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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司法制度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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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专业课程如下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大纲 0553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0554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 0049 俄语(二) 14 任选1门 笔试 0244 日语(二) 14 笔试 0359 英语(二) 14 笔试 0094 公司法 4 必考 笔试 0121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0127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045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0463 劳动法 4 必考 笔试 0474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0586 法律文书写作 3 必考 笔试 0588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0671 婚姻家庭法 4 必考 笔试 3266 诉讼实务 3 必考 笔试 3267 中国司法制度 3 必考 笔试 3268 国际金融法 3 必考 笔试 4536 法律毕业论文 0 通过 实践 专接本加考课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大纲 0209 民法学 7 加考 笔试 0211 民事诉讼法学 5 加考 笔试 0320 宪法学 4 加考 笔试 0333 刑法学 7 加考 笔试 0557 法理学 7 加考 笔试 最容易的是公共课,很好过关,不用担心0553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0554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接下来是专业基础课0121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0127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045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0463 劳动法 4 必考 笔试 0474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专业课较难涉及知识较多,你要下很多时间去记背做题0586 法律文书写作 3 必考 笔试 0588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0671 婚姻家庭法 4 必考 笔试 3266 诉讼实务 3 必考 笔试 3267 中国司法制度 3 必考 笔试 3268 国际金融法 3 必考 笔试 4536 法律毕业论文 0 通过 实践 我认为加考课难度较大,英语你还有点底子,其余的你不会选择的,我估计你对这个应该有些担心。按顺序考效果好一些可以上下有衔接。教材的后面大纲有介绍课程的所处专业位置,你可以看看

亲,本科以上,即可考试的了!而大部分通过司考的,都是自考的了,你都考到本科了,什么试没有经历过啊!有信心,就能通过!同时,对于司考,法考联盟论坛有几点建议:1、很多非法律专业的通过了司考,而恰恰是法律专业的人考很多次还不过,法本专业的并非比非法本有天然优势。司法考试的题不是很难,只是考试的题很广,因此要全面复习。司法考试考得很细,看书时要一字一句弄清搞懂,切忌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不然在考试时会发现,题目都看过,答案不知道是什么,等于白看。2、三大本,这个东西对专业人士来说就是字典;但是对非法学的人来说非常有用 相当于敲门砖,能帮你了解基本的法学精神,概念和体系!建立起基本的法学知识框架,特别是对你接下来看懂讲义非常有用 看的时候你就按照三大本的顺序来看,由浅入深比较好看懂!3、课件的讲义和真题这两者是同时进行的,在看完三大本后 一边看讲义一边看真题,不停地吸收消化知识点,你可以给自己制定一个两轮或者三轮复计划, 慢慢把书由厚读薄! 4、法条,法条是必须要背的,特别是对于关键法条 一个字都不能差 ,法条还是买一本的。5、学习过程中,如果有问题,推荐到法考联盟论坛提问,会有专人答复!资料来源:法考联盟论坛

自考法律专科需考以下课程:序号 类型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1 001 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3 必考 笔试 2 002 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 3 003 4729 大学语文 4 必考 笔试 4 004 5677 法理学 7 必考 笔试 5 005 5679 宪法学 4 必考 笔试 6 006 0261 行政法学 5 必考 笔试 7 007 0245 刑法学 7 必考 笔试 8 008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必考 笔试 9 009 0242 民法学 7 必考 笔试 10 010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必考 笔试 11 011 0024 普通逻辑 4 必考 笔试 12 012 0244 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13 013 0247 国际法 6 必考 笔试 14 014 0223 中国法制史 5 必考 笔试 15 231 0031 心理学(A) 4 加考 笔试 16 232 8067 中国通史 8 加考 笔试 总学分 82.0 学分 必考课 14 门共 70.0 学分 选考课 0 门共 0.0 学分 加考课 2 门共 12.0 学分 备注:1、港澳考生可不考0001、0002,但必须加考0031、8067。