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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缺考记录会留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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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缺考记录会留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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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报名后不参加考试有什么后果?后果严不严重?很多考生在担心这个问题,下文将给大家详细解答:_自考报名后不参加考试有什么后果1、本次考试成绩记为2、下次报考科目的选择受影响3、影响毕业,延长毕业时间_自考缺考一门会影响下一次报名吗不会影响一般情况下,自考缺考了不会影响下一次报名,只是这门课程不管怎样都是要考过才能毕业的,缺考会影响毕业时间而已,但是部分地区的考生需要特别注意,如四川省、广东省,这两省自考明确规定考生违背自考报考规定,缺考两门或者两门以上的科目将记录考生诚信档案。所以考生参加自考报考方面要谨慎报考。_什么是自考诚信档案自考诚信档案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建立的各种诚信体系,旨在促进社会发展、打造诚信、构建和谐社会。自2023年4月自学考试起,在广东省自学考试中试点建立考生诚信报考档案。当期考试缺考2门或以上课程的考生,将被认定为无故缺考,并记入考生诚信报考档案。诚信报考记录保存至记录生成之日的下一年12月31日。自考考生得高度重视自考诚信档案,虽然目前在广东试点,但是得养成良好习惯,避免在实行时出现缺考被录入档案的情况。_自考考生如何避免缺考自考考生注意啦,应该理性报考,合理安排考试时间,考生在报考前,可以确定自己的时间是否能参加。如果时间有冲突,考生也可以着重来看是否选择自己有把握的科目报考,并不将四门报全,选择自己一定可以参考的时间段报考。温馨提示:犹豫和等待才是升本路上最大的障碍!关于提升学历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找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

目前已经建立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档案试点的地市有:广州、深圳、清远。

2019年2月15日,广东省考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做好建立广东省自学考试考生诚信报考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4月自学考试起,在我省自学考试中试点建立考生诚信报考档案。

当期考试缺考2门课程或以上,将被认定为无故缺考,并记入考生诚信报考档案。诚信报考记录保存至记录生成之日的下一年12月31日。

被记入诚信档案影响

在当期自学考试中无故缺考2门课程或以上的考生,在省考办组织的下一期自学考试中,在建立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档案试点的地市只能报考不超过2门课程,非试点地市仍可自由报考。

原本可能 2 年考完所有课程,被限制报考后,同学们每次报考只能报1-2门,这势必会延长毕业时间,影响还是挺大的。

自考学历提升,有些同学在报考之后会遇到弃考和缺考的情况吗?那么这个情况来说,会带来什么影响呢?这期视频我们就一起来聊一下这个话题。

自考记录会保存多久

很多考生想了解自考不合格成绩会记录多久?关于这个问题教务老师整理了一些相关信息供考生参考,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考不合格成绩会记录多久?

自考不合格的成绩会永久记录,所有自学考试成绩都会被记录下来,包括及格和不及格的记录。这是一个供学生查询历年考试成绩的数据库。但是你申请毕业后,只会在研究生报名表上记录你所有课程的合格成绩,不合格的成绩不予记录。

自考通过率不高的原因有哪些?

1、选择自考专业时没有考虑到专业难度问题

若是想要顺利通过自考,还需要考虑自考专业的难易程度。通常来说自考文科类的专业相对来说比较好通过。

2、自考学习不够自律

自考主要是依靠考生自学为主,考生的自学能力、自控力对于自考来说非常重要,如果考生自学能力差、自控力差,只要一有时间就玩手机,那么想要通过的几率就比较小。对于自制力比较差的自考生可以考虑报班,这样可以有效的督促学习。

3、动不动就缺考弃考

每年参加自考的考生,有不少是半途而废,选择弃考,这样也影响到通过率。既然决定参加自考,就要做好心理准备,坚持一定会有所收获。

4、对参加自考的目的不明确

自考生要明确自己自考的目标,做好自考参考的计划,做到心中有数。自考生选择自考专业时可以考虑选择报考自己感兴趣的专业,让自己可以更好的坚持完成自考。

高自考学籍档案可一直保存。高自考为考籍档案,高自考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自然信息,成绩信息,考试违规记录,考籍转移信息,接考信息,免考信息,毕业信息等。一般以电子档案方式为主,由市自考办负责长期保存管理。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考记录保存多久

高自考学籍档案可一直保存。高自考为考籍档案,高自考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自然信息,成绩信息,考试违规记录,考籍转移信息,接考信息,免考信息,毕业信息等。一般以电子档案方式为主,由市自考办负责长期保存管理。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你好,多数省市自考成绩长期有效,部分省市规定自考成绩有效期8年。

成人自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这是国家认可的学历考试形式!自考成绩的有效期,教育部曾经有过规定:单科成绩8年有效期。意思是说,自考生如果在八年内没有获得所报专业的毕业证,那么超过这个期限的单科成绩就会作废,需要重新报考并参加考试。

但是,教育部不强制所有省份执行该规定,各省可以根据本省情况决定是否执行该规定。目前北京、上海、福建、山东、江苏、河北、浙江、新疆、广东、湖北、四川、湖南均未执行此规定。

