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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rongsun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罪犯改造心理学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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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牙大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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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改造罪犯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的手段,对共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资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对其进行重塑。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 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单个。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一.“把犯人当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的问题,“世界一切物质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统一。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坚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在如今,监管工作也要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使之”成其为人的方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在这些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二.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培养(一)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培养改造动机。对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养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会和监狱机关希望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所达到的结果,当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实际上就把社会对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通过教育,应使他们相信,监狱不是为了单纯制裁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挽救他们,把他们造就成适应社会的新人。同时,使他们看到改造前途,树立改造信心,形成长远的改造动机,产生正确的改造态度。比如,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罪责感和伏法认错的需要,通过进行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产生自我矫正与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坚持进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认识改造的社会意义和与个人前途的关系,就能逐步培养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二)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培养改造动机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改造动机。如某罪犯的母亲来接见时,钱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窃贼。我们可以启发他将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问题,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绝拉拢入伙,并向干部汇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励,更加坚定了他们改好的信心。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三)通过干部言传身教,培养改造动机监狱的特殊环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会渣滓的丑严现象,也能使他们看到人类的优良品德,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监狱干部通过言传,使他们懂得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产生自觉地学习模仿真善美的意向;同时又通过身教,使这种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见,存在于他们身边。(四)通过体现政策,培养改造动机罪犯罪犯入狱后,一般都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吃,住,医疗,劳动保护,家庭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等。我们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必定会使他们产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时及时问题解决不了,只要干部尽了力,他们也会受到感动而努力改造。(五)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培养改造动机这里讲的是改造狱内外人际关系和交往的问题,罪犯的改造动机,不仅是个体心理现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体心理。罪犯接触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彼此之间的影响很大。罪犯集体的共同舆论对于罪犯的言行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极情绪和违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对改造动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在积极的共同舆论作用下,一个采取消极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由从众逐渐同化而内化,树立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就狱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对罪犯的正确态度,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怀与鼓励,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综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灵复苏,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加速他们走向新生的进程。三.劳动改造及其合理性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因为我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每个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迹。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苦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并且纯粹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根本上体现是报应的观念。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应该保留着惩罚的报应的成分。何谓劳动改造?就定义而言,或许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种不同类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倾向某种表达,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组成。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人类,劳动创造了人类的本质。人类的生存,发展只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众多的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实现。并且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精神财富多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的。虽然劳动还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但是劳动是人类谋生的手段。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人类的社会。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就是劳动改造的哲学基础,也是劳动改造的必要性之一。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的念头。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最后国家通过财政支出准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罪犯自然成为劳动者,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必须的产品。国家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罪犯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生产出劳动效果———产品。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样不仅为满足社会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也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在监狱中通常称的“三课”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划的教育,最高级别是自考。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回归社会后,而不至于无法适应回归社会的环境。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后,不至于再犯罪。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宗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发挥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参考资料:(一)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二)《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三)《罪犯改造心理学》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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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it公主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既不夸大又不否定其客观的价值,是侦查实践中正确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前提。那么一起来看看犯罪心理分析。

罪犯心理分析,是指对罪犯的犯罪心理、人格特点等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

在心理诊断、调查了解和充分掌握事实资料后,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罪犯的犯罪心理分析。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行为特点等,分析罪犯的犯罪动机、目的及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并结合调查、谈话等了解其成长史、犯罪史,对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与过程作出分析与判断。

(2)罪犯的人格分析。运用心理测试、观察、谈话、调查等方式掌握有关罪犯人格方面的信息,对罪犯的个性倾向性(需要结构、动机体系、意识倾向性等)以及气质和性格类型、特点、智力水平、自我意识水平等作出判断。

(3)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心理障碍(如不认罪服法、抗拒改造)等分析。

(4)对罪犯出狱后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的心理分析。根据罪犯的犯罪心理改造状况、人格特点、出狱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出路、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分析与判断罪犯出狱后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在心理分析学说的基本理论中,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有关的部分主要有:关于无意识和压抑的理论、性心理的发展学说、人格构成学说以及神经症的心理病理学说。无意识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人们对自己的一些行为的真正原因和动机不能意识的;二是指在人们的清醒意识下面还有一个潜在的心理活动在进行着。

一、“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概念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 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 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 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两者的关系错综复杂。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特征。犯罪心理 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 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犯罪行为则总是犯罪心理以作为或不 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

2.相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存性,在犯罪人犯 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独立存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心理也不一 定立即结束,它可以继续独立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犯罪行为总是依 犯罪心理的存在而发生。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犯罪心理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已形成,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形成之后才可能发生。

三、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没有犯罪 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只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发 生之后,才能从行为表现人手,对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作 归因分析。没有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犯罪行为,就无从了解犯罪人的` 犯罪心理。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即是如此。

什么是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上的理论方法研究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简洁地说,就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去分析探究犯罪的原因。犯罪心理学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范围小的心理学只研究犯罪主体的心里,包括其犯罪行为的形成和过程,犯罪中罪犯的心理活动等等。

但广义的范围更广,如果能够清楚地知道犯罪者犯罪的心理,就能够对犯罪有比较好的掌握,从而通过科教和一些手段预防犯罪的产生,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所以犯罪心理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学科,这跟自然科学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学习犯罪心理学是怎样的体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生活和心理都在不断发展。如果要研究犯罪人和一些变态的心理确实会蒙上压力。通过一些宗卷和案例确实能够感受到一些人人性的黑暗面。但是无论如何都要相信,认识黑暗更容易让我们获得光明。

任何犯罪分子在科学如此昌明的现在都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见识了一些犯罪的案例,有助于我们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所以经历一时的黑暗并不可怕,因为黑暗面只是少数。有了对比和参照,再加上防微杜渐,我们一定能够拥抱光明。

犯罪心理学的社会公用

犯罪心理学虽然是理论学科,但却为司法诉讼和犯罪行为产生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为司法实践部门发现、打击、揭露、预防犯罪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方法,增强了司法实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也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了理论和教学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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