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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笔记怎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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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笔记怎么记

共同犯罪。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小悻然离去。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乙应该属于共犯吧。说实话,看到这儿的时候我都有点懵了。但是还是在努力吸收书中的知识。刑法永远是在寻找一个平衡。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个折中点。现实社会中不可能找到一个最完美的折中点。只能找到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点。或者说寻找到一个最不坏的折中点。部分共同犯罪说可为这个折中质点。 张三叫做李四到超市盗窃。在李四进入超市后,张三立即报警。警察将正在盗窃的李四抓获。张三这种陷害教唆应当如何处理呢?我的理解,张三的行为是故意陷害。可以定性为教唆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刑法中的帮助并不包括日常生活中的重力帮助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即便对犯罪行为会起到客观促进效果。但只要这种行为属于社会中的通常行为。就不应以犯罪论处。例如五金店销售刀具给带着大金链的纹身男。店家收刀前预感顾客可能犯罪。即便顾客最终实施犯罪。店家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书中举了一个案件。被告是一位黑车司机。一日两名客人打车去外省,通过乘客的队伍。司机知道他们涉案在逃。但司机仍然开车前往目的地。在路上被警察拦截。检察机关拟以窝藏罪对司机提起公诉。本节的思考题是,如果你是黑车司机,怀疑乘客是罪犯,你会怎么做?我要带入黑车司机。所处的当时情景,看他们乘坐距离的远近,不过距离比较远,收入比较高,为了这份收入这份收入养家,肯定是首先保全自己,将怀疑的罪犯送到目的地后,再打电话报警,留意他们的行踪。如果距离比较近,那我就放弃这份收入。找理由让他们下车。 可是罗翔老师说,不管做什么样的选择。司法机关最终还是以窝藏罪对司机定罪量刑。 司法机关往往过分看重打击犯罪的价值。而忽略了其他职业的稳定性。在这个世界当中存在着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司法机关不宜扩大自己打击犯罪的目标。也应该尊重其他职业的价值。如果为了打击犯罪而无视其他职业的正常发展。那么整个社会也会动荡不安。 甲欲射杀仇人乙,在瞄准“乙”时,突然发现被瞄准的并非“乙”,而是“丙”。于是放弃。这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我的理解是犯罪未遂。他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当事人是出于自愿的心理放弃犯罪,才可成立,中止。这个案件当中甲是不得已才终止犯罪。所以我认为应该是犯罪未遂。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死记是没有用的。建议楼主学习刑法的时候首先要对总则部分多加理解,总则部分牵涉到很多刑法学原理,这部分不学好是不可能学好刑法的。分则部分先是要知道一些重点罪名,知道其构成要件,刑罚倒是其次的。再后才是那些非重点罪名。任何部门法的法律条文都是很多的,背是没有用的,最好的方法是经常性的去看,多运用

没有人会记全,学习刑法主要是掌握刑法学基本原理就可以了。

自考刑法学笔记怎么记好

死记是没有用的。建议楼主学习刑法的时候首先要对总则部分多加理解,总则部分牵涉到很多刑法学原理,这部分不学好是不可能学好刑法的。分则部分先是要知道一些重点罪名,知道其构成要件,刑罚倒是其次的。再后才是那些非重点罪名。任何部门法的法律条文都是很多的,背是没有用的,最好的方法是经常性的去看,多运用

