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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自考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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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做完•~一起分享一下吧~~~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一、1.禹刑 2.汤刑3.九刑4.杀5.醢6.兄终弟及7.媒氏8.神权法指导思想9.田里不鬻10.七出二、ADABDDCBAD三、1.ABC 2.ABCD 3.ABC 4.CBD 5.ABCD 6.ABCD 7.BC 8.BCD9.ABC 10.ABCD四、名词解释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一、单项选择题BCDACCDDBD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CD 4.ABCD 5.ABCD 6.BCD 7.BD 8.ABC 9.ABCD 10.BC三、名词解释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2.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4.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四、案例分析1.缇萦上书救父。(1)奴隶制五刑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4)秦汉的徒刑种类。答:秦朝的徒刑: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A .髡钳城旦舂(5岁刑)。B. 完为城旦舂(4岁刑)。C. 鬼薪白粲(3岁刑)。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F.“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2.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1)“八议”的内容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2)“十恶”的内容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3.胡蓝之狱(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其次,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答:清政府立宪举措: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意义: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答: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1. 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1夏有乱政,而做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2. 商朝王位继承的变化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后期实行嫡长继承制。3. 西周定罪量刑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5刑罚世轻世重4.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并辅以亲亲尊尊的思想。5. 战国的立法思想1不论血缘和贵贱只要犯罪除了国君都要按法律论罪2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3定罪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6.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所著,是封建社会第一部初具体系法典。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7. 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及其历史意义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叔向反对,晋国铸刑书于鼎遭到孔子反对。历史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8.奴隶制五刑墨:在罪犯脸上刻字并涂以墨。劓:割鼻子。剕:断足。宫: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死刑9.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10.秦朝经济立法(四个方面)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2)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3)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有在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可以吃掉肉上缴狗皮。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1)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2)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数。(3)庄稼生长后下了雨,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4)要报告受灾的顷数。(5)把文书最快的送到朝廷。(6)粮仓要专职管理,粮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朝每年产品数量和规格都要通过朝廷的“命书”决定,擅自改变产品规格的,负责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2关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能与符合质量标准的混在一起,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要惩罚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 在三种法定货币中,黄金贵重,为上币,使用不广,多用于大额支付;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使用最广;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使用不广。秦朝严禁民间铸钱。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11.汉的立法指导思想前期是轻傜薄赋,约法省刑。后期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12.春秋决狱要旨在审理案件时候,要根据犯罪事实,考虑行为者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的就要加以惩罚,不必等其成行为。首犯要从重处罚。如果只有犯罪没有犯罪动机的,应当从轻发落。13.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14.先请就是请示皇帝裁断。是汉朝一定级别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能处理,要请皇帝根据其情况裁断。15.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墨,劓,剕,宫,笞,杖等等。汉文帝废除肉刑制,取消墨、劓、剕刑,将墨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16.八议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17.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18.开皇律是隋朝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的法典,规定了新封建五刑,八议之制,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19.十恶谋反: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家庭内部殴打和谋杀尊亲属行为。不道:罪犯手段残忍 大不敬: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不孝:不孝道。 不睦:亲属内部不和睦。 不义:非血缘关系做出违反道义事情。 内乱:亲族内做出混乱人伦行为20.唐朝的法律形式律:是法典。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21.唐律疏议的篇目名例律: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卫禁律:关于警卫宫殿,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职制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户婚律: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的规定。厩库律:是关于保护官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擅兴律: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以及禁止擅自兴兵、兴造的法律规定。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诈伪律: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不能编入其它篇的内容,皆编入此篇,如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的法律规定。捕亡律:主要关于追捕逃犯。断狱律:主要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22.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以敕代律加入其中。它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23.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看详断例: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的决定。24.明朝严惩贪官污吏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所以在大明律中对于受财枉法的,监守自盗,执行监察职务的犯罪都规定严惩。