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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学讲义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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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的内容,通过系统的阐述,深入探讨刑事诉讼的制度原理、诉讼程序及实务,以期为学习刑事诉讼原理提供有用的参考资料。刑事诉讼的制度原理《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从刑事诉讼的制度原理出发,全面介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立法原则、法庭组织以及审判程序等要素。其中,重点介绍了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关键性法律机制,如对嫌犯的询问权、证据权、质证权、自证权等,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制度、判断标准、判决依据等。诉讼程序及实务《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还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及实务,详细阐述了案件受理、刑事起诉、诉讼参与人的准备、调查与证据、开庭审理、判决书及判决执行等内容。此外,本书还就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如拒不接受司法审判、私自撤回起诉状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小结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是一本全面而系统的刑事诉讼教材,旨在帮助学习者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的制度原理、诉讼程序及实务,为学习刑事诉讼原理提供有用的参考资料。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问题一:司法考试各科哪些老师讲得好? 刑法:我比较喜欢韩友谊的风格;其他的名师还包括刘凤科、袁登明、柏浪涛;挑一个适合你的吧; 民法:段波、李建伟;钟秀勇 行政法:吴鹏、林鸿潮、赵鹏 刑事诉讼法:杨雄,讲义非常好; 民事诉讼法:杨秀清、汪海燕 三国:杨帆(女)因为还有一位讲法学理论的男老师重名,特此强调 理论法学:我个人比较喜欢陈景辉 经济法与商法:张海峡 差不多就这些吧,希望有帮助,呵呵; 问题二:刑法谁讲的最好 法律教育网校是中国权威、专业的超大型司考远程教育基地,考试通过率连续数年全国名列前茅!◆ 司法考试网上培训:1、师资:超豪华权威名师阵容;2、答疑:资深专家24小时在线答疑,一答一审双重质量保障;3、练习:全方位练习中心题库,准确把握考试方向;4、试题:高含金量的考前模拟试题,直击命题精髓;5、下载:提供课件、练习、讲义的视频集成打包下载,提供手机、MP3等格式下载司考网络课程有效期至当期考试结束后关闭,在此期间,可反复听课学习无限制。 问题三:刑法里面哪位老师讲的最好 杜红波讲卷四讲得好,幽默风趣,讲课专业。刑法听柏浪涛,ok的 问题四:刑法谁讲的好 去年听的万国的韩友谊的,今年听听阮齐林的,也还不错,关键你爱听什么风格的,还有基础如何,袁登明讲案例挺好的 问题五:刑法哪个老师讲的最好 有基础的听刘凤科 没有基础的用柏浪涛打基础 再听刘凤科 问题六:司法考试刑法谁讲的好 看看去 法律教育网校是中国权威、专业的超大型司考远程教育基地,考试通过率连续数年全国名列前茅!◆ 司法考试网上培训:1、师资:超豪华权威名师阵容;2、答疑:资深专家24小时在线答疑,一答一审双重质量保障;3、练习:全方位练习中心题库,准确把握考试方向;4、试题:高含金量的考前模拟试题,直击命题精髓;5、下载:提供课件、练习、讲义的视频集成打包下载,提供手机、MP3等格式下载司考网络课程有效期至当期考试结束后关闭,在此期间,可反复听课学习无限制。 问题七:司法考试刑法谁讲得最好 我当年是听刘凤科的课的。 问题八:司法考试刑法哪个老师讲得最好 阮齐林老师讲的刑罚不错,刑法法条串讲的话,罗翔讲得不错。两位老师都是政法大学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问题九:司法考试刑法到底听哪个老师的好? 毫无疑问,目前方面蕞正确的是小柏,柏浪涛老师。指南针独家,刚刚德国深造王者归来。另外指南针的于越是柏浪涛的小师弟,讲的不错,只是年轻点,差点火候,相信以后应该不错。要选就选命题人的弟子啊,其他都是浮云。 问题十:司考刑法老师哪个讲得好 首推柏浪涛,去年听的刘凤科的,他太过推崇张明楷的观点,而否定他人观点。但这与司考的考察方式不合,司考重点考观点展示。今年也去试着听了他两节,太过嗦,本来他的课就出得晚,还讲半天抓不到重点,司考生是耗不起的。至于蔡雅奇,课没听过,不评价,但做了他今年出的刑法实务卷,个人感觉很一般。做了一点已放弃,不想浪费时间,和刘凤科的题比起来有较大差距。综上,建议听柏的课,可以做刘的题。蔡放弃。

自考刑事诉讼法学讲义

本文旨在探讨《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的内容,通过系统的阐述,深入探讨刑事诉讼的制度原理、诉讼程序及实务,以期为学习刑事诉讼原理提供有用的参考资料。刑事诉讼的制度原理《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从刑事诉讼的制度原理出发,全面介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立法原则、法庭组织以及审判程序等要素。其中,重点介绍了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关键性法律机制,如对嫌犯的询问权、证据权、质证权、自证权等,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制度、判断标准、判决依据等。诉讼程序及实务《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还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及实务,详细阐述了案件受理、刑事起诉、诉讼参与人的准备、调查与证据、开庭审理、判决书及判决执行等内容。此外,本书还就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如拒不接受司法审判、私自撤回起诉状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小结自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是一本全面而系统的刑事诉讼教材,旨在帮助学习者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的制度原理、诉讼程序及实务,为学习刑事诉讼原理提供有用的参考资料。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关系到对犯罪的公正、文明惩治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学科,是各类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必修课程。本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要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全面和准确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初步学会侦查工作、起诉工作、辩护工作和审判工作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今后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奠定基础。

