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问答 自考本科自考百科
自考问答 > 自考百科 >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

发布时间: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

发布时间: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改造罪犯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的手段,对共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资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对其进行重塑。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 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单个。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一.“把犯人当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的问题,“世界一切物质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统一。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坚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在如今,监管工作也要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使之”成其为人的方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在这些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二.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培养(一)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培养改造动机。对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养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会和监狱机关希望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所达到的结果,当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实际上就把社会对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通过教育,应使他们相信,监狱不是为了单纯制裁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挽救他们,把他们造就成适应社会的新人。同时,使他们看到改造前途,树立改造信心,形成长远的改造动机,产生正确的改造态度。比如,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罪责感和伏法认错的需要,通过进行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产生自我矫正与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坚持进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认识改造的社会意义和与个人前途的关系,就能逐步培养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二)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培养改造动机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改造动机。如某罪犯的母亲来接见时,钱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窃贼。我们可以启发他将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问题,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绝拉拢入伙,并向干部汇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励,更加坚定了他们改好的信心。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三)通过干部言传身教,培养改造动机监狱的特殊环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会渣滓的丑严现象,也能使他们看到人类的优良品德,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监狱干部通过言传,使他们懂得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产生自觉地学习模仿真善美的意向;同时又通过身教,使这种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见,存在于他们身边。(四)通过体现政策,培养改造动机罪犯罪犯入狱后,一般都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吃,住,医疗,劳动保护,家庭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等。我们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必定会使他们产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时及时问题解决不了,只要干部尽了力,他们也会受到感动而努力改造。(五)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培养改造动机这里讲的是改造狱内外人际关系和交往的问题,罪犯的改造动机,不仅是个体心理现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体心理。罪犯接触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彼此之间的影响很大。罪犯集体的共同舆论对于罪犯的言行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极情绪和违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对改造动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在积极的共同舆论作用下,一个采取消极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由从众逐渐同化而内化,树立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就狱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对罪犯的正确态度,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怀与鼓励,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综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灵复苏,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加速他们走向新生的进程。三.劳动改造及其合理性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因为我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每个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迹。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苦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并且纯粹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根本上体现是报应的观念。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应该保留着惩罚的报应的成分。何谓劳动改造?就定义而言,或许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种不同类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倾向某种表达,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组成。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人类,劳动创造了人类的本质。人类的生存,发展只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众多的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实现。并且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精神财富多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的。虽然劳动还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但是劳动是人类谋生的手段。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人类的社会。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就是劳动改造的哲学基础,也是劳动改造的必要性之一。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的念头。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最后国家通过财政支出准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罪犯自然成为劳动者,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必须的产品。国家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罪犯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生产出劳动效果———产品。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样不仅为满足社会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也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在监狱中通常称的“三课”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划的教育,最高级别是自考。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回归社会后,而不至于无法适应回归社会的环境。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后,不至于再犯罪。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宗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发挥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参考资料:(一)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二)《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三)《罪犯改造心理学》121—122页。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既不夸大又不否定其客观的价值,是侦查实践中正确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前提。那么一起来看看犯罪心理分析。

罪犯心理分析,是指对罪犯的犯罪心理、人格特点等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

在心理诊断、调查了解和充分掌握事实资料后,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罪犯的犯罪心理分析。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行为特点等,分析罪犯的犯罪动机、目的及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并结合调查、谈话等了解其成长史、犯罪史,对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与过程作出分析与判断。

(2)罪犯的人格分析。运用心理测试、观察、谈话、调查等方式掌握有关罪犯人格方面的信息,对罪犯的个性倾向性(需要结构、动机体系、意识倾向性等)以及气质和性格类型、特点、智力水平、自我意识水平等作出判断。

(3)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心理障碍(如不认罪服法、抗拒改造)等分析。

(4)对罪犯出狱后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的心理分析。根据罪犯的犯罪心理改造状况、人格特点、出狱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出路、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分析与判断罪犯出狱后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在心理分析学说的基本理论中,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有关的部分主要有:关于无意识和压抑的理论、性心理的发展学说、人格构成学说以及神经症的心理病理学说。无意识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人们对自己的一些行为的真正原因和动机不能意识的;二是指在人们的清醒意识下面还有一个潜在的心理活动在进行着。

一、“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概念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 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 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 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两者的关系错综复杂。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特征。犯罪心理 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 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犯罪行为则总是犯罪心理以作为或不 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

2.相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存性,在犯罪人犯 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独立存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心理也不一 定立即结束,它可以继续独立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犯罪行为总是依 犯罪心理的存在而发生。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犯罪心理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已形成,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形成之后才可能发生。

三、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没有犯罪 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只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发 生之后,才能从行为表现人手,对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作 归因分析。没有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犯罪行为,就无从了解犯罪人的` 犯罪心理。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即是如此。

