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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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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述题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是什么:“明刑弼教”强调重视教化,慎用刑罚。朱元璋建明以后,认为自己所处的是一个乱世,因此要用重典且进一步认识到应通过重典治民和重典治吏来实现“重典治国”。是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体现。为什么:因为明代统治者认为,元朝的灭亡在于法度太滥、太乱、“废弛”。而且这与朱元璋个人经历有关。所以朱元璋在施用“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明刑”和“重典”的作用.朱元璋明初重典治国政策的理论依据就是“明刑弼教”思想。他继承了朱熹思想。朱熹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刑与德礼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因此没有先后之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这就为统治者借口弼教无节制地施用刑罚,推行重典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此时的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张相联系。怎么办:重典治民——针对犯而不止的社会应“严刑以制之”,使民知重刑之威而畏于犯罪。这样就能达到重典治国的目的。评价:明初推行的重点治国的主张,虽然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有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但是重典治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造成法制的畸形发展更是不能低估:1重典治吏思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的问题而且此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挫伤了官吏的积极性。2重典治国思想的推行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至,真正形成封建社会后期的苛刑峻罚的形态。激化社会矛盾,激起人民反抗。2.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是什么: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特点为“无为而治”。为什么:汉初由于秦朝苛政和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所以不得不采用比较缓和的政策,强调安民,不扰民,与民休息,奉行黄老思想,,崇尚道家的清静无为。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怎么办:在经济上,强调轻徭薄赋;在法律思想制度上强调的约法省刑,(法律要尽量少些)影响:使社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汉武帝之后:是什么: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为什么、怎么办:为了适应大一统的需要,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策略,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各家之长。系统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的理论依据就是著名的“天人感应”说。评价: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武帝以后的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不知道你具体要什么,所以就把不久前整理的题给你吧。是需要这样的题的话,可以给我你的邮箱。我再发一些名词解释给你吧。

2012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中国法制史任务1答案一、填空题(共 8 道试题,共 30 分。每空3分)1. 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2. 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刑名从商) ”。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3. 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已恶而掠美)”。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4. 《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5. 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6.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7.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质剂),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 试题满分:6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第 2 空、 满分:3 分 8. 礼制的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试题满分:6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第 2 空、 满分:3 分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1. 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D)。A. 墨刑B. 劓刑C. 刖刑 D. 宫刑 满分:3 分2.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 )。A. 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B. 天命与天法罚C. 德刑并用与德主刑辅D. 法网严密 满分:3 分3. 夏朝有五种刑罚,共(D)条。A. 五百B. 一千C. 二千D. 三千 满分:3 分4. “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D)。A. 昏B. 墨C. 贼D. 杀 满分:3 分5. 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C)的刑罚。A. 斩B. 戮C. 醢D. 脯 满分:3 分6. “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B)。A. 习惯B. 战争动员令C. 祭祀 D. 礼仪 满分:3 分7.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C)上。A. 竹简 B. 丝绢C. 铜鼎 D. 龟骨 满分:3 分8.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D)。 A. 《九刑》B. 《汤诰》C. 《汤刑》D. 《周礼》 满分:3 分9. 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的人是春秋郑国的(D)。A. 孔子B. 叔向C. 商鞅 D. 子产 满分:3 分10. 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B )。A. 窃盗罪B. 强盗罪C. 大逆罪 D. 抢劫罪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1. 西周礼治的核心是(AB)。A. 亲亲B. 尊尊C. 礼不下庶人D. 刑不上大夫 满分:3 分2. 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ABCD)。A. 刑B. 命C. 诏D. 典 满分:3 分3. 商朝的监狱称作(ABC)。A. 圜土B. 牖里C. 囹圄 D. 夏台 满分:3 分4.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ABCD)。A. 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B. 夏朝法律非常残酷C. 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D. 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满分:3 分5. 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A. 誓 B. 礼C. 遗训D. 殷彝 满分:3 分6. 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 BC )。A. 刑 B. 公正、不偏不倚 C. 限制、强制D. 律 满分:3 分7. 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CD)。A. 过失B. 故意C. 偶犯D. 惯犯 满分:3 分8. 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BCD)。A. 明德慎罚B.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C.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D. “重其轻者” 满分:3 分9.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CD)。A. 夏朝的王位继承实行禅让制B. 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C. 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D. 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满分:3 分10.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ABC)。A. 《汤刑》 B. 《汤誓》C. 《汤诰》D. 《太甲训》 满分:3 分四、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 分。)1.9错误,其余正确1. 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叔向的反对。 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2. 春秋时期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3. 炮烙是商朝死刑处决的方法。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4. 商朝末期,王位继承制度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5. 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6. 夏启在与有扈氏作战时,曾在“甘”这个地方发布命令。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7. 商朝的监狱沿袭夏朝的名称,叫做圜土。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8. 刑、法、律是我国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称。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9. 夏启通过禅让制获得夏王朝的统治权。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10. 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

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这句话的意思是近代人程树德,曾经评说,南北朝的各个朝代的法律,北朝的都由于南朝的以北朝的齐最为严谨。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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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自考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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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做完•~一起分享一下吧~~~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一、1.禹刑 2.汤刑3.九刑4.杀5.醢6.兄终弟及7.媒氏8.神权法指导思想9.田里不鬻10.七出二、ADABDDCBAD三、1.ABC 2.ABCD 3.ABC 4.CBD 5.ABCD 6.ABCD 7.BC 8.BCD9.ABC 10.ABCD四、名词解释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一、单项选择题BCDACCDDBD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CD 4.ABCD 5.ABCD 6.BCD 7.BD 8.ABC 9.ABCD 10.BC三、名词解释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2.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4.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四、案例分析1.缇萦上书救父。(1)奴隶制五刑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4)秦汉的徒刑种类。答:秦朝的徒刑: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A .髡钳城旦舂(5岁刑)。B. 完为城旦舂(4岁刑)。C. 鬼薪白粲(3岁刑)。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F.“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2.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1)“八议”的内容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2)“十恶”的内容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3.胡蓝之狱(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其次,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答:清政府立宪举措: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意义: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答: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1. 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1夏有乱政,而做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2. 