2、原法律专业(专科,代码017)调整为本专业。 自考法律本科则要考以下课程:序号 类型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1 00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2 00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 3 003 0015 英语(二) 14 必考 笔试 4 004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必考 笔试 5 005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4 必考 笔试 6 006 0263 外国法制史 4 必考 笔试 7 007 0249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8 008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9 009 0226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10 010 5680 婚姻家庭法 3 必考 笔试 11 011 0230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12 012 0227 公司法 4 必考 笔试 13 013 0167 劳动法 4 必考 笔试 14 014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15 015 8100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必考 实践考核 16 101 5678 金融法 4 选考 笔试 17 102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选考 笔试 18 103 0169 房地产法 3 选考 笔试 19 104 0229 证据法学 6 选考 笔试 20 201 5679 宪法学 4 加考 笔试 21 202 0245 刑法学 7 加考 笔试 22 203 5677 法理学 7 加考 笔试 23 204 0242 民法学 7 加考 笔试 24 205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加考 笔试 25 231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加考 笔试 总学分 115.0 学分 必考课 15 门共 65.0 学分 选考课 4 门共 16.0 学分 加考课 6 门共 34.0 学分 备注:1、港澳考生不考001、002,但须加考231。 2、不考英语(二)者须选考101至104中三门以上不少于14学分。 3、本专业仅接受国民教育系列专业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 4、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205;其它专业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201至205五门课程,已取得相同名称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考,原法律专业(本科,代码593)调整为本专业。 所以这要看你是要考专科还是考本科了。而这些课程的难易程序都是差不多的,关键在于你个人的爱好与兴趣。自考一般都要考两三年的,你怎么说的只剩下两个月的复习时间呢?我觉得只有先考哪几科后考哪几科的问题。在选择报考科目时建议你先考专业课程,后考公共课程。因为公共课的开考机会多一些,这样有利于更早拿到毕业证书。

考试内容总共是有十四门吧,什么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法,国际法法理法制史宪法,反正基本你能想到的都考。。。以下是我对您的司考的建议:信息均来自,华夏考资。这里有很多教程,对你一定很有帮助。司法考试其实不难,只不过知识量有点多,需要你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只要坚持住每天看书复习,多背多做真题肯定没问题的!建议你先看完整遍三大本或重点讲座,如果真的看不进,建议学习一套视频,最好是老师对着黑板讲的那种!以下是推荐验给你列的资料:(1)三大本,这个东西对专业人士来说就是字典;但是对非法学的人来说非常有用 相当于敲门砖,能帮你了解基本的法学精神,概念和体系!建立起基本的法学知识框架,特别是对你接下来看懂讲义非常有用 看的时候你就按照三大本的顺序来看,由浅入深比较好看懂!(2)讲义和真题这两者是同时进行的,在看完三大本后 一边看讲义一边看真题 不停地吸收消化知识点 你可以给自己制定一个两轮或者三轮复习法 慢慢把书由厚读薄(3)法条 法条是必须要背的,特别是对于关键法条 一个字都不能差 ,法条还是买一本的。以上资料均来自【华夏考资】,你可以自己去查阅,祝你好运。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归纳

中国法制史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2、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我是中法史的研究生,重点很简单: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春秋战国的法经和法律成文化秦朝的法家和法律形式汉朝的法律形式和九章律,三公,司隶校尉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最重要时期,很多,比如新五刑,北齐律,新律,什么的,那些都是比较重要的。隋朝就是开皇律唐朝就是在初期的时候有个思想:礼法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然后就是唐律疏议,这个要分清楚,疏议这个东西是对于永徽律的解释。要把贞观律和永徽律分清,而且要注意唐律疏议的影响。还有就是唐六典,唐朝的刑法原则要记住。五代十国时期没有什么宋朝主要记住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刊版印刷的成文法典,而且在格式上要注意,它用了门,然后把相关的律,令,格,式放在一起。还有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元朝就是个笞杖以7为尾数,然后就是大礼撒,还有就是元典章。明朝主要记住大明律,和与唐朝相比刑罚有重其重罪,轻其轻罪。还有就是会审制度。清朝记住清朝的立法演变,会审制度,后期注意很多的立法活动,民法的修订,立宪运动等。民国就是一些立宪活动,民国六法。革命根据地就是个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一些根据地宪法文件。古代以汉,南北朝,唐,明,清为主,而清以后期立宪和近代法律改革为主,近代以民国六法为主。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自考中国政治制度重点归纳

