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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自考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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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是国际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适应国际经济国内化,国内经济国际化的经济发展趋势而开设的。它以基础理论知识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为方针,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职业技能,特别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定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打下坚实的基础。学生通过国际商法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1、能正确分析案例;2、能签订内容齐全的商事合同并正确履行、正确解决合同争议,熟悉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3、掌握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保险法等国际商事法律基础理论知识;4、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职权、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活动开展的规则,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的特色是:1、课程注重实用性,理论为实用而设,教师为实用而教,强调以案例为引导、以实训为手段,以实际技能为目标。2、课程实行单元模块教学,根据不同的内容划分单元,每一单元分成理论和实践模块。教师在教学中可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对教学内容可在标准的基础上灵活掌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按适当的比例进行。3、课程设计总体要求是:真正贯彻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即基础理论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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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大,国际贸易自考本科,课程是:必考课:(序号1~12)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3、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4、国际商务英语5、外贸英语写作6、国际市场营销学7、企业会计学8、国际运输与保险9、外经贸经营与管理10、涉外经济法11、外刊经贸知识选读12、毕业论文 选考课程:(序号13~16)(也可以从其他自考本科中选考4门,学分不低于21学分)1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14、线性代数(经管类)15、企业经济统计学16、世界市场行情 跨专业加考:(经济管理类大专,加考序号17~20;其他专业大专,加考序号12~22)17、国际贸易实务(一)18、国际金融实务(实)19、国际商法 20、基础英语21、政治经济学(财)22、国际贸易 二、参加自考的第一步是要去自考报名。您需要去当地自考办(教育考试院)报名自考。最近浙江自考报名是安排在5月底6月初进行的。三、自考的整个流程是:自考报名(选择所要考的专业和课程)——预订或买教材(书)——拿到书,自己看书学习——按期参加考试……(按每年的自考周期循环前面各环节多次)……全部课程考出——申请毕业——拿到专科、本科学历。(其中:先报名后考试是固定不变的;而先报名还是先买教材,考生根据情况可以自己灵活进行的)。四、自学形式的自考的费用相对低廉的,报考自考每科48元,加上教材费用,每科成本在70元左右,每次自考报名差不多两三百元样子,理想的情况下,总共投入3000元左右就可以获得自考的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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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自考重点总结汇总

票据有要式性,有无因性,设权性、文义性

国际商法内容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

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

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

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

国际商法是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商务冲突,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是冲突法,这是因为各国商务立法不同,要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首先就必须解决选择和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即解决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冲突。

所以,它与在实质和内容上规定商务往来关系的实体法不同,它不直接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只解决选择准据法(即以哪国法律为依据)来解决国际性的商务纠纷。由于商务活动的世界性,现在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谋求统一的国际商法,一旦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作为冲突法的国际商法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扩展资料: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

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

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

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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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是国际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适应国际经济国内化,国内经济国际化的经济发展趋势而开设的。它以基础理论知识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为方针,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职业技能,特别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定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打下坚实的基础。学生通过国际商法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1、能正确分析案例;2、能签订内容齐全的商事合同并正确履行、正确解决合同争议,熟悉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3、掌握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保险法等国际商事法律基础理论知识;4、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职权、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活动开展的规则,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的特色是:1、课程注重实用性,理论为实用而设,教师为实用而教,强调以案例为引导、以实训为手段,以实际技能为目标。2、课程实行单元模块教学,根据不同的内容划分单元,每一单元分成理论和实践模块。教师在教学中可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对教学内容可在标准的基础上灵活掌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按适当的比例进行。3、课程设计总体要求是:真正贯彻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即基础理论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

自考国际商法知识点汇总

国际商法课程是国际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适应国际经济国内化,国内经济国际化的经济发展趋势而开设的。它以基础理论知识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为方针,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职业技能,特别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定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打下坚实的基础。学生通过国际商法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1、能正确分析案例;2、能签订内容齐全的商事合同并正确履行、正确解决合同争议,熟悉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3、掌握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保险法等国际商事法律基础理论知识;4、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职权、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活动开展的规则,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的特色是:1、课程注重实用性,理论为实用而设,教师为实用而教,强调以案例为引导、以实训为手段,以实际技能为目标。2、课程实行单元模块教学,根据不同的内容划分单元,每一单元分成理论和实践模块。教师在教学中可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对教学内容可在标准的基础上灵活掌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按适当的比例进行。3、课程设计总体要求是:真正贯彻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即基础理论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技能。