自考刑事诉讼法学视频讲解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关系到对犯罪的公正、文明惩治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学科,是各类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必修课程。本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要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全面和准确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初步学会侦查工作、起诉工作、辩护工作和审判工作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今后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奠定基础。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刑事诉讼教材改革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刑事诉讼法陈光中第六版和第五版区别大吗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第五版在第四版的基础上,吸收了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而修改公布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三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自新法实施后的实践经验,对教材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使教材更适于在教学中使用。第三版是09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是更多的是要借鉴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邢讼法制度其次,从比较法角度上考察,西方国家的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基本证据规则相接近,但两者的规定却有一定的差别。从继承关系上看,证据补强规则并不能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1、从传承上看,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愿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直接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而对于法庭外的自白则需要进行补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要求无论是法庭上的自白还是法庭外的自白,都需要补强证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而大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孤证不能定罪的规则,也没人认为能从证据补强规则中推导出该规则。2、从证据补强的原因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虽然证据补强规则具体规定有所差别,但是规定证据补强规则的原因基本相同,都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身心容易受到审讯人员的强制,其口供的可信性较低,所以需要其他证据给予补强,以担保口供的真实性。而其他证据则不存在着这方面的原因,因此一般不要求进行特殊的补强。3、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据补强作不同要求的原因来看,两者的规定之所以有差别,与其庭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审判制度程序复杂,定罪相对来说较为困难,庭审效率不高,但其庭审的对抗性强,被告人的防御非常充分,在法庭上作出供述的自愿性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因此在法庭上仅有供述也能定罪,没有必要再另行通过特别规则予以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庭审效率低下的问题。如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检察官只要得到了被告人自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进行辩诉交易,法官只要认定被告人自白是自愿作出的,就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采纳辩诉交易协议并作出判决,快速地解决了近90%的刑事案件,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4]而大陆法系的庭审程序相对来说更注重于探明事实真相,法官在法庭上有主动调查的倾向,其中立性没有英美法系法官超然,整个诉讼程序相对简约而有效率,控诉有力,但被告人防御能力相对不足,因此就有必要对被告人的口供,包括在法庭上的口供,进行特殊的制约,以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冤案发生的可能性。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很多方面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特别是庭审制度改革,呈从职权式转为抗辩式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针对被告人口供,被告人是审判阶段的特殊称谓,而在其他法条中,都是同时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特指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但实践中,该条文并不仅仅在审判阶段使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样运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审判起着指导侦查和审查起诉方向的作用,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必然要考虑法院能否作有罪判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在条文上对庭审方式做出了改革,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我国的庭审对抗性不但跟英美法系差距很大,就是跟大陆法系比也远不如,因此适用大陆法系的证据补强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误区导致了定罪量刑的相对困难,究其原因固然有司法实践和理论脱节的因素,但其根源还是来自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诚然,我国证据制度对形式合法性要求比不上西方国家,但是对证据真实性的追求却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等条文的规定,足以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真理。但是“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政策性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9]为解决缺乏标准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人们不得不提出一些具体的、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和标准。不管是持“客观真实说”还是持“法律真实说”观点,学术界比较一致认可的,可以作为我国证据标准是“排他性”标准,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本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且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有学者认为,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理由是:(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具有排他性)。[10]笔者赞同此观点,“排他性”证明标准强调绝对意义上的排他性,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的结论。不管是法律条文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是理论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均体现了我国在对待证明标准强调了对客观真实的孜孜追求。而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更侧重于作为标准基本要求——实用性。在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有“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等几种主张[11],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美法系国家。