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问答 自考本科自考百科
自考问答 > 自考百科 > 自学考试条例

自学考试条例

发布时间:

自学考试条例

发布时间:

自学考试条例

可以的,在校大学生参加自考本科,部分课程还可以办理免考。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在校生可以申请免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有效期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的课程。

扩展资料:

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一般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一般专科专业的考试课程不少于15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本科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20门,总学分不低于125学分。

目前自考社会助学的主体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

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安排主要是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安排在四月下旬的第一个周六和周日,下半年安排在十月下旬的第一个周六和周日。目前还有部分省市在每一月和七月也安排一些课程的考试。

自考毕业证书自2001年6月起全国已实行电子注册、备案制度。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认证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常见问题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实行宽进严出,报考限制小。自学考试是报考限制是非常小的,一般不受年龄、性别、学历等限制,考生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报考自考。当然,关于自考可能有很多的考生有很多的疑问,下面我们集中来谈谈自考的报考方面的问题。一、自考报考要求是什么?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要求参加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申请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层次毕业证书的考生,需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层次学历证书。各省的报考要求可能有略微的不同:例如湖北省自考要求: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2.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3.助学班考生应按所在主考学校要求报名。二、自考有入学考试吗?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实行宽进严出,不需要入学考试。三、自考的主考学校是什么?依据目前《条例》规定,主考学校是担负部分自学考试职责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遴选并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协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开展专业和课程等相关的自学考试工作,包括参与课程设置及课程考试标准制定、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副署等。温馨提示:犹豫和等待才是升本路上最大的障碍!关于提升学历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找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

自学考试条令条例学

自学考试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中起点升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5.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肄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6.党校及干部函授大学专科毕业人员,不具备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资格。

7.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考生,应持专科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名点报名。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

扩展资料:

自考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官方网站可查询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在学信网可查询,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自考没有入学考试,考生参加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可申请毕业,颁发学历证书。湖北每年有三次考试,不同地区的考试次数有差异。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材”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自者应当有更深厚奖条件鼓励更多的自学者报名参与考。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及应用专业(专科)课程设置: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学分 1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3 04729 大学语文 4 4 00012 英语(一) 7 5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7 6 02198 线性代数 3 7 04730 电子技术基础(三) 7 8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5 9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4 10 02142 数据结构导论 4 11 02318 计算机组成原理 4 12 04732 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 5 13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4 14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4 15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4 合计 68 工业自动化专业(独立本科)课程设置: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学分 1 03708 中国近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10 5 00420 物理(工) 6 6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3 7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3 8 02365 计算机软件基础(二) 5 9 02290 C++语言程序设计 3 10 02291 自动控制理论(一) 6 11 02293 检测与转换技术 3 12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5 13 02294 微机控制技术 4 14 02297 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 4 15 02296 控制系统数字仿真 3 16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4 17 10346 毕业设计 合计 7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流程示意图如下申请上海交通大学学士学位的条件: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沪学位办 [2006]4 号文件精神,从 2006 年起,凡是我校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毕业的考生,申请授予学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者必须由本人向交大自考办提出申请;2. 申请者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设计成绩必须中以上(含中);3. 申请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 3 级)考试(以下简称 PETS-3 )或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有本人向交大自考办提出申请参加毕业当年度一次英语四级考试。 2005 年 6 月前英语四 、 六级合格证书视为有效 , 所有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 PETS-3 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四级考试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4. 对于毕业当年仍未通过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要求者 或自己未提出申请学位者 , 不再补授予学士学位 。