什么是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上的理论方法研究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简洁地说,就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去分析探究犯罪的原因。犯罪心理学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范围小的心理学只研究犯罪主体的心里,包括其犯罪行为的形成和过程,犯罪中罪犯的心理活动等等。

但广义的范围更广,如果能够清楚地知道犯罪者犯罪的心理,就能够对犯罪有比较好的掌握,从而通过科教和一些手段预防犯罪的产生,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所以犯罪心理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学科,这跟自然科学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学习犯罪心理学是怎样的体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生活和心理都在不断发展。如果要研究犯罪人和一些变态的心理确实会蒙上压力。通过一些宗卷和案例确实能够感受到一些人人性的黑暗面。但是无论如何都要相信,认识黑暗更容易让我们获得光明。

任何犯罪分子在科学如此昌明的现在都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见识了一些犯罪的案例,有助于我们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所以经历一时的黑暗并不可怕,因为黑暗面只是少数。有了对比和参照,再加上防微杜渐,我们一定能够拥抱光明。

犯罪心理学的社会公用

犯罪心理学虽然是理论学科,但却为司法诉讼和犯罪行为产生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为司法实践部门发现、打击、揭露、预防犯罪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方法,增强了司法实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也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了理论和教学方面的知识。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内容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改造罪犯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的手段,对共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资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对其进行重塑。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 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单个。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一.“把犯人当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的问题,“世界一切物质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统一。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坚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在如今,监管工作也要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使之”成其为人的方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在这些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二.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培养(一)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培养改造动机。对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养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会和监狱机关希望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所达到的结果,当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实际上就把社会对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通过教育,应使他们相信,监狱不是为了单纯制裁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挽救他们,把他们造就成适应社会的新人。同时,使他们看到改造前途,树立改造信心,形成长远的改造动机,产生正确的改造态度。比如,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罪责感和伏法认错的需要,通过进行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产生自我矫正与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坚持进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认识改造的社会意义和与个人前途的关系,就能逐步培养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二)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培养改造动机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改造动机。如某罪犯的母亲来接见时,钱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窃贼。我们可以启发他将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问题,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绝拉拢入伙,并向干部汇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励,更加坚定了他们改好的信心。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三)通过干部言传身教,培养改造动机监狱的特殊环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会渣滓的丑严现象,也能使他们看到人类的优良品德,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监狱干部通过言传,使他们懂得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产生自觉地学习模仿真善美的意向;同时又通过身教,使这种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见,存在于他们身边。(四)通过体现政策,培养改造动机罪犯罪犯入狱后,一般都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吃,住,医疗,劳动保护,家庭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等。我们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必定会使他们产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时及时问题解决不了,只要干部尽了力,他们也会受到感动而努力改造。(五)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培养改造动机这里讲的是改造狱内外人际关系和交往的问题,罪犯的改造动机,不仅是个体心理现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体心理。罪犯接触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彼此之间的影响很大。罪犯集体的共同舆论对于罪犯的言行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极情绪和违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对改造动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在积极的共同舆论作用下,一个采取消极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由从众逐渐同化而内化,树立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就狱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对罪犯的正确态度,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怀与鼓励,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综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灵复苏,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加速他们走向新生的进程。三.劳动改造及其合理性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因为我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每个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迹。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苦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并且纯粹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根本上体现是报应的观念。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应该保留着惩罚的报应的成分。何谓劳动改造?就定义而言,或许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种不同类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倾向某种表达,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组成。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人类,劳动创造了人类的本质。人类的生存,发展只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众多的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实现。并且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精神财富多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的。虽然劳动还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但是劳动是人类谋生的手段。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人类的社会。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就是劳动改造的哲学基础,也是劳动改造的必要性之一。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的念头。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最后国家通过财政支出准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罪犯自然成为劳动者,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必须的产品。国家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罪犯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生产出劳动效果———产品。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样不仅为满足社会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也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在监狱中通常称的“三课”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划的教育,最高级别是自考。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回归社会后,而不至于无法适应回归社会的环境。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后,不至于再犯罪。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宗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发挥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参考资料:(一)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二)《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三)《罪犯改造心理学》121—122页。