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2)票据是一种无因债权证券。(3)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6)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在票据以上特征中,最重要的是无因性、流通性和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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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自考重点知识汇总

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 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3、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4、公司治理的概念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5、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6、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7、产品责任的概念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8、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9、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10、汇票的提示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11、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12、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13、汇票的伪造签名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14、本票的概念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15、支票的概念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英国票据法》把支票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16、横线支票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执票人在支票正面划有两道平行线,或在平行线内载明银行名称的支票。横线支票的特点是收款人只能是银行。普通横线支票:付给银行记名横线支票:付给指定的银行17、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18、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19、母公司的概念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20、子公司的概念处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简答和论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立法。① 国际(商务)条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的国际书面协定。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规则》、《华沙公约》等。 国际商务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可选择适用。② 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③ 各国国内立法附:(仅做了解)1、 几组概念:国际——跨越国界、跨国之间的商事活动商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调整主体——商人和商事组织2、 惯例与习惯的比较:国际惯例没有强制的普遍约束力,但是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习惯只是一种行为,和国际惯例具有本质的区别。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点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1)法典法:系统化、归类化、逻辑性 1)判例法2) 分布以法德两国为主 2)分布以英美两个国家为主3)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3)全部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实体法 4)程序法5)又称民法法系 5)又称普通法系除此之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变革速度、法官的作用方面都是有所不同。附:1、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宪法、行政法等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民法、商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①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 ,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②诉讼程序: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平法相对比较灵活。③法院组织系统: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枢秘大臣法庭④法律术语不同:三、代理权的产生1、大陆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2、英美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五种:(1)明示授权的代理(2)默示授权的代理(没有明确表示,但有行动表示)(3)不可否认的代理(言辞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4)客观必须的代理(5)追认的代理(本身非代理,但是本人事后追认为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四、无权代理1、概念: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 不具备默视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可以进一步分为狭义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但是须有某种外观事实表明其有代理权。(2)、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3)、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一定的关系。3、表见代理的处理结果为:本人应该对该代理行为负责,即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有本人来承担,但是由于该无权代理给本人所造成的损失,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4、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处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下的代理行为 ,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本人对此不负责任。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则无权代理人要对第三人负责,否则法律上不予保护。在该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第三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五、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关系的终止的两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如:代理合同的期满、双方的同意、代理目标的实现(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如:本人、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若代理人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结束时,本人必须通知第三人,否则本人仍需对第三人负责。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1、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的履行其代理职责(2)、对本人应诚实、守信(不得自己代理、双边代理、密谋私利)(3)、不得泄漏保密情报和资料(4)、须向本人申报账目(5)、不得把代理权转给他人2、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让代理人核对其账册七、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大陆法系(1)、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2)、间接代理——行纪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日后通过另一个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本人。