自学考试报考条件有哪些?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要求参加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申请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层次毕业证书的考生,需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层次学历证书。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1、不限年龄:参加自学考试的前提是你已经拥有了自己的身份证,自学考试建档的时候,是需要用你的身份证进行注册的,并不是说你在上小学的时候就可以报考参加自学考试。2、不限职业:在职、在校、待业、退休等等,不管你目前处于哪种职业何种状态,均可报考参加自学考试,入学门槛非常低。3、已受教育程度:初中、高中、大专、本科、研究生等,依据考生目前的最高学历确定。无论考生是何种受教育程度,均可注册建档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4、自学考试专科: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没有学历要求,考生考完专业计划内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即可申领专科毕业证,达到专科学历层次。目前仅有少数省份还在开设助学自学考试专科,比如四川,重庆已于2018年停止招收。5、自学考试本科:任何受教育程度的考生都可以注册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是申请本科毕业时,必须出具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学信网可查)方可办理。也就是,没有大专学历的考生,即便通过了自学考试本科的所有科目考试,也无法申请毕业。所以高中学历的考生想升本科,最快的方法是专本套读,在自学考试本科期间同时报考成教专科或者网教专科。在拿到专科毕业证的同时,也考完自学考试本科,顺利申请毕业,而不用等拿到专科毕业证再去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延误了升本科的时间。报考本科段的考生,须是国民教育系列(包括普通全日制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等)专科以上毕业生,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时须交验上述学历毕业证书(报考时不须验证),报考时按各专业要求分类报考。考生需具有国家承认的正式专科学历者方可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党校及干部函授大学专科毕业人员,不具备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资格。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考生,应持专科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考点报考。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报考本科段的具体规定参见所报专业的开考计划。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考试参加者(以下简称考生)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考生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在取得一门以上(含)课程合格成绩后,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考生在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完成主考学校毕业考核或论文答辩等其他教学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可获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自学考试的学习形式有哪些?考生进行自学考试的课程学习,可以使用学习资料进行自学,也可以参加由社会助学机构提供的面授或网络辅导教学。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权衡考虑选择学习形式。需特别提醒的是,在选择参加社会助学(包括网络助学)时,应选择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自学考试助学办学许可资质的机构,并仔细了解其教学服务实际情况,切勿轻信个别机构的诱导性不实宣传或承诺。自学考试是否控制及格率?自学考试是标准参照性考试,根据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要求并依据指定的学习教材,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课程的一般水平及要求组织命题,以考生在答卷上反映出的课程学习达到程度进行成绩评定,不设置考试及格率限制。自学考试不设补考,课程考试不合格,可参加本课程下一轮次考试。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军队条令条例自学考试

有的地方行,有的不行,兵种不同。 过了新兵连,就不苦了~ 混段时间,用手机没问题.

入伍时要带齐“三带”1.带上文化学习资料。随着本市应征青年学历的逐年提高,在入伍后报考函授大学、自学考试、技术培训、报考军校的青年逐年增加,如因没带文化学习资料,会给入伍后的再深造带来不便。

2.带上文化体育器材。入伍后,遇到连队文艺演出、学雷锋等活动时,有特长的新兵可以用自带的口琴、笛子、理发工具等一展身手。

3.要带上一套便装。新兵入伍后,部队会发放服装、鞋帽等物品。但因部队有非公外出不得着军装的规定,所以请家长在孩子入伍时要携带一套比较得体的便装。

三种物品不能带1.留下传呼机、手机。往年,个别新兵到部队后,纷纷用传呼机、手机与家人保持联系,这既违反了部队条令条例的规定,也影响了部队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目前,大部分部队均安有公用电话,新战士与家人联系比较方便。

2.留下身份证。新兵应征入伍后,部队会发放士兵证,按照规定,一名战士不能具有身份证和士兵证双重身份。3.留下随身饰物。有些青年在入伍前喜欢佩戴如项链、戒指等饰物,但部队是一个特殊的武装集团,部队要求军人不准佩戴各种饰物,而且佩戴饰物也容易在训练时发生事故。

可以的哦,有包裹的,本科一年半毕业,是湖南的大学

肯定够详细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第三章 开考专业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第四章 考试办法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第六章 社会助学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八章 考试经费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可以,第一学历在高中以上(包括)就可以