自考成绩没有时间限制。目前只有部分地区对自考单科成绩的有效期做了规定,单科成绩指的是某一科成绩,从考生拿到合格证那年算起有效期为8年,而不是说要求考生在8年内读完所有科目。自考每年开设两-四次,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各一次,各由于各省情况不统一,大部分省一年考两次,考生可以根据自己所在省市自学考试中心办理报考手续,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省自学考试在线报考平台进行报考。自考几年能够拿到自考毕业证,要根据学员的学习情况,有些学习比较勤奋、时间充足的同学,一年就拿到自考毕业证书了,当然这只是少数,因为许多参加自考的学员通常已经参加工作一段时间后才开始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习时间有限,所以许多参加自考的学员通常是两年或者三年时间,拿到毕业证书。要想了解更多关于自考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师大教育。师大教育不仅有成人大专学历,而且有本科学历等学历证书、上班族必备职业证书,是在职备考的最佳选择,证书具有高含金量,学信网可查。同时通过智能AI技术,实现学员学习路径的重现和学习效果的监督,实时监测学员的学习效果和课程设计。

自考作弊记录保存多久

自考作弊记录不会消除。自考作弊会取消当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有停考一年的行政处罚,考试作弊记录会伴随一生。2016年,全国自考首次采集考生笔迹,考试作弊将追刑责。

是真的,国家考试都这样。

行为严重的会这么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不会记。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情况很轻只被警告的不会记入档案,但如果在查询成绩时做零分处理以及第二次不能再报考的情况,则会被记录在册。自考生考试作弊者处罚是很严重的,自学考试考生将会被停考一到三年。严重这,还需要走法律程序,所以,自学考试考生是万万不能作弊的,这对自学考试考生以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自考报名记录保存多久

同学你好,湖北自考考生只有考籍没有学籍,考籍很重要的,大家一定要保存好。一、湖北天门自考考生考籍能保留多久?湖北自考考籍可以永久保留。湖北自考没有时间限制,也不限制考试次数。不过目前有些省份执行的是自考单科成绩8年有效的规定,如黑龙江、陕西、江西、辽宁、河南等。而湖北自考目前并无此规定,考生可以反复报名,一直到所有湖北自考科目通过为止。二、湖北自考考籍作用湖北自考考籍档案是考生的个人基本信息、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湖北自考考籍用处在于其是考生办理自考转考、自考免考手续、颁发毕业证书等其余相关事项的主要依据,所以湖北自考考籍对于自考生来说至关重要。考生在参加考试期间一定要注意校对自己的信息是否正确,以免出现自考档案有误的情况。总之,以上就是关于湖北天门自考考生考籍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一直报名,知道通过所有考试顺利毕业。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自考本科成绩保留多久 自考单科成绩有效期限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自考本科成绩保留多久 自考单科成绩有效期限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自考本科成绩保留多久自考本科考试成绩在8年内有效,但不是所有的省市都实行单科合格证8年有效期的规定。自考生如果在8年内没有获得所报考本科专业的毕业文凭的话,其超过八年期限的单科成绩就会作废,作废成绩的科目需要重新报考参加考试。但是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单科成绩合格证大多数省市没有时间限制。例如目前北京、上海、福建、山东、江苏、河北、浙江、新疆、广东、湖北、四川、湖南均未执行此规定。已经执行的省市有黑龙江(2006年开始执行)、陕西(2006年开始执行)、江西(2005年开始执行)、辽宁(2004年开始执行)、河南(2003年开始执行)。自考本科的报考条件:1、自考本科没有准入的条件,也没有入学考试,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不受性别、年龄、学历、种族、民族、居住地、身体健康状况等条件限制,均可报考。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专科在读的情况也可以报考自考本科,只是领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有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自考成绩可以保留几年?自考生如果在8年内没有获得所报考自考专业的毕业文凭的话,其超过八年期限的单科成绩就会作废,作废成绩的科目需要重新报考参加考试。但是,自考单科成绩8年有效并不是硬性规定,教育部将是否操作此规定的选择权给予了各省。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单科成绩合格证大多数省市没有时间限制,但有些地区网传已经执行单科成绩8年有效的规定的,比如天津、陕西等,了解之后,发现并没有8年限制。扩展资料自考是有多次的考试机会的,同一科目多个成绩会优先记录高分成绩,所以想要获得自考学位证的考生,可以根据自考考试成绩来了解自己的成绩是否达标,或者选择是否重考。自考的成绩分为理论课成绩和实践课成绩。理论课成绩的合格分数是60分,基本上大部分的人都能通过,如果没有通过可以参加下一次该科目的考试。如果对于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以在公布成绩30日内提出成绩符合申请。最主要的成绩查询方式是在各省的官方网站上,输入准考证等信息查询。第二种是根据下发的电话联系方式进行沟通,第三种是发送短信查询,最后一种是直接到当地的自考办领取成绩的合格单。参考资料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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