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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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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1]2号)省自考办:你办《关于调整自学考试经费收支标准的请示报告》(吉考办字[2001]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72号文件规定,我省上缴国家考试中心的考核费用大幅度提高,同时作为自学考试试点省,今年我省将采用全国统一考务管理新系统,各级考试机构需要购置大量的仪器、设备及相关材料,各项费用支出较大。经研究并参照邻省收费标准,现就自学考试收费及支出等问题调整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考试费:普通类考试每生每科收费30元。其中,省自考办17元;市(州)自考办4元;县(市、区)自考办9元。其他科类考试仍按原标准执行。二、支出项目及标准1.报名期间参与报名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0-50元。2.集中入闱期间直接参与试卷印刷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50元。3.登分、统计复查、毕业生筛选、试卷评阅分析等工作补助费每份试卷0.3-0.5元。4.考试期间负责试卷保管等项工作人员保密补助费每人每天3-5元。5.参加阅卷的工作人员(省考试机构选派的)补助费,每人每天30-50元。6.参加毕业生审核工作人员每份试卷0.3-0.5元。7.各级自学考试机构的正常办公经费开支。8.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省财政、省物价相关政策,应列入本级考试机构成本核算的其它合理支出。其他收费及支出管理事宜仍按省财政厅、物价局吉财综函字[2000]68号文件执行。

只有极少数的的单位可以,大部分都不可以,所以关健是你进的是什么单位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可通过电视、广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与短期助学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第七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主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助学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主管部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工作。县(含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指导工作。第二章社会助学的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省、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审批权限:(一)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审批。(二)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高等及中专学校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省主管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审批生效。省、市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社会助学机构,方可从事社会助学。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助学计划;(五)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办报告及主管(依托)单位意见;(二)创办人、办学负责人资历证明资料;(三)办学设备、场地及经费来源等证明资料,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协议书;(四)管理人员及师资资料;(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必须提交合作协议书;(六)填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立申请表》。第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申请设立分教点应按以下规定报批:(一)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本地区设立分校、分部等分教点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二)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省内跨地区设立分教点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三)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到外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报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省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我省主管部门备案;(四)外省社会助学机构到我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持所在省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经社会助学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助学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助学是指社会力量举办与省高等、中等专业自学考试计划同步的各类辅导学校(或站、班,下同),其辅导对象限于本省的自学考试者。学校名称应冠以“自修”或“辅导”字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对办学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要把指导管理自学考试辅导学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对各类辅导学校既要热情支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又要加强具体指导和管理。第四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保证教育质量。第五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应当按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大纲和教材组织自学考试者学习。学习结业后,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颁发单科、专业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第六条社会力量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二、有精干得力并热心为学员服务的领导管理机构。有思想品德好、懂教育和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教学管理,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行政领导和教务负责人。三、有与学校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稳定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四、有固定的校舍、教学设备和经费来源。五、有比较完善的教学、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社会力量举办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七条,取得办学证明后,报省或地(市)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地(市)考办”)审核批准。一、省级单位、驻西安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者,报请省考办审核批准。二、地、市以下单位及驻西安市以外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及其它人员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者,分别报请所在地、市考办审批;地、市审批同意的,应同时抄报省考办备案。第八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需要发布招生广告者,须持有批准办学的考办的介绍信,方可刊登、播放、印刷、张帖招生广告。第九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期填报《陕西省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学期汇报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得借助学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猜题、押题,妨碍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知识;也不得随意停课。第十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向学员收费要掌握节约开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防止收费过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高教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收支规定。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以办学经商,以办学谋私或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第十二条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连续半年以上不进行教学活动,原批准单位应责令其停办。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效益差,或有其他严重问题者,教育行政部门或批准单位应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令其停办。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陕西省高等教育局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 大学 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 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管理 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 鉴定 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 报考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 研究生 、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 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 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 证明 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 报告 》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自学考试助学经费管理办法

① 自考网络助学怎样进行网络学习

网络教育你可以在家里学习 或者去当地党校(夜大等机房去) 如果还有不懂的地方 你可以跟我私信

② 自考中的网络助学和网络教育一样吗

肯定是不一样的,自考中的网络助学是自考加分项,而网络教育是远程学习完成学业即可毕业

③ 全日制助学教育(自考辅导班)是怎么一个形式 具体内容 这个可靠吗

就是你自考的话,他(这个机构或学校)帮你助学、辅导,给你上课。 既然上课,就是周一到内周五,每天容上下午,在那里上课、读书、学习。 “可靠”,你想问什么?是不是保证取得毕业证书的意思?若是这个意思,我告诉你,自考主要是靠自己学习,考试通过。试卷不可能是那里老师出的,是全过或全省统考的。考不考得出,上课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给上课,你想说能保证你听了课就肯定考试能通过?!