除“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以外,西方国家证明标准还有“建立内心确信”。这是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著名的证据法原则“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内心确信,就是刑事证明标准的正面表述。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与“建立内心确信”二者有明显的同一性,突出表现在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建立内心确信,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反之亦然,一是证实主义,一是证伪主义。因此可以说,二者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一项标准的两种操作性表述。由于英美法原则的普遍化以及英美证据标准可能更具操作性,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标准具有普遍性趋势。但不管是建立内心确信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认为证据证明只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至于这种盖然性有多高,如果对这一标准进行量化,通说是在90%左右。正如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盖然性,而不会有哲学上的绝对真理的意义。”[12]相比较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排他性”标准的要求要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内心确信标准要高,而非更低。排除合理怀疑与相对真实论紧密关联,以此表述证明标准,虽然比“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等提法更为准确和更具可操作性,但在语义与语感上,显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的一种下降。[13]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与西方国家一样,我们也认为诉讼中认识的案件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通常是有差别的,但我们主张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在现有的证明体系被打破之前,现有的证据内部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也就是要求法官和陪审员在主观上达到完全确信的程度,而不能满足于仅达到90%的可能性。[14]换句话说,我国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在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原则的要求下,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最终达到百分之百的相信,而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则不要求裁判者达到完全的确信,即并非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故置疑,吹毛求疵。笔者认为,从希望能减少冤案、错案的角度出发,适度提高证明标准虽然有现实必要性,但当然这样美好的愿望,在现实中能否实现,那是很值得商榷的。毕竟个人的认识能力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并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能达到全知全觉,这是客观现实,并不是你希望能达到就能达到的。当然,这更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证明标准的提高必然导致很多案件因为达不到该标准而使很多嫌疑人被作无罪处理,而另一方面,因为证明标准的提高,而减少的冤案、错案则是微乎其微的。所以这是一个利益权衡的结果。这一次,我们与其他制度的出发点正好相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选择了侧重保护人权,而西方国家侧重了打击犯罪。根源于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的排他性标准,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这些证明方法、手段因为其本身要求的相对严格性,所以这也是实践中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对证据认定事实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根源所在。一个国家选择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是一个利益衡量、价值选择的过程,是以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可能被侵犯为代价,换取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最终保护了大多数人不受犯罪的侵害;还是宁愿放纵很多犯罪,使人们忍受可能更多的犯罪侵害,而来保护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因此,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一国的证据制度的选择同样也是如此。沉默权之所以能够根植于西方法律制度之中且能够有序地实施,除了依赖于西方价值观念和诉讼理念支撑外,还有一系列配套的诉讼制度,得以保证刑事诉讼在被告人“不开口”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有效、顺利地进行。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平衡之间,用的是更加严厉的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的方式。而西方国家则普遍采取使用加强证据形式合法性等直接保护人权的方式,比如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直接言词原则等等,而对证据实体认定则在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度的放宽,从而有利于定罪。这是两种不同的防止冤案发生的制度设计,都有其合理性。我们不可能也不合适在引进沉默权制度等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制度的同时,继续采用严格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这样的话,天平将完全倾向了保护人权一边,平衡会将被打破,导致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我们只能二者相权选其一。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只能是目的、不能将人当作手段的现代民权主义刑法思想,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为不可保留的七项最基本人权之一。我国于1998年参加了该公约,批准该公约并付诸执行是履行国家承诺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体现我国信守承诺的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使引进沉默权制度具有了一定的思想基础。相对来说,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性远超过其局限性,这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根本原因之一。而通过前文的分析,我国的证据实务中严格把握证据事实认定关,却具有很明显的不合理性;相对更为严厉的证明标准,则有违特定人在某个时期对个别事物认识是有限的这一客观事实,具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现实操作性差。