记忆,就是过去的经验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包括识记、保持、再现和回忆四个基本过程。其形式有形象记忆、概念记忆、逻辑记忆、情绪记忆、运动记忆等。 记忆的大敌是遗忘。提高记忆力,实质就是尽量避免和克服遗忘。在学习活动中只要进行有意识的锻炼,掌握记忆规律和方法,就能改善和提高记忆力。 下面介绍增强记忆的10种方法: 1.注意集中记忆时只要聚精会神、专心致志,排除杂念和外界干扰,大脑皮层就会留下深刻的记忆痕迹而不容易遗忘。如果精神涣散,一心二用,就会大大降低记忆效率。 2.兴趣浓厚如果对学习材料、知识对象索然无味,即使花再多时间,也难以记住。 3.理解记忆理解是记忆的基础。只有理解的东西才能记得牢记得久。仅靠死记硬背,则不容易记得住。对于重要的学习内容,如能做到理解和背诵相结合,记忆效果会更好。 4.过度学习即对学习材料在记住的基础上,多记几遍,达到熟记、牢记的程度。 5.及时复习遗忘的速度是先快后慢。对刚学过的知识,趁热打铁,及时温习巩固,是强化记忆痕迹、防止遗忘的有效手段。 6.经常回忆学习时,不断进行尝试回忆,可使记忆有错误得到纠正,遗漏得到弥补,使学习内容难点记得更牢。闲暇时经常回忆过去识记的对象,也能避免遗忘。 7.视听结合可以同时利用语言功能和视、听觉器官的功能,来强化记忆,提高记忆效率。比单一默读效果好得多。 8.多种手段根据情况,灵活运用分类记忆、图表记忆、缩短记忆及编提纲、作笔记、卡片等记忆方法,均能增强记忆力。 9.最佳时间一般来说,上午9~11时,下午3~4时,晚上7~10时,为最佳记忆时间。利用上述时间记忆难记的学习材料,效果较好。 10.科学用脑在保证营养、积极休息、进行体育锻炼等保养大脑的基础上,科学用脑,防止过度疲劳,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能大大提高大脑的工作效率。这是提高记忆力的关键。 记忆,就是过去的经验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包括识记、保持、再现和回忆四个基本过程。其形式有形象记忆、概念记忆、逻辑记忆、情绪记忆、运动记忆等。 记忆的大敌是遗忘。提高记忆力,实质就是尽量避免和克服遗忘。在学习活动中只要进行有意识的锻炼,掌握记忆规律和方法,就能改善和提高记忆力。 下面介绍增强记忆的10种方法: 1.注意集中记忆时只要聚精会神、专心致志,排除杂念和外界干扰,大脑皮层就会留下深刻的记忆痕迹而不容易遗忘。如果精神涣散,一心二用,就会大大降低记忆效率。 2.兴趣浓厚如果对学习材料、知识对象索然无味,即使花再多时间,也难以记住。 3.理解记忆理解是记忆的基础。只有理解的东西才能记得牢记得久。仅靠死记硬背,则不容易记得住。对于重要的学习内容,如能做到理解和背诵相结合,记忆效果会更好。 4.过度学习即对学习材料在记住的基础上,多记几遍,达到熟记、牢记的程度。 5.及时复习遗忘的速度是先快后慢。对刚学过的知识,趁热打铁,及时温习巩固,是强化记忆痕迹、防止遗忘的有效手段。 6.经常回忆学习时,不断进行尝试回忆,可使记忆有错误得到纠正,遗漏得到弥补,使学习内容难点记得更牢。闲暇时经常回忆过去识记的对象,也能避免遗忘。 7.视听结合可以同时利用语言功能和视、听觉器官的功能,来强化记忆,提高记忆效率。比单一默读效果好得多。 8.多种手段根据情况,灵活运用分类记忆、图表记忆、缩短记忆及编提纲、作笔记、卡片等记忆方法,均能增强记忆力。 9.最佳时间一般来说,上午9~11时,下午3~4时,晚上7~10时,为最佳记忆时间。利用上述时间记忆难记的学习材料,效果较好。 10.科学用脑在保证营养、积极休息、进行体育锻炼等保养大脑的基础上,科学用脑,防止过度疲劳,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能大大提高大脑的工作效率。这是提高记忆力的关键。

