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问答 自考本科自考百科
自考问答 > 自考百科 > 保险学自考重点笔记汇总

保险学自考重点笔记汇总

发布时间:

保险学自考重点笔记汇总

发布时间:

保险学自考重点笔记汇总

自考保险法考试重点有: 1、法条2 保险的概念 2、第二段第一句 (现代保险是~~之上的。) 第三段最后一句(至于社会保险~~同一概念) 4、第一段第一句(保险的四大特征) (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二)保险、赌博的区别 5――8、三、保险的要素 (一)(2)(3) 5-6、危险可分为三大类 可保危险的三层意思:第一,第二、第三 9、第一段中间(人身保险一般采取~~金额给付。) 9、倒数第二、三段 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其一、其二 11、最后(原保险的概念) 12、最后两段(了解) 13-14、保险的职能 第一、第二 14-17保险的作用(一)(二)(三)(四)此外,(改为五)(简) 20、二、下第一段最后一句(这一制度的形成~) 20、近、现代财产保险制度始于海上保险 21、第一段中间(无偿借贷契约最早见于~~证书) 最后半句 22、第一段最后最后一句(1970) 23、倒数第二段第二句(1963) 最后一句 24-25、最后一段到25页改断结束 看一下 25、第二段 特征 (多、简) 26、保险法的两种概念 26、保险法的立法体例:1、2、3、 27-28、保险法的内容1、2、3、4、以及它们的概念(选、名) 29、1、下第一句(西班牙的~~) 30、3、下全段(德国的~~) 31、最后一段(1906~) 38、海上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 39-42、保险法的内容、立法目的及适用(简、论) 40、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41、法条1 43、一、保险利益(细看、论、会考大题) 概念、两层含义、构成要件1、2、3、 44、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以下两段及法条52、11 (掌握) 45、二、论最大诚信原则(论、细看概念和内容) 法条16 46、法条21 法条36(案例) “ 重要事实”的一般看法 告知的两种形式 法条16 不告知的表现 法条16-3 47、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概念 补偿损失原则的概念 48、第一段 看一下近因原则 50、法条9 51-5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四)(多、简、) 54、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55、第一段最后一句(在实践中,~~) 56、二、补偿保险合同和给付保险合同的概念 57、倒数第二段最后一句(人身~~) 58最后一段(本页结束) 59-6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简、论、案)所有的小标题(包括子标题)均画出来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定义 63页第一段、最后一段 65、要保单的概念 合同成立的几个表现123(看) 66、暂保单的概念、效力 保单的概念及内容1234 保单的法律性质123 67、保险凭证的概念、使用场合123 看一下 法条12 68、乘前页第一段 69-7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九) 69、出外责任1、2、3、4、5、 最后一句 70、六上面的一段全部 71、特约条款的概念 法条19 72、标准条款的概念 73、合同解释的原则(一)(二) 74-75、合同有效的条件(简)(一)(二)123(三) 76-77、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后果1、2、3、4、(简) 法条39-2 78-79投保人的义务(一)——(五) 78、法条56、57 最后一段下半部分(危险增加的后果~~) 79、保险人对因未尽义务的通知或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的扩大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80、第一段最后一句 保险人的义务(一)(二)1、2、3、 81、保险合同的变更的概念(一)(二)(三)(看一下具体内容) 82、中间两段全部(保险合同的通知~~) 83、法定解除的条件1、2、3、4、5、6、7、(简、选) 84、中止的原因1、2、3、4、5、 87-88、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四) 91、索赔、理赔的概念 法条26 索赔、理赔的原则(一)(二)(三)(选) 