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25.严禁 臣下结党《大明律》规定在朝官员,结交朋党,紊乱朝政的,如果犯罪,处死。大小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等同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罚。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26.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在两汉时期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制定魏律将“八议”入律,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另外“官当”入律,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开皇律》吸收了“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了“例减”,确立议,当,赎,减制度。唐朝时期依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1、八议。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3、减。4、赎。5、官当。6、免官。元朝:蒙古人犯罪享有许多法律,如蒙古人犯罪一律不准拷掠,除死罪外,概不监禁,甚至也不执拘。蒙古人犯窃盗,不剌字,如果刺字,官吏要受仗刑和撤销职务的处分,蒙古人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只能由受理蒙古人的专门机关大宗正府决断。清朝:旗人犯法要到专门的司法机构受理。27.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土地立法和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奴隶制时候土地是“田里不鬻”。封建制时候土地汉朝制定法律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盗卖土地处以重刑,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唐朝是均田令:口分田是国家所有占八十亩不许买卖,永业田是私人所有占二十亩可以继承。婚姻家庭立法:七出1不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有恶疾6口多言7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28.中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历朝主要法典的沿袭战国时期《法经》,汉朝《九章律》,北齐《北齐律》,隋《开皇律》,唐《贞观律》 《唐律疏议》,《大唐六典》,宋《宋刑统》,明《大明律例》,《大诰》,清《大清律例》29.钦定宪法大纲内容意义内容:1君上大权:皇帝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并总揽司法权。2臣民权利义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30.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和内容不摆脱旧律,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31.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系:将非科刑定罪内容一概删除和确定新的刑法内容。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新体系。32.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2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等法律内容。33.十九信条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34.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不平等条约的一种非法特权。凡享有这个特权的国家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人员或司法机构按其该国法律裁判。35.会审公廨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是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一起审断。3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内容特点意义性质:南京临时政府具有宪法性质组织法内容: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参议员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产生特点: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37.临时约法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特点:1限制袁世凯的权利,改总统制为内阁制。2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和扩大参议院的职权。3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意义: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38.北洋政府的司法体系1普通法院体系:大理院,高等审判院,地方审判院,初等审判院。2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3特别法院: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 4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39.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40.中国土地立法大纲内容: 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设立人民法庭。意义:通过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的革命热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41.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1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和民主平等权。2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逮捕人犯要证据充分,保护,禁止侵犯人权,公务人员侵犯人民权利的除惩办还要对被害人依法赔偿。42.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4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内容: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意义: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44.陕甘宁边区市政纲领内容: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3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意义: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改善工农生活,镇压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反映了抗战时期宪法的主张。45.马锡五中国著名人民司法工作者,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自考真题及答案

法制史论述题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是什么:“明刑弼教”强调重视教化,慎用刑罚。朱元璋建明以后,认为自己所处的是一个乱世,因此要用重典且进一步认识到应通过重典治民和重典治吏来实现“重典治国”。是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体现。为什么:因为明代统治者认为,元朝的灭亡在于法度太滥、太乱、“废弛”。而且这与朱元璋个人经历有关。所以朱元璋在施用“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明刑”和“重典”的作用.朱元璋明初重典治国政策的理论依据就是“明刑弼教”思想。他继承了朱熹思想。朱熹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刑与德礼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因此没有先后之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这就为统治者借口弼教无节制地施用刑罚,推行重典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此时的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张相联系。怎么办:重典治民——针对犯而不止的社会应“严刑以制之”,使民知重刑之威而畏于犯罪。这样就能达到重典治国的目的。评价:明初推行的重点治国的主张,虽然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有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但是重典治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造成法制的畸形发展更是不能低估:1重典治吏思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的问题而且此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挫伤了官吏的积极性。2重典治国思想的推行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至,真正形成封建社会后期的苛刑峻罚的形态。激化社会矛盾,激起人民反抗。2.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是什么: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特点为“无为而治”。为什么:汉初由于秦朝苛政和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所以不得不采用比较缓和的政策,强调安民,不扰民,与民休息,奉行黄老思想,,崇尚道家的清静无为。