商朝王位继承的变化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后期实行嫡长继承制。3. 西周定罪量刑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5刑罚世轻世重4.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并辅以亲亲尊尊的思想。5. 战国的立法思想1不论血缘和贵贱只要犯罪除了国君都要按法律论罪2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3定罪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6.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所著,是封建社会第一部初具体系法典。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7. 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及其历史意义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叔向反对,晋国铸刑书于鼎遭到孔子反对。历史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8.奴隶制五刑墨:在罪犯脸上刻字并涂以墨。劓:割鼻子。剕:断足。宫: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死刑9.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10.秦朝经济立法(四个方面)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2)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3)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有在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可以吃掉肉上缴狗皮。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1)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2)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数。(3)庄稼生长后下了雨,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4)要报告受灾的顷数。(5)把文书最快的送到朝廷。(6)粮仓要专职管理,粮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朝每年产品数量和规格都要通过朝廷的“命书”决定,擅自改变产品规格的,负责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2关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能与符合质量标准的混在一起,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要惩罚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 在三种法定货币中,黄金贵重,为上币,使用不广,多用于大额支付;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使用最广;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使用不广。秦朝严禁民间铸钱。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11.汉的立法指导思想前期是轻傜薄赋,约法省刑。后期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12.春秋决狱要旨在审理案件时候,要根据犯罪事实,考虑行为者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的就要加以惩罚,不必等其成行为。首犯要从重处罚。如果只有犯罪没有犯罪动机的,应当从轻发落。13.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14.先请就是请示皇帝裁断。是汉朝一定级别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能处理,要请皇帝根据其情况裁断。15.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墨,劓,剕,宫,笞,杖等等。汉文帝废除肉刑制,取消墨、劓、剕刑,将墨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16.八议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17.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18.开皇律是隋朝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的法典,规定了新封建五刑,八议之制,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19.十恶谋反: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家庭内部殴打和谋杀尊亲属行为。不道:罪犯手段残忍 大不敬: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不孝:不孝道。 不睦:亲属内部不和睦。 不义:非血缘关系做出违反道义事情。 内乱:亲族内做出混乱人伦行为20.唐朝的法律形式律:是法典。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21.唐律疏议的篇目名例律: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卫禁律:关于警卫宫殿,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职制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户婚律: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的规定。厩库律:是关于保护官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擅兴律: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以及禁止擅自兴兵、兴造的法律规定。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诈伪律: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不能编入其它篇的内容,皆编入此篇,如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的法律规定。捕亡律:主要关于追捕逃犯。断狱律:主要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22.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以敕代律加入其中。它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23.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看详断例: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的决定。24.明朝严惩贪官污吏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所以在大明律中对于受财枉法的,监守自盗,执行监察职务的犯罪都规定严惩。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25.严禁 臣下结党《大明律》规定在朝官员,结交朋党,紊乱朝政的,如果犯罪,处死。大小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等同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罚。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26.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在两汉时期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制定魏律将“八议”入律,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另外“官当”入律,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开皇律》吸收了“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了“例减”,确立议,当,赎,减制度。唐朝时期依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1、八议。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3、减。4、赎。5、官当。6、免官。元朝:蒙古人犯罪享有许多法律,如蒙古人犯罪一律不准拷掠,除死罪外,概不监禁,甚至也不执拘。蒙古人犯窃盗,不剌字,如果刺字,官吏要受仗刑和撤销职务的处分,蒙古人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只能由受理蒙古人的专门机关大宗正府决断。清朝:旗人犯法要到专门的司法机构受理。27.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土地立法和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奴隶制时候土地是“田里不鬻”。封建制时候土地汉朝制定法律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盗卖土地处以重刑,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唐朝是均田令:口分田是国家所有占八十亩不许买卖,永业田是私人所有占二十亩可以继承。婚姻家庭立法:七出1不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有恶疾6口多言7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28.中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历朝主要法典的沿袭战国时期《法经》,汉朝《九章律》,北齐《北齐律》,隋《开皇律》,唐《贞观律》 《唐律疏议》,《大唐六典》,宋《宋刑统》,明《大明律例》,《大诰》,清《大清律例》29.钦定宪法大纲内容意义内容:1君上大权:皇帝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并总揽司法权。2臣民权利义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30.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和内容不摆脱旧律,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31.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系:将非科刑定罪内容一概删除和确定新的刑法内容。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新体系。32.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2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等法律内容。33.十九信条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34.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不平等条约的一种非法特权。凡享有这个特权的国家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人员或司法机构按其该国法律裁判。35.会审公廨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是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一起审断。3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内容特点意义性质:南京临时政府具有宪法性质组织法内容: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参议员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产生特点: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37.临时约法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特点:1限制袁世凯的权利,改总统制为内阁制。2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和扩大参议院的职权。3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意义: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38.北洋政府的司法体系1普通法院体系:大理院,高等审判院,地方审判院,初等审判院。2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3特别法院: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 4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39.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40.中国土地立法大纲内容: 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设立人民法庭。意义:通过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的革命热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41.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1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和民主平等权。2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逮捕人犯要证据充分,保护,禁止侵犯人权,公务人员侵犯人民权利的除惩办还要对被害人依法赔偿。42.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4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内容: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意义: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44.陕甘宁边区市政纲领内容: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3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意义: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改善工农生活,镇压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反映了抗战时期宪法的主张。45.马锡五中国著名人民司法工作者,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答案