93、索赔、理赔的程序(简) 96、代为求偿的概念全段 97、法条44 98、二、委付上面一小段 委付的概念 99、委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其一、其二、其三、 100、101、重发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两项义务(一)、(二) 101页最后一句 103、第一、二段全部 104、可保财产的种类(一)――(六) 不在范围的(一)――(四) 1、固定资产的确定一二三 105、看一下 106、三个条件1、2、3、 除外责任1234(选) 107、记住15天的规定 108、表格上的一段(三大类) 110、二、企业财产保险赔偿的计算方法(看一下、选) 114、家庭财产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种 114-115、一般家财险的可保范围:1234 期限为1年 116、保险公司不付赔偿责任123456 117、二、下第一段全段 118、区别:(一)、(二)(三)(简、答出要点和区别) 120、机动车合同的概念 122-123、了解(二)以下的内容——10%结束 123、最后一句(其保险责任包括~~~三类) 124、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1)(2) 124—125、最后一段——125页本段结束 126、第二段(例如,) 飞机保险合同的概念 127、第三段(我国的飞机保险与国外的~~) 127、机身保险的概念 最后一段最后一句 128、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概念 129、130船舶保险的概念适用范围(看看) 131、中间一段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可概括为三大类 132、第一段,(但是,~~) 134、水上合同的概念、适用范围(看一下) 136、137、(一)(二)(三)下面的第一段话 137、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考论述)1、2、3、 138、139、三、四、(看看) 142、陆上合同的概念 我国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143、(二)下面的一段(适用于~~) 144、航空合同的概念,我国可以分为~~。 145、倒数第二段第一句(国内~~) 146、1、下第一句(航空~~险别) 2、下第一句(仓至仓) 148、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标的的概念 149、150、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12345 151、(二)上面一段(此外) 153、法条49 (二)下第七行(即:~~本句结束) 最后一句到次页本段结束 154、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155、法条99、101 156、第一段最后一句(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责任保险合同)第二段第一句 第三段第一句 158、再保险的附随义务(看看) 159、四、(看) 160、法条29及其解释123 161、五、下第一段第七行(实际上——结束) 下一段最后一句(原保险责任开始之日~~)倒数第二段第一句 最后一段第二句 163、信用保险的概念,特征123 164、二、分为三个种类123 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166、保险责任的范围1、(1)(2)(3)2、 169、看一下 170、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234(简) 171、保证保险合同分为两种(一)(二) 172、第二段(确实~~) 这类保险主要有1、2、3、 173、法条51 人身保险的特征1234 174、法条59 二、分类1、2、3(选) 177、倒数第二段(无民事~~) 倒数第一段第三行(我国——结束) 178-181、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简、选)一、——六、具体内容看一下(法条57、58、68、65) 182、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183—184、种类(一)——(四) 185、简易保险的概念 例外(一)(二)(三)(四)上述人员均不属于~~。 投保人的注意几点第一二三四(选、简) 186、不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一二三四 191、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 最后一段第四行到本页结束 196、意外保险的概念特征12 197、意外保险分为三类 199、健康保险的概念及性质(倒数2、3段) 200、看一下 202、保险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234 203、保险法的内容(一)——(四)(选) 204、最早建立~~~马萨诸塞州,~1851~。 