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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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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这题并不难,难就难在太长了,如果拆开,一个一个地出,就是不悬赏也可以得到回答,而你这个的,就是悬赏了也没有愿意做。10、案情: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要入园赏月。问题:对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适用《治安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2、案情: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一直怀疑王某跟以前的一位女同学关系暧昧,二人经常为此事闹矛盾。张某的好友陈某是某邮局的投递员。陈某应张某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连续把王某的私人信件10余封隐匿起来,私下交给张某,由张某开拆后复印,再封好交给陈某,由陈某再投递给某。王某觉察信件邮期特别长,引起怀疑,经查究发现上述情况。问题: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理?: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4、案情: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备奸宿时,被查获。问题:(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9、案情:江某,女,30岁,下岗工人。某日,江某在某医院门口出售伪造的医院出生证明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将其抓获。民警将江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江某对自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供认不讳,称此举是为给仅五个月在的儿子买营养品。此外,江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邻居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江某所述事实均属实,并根据江某所提供线索成功侦破了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案。最后,公安机关综合江某的行为表现,认为对江某应减轻处罚,遂依法处以5日行政拘留并执行。问题:(1)公安机关认定对江某应减轻处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合法。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2)公安机关对江某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符合。有立功表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什么原因被抓的?如果只是定性为违纪,只是取消本场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如果定性为作弊,那本批次所有考试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会禁考甚至判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共明确了与考生相关的9种违纪行为、18种作弊行为、5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属考试违纪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①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②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③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④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⑤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⑥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⑦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⑧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⑨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③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④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⑦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⑧ 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⑨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①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②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⑤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① 组织团伙作弊的;②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③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④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④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⑤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老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延期半年毕业: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中做标记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接传答案的; (九)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的; (十)经有关方面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取消当次考试该科目成绩、延期一年毕业的处罚。情节严重,触犯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列》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档案而取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七)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九)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各款累计达3次的取消毕业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参考资格(毕业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当地(考生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并报省自考办备案。发生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重大案件由省自考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考生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的考生,并将处罚决定载入该考生的考籍档案。 第八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答案

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 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 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 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 贾某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 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 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 崔某,男,26岁,无业。 赵某,女,22岁,个体户。 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 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 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 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 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 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 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 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 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 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 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问:(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承接有赃物重大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 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 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 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 ”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说:“我们就说这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 ”两人一拍即合。 于是,张某走到商场入口,将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 ”其他人听到两人的喊叫 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 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代不是炸弹。 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 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问: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理? 参考答案: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01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也针对此类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区分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程度,如造成学校停课、商场停业,社会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 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二/79)

A.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

B.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

D.如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应以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

参考答案

1.【考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参加人

【答案】A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属于此种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但根据此规定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取得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A项正确,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的处罚为500元,不符合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规定。B项错误,不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中,张某为被侵害人,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即使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仍为被告。本题中,公安派出所未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符合规定。D项错误,不当选。

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试卷

【答案】:A、B、C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及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二/79)

A.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

B.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

D.如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应以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

参考答案

1.【考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参加人

【答案】A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属于此种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但根据此规定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取得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A项正确,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的处罚为500元,不符合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规定。B项错误,不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中,张某为被侵害人,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即使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仍为被告。本题中,公安派出所未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符合规定。D项错误,不当选。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列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的有( A结伙斗殴、B追逐、拦截他人、C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A结伙斗殴:不存在组织者、策划者,只要几个人凑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结伙”这一情节,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

B追逐、拦截他人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行为。

C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指: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D结伙殴打指:他人指几个人凑合在一起结成团伙打架斗殴殴打他人。

E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寻衅滋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所以,对应选项,ABC均可选,DE不选。D项结伙殴打他人,作殴打他人处理(第四十三条),E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属于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自考治安管理处罚真题题库及答案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正确的是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对其行为的时效应当从1998年1月起算六个月内。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此时已经超过时效,所以,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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