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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11752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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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管理专业专科层次教学计划主要有哪些课程

金融管理专业专科层次教学计划主要课程有:基础会计学、货币银行学、统计学、西方经济学、经济法概论、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投资银行学、国际金融等。

2. 金融管理专业有哪些课程

3. 金融管理学些什么课程

会计本科专业主干课程 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管理会计、高级版财务会计、国际会计、财权务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应用、会计信息系统分析、审计学、财务分析等。 这些专业在各个学校各有侧重,你也可以在个大学网站上面进行更详细的查询。会计的就业比较广,企业、事业单位都需要的。相对其它专业而言,会计专业比较严谨,要求耐心,仔细,善于逻辑推理,与数学计算思维较强。金融我个人认为,侧重于应用,分析。要求思维活跃,善于理财。当然,这两个专业的基础课程有很多都是相同的。根据你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今后就业方向的判断,选择吧

4. 金融管理学些什么课程

会计本科专业主干课程 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管理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国际会计、财务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应用、会计信息系统分析、审计学、财务分析等。 这些专业在各个学校各有侧重,你也可以在个大学网站上面进行更详细的查询。会计的就业比较广,企业、事业单位都需要的。相对其它专业而言,会计专业比较严谨,要求耐心,仔细,善于逻辑推理,与数学计算思维较强。金融我个人认为,侧重于应用,分析。要求思维活跃,善于理财。当然,这两个专业的基础课程有很多都是相同的。根据你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今后就业方向的判断,选择吧

5. 金融管理自考本科科目有几科 分别是什么 谢谢

必考课程11门,共52学分;选考课程4门,共28学分。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市场与市场营销等。

金融管理本科课程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市场与市场营销、商务沟通方法与技能、企业组织与经营环境、会计原理与实务、战略管理与伦理、国际商务金融、企业成本管理会计、管理数量方法与分析、金融管理综合应用、金融管理毕业论文、英语(二)、消费经济学、企业会计学、广告学(一)。

必考课程11门,共52学分;选考课程4门,共28学分;加考课程0门,共0学分;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直接报考本专业。101至104选考课程中须选考不少于14学分。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以上)毕业生申办毕业。

(5)金融管理所学课程扩展阅读:

金融管理自考本科的相关要求规定:

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3、从基础系统掌握金融、财会、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技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金融、财务方面应用型、复合型的中高层管理专业人才。

6.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所学课程有什么区别

你好,可以查来询两个专源业的课程来对比。自考专业课程设置可以网上直接按照自考地区搜索查询,也可以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下查询专业设置、报名报考、考试流程。普通自考自考专业与学校都是一一对应的,也是都按照专业考试计划来考试。助学自考,是由学校负责的,一般都是各普通高校,可以咨询所在地高校。

7. 财务管理专业主要学的课程有哪些啊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融资分析等财务决策业务越来越成为企业决策的重要部分。因此本专业内容包括公司决策、财务管理、企业金融、金融工程和风险管理、证券投资和期货与期权管理。

主干学科:经济学、工商管理

基础课有:经济学基础、经济数学基础、会计学、审计学、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财务管理学、公司理财、金融学、金融市场学、证券投资学、金融风险管理、金融工程、期货期权与衍生证券、审计学、财务报表分析、管理会计、经济预测与决策、计量经济学、C语言、电子商务概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评估、投资银行业务、保险精算、公司财务理论、风险投资、项目融资、投资分析、资产评估等。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8. 在职mba金融管理方向学习课程是什么

法国尼斯大抄学的金融MBA财富管理方向(MSc) 是法国在财富管理领域最顶尖的全英语授课的MBA之一, 也是尼斯大学最富盛名的专业, 简称EIPB金融硕士。EIPB专业依托于法国尼斯大学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 深厚的学术背景, 面向所有意向在金融行业获得提升的年轻人特别开设,旨在培养学生通过金融案例知识和金融市场工具,在复杂的全球金融环境中分析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EIPB金融硕士”专业包含投资管理、资产配置、融资规划、家族信托、税务法律咨询等内容,学生未来就业面广,可以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高端金融业以及咨询业等行业担任重要的管理、研究、顾问咨询等岗位。