207、最后一段中间(1983年3月3日~~。) 208-211、保险业法的性质和作用一、(一)(二)(三)二、(一)(二)(三)(四) 212、213、主要形态:(一)(二)(三)(四) 214、法条69、150 215、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财许可主意,法条70 216-219、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二)(三)(四) (五)(简) 217、第一段最后一句(出资者的出资~) 第二段中间 (2亿元、5000万元) 218、法条83 221、第一段(6个月) 最后一段(6个月) 22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及设立的条件1234(简) 许多限制性规定1234(看一下) 223、变更的事由12345678(选) 224、终止的事由123456789(选) 224、保险公司的解散概念及事由123 226、最后一段第一句(依法~~) 227、倒数第二段第一句(保险公司破产,~~) 228、清偿顺序1234(选) 229、第一句(其持有的) 230、第一段 保险业务范围123、最后一句(三大原则) 二、保险分业经营规则(论) 233、偿付能力的概念 234、公式 保险准备金的概念 235、分别规定12 法条93-1-2 236、未决准备金的概及与未到期的不同之处123(简) 237、法条32(1%、10%) 第二段第一句(~性质与用途~~~负债) 倒数第三行(~三个方面。) 238、保险保证金的概念 法条78 公积金的概念 239、法条29 最后第二行(其标准~~本句结束) 240、法条98 最后一段第一句 241、法条99 242、法条101 倒数第二段(原保险~~)(看一下) 243、一、原则(一)(二)(三)(简) 244、形式(一)(二)(三) 倒数第二段(两种禁止性规定) 246、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简、论) 247、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简、多)(一)(二)(三)(四) 248、形式(一)(二)(三)(我国采用) 249、最后一句 250、第二句(工贸部~~原则) 二、下段的第一句(美国)三、下第一句(日本~~) 251、法条8(简、选) 253-255、内容包括一二三 253、整顿的概念(最后一句) 法条108所在的全段 倒数1、2段的第一句 255、法条111 第二段整顿结束的条件 最后一段第一句 256、第二段第一句(保险公司~~) 接管的期限不超过2年 倒数第二段最后一句 倒数第一段 267、自我管理的概念 第二段(从世界~~~) 259、第一段的第一句、最后一行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最后一句(~~美国) 260、第一行制度分为两种一、二 第二段第二句(~~两种) 第三段第一句 261、保险代理人的特征和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一)(二)(三)(四)总之 264、限制123(选) 265.不得有下列行为1234(选) 266、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俗称 法条125 倒数第二段最后一句字(此外) 最后一段第一、二句 268、最后一段的第一句 269-270、简单看看 271、保险公证人的概念 272、二、下段第一二句(~~~金额) 274、保险法律责任概念特点 条件1234(简) 275、三、看一下 欺诈行为的概念和主要表现(一)(二)1234 278、投保方的法律责任一、——五。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保险学专升本需要的条件:首先国家承认的专升本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有:统招专升本、自考专升本、成人教育专升本、电大专升本、远程教育专升本五种形式的专升本。一、统招专升本:1.统招专升本报考条件:必须是专科在校大三应届毕业生。2.不能跨专业考试,不能夸省市考试。3.报考由学校推荐专升本,或者是选拔考试专升本的名额,有一定的限制。4.考试上以后,必须再到专升本的本科院校读两年书。二、自考专升本:1.没有任何限制,可以随时报考。2.不限制专业,在上大一的时候就可以同时报考本科专业,等到大三毕业的时候基本上就能可以同时拿到专科证书和专升本的本科证书。3.考试完所有的课程,论文答辩通过以后就可以申请毕业。4.节省时间,专科毕业的时候,专升本的本科证书也基本上可以拿到。三、成人教育专升本,电大专升本,远程教育专升本,都是必须等拿到专科毕业证书以后才能报考,而且有升本的入学考试,门槛比较高。