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怎么办:在经济上,强调轻徭薄赋;在法律思想制度上强调的约法省刑,(法律要尽量少些)影响:使社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汉武帝之后:是什么: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为什么、怎么办:为了适应大一统的需要,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策略,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各家之长。系统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的理论依据就是著名的“天人感应”说。评价: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武帝以后的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不知道你具体要什么,所以就把不久前整理的题给你吧。是需要这样的题的话,可以给我你的邮箱。我再发一些名词解释给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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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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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述题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是什么:“明刑弼教”强调重视教化,慎用刑罚。朱元璋建明以后,认为自己所处的是一个乱世,因此要用重典且进一步认识到应通过重典治民和重典治吏来实现“重典治国”。是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体现。为什么:因为明代统治者认为,元朝的灭亡在于法度太滥、太乱、“废弛”。而且这与朱元璋个人经历有关。所以朱元璋在施用“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明刑”和“重典”的作用.朱元璋明初重典治国政策的理论依据就是“明刑弼教”思想。他继承了朱熹思想。朱熹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刑与德礼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因此没有先后之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这就为统治者借口弼教无节制地施用刑罚,推行重典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此时的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张相联系。怎么办:重典治民——针对犯而不止的社会应“严刑以制之”,使民知重刑之威而畏于犯罪。这样就能达到重典治国的目的。评价:明初推行的重点治国的主张,虽然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有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但是重典治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造成法制的畸形发展更是不能低估:1重典治吏思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的问题而且此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挫伤了官吏的积极性。2重典治国思想的推行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至,真正形成封建社会后期的苛刑峻罚的形态。激化社会矛盾,激起人民反抗。2.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是什么: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特点为“无为而治”。为什么:汉初由于秦朝苛政和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所以不得不采用比较缓和的政策,强调安民,不扰民,与民休息,奉行黄老思想,,崇尚道家的清静无为。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怎么办:在经济上,强调轻徭薄赋;在法律思想制度上强调的约法省刑,(法律要尽量少些)影响:使社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汉武帝之后:是什么: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为什么、怎么办:为了适应大一统的需要,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策略,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各家之长。系统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的理论依据就是著名的“天人感应”说。评价: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武帝以后的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不知道你具体要什么,所以就把不久前整理的题给你吧。是需要这样的题的话,可以给我你的邮箱。我再发一些名词解释给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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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成人自考真题答案

什么都没有,怎么回答

1. 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1夏有乱政,而做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2. 商朝王位继承的变化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后期实行嫡长继承制。3. 西周定罪量刑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5刑罚世轻世重4.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并辅以亲亲尊尊的思想。5. 战国的立法思想1不论血缘和贵贱只要犯罪除了国君都要按法律论罪2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3定罪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6.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所著,是封建社会第一部初具体系法典。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7. 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及其历史意义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叔向反对,晋国铸刑书于鼎遭到孔子反对。历史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8.奴隶制五刑墨:在罪犯脸上刻字并涂以墨。劓:割鼻子。剕:断足。宫: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死刑9.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10.秦朝经济立法(四个方面)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2)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3)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有在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可以吃掉肉上缴狗皮。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1)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2)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数。(3)庄稼生长后下了雨,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4)要报告受灾的顷数。(5)把文书最快的送到朝廷。(6)粮仓要专职管理,粮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朝每年产品数量和规格都要通过朝廷的“命书”决定,擅自改变产品规格的,负责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2关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能与符合质量标准的混在一起,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要惩罚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 在三种法定货币中,黄金贵重,为上币,使用不广,多用于大额支付;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使用最广;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使用不广。秦朝严禁民间铸钱。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11.汉的立法指导思想前期是轻傜薄赋,约法省刑。后期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12.春秋决狱要旨在审理案件时候,要根据犯罪事实,考虑行为者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的就要加以惩罚,不必等其成行为。首犯要从重处罚。如果只有犯罪没有犯罪动机的,应当从轻发落。13.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14.先请就是请示皇帝裁断。是汉朝一定级别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能处理,要请皇帝根据其情况裁断。15.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墨,劓,剕,宫,笞,杖等等。汉文帝废除肉刑制,取消墨、劓、剕刑,将墨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16.八议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17.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18.