所以,选择沉默权制度相比较更具有合理性,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我国如选择引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沉默权制度,就要求我们不能坚持原有较为严厉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制度,应该对证据制度进行一定改造。1、降低证明标准,把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无论是学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还是实务中严格的把握事实认定的做法,其根源均在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哲学意义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理想主义的证据标准。将证明标准从百分之百的确信降低到90%的高度盖然性,有利于维持因引进沉默权而被打破了的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之间的重新平衡。2、改变审查证据主要方式,从审查与庭前书面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等方面转变到由亲历而感受真实性上来。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告人口供证据价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影响人们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如果一项诉讼制度不能摆脱对口供证据的迷恋和依附,那么这个诉讼制度对于沉默权制度必然产生天然的恐惧和排斥。事实上,接受、确立沉默权制度后,完全可以通过证据制度的设置来降低口供证据的价值及对口供证据的不恰当期待,以改变依赖口供办案的习惯做法。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方面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要列举的方式严格加以限制,并明确规定证人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制裁;建立和完善证人及其家属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对证人及其家属在证人出庭时的人身权利和应享有的各种权益予以保障,特别是要规定对直接或变相打击报复出庭证人的行为人,不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均应当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严厉制裁;明确证人作证经济损失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由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4、健全证据补强规则。明确补强的对象、补强范围、补强内容等。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以此为参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补强制度,对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可作如下规定: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补强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如前科、没收、追征事由等无须补强;对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具备补强证据;在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认定不需要补强证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对于非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阻却事由不存在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及时收集证据能使律师更加充分地了解案件情况并有效发挥辩护职能。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的文件,以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之下,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是诉讼当事人,鉴于控诉方与辩护方实际力量的不平衡,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赋予辩护方充分的诉讼权利,并对侦查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有独立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被作为宪法性权利规定于《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各州的宪法中,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双轨”制侦查模式下,双方分别进行侦查,都可以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由于双方侦查能力对比悬殊,辩护方的调查往往只是控诉方调查的补充,其主要方式有:自行调查、②预审程序中的证据开示、③申请法院调取(保全)的证据、④特定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在英国,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方式主要有:证据开示制度、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⑤卷宗材料的阅卷权[1]。在大陆法系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侦查职能由控诉方行使,辩护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辩护方如认为存在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能请求侦控机关收集,而不能自行收集。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在大多数国家逐渐被修正,这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2]。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得证据的主要方式有:“询问证人及鉴定人时的在场权”(第157—159、170条)、“申请证据保全的请求权”(第179条);在法国预审程序中,律师可以在场听取预审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辩护方可以向预审法官申请并参与司法鉴定、请求预审法官询问证人以及进行新的调查,预审法官拒绝的,辩护方可请求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复议[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a规定了被指控者请求收集与其有利的证据的权利;辩护人也可以公民身份收集案件信息[4],辩护人可以勘验犯罪现场、询问证人、制作私人鉴定报告、请求被追诉者的亲友行使证言拒绝权等[5];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初期侦查期间,被调查者可以要求法官调取证言、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实验、组织辨认[6],2000年12月7日颁布的法律还确立了辩护方侦查的规则[7]。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刑事诉讼法学讲义难吗

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简称,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如何选择自考专业是困扰很多新自考生的问题。选择专业时要综合考量自身优势、个人兴趣和职业规划,才能更加轻松、顺利地通过自考。自考生要从自己的优势出发选择专业,避免用缺点应试。法律是属于文科类,自然记得东西要很多,要能得心应手,自然就可以成功。

难,但只要你真的想考,应该3年就过关,我朋友1年半全过,当然也祝你好远! 主要课程: 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中国法制史、国际私法、劳动法等!