9. 金融管理专业需要学习什么课程较多

我有 这些shipin课件网络云分享:qingicy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11741 市场与市场营销 11742 商务沟通方法与实践 11743 企业组织与经营环境 11744 会计原理与实务 11745 战略管理与伦理 11750 国际商务金融 11751 企业成本管理会计 11752 管理数量方法与分析 11753 金融管理综合应用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有什么学习形式?1.完全自学这种方式是最纯粹、最体现自学考试本质精神的学习方式。如果选择这种方式,你既要有极大的勇气和毅力去忍受没有同伴的孤独,同时还要具备超强的自学能力去克服无人辅导的痛苦。虽然这一领域不乏成功者,但并不适合刚刚走出高中校园的朋友。适用群体:自学能力超强者、在职或经济较差考生。2.社会助学社会助学主办方多为社会助学团体,这种团体主要以各种培训中心及辅导站形式出现。其助学方式和授课时间较为灵活,如全脱产、半脱产、夜校等方式。选择助学单位时,学生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需要哪种类型的助学单位,更要注意助学单位的资质。社会助学的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1.高等学校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2.委托开考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部门组织的学校、培训中心及各种形式的辅导站。3.社会力量助学这种助学组织多数属于民办大学,有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举办的学校,也有社会有关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依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助学学校。适用群体:自学比较困难的学生、在职考生等。3.网络助学自考网络助学是教育部推出的一种助学方式:通过网络注册你要考的自考课程,对该课程进行网上学习,按要求学完该课程内容,可以获得30%的平时成绩和笔试成绩合并,能够很大的提高自考学生考试通过率。自考网络助学加分是网络助学通过在网上看视频教程,做相关知识点测评,学习结束后评估出考生平时成绩。网络助学主要从课程学习+阶段性作业+学习表现+综合测评四个方面来给考生加平时分。自考学习形式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20年08月自考11752管理数量方法与分析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323.15KB 2016年04月自考00190中国旅游地理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60.88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知识产权自考知识点

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主要有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或案例分析题。 考试依据 依据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教材和中央电大杂志社编《知识产权法复习指导》。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问题 教材中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错误应以复习指导为准。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根据其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复习中注意掌握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其特征表现为: 1、 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 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广义上主要为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当包括: (1)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 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 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 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所界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位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它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是一种识别性标志,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2001年《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商标权的内容 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的概念、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在商标注册的原则上,各国主张不同,有自愿注册原则和全面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在规定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强制注册的办法。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类使人用药品;一类是烟草制品。所以说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2001年的商标法对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 1、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我国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对商标注册采用审查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对商标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并辅之以使用在先的办法。《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按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复审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并通知当事人。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裁定。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商标法》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定,撤销或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标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由以下两类: 1、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2、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 对上述第一类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上述第二类注册不当商标,字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违约责任。 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我国对商标实行统一注册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设有专门的商标主管机关来进行商标管理。《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是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行为。 2、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其他侵权,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即使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使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3、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以善意适用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的声誉;在申请人或的商标权后,先使用人又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侵犯自己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4、在先权利,是泛指在特定商标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 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诉请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消除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很可能损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声誉。如侵权人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这无疑会导致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下降,从而严重的损及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商标声誉被毁掉非常容易,而要建立和维系良好的商标声誉则非常困难。因此,对那些已有较佳声誉的注册商标而言,要求侵权人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尤为重要。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在其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拘回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声誉。 3、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对是三种专利权。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讨论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条件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对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一段时间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是发起缔结巴黎公约的直接原因。这种保护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载入了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这里的国际展览会应是由中国政府主办或他国主办而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在学术会议和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这类会议限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种会议一般限于被邀请的人士参加,如果参加者参于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在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构成公开。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第三人用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明创造的内容。这两种公开都是违背申请人本意的,属于非法公开。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故作出此项规定。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形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判断标准是: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从事的发明创造活动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被批准后获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均作出了做出创造性贡献,则全体人员成为该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各国的专利法一般将自然人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职务发明创造;从属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1、 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 (一)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销售权 (5)进口权 (二)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除应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外,还应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按期缴纳年费或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其结果是专利权终止。专利年费的数额每3年递增一个幅度。 因缴年费问题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年费交纳,造成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因在该不可抗拒的事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最迟在该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请求恢复权利。 2、其他义务 (1)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 (2)正确行使专利权 专利申请原则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一项外观设计。 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是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著作权法》,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且没有合法的原件持有人,则其财产权由国家所有,其人身权由国家保护。2 第一,是指专利权。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就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获得的。第二,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这项技术是我的专利”这句话中的“专利”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第三,是指专利文献。是指各个国家专利局出版发行的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以及有关部门出版的专利文献。记载着发明的详细内容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件。我们所说的“检索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发明分 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