2、英美法系(1)代理人在签约时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订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既不能从合同中取得权利,也不对合同产生义务)(2)代理人在签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仍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合同不承担责任)(3)代理人在签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本人可以直接介入,第三人具有选择权)八、商事组织基本形式1、个人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企业九、合伙的特征1、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上;(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方式)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十、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1、合伙人的权利(1) 分享利润 ; (2)参与经营管理 ;(3)监督和检查账目 ; (4)获得补偿 ;2、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金钱、实务、技术和已经完成的劳务等(2)忠实: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3)谨慎和注意(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十一、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4、 新加入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的债务不负责任,退出的合伙人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任;对于其退出后企业的新债务是否负责任,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应该负责任,否则不负责任;十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体现在:①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③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十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法人人格制度)英美法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其股东的真实关系。1、适用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几种具体的情形: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晰运用的较少,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行使,法官有较大的裁量权,在裁决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要素和事实十四、公司法的概念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总则。它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1)、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2)、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的主要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以下分别介绍这几种公司。十五、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2、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严格的限制(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5)、具有明显的人合性质(6)、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公开各国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我国,外商投资公司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十六、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1、概念: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2、基本法律特征:(1)、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3)、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3、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利于集资、分散风险、公众性强、股份变现容易、管理科学4、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设立程序复杂、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感。十七、设立公司的两种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股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十八、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子公司 分公司(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2)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3)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3)全部资产属于母公司(4)独立核算,是自负盈亏经济实体 (4)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5)独立进行各类业务活动十九、公司的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地位和作用1、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不是代表机构和执行机关,对内不执行业务,对外不代表公司。(英美国家)(1)股东的权力 A、利润分享权:股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股份(票)转让;B、表决权; C、表述权; D、知情权;(2)股东大会的几种表决方式A、直接投票:每股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投票权B、累积投票:每一股拥有与将要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并可以集中投到某一个候选人的名下。C、分类投票:持有不同类别股票的股东分别投票D、偶尔投票:针对某一个偶尔事件的投票表决E、不按比例的投票:某一类别的股票具有比其他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2、董事会——公司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1)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但是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一个集体来行使,而且通过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来具体实行的,单个的董事不能单独进行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业务活动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授予他的权限、当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有冲突时,以股东大会为准。(2)董事的责任:董事承担公司代理人和公司受托人双重角色。3、经理层(高级职员)——由董事会聘任,权力来自于董事会的授权。公司高级职员通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司库和秘书;他们的职权分为:明示权限、默视权限、不可否认的权限。二十、公司的合并1、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交易,新设合并又称为联合。(A+B=C)2、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叫兼并,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存续公司的商业交易。因此吸收合并又称为存续合并。(A+B=A(B))3、收购——指由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附:收购的类型1、友善式收购:对目标公司有利的,至少不损害其经营管理的一类合并。双方董事会相互协商,确定收购方案。2、敌对式收购:受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反对的兼并,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股票要约,公开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二十一、公司的国籍的判断(会判断)1、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国籍2、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作为确定该公司国籍的依据3、以公司主要营业所的所在地来确定国籍二十二、合同的本质1、英美法系——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2、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二十三、英美法上的对价1、概念: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2)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3)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2、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求受诺人返还利益。3、“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须发生在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言在价值上相称;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6)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7)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二十四、法国法上的原因1、概念: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具有直接性、客观性、一般性的特点。2、传统理论对原因的分类:(1)信用原因--双务合同原因(最常见的原因)(2)赠与原因(3)清偿原因3、原因的运用(1)、无原因的合同:标的不存在或标的价值过低。