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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答案百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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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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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二/79)

A.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

B.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

D.如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应以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

参考答案

1.【考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参加人

【答案】A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属于此种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但根据此规定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取得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A项正确,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的处罚为500元,不符合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规定。B项错误,不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中,张某为被侵害人,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即使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仍为被告。本题中,公安派出所未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符合规定。D项错误,不当选。

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答案

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 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 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 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 贾某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 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 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 崔某,男,26岁,无业。 赵某,女,22岁,个体户。 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 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 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 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 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 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 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 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 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 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 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问:(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承接有赃物重大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 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 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 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 ”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说:“我们就说这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 ”两人一拍即合。 于是,张某走到商场入口,将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 ”其他人听到两人的喊叫 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 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代不是炸弹。 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 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问: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理? 参考答案: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01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也针对此类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区分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程度,如造成学校停课、商场停业,社会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 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二/79)

A.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

B.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

D.如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应以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

参考答案

1.【考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参加人

【答案】A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属于此种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但根据此规定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取得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A项正确,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的处罚为500元,不符合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规定。B项错误,不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中,张某为被侵害人,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即使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仍为被告。本题中,公安派出所未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符合规定。D项错误,不当选。

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及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二/79)

A.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

B.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

D.如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应以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

参考答案

1.【考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参加人

【答案】A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属于此种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但根据此规定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取得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A项正确,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的处罚为500元,不符合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规定。B项错误,不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中,张某为被侵害人,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即使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仍为被告。本题中,公安派出所未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符合规定。D项错误,不当选。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列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的有( A结伙斗殴、B追逐、拦截他人、C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A结伙斗殴:不存在组织者、策划者,只要几个人凑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结伙”这一情节,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

B追逐、拦截他人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行为。

C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指: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D结伙殴打指:他人指几个人凑合在一起结成团伙打架斗殴殴打他人。

E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寻衅滋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所以,对应选项,ABC均可选,DE不选。D项结伙殴打他人,作殴打他人处理(第四十三条),E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属于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答案解析

问题来源于一道司法考试选择题。原题为: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答案及解析:B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选B.

殴打他人,建议治安调解

第一题公安机关处理不对:1、没收毒品及用具,2、白某只做出处罚不执行,3、陈可以,4、王某应从轻第二题,(1)治安管理处罚行为,(2)造成的后果区分罪与非罪,(3)散布谣言,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对其行为的时效应当从1998年1月起算六个月内。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此时已经超过时效,所以,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题库及答案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正确的是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对其行为的时效应当从1998年1月起算六个月内。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此时已经超过时效,所以,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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