④ 自考辅导班和助学自考班有什么区别吗

我认为辅导班很好,只要老师讲得好,对你是很有帮助的。虽然是自学,但是大多数的学生对专业性的东西并不了解,由老师给讲,理解的会快一些。 而且是主考院校,对政策的掌握比较到位。其实也就是交学费,和上大学一样呀。 上一两天,画画重点的才不可靠呢。因为自考都考得很详细,不是画画重点就解决的。要花重点,课本后面都有,还用他划? 至于助学班,是短线自考,是学校自己出题考,含金量低。不推荐。 而且如果上主考院校的辅导班还能在实践课和毕业论文上沾点便宜呢! 因为实践课和毕业论文的考试都是在主考院校考试,由主考院校的老师评分,在报给自考办。 去上吧,绝对推荐。

⑤ 什么是自考网络助学加分

自考网络助学加分是网络助学通过在网上看视频教程,做相关知识点测评,学习结束后评估出考生平时成绩。网络助学主要从课程学习+阶段性作业+学习表现+综合测评四个方面来给考生加平时分。

社会助学的形式可分为:

1、业务部门统一助学,如由开考专业委托委、局组织的行业内部助学,其中包括全国统一助学和地域性统一助学;

2、单位助学;

3、业余课程辅导,如各类普通高校自考辅导班,可对不同需要不同程度的考生进行帮助,即面授、刊授、函授等;

4、全日制助学辅导,如民办高校脱产自考班,即开办全日制辅导学校(班),采取课堂教学形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课程讲授。

(5)教育自考网网络课程助学辅导扩展阅读: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⑥ 自考网络助学平台问题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网络注册学习

一、情况简介

1.基本政策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注册学习(以下简称网络注册学习)是教育部考试中心近年来面向全国重点推进的一种新的自考助学形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加网络注册学习的自考生,网络学习成绩按30%计入自考课程评价总成绩,亦即最终统考成绩=网络注册学习成绩×30%+国家统考笔试成绩×70%。

例:考生张宁《大学语文》课程的国家统考笔试成绩为49分,未通过。因其参加了该课程网络注册学习,获得成绩95分。根据折算方法,最终统考成绩=网络注册学习成绩95分×30% + 国家统考笔试成绩49 分×70%=62.8分,约等于63分。即,该生本课程的最终统考成绩为63分,通过!

2.成绩有效期

参加网络注册学习成绩有效期限为一年。如:考生张三参加了2013年10月份《审计学》的网络注册学习,该成绩有效期可保留至2014年10月份。即考生参加2013年10月网络注册学习获得的成绩既可以与2013年10月统考笔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也可以与2014年4月、7月或10月统考笔试成绩进行合并。

重要提醒:网络注册学习应在全国笔试统考之前进行,若笔试统考在先,网络注册学习在后,则成绩不能合并。

3.项目优势及进展情况

网络注册学习体现了自学考试的特点,遵循自学考试的固有规律,既能充分满足考生灵活自主的学习需求,提高学习质量和效率,又能大大提高考试通过率,有效破解自考生普遍存在的由于少量课程屡试不过不能按时获取毕业证书的难题,受到广大考生的欢迎。据不完全统计,我省近年来报名参加网络注册学习的考生已达10多万人次,网络注册学习成绩有效率高达97%以上。

经省自考办批准,我省目前已有近300门课程可以实行网络注册学习,涉及70多个专业。详见“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注册学习课程目录”。

由于本年度自考生考期由原来每年4次调整为3次,考期减少意味着考试机会更加难得。希望广大考生抓紧时间报名,积极参加网络注册学习,以免错失良机。各考期报名时间及新增课程将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注册学习平台”(lms.zj516.cn)及时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重要提醒:护理学专业网络注册学习单独组织,具体办法及课程详见“护理学专业自考网络助学情况介绍”。

二、评价标准:

网络注册学习包括课程学习、阶段测评、综合测评和学习表现四个方面。其中课程学习、阶段测评和综合测评在网上进行,学习表现由学校根据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课堂出勤情况和作业完成情况等综合表现给出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成绩(分)

课程学习(25%)