建议先从民刑开始,民刑分值比重最大原则上来说复习法考6个月即可,但在备考过程中,容易懈怠,或者陷入误区,建议从现在开始复习,胜算会更大。一般而言,法考复习以三轮最佳,每一轮的复习各有侧重点。第一轮以打基础为主;第二轮以巩固提高加之分类真题操练为主,同时注意背诵记忆讲义,关键知识点;第三轮以进行历年真题训练为主。3月之前——民刑复习3月份之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踏踏实实地把民法、刑法跟着老师系统学一遍,时间充足的话可以自己再看一遍。民刑的考察重视基础理论,需要考生花大量的时间理解消化,因此一定要尽早开始复习。零基础或者基础薄弱的同学建议先跟着民刑先修过一遍,不要一开始就跟精讲讲义。民法、刑法第一遍复习的时候,务必要认真踏实,不要急于求成,仔细看书,踏踏实实地跟着老师的课程打基础才是王道!对于较为难理解的知识点,也不要太过于纠结,对于不懂的知识点做出标识,在第二遍复习时注意反复理解吃透。3月1日到4月30日——继续攻克民刑+行政法这个时间段的重点依旧是攻克民法刑法,但要更加注重行政法的复习。行政法主要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诵记忆,前期行政法的复习会给人繁琐抽象之感,此时一定不要盲目背诵记忆,多听两遍老师的课程,多理解配合一定的真题训练。在这个阶段三大实体法并驾而驱、穿插复习,听课加做题,稳扎稳打复习最佳。行政法极为好拿分,一定要认真对待!5月1日到6月1日——诉讼法为主5月份以后的复习方向要从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转向其他学科。在这个阶段千万不要因为民法和刑法学得还不够透彻,没有理解和记忆清楚而推迟其他学科的复习,这是法考的大忌。今年很多小伙伴前期花了太多时间在民刑上,以至于后期商经、三国等记忆型科目反而不扎实,以至于在今年商法逆袭的考卷上吃了大亏。在这个阶段只需要坚持做民刑行政法分类真题,反复查缺补漏就好。诉讼法与三大实体法有着很大的知识点的关联,特别是刑法与刑诉,刑诉的解题经常会用到刑法的知识点。刑诉知识点繁杂且对背诵记忆要求很高,一定不能急于求成,静下心来攻克一个个知识点。如果觉得刑诉难,可以先开启民诉的复习,民诉的难度整体上是低于刑诉,多听几遍老师的课程辅之以背诵,一定可以轻松攻克。复习民诉的时候可以穿插商经的复习,一是不会太枯燥,产生厌倦心理;二是商经也是背诵+理解型科目,复习上有很多共通之处。诉讼法的知识点重复考察可能性极高,一定要重视诉讼法真题的练习,在分类真题复习阶段,就要反复理解吃透每一个选项背后的原理。另外,5月中旬法考大纲差不多就要出台了,新增的知识点必考一定要关注!6月2日到6月30日——三国法、理论法理论法学妥妥是“背多分”学科,该学科在法考占分值比重大,性价比较高,多背诵加上真题训练,最适合临阵磨枪,又好又快!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看似高大上,实则考点集中,知识简单,复习时以基础为主,一定要重视基础知识的理解运用。在这个阶段,前期商经复习不足的考生这个阶段继续巩固,理论法和三国法属于背诵科目,跟着老师的音频圈出重点,多看多记忆。7月1日到8月31日——第二轮复习7月份第二轮复习展开,这个阶段可谓是全面抗战,大家一定要挺住!在两轮复习的时候你会发现之前复习过的知识点已经模糊不清了,真题错了又错,此时一定要学会调整心态。这个阶段的复习以强化提高为主,再次全面系统地跟着老师,学习一遍各科重点知识点,有的放矢,强化提高。特别注意攻克历年真题中常考的重点、难点。刷历年分类真题是必须的,至于真题要刷多少遍因人而异,关键在于吃透每个选题,了解命题人的出题思路。第二轮复习记忆诉讼法、商经、理论法、三国法都是极为耗时间的,所以前期一定要打牢基础。9月1日至考前——第三轮复习建议大家把复习背诵截止时间定在9月1日之前,9月以后由于心态等问题大家复习效率偏低。考试之前这段时间主要以做历年全套真题为主,可以配合一些冲刺模拟题,但一定要挑选高质量的模拟题,否则容易得不偿失。接下来调整好心态,准备迎接考试就可以了哈

共同犯罪。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小悻然离去。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乙应该属于共犯吧。说实话,看到这儿的时候我都有点懵了。但是还是在努力吸收书中的知识。刑法永远是在寻找一个平衡。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个折中点。现实社会中不可能找到一个最完美的折中点。只能找到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点。或者说寻找到一个最不坏的折中点。部分共同犯罪说可为这个折中质点。 张三叫做李四到超市盗窃。在李四进入超市后,张三立即报警。警察将正在盗窃的李四抓获。张三这种陷害教唆应当如何处理呢?我的理解,张三的行为是故意陷害。可以定性为教唆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刑法中的帮助并不包括日常生活中的重力帮助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即便对犯罪行为会起到客观促进效果。但只要这种行为属于社会中的通常行为。就不应以犯罪论处。例如五金店销售刀具给带着大金链的纹身男。店家收刀前预感顾客可能犯罪。即便顾客最终实施犯罪。店家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书中举了一个案件。被告是一位黑车司机。一日两名客人打车去外省,通过乘客的队伍。司机知道他们涉案在逃。但司机仍然开车前往目的地。在路上被警察拦截。检察机关拟以窝藏罪对司机提起公诉。本节的思考题是,如果你是黑车司机,怀疑乘客是罪犯,你会怎么做?我要带入黑车司机。所处的当时情景,看他们乘坐距离的远近,不过距离比较远,收入比较高,为了这份收入这份收入养家,肯定是首先保全自己,将怀疑的罪犯送到目的地后,再打电话报警,留意他们的行踪。如果距离比较近,那我就放弃这份收入。找理由让他们下车。 可是罗翔老师说,不管做什么样的选择。司法机关最终还是以窝藏罪对司机定罪量刑。 司法机关往往过分看重打击犯罪的价值。而忽略了其他职业的稳定性。在这个世界当中存在着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司法机关不宜扩大自己打击犯罪的目标。也应该尊重其他职业的价值。如果为了打击犯罪而无视其他职业的正常发展。那么整个社会也会动荡不安。 甲欲射杀仇人乙,在瞄准“乙”时,突然发现被瞄准的并非“乙”,而是“丙”。于是放弃。这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我的理解是犯罪未遂。他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当事人是出于自愿的心理放弃犯罪,才可成立,中止。这个案件当中甲是不得已才终止犯罪。所以我认为应该是犯罪未遂。