【 #自考# 导语】《外国法制史》是一本关于外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本书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出版多年,重印多次,几历修订,愈臻完善。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四】》供您查阅。 一、财产法 1、英国财产法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地权或地产权;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如债权、股票、专利权等)。此分类法源于中世纪英国法中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这两种诉讼形式,大体相当于罗马日耳曼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但又有不同,即租借地(租赁地)被视为动产。 2、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特点 至今从理论上讲,英王一直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其他人只能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他们只能按照一定条件和期限占有、使用和取得利益,所受这些的限制总称为“土地保有条件”。因此,个人所能享有的土地权利在英国法中叫做“地产”或“地产权”,虽然有时也叫“所有权”,但都是英王的租产,成族人都是英王的租户,都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或“附带义务”。 根据占有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有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自由租佃有骑士役租佃(即军事租佃,条件:为国王提供一定的骑士服役)和交租租佃(条件: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或农业劳役)。 最初租户土地以终身保有为限,不得继承和转让,死后仍将地产交还,这叫终身保有的地产。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原佃户死后,土地可由其直系后代继承。授予土地时可对佃户的继承人再加以特别限制,如必须为男性后裔或女性后裔等,这称为限定继承人身份的地产。1290年《买卖法》(第三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租佃在继续服务的条件下可自由转让和继承,这叫无条件继承的地产。 这样,中世纪英国就形成三种地产权,即终身保有的地权、限定继承的地权和无条件继承的地权。每种自由租佃形式都是按照事先规定的特约而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对土地的保有权受法律保护,甚至国王也不能加以侵犯。 不自由租佃指封建农奴的租佃,听凭领主摆布,后来只要听命于领主,服从领地习惯,也受法律保护。 3、信托制 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受托人,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起初,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是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后,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第三人(受益人)也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为衡平法所承认保护,信托才由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成为衡平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产生于13世纪中叶,后期,国王颁布《死手条例》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为了规避,教会和僧团便将土地转给俗人经营管理而自己收益。此外普通法规定土地允许由长子单独继承并禁止遗赠他人。有人采用与教会和僧团同样的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收益。这种收益制度叫“用益权”,亨利八世1535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发展为后来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二、契约法(英吉利中世纪) 在英国,契约被认为是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在早期无需什么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即使有,法律也不过问,当时是由教会法管辖的,后来领主法院和王室法院也对经过隆重宣誓保证履行的私人协议或诺言承认有法律效力而予以保护。 大致约13世纪出现了所谓违约诉讼,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条例》明确规定违约诉讼约束任何协议或诺言,但普通法院只能处以赔偿损失,而不能强制履行。到15、16世纪衡平法院才弥补了普通法院的不足,使英国契约法在16世纪有重大发展。还出现了英国契约法中特有的对价制度,即非正式契约除其他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对价才生效。对价又译约因,含义是缔约者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英国封建时期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正式契约;别一种是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正式契约是最古老的、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蜡封的书面契约,其签订要经过隆重仪式,没有对价也有效力,到今天也如此。简式契约口头书面形式皆可,必须有对价才有法律效力。 三、侵权行为 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的非法侵犯或干涉的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受害人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英国王室法院使用的最早令状之一就是非法侵害令状。1250年,非法侵害的诉讼为普通法所承认,但只限于对他人土地、财物或人身的直接和即时的损害赔偿,被称为“有名侵害诉讼”,1285年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正式确认。 至于对非法侵害所造成的间接和随后的损害的赔偿,称为“无名侵害诉讼”,100年后才被法律正式确认。 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无名侵害诉讼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14世纪产生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只限制于对主人养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有无过错皆有责任。 四、家庭法与继承法 1、家庭法 在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与大陆国家一样由教会法调整,有明显封建性和宗教性,一般不许离婚。 夫妻关系中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妻财产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财产全归夫管理,丈夫可处分妻子的动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妻子的不动产,妻子的人格从属于丈夫人格,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夫同意,妻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签约,不能出席法庭。家长对子女享有特权,可以决定子女婚姻、惩戒甚至禁闭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受歧视。 2、继承法 英国中世纪对不动产和动产实行不同继承办法。 对不动产,起初,儿子要继续占有土地,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初起,死者之子要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权。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土地持有人不得出售土地,死后只能由其直系卑亲属继承。土地授予时还可对其实行限嗣继承制,继承人不一定是长子,继承人可以是特别指定的长子外的其他直系后裔。若没有活着的后嗣,限嗣继承的土地产即告终止。其目的是确保土地永远留在本族内。 对动产允许遗嘱继承,遗嘱由教会执行。但死者须留下遗嘱,把财产分为三份,妻子与子女各得一份,其余一份做为死者的份额捐赠教会。若死者没有这样做,即是罪过,教会可以为其灵魂祈祷为由,代死者强索遗赠。

高强,我也要考外国法制史,今晨看到你这个贴子花了许多时间找到这个较为全面的好文章,我们一起来分享一下. 浅谈如何学好《外国法制史》 来源:河南教育网 《外国法制史》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是法学领域内一门重要的学科。《外国法制史》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法律发展史涉及到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方面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本学科的内部范围和外部范围。内部范围指的是在外国史上的法律现象中哪些是它所要研究的。外国法制史在选择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内部范围所要研究的内容。外国法制史的外部范围,即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内部外部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经济史、政治史,政治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部门史的关系便是外国法制史外部范围所应研究的内容。另外,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学科,学习它可以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帮助我们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加深对我国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以上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其学科地位,是我们学习《外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掌握的内容,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才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这门课,并进而去理解掌握课程的微观内容。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按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及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把外国法史分为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等四个历史时期。下面笔者将依据外国法制史的四个历史时期来提示学习重点,分析学习难点,并顺便谈论一下学习方法、试题类型,以及应试技巧方面的个人心得,以期能对大家有所研益。 ·重点提示·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2.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内容、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4.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5.古印度法的渊源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7.《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8.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9.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0.罗马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及其影响 11.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2.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3.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4.日尔曼法的概念、基本特点及其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5.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6.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7.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8.罗马法的复兴 9.城市法的渊源、基本内容 10.商法的概念、渊源、形成和演变 1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2.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特点 2.英国法系的形成 3.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特点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7.德国民法典 8.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及其所确立的国家制度的性质 9.19世纪末日本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1.进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哪些变化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发展的重大意义 3.英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4.美国宪法的变化 5、现代法国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6.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 7德国《魏玛宪法》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特征 9.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0.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1.1922年苏俄民法典 12.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点 ·难点分析· 1.如何看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问题。 