自学考试条例第二十条

《山东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完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五条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要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证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这是我们山东的免考细则 应该不会有太大差别 保险起见 你还是跑趟自考办 问清楚 本科一般12们以上 我们山东一年考4次 最快的话一年半就能考出来了 但是拿学位的话需要每门65分以上 还要再加考英语 同课程中的英语不一样 会稍难些 希望这些对你有用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自考的,可以按规定提出课程免考申请,免考成绩已经合格且名称相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办理方法如下:1、每个省份都会发布自考课程免考的详细条件,自考考生在申请自考课程免考之前,要去省份的自考官网,看看自考课程免考的详细条件。2、然后在自考课程免考办理开始之前,每个省份都会发布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3、仔细阅读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注意自考课程免考办理的时间、需要的资料等信息。4、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上所示的入口。5、按要求认真填写自考课程免考的相关内容,上传资料,并缴费。6、网上审核通过后,携带相关材料,根据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所示时间,进行现场确认。7、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登录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页面,查看自考课程免考审核结果。

广东自考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能否参加下一次考试?广东自考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能参加下一次考试。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能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批准后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第四条 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第五条 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六条 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筒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市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八条 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第十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由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指导小组。专业指导小组由有关普通中专学校的校长、专业教师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协助考试部门做好本系统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应考者的助学辅导和教材订购,在专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第三章 开考专业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核后,属高等教育方面的报全国考委审批,属中等教育方面的由省考委审批。第十三条 凡我省急需而目前又无开考条件的专业,可以与兄弟省、市协作开考。第十四条 开考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主考学校或第十条规定的专业指导小组;(三)有符合要求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四)有保证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但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可不受专业目录限制,依靠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联合开考某些专业。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第十七条 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开考的专业,应在首次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也应在该课程考试半年前公布。第四章 考试办法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根据全国考委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中专为二至三年,大学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至五年。第二十条 开考专业每年举行两次考试。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办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考试成绩由市、县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通知应考者,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在我省开考专业的范围内可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或委托开考此专业部门的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地域上必要限制的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按省考委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的专业,自学考试部门不接受个人报名,由有关系统按规定组织集体报名。在职人员报名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准假,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同类的第二专业时,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凡要求免考课程者,必须按照省考委有关考籍管理规定办理免考手续。第二十四条 自学考试一般以县(含县级市)为单位设考场。设考场的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人员;(二)有一支能胜任考场管理和监考工作的队伍;(三)有适合作考场的中等以上的学校;(四)考生在一百五十人以上。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县不能设考场。有条件的市也可以市为单位集中设考场。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五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或市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性学习环节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自学考试中专或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七条 自学考试的在职应考者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获取专业证书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的可取得专业证书。第二十八条 劳改、劳教人员应考者,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政治鉴定合格,才能取得毕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第六章 社会助学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我省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托单位承担办学责任;(二)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三)有一定的教学场地和设备;(四)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力量;(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凡举办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刊授、面授等形式的辅导班、中心或学校,应按照省考委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所在地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审批。第三十三条 举办社会助学的单位可以向被辅导者收取一定的学杂费,在财务管理上应接受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五条 自学考试的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获得者,其专业证书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第八章 考试经费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所需自学考试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任务轻重妥善安排。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省考委提供考试补助费。具体标准可根据应考人数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委托开考专业部门同省考委商定。第四十条 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应按省考委的规定缴交报考费。所收报考费由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掌握,并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四十二条 凡管理不善、考纪考风差的考场,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省考委可予以撤销。第四十三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含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破坏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漏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七月二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章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我省自学考试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自学考试简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参加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费用低廉。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学考试军队条令条例学