1.关于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及发生犯罪行为。 我国古代有哪些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1)家庭预防。 例如清末的思想家曾国藩就提出过一些关于家庭预防的见解,他提出的措施办法有: A、勤劳;B、节俭;C、谦谨。 (2)社会交往预防。强调环境对人的潜移默化作用。 (3)早期教育的心理预防功能。 (4)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 (5)修身自强。 犯罪心理预测的类型 1、直观型预测; 2、因素分析型预测; 3、指数评估型预测。 什么是犯罪征兆?犯罪征兆有什么体现? 犯罪征兆,就是犯罪人在犯罪前出现的征候、苗头或异常现象。 犯罪征兆主要体现有: ①人际关系变化。 ②物质需要的变化。 ③精神状态变化。 ④性心理表现异常。 一般心理预防的原则是什么? 包括两个方面: (1)主体外因素的预防。排除和减少主体外环环境中的消极因素。 (2)主体因素的预防。防止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 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进行犯罪心理的自我预防,主要措施有哪些?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2)不对自己过分苛求,把奋斗目标定位在自已力所能及的范围内;(3)对他人期望不要过高;(4)学会自我调控情绪;(5)适当倾诉和心理咨询;(6)自我娱乐;(7)不盲目处处与人竞争;(8)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扩大人际交往。 2.介绍一犯罪心理学这门学问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 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什么?这实质上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 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 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公安、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课题。 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3.犯罪心理学.想了解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知识,麻烦介绍一些有关书籍 犯罪心理学上是一门研究犯罪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反应等等的科学,和犯罪人类学相连,属于介于犯罪研究与心理学之间的边缘性学科。 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也包括犯罪后的心理反应,以及在逃跑中或者法庭上的心理反应。并且有狭义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在犯罪对策中的心理表现的一门学科。 在现代的各门类学科中,犯罪心理学已经自成体系,既有专门的课程设置,也有门类齐全的书籍,各国还有警校内部的教育片与实例讲义等等。但对外公开发行的极少。 仅供参考。 4.用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分析马加爵 马加爵不擅长与人打交道,他只能与自然频率接触较高的少数同学交往。即使是与交往最密切的同学、老乡之间,他每个月至少有1至2次争吵,这属于较高的人际冲突频率,它意味着马加爵在处理人际冲突方面的能力很差。“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因为他的贫困状态导致的,与他发生冲突的同学大多同他一样,也住在贫困生宿舍。” 过分情绪化的马加爵还时常为一点小事而出现强烈的反应。当他少年时代听到父母吵架,甚至动了杀死父亲的欲念,从中不难发现导致他后来杀害同学的心理背景。他对吵架极为敏感与愤怒,而且漠视生命,很容易引起他的“杀人”冲动。 马加爵的思维方式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几乎一切都是以“我”为出发点。心理学研究指出,许多心理上存在严重疾病的人,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谈论任何事情时都以“我”为主题词,“我”的出现频率极高。他们从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上换位思考。这种性格特征也是许多犯罪人共有的心理特征之一。 李玫瑾认为,以马加爵的性格与人性特征,典型属于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疏导和控制的“危险人格”。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归纳