只要有决心,没有什么难不难的,我报的律师专业自考本科,目前刚学1年,每次报考3门课,已经过了6科了。但是司法考试还是很难的,因为自考律师专业是我的二本,本身我有个工科的本科,所以今年准备参加一次司法考试,至少先感受一下。只要能下定决心,没有什么难的。希望采纳

自考法律难不难这个问题是根据个人情况来说的。自考法律对人的口才、记忆力、反应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等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如果个人的这方面的能力是比较好的,那么,学习法律对你来说是比较轻松的。当然,如果这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也不是说就很难学好法律。常言道:“只要有恒心,铁柱磨成针。”只要你想学好法律,想顺利通过自考法律的考试,就要给自己定一个学习计划,持之以恒地执行下去,也是很容易通过考试的。自考法律专业需要学习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合同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法理学以及宪法学等课程。各个课程的考试都是比较自由的,挂科的课程可以多次参加补考,知道所有课程都通过了,就可以申请毕业。自考法律专业毕业后,可以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工作。

自考刑事诉讼法学视频

自考还是有些难度的,但你认真刷题还是可以过。法学的话是个比较难的专业,自考法学恐怕难度更高

自考法律难不难这个问题是根据个人情况来说的。自考法律对人的口才、记忆力、反应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等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如果个人的这方面的能力是比较好的,那么,学习法律对你来说是比较轻松的。当然,如果这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也不是说就很难学好法律。我是在中公报的,还可以,讲的很详细。常言道:“只要有恒心,铁柱磨成针。”只要你想学好法律,想顺利通过自考法律的考试,就要给自己定一个学习计划,持之以恒地执行下去,也是很容易通过考试的。

『壹』 武大法学院有哪些专业 武大法学院的主要专业课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民法、民事内诉讼法、刑容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武汉大学-法学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武汉大学内。 『贰』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材都是用的那个版本具体,详细武汉大学学生用的教材大部分都是自己出版社出版的,别的地方买不到,但是专业教材大同小异,和其他学校差别不大。 『叁』 武汉大学法学院主要科目有哪些 410100法律硕士(非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③398法硕联考专版业基础(非法学) ④498法硕联考综合权(非法学) 00法律硕士(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④497 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肆』 武汉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有什么 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一、专业代码、名称 专业代码:030101 专业名称:法学(Legal Science) 二、专业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的高品位、高素质、高水平的治国之才。 三、专业特色和培养要求 专业特色:①理论与实践结合,在基本知识与技能基础上突出法学的实践特色;②国内与国际接轨,结合国际法学的强势地位与国内法的基础功能,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人才。 培养要求: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悉我国法律和主要国际条约及惯例;能具体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实现文才、口才、辩才的统一。 四、学制和学分要求 学制:4年 学分要求:140学分 五、学位授予: 法学学士学位。 六、专业主干(核心)课程 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等。 七、双语课程 西方法学流派 Western Legal School 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际组织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海商法 Maritime Law 刑事诉讼法 Criminal Procere 外国法制史 The History of foreign Legal System 国际环境法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法律诊所 Legal Clinic 八、主要实验和实践性教学要求 学习期间,安排学生到相关实务部门进行教学实习,时间6周。 九、毕业生条件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学生毕业时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国家四级英语考试 法学专业教学计划表 课程 类别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 分 数 总 学 时 学时类型 各学期学时学分分配 开课 学院 讲 课 实 验 实 践 上 机 1 2 3 4 5 6 7 8 通 识 教 育 课 必 修 0300181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2 36 36 2 政 0300182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3 54 54 3 政 0600120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36 36 2 政 0100002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 6 108 108 6 政 1200001 体育 4 144 144 1 1 1 1 体 1200005 军事理论与训练 1 18 18 1 军 0500001 大学英语 12 216 216 3 3 3 3 外 0700034 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4 72 72 72 2 2 计中 通 识 教 育 课 选 修 见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总表(分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数学与自然科学、中华文明与外国文化、跨学科领域五大类,学生在每个领域至少选修2个学分,总共最低修满12个学分。