专业本就是: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 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8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 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的保险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2,从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20%。因此,你买了一份保险能的到理赔概率是35%。”

保险学自考重点笔记总结

本文主要针对“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详细介绍了保险学的定义、发展状况、保险合同的特点和类型、保险搭配原则和实施技巧等内容,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保险学方面的全面理解和认识,为保险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一、保险学的定义1.1 保险学的定义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学科的系统理论,它研究的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基本原理、发展状况、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精算学、保险经济学等。二、保险的发展状况2.1 保险的发展历史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埃及时期,当时人们就开始通过收取费用来实现共同承担损失的原则,但直到17世纪才开始发展成为行业标准,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发展,保险已经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财务工具。三、保险合同的特点3.1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没有的特点,首先,保险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同意成立;其次,在合同中,双方形成了一种不对等的关系,即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大于投保人的风险;第三,保险合同不仅具有保险责任,还具有投资和信贷的功能。四、保险搭配原则和实施技巧4.1 保险搭配原则保险搭配原则是指在投保时,要遵循“合理化”、“多样化”和“适度化”的原则,即要合理搭配各种保险,使其种类繁多、相互补充、费用合理,以适应投保人的不同需求。4.2 保险实施技巧(1)在投保时,要完整了解险种的保障范围和责任范围,以便投保人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投保;(2)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费用和保障,进行合理的投保;(3)在承保后,要定期进行保险查勘,以便及时发现保险事故,并及时处理。结论:本文从保险学的定义、发展状况、保险合同的特点和类型、保险搭配原则和实施技巧等方面,介绍了“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以供读者参考和借鉴,以期能够使读者获得对保险学有更全面的认识,并能够更好地把握保险的投保技巧。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保险学(Insurance)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中文名保险学外文名Insurance基础知识风险管理、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保险监管、保险中介快速导航体系框架学科地位学科特点研究重点最新发展专业介绍出版社教材东南大学教材学科内容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补偿功能。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学教程体系框架保险商品关系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保险学第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保险人作为保险商品经营的主体,在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商品服务的过程中,与客户结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联结保险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纽带是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经济关系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存在基础。第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之间因经营保险业务而形成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与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等之间因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第三,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保险商品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之间,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再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关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保险企业,从性质上看,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从形式上看,有内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从业务内容上看,有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从经营范围上看,有全国性保险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等。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还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险企业,从而形成一种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并存的保险市场格局。这些保险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市场经济中均处于平等地位。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它们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既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又存在相互协作关系。保险学第四,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国家保险主管机关对在本国领土上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和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根据保险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成立新的保险企业等。政府对国家负责。企业按政府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二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必然有保险市场的竞争。为了保障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观上需要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包括经济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从而形成一种为保证保险商品交换正常运作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系结构任何学科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保险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更是如此。撇开早期的保险学,如保险法学,保险数学等不谈,即使到了近代,保险学的体系结构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格式。有人曾经将保险学分为原理和实务,也有人将保险学分为总论与分论,还有人将保险学分为保险经济学与保险经营学,等等,且各种划分方法及其内容也不尽相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人们在主观上对一门学科的认识要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受到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和水平的限制,难以达到对客观事物完全正确认识的程度。因此,对一门学科的逻辑结构的安排也就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保险学体系结构的变化恰好说明了这一点。随着保险这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变化,保险学及其体系结构也会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我个人认为将保险学分为四个部分较为恰当,具体如下:保险学第一部分:保险基础理论分别论述保险与风险的关系,风险的定义与分类,风险管理;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合同及其特征,要素,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其在保险经营实务中的应用等。保险学第二部分:保险实务分别论述保险形态及其分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经营实务,包括各种保险的特征,内容及相关条款等。