1.关于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及发生犯罪行为。 我国古代有哪些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1)家庭预防。 例如清末的思想家曾国藩就提出过一些关于家庭预防的见解,他提出的措施办法有: A、勤劳;B、节俭;C、谦谨。 (2)社会交往预防。强调环境对人的潜移默化作用。 (3)早期教育的心理预防功能。 (4)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 (5)修身自强。 犯罪心理预测的类型 1、直观型预测; 2、因素分析型预测; 3、指数评估型预测。 什么是犯罪征兆?犯罪征兆有什么体现? 犯罪征兆,就是犯罪人在犯罪前出现的征候、苗头或异常现象。 犯罪征兆主要体现有: ①人际关系变化。 ②物质需要的变化。 ③精神状态变化。 ④性心理表现异常。 一般心理预防的原则是什么? 包括两个方面: (1)主体外因素的预防。排除和减少主体外环环境中的消极因素。 (2)主体因素的预防。防止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 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进行犯罪心理的自我预防,主要措施有哪些?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2)不对自己过分苛求,把奋斗目标定位在自已力所能及的范围内;(3)对他人期望不要过高;(4)学会自我调控情绪;(5)适当倾诉和心理咨询;(6)自我娱乐;(7)不盲目处处与人竞争;(8)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扩大人际交往。 2.介绍一犯罪心理学这门学问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 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什么?这实质上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 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 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公安、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课题。 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3.犯罪心理学.想了解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知识,麻烦介绍一些有关书籍 犯罪心理学上是一门研究犯罪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反应等等的科学,和犯罪人类学相连,属于介于犯罪研究与心理学之间的边缘性学科。 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也包括犯罪后的心理反应,以及在逃跑中或者法庭上的心理反应。并且有狭义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在犯罪对策中的心理表现的一门学科。 在现代的各门类学科中,犯罪心理学已经自成体系,既有专门的课程设置,也有门类齐全的书籍,各国还有警校内部的教育片与实例讲义等等。但对外公开发行的极少。 仅供参考。 4.用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分析马加爵 马加爵不擅长与人打交道,他只能与自然频率接触较高的少数同学交往。即使是与交往最密切的同学、老乡之间,他每个月至少有1至2次争吵,这属于较高的人际冲突频率,它意味着马加爵在处理人际冲突方面的能力很差。“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因为他的贫困状态导致的,与他发生冲突的同学大多同他一样,也住在贫困生宿舍。” 过分情绪化的马加爵还时常为一点小事而出现强烈的反应。当他少年时代听到父母吵架,甚至动了杀死父亲的欲念,从中不难发现导致他后来杀害同学的心理背景。他对吵架极为敏感与愤怒,而且漠视生命,很容易引起他的“杀人”冲动。 马加爵的思维方式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几乎一切都是以“我”为出发点。心理学研究指出,许多心理上存在严重疾病的人,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谈论任何事情时都以“我”为主题词,“我”的出现频率极高。他们从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上换位思考。这种性格特征也是许多犯罪人共有的心理特征之一。 李玫瑾认为,以马加爵的性格与人性特征,典型属于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疏导和控制的“危险人格”。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x0d\x0a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x0d\x0a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x0d\x0a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x0d\x0a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5种人的心理和行为:\x0d\x0a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x0d\x0a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x0d\x0a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x0d\x0a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x0d\x0a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x0d\x0a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x0d\x0a①犯罪心理结构\x0d\x0a②犯罪心理结构成因\x0d\x0a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x0d\x0a④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x0d\x0a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x0d\x0a⑥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x0d\x0a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x0d\x0a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是指系统化和简约化。\x0d\x0a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特点 1.犯罪心理学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x0d\x0a2.犯罪心理学也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x0d\x0a3.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编辑本段]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目的 1.为发展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做出贡献\x0d\x0a2.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服务。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常用的方法 1.观察法\x0d\x0a2.调查法\x0d\x0a3.实验法\x0d\x0a4.心理测验法\x0d\x0a5.案例分析法\x0d\x0a6.经验总结法\x0d\x0a7.数量统计分析法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历史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x0d\x0a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x0d\x0a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x0d\x0a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x0d\x0a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阶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x0d\x0a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为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x0d\x0a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x0d\x0a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精确地侧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x0d\x0a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x0d\x0a在英国,大卫·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在中国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x0d\x0a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本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了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x0d\x0a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x0d\x0a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人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动。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1、对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础研究。包括研究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染色体变异-性格异常与犯罪的关系,内分泌失调-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脑电图紊乱-意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血型-人格类型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 \x0d\x0a2、对犯罪者人格和人格变化的研究。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一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罪者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x0d\x0a3、对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行为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也是由学习而获得的。他们致力于提示或阐明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提出了多种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如埃森克的条件性回避反应理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亦称为分化性联结理论),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操作性学习理论,A.班图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费尔德曼的完整学习理论等。 \x0d\x0a4、对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会性缺陷。社会性缺陷不是个人所造成的,而是环境的产物。他们致力于研究造成社会性缺陷的环境因素,提出了种种形成犯罪者社会性缺陷的理论,例如美国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论;米德等人提出社会标定理论;米勒等人提出亚文化理论;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冲突理论;科恩提出对抗理论;克洛瓦德和奥林提出不同机会理论等。 \x0d\x0a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知识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改造罪犯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的手段,对共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资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对其进行重塑。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 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单个。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一.“把犯人当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的问题,“世界一切物质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统一。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坚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在如今,监管工作也要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使之”成其为人的方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在这些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二.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培养(一)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培养改造动机。对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养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会和监狱机关希望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所达到的结果,当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实际上就把社会对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通过教育,应使他们相信,监狱不是为了单纯制裁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挽救他们,把他们造就成适应社会的新人。同时,使他们看到改造前途,树立改造信心,形成长远的改造动机,产生正确的改造态度。比如,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罪责感和伏法认错的需要,通过进行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产生自我矫正与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坚持进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认识改造的社会意义和与个人前途的关系,就能逐步培养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二)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培养改造动机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改造动机。如某罪犯的母亲来接见时,钱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窃贼。我们可以启发他将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问题,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绝拉拢入伙,并向干部汇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励,更加坚定了他们改好的信心。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三)通过干部言传身教,培养改造动机监狱的特殊环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会渣滓的丑严现象,也能使他们看到人类的优良品德,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监狱干部通过言传,使他们懂得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产生自觉地学习模仿真善美的意向;同时又通过身教,使这种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见,存在于他们身边。(四)通过体现政策,培养改造动机罪犯罪犯入狱后,一般都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吃,住,医疗,劳动保护,家庭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等。我们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必定会使他们产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时及时问题解决不了,只要干部尽了力,他们也会受到感动而努力改造。(五)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培养改造动机这里讲的是改造狱内外人际关系和交往的问题,罪犯的改造动机,不仅是个体心理现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体心理。罪犯接触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彼此之间的影响很大。罪犯集体的共同舆论对于罪犯的言行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极情绪和违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对改造动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在积极的共同舆论作用下,一个采取消极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由从众逐渐同化而内化,树立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就狱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对罪犯的正确态度,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怀与鼓励,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综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灵复苏,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加速他们走向新生的进程。三.劳动改造及其合理性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因为我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每个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迹。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苦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并且纯粹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根本上体现是报应的观念。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应该保留着惩罚的报应的成分。何谓劳动改造?就定义而言,或许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种不同类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倾向某种表达,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组成。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人类,劳动创造了人类的本质。人类的生存,发展只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众多的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实现。并且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精神财富多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的。虽然劳动还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但是劳动是人类谋生的手段。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人类的社会。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就是劳动改造的哲学基础,也是劳动改造的必要性之一。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的念头。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最后国家通过财政支出准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罪犯自然成为劳动者,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必须的产品。国家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罪犯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生产出劳动效果———产品。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样不仅为满足社会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也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在监狱中通常称的“三课”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划的教育,最高级别是自考。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回归社会后,而不至于无法适应回归社会的环境。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后,不至于再犯罪。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宗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发挥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参考资料:(一)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二)《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三)《罪犯改造心理学》121—122页。