自考刑法学笔记怎么记的

不一定全部都死记;最为关键的、常用的要熟悉记住,其他的逐步加以掌握。——这是你这种记忆类型的人的学习方法哦!!!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山东自考法律专科科目有哪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大学语文、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宪法学。各个院校即使同专业其考试科目仍有差异,具体以教育考试院最新的专业计划为准,仅供参考。 自考法律专业如何复习 1.理解记忆 这里所说的理解记忆也就是说将知识点先加工一下,理解了,就记住了。面对庞杂的知识点,大家可以把知识点进行分类归纳,把同类知识点归纳一起,再按照逻辑顺序将这些知识点按照标题等级大小排列,这样就将该知识点的零碎内容从小到大归纳成一个整体。 通过加工的过程,就对该知识点有了总体、全面的认识,并且将各个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及异同点都理清了,再去记忆,也就容易多了。 2.联想记忆 联想记忆也就是利用身边的实际案例进行结合记忆,比如说将在学习中经常联想身边发生的,或听说的、或在媒体上见过的实例来辅助记忆,用学过的知识分析案例。 利用联想记忆,首先记住具体案例,然后通过案例记忆该案例所涉及的知识要点。利用案例来理解相应的知识内容,往往比记忆那些空洞的理论要容易得多。近年来,法律专业各门课考试中,案例题越来越灵活,和实际联系也很密切,突出考查考生实际运用能力。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概述1、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因法定书由而归于消灭,制罚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2、法定原因:(1)刑罚执行完毕 (2)缓刑考验期满(3)假释考验期满 (4)犯罪人死亡(5)超过时效期限 (6)赦免二、时效1、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2、追诉期限:(1)法定最多刑不满5年,经5年。来源:考试大(2)法定最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有期,经10年。(3)法定最多刑为10年以上有期,经15年。(4)法定最多刑无期、有期,经过20年。来源:考试大3、期限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的为最后一次。4、时效中断:时效延长(1)受理条件以后,逃避侦审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应为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赦免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予执行刑罚的法律制裁。大赦:一定或不特定种类,不特定的犯罪人,赦其罪、赦其刑,再犯不构成罪犯。特赦:特别的犯罪人,只能赦其刑,再犯符合案犯条件,构成案犯。我国只规特赦。(没有规定大赦)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有特赦令。 刑法各论概述来源:考试大罪状、罪名、法定刑罪状:刑法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根据描述方式不同分类。罪状描述方式: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具体描述,对犯罪构成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刑法分则绝大数用此。3、室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描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4、室白与叙明并存形式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口诀:空其他、引自己)来源:考试大罪名: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自考刑法学笔记怎么记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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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1、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因法定书由而归于消灭,制罚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2、法定原因:(1)刑罚执行完毕 (2)缓刑考验期满(3)假释考验期满 (4)犯罪人死亡(5)超过时效期限 (6)赦免二、时效1、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2、追诉期限:(1)法定最多刑不满5年,经5年。来源:考试大(2)法定最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有期,经10年。(3)法定最多刑为10年以上有期,经15年。(4)法定最多刑无期、有期,经过20年。来源:考试大3、期限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的为最后一次。4、时效中断:时效延长(1)受理条件以后,逃避侦审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应为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赦免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予执行刑罚的法律制裁。大赦:一定或不特定种类,不特定的犯罪人,赦其罪、赦其刑,再犯不构成罪犯。特赦:特别的犯罪人,只能赦其刑,再犯符合案犯条件,构成案犯。我国只规特赦。(没有规定大赦)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有特赦令。 刑法各论概述来源:考试大罪状、罪名、法定刑罪状:刑法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根据描述方式不同分类。罪状描述方式: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具体描述,对犯罪构成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刑法分则绝大数用此。3、室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描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4、室白与叙明并存形式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口诀:空其他、引自己)来源:考试大罪名: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不一定全部都死记;最为关键的、常用的要熟悉记住,其他的逐步加以掌握。——这是你这种记忆类型的人的学习方法哦!!!