1、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全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5、列宁指出国家问题是关系到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二是中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是同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相适应的。它是我们国家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由人民群众依照法定程序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分别决定全国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批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根本政治制度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

二是中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掌握国家权力,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由此开展工作和依法正常运转。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偶然的,它是近代以来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知识点归纳廿氏春秋阅2075转122018-08-22分享收藏一、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一、夏商的政治形式1、早期“国家”的出现:(1)时间与地区:距今大约五千年前,随着农耕经济的发展,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原始居民开始迈入早期国家起源的历史阶段。(2)标志:金属器具的使用、贫富分化的产生、文字的成熟、城的出现和礼制的初步形成。(3)政治形势:传说中的黄帝以战争手段平定四方,安抚万民,又分置官员,确定了初步的政治管理秩序。2、夏商政治文化:(1)夏朝:王位世袭制的形成,政治权力由“传贤”演化为“传子”,“家天下”的制度由此开始,宗族关系从此成为基本的政治关系。(《礼记》中记录了孔子的一段话,其大意是:往古的“大同”时代,“天下为公”;现在的“小康时代”,则是“天下为家”。这说明了从“天下为公”到“家天下”的大致演化过程。)(2)商朝:商代贵族以血缘为纽带,实行宗法制;神权和王权的密切结合。二、西周分封制1、前提:在牧野一战中,周击败了商王朝的军队主力,建立了西周。2、内容:(1)周武王将子弟和功臣分封于各地,使他们成为各领一方的诸侯。(2)诸侯的权力与义务:诸侯国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对周天子定期朝贡并提供军赋和力役。3、分封对象:子弟、功臣和亲周的商朝旧贵族。4、评价:西周的分封制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但后来随着实力的变化,诸侯国之间出现了强国兼并弱国的形势,从而使周天子的权威逐渐削弱。5、瓦解:受封的诸侯权力较大,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随着诸侯国实力的不断增强,王权衰弱,分封制走向崩溃。三、西周的宗法制1、渊源:有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2、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3、实质:是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政治权力,维护政治联系的一种等级制度。4、核心:嫡长子继承5、内容:(1)同宗族内部最高权力地位的传承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2)确立大宗、小宗的体系;(3)形成“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6、特点:(1)按照血缘宗族关系的亲疏来分配政治权力;(2)将血缘关系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是“国”和“家”的统一。7、维护工具:礼乐制度8、影响(评价):(1)积极:在当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地位,有利于政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对后世,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孝悌观念,利于培养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2)消极:对中国封建社会来说,中国封建政治呈现宗法色彩,表现为等级制、绝对的君臣隶属原则、极端的皇权主义、亲贵合一、裙带作风、反智主义倾向等。二、走向“大一统”的秦汉政治一、“六王毕,四海一”1、统一条件:客观上:(1)政治:长期割据战乱,百姓渴望安定和平,统一是人心所向。(2)经济:生产力水平逐渐提高,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实力最强。(3)思想:法家的思想强调统一和中央集权,对秦的统一起了促进作用。主观上:个人:秦王嬴政雄才大略、善于用人。2、统一经过:从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国相继攻灭了东方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持续数百年的战乱,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秦王朝。