(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指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3)、原因不法的合同二十五、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2)、撤销:要约在被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2、要约的撤销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4、要约的消失(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2)要约因撤销终止;(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4)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会判断)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二)、承诺(acceptance)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即遵循镜像原则——完全不改变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2、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2)大陆法系和中国——收邮主义二十六、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1、缔约能力2、合同形式上的瑕疵3、合同的合法性: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4、非真实意思的表示:错误、欺诈、胁迫5、显失公平二十七、合同解释的原则1、主观主义原则(意思说)指探究当事人的意思为目标的合同解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无法查明时,认为交易未达成一致。2、客观主义原则(表示说)指对诺言、协议的含义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加入法官的意思。主观意思主义与客观意思主义的关系: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十八、合同受挫(分英、美、德、法四国讨论)1、 英国——合同受挫在英国,由于意外情事之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不现实或者没有履行意义,当事人免除合同义务的基本制度是合同受挫。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同受挫(合同受挫的例证):(1)合同标的物的灭失;(2)当事人期望的事件未发生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3)个人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提供服务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约的不可能;(4)合同订立后法律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违法;(5)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的其他情况;2、美国——目的受挫美国的合同受挫的四个条件:(1)主要目的“实质性地受挫”;(2)该事件的不会发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假定;(3)该过错不是请求免责的一方的过错所致;(4)该方没有承担法律强加之外的义务;除此之外,美国还发展了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的制度。两种理论的区别:合同受挫:合同的目的实质性地落空,免责履行不能:可以采取替代品,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3、法国——不可抗力大陆法在原则上承认:当债务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应归咎于债务人的“外部原因”时,债务人对之不承担责任 。外部原因包含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三个构成要件:不可预见性、不可抵御性、外在性)(2)第三人的行为;(3)债权人自身的行为;4、德国——合同受挫(1)、履约的“嗣后不能”在因嗣后不能免除履约责任方面,德国强调过错概念,债务人应对故意或过失负责。并且采取“推定过错”的制度。(2)、交易基础的瑕疵——两种情况:交易基础的事后丧失、自始欠缺。(交易基础: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二十九、预期违约(英美法系特有,大陆法系不存在)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而不必等到履约期已到,前者事实了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三十、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1)实际履行: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2)损害赔偿: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的替代。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关的概念。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编辑本段]国际商法作者: 韩宝庆编著出 版 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9-3-1 版次: 1 页数: 266开本: 16开 IS B N : 9787509604748 包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国际商法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教材采用图解和案例等新颖的形式来讲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并注重学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全书就国际商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本教材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编辑本段]作者简介韩宝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国际商务师,兼职律师。曾在国有外贸企业任单证员、报关员、报检员、外汇核销员、外销员以及部门经理等职务、外汇核销员、外贸易一线工作多年。现在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任教,从事国际商法、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商检与海关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对外经贸实务》、《学术交流》、《法学杂志》、《国际商务》、《生产力研究》、《电力技术经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以及《国际贸易译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与译文20多篇。主编或参编著作多部,主持或参与了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电网公司横向课题等多个科研项目。 [编辑本段]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三、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二节世界两大法系一、大陆法系..二、英美法系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发展趋势·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节概述一、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点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第二节合伙法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六、有限合伙第三节公司法一、公司制度的演进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三、公司的分类四、公司的设立五、公司的资本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第三章代理法第一节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二、代理的分类第二节代理法律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二、代理的外部关系第三节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五节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二、《合同法》关于外贸代理制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渊源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成立要件二、合同的生效要件三、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六章产品责任法第七章国际结算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公司、投资)与商事交易(买卖)的各种法规的总称。1.仲裁: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判2.衡平法: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3.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4.对价: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要求,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具备另一项要素。这个要素英美法称为“对价”,法国法称为“约因”5.提存: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2)票据是一种无因债权证券。(3)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6)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在票据以上特征中,最重要的是无因性、流通性和要式性。