开皇律是隋朝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的法典,规定了新封建五刑,八议之制,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19.十恶谋反: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家庭内部殴打和谋杀尊亲属行为。不道:罪犯手段残忍 大不敬: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不孝:不孝道。 不睦:亲属内部不和睦。 不义:非血缘关系做出违反道义事情。 内乱:亲族内做出混乱人伦行为20.唐朝的法律形式律:是法典。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21.唐律疏议的篇目名例律: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卫禁律:关于警卫宫殿,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职制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户婚律: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的规定。厩库律:是关于保护官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擅兴律: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以及禁止擅自兴兵、兴造的法律规定。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诈伪律: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不能编入其它篇的内容,皆编入此篇,如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的法律规定。捕亡律:主要关于追捕逃犯。断狱律:主要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22.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以敕代律加入其中。它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23.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看详断例: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的决定。24.明朝严惩贪官污吏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所以在大明律中对于受财枉法的,监守自盗,执行监察职务的犯罪都规定严惩。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25.严禁 臣下结党《大明律》规定在朝官员,结交朋党,紊乱朝政的,如果犯罪,处死。大小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等同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罚。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26.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在两汉时期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制定魏律将“八议”入律,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另外“官当”入律,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开皇律》吸收了“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了“例减”,确立议,当,赎,减制度。唐朝时期依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1、八议。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3、减。4、赎。5、官当。6、免官。元朝:蒙古人犯罪享有许多法律,如蒙古人犯罪一律不准拷掠,除死罪外,概不监禁,甚至也不执拘。蒙古人犯窃盗,不剌字,如果刺字,官吏要受仗刑和撤销职务的处分,蒙古人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只能由受理蒙古人的专门机关大宗正府决断。清朝:旗人犯法要到专门的司法机构受理。27.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土地立法和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奴隶制时候土地是“田里不鬻”。封建制时候土地汉朝制定法律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盗卖土地处以重刑,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唐朝是均田令:口分田是国家所有占八十亩不许买卖,永业田是私人所有占二十亩可以继承。婚姻家庭立法:七出1不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有恶疾6口多言7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28.中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历朝主要法典的沿袭战国时期《法经》,汉朝《九章律》,北齐《北齐律》,隋《开皇律》,唐《贞观律》 《唐律疏议》,《大唐六典》,宋《宋刑统》,明《大明律例》,《大诰》,清《大清律例》29.钦定宪法大纲内容意义内容:1君上大权:皇帝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并总揽司法权。2臣民权利义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30.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和内容不摆脱旧律,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31.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系:将非科刑定罪内容一概删除和确定新的刑法内容。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新体系。32.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2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等法律内容。33.十九信条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34.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不平等条约的一种非法特权。凡享有这个特权的国家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人员或司法机构按其该国法律裁判。35.会审公廨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是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一起审断。3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内容特点意义性质:南京临时政府具有宪法性质组织法内容: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参议员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产生特点: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37.临时约法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特点:1限制袁世凯的权利,改总统制为内阁制。2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和扩大参议院的职权。3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意义: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38.北洋政府的司法体系1普通法院体系:大理院,高等审判院,地方审判院,初等审判院。2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3特别法院: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 4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39.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40.中国土地立法大纲内容: 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设立人民法庭。意义:通过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的革命热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41.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1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和民主平等权。2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逮捕人犯要证据充分,保护,禁止侵犯人权,公务人员侵犯人民权利的除惩办还要对被害人依法赔偿。42.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4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内容: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意义: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44.陕甘宁边区市政纲领内容: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3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意义: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改善工农生活,镇压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反映了抗战时期宪法的主张。45.马锡五中国著名人民司法工作者,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题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刑名从商:指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皆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是针对广大的奴隶和平民的。