著作权法,专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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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自考知识点

著作权法,专利权法

1、自学考试是非脱产的学历,是不受学制的限制,只要学分修够就可以毕业,所以不需要填学制。2、学制具体规定了学校的性质,学校的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和学校之间的关系。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只要作者将作品置于公众可以知道的状态,发表权就已用尽。 2.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作品合法地公之于众,发表权便不再存在了 若作品被第三人以侵权方式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因为著作权人并未“用”,就不能认定发表权已经“用尽”,则著作权人仍拥有发表权。 3.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 (1)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 (2)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 (3)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转让。 4.遗作的发表权归属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向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 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自考知识产权法知识点

著作权法,专利权法

一般城市里都有自考书店,那里卖自考科目的小册子,只有巴掌大小,考试知识点一应俱全,就是为考生突击用的。我考《莎士比亚研究》《美学》等等全是靠它。

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4年度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著作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内容构成,掌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各个权项,明确著作权的取得途径与保护期限。 课程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关于各项人身权行使的规定。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积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其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关于各项财产权行使的规定。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1)注册取得,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2)自动取得,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大多数国家及我国著作权法均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 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发表权的概念、署名权的概念、修改权的概念、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复制权的概念、发行权的概念、改编权的概念;翻译权的概念;汇编权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含义。 领会:明确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有关规定。 应用:综合分析著作权人的权利。

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主要有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或案例分析题。 考试依据 依据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教材和中央电大杂志社编《知识产权法复习指导》。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问题 教材中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错误应以复习指导为准。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根据其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复习中注意掌握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其特征表现为: 1、 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 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广义上主要为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当包括: (1)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 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 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 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所界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位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它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是一种识别性标志,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2001年《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商标权的内容 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的概念、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在商标注册的原则上,各国主张不同,有自愿注册原则和全面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在规定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强制注册的办法。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类使人用药品;一类是烟草制品。所以说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2001年的商标法对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 1、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我国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对商标注册采用审查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对商标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并辅之以使用在先的办法。《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按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复审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并通知当事人。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裁定。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商标法》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定,撤销或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标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由以下两类: 1、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2、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 对上述第一类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上述第二类注册不当商标,字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违约责任。 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我国对商标实行统一注册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设有专门的商标主管机关来进行商标管理。《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是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行为。 2、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其他侵权,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即使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使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3、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以善意适用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的声誉;在申请人或的商标权后,先使用人又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侵犯自己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4、在先权利,是泛指在特定商标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 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诉请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消除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很可能损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声誉。如侵权人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这无疑会导致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下降,从而严重的损及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商标声誉被毁掉非常容易,而要建立和维系良好的商标声誉则非常困难。因此,对那些已有较佳声誉的注册商标而言,要求侵权人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尤为重要。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在其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拘回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声誉。 3、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对是三种专利权。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讨论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条件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对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一段时间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是发起缔结巴黎公约的直接原因。这种保护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载入了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这里的国际展览会应是由中国政府主办或他国主办而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在学术会议和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这类会议限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种会议一般限于被邀请的人士参加,如果参加者参于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在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构成公开。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第三人用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明创造的内容。这两种公开都是违背申请人本意的,属于非法公开。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故作出此项规定。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形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判断标准是: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从事的发明创造活动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被批准后获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均作出了做出创造性贡献,则全体人员成为该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各国的专利法一般将自然人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职务发明创造;从属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1、 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 (一)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销售权 (5)进口权 (二)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除应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外,还应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按期缴纳年费或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其结果是专利权终止。专利年费的数额每3年递增一个幅度。 因缴年费问题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年费交纳,造成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因在该不可抗拒的事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最迟在该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请求恢复权利。 2、其他义务 (1)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 (2)正确行使专利权 专利申请原则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一项外观设计。 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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