国际法自考重点总结汇总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课程代码:0024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在通常情况下,国家对某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是,这个人( )A.在该国居留,是该国的居民 B.向该国提出了庇护的请求C.具有该国国籍 D.曾为该国作出过重要贡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外国向中国提出引渡,其决定机关是( )A.外交部 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 D.公安机关3.确立国际地役的依据是( )A.国际惯例 B.国际条约C.公平原则 D.对等原则4.确立边境制度的目的之一是( )A.划定边界线 B.确定边境居民的国籍C.便于边境居民的往来 D.确定边境地区主权5.《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 )A.部分肯定 B.全部否定C.冻结 D.全部肯定6.将航空器主要视为犯罪行为场所的国际公约是(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C.《巴黎航空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7.按照联合国大会《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之决议的规定( )A.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取福利和利益B.遥感国有遥感自由,它无需与被遥感国协商其遥感活动C.被遥感国可以无偿取得遥感的原始数据D.遥感国的遥感活动不必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8.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是( )A.《芝加哥公约》 B.《华沙公约》C.《海牙公约》 D.《巴黎航空公约》9.下列使馆人员中,具有外交官身份的是( )A.秘书 B.信使C.会计 D.译员10.使馆可免纳捐税,但不应免除( )A.所得税 B.服务费C.交通费 D.进口税11.在下列情形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是( )A.国际机关的行为 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2.受害国因加害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要求加害国给予赔偿的首选方式是( )A.恢复原状 B.限制主权C.补偿 D.道歉13.国际人权可分为个人人权和( )A.公民权 B.民族自决权C.发展权 D.集体人权14.我国政府主张,人权在本质上属于( )A.国内管辖的问题 B.国际管辖的问题C.一个抽象、绝对的概念 D.完全超越国家主权的权利15.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习惯 B.国际人权公约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司法判例16.国际争端一般可分为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政治性争端又被称为( )A.关于权利的争端 B.关于义务的争端C.可裁判的争端 D.不可裁判的争端17.国际法院的判决( )A.作为国际法渊源对一切国家有拘束力 B.对争端当事国就本案有拘束力C.对普通法系的国家有拘束力 D.是否有拘束力由各国自行确定18.没有第三方介入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是( )A.斡旋 B.调停C.协商 D.仲裁19.战争中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但不禁止( )A.伪装具有平民和非战斗员的身份 B.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C.使用诈术或奇计 D.使用中立国的标志或制服20.《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态度是( )A.不承认该原则 B.完全承认该原则C.有条件地承认该原则 D.只在边界条约中承认该原则21.国民待遇是( )A.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B.政治权利方面的待遇C.在互惠基础上给予某些特定国家外国人的待遇D.给予外国驻本国外交官的待遇22.以经纬度标出的边界称为( )A.天文学边界 B.自然边界C.几何学边界 D.直线边界23.将国家在外层空问的探索和利用活动定性为“全人类的事务”的条约是( )A.《月球协定》 B.《外空公约》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24.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是( )A.使馆馆长 B.外交部长C.政府首脑 D.国家元首25.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 )A.政府间国际组织 B.主权国家C.争取独立的民族 D.个人26.在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国家行为的不法性时,不符合条件的是( )A.该行为所包含的特定风险已被行为国接受B.该行为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所引起C.该行为是由于发生了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事件D.该行为使该国在当时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其国际义务27.西方国家主张人权( )A.从性质上更适合通过国际机构来保障 B.是完全受各国排他性管辖的事项C.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 D.只有建立在“集体”基础上才是稳固的28.资本阶级人权观的思想渊源是( )A.联邦主义 B.国家主义C.人文主义 D.国际主义29.按照国际法,一般不予继承的条约是( )A.关于边界制度的条约 B.关于中立化区域的条约C.友好同盟条约 D.关于非军事区的条约30.中国公民陆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他通过其甲国亲戚的申请而获得甲国国籍,随后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合法持有甲国护照,为甲国公民,要求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证,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 )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C.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31.有权提出引渡罪犯请求的国家主要有( )A.受害的国家 B.罪犯居留的国家C.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 D.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E.罪犯财产所在地国家32.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A.大使 B.代办C.临时代办 D.公使E.副大使33.根据国际人道法,战俘享有的待遇包括( )A.不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B.人身、宗教信仰和尊严应得到尊重C.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D.医疗应得到必要的保障E.积极敌对行动停止后应立即释放并遣返34.在国际实践中,争端当事国通常为之采取反报措施的情况有( )A.在外国的本国侨民遭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B.贸易问题上遭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C.航运问题上遭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D.本国公民遭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E.本国外交人员被无理驱逐35.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在乙国境内开车执行职务时将乙国人撞成重伤,该乙国人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法院未受理此案,其理由是该领事( )A.是外交代表 B.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C.只受其本国法律的管辖 D.正在执行职务E.享有城外庇护的权利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第36、37小题各7分,第38、39小题各8分,共30分)36.简述国际法的渊源。37.简述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38.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39.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40.试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联系和区别。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41. 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工作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调解专员和首席观察员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被以色列恐怖主义分子杀害,并由于警察采取措施的迟延,罪犯未受到追捕和查明。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大会就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受伤害如何提出赔偿请求进行了讨论。请根据国际法相关原理,对联合国大会讨论的下列问题进行分析:(1)联合国作为国际组织,能否享有国际法律人格为其工作人员提出国际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2)如果类似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享有国际法律人格,那么它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有何区别?为什么?(3)在提出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联合国这种保护性行动的依据是什么?若损害行为由受害人本国所为,这是否会影响联合国的求偿能力?

