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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驾驶证在哪些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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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驾驶证在哪些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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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驾驶证在哪些城市

目前驾照可以自学自考的试点城市还没有公布,再等等吧。

广东有自学自考驾照的地方是深圳、广州等地。2007年开始,深圳就已经推行以散学名义(自学直考)申请驾照考试政策。而2012年12月17日起,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在全省率先推出散学申领驾驶证网上报名预约系统,开放2013年一季度1500个散学报名预约。自学自考驾照是可以的:1、可以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直考考机动车驾驶证,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学员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选择教练员、选择缴费方式。改变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模式,推行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但是按时收费价格不低,后面会说到驾考新规收费标准是多少;3、实行自主报考。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缴费方式。考试不用总排队,将建设更多社会考场,彻底解决学车场地不够用这一老大难问题;4、可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我国将逐步推行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政策,减少考生往返次数。

4月1日开始率先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

可以。去年深圳第一例。深圳一市民自考驾照遭拒状告车管所深圳一市民自考驾照遭拒状告车管所省公安厅交通厅规定考驾照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省法制办称文件出台程序违法本报讯 (记者/陶国睿 实习生/罗婷)前不久,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报名申领驾照,车管所以其无法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为由拒绝了樵先生的申请。樵先生不服,近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事件回放自考驾照被告知提交培训记录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考试科受理窗口报名申领驾照。来之前,樵先生特地上网查询了相关报名条件,按照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当时,受理民警查看完资料后立即出具了受理回执,凭此回执樵先生到考试科三楼办理了指纹采集。岂料,回到一楼后樵先生却被告知“刚才办错了”,车管所方面称樵先生没有出具驾校的培训记录,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经交通主管机关确认的培训记录”的规定,收回了樵先生的受理回执,拒绝了他的申请。樵先生对此退办不服,于今年3月8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该局以申请内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另行调查为由,没有给出具体答复。5月8日,樵先生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并于5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行政不作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受理此案。

自学自考驾驶证哪些城市

自考驾照并非天方夜谭,只是部分地区开放了自学直考。自学直考的意思,就是学员不用在驾校报名考驾照,通过改装个人车辆,然后自行练车考试。可能有人会认为自考驾照会比驾校报名考驾照更省钱,我们不妨来看看相关流程及费用吧。

“驾驶证自学直考相关规定”

2015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全面放开异地考证、换证、补证、审证,努力让群众学驾领证更便捷、更高效。

“这些地区可以不报驾校考驾照”

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允许自学直考,全国将会逐步开放自学直考。若所在地区是自学直考的试点,则可以不报驾校考驾照,未实行自学直考的地区通常都是不允许的。

目前为止,全国已开放自学直考的试点地区有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

考驾照科一科四可以自学,但是科二科三一定要在教练的指导下才能进行。因为在实操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如果这个风险没人承担的话,就会对个人造成损害。所以有教练陪着学习科二科三,实际上是对个人的安全一种负责任,如果不注意安全,自己学习,自己练习,不知道风险什么时候发生,而且一旦发生是个瞬间的事情,一旦出了事,后悔就来不及,为了降低这种风险,所以科二科三最好要在教练的陪同下练习。

可以先自学再报考。报考内容:1.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含安全文明驾驶)等三项。2.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理论])、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九项])、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路考以及安全文明驾驶]),依次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有两次机会,两次都没有及格,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间可以上交补考费用,学习之后再进行补考。对于补考费用的介绍,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补考所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3.参加完科目一考试之后,三年之内应该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如果不能通过,所考的内容作废,应该重新报名参加科目一考试。新考规之后,科目二、三均为5次机会,如在五次机会内不能通过考试之后,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标准:1)交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笔试,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包含90分)。2)场地驾驶(科目二)——场内,实车。只分合格和不合格。实行9项必考(全部无杆),包括倒车入库,窄路掉头,侧方位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拐弯,曲线行驶,紧急刹车,隧道,收费站取卡。九项必考项目全部通过,才能通过科目二考试。(上海市新的科目二项目,有的地方可能还在实行老的五项目)3)道路驾驶(科目三)——公路或模拟场地,实车。考试全部实行电子眼监控+交警考试,路考考试更加公正。自2013年1月1日,新交规实施以来,考试增加了灯光使用考试,左右拐弯以及通过人行横道等项目;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俗称“科目四”),与科目一不同的地方就是增加了图片分析、判断。考试有50道题,每道题2分。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按照《意见》要求,公安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规章形式细化固化改革措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对改革推进工作进行部署,全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新部令和公告已向社会公布,将于2016年4月1日同时施行。试点自学直考将按照《意见》试点推进的要求和“依法、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展。根据选取不同区域、兼顾城市规模、体现典型性的精神,选择一些交通环境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市开展试点。先期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试点工作从2016年4月1日正式开始。

自考驾驶证哪些城市支持

天津可以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二、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三、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四、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五、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六、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八、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九、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十、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十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十三、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十四、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十五、自学人员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十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条件的自学人员,可以向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十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自学驾照试点城市共有16个,分别是: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

公安部部署在福建、广东等19个省28个城市试点全国统一的约考平台。试点城市将于3月底前推广到位,其他地方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开通。