2.九刑 :有两种说,一是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九篇;一是指西周里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流、扑。3.质剂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内容相同,长短不一,双方各执一份。4.田里不鬻:西周时期,周天子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天子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5.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二、问答题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a.刑无等级,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垒。b.法布于从,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了成文法,就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c.重刑主义,即“行刑,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就可以使民众不敢轻易犯罪轻罪,重罪就更不用说了。这三个方面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春秋时期我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同时,各国纷纷变法,以确认新兴地方阶级的权利,取消没落奴隶贵族的特权,使得封建的法制有了一个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并促进了新兴封建经济的发展。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三、思考题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亲亲、尊尊”立法指导思想,到春秋时期的“刑无等级、法布于从、重刑主义”思想。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法治是一种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建设要求有明确、公开的法律,公布成文法使得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公开性,法律能够成为普遍的社会调规范。公布法律是一种初级形态的法治建设。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打破了奴隶制法秘密法的状态,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也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这也是战国法家形成“法治”思想的基础。作业二一、问答题1.简述《宋刑统》和“编敕”(1)《宋刑统》。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该法典于963年撰成。编撰体例沿用《大周刑统》。它形成了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2)编敕。敕,原为皇帝诏令一种,宋代的敕成为皇帝对特定人或事所做的随时决定,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其特点是: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达到了破律、代律的地位。南宋在敕令、格、式并行和编敕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加以编纂,形成《条法事类》,形成新的法典编纂体例。南宋时还有编例,即对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判例加以汇编,以补充律敕。敕、例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并影响至明、清。2.唐律的主要内容 狭义的唐律是指《唐律疏议》,唐的主要内容,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篇目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对各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 《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名例律57条"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规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 第二篇 卫禁律33条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 第三篇 职制律59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唐 第四篇 户婚律46条"户口、婚姻"。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均以户籍为依据。 第五篇 厩库律28条是有关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 擅兴律24条,擅为擅发兵,兴为兴造。擅兴律是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七篇 贼盗律54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八篇 斗讼律60条,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 诈伪篇27条,伪即伪造,诈即诈骗,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 第十篇 杂律62条杂律所包含的内容,涉及面较宽。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杜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篇 捕亡律18条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规定。 第十二篇 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包括审判原则、法官责任、拷讯囚犯、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确定。3.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提示:这道题要求把中国法制史上从秦朝开始一直到清朝,把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做一个说明。秦朝: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长官名称也是廷尉,是九卿之一。 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a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这部分内容在教材的第110页。汉朝:a.中央有廷尉,在东汉时曾改名为大理寺;职责:诏狱、上报的疑难案件。属官:廷尉正、左右监、左右平等;丞相有诛罚大权,尚书也在汉武帝之后有司法审判权。御史台是监察机关,职责是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b.地方:郡县两级,郡守、县令下也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吏,如贼曹、辞曹等。乡有有秩、啬夫、游缴等,调解处理轻微刑民案件。这部分内容可参考教材第157到158页。魏晋南北朝:中央仍为廷尉或大理寺,只有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东汉以后中央三省制逐渐形成,尚书台成为是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下属都设有掌管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如三公曹、二千石曹。地方上,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地方司法审判。这部分内容参见教材第180页。隋唐:大理寺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注意说明这三大机关的各自的职责。地方上,形成州县两级,州设有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军事。参见教材第227页。宋元:元朝,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后还权于刑部和地方政府。此外,内史府、枢密院、奥赛、宣政院等部门也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地方上,有路、府、县的达鲁花赤掌握地方司法。还有监察机关,具体说明中央的御史台,地方的行御史台以及提刑按察使(肃政廉访司)。注意元朝司法机关的特点,这些在教材第 249页都有。明清: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注意大理寺和刑部之间职责的变化。地方上,县、州、府、省四级,有关审级的规定,会审制度也应该稍加说明。这些在教材的第276页。清末:司法机关,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设总检察厅。四级三审制。清末是司法机关近代化的时期,封建时代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应该说明的。参见教材第323页。二、小论文1.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提示:这道题倒不用对有关贵族特权的规定的发展演变作出说明,但也要求总结出各个朝代的有关贵族特权的规定。这里重点要说明汉朝的先请、魏晋南北朝所形成和发展出来的八议(其实早在周朝就已有,只是到了这个时期才制度化了)、官当、杂抵、例减、赎等方面的规定。隋唐的议、减、赎、当制度。首先,说明以上各种制度的含义。其次要说明它们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一些前后相沿的制度,比如晋朝的杂抵,其实是此后北魏和陈律里规定的官当的初形。赎刑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夏商(商朝的《吕刑》把赎刑制度化了)。最后还要说明它们的意义(当然主要就是要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些方面可以参见教材第132页、第157页(汉律里的官员有罪先请原则)、第168页(八议)、第170页(杂抵)、第175页(官当)、第187页(隋律里的议、减、赎、当)、第204页(唐律里的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第268页(清朝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可以说明秦朝在官吏的选任上的任子制度(第92页)和汉朝的沿用(第129页)。