三国法一直以看不进眼而闻名,但经常童鞋一打开书,就会吐槽好像看到了放弃两个大字。为了给孩子们拿三国法的分数,龙叔特意总结了三国法必背黄金考点。 快来看看吧。1国家主权豁免【概念】国家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不受他国管辖。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放弃】【龙叔特别提示】据《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国称不能从事商事行为并享有豁免权,但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2国际法上的承认【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对象】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国家的继承【龙叔特别提示】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或国际组织承担的财政义务。在实践中,国家债务可以具体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前者以国家名义承担并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后者是指以国家名义承担但仅用于该国某一部分领土的债务。一个地方当局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用于地方债务,即地方债务。(知道基本概念就可以了)4宇宙空间制度【龙叔特别注意】1、不得已而为己有原则是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意味着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月球和月球以外的天体。2、这里的“天空”尤指发射国发射的外层空间物体。 这里的“地”包括地面上的行人财产和飞行中的民航飞机。5外交官、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6对条约的保留【龙叔注意温暖】保留可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出,其措辞和名称不受限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不经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对保留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提出保留、明示接受、反对保留、撤回保留或者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7安全理事会8国际法院9直接适用的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有纠纷规范指引下不需要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者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其他强制规定的情形。(环卫工人造成外汇短缺) ) )。10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人格经居住地,民有无能行为之地;法人权民行能、登记不同可以主营;代理仲裁协会、代理内行为在外封闭;船上优先呼吁离婚,公海海限法院地;海损理算地;(口诀源的学生投稿,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 ) ) ) ) ) ) ) ) ) )口诀源的学生投稿,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 ) ) ) ) ) )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 ,19世纪起,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2,国际惯例氛围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前者在国际私法中没有肯定性的冲突规范,后者在估计上起着统一实体规范的作用。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有不同的观点:1,国际私法也是国际法。2,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国内法。3,国际私法目前主要是国内法,但将继续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4,国际私法介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之间。 国际私法和国内民法的区别 2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25 第二章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到了18世纪下半叶以后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在欧洲,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际私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是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但影响最到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在一些条纹中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采取分散在有关篇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 19世纪末,以单行规范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的代表性的是〈德国民法施行法〉和〈日本法例〉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的新发展的主要表现 31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对统一的国际私法应做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首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11世纪 巴托鲁斯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 意思自治原则 3、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 17世纪 胡伯 三原则 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 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5、英国既得权说 18世纪 戴西 6、库克的“本地法”说 (s)当代国际私法新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与内容的阔法和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 4,传统冲突法和其学说的深化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在唐朝就已经开始 第三章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52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53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特点,作用,分类和适用范围。它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差异54 55 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56 5,委过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享有那些权利) 59 第四章 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62 2,冲突规范的结构 63 * 3,冲突规范的类型 63 (主要是靠示例) 4,冲突规范在立法中的作用 67* 5,准据法表述公式有那些?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68-69 6,连接点的概念和意义 70* 7,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71 8,识别的概念 71 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最早由卡恩和巴丁提出 9,识别的依据 75 10,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76 最早由梅西奥和汪格尔提出 1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80 12,法律选择的方法的种类 83 第五章 1,反致的概念。重要是记住各种反致的示例 福果案 2,反致 产生的原因 90-91 3,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93 4,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排除 5,公共秩序的概念和立法方式 99 6,运用公共秩序时注意的问题 答条框 7,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鲍富莱蒙案 8,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的两类情况 108 9,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109 10,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和方法 109我国立法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110 11,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111 12,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两类情况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1,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114 2,国籍冲突的解决 115*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 3,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产生的原因 119 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120 4,121页第一段12行引号内的规定 5,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的主张 122 6,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123和法律适用123 7,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和例外 124 8,我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那里的法律适用 124 k 9,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的宣告的管辖的主张 125 第七章 1,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规定 130 第二段引号内的字和第三段 * 2,法人住所的主张 131 3,对我国法人的认许的解决 133 4,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33 5,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取:特别认许 第八章 1,法律形式要件准据法的种类 138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主张 140 3,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规则 145 第二段公约第五条 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150*k 第十章 1,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法律适用的各种主张 2,*巴黎公约的四原则 168 3,伯尔尼公约的三原则 174 4,世界版权公约的特有内容 176 5,*trips协议 182 第十一章 1,*合同准据法的发展阶段 188 2,*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189 结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看 3,对特征履行说的规定的方式 193 4,合同争议的广义理解 203 5,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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