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十五、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十八、南宋继承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赁、借贷契约 房宅: “租”、“赁”或“借”。 人畜车马:庸、雇。 借——使用借贷,不付息——负债。 贷——消费借贷,付息——出举。 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缓和矛盾;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五十三、凌迟 (1)始于五代时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 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条之后。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罚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五十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六十、地方司法机关 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七十、清末商事立法: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七十一、民国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七十二、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原则; 一审——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 二审——各国上诉法院审理; 终审——本国审判机关 七十三、观审制度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七十四、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七十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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