你好。 自己最好买个大旅行箱。好放自己的私人用品。袜子、内裤一定要多买。袜子买10双都不多,因为平时训练量大。跑步多。袜子很快就跑烂了。内裤自己带吧。部队发的容易拿错,大家都一样。可以带一套便装盒自己的鞋子。下连之后表现好的是可以外出的。还有什么花露水、止痛水(推荐云南白药喷雾剂)、治脚气方面的药、治癣方面的药、带几盒好点的感冒药(部队卫生队的药都很烂,治疗效果不佳),自己可以带个好点的笔记本和钢笔。休息时候可以写写日记之类的。数码照相机也是可以带的。但是不可以照武器装备。可以照点平时的生活照。还是挺好的。(平时交给连队保管,拍的照干部或者班长会检查的)钱就带1000吧。用不到什么钱。有点做备用就行了。其他东西就不用带了。部队会发的。不发的基本是不能用的。什么首饰之内的东西就不要带。违反纪律的。(手机、MP3、MP4等电子产品时禁止携带的。用手机要看部队。新兵时绝对不能用的) 衣服你别担心。除了外出,在部队就一定要穿军装的。到了部队是还会发几套的,别担心。自己就带一套便装就行了。你第一年都不知道能出去几次呢。 新兵连完了。训练会更苦。新兵的训练其实很简单。只是你不适应部队的生活训练而已。你适应自然就好了,到了连队的训练量一般会更大。 年龄是没关系的。我去当兵的时候才16岁。这个没有任何影响。只要你到了部队。一切都好说了。 希望帮到你!

可以,第一学历在高中以上(包括)就可以

你可以参加军队的自学考试以下资料仅供参考。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自考简介自学考试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级学历考试。它具有灵活开放、宽进严出、严格规范的特点。无需入学考试,没有年龄和学习年限的限制,投入少见效快。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信誉和认可度,享有国民教育同等学历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积满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二、报名办法(一)报名条件。军队和武警官兵及部队职工等,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均可报考。具有高中(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可报考各专业专科段,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各专业本科段。(二)报名程序。考生报名需经团以上政治部门审批。报名每年两次,5月份报考当年10月份开考课程,11月份报考翌年4月份开考课程。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考时要填写《考试课程申报表》,并交纳考务、教材等费用。首次报考的新生还需填写《考生报名登记表》,交6张近期大1寸免冠蓝色背景彩照,经考区、大单位考办审验、汇总后,报专业考委办公室注册,发给准考证。(三)报考要求。考生根据每年公布的考试科目,选择报考课程。每人每次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4门。三、免考办法(一) 免考资格。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以上全日制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自学考试毕业生,均可按规定免考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具有专科学历的考生,可免考专科段课程中同名称、同层次的课程。专科段考生最多可免考3门课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可免考本科段所设课程中同名称、同层次的课程。本科段最多可免考4门课程。申报免考英语课程的考生,须取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证书(CET4)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证书(PETS-3)。(二) 免考程序。考生持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成绩单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审核盖章),在报考时间内向考点提出申请,填写《免考课程申报表》,缴纳免考手续费。考区、大单位考办审核合格后,报主考学校审查,专业考委审批。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一次免考事宜。四、转考办法考生复员、转业、工作调动等,无法在原考办(考区)参加考试时,可根据自己的去向,向原考办(考区)提出转考申请,经批准后持本人《准考证》和转考介绍信,到新的考办(考区)办理转入手续。其在原单位考试通过各门课程,新考办(考区)均予承认。五、学历证书考完全部课程,成绩及格以上,达到规定学分,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全国统一自考证书查询网址:六、专业及课程设置(一)专科课程 总学分: 70/72学分1、*00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 2、*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33、*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0010大学语文(专)45、*0012英语(一)7 6、*0020高等数学(一)67、*2269电工原理(含实践)7 8、*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59、*2384计算机原理4 10、2363通信原理411、*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 (含实践)4 12、*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413、*2650组织与管理概论 4 14、7055军事通信管理515、7054军事高技术与军兵种知识16、三选一(1)7056信息作战概论6 (2)6973信息作战技术4 (3)7057战术通信(含实践)6

条令:条文法令,今多指用简明条文规定的行动的准则。条例:分条订立的规则、章程。条例作为文种意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

  •   索引序列
  •   自学考试条例
  •   自学考试条令条例学
  •   军队条令条例自学考试
  •   自学考试条例第二十条
  •   自学考试军队条令条例学
  •   返回顶部

自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