这也是对贵族官员的特权规定。 还可以参考网站上有关的论述。作业三课堂发言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提示:A.从制定的背景和宗旨上来比较:前者在1908年制订和颁布,当时革命处于萌发时期,民权思想也不兴盛,所以它的宗旨是“君主专权,人民无权”;而后者是在辛亥革命之后,全国革命形势紧张,各地纷纷发电要求变革宪政,民权思想也十分兴盛,故它的宗旨是贬君权,伸民权。B.从内容和体例上来比较:前者基本上来自于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为君上大权,附录为臣民权利义务。后者在内容各体例上有所变化,一是采用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二是形式上限制了皇权,三是由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属于临时宪法。C.从意义和性质上来比较,两者基本上维持了“大清帝国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精神。前者作为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客观上对当时人们的思想起了比较大的冲击作用,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结构也比较完整。后者则是为了缓和革命,属于临时宪法。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制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提示:A.《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性的刑法典,P309。主要内容:改律名、取消六部名称的篇名,重回唐宋律的体例。改革刑罚制度、取消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B.《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分总则、分则,仿资产阶级刑体例;罪刑法定原则;删去 “八议”、十恶之类的内容;P311。C.《大清商律草案》P305。《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D.民律中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具体内容教材 P319。E.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具体内容见教材P322。3.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提示:主要是说明A.领事裁判权:凡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和B.会审公廨:在租界内设立的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干涉中国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化的司法制度。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7月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年,直到1943年才正式废除。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从此公审会廨在上海组成,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会审公廨管理各国租界内各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这两个制度对清末司法权的侵犯,清廷也从国内立法上对之确认,同时,司法权也保留了封建的传统,说明了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化半封建化。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它和会审公廨是此时期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主要表现。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提示:《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7章56条。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它以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三国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体中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精神。主要内容包括: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5.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参见教材P387。6.六法全书参见教材P375。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参见教材P397。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参见教材P427。作业四一、名词解释1.刖刑 :商朝的一种肉刑,具体见教材P28。2.非所宜言罪:秦朝的一个罪名,P101。 3.劓殄:商朝的一种死刑方法,P28。 4.官当:《北魏律》和南陈律里规定的贵族官僚的特权,见P175。二、简答题1.简述《法经》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主要意义:P74。2.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P195。3.简述太平天国处决死刑的主要方法:P341。4.元律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的:应该是明律规定的内容,这里元律是错的。P260。5.国民党的特种刑事法庭:P388。三、论述题1.八议提示:论述题应该先说明八议的概念,八议的起源和发展(从周礼到三国时魏入律),具体内容以及它的意义和性质。2.十恶:同上题也应该说明十恶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北齐律中重罪十条,经隋唐发展而成为十恶),具体内容以及意义和性质。3.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它的制定、主要内容和意义都应该说明。P427。

中国法制史自考历年真题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题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刑名从商:指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皆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是针对广大的奴隶和平民的。2.九刑 :有两种说,一是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九篇;一是指西周里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流、扑。3.质剂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内容相同,长短不一,双方各执一份。4.田里不鬻:西周时期,周天子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天子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5.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二、问答题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a.刑无等级,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垒。b.法布于从,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了成文法,就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c.重刑主义,即“行刑,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就可以使民众不敢轻易犯罪轻罪,重罪就更不用说了。这三个方面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春秋时期我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同时,各国纷纷变法,以确认新兴地方阶级的权利,取消没落奴隶贵族的特权,使得封建的法制有了一个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并促进了新兴封建经济的发展。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三、思考题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亲亲、尊尊”立法指导思想,到春秋时期的“刑无等级、法布于从、重刑主义”思想。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法治是一种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建设要求有明确、公开的法律,公布成文法使得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公开性,法律能够成为普遍的社会调规范。公布法律是一种初级形态的法治建设。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打破了奴隶制法秘密法的状态,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也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这也是战国法家形成“法治”思想的基础。作业二一、问答题1.简述《宋刑统》和“编敕”(1)《宋刑统》。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该法典于963年撰成。编撰体例沿用《大周刑统》。它形成了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2)编敕。敕,原为皇帝诏令一种,宋代的敕成为皇帝对特定人或事所做的随时决定,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其特点是: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达到了破律、代律的地位。南宋在敕令、格、式并行和编敕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加以编纂,形成《条法事类》,形成新的法典编纂体例。