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问答 自考本科自考百科
自考问答 > 自考百科 > 自学考试条例第二十条

自学考试条例第二十条

发布时间:

自学考试条例第二十条

发布时间:

自学考试条例第二十条

《山东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完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五条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要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证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这是我们山东的免考细则 应该不会有太大差别 保险起见 你还是跑趟自考办 问清楚 本科一般12们以上 我们山东一年考4次 最快的话一年半就能考出来了 但是拿学位的话需要每门65分以上 还要再加考英语 同课程中的英语不一样 会稍难些 希望这些对你有用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自考的,可以按规定提出课程免考申请,免考成绩已经合格且名称相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办理方法如下:1、每个省份都会发布自考课程免考的详细条件,自考考生在申请自考课程免考之前,要去省份的自考官网,看看自考课程免考的详细条件。2、然后在自考课程免考办理开始之前,每个省份都会发布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3、仔细阅读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注意自考课程免考办理的时间、需要的资料等信息。4、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上所示的入口。5、按要求认真填写自考课程免考的相关内容,上传资料,并缴费。6、网上审核通过后,携带相关材料,根据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所示时间,进行现场确认。7、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登录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页面,查看自考课程免考审核结果。

广东自考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能否参加下一次考试?广东自考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能参加下一次考试。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能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批准后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第四条 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第五条 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六条 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筒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市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八条 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第十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由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指导小组。专业指导小组由有关普通中专学校的校长、专业教师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协助考试部门做好本系统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应考者的助学辅导和教材订购,在专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第三章 开考专业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核后,属高等教育方面的报全国考委审批,属中等教育方面的由省考委审批。第十三条 凡我省急需而目前又无开考条件的专业,可以与兄弟省、市协作开考。第十四条 开考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主考学校或第十条规定的专业指导小组;(三)有符合要求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四)有保证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但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可不受专业目录限制,依靠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联合开考某些专业。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第十七条 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开考的专业,应在首次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也应在该课程考试半年前公布。第四章 考试办法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根据全国考委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中专为二至三年,大学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至五年。第二十条 开考专业每年举行两次考试。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办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考试成绩由市、县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通知应考者,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在我省开考专业的范围内可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或委托开考此专业部门的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地域上必要限制的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按省考委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的专业,自学考试部门不接受个人报名,由有关系统按规定组织集体报名。在职人员报名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准假,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同类的第二专业时,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凡要求免考课程者,必须按照省考委有关考籍管理规定办理免考手续。第二十四条 自学考试一般以县(含县级市)为单位设考场。设考场的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人员;(二)有一支能胜任考场管理和监考工作的队伍;(三)有适合作考场的中等以上的学校;(四)考生在一百五十人以上。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县不能设考场。有条件的市也可以市为单位集中设考场。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五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或市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性学习环节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自学考试中专或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七条 自学考试的在职应考者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获取专业证书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的可取得专业证书。第二十八条 劳改、劳教人员应考者,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政治鉴定合格,才能取得毕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第六章 社会助学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我省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托单位承担办学责任;(二)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三)有一定的教学场地和设备;(四)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力量;(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凡举办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刊授、面授等形式的辅导班、中心或学校,应按照省考委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所在地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审批。第三十三条 举办社会助学的单位可以向被辅导者收取一定的学杂费,在财务管理上应接受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五条 自学考试的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获得者,其专业证书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第八章 考试经费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所需自学考试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任务轻重妥善安排。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省考委提供考试补助费。具体标准可根据应考人数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委托开考专业部门同省考委商定。第四十条 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应按省考委的规定缴交报考费。所收报考费由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掌握,并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四十二条 凡管理不善、考纪考风差的考场,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省考委可予以撤销。第四十三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含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破坏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漏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七月二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章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我省自学考试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自学考试简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参加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费用低廉。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考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那么关于自考专科有哪些考试要求呢?