学习时长(10%)

根据课件学习时长占课件总时长的百分比计算该项得分。

0-10

知识点测评(15%)

根据知识点的完成率计算该项得分。

0-15

阶段测评(30%)

阶段测评成绩(30%)

参加阶段测评,依据每套阶段测评的成绩计算该项得分。

0-30

综合测评(30%)

综合测评成绩(30%)

参加综合测评,依据综合测评的分数计算该项得分。综合测评在指定机房进行。

0-30

学习表现(15%)

政治思想品德(6%)

根据考生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和学校校规校纪,以及课堂纪律和听讲的情况进行评分。

0-6

课堂出勤情况(6%)

根据考生课堂出勤情况进行评分。

0-6

作业完成情况(3%)

根据考生课堂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0-3

三、报名方式

考生请咨询所属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或助学机构教务部,或登录湖北教育考试网查询

⑦ 提升学历,自考,开通网络助学为什么费用不一样,有的90有的200有什么区别,90的真的靠谱能加分吗

自考网络助学班与网络教育和成人高考的比较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和成人高考都是国家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其学历文凭均国家承认、电子注册,但其文凭含金量、学习方式、毕业方式都有所不同,如下表所示:项目内容 自考网络助学班 网络教育 成人高考毕业文凭 自学考试文凭,含金量高 网络教育文凭 成人高考文凭学习时间 两年 两年 三年入学考试 无,随报随学 有,一年两次,春秋两季 有,一年一次,秋季考试、明年春季入学学习方式 网络学习、考前面授辅导 网络学习 函授,邮寄资料、集中辅导学费① 2000-3000元/年 3000-6000元/年 3000-6000元/年毕业周期② 平均两年 平均两年半左右 三年半以上毕业方式 通过课程自学考试后毕业 获得所需的学分后毕业 通过课程考试后毕业 注:①学费计算是以四川大学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班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学费为依据 ②毕业周期以学生从入学考试、开学、学习过程到获取毕业证的平均时间为依据计算。 与社会型自考、自考面授助学班的比较自考独立办班俗称小自考,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由主考学校(如四川大学)和社会助学机构独立承办的自学考试学历班,毕业后颁发自学考试的毕业证。自考独立办班有考试次数多(一年四次)、教学质量优、办学规范、通过率高等优点,而一年远程班就是一种教学形式为网络学习的面向高校自考。 下表是自考三种形式之间的比较和区别:项目内容 自考网络助学班 自考面授助学班 社会型自考毕业文凭 自学考试文凭,完全相同 自学考试文凭,完全相同 自学考试文凭,完全相同学习时间 两年 两年 不定,周期长考试方式 省组织考试 省组织考试 全国统考学习方式 网络学习、考前面授辅导 面授教学,每门课都有系统讲授和复习 个人自学、孤军作战考试时间 每年一、四、七、十月随时安排校考 每年一、四、七、十月随时安排校考 每年一、四、七、十月全部为统考招生计划 须由省考委批准下达计划与指标,专业少,指标有限,规模较小 须由省考委批准下达计划与指标,专业少,指标有限,规模较小 没有指标,完全开放式,人数众多,规模大)教学管理 由主考院校委托助学机构进行严格管理规范教学 由主考院校委托助学机构进行严格管理规范教学 分散无教学管理报考形式 只能由办学机构集体报名 只能由办学机构集体报名 个人直接到自考办报考及格率 及格率较高 及格率较高 及格率较低学费 2000-3000元/年 3000-6000元/年 单科缴费 1111