雅典“宪法”所确认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性的特点,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又决定了雅典政权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本质,因此雅典“宪法”又必然表现出它的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实际上,雅典宪法是通过相对较为民主的管理方式来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首先看一下雅典“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性。从历史发展来看,雅典民主制“宪法”以及民主制度的发展从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开始,到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进人顶峰阶段。总的来说,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了雅典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并且对后来的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了很大的影响。它的民主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各项国家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还可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国家的公职人员都通过选举产生,并且集体职务多个个人职务。此外,还明确规定,除了军职以外,任何人不能同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任某个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比如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其次,看一下雅典“宪法”的局限性。尽管雅典“宪法”采取了民主的管理形式,给予了公民在奴隶制社会比较少见的民主权利,但雅典“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体制在本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专政,民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雅典居民拥有公民权的不及总人口数的1/20。由于公民在人日总数中只占极少数,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仅仅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这一点,就很明显于暴露了雅典民主制的阶级实质和局限。民主终归是该统治阶级的民主。 (2)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缺乏进一步的保障。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手工业者都停止生产去开会,仍有不少困难,更何况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他代表人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重要决策的内容及通过。 (3)各种限制条件从各方面对公职人员的就职者进行筛选,以保证奴隶主阶级牢牢把握政权。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保证了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理人牢牢地把握着国家政权。 (4)统治阶级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民众大会的运作。政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用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如何理解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共存和融合问题。 理解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如下; (1)日尔曼法与罗马法是并存的属人主义法律。日尔曼建国以后,逐步演变为适用法律方面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日尔曼人适用日尔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尔曼与罗马人发生关系时适用日尔曼法,也就是说,日尔曼法具有优先效力,这一点在各王国编纂的日尔曼法典中都得到了体现。但到了伦巴第国王流波兰特增订的法典时,就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典宣告了契约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可自由选择罗马法或伦巴第法的形式。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已经渗透到法典的全部,并且罗马法的具体规范已经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到了公元7世纪中叶,西哥特王国中的哥特法与罗马法的融合关系发展得十分迅速,突出的特点是两种法律并行不悖,而且王室还编纂了两部法典,其中一部就是罗马法典。《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汇集了秋奥多西法典、法律判例和其他各种罗马法教本中的原则,是在封建世代社会经济生活简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经过改革的法律成果,也正是日尔曼法与罗马法在并存过程中逐步融合沟通的历史见证。 (2)逐步形成了封建化的普通法原则。由于各族杂居,日尔曼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利益很容易发生冲突,却没有共同的一般可适用的法律,从而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杂居的各族人民逐渐摸索出一系列解决这类冲突的惯例或原则,同时统治阶级也逐渐认识到两种法律并存的不利影响,以西哥特于国为例,力求制定一部普通法,以摆脱属人主义原则,《利塞思韦特法典》就是吸收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内容,使成文法与习惯法兼容并包,这种普通法原则就是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的结果,它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为西欧封建法律罗马化和法律的统一运动开辟了道路,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另外,法兰克帝国推进了法律的统一。查理大帝把法兰克法与罗马法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扩大到全国,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统一。他提高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废止了“民众大会”的立法权,宣告全部法典为“君主创议所制定”;与此同时,还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对过去所颁行的各种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此外,查理大帝还建立完备的封建化法院系统,通过这些方式,查理大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总之,在很长的时间内,西欧一直存在着日尔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格局,日尔曼法仍占优势,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两种法律在并存融合中逐步加深关系,而且这一过程在西欧中世纪一直在继续。两种法律从并存到融合说明西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形成欧洲现今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3.如何理解1787年美国宪法的特点问题。 1787年美国宪法由序言和17条本文组成,它的基本特点简述如下: (1)宪法体现了当时的加强政治联系,建立集中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客观要求,适时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 (2)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分配原则。“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更为明显的体现,即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3)在宪法颁布后才追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统治阶级为了强化国家职能,在1787年宪法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引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民主派的普遍反对以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第5条还规定了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应经过复杂程序,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由于美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程序,故美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综上所述,1787年宪法使美国松散软弱的邦联改为联邦,并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是有利于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促进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在当时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宪法能够保留在当时来说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不过,1787年美国宪法并没能使有色人种的权利真正受到保障,仍是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的。 4.进人现代时期后,对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变化如何理解问题。 进人现代时期以后,社会生活高度复杂,人们对财产安全的难以预测的侵犯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质量损害,制造商要对消费者负责;飞行器飞越他人土地上空的合法性仅以合理高度为限等各种新的侵权行为及相应法律。 (2)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现代时期,英国侵权行为法在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方面,有些只强调了实际损害,需证明有无过错。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有些侵权行为则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恶意。 (3)侵仅行为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这是由于到了现代时期,工商贸易,交通运输事业高度发展,出现了各种事故,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混乱,以及大量破产和人身伤亡事故,为了适应这一社会现实,而维护和保障社会安定而产生的。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学习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就是内容繁多且庞杂,时间上下几千年,空间横跨世界上各个主要国家,各时期、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又各自不同,加上法律制度本身又是十分抽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各具特点,必然会导致知识点多和涉及面广。因此,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往往就会感到茫然,面对众多需要掌握的内容深感无从下手,但是,与博大精深的民商法等学科相比,外国法制史又是技术性相对较小的一门课程,记忆东西占很大比重,而并不要进行过多深人实践应用。所以,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而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学习方法,就成为每个考生都应十分注意的问题。以下我谈一下个人学习方法心得,供大家参考。 1.学习态度必须端正,要有下大决心,嘴硬骨头的思想。再怎么强调学习方法,如果没有正确的学习态度,都无济于事。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往往一方面准备考试,另一方面又有工作在身,承担着一定的生活压力,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畏难情绪。一遇到比较难以理解的内容,花了一定的时间却感到收效甚微,急躁起来,就有可能放弃这一门课程,总想到下次有的是机会,等将来有一定功底了再学习这门课。殊不知,机不可失,时不待来,且前功尽弃,事半功倍。 2.学习外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实质、形式、特点和相互联系,以及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对本门课程应注重“纵向联系,横向比较”。一方面,掌握基本发展线索,只有弄清了外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经过了哪几个大的发展阶段,每个发展阶段中又经过了哪几个时期,各个阶段的时期之间有什么沿革关系,才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各个历史时期具体法律制度,而不致于感到杂乱无章。另一方面,明确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明确了这些特点,便可把一种制度同另一种制度区别开来。 3.应掌握一定的世界史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国法制史同于法学,又同历史学有着密切联系,具备一定的世界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就能在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时候,史法结合,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更为清楚地把握法学的发展规律,这对于从整体上深人地学习法制史是非常必要的。 4.全面复习与重点把握相结合。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是内容极为广泛,知识点繁多,这就决定了复习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全面与重点之间的关系。要整体把握法学的精髓,就必须对主要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脉络,在此基础上,才能比较充分地体会到哪些是最重要的内容,需要重点牢牢掌握,哪些是相对重要的内容,也需要下功夫去记忆,哪些是比较边缘的问题,只需加以理解即可。总之,“点面结合,横向比较,重点突破”是学习本课程的一个指导方向。 5.勤于动脑,勤于动手。