3、版图拓展:(1)北方:将军蒙恬率军北击匈奴,收回了河套地区;修筑长城和“直道”,加强北部边防。(2)南方:开凿了沟通湘水和漓水的灵渠,统一岭南,设置郡。(3)西南:在西南夷,开辟“五尺道”,并在其中部分地区任命官吏。这是该地区进入中原统一政权版图的开始。4、意义:不仅扩大了统一帝国的规模,而且推动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二、海内为郡县1、实行: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确定以郡县制作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2、结构(内容):(1)“郡”是直属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划。“郡”设郡守、郡尉、监狱史等职官,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2)“县”隶属于郡。(3)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同级地方行政机构称为“道”。(4)“县”级以下有“乡”、“里”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5)负责地方治安并兼管公文传递的“亭”。3、特征:郡县制与周代以来“分土建邦”的分封制相比较,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郡县长官一概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4、意义:郡县制的建立,是中央集权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5、汉代地方制度:西汉王朝继续推行郡县制。汉初曾分封诸侯王而形成“郡”、“国”并存局面,后逐步消除与中央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使“大一统”政体更为巩固。三、百官公卿1、秦朝中央政权的基本结构:(1)皇帝制:秦王嬴政采用“皇帝”称号,自称“始皇帝”,并确立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总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并世代相传。(2)三公九卿制:①“三公”:丞相——协助皇帝处理政事;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丞相的助手,负责监察系统。②“九卿”:奉常——主管宗庙礼仪和教育事务;郎中令——主管宫廷警卫;卫尉——主管宫门屯卫;太仆——主管宫廷舆马;廷尉——主管司法;典客——主管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宗正——主管皇室事务;治粟内史——主管国家财政;少府——主管皇室财政。(3)朝议制度:“三公”与诸卿以“朝议”等方式讨论国家军政要务,成为皇帝裁决的依据。这是在君主专制制度之下减少决策失误的有效途径。但是秦始皇晚年,朝廷大臣参与议政的制度遭到破坏。2、历史影响:(1)积极:彻底打破了传统的贵族分封制,奠定了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的基础。对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政治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2)消极:秦王朝依靠皇帝的专制权威,加强了对人民的压榨,使人民的处境日趋恶劣,造成阶级矛盾迅速激化。秦王朝统治十几年后土崩瓦解。3、西汉的官僚制度:(1)继承:西汉王朝大体沿袭了秦王朝的官僚制度,历史上称此为“汉承秦制”。(2)发展:汉武帝时设置十三部刺史和司隶校尉,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这对国家政权的巩固,防止地方分裂势力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三、君主专制政体的演进与强化一、法令出一1、创立:秦始皇确立的“皇帝”制度为历代王朝所继承。2、特点与演变:(1)皇帝有天下独尊的地位,集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指挥权于一身。国家的法律、政策,都决定于皇帝一人的意志。(2)在君主专制体制下,皇权带有独断性、随意性的特点,往往影响封建国家一系列重要的政治决策。国家变成一个人的国家,政治成为一个人的政治。(3)后来,历代官僚体制虽有所变化,但是都以维护皇权、服务于皇帝为基本原则。(4)君臣关系,实质上是“主子”和“奴才”的关系。二、君权和相权1、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国古代王朝的丞相或职务相当的高级官员,他们是帝王的政治助手。在执政过程中,帝相之间难免发生矛盾,希望有所作为的帝王往往采取限制相权的方式独揽行政大权。2、历代限制相权的措施:(1)汉:①汉武帝频繁更换丞相。②汉武帝特意从身份地位的士人中破格选用人才,参与国家政治中枢的主要决策,让他们能够随侍左右,参议要政。皇帝亲自任命和直接指挥的高级将领也往往参议机要。于是,与以丞相、御史大夫为首所构成的官僚机构“外朝”相对应的“中朝”(又称“内朝”,由皇帝左右的亲信近臣构成)得以形成。“中朝”在宫廷之内对重要政事先做出决策。(2)唐:措施:中央设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三省,尚书省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唐初,三省的最高长官都是宰相。当时,在门下省还设政事堂,作为三省宰相共同议定军国大政的场所。后来,凡参加政事堂议会的其他官员,身份也等同于宰相,相权实际上有所分散。(3)宋:设中书门下(习称政事堂),为行政机构,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职务相当于宰相。为了分散宰相的权利,曾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设枢密院,管军事,长官为枢密使。设三司以总理财政,长官为三司使。(4)元:元朝中央政府的组织大都沿用宋制。3、历代帝王限制相权的目的:(1)防范宰相擅权。(2)力求加强统治、提高行政效率。(3)弥补政事繁多而宰相才干不足的缺陷。