心理学考研的小伙伴们,大家都已经开始准备了!现在的你们是不是感觉对考研的很多问题都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了解呢?为此,猎考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心理学考研:犯罪心理学专业介绍”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专业简介犯罪心理学是一门运用心理学理论、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即从心理活动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学科。从犯罪心理学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可以区分为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和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只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其中包括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等等。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则不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而且研究有犯罪倾向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以及被害者、证人、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的心理和罪犯改造过程中的心理,等等。因此,有些学者将犯罪心理学视为犯罪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同犯罪社会学一样,他们都是从一个侧面研究犯罪形成的原因和条件,探讨犯罪的规律,寻求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对策。这是很有道理的。这说明犯罪学与心理学的联系密切,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发展趋势。研究内容我国犯罪心理学采取广义犯罪心理学的体系。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①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和体系。②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③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④犯罪人在不同情景中的心理。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例如杀人犯心理、强奸犯心理、抢劫犯心理等等。⑥变态心理与犯罪。⑦侦查、审判、作证等活动中的心理等等。⑧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⑨犯罪预测和预防心理学问题。研究对象既然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研究对象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是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其研究对象。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如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犯罪思维模式、反社会的价值观念等。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犯罪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方面,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各有自身特点。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独立性与预先性的特点;而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依存性与延后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其一,先有犯罪心理,才有犯罪行为。其二,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其三,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即是依据犯罪心理状况而区分。广义研究对象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除了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以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即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确定:(1)研究对象所涉及的行为人的范围①犯罪人: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②一般违法人:是指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为是犯罪者,或实施了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并为治安部门所处理者。③虞犯:虞犯者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据某个人的品性和环境,预测其将来有可能发生触犯刑事法律行为。虞犯者一般是指: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参加不良组织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人格有严重缺陷者。犯罪心理学把虞犯者作为研究对象,是出于防止他们演变成犯罪人的考虑。要用心理学的原理研究他们演变为犯罪人的过程及其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建议。④刑满释放人员与解除劳教人员。这些人员中有一些未真正矫治好的,容易再度犯罪,而且许多重大案件都是他们所为,对社会危害极大。⑤揭露与惩治犯罪的公安司法人员。其研究目的是为了这些人员心理素质的培养与教育,提高办案质量。⑥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2)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成因、犯罪心理类型、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以及其他有关课题。学科性质(一)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介于犯罪学与心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大量其他学科的影响,但是对其影响最大的学科是犯罪学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既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又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不过,犯罪心理学并不是犯罪学部分领域与心理学部分领域的简单拼凑,它是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以及犯罪对策的一门学科。(二)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重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多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综合反映。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学说和研究方法,既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又涉及社会科学领域。一方面,犯罪人具有生物属性的特征,无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还是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一定的生理机制的作用,因而犯罪心理学不能不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的性质。另一方面,某一个个体或群体的犯罪,往往是社会因素起着主要作用,是消极的、不良的客观社会现实在犯罪人头脑中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学具有明显的社会科学的性质。(三)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兼有理论性和实践性特点的学科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与发展变化的规律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它是一门理论学科。但是,犯罪心理学从其研究犯罪心理类型与犯罪心理预防等方面来看,其又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应用学科。(四)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许多科学研究的结论只具有相对性,绝对准确的预测是难以做到的。这一点在犯罪心理学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影响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很多,相互作用机制极其复杂,因此,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各种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于任何犯罪人和任何犯罪情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无价值,其所揭示的犯罪规律是有助于犯罪预防和控制的。进一步提高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是犯罪心理学研究者所面临的极具挑战性的任务。实践任务虽然犯罪心理学在犯罪学科中处于理论学科的地位,但其又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和应用性的学科,研究犯罪心理学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问题。1、通过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为司法实践部门发现、打击、揭露、预防犯罪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方法,增强了司法实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及矫治等环节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取得显著效果。如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活动和在监狱系统广泛开展犯罪心理矫治等。2、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广泛宣传和普及,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了一些科学知识,能够更加及时发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上述教育更具备人文关怀的精神,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3、通过对犯罪的预测与预防的研究,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意识,有效减少和控制犯罪发生率,达到了社会秩序稳定和安宁。如“犯罪综合动因论”的观点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来预测犯罪动向,及时掌握犯罪发展趋势,尽可能减少犯罪诱发因素。以上是猎考考研小编整理的"心理学考研:犯罪心理学专业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更多考研备考常识信息尽在猎考考研考研常识频道!研究生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笔记