⑧ 自考网络助学怎样进行网上学习

自考网络都是直播课, 只要有电脑、手机就可以, 没有赶上直播也可以看录播课, 希望回答能帮助到你, 你也可以追问。

⑨ 自考网络助学是必须要通过助学机构,还是自己报名以后,可以报网络助学

自考是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版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权,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可以去当地的自考办、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全日制大学继续教育中心都可以报名。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全部科目并成绩合格,即可申请毕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助学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助学是指社会力量举办与省高等、中等专业自学考试计划同步的各类辅导学校(或站、班,下同),其辅导对象限于本省的自学考试者。学校名称应冠以“自修”或“辅导”字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对办学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要把指导管理自学考试辅导学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对各类辅导学校既要热情支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又要加强具体指导和管理。第四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保证教育质量。第五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应当按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大纲和教材组织自学考试者学习。学习结业后,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颁发单科、专业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第六条社会力量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二、有精干得力并热心为学员服务的领导管理机构。有思想品德好、懂教育和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教学管理,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行政领导和教务负责人。三、有与学校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稳定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四、有固定的校舍、教学设备和经费来源。五、有比较完善的教学、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社会力量举办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七条,取得办学证明后,报省或地(市)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地(市)考办”)审核批准。一、省级单位、驻西安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者,报请省考办审核批准。二、地、市以下单位及驻西安市以外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及其它人员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者,分别报请所在地、市考办审批;地、市审批同意的,应同时抄报省考办备案。第八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需要发布招生广告者,须持有批准办学的考办的介绍信,方可刊登、播放、印刷、张帖招生广告。第九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期填报《陕西省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学期汇报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得借助学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猜题、押题,妨碍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知识;也不得随意停课。第十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向学员收费要掌握节约开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防止收费过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高教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收支规定。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以办学经商,以办学谋私或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第十二条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连续半年以上不进行教学活动,原批准单位应责令其停办。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效益差,或有其他严重问题者,教育行政部门或批准单位应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令其停办。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陕西省高等教育局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考缴费无法支付怎么办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越来越多的企业对就业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很多自考考生选择了自考来提高自己的学历,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鸡西自考报名支付过程中遇到“交费异常”如何操作呢?鸡西自考报名支付过程中遇到“交费异常”,如系统没有提示交费成功,考生可通过登录支付银行卡的网上银行、电话、ATM、柜台等各种方式查询账户内余额。如果相关费用已经支出,但报名未显示成功信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点击报考系统内【重新缴费】按钮,若出现如下页面,那么您不需要任何操作,第二天下午13时再次登录报名,查看交费状态即可。2、点击报考系统内【重新缴费】按钮,如未出现上述界面,可先联系银联在线支付24小时客服热线:95534转6,提供该笔订单编号,查询该订单状态。必要的话,按照页面提示进入银联支付系统,再次完成支付。万一您划走两笔款项给同一笔订单,我们会在报考结束的对帐完成后,将您多划的钱款于考前退回到您报考时使用的银行卡中。这样确保了您成功报考课程,而且不会给您造成损失。自考优势作用是什么?1、提升学历。提升学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为了使自己不落伍,跟上时代的发展,自考是提升自己学历的不错选择;2、提供求职门槛。现在许多大型企业,尤其是教师、公务员、司法方面的考试都需要本科学历,自考是受国家承认的,尽管有些企业不承但总之当你在有真本事时,他就会承认了,公司里本科学历的人加工资时也有你的一份。3、报考研究生。专科生只能在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尽管国家规定允许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但许多大学实际上却不愿招收专科生,会在许多方面设障碍,要求发表论文,加试专业课,英语达到什么水平等。另外,在职获取硕士学位还要有学士学位,如果是专科,今后若想在职获取硕士学位,机会渺茫。4、出国留学。留学许多国家都承认我国的本科学历,尤其是自考,在几种专升本途径中相对难度高,在国际上的认可度非常高,世界上二十几个主要发达国家都承认我国的自考,有了本科,就可以在国外直接报读更高一级学历了。5、参与职称评定。职称评定如今各类职称评定几乎都与学历挂钩,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专科以下基本上没有机会,而许多的单位的主管领导几乎都是由高级职称的人担任的,没有高级职称会丧失许多当主管领导的机会,而没有本科,又会丧失评高级职称的机会。6、一线城市落户。落户口许多一线城市积分落户政策,专科=60分,本科=80分,学位=10分。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由于各银行系统的差异或网络稳定因素,有可能不能及时反馈交费是否成功。考生可在第二天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已经划款,如果确认交费成功并且对应的报名号无误,即使报名系统显示未交费也不会影响报名。

网报系统中的交费状态只针对开通了网上支付的省市而言。只要确定顺利完成了现场确认并已缴费,即为报名顺利,不用再查看网报系统中的交费状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持有的银行卡必须包含在该银行支持的地域范围内,一般要有银联的标志。

银行卡中余额必须大于将要支付的金额。交费前可先通过余额查询功能查看余额,方便支付后确认是否已被扣费。能正常查到银行卡余额,代表此卡可进行网上支付。

支付单号在进入支付界面后的右上角能看到,在支付的过程中,一定要记录订单的编号,如果向报名网站或银联网上支付平台查询支付结果,必须提供订单号,否则查询将非常困难。订单的编号也可以通过报考系统的报考结果查看功能查看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考