南宋时还有编例,即对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判例加以汇编,以补充律敕。敕、例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并影响至明、清。2.唐律的主要内容 狭义的唐律是指《唐律疏议》,唐的主要内容,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篇目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对各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 《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名例律57条"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规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 第二篇 卫禁律33条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 第三篇 职制律59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唐 第四篇 户婚律46条"户口、婚姻"。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均以户籍为依据。 第五篇 厩库律28条是有关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 擅兴律24条,擅为擅发兵,兴为兴造。擅兴律是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七篇 贼盗律54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八篇 斗讼律60条,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 诈伪篇27条,伪即伪造,诈即诈骗,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 第十篇 杂律62条杂律所包含的内容,涉及面较宽。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杜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篇 捕亡律18条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规定。 第十二篇 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包括审判原则、法官责任、拷讯囚犯、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确定。3.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提示:这道题要求把中国法制史上从秦朝开始一直到清朝,把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做一个说明。秦朝: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长官名称也是廷尉,是九卿之一。 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a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这部分内容在教材的第110页。汉朝:a.中央有廷尉,在东汉时曾改名为大理寺;职责:诏狱、上报的疑难案件。属官:廷尉正、左右监、左右平等;丞相有诛罚大权,尚书也在汉武帝之后有司法审判权。御史台是监察机关,职责是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b.地方:郡县两级,郡守、县令下也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吏,如贼曹、辞曹等。乡有有秩、啬夫、游缴等,调解处理轻微刑民案件。这部分内容可参考教材第157到158页。魏晋南北朝:中央仍为廷尉或大理寺,只有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东汉以后中央三省制逐渐形成,尚书台成为是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下属都设有掌管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如三公曹、二千石曹。地方上,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地方司法审判。这部分内容参见教材第180页。隋唐:大理寺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注意说明这三大机关的各自的职责。地方上,形成州县两级,州设有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军事。参见教材第227页。宋元:元朝,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后还权于刑部和地方政府。此外,内史府、枢密院、奥赛、宣政院等部门也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地方上,有路、府、县的达鲁花赤掌握地方司法。还有监察机关,具体说明中央的御史台,地方的行御史台以及提刑按察使(肃政廉访司)。注意元朝司法机关的特点,这些在教材第 249页都有。明清: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注意大理寺和刑部之间职责的变化。地方上,县、州、府、省四级,有关审级的规定,会审制度也应该稍加说明。这些在教材的第276页。清末:司法机关,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设总检察厅。四级三审制。清末是司法机关近代化的时期,封建时代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应该说明的。参见教材第323页。二、小论文1.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提示:这道题倒不用对有关贵族特权的规定的发展演变作出说明,但也要求总结出各个朝代的有关贵族特权的规定。这里重点要说明汉朝的先请、魏晋南北朝所形成和发展出来的八议(其实早在周朝就已有,只是到了这个时期才制度化了)、官当、杂抵、例减、赎等方面的规定。隋唐的议、减、赎、当制度。首先,说明以上各种制度的含义。其次要说明它们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一些前后相沿的制度,比如晋朝的杂抵,其实是此后北魏和陈律里规定的官当的初形。赎刑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夏商(商朝的《吕刑》把赎刑制度化了)。最后还要说明它们的意义(当然主要就是要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些方面可以参见教材第132页、第157页(汉律里的官员有罪先请原则)、第168页(八议)、第170页(杂抵)、第175页(官当)、第187页(隋律里的议、减、赎、当)、第204页(唐律里的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第268页(清朝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可以说明秦朝在官吏的选任上的任子制度(第92页)和汉朝的沿用(第129页)。这也是对贵族官员的特权规定。 还可以参考网站上有关的论述。作业三课堂发言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提示:A.从制定的背景和宗旨上来比较:前者在1908年制订和颁布,当时革命处于萌发时期,民权思想也不兴盛,所以它的宗旨是“君主专权,人民无权”;而后者是在辛亥革命之后,全国革命形势紧张,各地纷纷发电要求变革宪政,民权思想也十分兴盛,故它的宗旨是贬君权,伸民权。B.从内容和体例上来比较:前者基本上来自于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为君上大权,附录为臣民权利义务。后者在内容各体例上有所变化,一是采用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二是形式上限制了皇权,三是由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属于临时宪法。C.从意义和性质上来比较,两者基本上维持了“大清帝国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精神。前者作为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客观上对当时人们的思想起了比较大的冲击作用,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结构也比较完整。后者则是为了缓和革命,属于临时宪法。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制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提示:A.《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性的刑法典,P309。主要内容:改律名、取消六部名称的篇名,重回唐宋律的体例。改革刑罚制度、取消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B.《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分总则、分则,仿资产阶级刑体例;罪刑法定原则;删去 “八议”、十恶之类的内容;P311。C.《大清商律草案》P305。《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D.民律中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具体内容教材 P319。E.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具体内容见教材P322。3.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提示:主要是说明A.领事裁判权:凡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和B.会审公廨:在租界内设立的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干涉中国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化的司法制度。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7月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年,直到1943年才正式废除。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从此公审会廨在上海组成,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会审公廨管理各国租界内各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这两个制度对清末司法权的侵犯,清廷也从国内立法上对之确认,同时,司法权也保留了封建的传统,说明了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化半封建化。