1.关于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及发生犯罪行为。 我国古代有哪些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1)家庭预防。 例如清末的思想家曾国藩就提出过一些关于家庭预防的见解,他提出的措施办法有: A、勤劳;B、节俭;C、谦谨。 (2)社会交往预防。强调环境对人的潜移默化作用。 (3)早期教育的心理预防功能。 (4)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 (5)修身自强。 犯罪心理预测的类型 1、直观型预测; 2、因素分析型预测; 3、指数评估型预测。 什么是犯罪征兆?犯罪征兆有什么体现? 犯罪征兆,就是犯罪人在犯罪前出现的征候、苗头或异常现象。 犯罪征兆主要体现有: ①人际关系变化。 ②物质需要的变化。 ③精神状态变化。 ④性心理表现异常。 一般心理预防的原则是什么? 包括两个方面: (1)主体外因素的预防。排除和减少主体外环环境中的消极因素。 (2)主体因素的预防。防止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 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进行犯罪心理的自我预防,主要措施有哪些?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2)不对自己过分苛求,把奋斗目标定位在自已力所能及的范围内;(3)对他人期望不要过高;(4)学会自我调控情绪;(5)适当倾诉和心理咨询;(6)自我娱乐;(7)不盲目处处与人竞争;(8)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扩大人际交往。 2.介绍一犯罪心理学这门学问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 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什么?这实质上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 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 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公安、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课题。 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3.犯罪心理学.想了解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知识,麻烦介绍一些有关书籍 犯罪心理学上是一门研究犯罪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反应等等的科学,和犯罪人类学相连,属于介于犯罪研究与心理学之间的边缘性学科。 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也包括犯罪后的心理反应,以及在逃跑中或者法庭上的心理反应。并且有狭义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在犯罪对策中的心理表现的一门学科。 在现代的各门类学科中,犯罪心理学已经自成体系,既有专门的课程设置,也有门类齐全的书籍,各国还有警校内部的教育片与实例讲义等等。但对外公开发行的极少。 仅供参考。 4.用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分析马加爵 马加爵不擅长与人打交道,他只能与自然频率接触较高的少数同学交往。即使是与交往最密切的同学、老乡之间,他每个月至少有1至2次争吵,这属于较高的人际冲突频率,它意味着马加爵在处理人际冲突方面的能力很差。“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因为他的贫困状态导致的,与他发生冲突的同学大多同他一样,也住在贫困生宿舍。” 过分情绪化的马加爵还时常为一点小事而出现强烈的反应。当他少年时代听到父母吵架,甚至动了杀死父亲的欲念,从中不难发现导致他后来杀害同学的心理背景。他对吵架极为敏感与愤怒,而且漠视生命,很容易引起他的“杀人”冲动。 马加爵的思维方式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几乎一切都是以“我”为出发点。心理学研究指出,许多心理上存在严重疾病的人,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谈论任何事情时都以“我”为主题词,“我”的出现频率极高。他们从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上换位思考。这种性格特征也是许多犯罪人共有的心理特征之一。 李玫瑾认为,以马加爵的性格与人性特征,典型属于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疏导和控制的“危险人格”。