第三部分:保险经营分别论述保险经营的特征,原则,环节,以及保险单设计技巧,保险精算原理,保险营销方式,保险基金运用和保险经营效益的评价分析,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等。第四部分:保险市场分别论述保险市场的结构与运作,保险市场的监管等。学科地位1、保险学是金融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学校的金融学科没有保险学,其金融学科就是残缺不全的,这将从一定程度上制约其金融学科地位的高度。2、一个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如果不懂保险,可以认为其知识结构是不全面的。说到这一点,很多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可能会很不高兴或不以为然。事实上, 很多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对保险的态度是"不屑一顾"。正是这个原因,使得绝大多数很多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没有参与保险教学和研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教学与研究的水平,进而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3、保险学科的发展必须植根于金融学的基础之上。在我国,由于上述原因,使得从事保险教学和研究的人和从事金融学其他学科教学和研究的人几乎是截然分离的,从而不能很好地从整个金融学科的高度来认识保险学。如果保险学不以扎实的经济,金融理论为基础,必然走向单纯保险技术发展的狭窄之路。4、保险学在许多方面与金融学科的其他课程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是由保险学自身特定的研究内容所决定的。但这只能说明保险学存在的必要性,并不能否认保险学与金融学科的其他课程的内在联系。学科特点多属性指保险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互交叉的综合管理科学,所研究的内容既有属于社会科学的,也有属于自然科学的。广泛性广泛性是指保险学所研究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泛。因为保险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各行各业都需要保险;保险工作人员要与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打交道,还要配合各部门搞好防灾防损工作 。法律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依据,涉外的保险业务还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海商法有着密切关系。实践性保险学主要是一门学科。保险学源于生活,提醒风险存在同时在风险发生后降低损失的一种保障行为,在生活各个方面保险学得到了实践应用。研究重点保险经营基础自然基础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常给人们有目的的活动和期望带来冲击,有的甚至会打破或中断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使人们的预期目的遭到失败。为了获得确定的生存环境,促进自身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始终有一种对安全的追求。为此,人类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包括组织上,技术上的努力,并在谋求自身生存安全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人类生存面临的风险并未因此而消失。实践和理论都说明,人们可以减少风险,却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社会是地球或整个宇宙中存在的一部分,永远受总体环境的制约,而不可能决定整个环境条件的变化。此外,新的技术,新的组织形式的出现可能克服某些风险,但新的风险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又会产生。同时,风险还又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面,假若一切都是确定的, 人类社会也就静止和停滞了。因此,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保险学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以及单一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人们只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以及损失发生后的损害程度,但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正是风险的这些性质决定了:人们只有将风险转嫁出去,才能相对地消除风险,营造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安全环境。保险公司向保户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服务,正是满足了人们对于消除风险的安全需要。因此,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经济基础保险经营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使人们产生了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保险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剩余产品的存在则为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保险是以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补偿其中少数投保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全社会的范围集合大批投保人,是发展保险的内在要求,而这在分散,封闭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经济联系时,他们才有可能为求得保障这个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由此推动保险的发展。因此,当经济发展中出现大量的剩余产品,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时,便为商业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单一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总体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具有规律性的,可测性的。也就是说,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或随机性,而风险的可测性是基于大量同类风险的集合,对风险予以测定和评估。正是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人们才将风险转嫁于保险企业; 正是由于众多的风险向保险企业转嫁,才实现单个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集合层次上的可测性,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便构成了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很显然,如果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纵然人们有强烈的风险转嫁愿望,也不会有人愿意接受这种转嫁,因为,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接受他人的风险转嫁无异于冒险。所以,离开了这种技术基础,保险就难以存在与发展。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的重要性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风险的可测性是相对的,而风险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这种绝对性来源于风险的客观性。此外,对风险测定的条件也决定了风险可测性的相对性。对风险测定的理想条件是:(1)风险单位数目很大乃至无穷,(2)各风险单位之间具有相互独立性,(3)风险单位的无差别,即风险单位之间要具有同质性。但现实中,这些条件往往难以满足,例如,无论如何,承保的风险单位数总是有限的。如果说保险的自然基础即风险基础是自动满足的话,那么,保险的技术基础则因为可测性的相对性而不能自动实现。例如,至少承保多大数量的风险单位才能满足一定可测性的要求呢 即满足保险经营安全性的需要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在现实中需要保险精算。保险精算正是保险经营技术基础的表现形式,它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基本要求不能全部满足时寻求最佳对策。保险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在各个环节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决策,包括如何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如何提取适当的准备金,如何确定自留风险和安排再保险,以及最核心的问题――如何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平衡以维持必要的偿付能力。这些经营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于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保险精算。所谓精算是利用数量模型来估计和分析未来的不确定时间(风险)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财务的影响。保险精算就是以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问题。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法则。所谓收支相等原则就是保险期内纯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相等。以此原则,在寿险精算中,选择不