三、中国古代王朝的监察体制1、演变:(1)秦朝:监察机构的设置,在秦代已经受到最高执政集团的重视。在中央政府和郡一级行政机关内,都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2)汉武帝时代: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称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以监察地方政治,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3)西汉时期:中央行政机构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大夫属下的官员承担。御史大夫的地位仅次于丞相,御史大夫主管的机关是当时最主要的监察机构。(4)唐代:御史台定期到京都各监狱视察执法情况。(5)宋朝:提点刑狱司是专职监察邢狱的官员。(6)元朝:规定人命重案以公文移送御史台,由监察御史复按。御史在纠举官吏时,可以采取拘捕、审讯甚至先斩后奏等手段。2、评价:(1)积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贪污腐败。(2)消极: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必然是有限的。监察官员并不代表社会履行职责,而只是帝王的耳目和工具。监察官员乃至监察机构贪赃枉法的情形司空见惯。四、选官制度的历史变化1、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大体经过了“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阶段。2、主要选官制度:(1)“世官制”:将官职限定在贵族范围内,由贵胄子弟世代继承祖上的权位。(2)“察举制”:①含义:则是由官吏察访合适的人才向中央推荐,最后由中央予以任用的选官制度;②演变: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官人法为基础选拔官吏。九品官人法又称九品中正制。地方行政部门设置“中正”,对当地人物的德才进行评定,区别高下列为九等。“中正”所评定的品级,成为授官的依据。③评价:察举制度虽然在当时看来比较完善,但是无论从考选的对象和内容,还是从考选的方式和程序来看,都体现出封闭的特征。其形式都是以官举士,权操于上,百姓不得参与,民意无从体现。(3)“科举制”:①含义:考试的选官制度。(从隋朝创立科举制开始,科举制成为历朝主要的选官制度。)②评价:A. 进步性:a.破除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情形,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b.提高了行政效率;c.有益于社会重学风气的形成;d.以严格的考试作为选官方式,从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也有一定的合理性。B. 局限性:a.科举考试的科目及内容,大都不出儒学经义的范围,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八股取士,选拔的多是缺乏进取精神和创造意识的人;b.科举制其实是一种将知识分子引入统治集团,且被最高掌权者控制的制度。五、行省的设置1、地方行政区划的变迁:(1)秦汉地方行政区划主要有郡、县两级,后来在郡之上又设立了州。(2)唐代为道、州、县三级。(3)宋代的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则为路、州、县。(4)元代的地方行政区划依次为行省、路、府、州、县。(5)元后,我国依然沿用行省的设置。2、行省的设置:(1)创立:元代确立了以中书省作为地方常设行政机构的制度。(2)内容:全国分设十个行中书省(行省),即陕西行省、甘肃行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四川行省、云南行省、湖广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岭北行省。在这十大行政区域之外,还有两个单列的行政区划,一是中书省直辖的“腹里”,一是宣政院管辖的西藏和四川、青海部分地区。(3)管理:①行省成为最高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使权力时受到中央的节制。②各行省的重大民政事务必须呈报中书省,军政要务则需呈报枢密院。③没有来自中央的召旨,行省官员既不能更改赋税征收制度,也不得调动军队。④此外,行省官员还要定期觐见皇帝,向皇帝述职。⑤为了保证行省官员尽职尽责,中央以监察机构进行监督,同时还采取省官互迁等形式加以控制。(4)宣政院:元代管理全国佛教和藏族军民政教事务的中央官署。(5)评价(意义):行省的设置,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后世影响深远。四、专制时代晚期的政治形态一、内阁制度的形成1、背景:(1)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历史上丞相“专权乱政”、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教训,正式下令罢除丞相职位,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并且明确宣布成为定制。丞相制度永远被废弃。(2)朱元璋废除丞相职位,达到了高度集权的目的,然而又导致了繁杂的政务集于皇帝一身的弊端。2、确立:明成祖朱棣设立内阁制,以内阁作为皇帝处理国政的助理机构。3、职权:(1)内阁起初以官位较低的官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后来入阁官员的权势和地位逐渐提高。(2)内阁是皇帝为加强专制而建立的政治机构,然而它始终没有取得法定的地位,始终不是中央以及正式的行政机构,其职权范围始终不明朗,不能正式统率六部百司。4、影响:加强了皇权;后以司礼监的太监予以牵制,宦官参政,妨碍阁权,甚至控制内阁,是导致明代政治日益黑暗的重要原因。二、军机处1、军机处的设置(1)设置:①原因:清朝雍正年间,为适应西北军务的需要,始设军机房,不久改名军机处。②权力:由单纯处理军务逐步扩大到处理其他政务。(2)地位:军机处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最重要的中枢机构。(3)特点:①军机大臣均由皇帝钦定,只能秉承皇帝旨意办事(跪受笔录、上传下达),因而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②军机处机构简单,人员精干,有官而无吏,办事效率较高。