首先,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带着问题去看书,我们前面所说的把握纵向脉络以及横向比较的学习方法,都是应该在看书过程中运用,孤立片面地去学习教材,那将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另外,有的考生在看书的时候,头脑里一片空白,不加思索,不去对接触到的新问题与已经学过的内容进行联系与比较,单纯为了记忆去读书,从而造成效率极低的不良局面。这是学习当中的不良习惯,应注意改正,做到读有思。其次,在对这门课程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记忆之后,还应该勤于动手,有针对性地多做一些练习题,借此来强化理解、巩固记忆,提高学习效率。通过做题,大家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改正和避免。做题的时候,大家应抛开书本来答,照着答案抄写的复习效果是微乎其微的。更不利的是,常常会造成眼高手低的后果,看似都会了,可到考场上却答不上来。另外,大家最好象正式考试一样,在规定的时间内做题。对于自己认为比较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理出思路,或者猜测一下,完整地做完某一部分试题之后,再对照答案,这样可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答完试卷后再核对,看看自己的答案与标准答案相差在什么地方,找出原因之后再做出修改,这样才能掌握难点,纠正错误。不仅如此,大家在做完题后,还应重视错误,因为错题不仅反映了自己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而且往往是平常考试时的难点内容和常考的内容。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平常做题时作措的知识点,作为重点来记忆,并经常反复强调记忆,以减少在考试时犯同样错误的机率。再者,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做题当作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到一边,不重视也不善于对习题进行分析与总结。实际上,做题仅是一种学习途径,做完题后,还需认真分析总结,以达到强化记忆的效果。二是认为在历年考题中,已经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事实上,每门学科的知识点是固定的,某些知识点始终会占重要地位,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每次考试均会有所涉及,只不过考查的方式的有所变化而已。三是不动笔。认为会做的题,只看不做,尤其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勤于动笔,认真做答,只有认真对待每一道试题,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 ·该题类型· 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考核目标,考题类型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试题类型来考查,不同的试题类型又具有各自的命题规律。自学考试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己的题型特色。《外国法制史》的考试题型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主观题一般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 客观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由于其答案比较确定,掌握准确的可直接作答,而对拿不准答案的选择题,可采用排除法进行作答。客观题中的单选题,一般集中考查典型特征和具体情况主面的知识点,而多项选择题,由于其评分标准规定,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因此,在平时复习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既要对名词概念、国家不同发展时期及历史时间等知识点全面掌握,又要善于把握特征,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联系,这样才能在回答多选题时,做到准确无误。如果对试题所考查的内容,没有一点儿印象,那就应该在较短时间做出选择或判断,切忌优柔寡断,为一小题花去大量时间,并且很大程度上会是作错的结果。主观题中的名词解释试题类型,主要是要求考生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明确的介定;简答题则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不但要对所学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而且要考生能够理解,并进而进行分析,且达到运用的效果。由于主观题所包括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试题类型都是按要点给分,对答题的标准性和全面性则要求更为严格了,所以,考生应紧扣题目的要求,将知识点准确地答出,并根据不同的试题类型来决定是否将要点进一步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简答题要求在答出要点的同时,对重点难点的要点,还需略作说明,但要点一定要详备;名词解释要求言简意赅.能够准确说明该各词则可;而论述题要求全面,并对要点作详细的论述说明,甚至还要指出其利弊所在。 ·应试技巧· 对于自身不努力,复习不到位的考生来说,讲究应试技巧无疑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对于掌握了一定知识点,并能熟练操作一定知识内容的考生来说,应试技巧则往往成为能否通过考试这一关的重要一环。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掌握正确的应试技巧,对考生考出好成绩甚至超水平发挥往往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考出好成绩,考生在答题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以往的考试经验来看,“紧张”是考出好成绩的绊脚石。紧张会使考生在考场上将原本记得很清楚的知识内容忘掉,甚至会使考生漏作题,导致本不该丢掉的分丢掉了,令人感到可惜。考场上拥有稳定的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只有心里沉着,才能保持头脑清晰,有条有理地安排做题时间。那么,怎样才能排除紧张情绪呢? 我认为,大家首先应有“在战略上重视敌人,在态度上藐视敌人”的心态。其次,大家切忌“临阵抱佛脚”,临考前,狂开夜车的行为,不但不会有所收效,反而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因为知识点的范围很广,每个人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熟记于心,当看到自己不熟悉或没记住的知识点,就会产生恐惧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准备充分,情绪变得紧张起来。其实,考试考的仅是几个知识点,不可能每个知识点都考查到,你不会的不一定就能考得到,而且,考试很难达到满分,偶有一个知识点不会也无伤大局。充分良好而又周到的准备工作,应是在平时完成,临考前,应让自己彻底放松,体力和精力均应恢复到最佳状态,这样才能沉着冷静,发挥出自己的才能,考出好成绩。 2,熟悉题型,认真审题 作为考生来说,应试的时候,首先必须熟悉考试中的题型种类及各题型所占有的分值比例,并应对各个知识点在不同的题型中的分布有所了解。这样,一方面对在复习过程中了解所涉及的各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一方面,也使得在答题的时候,能够做到胸有成竹,科学分配各类型所应得的时间。其次,应注重审题这一应试的重要步骤。尽管各种考试的题型变化多端,但审题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一步。有的考生在考试中不认真审题,结果导致漏题、跑题、答非所问的后果,等明白过来,卷面空间和时间均已不够,丢了不该丢的分,这也是有的考生考完后感觉良好,而考分却不高的原因所在。反观在应试时认真审题的考生,就更能看到认真审题的好处所在。认真审过题后,将已掌握的内容按要求答上测会得到应得的分,而掌握不牢的内容,只要结合题意,与相关的知识进行联系,答出其大略的内容,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数。 3.根据题型特点,准确答题 因为不同的试题类型,考查的知识内容不同,其答题方式也会不同。考生应依据题型的特点,对症下药,准确答题。特别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三种题型,由于它们对考生的考查目的不同,其要求的答案方式也不同,前面在学习方法中,针对三种题型也作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只是提醒考生一定要应简则简,应详则详,且忌详略不分,出力不讨好,得不到高分。 4.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提高答题准确度 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考试过程中仍不乏有考试答不完题,时间不够用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考试时间充足,却有题答不完全的现象,这都是考试时间安排不够合理造成的。如何来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呢?我建议大家在试卷发下来的时候,不要急于下笔做题,应先大略地把试卷浏览一下,对试卷的难易程度及题量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漏题和答题详略不分,二来可以稳定情绪,消除紧张。另外,在做题过程中,遇到难题,不要死钻牛角尖,应先绕过它,先把容易的会做的题做完,再回头思考不会做的难题。面对分值小的难题,不要花费过多时间,如果题做完了,剩有时间再回头想小分值的难题,才是最佳做法。 5.尽量答满试卷,切忌试题答案空白 一般情况下,考生对于已掌握的内容,不存在不答的问题,但是如果有考生不熟悉或掌握不牢的内容时,考生还是应该将自己所知的相关内容答上的,因为尽管不可能一定得分,但得分的机率还有的,而如果试卷空白测一点得分的可能也不存在。特别是选择题,不会也要凭印象写个答案,说不了你运气好,这一分拿到了,你便恰好通过这次考试。 6.注意检查试卷 如果考生做完题后,时间还有剩余,应注意检查试卷,看看是否有记题存在,再者也看看拿不准的题,是否有新的灵感,想出准确的答案。如果仍拿不准,应选择第一印象的答案,因为第一感觉的答案往往是正确的。此外,检查试卷时,应对主观题多加检查,看是否有漏答知识点或知识点答错的现象。 以上我就《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提示和分析,并介绍了一些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这些重点难点内容,在平时学习过程运用良好的学习方法,肯下功夫,以期在考试过程中灵活运用应试技巧,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及民主思想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古代。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δη~μοs,这个词来源甚古,迈锡尼文化线形文字B有da-mo(village 村落),这与δη~μοs是同义语。而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奥德塞》中有δη~μοs出现,但不是旧日的线文B形式,而是由新来者从希腊语用字母写成的。之后δη~μοs的含义逐渐扩大,由“地区”到“人民”,而后在公元前5世纪,希罗多德用上了“民主”或“民主政治”,即后来翻译的德谟克拉西(δημoкρáτιа),英文为democracy。一般认为,民主一词最早还是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历史》一书[1]。即希罗多德记公元前5世纪希波战争历史事件时始用此词。从词源学来说,古希腊文δημoкρáτιа(民主)是由δημos(人民)和κρaτοs(权利)两个词组合而成,含义为人民的权利,即由人民执掌政权共同治理国家之意。后来,西方国家文字将此直译为德谟克拉西(英文为Democ�racy),在近代作为政治术语使用时,内涵有所延伸和扩展,主要是指人民主权,与古代含义不尽一致。 在古希腊,民主是指一种国家形式即政体,按近代政治术语称之为民主政体、民主政治、民主制。而按照希罗多德及其他古典学者根据当政人数及其宗旨和方法手段划分政体类型的传统方法,可分为三种正宗政体及其相应的三种变态政体:实行一人统治的为君主制和僭主制;体现少数人统治的为贵族制和寡头制;实现多数人统治的则为民主制和极端民主制(或称暴民政治)[2](pp.133~134)。在本文中所说的民主,乃是奴隶占有制城邦的一种政体。这种政体在把整个城邦的利益置于首位的同时,确实能够保证绝大多数公民有一定的参政权利,使其对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积极影响,确实能够使绝大多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一定保障。 根据目前史料,古希腊城邦中,雅典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时间上先于其他城邦,因此可以认为雅典是古希腊民主政体的发源地,而雅典民主政体的成因即可视为古希腊民主政体的成因。这些成因不外是:原始社会民主遗风;工商业发展及独立小生产经济的稳定;平民力量增强和贵族内部的分裂;以梭伦等为代表的个人作用等等,均为雅典民主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人类社会中的民主历史长河的源头,可追溯到人类的史前时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说到:“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和内部的暴力干涉……另一方面,因为在这里,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3](p.115)……尽管史学界关于原始民主因素对日后各国家尤其对雅典的影响仍有分歧,但是摩尔根《古代社会》、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都承认,雅典民主蕴涵有原始民主的遗风。在生产力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原始民主有效地平衡和协调着氏族社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原始民主内容主要包括:氏族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等内容[4](pp.44~45)。而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私有财产等社会因素的萌芽,原始民主在一些原始氏族中过渡到军事民主制。恩格斯曾将这种军事民主称作原始氏族制度“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模范制度”[5](p.142)。军事民主制下的人民大会、部落议事会和军事首领这三个氏族部落管理机关,也体现氏族制度的民主原则。总的来说,原始民主因素在世界各地进入国家后影响不甚相同,而对雅典的民主制的影响却是显著的,雅典民主机构及运行机制,一定程度均带有原始民主遗蕴。因此雅典民主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原始民主的影响。 雅典民主在承继古代原始民主遗风的同时,其本身经济的发展也是促进雅典民主制产生不容忽视的重要的因素。雅典的自然条件决定其工商业的迅速崛起。经济作物种植、工艺品乃至航运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雅典商业利益远远超出了其城邦的边界,甚至远达西西里、埃及、腓尼基等地[6](p.43)。这些说明了雅典工商业活动的兴盛,其造就的工商业奴隶主,在雅典民主发展轨迹中发挥了不小作用。工商业的发展也为中小手工业者和小农阶层提供了更多的致富机会,开辟了更广的财源。目前史学界关于雅典究竟是商本还是农本社会仍然有分歧,但是雅典工商业以及小农经济的发展,的确为民主制产生造就了一个坚实的经济基础。 而推动古代雅典民主政体演变的最重要的力量,是广大自由平民的斗争。