没有人会记全,学习刑法主要是掌握刑法学基本原理就可以了。

自考刑法学笔记

共同犯罪。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小悻然离去。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乙应该属于共犯吧。说实话,看到这儿的时候我都有点懵了。但是还是在努力吸收书中的知识。刑法永远是在寻找一个平衡。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个折中点。现实社会中不可能找到一个最完美的折中点。只能找到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点。或者说寻找到一个最不坏的折中点。部分共同犯罪说可为这个折中质点。 张三叫做李四到超市盗窃。在李四进入超市后,张三立即报警。警察将正在盗窃的李四抓获。张三这种陷害教唆应当如何处理呢?我的理解,张三的行为是故意陷害。可以定性为教唆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刑法中的帮助并不包括日常生活中的重力帮助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即便对犯罪行为会起到客观促进效果。但只要这种行为属于社会中的通常行为。就不应以犯罪论处。例如五金店销售刀具给带着大金链的纹身男。店家收刀前预感顾客可能犯罪。即便顾客最终实施犯罪。店家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书中举了一个案件。被告是一位黑车司机。一日两名客人打车去外省,通过乘客的队伍。司机知道他们涉案在逃。但司机仍然开车前往目的地。在路上被警察拦截。检察机关拟以窝藏罪对司机提起公诉。本节的思考题是,如果你是黑车司机,怀疑乘客是罪犯,你会怎么做?我要带入黑车司机。所处的当时情景,看他们乘坐距离的远近,不过距离比较远,收入比较高,为了这份收入这份收入养家,肯定是首先保全自己,将怀疑的罪犯送到目的地后,再打电话报警,留意他们的行踪。如果距离比较近,那我就放弃这份收入。找理由让他们下车。 可是罗翔老师说,不管做什么样的选择。司法机关最终还是以窝藏罪对司机定罪量刑。 司法机关往往过分看重打击犯罪的价值。而忽略了其他职业的稳定性。在这个世界当中存在着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司法机关不宜扩大自己打击犯罪的目标。也应该尊重其他职业的价值。如果为了打击犯罪而无视其他职业的正常发展。那么整个社会也会动荡不安。 甲欲射杀仇人乙,在瞄准“乙”时,突然发现被瞄准的并非“乙”,而是“丙”。于是放弃。这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我的理解是犯罪未遂。他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当事人是出于自愿的心理放弃犯罪,才可成立,中止。这个案件当中甲是不得已才终止犯罪。所以我认为应该是犯罪未遂。

近日第2次阅读空白罪状。开篇材料说刑罚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不能制定有关犯罪与刑法的规定。这是对行政权本身的限制。这个刚好,回答了上一个罗翔老师的问题,行政法定原则限制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的哪几项权利? 空白罪状,即使在刑法中对于某个犯罪要素留白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绝对的刑事法定原则。会让司法者沦为立法者的奴役。当立法权一股独大,自由也就为岌岌可危了。但是同时法律也不能模棱两可。人们无法预知行为后果的时候。司法者适用法律,任凭主观货物随意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就无法避免了。我想老师在本节最后提了个问题,你觉得法律中的空白之处会越来越多,还是越来越少?我的理解会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刑罚相当原则后的思考题是蓄意杀人和冲动杀人,哪种行为更恶劣?我认为蓄意杀人,行为更为恶劣。既然是蓄意,也就是明知道后果的严重性,但却还要一意孤行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下一个思考题行不上大夫是在哪个环节上不平等。我的理解是在刑事立法方面就不平等。也就是前提就不平等,刑罚不适用于士大夫。 读到33页时查阅入罪和出罪的意思,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入赘时,举轻以明重,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是举重以明轻当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就自然不是犯罪。本节思考题刑法规定了介质汽车船只罪,但没有规定挟持火车罪。挟持火车在视力上,比些是汽车船只的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可以把挟持火车定为挟持其者,船只罪吗?我的理解可以。因为劫持汽车和船只都已经构成犯罪了。那劫持火车比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的性质更为恶劣。更加严重。那重的行为更应该判定为犯罪行为。到这一章司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举例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有一位水葬母亲案,28岁的农民工王某,其母猝死于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无力承担上千元的火花费,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被刑拘。如果我是司法人员,我是不忍心,将他这样定罪的。目前老师有邀请我们思考了一个问题,大家的认识论来源于理性还是来源于相信?其中提到了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看见的不用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但是现在随着短视频,以及各种编辑技术的出现。我们已经分不清楚什么是真实的世界,什么是虚拟的世界。本章最后一个思考题,携带火柴进入电影院,能不能解释为携带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我认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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