自然基础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常给人们有目的的活动和期望带来冲击,有的甚至会打破或中断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使人们的预期目的遭到失败。为了获得确定的生存环境,促进自身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始终有一种对安全的追求。为此,人类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包括组织上,技术上的努力,并在谋求自身生存安全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人类生存面临的风险并未因此而消失。实践和理论都说明,人们可以减少风险,却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社会是地球或整个宇宙中存在的一部分,永远受总体环境的制约,而不可能决定整个环境条件的变化。此外,新的技术,新的组织形式的出现可能克服某些风险,但新的风险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又会产生。同时,风险还又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面,假若一切都是确定的, 人类社会也就静止和停滞了。因此,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以及单一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人们只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以及损失发生后的损害程度,但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正是风险的这些性质决定了:人们只有将风险转嫁出去,才能相对地消除风险,营造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安全环境。保险公司向保户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服务,正是满足了人们对于消除风险的安全需要。因此,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经济基础保险经营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使人们产生了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保险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剩余产品的存在则为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保险是以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补偿其中少数投保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全社会的范围集合大批投保人,是发展保险的内在要求,而这在分散,封闭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经济联系时,他们才有可能为求得保障这个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由此推动保险的发展。因此,当经济发展中出现大量的剩余产品,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时,便为商业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单一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总体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具有规律性的,可测性的。也就是说,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或随机性,而风险的可测性是基于大量同类风险的集合,对风险予以测定和评估。正是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人们才将风险转嫁于保险企业; 正是由于众多的风险向保险企业转嫁,才实现单个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集合层次上的可测性,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便构成了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很显然,如果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纵然人们有强烈的风险转嫁愿望,也不会有人愿意接受这种转嫁,因为,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接受他人的风险转嫁无异于冒险。所以,离开了这种技术基础,保险就难以存在与发展。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的重要性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风险的可测性是相对的,而风险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这种绝对性来源于风险的客观性。此外,对风险测定的条件也决定了风险可测性的相对性。对风险测定的理想条件是:(1)风险单位数目很大乃至无穷,(2)各风险单位之间具有相互独立性,(3)风险单位的无差别,即风险单位之间要具有同质性。但现实中,这些条件往往难以满足,例如,无论如何,承保的风险单位数总是有限的。如果说保险的自然基础即风险基础是自动满足的话,那么,保险的技术基础则因为可测性的相对性而不能自动实现。例如,至少承保多大数量的风险单位才能满足一定可测性的要求呢 即满足保险经营安全性的需要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在现实中需要保险精算。保险精算正是保险经营技术基础的表现形式,它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基本要求不能全部满足时寻求最佳对策。保险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在各个环节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决策,包括如何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如何提取适当的准备金,如何确定自留风险和安排再保险,以及最核心的问题――如何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平衡以维持必要的偿付能力。这些经营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于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保险精算。所谓精算是利用数量模型来估计和分析未来的不确定时间(风险)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财务的影响。保险精算就是以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问题。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法则。所谓收支相等原则就是保险期内纯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相等。以此原则,在寿险精算中,选择不同的时点将产生不同的计算方式:(1)根据保险期间末期的保费收入的本利和(即终值)及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终值)保持平衡来计算;(2)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的保费收入的现值和支付保险金的现值相等来计算;(3)根据在其他某一时点的保费收入和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或现值相等来计算。所谓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如切比雪夫大数法则,贝努利大数法则,普阿松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为保险经营特别是非寿险经营中利用统计资料来估算损失概率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对保险经营中承保标的数量提出了理论要求。法律基础保险既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又是一定的法律行为,即依据保险合同,一方交付保险费,另一方承担他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行为。保险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都与保险合同密不可分。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以合同达成为条件。在合同生效之前,保险关系不能存在,这时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即使其属于可保风险所致,保险人也无赔偿责任。保险关系的变更,如责任范围的扩大与缩小,保险金额的增减,保险期限的延长与缩短,保单条件的变化,受益人的更换等等,都必须在原合同上明确说明。保险关系的终止,无论其是由于赔款的支付,或因违约而导致,实质上都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某一要件的消失而终止。所以,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的实现形式。而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因此,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于经济生活中,并对社会经济运行起到重要作用,是因为有其法律基础做保证。离开了法律基础,保险关系就没有保障,保险业的发展也没有保障。保险的法律基础包括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保险法等等。制度基础在具备了自然基础,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后,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是不是会成为必然呢答案是否定的。保险的存在还决定于一定的制度基础,即保险的存在与发展受制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如果在制度安排上排斥保险机制,则无论保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多么重要,保险都不可能得到发展。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学原理的核心内容,这些原则不仅是保险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保险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许多合同条款甚至法律,法规遗漏的难题,都要依据这些基本原则来解决。另一方面,这些原则的内容往往在保险法律中都有体现。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近因原则的学习,学生对保险将会有很深刻的认识。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不受损害,而当保险标的受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可以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是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会随之失效。而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受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以外的额外利益。4、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最大诚信原则。1、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例外。但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以下几个: (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不对称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险人具有最大诚信; (3)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损失补偿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条件;(2)损失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时,必须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并且以金额最低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理论和实务中,损失补偿原则还有两个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进行赔偿是根据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而保险标的的损失并不总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有的是多种原因不间断的连续发生,有的是多种原因时断时续的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近因原则即要求从中找出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并据此确定是否进行赔偿。所谓近因, 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失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保险学自考重点笔记