自学考试收费管理系统

在发布的“报考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教育考试院网站上进行新生注册,并完成报考科目的选定及报考费的缴纳。自学考试每次报考时,每个报考科目都需要缴纳相应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参照各省考试院的通知。

可以自考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缴费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

各自考考生:广东省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于10月16日至17日举行。2021年10月东莞自考报名报考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2021年10月东莞自考报名报考时间新生预报名时间:7月20日10:00至23日12:00,正式报名时间:7月20日10:00至23日17:00。考生报考时间:7月26日14:00至29日17:00,缴费时间:7月27日10:00至30日17:00。以上是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开放时间。我市考场容量有限,额满系统自动停止报考,请考生合理安排报考时间。点击进入:2021年10月广东自考报名入口:二、2021年10月东莞自考报名条件凡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也可按规定参加我省自学考试。三、2021年10月东莞自考报名报考手续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新考生须先办理新生报名手续,然后才可选择课程报考。已进行过新生报名并取得准考证号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一)新生报名新生报名分预报名和正式报名两个阶段。1.预报名。新生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网址:,下同),从【考生入口】通道进行预报名。根据《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考委〔2018〕1号)规定,新生报名只能选择调整后的专业名称。预报名时考生须录入个人信息并设置个人密码,预报名成功后将得到唯一的预报名号,预报名号仅当次有效。考生预报名成功后还须完成本人手机绑定才能进行正式报名。预报名注意事项(1)预报名时,请在系统中正确填写报名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等),如填写有误,将会导致广东省考试院小程序人脸识别不通过。信息有误的考生请在预报名期间自行进行更正,逾期不能修改。(2)正确绑定本人手机号,不要随意借用他人手机号,绑定有误的将会影响报考课程。2.正式报名。本次正式报名全部网上进行,考生须凭当次预报名号,在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ID:gdsksy)小程序进行正式报名(操作可参考附件2)。报名注意事项(1)正式报名成功后将获得唯一准考证号,所有考生务必牢记。考生身份验证过程中采集的证件照是考生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唯一存档照片(要求见附件3),将用于包括毕业证照在内的所有自考业务办理。因面容特征变化等原因无法线上报名或报名信息(含照片)未能通过审核的考生,可在7月20日至7月23日到东莞开放大学完成正式报名。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电话:,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运河东一路157号。(2)考生须持身份证原件和“粤康码”方可进入东莞开放大学,请考生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全程佩戴口罩,自觉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测温、登记、接受查验。在排队等候时须保持1米以上距离,即办即离开,不要聚集。(3)人脸识别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可先通过预报名网页端检查报名信息是否填写有误,如有误,请考生在预报名期间进行信息更正,然后密切关注人工审核结果;信息正确的情况下,根据小程序提示重新尝试上传相片,多次尝试仍不通过的,按小程序上的规定提交材料,并等待人工审核结果。(二)考生报考所有考生均须在报考前先注册“粤康码”,然后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从【考生报考】通道报考课程,并进行网上缴费。考生报考时如未绑定联系手机,则须先完成本人手机绑定方可报考,需要修改已绑定手机的也可通过报考菜单栏的【手机绑定】功能进行解绑和重新绑定。无法自行解绑手机的,可到当地市考办或其指定单位解绑。考生进入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报考页面,须认真、完整阅读并同意报考须知的全部内容(含《广东省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承诺书》,见附件4)后方能报考。在开展建立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档案试点的地市,考生违背《广东省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承诺书》,当期考试无正当理由缺考2门课程或以上,将被认定为无故缺考,并记入考生诚信报考档案,在省考办组织的下一期自学考试中,在建立诚信报考档案试点的地市只能报考不超过2门课程,非试点地市仍可自由报考。考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报考,诚信应考。考生可根据各考区考位供给情况选择考区报考,每个考生每次考试只能报考一次,且只能选择一个考区参加考试,在保存或修改报考信息时须进行短信验证,以确认考生的报考操作,报考时确认的联系手机和通信地址将作为各级自考办当次考试联系考生的重要渠道,考生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因填写错误或填写他人手机号码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承担。考生在确认报考信息前,须认真核对选择的考区和报考课程是否正确。考区和报考课程一经考生确认,不得增加、删减、更改,确认报考后所交报考费一旦网上缴纳,不予退还。考生缴费后必须再次登录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检查交费状态是否为“已缴费”,以此确认是否报考成功,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各市自考办联系。考生应避免在最后时间报考课程和缴费,以免因停电、网络堵塞等原因导致错过报考和缴费。四、打印准考证考生须在考试开始前10天内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上将载明考生参加当次各科考试的座位信息。准考证用普通A4纸打印,严禁伪造、变造或擅自涂改,严禁在准考证正反面做任何标记。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复检阳性人员、无症状感染者,不得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过程中如遇问题的考生,在考试当周的周三至周五上班时间到东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打印。五、参加考试注意事项(一)所有考生均须凭网上自行打印的当次考试的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用于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不含电子身份证;军人、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可持考籍登记的对应证件)和“粤康码”绿码参加考试。(二)所有考生必须自觉遵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防疫要求(附件5),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要求。考前14天考生应每天在“粤康码”中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情况,如实填写考前14天个人健康信息申报表(附件6),并在接受考前检查时向考点工作人员提供。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复检阳性人员、无症状感染者,不得参加考试。考前和考试中监测、检查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考生,经评估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考生隐瞒身体异常情况,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考生应随身准备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外科口罩)参加考试,按照当地自考办和考点的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考生进入考点,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安排,不得在考点内随意走动,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考试结束后迅速离开考点,不聚集。(四)考生在考试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五)考生要遵守防疫规定和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材料,自觉接受管理。六、2021年10月东莞自考成绩公布与复核申请(一)成绩公布本次考试成绩预计在2021年11月22日左右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合格成绩,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小程序查询全部考试成绩,具体安排请留意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相关信息。(二)成绩复查申请1.申请复查程序。考生如对本人某科成绩有异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参加考试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由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当次考试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后不再受理成绩复查申请。成绩复查仅限于复查答题有无漏评、漏记分、错记分、加错分,评分标准、评分细则以及对答题评分宽严有异议等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2.复查结果告知。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人进行试卷复查后,复核结果将通过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知考生,对复查后发现分数有误的还将书面通知考生(按报考时考生确认的通信地址寄送);考生也可向受理申请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复查结果。七、违规处理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考生,并如实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组织作弊、替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广大考生务必诚信应考。考试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和违规处理决定书将按照当次报考时考生确认的联系手机和通信地址邮寄。考生也可在成绩公布后,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违规处理的相关情况。八、其他(一)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352号),我省自学考试费标准为每科37元。(二)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需考试机构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便利的,应在报考课程前持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当地市考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考结束后不予受理。(三)其他未尽事宜,请考生密切关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微信号:gdsksy)和网站)、东莞市教育局网站(网址:)及“东莞慧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讯息。附件:【附件1-6点击下载】1.广东省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流程图.docx2.广东省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线报名操作指引.docx3.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相片采集标准.docx4,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承诺书.docx5.广东省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防疫要求.docx6.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信息申报表.docx7.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点击查看)8.关于公布2021年广东省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点击查看)热点推荐:干货!2021年10月广东自考报名攻略出炉各省2021年10月自考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2021年自考报名有疑问、不知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立即报考咨询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学考试报名分预报名和正式报名两个阶段。