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它和会审公廨是此时期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主要表现。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提示:《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7章56条。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它以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三国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体中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精神。主要内容包括: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5.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参见教材P387。6.六法全书参见教材P375。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参见教材P397。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参见教材P427。作业四一、名词解释1.刖刑 :商朝的一种肉刑,具体见教材P28。2.非所宜言罪:秦朝的一个罪名,P101。 3.劓殄:商朝的一种死刑方法,P28。 4.官当:《北魏律》和南陈律里规定的贵族官僚的特权,见P175。二、简答题1.简述《法经》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主要意义:P74。2.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P195。3.简述太平天国处决死刑的主要方法:P341。4.元律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的:应该是明律规定的内容,这里元律是错的。P260。5.国民党的特种刑事法庭:P388。三、论述题1.八议提示:论述题应该先说明八议的概念,八议的起源和发展(从周礼到三国时魏入律),具体内容以及它的意义和性质。2.十恶:同上题也应该说明十恶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北齐律中重罪十条,经隋唐发展而成为十恶),具体内容以及意义和性质。3.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它的制定、主要内容和意义都应该说明。P427。

2012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中国法制史任务1答案一、填空题(共 8 道试题,共 30 分。每空3分)1. 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2. 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刑名从商) ”。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3. 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已恶而掠美)”。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4. 《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5. 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6.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试题满分:3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7.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质剂),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 试题满分:6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第 2 空、 满分:3 分 8. 礼制的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试题满分:6 分第 1 空、 满分:3 分 第 2 空、 满分:3 分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1. 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D)。A. 墨刑B. 劓刑C. 刖刑 D. 宫刑 满分:3 分2.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 )。A. 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B. 天命与天法罚C. 德刑并用与德主刑辅D. 法网严密 满分:3 分3. 夏朝有五种刑罚,共(D)条。A. 五百B. 一千C. 二千D. 三千 满分:3 分4. “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D)。A. 昏B. 墨C. 贼D. 杀 满分:3 分5. 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C)的刑罚。A. 斩B. 戮C. 醢D. 脯 满分:3 分6. “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B)。A. 习惯B. 战争动员令C. 祭祀 D. 礼仪 满分:3 分7.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C)上。A. 竹简 B. 丝绢C. 铜鼎 D. 龟骨 满分:3 分8.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D)。 A. 《九刑》B. 《汤诰》C. 《汤刑》D. 《周礼》 满分:3 分9. 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的人是春秋郑国的(D)。A. 孔子B. 叔向C. 商鞅 D. 子产 满分:3 分10. 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B )。A. 窃盗罪B. 强盗罪C. 大逆罪 D. 抢劫罪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1. 西周礼治的核心是(AB)。A. 亲亲B. 尊尊C. 礼不下庶人D. 刑不上大夫 满分:3 分2. 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ABCD)。A. 刑B. 命C. 诏D. 典 满分:3 分3. 商朝的监狱称作(ABC)。A. 圜土B. 牖里C. 囹圄 D. 夏台 满分:3 分4.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ABCD)。A. 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B. 夏朝法律非常残酷C. 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D. 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满分:3 分5. 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A. 誓 B. 礼C. 遗训D. 殷彝 满分:3 分6. 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 BC )。A. 刑 B. 公正、不偏不倚 C. 限制、强制D. 律 满分:3 分7. 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CD)。A. 过失B. 故意C. 偶犯D. 惯犯 满分:3 分8. 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BCD)。A. 明德慎罚B.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C.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D. “重其轻者” 满分:3 分9.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CD)。A. 夏朝的王位继承实行禅让制B. 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C. 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D. 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满分:3 分10.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ABC)。A. 《汤刑》 B. 《汤誓》C. 《汤诰》D. 《太甲训》 满分:3 分四、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 分。)1.9错误,其余正确1. 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叔向的反对。 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2. 春秋时期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3. 炮烙是商朝死刑处决的方法。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4. 商朝末期,王位继承制度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5. 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6. 夏启在与有扈氏作战时,曾在“甘”这个地方发布命令。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7. 商朝的监狱沿袭夏朝的名称,叫做圜土。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8. 刑、法、律是我国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称。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9. 夏启通过禅让制获得夏王朝的统治权。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10. 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A. 错误B. 正确 满分: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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