获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类学位的学生,在数学与自然科学领域至少修满4个学分,获自然科学类学位的学生,在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类至少修满4个学分。学生选修与本专业重复或相近的课程,不计入通识教育学分。跨领域的课程修习均承认学分。) 专 业 课 必 修 1100054 法理学 4 72 72 2 2 法 0300118 宪法学 3 54 54 3 法 0300137 中国法制史 2 36 36 2 法 03001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 72 72 2 2 法 0300172 民法 7 126 126 3 4 法 0300071 民事诉讼法 3 54 54 3 法 0300119 刑法 6 108 108 3 3 法 0300120 刑事诉讼法 3 54 54 3 法 1100187 商法 2 36 36 2 法 0300134 知识产权法 2 36 36 2 法 1100131 经济法 3 54 54 3 法 0300038 国际公法 3 54 54 3 法 0300043 国际私法 3 54 54 3 法 0300040 国际经济法 3 54 54 3 法 0300053 环境法 2 36 36 2 法 选 修 0300052 合同法 2 36 36 2 法 0300078 侵权行为法 2 36 36 2 法 030005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3 54 54 3 法 0300022 保险法 2 36 36 2 法 0300075 票据法 2 36 36 2 法 0300076 破产法 2 36 36 2 法 0300144 自然资源法 3 54 54 3 法 0300039 国际环境法 2 36 36 2 法 0800564 海洋法 2 36 36 2 法 选 修 0300110 外国宪法 2 36 36 2 法 0300064 立法学 2 36 36 2 法 0500073 国际贸易法 2 36 36 2 法 0300026 国际投资法 2 36 36 2 法 0300156 国际金融法 2 36 36 2 法 0300051 海商法 2 36 36 2 法 0200081 国际税法 2 36 36 2 法 0300047 国际组织法 3 54 54 3 法 0300074 欧洲联盟法 2 36 36 2 法 0300042 人权法 3 54 54 3 法 1100100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法 2 36 36 2 法 0300179 电子商务法 2 36 36 2 法 0300127 证据法 2 36 36 2 法 0300121 刑事侦查与法医学 4 72 52 20 4 法 0300106 司法制度与法律实务 2 36 36 2 法 0300111 外国刑法 2 36 36 2 法 0300034 犯罪学 2 36 36 2 法 0300137 中国法律思想史 2 36 36 2 法 0300268 西方法学流派 2 36 36 2 法 0300271 西方法律思想史 2 36 36 2 0300109 外国法制史 3 54 54 3 法 0300036 公司法 3 54 54 3 法 0300056 金融法 2 36 36 2 法 0300023 财政税收法 2 36 36 2 法 0300063 劳动及社会保障法 2 36 36 2 法 0300061 竞争法 2 36 36 2 法 0300032 法律诊所 3 54 54 3 3 法 0500446 专业英语 2 36 36 2 法 0300272 涉外判裁中的法律方法 2 36 36 2 集中 实践 教学 1300037 生产劳动 2周 1300024 毕业实习 3 6周 3 法 1300400 毕业论文或设计 5 10周 5 法 毕业应取得总学分140学分 通识教育课程必修学分 34学分,占总学分24.3% 专业课程必修学分 50 学分,占总学分35.7 %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必修学分 8学分,占总学分 5.7 % 其中毕业论文或设计必修学分5学分,占总学分3.6 % 选修课程学分≥48学分,其中通识教育选修学分≥12学分,选修课程占总学分34.3% 备注 1.军事理论课程18学时实践内容归入军事训练; 2.《计算机基础与应用》上机72学时统一安排在课外; 『伍』 武汉大学法学院什么时有哪些学科 法学院学科完整、 特色鲜明,形成了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全国首批获准在法学一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博士点和硕士点覆盖了全部的二级学科。现拥有1本科专业、10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2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首批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含全部博士学位学科点),设有面向外国留学生的“比较法与中国法”硕士项目。学院自1979年恢复重建至今,已毕业学生近两万人,培养各类培训生、进修生、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教师和国家机关公务员等30余万人。一大批毕业生已经成为共和国法治建设的优秀人才。 现有在校学生2000余人,其中本科生700余人,硕士研究生1000余人,博士研究生400余人,留学生100余人。 法学院学术机构和研究平 *** 备。现有34个研究机构,拥有“985工程”国家重点创新基地和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国家高端智库(首批)、2个教育部“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1个国家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1个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1个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主办有《法学评论》《武大国际法评论》、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国国际法》、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中国环境法学刊》)、Climate Law(《气候法》)和《环境法评论》等学术刊物。 