雅典相对广大的地域,众多人口,加上既能发展农业又能发展工商业、采矿业的自然条件,为中小所有者队伍即平民力量的扩大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些独立的中小所有者数量众多并且有力量,是发展民主、巩固民主不可缺少的因素。强调平民在民主政体的作用,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论述的重点之一[2](pp.183~192)。平民即社会中下层群众经济状况的改善和政治力量的壮大,构成了民主派的骨干力量和基本群众。这里说的社会中下层群众,主要指活跃于公元前5世纪的、梭伦改革划定的,第三、四等级,第三等级包括中小工商业奴隶主和小农阶层,第四等级主要是无地贫民。而正是由于工商业与小农经济的发展,民主力量不断壮大,贵族势力相对削弱,从而引起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一般认为平民是民主政体的中坚力量,因而社会中下层群众力量壮大,促进了民主确立并成为雅典民主坚实的阶级基础。 原始民主遗蕴的影响、经济因素、平民力量增强,都提供了雅典民主形成的可能性。而将可能变成现实还需主观条件的配合,即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人的活动。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是历史创造者,这个命题中的“人”即应包括杰出人物。尤其在雅典民主改革发展进程中,一系列杰出的民主政治家,如梭伦、厄菲尔阿特、克里斯提尼、伯利克里都是推动雅典民主改革进程的关键人物。在上述客观历史条件下,这些关键历史人物推动雅典社会,从君主制发展到贵族制,从贵族制发展到民主制,乃至民主制继续和完善。 公元前8—公元前7世纪左右,雅典贵族集体废黜早期君主制,建立贵族政体,从而阻断了早期君主集权产生。雅典的贵族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前身,它是由传说中提修斯改革确立的。而改变这种贵族政制的关键则是公元前592年的梭伦改革,这场改革是一场政治革命,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剑桥古代史》认为,梭伦思想的本质是公正,这个公平、公正主要关涉到了社会事务[7](p.391)。而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2](p.189)。在梭伦政体中,看来有三点最具平民性质,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禁止借贷以人身为担保,接下来是凡愿意者皆被允许替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人伸冤,第三点,人们说最主要地是凭借了这一点民众才获得了力量———是向公审法庭申诉的制度[8](p.302)。这种民主机制使雅典政治统治朝着民主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从而构建起民主体制的基本框架和稳固的社会基础。 庇西特拉图僭主时期,仍然保持了梭伦改革的势头,在公共事务上他奉行一种较之于僭政更具公民政治色彩的政策[8](p.308)。他发展了社会经济,为民主政治的确立创造了有利条件。贵族内部分裂以及社会存在的强烈的民主改革的要求等因素影响下克里斯提尼改革出现了。这场改革的意义是划时代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终于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民主政治最后确立。克里斯提尼加强了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的权力,创造性的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形成了群众性的监察机制以维护民主制度,以平民为主,包括部分贵族在内的人民主权已成定局。至此,雅典政治发生质变,形成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民主体制。正是在此基础上,公元前462年,厄菲尔阿特将由氏族贵族控制的执政官委员会和由卸任执政官组成的战神山议事会降到了从属地位。全体公民有权参加的公民大会成为雅典内外政策最高决策机构[9](p.237)。雅典民主政治确立后不久,希波战争爆发,雅典民主政治在战争中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稳步发展,走向繁荣。希波战争后,雅典商业贸易进一步扩大,工商业奴隶主势力增强。小农经济和手工业作坊生产发展,第三、第四等级的自由民力量上升,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更加广泛了。这时期又出现一位对雅典民主政治进程有极大推动作用的历史人物———伯里克利。从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首席将军15年间,史称“伯里克利时代”。在波里克利当政期间,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呈现出繁盛局面。马克思说:“希腊的内部极盛时期是伯里克利时代。”[10](p.113) 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获得高度发展并臻于极盛。所有公民都获得了各级官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担任公职的公民开始得到货币津贴,公民都有平等权利来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据修昔底德《波罗奔尼撒战争史》记载,伯里克利曾演讲:“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11] (p.130)普鲁塔克的《伯里克利传》也说:“没有谁像伯里克利那样,能够在严厉时做到适可而止,在温和之中不失威严,他那招人嫉妒的权力,曾被称为专制独裁,如今看来,都是政体中的中流砥柱……”[12](p.501)因此,伯里克利以其政治远见、对民主的坚定信念、廉洁勤政的个人魅力,成为卓越民主政治家,其所完善并有所创新的民主政体至今仍为世人所称道。 雅典民主政治自梭伦改革开始,到克里斯提尼改革时确立,伯里克利时代发展到顶峰,民主进程沿着上升路线前进,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雅典公民由于有了较多的民主权利,因而发挥了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保卫国防、国家管理、官员监察等方面注入了新的活力,对增强国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民主政治也保护工商业奴隶主的利益,小生产者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国家经济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再加上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吸引了许多著名学者、艺术家来雅典,以及鼓励公民们积极参加文化活动,促使雅典乃至整个希腊文化的繁荣,哲学、文学、雕刻等成就均居当时世界前列。城邦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人创造能力有充分发展余地,在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各个方面,充分吸收了东方古文明的遗产,加以消化,加以改造,并以跃进的速度加以提高[13](p.153)。列宁曾把古希腊国家如雅典视为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主要也是由于它的民主政治[14](p.50)。 这的确是有史以来最彻底的政治民主,它的影响弥漫于城邦各个角落。但我们必须明确,雅典民主政治实质是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它的民主是建立在对二三百个属邦和二十万奴隶残酷压榨和剥削之上的,它窒息或限制了社会的另一部分成员———奴隶与外邦移民,以及附属国民的自身发展能力,实际也阻塞了自身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它既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也是社会奴役与不公的一种突出体现[4](p.204)。这种局限性使得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军事形势越来越不利,雅典人也逐渐对民主政治失去了信心,城邦危机日益加深,民主政治越来越成为一付躯壳,失去了往日的辉煌。 虽然雅典民主制不得不以马其顿亚历山大征服而告结束,但其民主思想经众多古代学者的著作遗赠给后世,如柏拉图《理想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乃至到罗马时代波里比乌斯《通史》、西塞罗《论共和国》等。这些著作流传下来,经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再到近代,对西方乃至近现代东方社会政治思想理论发展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虽然封建制及基督教统治着中世纪,但在这一千多年时间中,民主及民主思想的暗流涌动,不仅传承发展着古代民主的遗风,而且在承继古代民主遗产的基础上,建立了对后世影响极大的英国议会制和法国三级议会等制度。中世纪早期虽历经蛮族入侵,但西欧民主源流不断。日尔曼人部落民主遗风;罗马政治法律和思想中民主与共和因素以及封建契约、宪章中萌生的民主法制因素等,均体现了民主的遗韵和风采。到中世纪中晚期民主及民主思想日趋完善,英国议会及代议制发展、法国三级议会的起源与演变、马基雅维里的共和思想等等,在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的运动中均有体现和发展。甚至近代的英国两院国会制、法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议会制不能不说与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及法国三级会议,乃至古代希腊民主传统有着历史渊源的关系。 文艺复兴掀起对古代希腊民主与文化的研究热潮。雅典民主制、民主思想及相关著作大量面世,与中世纪的民主思潮一道形成一股强大的研究民主的潮流,不仅影响着当时人的思想而且对后世影响极大,至今经久不衰。

外国法制史》 来源:河南教育网 《外国法制史》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是法学领域内一门重要的学科。《外国法制史》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法律发展史涉及到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方面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本学科的内部范围和外部范围。内部范围指的是在外国史上的法律现象中哪些是它所要研究的。外国法制史在选择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内部范围所要研究的内容。外国法制史的外部范围,即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内部外部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经济史、政治史,政治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部门史的关系便是外国法制史外部范围所应研究的内容。另外,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学科,学习它可以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帮助我们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加深对我国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以上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其学科地位,是我们学习《外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掌握的内容,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才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这门课,并进而去理解掌握课程的微观内容。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按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及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把外国法史分为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等四个历史时期。下面笔者将依据外国法制史的四个历史时期来提示学习重点,分析学习难点,并顺便谈论一下学习方法、试题类型,以及应试技巧方面的个人心得,以期能对大家有所研益。 ·重点提示·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2.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内容、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4.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5.古印度法的渊源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7.《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8.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9.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0.罗马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及其影响 11.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2.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3.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4.日尔曼法的概念、基本特点及其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5.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6.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7.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8.罗马法的复兴 9.城市法的渊源、基本内容 10.商法的概念、渊源、形成和演变 1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2.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特点 2.英国法系的形成 3.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特点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7.德国民法典 8.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及其所确立的国家制度的性质 9.19世纪末日本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1.进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哪些变化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发展的重大意义 3.英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4.美国宪法的变化 5、现代法国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6.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 7德国《魏玛宪法》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特征 9.