2016驾考新政策试点城市

会议指出,试点自学直考、自主报考是此次驾考制度改革的热点、焦点和难点。承担自学直考试点任务的16个城市要确保调整业务流程、设定训练路线、设置标志标识、制作印制牌证、完善执法制度等准备工作就绪。要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上路练车行为,保证练车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对自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依法调查、依法处理,积极协助理赔。要开展跟踪评估,总结试点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宣传引导。

4月1日前,试点地市要完成全要素演练和测试,确保驾考制度改革启动当天学车专用标识能够依法发放,自学人员可以上路练车。承担自主报考试点任务的28个城市要加快互联网自主报考平台应用,非试点地市也要列出时间表,加快平台建设应用,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自主报考,培训和报考彻底分离。

驾驶证自考哪些城市可以

可以。去年深圳第一例。深圳一市民自考驾照遭拒状告车管所深圳一市民自考驾照遭拒状告车管所省公安厅交通厅规定考驾照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省法制办称文件出台程序违法本报讯 (记者/陶国睿 实习生/罗婷)前不久,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报名申领驾照,车管所以其无法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为由拒绝了樵先生的申请。樵先生不服,近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事件回放自考驾照被告知提交培训记录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考试科受理窗口报名申领驾照。来之前,樵先生特地上网查询了相关报名条件,按照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当时,受理民警查看完资料后立即出具了受理回执,凭此回执樵先生到考试科三楼办理了指纹采集。岂料,回到一楼后樵先生却被告知“刚才办错了”,车管所方面称樵先生没有出具驾校的培训记录,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经交通主管机关确认的培训记录”的规定,收回了樵先生的受理回执,拒绝了他的申请。樵先生对此退办不服,于今年3月8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该局以申请内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另行调查为由,没有给出具体答复。5月8日,樵先生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并于5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行政不作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受理此案。

C1驾照是指准驾车型为C1型的驾照,可以驾驶普通低速载货汽车、轻型普通半挂车、轻型普通全挂车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自学自考C1驾照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年龄在18岁以上。2. 具有身体健康条件。3.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员安全文明常识知识考试。4. 完成驾驶员培训课程教育和项目实践教育。5. 自学笔试,考取通过信息的学习证明。6. 通过C1的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与技能)、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自我评价)等考试。7. 通过驾驶技能考试(路考)。因此,考取C1驾照需要满足较多条件和考试要求,建议在考取时参加正规的驾校培训,掌握基本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通过考试。

2016自学驾照试点城市共有16个,分别是: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

公安部部署在福建、广东等19个省28个城市试点全国统一的约考平台。试点城市将于3月底前推广到位,其他地方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开通。

2016驾考新政策试点城市

会议指出,试点自学直考、自主报考是此次驾考制度改革的热点、焦点和难点。承担自学直考试点任务的16个城市要确保调整业务流程、设定训练路线、设置标志标识、制作印制牌证、完善执法制度等准备工作就绪。要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上路练车行为,保证练车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对自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依法调查、依法处理,积极协助理赔。要开展跟踪评估,总结试点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宣传引导。

4月1日前,试点地市要完成全要素演练和测试,确保驾考制度改革启动当天学车专用标识能够依法发放,自学人员可以上路练车。承担自主报考试点任务的28个城市要加快互联网自主报考平台应用,非试点地市也要列出时间表,加快平台建设应用,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自主报考,培训和报考彻底分离。

小型汽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自学直考。市运管局表示,根据现行规定,驾考考生需要满足“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内练车、使用教练车、随车有教练指导”三个条件。“考生在考试前需要和驾校打交道,即使不报驾校。”运管局的人说,比如教练车只太平洋汽车校才有,这就涉及到找驾校借车的问题。另外,太平洋汽车照的人可以不做教练,但也需要考取资格证才能从事教学工作。考生找专业教练授课可行吗?运管局表示,虽然考生可以自行联系教练,但由于不属于驾校管理,不能使用驾校的专业训练场地。而对于场地测试中的弯道驾驶等测试项目,一般道路上可供训练的场地条件很少,自学会很困难。市交管局表示,根据现行驾考规定,考生必须在驾考前完成30小时的理论学时和48小时的操作学时,均以打卡计时。采用自学方式,无法核实学时的,无法向交管部门提供学时完成证明,车管所不予受理考试报名申请。自考直考虽然还有待完善,但考生对政策几乎都是“喜欢”的。大部分考生表示,自学直考在学车时间安排上会更加灵活,希望公安部尽快出台详细政策。考生期待自学直考,但驾校认为实施不现实。江北某驾校负责人表示,驾驶员培训是专业技术工种,需要“专业人做专业事”。比如,近年来,湖南、河北等一些城市尝试考驾照直考,但考试中的一些考试项目对于没有经过驾校培训的考生来说难度很大,通过率普遍不理想。

驾驶证自考的城市有哪些

当然是可以的,。

目前驾照可以自学自考的试点城市还没有公布,再等等吧。

公安部已经确定了青岛、深圳、大理、昆明和宁波等10个试点城市。

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和宝鸡等城市可以自学直考试。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对改革推进工作进行部署,全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新部令和公告已向社会公布,将于2016年4月1日同时施行。试点自学直考将按照新举措试点推进的要求和依法、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展。根据选取不同区域、兼顾城市规模、体现典型性的精神,选择一些交通环境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市开展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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