犯罪学2005年版本的复习资料1、狭义犯罪学2、广义犯罪学3、犯罪学4、犯罪现象5、犯罪原因6、犯罪对策7、认识犯罪8、刑事政策学9、社会学10、刑事侦查学11、研究方法12、犯罪学的研究方法13、方法论14、现场调查法15、现场实验法16、现场观察法17、社会调查法18、全面调查19、抽样调查20、典型调查21、个案调查22、访谈法23、问卷法24、文献法25、统计研究法26、犯罪研究方法27、犯罪研究方法论28、系统29、定性研究30、定量研究30.1微观研究30.2宏观研究31、总体32、样本33、分类抽样34、等距抽样35、整群抽样36、非随机抽样37、偶遇抽样38、判断抽样39、配额抽样40、滚雪球抽样41、实验研究42、实验室实验法43、模拟实验法44、现场实验法45、观察法46、参与观察47、非参与观察48、比较分析法49、封闭式设计50、半封闭式设计51、开放式设计52、统计分析法53、描述性分析54、解释性分析55、犯罪现象56、公共利益57、群体利益58、犯罪数量59、发案数60、判决数61、犯罪率61.1、明数61.2、暗数62、绝对暗数63、相对暗数64、犯罪成员状况65、犯罪组织形式66、犯罪方式67、犯罪区域68、犯罪地点69、犯罪时间70、犯罪类型结构71、犯罪后果72、犯罪动态73、犯罪的起伏律74、犯罪的消长律75、犯罪的辐射律76、典型调查77、个案调查78、犯罪人79、犯罪行为机制80、机制81、犯罪根源82、犯罪原因系统83、犯罪原因等级84、犯罪动力85、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观点86、犯罪的社会原因87、社会化88、犯罪的个体原因89、犯罪的心理因素90、认识91、规范意识92、犯罪动机93、性格94、精神病95、人格障碍96、智力障碍97、犯罪被害人98、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99、被害的诱发性100、被害的易感性101、被害的受容性102、被害数量103、被害死伤率104、被害后果105、再次被害106、被害条件107、犯罪预测108、犯罪结构109、犯罪手段预测110、犯罪预测的方法111、相关推断法112、对比类推法113、犯罪意向调查推测114、犯罪预防115、疏导性预防116、预防犯罪的直接方法117、预防犯罪的间接方法118、情境犯罪预防119、人力防控120、自然人犯罪121、因素的释能性122、因素的复杂性、综合性123、结构的系统性、层次性124、基本范畴125、犯罪因素126、犯罪原因系统127、犯罪产生的历史根源128、犯罪产生的犯罪个人因素129、社会结构130、文化131、人文性132、社会环境133、自我意识。134、需要135、心理状态136、犯罪人的心理状态。137、初犯年龄138、精神障碍139、无责性被害人140、有责性被害人141、既然被害人142、潜在被害人143、机会性被害人144、直接被害人145、间接被害人146、轻浮型被害人147、疏忽型被害人148、轻信型被害人149、暴躁型被害人150、怯懦型被害人151、贪婪型被害人152、纵欲型被害人153、孤独型被害人154、抑郁型被害人155、挫折型被害人156、流动型被害人157、职业型被害人158、一次性被害人159、重复性被害人160、多次被害人161、犯罪被害现象162、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163、心理学的人格。164、被害人的身体创伤16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166、被害人的精神创伤167、被害人的反应168、主动顺应。169、被动顺应170、表面顺应171、认同型转换172、堕落型转换173、双重角色型174、暴力循环型175、经验判断法176、比例推断法177、意见交换178、意见测验179、意见汇总180、专家调查法181、时间序列分析预测法182、水平型模式183、趋势型模式184、季节变动型模式185、周期变动模式186、平均法187、算术平均法188、简单算术平均法189、加权算术平均法190、因果分析预测法191、堵塞性预防192、改造性预防。193、预防方法。194、遏制方法195、社会整合196、物防197、技防:1、犯罪学的作用?2、论述:犯罪学的学科性质?3、论述: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4、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5、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区别?6、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联系?7、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8、犯罪学与社会学的联系?9、犯罪学与刑事侦查学的区别?10、犯罪学与刑事侦查学的联系?11、商品经济和私有经济对犯罪有哪些影响?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含义?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原则?1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和任务?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17、采用现场实验法应注意什么?18、统计研究法的研究内容?19、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20、关于犯罪预防,边沁提出哪些主张?21、龙勃罗梭对刑罚制度提出了改革建议?22、犯罪学创立时期的犯罪学思想总结?23、实证派犯罪学与古典犯罪学在关于犯罪的研究和理论观点上的区别?24、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概况?25、犯罪社会学居于主导地位?26、系统的三个特征?27、系统的观点?28、犯罪研究的基本原则?29、实验研究法的运用应遵循的要求?30、访谈法的分类?31、问卷的格式包括三种?32、犯罪现象的社会性?33、犯罪人的年龄与犯罪的关系?34、犯罪方式的特征?35、犯罪区域的主要特征?36、犯罪现象的发展演变?37、特定的社会变迁与经济进程,会对不同制度的国家的犯罪现象发生相同或相似影响,应怎样理解?38、犯罪的起伏律表明什么?39、犯罪的消长律表明什么?40、犯罪的辐射律表明什么?41、研究犯罪人的意义?42、犯罪人人生观的基本特征?43、犯罪人的性格特征?4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认为,违法犯罪少年的家庭的特点?45、犯罪行为的特征?46、试述犯罪行为机制?47、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有何区别?48、犯罪行为与犯罪现象的关系?49、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的关系?50、如何理解犯罪原因?51、犯罪学上的饱和状态分四个阶段?52、对犯罪原因研究的意义?53、犯罪原因系统的构成要素?54、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内容?55、犯罪原因系统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56、消除和转移犯罪动力的根本途