『陆』 武大法学自考的科目 1 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00 2 0002 *** 理论概论 3.00 3 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00 4 4729 大学语文 4.00 5 0223 中国法制史 5.00 6 0242 民法学 7.00 7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00 8 0244 经济法概论 6.00 9 0245 刑法学 7.00 10 0247 国际法 6.00 11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00 12 0261 行政法学 5.00 13 5677 法理学 7.00 14 5679 宪法学 4.00 总学分: 68.00 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004 *** 思想概论 2.00 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00 3 0015 英语(二) 14.00 4 0167 劳动法 4.00 5 0226 知识产权法 4.00 学位课程 6 0227 公司法 4.00 7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00 8 0230 合同法 5.00 9 0233 税法 3.00 10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00 学位课程 11 0249 国际私法 4.00 12 0258 保险法 3.00 学位课程 13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00 14 5678 金融法 4.00 15 5680 婚姻家庭法 3.00 16 9999 法律毕业考核 不计学分 总学分 65 所谓主考院校就是参与出题。 后面的16门课程中有部分课程是学位课程。 『柒』 武汉大学法学院08级大一上学了什么课程 你好我是武大法学院07级的 08级大一上的课程 专业必修:宪法学,法理学 公共必修:英语,思修,体育,计算机 法学院里本科生不细分专业 研究生专业比较好的是国际法,刑法,海商法 注重的课程主要看你自己的喜好了,普遍注重的当然是刑法和民法,我认为民法重要些,花的时间要多些。 『捌』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要考哪些课程 考啥专业?你是要靠法律硕士还是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专业课主要看人大出版的《考试指南》主要有刑法,民法,宪法,法理,法制史这五个方面,或者你看《考试分析》也行 法学硕士就要看你具体考哪个专业方向了,有国际私法,民法,宪法,法理等等等等。武大法学院是中国四大法学院之一,前段时间已故法学泰斗韩德培就是武大的NB教授,国际法是武大最好的,当然你考法学硕士你的本科要是学法律的,考法律硕士你本科可以是其他专业,但是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至于政治英语肯定是必考的,这个在中国没得商量 如果你是今年考11届法硕,那你有福了,从明年开始法硕就有奖学金了,学费是11000,住宿费1200,有点小贵,不是免费,但是你们下届貌似45%都能拿奖学金,最高免掉80%学费…… 『玖』 考武大法学院的同学们,能不能介绍一下有什么好的专业课考研辅导班,谢谢 专业课辅导当然首选新高度了,大多数都是博士生上课,这些博士生都是历年考研专回业课的精英,答他们有很多考试的“法宝”。另外,有些讲课的博士他们的导师就是专业课的出题人,你和他们混熟以后,说不定能向你透露考试重点呢。 我06年10月上的,也有同学上了,我感觉还可以,有些同学感觉一般,这个主要还是看个人 『拾』 高中生一枚,想考武汉大学的法学院。想问一下法学院开设的课程,需要学高数大学物理什么的的吗 本校用的是自己出版的,即齐民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数学。高数B是除了数学专业外的最难的一种,工程类的专业很多都是高数B,大部分文科和医学类的等专业使用较简单的高数版本。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教材名称 学分 备注 1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 1.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必考课为18门(序号1-18),累计98学分2.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必考课为15门(序号4-18),累计79学分 2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 3 0015 英语(二)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册)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下册) 14 0016 日语(二) 新编日语(1) 新编日语(2)新编日语(3) 14 4 0223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5 5 0226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4 6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7 0230 合同法 合同法 5 8 0242 民法学 民法学 7 9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5 10 0244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6 11 0245 刑法学 刑法学 7 12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13 0247 国际法 国际法 6 14 0249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4 15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4 16 0261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5 17 5677 法理学 法理学 7 18 5679 宪法学 宪法学 4 19 0167 劳动法 劳动法学 4 19-32为选考课程,符合条件申请免考外语的考生,必须换考累计不少于14学分的选考课 20 0169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 3 21 0227 公司法 公司法 4 23 0257 票据法 票据法 3 24 0258 保险法 保险法 3 25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26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 3 27 0263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4 28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29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30 5562 法律职业道德 暂无 3 31 5678 金融法 金融法 4 32 5680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一) 3 33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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