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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自考重点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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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中国古代,始终掌握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是() A.皇帝B.九卿 C.廷尉D.廷理 2.中国历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仿效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B.《法经》 C.《宪令》D.《大府之宪》 3.西周时期,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是() A.刑书B.礼制 C.王命D.《吕刑》 4.据传说,西周初期,周公() A.制刑B.制法 C.制律D.制礼 5.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A.孔子的思想B.墨子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D.老子的思想 6.在汉朝,“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 A.律B.令 C.科D.比 7.汉朝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是在() A.汉高祖时B.汉惠帝时 C.汉文帝时D.汉武帝时 8.汉朝为了推行孝道,提倡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此即() A.同居共财B.分居共财 C.同居分财D.分居分财 9.最早将律典的体例确立为十二篇的是() A.《新律》B.《泰始律》 C.《北齐律》D.《大律》 10.隋唐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源于北齐的() A.大罪十条B.八辟 C.杂抵罪D.重罪十条 11.“八议”入律始于() A.《新律》B.《晋律》 C.《北魏律》D.《北齐律》 12.《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为死、流、徒、杖和() A.扑B.鞭 C.赎D.笞 13.在唐朝,凡是以和离方式离婚的,必须制作书面的() A.还聘书B.“义绝”书 C.“出妻”书D.“七出”书 14.在唐朝的科举科目中,要考律七条、令三条的是() A.进士科B.秀才科 C.明经科D.明法科 15.南宋时编纂而成的,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为() A.《宋刑统》B.《洗冤集录》 C.《盗贼重法》D.《窝藏重法》 16.宋朝关于犯人*原口供、司法机关重新派人审理的制度为() A.翻异别推制B.上谳制 C.申诉制D.录囚制 17.元朝诉讼审判制度大体用() A.唐代旧制B.金代旧制 C.宋代旧制D.漠北蒙古旧制 18.现存的《大明律》是指() A.“吴元年律” B.《洪武七年律》 C.《洪武二十二年律》D.《洪武三十年律》 19.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其主要作用是() A.征发徭役B.征收丁银 C.主持调解息讼D.考察基层官吏 20.清朝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 A.《回律》B.《大诰》 C.《大清律例》D.《大清律集解》 21.清朝将某一行政部门的单行法规汇编称为() A.则例B.条例 C.事例D.会典 22.1843年,英国首先取得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是通过() 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B.《中英南京条约》 C.《中英烟台条约》D.《中英天津条约》 23.清朝政府在《宣示预备立宪谕》中提出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 A.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B.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C.清理财政,整顿武备D.厘定官制,兴办教育 2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 A.1910年B.1911年 C.1912年D.1913年 25.《中华民国约法》颁布于() A.袁世凯统治时期B.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 C.曹锟任总统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26.北洋政府编制的民法() A.未曾使用B.曾作为条例援用 C.被正式使用D.个别条款曾被使用 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其中第三审为() A.法律审B.事实审 C.秘密审D.证据审 28.南京国民政府法律规定,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法院是() A.地方法院B.高等法院 C.法院D.兼理军法司法法院 29.明确提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这一根据地刑法原则的是()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条例》 B.《惩办*条例》 C.《惩治汉*条例》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30.《中国土地法大纲》颁行于()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D.建国初期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五听”具体包括() A.辞听B.色听 C.气听D.耳听 E.目听 32.云梦秦简的法律文书包括() A.《秦律十八种》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D.《封诊式》 E.《分户令》 33.明代司法机构“三法司”包括() A.刑部B.大理寺 C.都察院D.宣政院 E.内阁 34.清末修律的原则,主要是() A.酌法准情,折衷至当 B.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 C.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 D.采彼所长,益我所短 E.不能动摇“三纲五常” 35.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所制定的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文献主要有()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E.《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刑起于兵 37.比(汉) 38.《元典章》 39.发遣 40.马锡五审判方式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41.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42.简述《晋律》的特点。 43.简析《十九信条》。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4.论述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4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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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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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司法制度重点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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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啥重点,我读本科的时候就什么也没看直接去考也拿了八十几分,说实话,都是常识,如果你没有脱离社会就应该知道怎么选,怎么答;如果离某些大学比较近,去学校的打印店,里面多得很,这种复习资料在打印店摆在卖,和你这样有需要的学生也有,我也是毕业的时候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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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自考重点知识

