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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自考制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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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自考制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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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我国对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制度,想成为公务员必须参加公开进行的公务员考试。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公开招录考试就是我们平时口头说的公务员考试。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是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公务员。这也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考上公务员后,属于非领导职务层次,而不是领导。想要今后成为领导,则有选拔任命、遴选竞聘等渠道。二、公务员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要是面向体制外这项考试是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的,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均可报名考试。也就是说,这项考试主要是面向体制外(还不是公务员)的人进行的招考。在职公务员想参加这项考试有很多政策限制,具体看每一年的招考公告等政策就可知道。根据国考最新政策,国家公务员考试不再面向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以后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想要进入中央机关工作,需要通过选调遴选的方式。如今,有一些省份对于自己本省的公务员考试(省考),也跟随国考的脚步,实行了这一政策。没有实行这一政策的省份,有的则加强了限制,要求在职公务员必须服务满一定年限,方可再次参加公务员考试。但目前并不是所有省份都限制了在职公务员报考,有的省份仍然允许。不过,今后预计会有更多的省(市)向国考看齐,禁止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具体哪些省份禁止、哪些省份不禁止、哪些省份加强了限制条件,请查阅不同省份的最新考试公告和报考指南文件。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分类公务员考试按照组织、实施考试的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地方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种。(1)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是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由人事部组织(属于职位考试)。(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由各省、市人事厅(局)组织(有的地方属于职位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资格考试)。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已趋于完善,客观公正的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平,同时也是对考生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的阶段性考察和评价,提高考生的素质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自考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哪些内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18章88条,规定了10种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重总的来说政府应该推动研究改革以人为本关心公务员成长,制定措施吸引优秀人才, 精简机构和人员、分散下放权力强调制度的灵活性,,加强能力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竞争机制改革分类制度改革业绩评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灵活的工资制度提升道德标准。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三、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国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四、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经过调研准备、推行实施、完善发展三个阶段,初步实现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凡进必考、竞争上岗、岗位轮换、激励机制、辞退制度、培训工作、回避制度等方面形成了法规体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几十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使中国公务员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有以下原则: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竞争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在机制,它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始终,并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晋升与降职、职务任免,以及辞退制度上。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竞争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在机制,它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始终,并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晋升与降职、职务任免,以及辞退制度上。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根据广义上公务员制度的界定,其内容包括:

1、公务员的范围;

2、公务员管理体制;

3、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

4、公务员管理制度(包括分类制度、录用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考核制 度、奖励制度、交流制度、培训制度、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回避制度、违纪惩戒制 度、辞职辞退制度、退休制度、申诉控告制度等)

中国公务员制度制度特色

1、不搞"政治中立"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所谓"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

2、坚持党管干部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3、不搞"两官分途"

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

4、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

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制度

目录声明: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修改和认证均免费详情2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本词条是多义词,共3个义项收起文官制度陈振明译图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书籍收起国家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干部队伍笼统庞杂、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为了改变这样一种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2004年02月0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条列。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述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职位分类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第四章 录用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进行。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第六章 奖励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材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救、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九)有其他功绩的。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奖励。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纪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步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机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列地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放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八章 职务升降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对晋升领导猪物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第九章 职务任免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的:(一)转换职位任职的;(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五)退休的;(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章 培训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第十一章 交流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的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第十二章 回避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列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区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放奖金。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一持平。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特遇。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列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五)不履行过埃及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有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第十五章 退休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七十九条 过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有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条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机极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消其决定;(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十八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由国务院规定。

自学考试公务员制度内容

根据广义上公务员制度的界定,其内容包括:

1、公务员的范围;

2、公务员管理体制;

3、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

4、公务员管理制度(包括分类制度、录用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考核制 度、奖励制度、交流制度、培训制度、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回避制度、违纪惩戒制 度、辞职辞退制度、退休制度、申诉控告制度等)

中国公务员制度制度特色

1、不搞"政治中立"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所谓"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

2、坚持党管干部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3、不搞"两官分途"

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

4、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

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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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四、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经过调研准备、推行实施、完善发展三个阶段,初步实现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凡进必考、竞争上岗、岗位轮换、激励机制、辞退制度、培训工作、回避制度等方面形成了法规体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几十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使中国公务员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一句话说不清,请阅读国家公务员法。

公务员自考制度有哪些

一、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我国对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制度,想成为公务员必须参加公开进行的公务员考试。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公开招录考试就是我们平时口头说的公务员考试。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是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公务员。这也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考上公务员后,属于非领导职务层次,而不是领导。想要今后成为领导,则有选拔任命、遴选竞聘等渠道。二、公务员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要是面向体制外这项考试是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的,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均可报名考试。也就是说,这项考试主要是面向体制外(还不是公务员)的人进行的招考。在职公务员想参加这项考试有很多政策限制,具体看每一年的招考公告等政策就可知道。根据国考最新政策,国家公务员考试不再面向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以后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想要进入中央机关工作,需要通过选调遴选的方式。如今,有一些省份对于自己本省的公务员考试(省考),也跟随国考的脚步,实行了这一政策。没有实行这一政策的省份,有的则加强了限制,要求在职公务员必须服务满一定年限,方可再次参加公务员考试。但目前并不是所有省份都限制了在职公务员报考,有的省份仍然允许。不过,今后预计会有更多的省(市)向国考看齐,禁止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具体哪些省份禁止、哪些省份不禁止、哪些省份加强了限制条件,请查阅不同省份的最新考试公告和报考指南文件。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分类公务员考试按照组织、实施考试的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地方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种。(1)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是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由人事部组织(属于职位考试)。(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由各省、市人事厅(局)组织(有的地方属于职位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资格考试)。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已趋于完善,客观公正的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平,同时也是对考生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的阶段性考察和评价,提高考生的素质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自考可以指公务员参加自考,也可以指自考生参加公务员选拔考试。公务员参加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自考生参加公务员选拔考试: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三部分。报考公务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第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第四,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大专文化程度。报考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据需要,也可规定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具体年限,根据录用单位的规格层次和补弃职位的性质、要求,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确定。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考本科公务员制度重点内容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治理类、专业技能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举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第二,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第三,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提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干部队伍笼统庞杂、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为了改变这样一种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的通过标志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形成。中国公务员制度不搞“政治中立”,不搞“两官分途”,注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综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举措其最具突破性的贡献就是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创造了制度条件。

在国际上,公务员是指行驶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管理规定的总称。

、公务员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即公务员制度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3、公务员管理体制指的是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4、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公务员管理事务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或政府对公务员事务实施管理,以保证和帮助政府实现行政目标。

目录声明: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修改和认证均免费详情2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本词条是多义词,共3个义项收起文官制度陈振明译图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书籍收起国家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干部队伍笼统庞杂、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为了改变这样一种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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