③地处内廷,外界干扰少,但政治决策封闭性的特征也更为明显。(4)影响:①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顶峰。②其建立与密折制的推行,明显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2、明清以来的政治趋势:中央集权逐步加强,而地方的政治自主性和能动性则越来越受到压抑。三、清朝的边疆政策1、概况:清朝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统治者为稳定和巩固国家疆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近代中国的版图在这一阶段基本奠定。2、清朝边疆政策的基本原则:尊重各民族的社会习俗和宗教信仰,笼络各民族的上层分子;大事集权,小事放权,因地制宜进行行政管理。3、作用:安定了边疆地区。4、清朝疆域:18个省,5个将军辖区(伊犁将军辖区、乌里雅苏台将军辖区、黑龙江将军辖区、吉林将军辖区、盛京将军辖区),2个办事大臣辖区(西藏办事大臣辖区、青海办事大臣辖区)。5、主要机构:清朝中央设有主管边疆的民族事务机构——理藩院,其地位与六部相同。(理藩院起初只是管理蒙古事务,后来也负责新疆和西藏的行政、赋税、兵刑、户口、宗教等事务。)6、重大举措:(1)对于边疆地区的交通建设和军事防卫,中央政府也给予了特殊的重视。(2)清朝对蒙古、西藏和新疆地区的统治,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7、影响:(1)有利于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2)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当地少数民族汉化。(3)有利于巩固中央的政治。8、“改土归流”(1)实行:元代在西南地区(主要指云南、广西、贵州、四川南部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当地贵族的首领称为土司。)(2)改土归流:①从明代开始,已经出现废除土司以实行流官统治的做法。(第一个:明成祖、贵州的一个土司)②到了清代,特别是雍正年间,在西南地区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③乾隆时期,大部分土司被废除,改为流官统治。(3)影响:大大强化了中央政府的统治。

中国司法制度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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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司法制度重点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所有专业课程如下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大纲 0553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0554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 0049 俄语(二) 14 任选1门 笔试 0244 日语(二) 14 笔试 0359 英语(二) 14 笔试 0094 公司法 4 必考 笔试 0121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0127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045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0463 劳动法 4 必考 笔试 0474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0586 法律文书写作 3 必考 笔试 0588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0671 婚姻家庭法 4 必考 笔试 3266 诉讼实务 3 必考 笔试 3267 中国司法制度 3 必考 笔试 3268 国际金融法 3 必考 笔试 4536 法律毕业论文 0 通过 实践 专接本加考课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大纲 0209 民法学 7 加考 笔试 0211 民事诉讼法学 5 加考 笔试 0320 宪法学 4 加考 笔试 0333 刑法学 7 加考 笔试 0557 法理学 7 加考 笔试 最容易的是公共课,很好过关,不用担心0553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0554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接下来是专业基础课0121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0127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045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0463 劳动法 4 必考 笔试 0474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专业课较难涉及知识较多,你要下很多时间去记背做题0586 法律文书写作 3 必考 笔试 0588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0671 婚姻家庭法 4 必考 笔试 3266 诉讼实务 3 必考 笔试 3267 中国司法制度 3 必考 笔试 3268 国际金融法 3 必考 笔试 4536 法律毕业论文 0 通过 实践 我认为加考课难度较大,英语你还有点底子,其余的你不会选择的,我估计你对这个应该有些担心。按顺序考效果好一些可以上下有衔接。教材的后面大纲有介绍课程的所处专业位置,你可以看看

没啥重点,我读本科的时候就什么也没看直接去考也拿了八十几分,说实话,都是常识,如果你没有脱离社会就应该知道怎么选,怎么答;如果离某些大学比较近,去学校的打印店,里面多得很,这种复习资料在打印店摆在卖,和你这样有需要的学生也有,我也是毕业的时候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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