你好要想获得律师资格证,你就要成为一名本科生。到大三下学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证之后就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之后可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当法官就参加当年的公务员考试。自学的话,基础是,法制史、法理学、宪法。不需要英语法理学最重要,是一个方法论、世界观。起到指导作用的。学好法理学,学习其他的学科就比较轻松司法考试主要的科目,重中之重是、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希望可以帮助你

首先是从教科书入手,了解法律基本常识;其次是选择《法理学》,认真看一看,会对你有好处,对了解法律特别是部门法有很大的好处;第三是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法,还有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有部门法。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3 0015 英语(二) 14 4 0167 劳动法 4 5 0226 知识产权法 4 6 0227 公司法 4 7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8 0230 合同法 5 9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10 0249 国际私法 4 11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12 5680 婚姻家庭法 3 13 0169 房地产法 3 考外语者,任选考3门,计9学分以上;不考外语者,须考完全部6门 14 0233 税法 3 15 5678 金融法 4 16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17 0263 外国法制史 4 18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19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B、C类考生须加考 20 5677 法理学 7 C类考生须 加考 21 5679 宪法学 4 22 0242 民法学 7 23 0245 刑法学 7 24 6999 毕业论文(实践) 0 不计学分 说明: 1、不考外语者须加考三门课程,即考完全部选考课程。 2、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应考者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进行撰写与答辩。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和答辩。 3、报考类别 A类考生: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自学法律需要从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学起。自学法律,首先要买齐法律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教材。1、《法理学》2、《中国法制史》3、《宪法》4、《民法》5、《刑法》6、《民事诉讼法》7、《刑事诉讼法》8、《商法》9、《经济法》10、《国际法》11、《国际私法》12、《国际经济法》1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14、《知识产权法》。这些都是每个学校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其次你要结合法律条文来看,包括各种司法解释。重点法条及司法解释一定要记住。(诉讼法里面的法律条文一般比较多而混,你一定要耐下心,反复看)而《法理学》《民法》刑法总论里面的理论知识比较多,一定要理解掌握。

中国司法制度自考重点笔记

自考治安学本科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应用写作学、法律基础、犯罪学(一)、公安决策学、警察组织行为学、警察伦理学、公安信息学、痕迹检验学、刑事侦查情报学、刑事证据学、公安行政诉讼、涉外警务概论、中国司法制度、严重暴力案件侦察、证据法学、治安管理毕业考核。 自考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报考自考本科段的考生,应带专科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名点报名。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才可报考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 4、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5、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上交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专科在读的考生也可以报考本科,只是领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有专科毕业证。 自考优势 1、国家认可:自考考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可以查询到自己的学历,国家认可,现今,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认可自考文凭。 2、选择专业自由:自考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特长等选择。 3、报名费低:自学考试各省报名时间不同,报名费较低。 4、入学门槛低:自考考生是不需要进行入学考试,但需要在各省份规定的报名时间进行。 5、学习方式灵活:自考考生没有学期及学制的限制,按照考试的进度计划自己课程的学习。 6、自考文凭可以打败公司和企业对于学历的要求,获取更多的就业的就会。进入各个行业,考取各类资格证,比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文凭,获取自考本科文凭,直接选择考研,还可以评职称,升职。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江苏自考监所管理本科考什么该专业的主考院校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共需要考19门课程(含选修课), 分别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俄语、英语(二)、日语、行政法学、婚姻家庭法、中国司法制度、罪犯劳动改造学、矫正原理与实务、监所法律文书、矫正教育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所执法实务(综合应用课程)、西方监狱制度概论、中国监狱史、民事诉讼法学、监所管理毕业论文。自考本科考试内容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20年10月自考11752管理数量方法与分析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527.42KB 2016年04月自考00595英语阅读(一)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1351.01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考治安学要考17科,分别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应用写作学、法律基础、犯罪学(一)、公安决策学、警察组织行为学、警察伦理学、公安信息学、痕迹检验学、刑事侦查情报学、刑事证据学、公安行政诉讼、涉外警务概论、中国司法制度、严重暴力案件侦察、证据法学、治安管理毕业考核。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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