自考专科的考试要求详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要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自考可以跨市考,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常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可以,考生可分别报考专科、本科段各专业,也可同时报考同一专业的专科和本科段,但毕业时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简称,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1、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5、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考本科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自考省内换城市怎么办?自考跨市转考怎么办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自考省内换城市怎么办?自考跨市转考怎么办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自考省内换城市怎么办?转考一般是指因专业学习、停招或工作地变动等变动而需要更新专业考试信息或考点,转考需要进行办理的考试手续,方便学生部分考试成绩合格或及时毕业等。自考省内换城市怎么办自考省内换城市后可以申请省内转考的,通过省内转考后即可在所在城市进行报名与考试。考生携带本人转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等证件到转出市自考办,填写省内转考申请表,经同意后加盖公章;市自考办将统一上报转考申请登记表上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同意后将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送交转入的市自考办;同时省招考中心将学生转考信息记入信息库,完成转考手续。转考手续一般集中时间进行办理,由自考办发布办理转考时间,届时学生可进行申请转考。不同省市要求自考转考不同,比如广东等部分省份,省内不需要申请转考手续,可在广东省内城市进行重新报考,毕业时持身份证件、原准考证、现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等资料申请提交给自考办,做合并处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结束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秋)批次开始,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试点工作结束,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现已全面停止招生。其他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形式及成人学历提升的途径,可咨询猎考网。自考如何进行转考?自考转考的流程是什么?自考是可以进行转考的,考生如果对转考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转考的基本流程操作。自考转考也就是说将考籍档案一起转到该地区,一般分为省际间转考和省内转考,另外还有专业转考,专业转考也就是说参加自学考试可以改报专业,但由各地自考办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从严掌握。自考转考要求和流程:1.首先要在需要转入的省市报名,取得需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2.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需要携带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以及转入省市的准考证,到转出考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3.在办理过程中考生本人一定要认真复查《考籍转移通知单》中转出的科目和成绩,核对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并将准考证交回招考办。4.各地考办办公时间不一样,考生们一定要注意办公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转出省市考办开具的转出证明,和两个省市的准考证、身份证办理转入手续。申请专业转考的考生们应该携带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在报名前向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然后经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后,才可以改报专业。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办同意后,可改报相近专业参加考试。自考可以跨市考吗自考可以跨市考,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扩展资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常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自考是否可以跨省报名,自考可以转考吗?自考是否可以跨省报名?自考是否可以转考?可能很多的考生都对此有一些疑问,那么,接下来,教务老师就根据考生们的常见问题,给出一些问题的解答。1.自考能否跨省报名?自考是可以跨省报名的,因为自考报名不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只需要身份证,所以自考没有地域限制,没有规定说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考试。比如你是广西人,现在在广东工作,那么你可以直接在广东报考自考,然后参加考试就可以了,是很方便的。广东自考报考是不限制考生的居住地的,外省的考生可以在广东报考自考,广东地区的考生也可以去外省参加自考。但是有一定需要注意的是,有部分省市自考报名有户籍和社保限制。2.在A省自考可以报B省的学校吗?这样是不可以的。可能有些考生会有一个疑惑,自考没有地方限制,为什么不可以呢?因为自考是以省为单位的,比如,在广东报考自考,报考的学校只能是广东省内的学校;广东地区的考生可以去外省参加自考,也就是跨省,报考的学校只能是报考省份内的自考学校。3.在A省报名后能在B省考试吗?这样也是不可以的。比如你报了广东省的自考,就要在广东省内进行现场确认(现在疫情原因,暂时不现场确认),在指定地点参加每一科目的考试,在其他省份是不可以的。4.在A省自考到一半可以转考B省吗?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前面说自考报名地和考试地不能跨省,那假如在广东省报名了自考,后来因为工作原因去了广西省,但自考还没考完,这时候怎么办?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是不能再在广西考广东的自考的,但是可以进行转考,把考籍转到自己现在所在的省份,就可以继续完成没考完的课程了。自考想更换个地点参加考试怎么办?不可以随时跨省考试,但是可以办理转考手续,把自考转过去,以后全部都在一个地方固定考试,省内转考的手续各省不尽相同,一般是向所在地(市)自考办提出审请,经省级自考办批准或备案,准销旧准考证、换发新证,然后到转入地(市)继续应考。自考转考可分为两种情况:1、地点在本省内变动考生在网络上进行申请即可,无需到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书面手续。(1)考生直接在转入地作为新生报考,取得准考证,并参加考试,考后半年可登录本省教育考试院网网站→自学考试→网上转考,办理转考申请。(2)考生网上转考申请成功后,下载打印转考审核结果,通过完所有自考考试科目之后,在毕业申请时,将此单上交自考办即可。(3)网上转考时间:上半年2月1日—5月25日,下半年8月1日—11月25日(具体以各省当年的公布的时间为准)。2、地点转移到外省如果你是去到另外一个省份,则一定需要申请转考,把自己已考科目的成绩及考籍转到接下来要在那考试的省。具体的自考转出省份流程如下:(下文中“转出省市”代表原来生活的省市,“转入省市”代表变动后生活的省市)。1、取得准考证:首先,在需要转入省市进行自考报名,取得转入省市的准考证。2、办理转出手续:你需要带着转出省市和转入省市的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到转出省市所在区、县(市)自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办理转出手续过程中要认真复查《考籍转移通知单》中转出的科目和成绩,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届时自考办会给你一份《省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3、办理转入手续:考生应在转入地作为新生报考取得准考证并参加考试后办理,随带准考证、外省自考办介绍信和成绩证明办理转入手续。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专科没有要求。但考本科必须要有专科毕业证,才能在考完本科的时候领取本科毕业证。

也可以专科本科一起读,只不过想要领取本科毕业证的话,还是要把专科读完的。自考考完试能拿到本科毕业证的。但是必须是读完专科。

扩展资料

自学考试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自学考试

网上报名:1、登陆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考办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5、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现场报名:1、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

单科成绩合格证大多数省市没有时间限制,有些省份一个科目合格之后是8年有效期。具体可以咨询所在省的当地自考部门。全国自学考试时间一般如下: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自2015年起大部分地区已将考试次数调整为4月和10月两次;

详细情况请咨询所在地自考办。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

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各地的报考流程不一样,需要参照各省制定的自考规定细则进行报名。

1、教育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

(1)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四章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1)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2)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自考条例第二十条是什么

不需要到主考院校的城市考试,在报考地参加考试即可。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参考资料: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广东自考规定:考生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可在省内不同市、县(区)报考。

自考可以跨市考。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

自考可以跨市考,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常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索引序列
  •   自学考试条例第二十条
  •   自考条例第二十条
  •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   自考条例第二十条是什么
  •   返回顶部

自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