径或方法?57、犯罪社会原因的特点?58、研究犯罪社会原因的意义?59、重性精神病人的特点?60、变态人格的特征?61、迟滞的四个级别?62、怎样理解犯罪被害人的概念?63、试述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64、犯罪预测的作用?65、犯罪预测的内容表现在哪些方面?66、犯罪预测所依据的原理?67、犯罪预防概念说明的问题?68、犯罪预防的重要性?69、犯罪预防的可能性?70、犯罪预防的原则?71、犯罪预防实践体系构建应树立的观念?72、犯罪预防实践体系的构建应抓的问题?73、对城乡结合部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74、如何开展“三抓三促”工作?75、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预防犯罪应从哪些措施着手?76、三级犯罪预防理论模式的三个层次?77、采取情境犯罪预防措施的目的?78、犯罪防控系统分为三个层面?79、宏观性预防?80、犯罪与腐败的关系?8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82、常用的技防措施有几种?83、公寓式管理的具体类型?84、人力防控系统的整体的构成内容?85、个体的自我防范-被害预防?86、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87、罪犯改造的政策与方法?88、罪犯改造工作中综合治理?89、对刑期届满人员回归社会过渡期的政策与措施?90、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91、在刑事司法中,增强特殊预防的效果?92、加强对犯罪分子易涉足场所的管理控制?93、公寓式管理的作用?94、公寓式管理的具体方法?95、贵重物品标刻的意义?96、限制犯罪工具和手段的预防措施?97、社区预防?98、学校预防?99、家庭预防?100、社会发展方面,要注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101、文化的功能?102、经济方面要注意解决哪些问题。10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104、强化教育手段?105、日常行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三个因素的集合体?106、当代国外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的共同特征?107、当代犯罪学派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108、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109、古典犯罪学派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110、改造性预防的形式?111、堵塞犯罪行为的方法?112、疏导性预防的方法?113、专家调查法应用于预测的优点?114、经验判断法的优点?115、反映犯罪结构的数据主要有哪些?116、犯罪预测同犯罪对策、犯罪预防规划之间的关系?117、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再次被害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18、犯罪后的报复原因?119、具有变态人格的人的违法犯罪与一般人相比的区别特点?120、犯罪人的性格与其他人相比的区别和特点?121、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122、社会化的内容?123、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状况对犯罪的影响?124、家庭的功能?125、社会主义时期家庭功能发生变化的表现?126、文化与犯罪的关系?127、社会制度与犯罪?128、挫折攻击分两类?129、受挫折后是否会引起攻击行为由四种因素决定?130、亚文化论?131、多因素论研究的意义和缺陷?132、从犯罪现象看,对其发生作用的犯罪外力有两类?133、犯罪原因系统的构成要素?134、按照功能划分,犯罪原因系统分为两类?135、犯罪现象原因的基本范畴?136、犯罪原因的基本范畴?137、广义犯罪原因中的犯罪直接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的相关因素对犯罪的作用?138、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机制?139、犯罪学研究犯罪行为机制的重要意义?140、犯罪人的社会地位特征表现为?141、犯罪人的人际关系特征表现为?142、女性犯罪率低于男性的原因?143、犯罪人的智力特征?144、犯罪人的意志特征?145、犯罪人的兴趣特征?146、犯罪人需要的特征?147、犯罪人的情感特征?148、犯罪人的人格特征?149、犯罪人的认知特征?150、犯罪人的文化特征?151、犯罪人的道德观特点?152、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确立市场经济后的犯罪状况?153、自1978年以来的20年间腐败呈现出的特征?154、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状况?155、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从总体上看是个整合的社会,表现为?156、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犯罪状况?157、现代社会犯罪与传统社会犯罪的量与质的不同?158、犯罪的起源?159、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分类依据?160、现代犯罪学隐案的研究表明?161、我国犯罪统计中存在着隐案问题?162、个案调查与典型调查的不同之处?163、乱数表抽样法的操作方式?164、犯罪研究方法的特征是综合性和系统性。165、现场观察法的优点?166、犯罪学与心理学的区别和联系?167、犯罪对策的研究内容?168、犯罪学在制定和完善刑事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作用表现在?169、犯罪学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预防提供理论依据的作用体现在?170、有关犯罪学学科性质的研究观点?只有提纲,冒得答案

  •   索引序列
  •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
  •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内容
  •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归纳
  •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知识
  •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笔记
  •   返回顶部

自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