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0.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1.1922年苏俄民法典 12.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点 ·难点分析· 1.如何看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问题。 雅典“宪法”所确认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性的特点,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又决定了雅典政权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本质,因此雅典“宪法”又必然表现出它的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实际上,雅典宪法是通过相对较为民主的管理方式来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首先看一下雅典“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性。从历史发展来看,雅典民主制“宪法”以及民主制度的发展从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开始,到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进人顶峰阶段。总的来说,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了雅典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并且对后来的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了很大的影响。它的民主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各项国家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还可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国家的公职人员都通过选举产生,并且集体职务多个个人职务。此外,还明确规定,除了军职以外,任何人不能同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任某个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比如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其次,看一下雅典“宪法”的局限性。尽管雅典“宪法”采取了民主的管理形式,给予了公民在奴隶制社会比较少见的民主权利,但雅典“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体制在本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专政,民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雅典居民拥有公民权的不及总人口数的1/20。由于公民在人日总数中只占极少数,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仅仅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这一点,就很明显于暴露了雅典民主制的阶级实质和局限。民主终归是该统治阶级的民主。 (2)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缺乏进一步的保障。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手工业者都停止生产去开会,仍有不少困难,更何况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他代表人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重要决策的内容及通过。 (3)各种限制条件从各方面对公职人员的就职者进行筛选,以保证奴隶主阶级牢牢把握政权。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保证了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理人牢牢地把握着国家政权。 (4)统治阶级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民众大会的运作。政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用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如何理解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共存和融合问题。 理解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如下; (1)日尔曼法与罗马法是并存的属人主义法律。日尔曼建国以后,逐步演变为适用法律方面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日尔曼人适用日尔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尔曼与罗马人发生关系时适用日尔曼法,也就是说,日尔曼法具有优先效力,这一点在各王国编纂的日尔曼法典中都得到了体现。但到了伦巴第国王流波兰特增订的法典时,就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典宣告了契约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可自由选择罗马法或伦巴第法的形式。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已经渗透到法典的全部,并且罗马法的具体规范已经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到了公元7世纪中叶,西哥特王国中的哥特法与罗马法的融合关系发展得十分迅速,突出的特点是两种法律并行不悖,而且王室还编纂了两部法典,其中一部就是罗马法典。《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汇集了秋奥多西法典、法律判例和其他各种罗马法教本中的原则,是在封建世代社会经济生活简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经过改革的法律成果,也正是日尔曼法与罗马法在并存过程中逐步融合沟通的历史见证。 (2)逐步形成了封建化的普通法原则。由于各族杂居,日尔曼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利益很容易发生冲突,却没有共同的一般可适用的法律,从而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杂居的各族人民逐渐摸索出一系列解决这类冲突的惯例或原则,同时统治阶级也逐渐认识到两种法律并存的不利影响,以西哥特于国为例,力求制定一部普通法,以摆脱属人主义原则,《利塞思韦特法典》就是吸收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内容,使成文法与习惯法兼容并包,这种普通法原则就是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的结果,它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为西欧封建法律罗马化和法律的统一运动开辟了道路,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另外,法兰克帝国推进了法律的统一。查理大帝把法兰克法与罗马法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扩大到全国,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统一。他提高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废止了“民众大会”的立法权,宣告全部法典为“君主创议所制定”;与此同时,还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对过去所颁行的各种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此外,查理大帝还建立完备的封建化法院系统,通过这些方式,查理大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总之,在很长的时间内,西欧一直存在着日尔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格局,日尔曼法仍占优势,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两种法律在并存融合中逐步加深关系,而且这一过程在西欧中世纪一直在继续。两种法律从并存到融合说明西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形成欧洲现今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3.如何理解1787年美国宪法的特点问题。 1787年美国宪法由序言和17条本文组成,它的基本特点简述如下: (1)宪法体现了当时的加强政治联系,建立集中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客观要求,适时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 (2)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分配原则。“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更为明显的体现,即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3)在宪法颁布后才追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统治阶级为了强化国家职能,在1787年宪法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引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民主派的普遍反对以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第5条还规定了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应经过复杂程序,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由于美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程序,故美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综上所述,1787年宪法使美国松散软弱的邦联改为联邦,并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是有利于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促进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在当时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宪法能够保留在当时来说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不过,1787年美国宪法并没能使有色人种的权利真正受到保障,仍是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的。 4.进人现代时期后,对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变化如何理解问题。 进人现代时期以后,社会生活高度复杂,人们对财产安全的难以预测的侵犯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质量损害,制造商要对消费者负责;飞行器飞越他人土地上空的合法性仅以合理高度为限等各种新的侵权行为及相应法律。 (2)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现代时期,英国侵权行为法在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方面,有些只强调了实际损害,需证明有无过错。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有些侵权行为则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恶意。 (3)侵仅行为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这是由于到了现代时期,工商贸易,交通运输事业高度发展,出现了各种事故,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混乱,以及大量破产和人身伤亡事故,为了适应这一社会现实,而维护和保障社会安定而产生的。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学习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就是内容繁多且庞杂,时间上下几千年,空间横跨世界上各个主要国家,各时期、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又各自不同,加上法律制度本身又是十分抽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各具特点,必然会导致知识点多和涉及面广。因此,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往往就会感到茫然,面对众多需要掌握的内容深感无从下手,但是,与博大精深的民商法等学科相比,外国法制史又是技术性相对较小的一门课程,记忆东西占很大比重,而并不要进行过多深人实践应用。所以,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而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学习方法,就成为每个考生都应十分注意的问题。以下我谈一下个人学习方法心得,供大家参考。 1.学习态度必须端正,要有下大决心,嘴硬骨头的思想。再怎么强调学习方法,如果没有正确的学习态度,都无济于事。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往往一方面准备考试,另一方面又有工作在身,承担着一定的生活压力,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畏难情绪。一遇到比较难以理解的内容,花了一定的时间却感到收效甚微,急躁起来,就有可能放弃这一门课程,总想到下次有的是机会,等将来有一定功底了再学习这门课。殊不知,机不可失,时不待来,且前功尽弃,事半功倍。 2.学习外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实质、形式、特点和相互联系,以及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对本门课程应注重“纵向联系,横向比较”。一方面,掌握基本发展线索,只有弄清了外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经过了哪几个大的发展阶段,每个发展阶段中又经过了哪几个时期,各个阶段的时期之间有什么沿革关系,才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各个历史时期具体法律制度,而不致于感到杂乱无章。另一方面,明确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明确了这些特点,便可把一种制度同另一种制度区别开来。 3.应掌握一定的世界史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国法制史同于法学,又同历史学有着密切联系,具备一定的世界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就能在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时候,史法结合,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更为清楚地把握法学的发展规律,这对于从整体上深人地学习法制史是非常必要的。 