网上预报名:

1.首先找到你所在区域的教育考试院网站,以广东为例,先找到并登陆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并点击“考生入口”。

2.点击进入“考生入口”后将会弹出以下窗口,请报名考生选择“社会考生预报名”选项按钮。

3.点击“社会考生预报名”,请报名考生认真阅读报名须知,然后点击“我已阅读并理解上述条款,确定”按钮。

4.填写考生基本信息。

5.填写完基本信息并提交成功后,将会弹出以下页面,请考生牢记预报名号和密码,考生凭预报名号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正式报名。

正式报名:

1.登录管理系统后,点击左侧导航栏考生报考,选择报考科目。

2.在“报考科目信息”栏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科目代码,单击“输入报考科目”,就可以选择该科目。

3.科目选择完成后,单击“确认报考信息”,对报考科目进行确认。考生确认报考信息后,即可缴费。

4.考生要再次核对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订单金额,确认无误后,点击“前往缴费”,并在弹出的温提示框,输入考生的证件号码。

3.确认身份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财厅缴费系统。考生仔细阅读缴费须知,然后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可进行缴费。

扩展资料:

自考报考需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中起点升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5.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肄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6.党校及干部函授大学专科毕业人员,不具备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资格。

7.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考生,应持专科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名点报名。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

  •   索引序列
  •   自学考试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   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
  •   自学考试助学经费管理办法
  •   自考缴费无法支付怎么办理
  •   自学考试收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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