4.全面复习与重点把握相结合。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是内容极为广泛,知识点繁多,这就决定了复习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全面与重点之间的关系。要整体把握法学的精髓,就必须对主要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脉络,在此基础上,才能比较充分地体会到哪些是最重要的内容,需要重点牢牢掌握,哪些是相对重要的内容,也需要下功夫去记忆,哪些是比较边缘的问题,只需加以理解即可。总之,“点面结合,横向比较,重点突破”是学习本课程的一个指导方向。 5.勤于动脑,勤于动手。首先,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带着问题去看书,我们前面所说的把握纵向脉络以及横向比较的学习方法,都是应该在看书过程中运用,孤立片面地去学习教材,那将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另外,有的考生在看书的时候,头脑里一片空白,不加思索,不去对接触到的新问题与已经学过的内容进行联系与比较,单纯为了记忆去读书,从而造成效率极低的不良局面。这是学习当中的不良习惯,应注意改正,做到读有思。其次,在对这门课程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记忆之后,还应该勤于动手,有针对性地多做一些练习题,借此来强化理解、巩固记忆,提高学习效率。通过做题,大家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改正和避免。做题的时候,大家应抛开书本来答,照着答案抄写的复习效果是微乎其微的。更不利的是,常常会造成眼高手低的后果,看似都会了,可到考场上却答不上来。另外,大家最好象正式考试一样,在规定的时间内做题。对于自己认为比较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理出思路,或者猜测一下,完整地做完某一部分试题之后,再对照答案,这样可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答完试卷后再核对,看看自己的答案与标准答案相差在什么地方,找出原因之后再做出修改,这样才能掌握难点,纠正错误。不仅如此,大家在做完题后,还应重视错误,因为错题不仅反映了自己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而且往往是平常考试时的难点内容和常考的内容。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平常做题时作措的知识点,作为重点来记忆,并经常反复强调记忆,以减少在考试时犯同样错误的机率。再者,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做题当作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到一边,不重视也不善于对习题进行分析与总结。实际上,做题仅是一种学习途径,做完题后,还需认真分析总结,以达到强化记忆的效果。二是认为在历年考题中,已经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事实上,每门学科的知识点是固定的,某些知识点始终会占重要地位,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每次考试均会有所涉及,只不过考查的方式的有所变化而已。三是不动笔。认为会做的题,只看不做,尤其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勤于动笔,认真做答,只有认真对待每一道试题,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 ·该题类型· 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考核目标,考题类型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试题类型来考查,不同的试题类型又具有各自的命题规律。自学考试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己的题型特色。《外国法制史》的考试题型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主观题一般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 客观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由于其答案比较确定,掌握准确的可直接作答,而对拿不准答案的选择题,可采用排除法进行作答。客观题中的单选题,一般集中考查典型特征和具体情况主面的知识点,而多项选择题,由于其评分标准规定,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因此,在平时复习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既要对名词概念、国家不同发展时期及历史时间等知识点全面掌握,又要善于把握特征,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联系,这样才能在回答多选题时,做到准确无误。如果对试题所考查的内容,没有一点儿印象,那就应该在较短时间做出选择或判断,切忌优柔寡断,为一小题花去大量时间,并且很大程度上会是作错的结果。主观题中的名词解释试题类型,主要是要求考生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明确的介定;简答题则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不但要对所学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而且要考生能够理解,并进而进行分析,且达到运用的效果。由于主观题所包括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试题类型都是按要点给分,对答题的标准性和全面性则要求更为严格了,所以,考生应紧扣题目的要求,将知识点准确地答出,并根据不同的试题类型来决定是否将要点进一步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简答题要求在答出要点的同时,对重点难点的要点,还需略作说明,但要点一定要详备;名词解释要求言简意赅.能够准确说明该各词则可;而论述题要求全面,并对要点作详细的论述说明,甚至还要指出其利弊所在。 ·应试技巧· 对于自身不努力,复习不到位的考生来说,讲究应试技巧无疑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对于掌握了一定知识点,并能熟练操作一定知识内容的考生来说,应试技巧则往往成为能否通过考试这一关的重要一环。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掌握正确的应试技巧,对考生考出好成绩甚至超水平发挥往往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考出好成绩,考生在答题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以往的考试经验来看,“紧张”是考出好成绩的绊脚石。紧张会使考生在考场上将原本记得很清楚的知识内容忘掉,甚至会使考生漏作题,导致本不该丢掉的分丢掉了,令人感到可惜。考场上拥有稳定的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只有心里沉着,才能保持头脑清晰,有条有理地安排做题时间。那么,怎样才能排除紧张情绪呢? 我认为,大家首先应有“在战略上重视敌人,在态度上藐视敌人”的心态。其次,大家切忌“临阵抱佛脚”,临考前,狂开夜车的行为,不但不会有所收效,反而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因为知识点的范围很广,每个人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熟记于心,当看到自己不熟悉或没记住的知识点,就会产生恐惧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准备充分,情绪变得紧张起来。其实,考试考的仅是几个知识点,不可能每个知识点都考查到,你不会的不一定就能考得到,而且,考试很难达到满分,偶有一个知识点不会也无伤大局。充分良好而又周到的准备工作,应是在平时完成,临考前,应让自己彻底放松,体力和精力均应恢复到最佳状态,这样才能沉着冷静,发挥出自己的才能,考出好成绩。 2,熟悉题型,认真审题 作为考生来说,应试的时候,首先必须熟悉考试中的题型种类及各题型所占有的分值比例,并应对各个知识点在不同的题型中的分布有所了解。这样,一方面对在复习过程中了解所涉及的各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一方面,也使得在答题的时候,能够做到胸有成竹,科学分配各类型所应得的时间。其次,应注重审题这一应试的重要步骤。尽管各种考试的题型变化多端,但审题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一步。有的考生在考试中不认真审题,结果导致漏题、跑题、答非所问的后果,等明白过来,卷面空间和时间均已不够,丢了不该丢的分,这也是有的考生考完后感觉良好,而考分却不高的原因所在。反观在应试时认真审题的考生,就更能看到认真审题的好处所在。认真审过题后,将已掌握的内容按要求答上测会得到应得的分,而掌握不牢的内容,只要结合题意,与相关的知识进行联系,答出其大略的内容,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数。 3.根据题型特点,准确答题 因为不同的试题类型,考查的知识内容不同,其答题方式也会不同。考生应依据题型的特点,对症下药,准确答题。特别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三种题型,由于它们对考生的考查目的不同,其要求的答案方式也不同,前面在学习方法中,针对三种题型也作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只是提醒考生一定要应简则简,应详则详,且忌详略不分,出力不讨好,得不到高分。 4.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提高答题准确度 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考试过程中仍不乏有考试答不完题,时间不够用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考试时间充足,却有题答不完全的现象,这都是考试时间安排不够合理造成的。如何来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呢?我建议大家在试卷发下来的时候,不要急于下笔做题,应先大略地把试卷浏览一下,对试卷的难易程度及题量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漏题和答题详略不分,二来可以稳定情绪,消除紧张。另外,在做题过程中,遇到难题,不要死钻牛角尖,应先绕过它,先把容易的会做的题做完,再回头思考不会做的难题。面对分值小的难题,不要花费过多时间,如果题做完了,剩有时间再回头想小分值的难题,才是最佳做法。 5.尽量答满试卷,切忌试题答案空白 一般情况下,考生对于已掌握的内容,不存在不答的问题,但是如果有考生不熟悉或掌握不牢的内容时,考生还是应该将自己所知的相关内容答上的,因为尽管不可能一定得分,但得分的机率还有的,而如果试卷空白测一点得分的可能也不存在。特别是选择题,不会也要凭印象写个答案,说不了你运气好,这一分拿到了,你便恰好通过这次考试。 6.注意检查试卷 如果考生做完题后,时间还有剩余,应注意检查试卷,看看是否有记题存在,再者也看看拿不准的题,是否有新的灵感,想出准确的答案。如果仍拿不准,应选择第一印象的答案,因为第一感觉的答案往往是正确的。此外,检查试卷时,应对主观题多加检查,看是否有漏答知识点或知识点答错的现象。 以上我就《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提示和分析,并介绍了一些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这些重点难点内容,在平时学习过程运用良好的学习方法,肯下功夫,以期在考试过程中灵活运用应试技巧,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

中国法制史自考真题及答案

法制史论述题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是什么:“明刑弼教”强调重视教化,慎用刑罚。朱元璋建明以后,认为自己所处的是一个乱世,因此要用重典且进一步认识到应通过重典治民和重典治吏来实现“重典治国”。是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体现。为什么:因为明代统治者认为,元朝的灭亡在于法度太滥、太乱、“废弛”。而且这与朱元璋个人经历有关。所以朱元璋在施用“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明刑”和“重典”的作用.朱元璋明初重典治国政策的理论依据就是“明刑弼教”思想。他继承了朱熹思想。朱熹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刑与德礼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因此没有先后之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这就为统治者借口弼教无节制地施用刑罚,推行重典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此时的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张相联系。怎么办:重典治民——针对犯而不止的社会应“严刑以制之”,使民知重刑之威而畏于犯罪。这样就能达到重典治国的目的。评价:明初推行的重点治国的主张,虽然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有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但是重典治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造成法制的畸形发展更是不能低估:1重典治吏思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的问题而且此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挫伤了官吏的积极性。2重典治国思想的推行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至,真正形成封建社会后期的苛刑峻罚的形态。激化社会矛盾,激起人民反抗。2.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是什么: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特点为“无为而治”。为什么:汉初由于秦朝苛政和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所以不得不采用比较缓和的政策,强调安民,不扰民,与民休息,奉行黄老思想,,崇尚道家的清静无为。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怎么办:在经济上,强调轻徭薄赋;在法律思想制度上强调的约法省刑,(法律要尽量少些)影响:使社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汉武帝之后:是什么: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为什么、怎么办:为了适应大一统的需要,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策略,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各家之长。系统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的理论依据就是著名的“天人感应”说。评价: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武帝以后的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不知道你具体要什么,所以就把不久前整理的题给你吧。是需要这样的题的话,可以给我你的邮箱。我再发一些名词解释给你吧。

同意ls~~好歹给出题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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