专业本就是: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 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8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 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的保险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2,从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20%。因此,你买了一份保险能的到理赔概率是35%。”

保险学专升本需要的条件:首先国家承认的专升本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有:统招专升本、自考专升本、成人教育专升本、电大专升本、远程教育专升本五种形式的专升本。一、统招专升本:1.统招专升本报考条件:必须是专科在校大三应届毕业生。2.不能跨专业考试,不能夸省市考试。3.报考由学校推荐专升本,或者是选拔考试专升本的名额,有一定的限制。4.考试上以后,必须再到专升本的本科院校读两年书。二、自考专升本:1.没有任何限制,可以随时报考。2.不限制专业,在上大一的时候就可以同时报考本科专业,等到大三毕业的时候基本上就能可以同时拿到专科证书和专升本的本科证书。3.考试完所有的课程,论文答辩通过以后就可以申请毕业。4.节省时间,专科毕业的时候,专升本的本科证书也基本上可以拿到。三、成人教育专升本,电大专升本,远程教育专升本,都是必须等拿到专科毕业证书以后才能报考,而且有升本的入学考试,门槛比较高。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保险学原理自考教材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中央财经大学自考金融学 有哪些科目本科考试的科目: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版本作者00015英语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高远00016日语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6年版李翠霞(上)张一娟张融融(下)00017俄语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何红梅马步宁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汪星明周山芙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杜奇华00054管理学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李晓光00058市场营销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郭国庆李先国00066货币银行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克华陈雨露00067财务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王庆成李相国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庄毓敏00076国际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史燕平00077金融市场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周升业王广谦00078银行会计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许明00079保险学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张栓林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出版社2008年版王顺生李捷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出版社2008年版卫兴华赵家祥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柳金甫王义东04184线性代数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刘吉佑徐诚浩自考中央财经大学的金融和其他院校的金融考试题目是一样的吗自考金融管理要买哪几本书您要自考专科还是本科的金融专业呢?专科你需要准备这些课程相关的书籍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3、政治经济学4、大学语文5、高等数学10、货币银行学11、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12、银行信贷管理学13、财政学14、企业会计学15、中央银行概论16、证券投资与管理金融专业独立本科段需要准备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3、英语4、概率论与娄理统计5、线性代数6、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7、对外经济管理概论8、管理学原理9、财务管理学10、国际金融11、金融市场学12、银行会计学13、市场营销学14、保险学原理15、毕业论文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保险学自考重点总结汇总

专业本就是: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 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8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 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的保险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2,从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20%。因此,你买了一份保险能的到理赔概率是35%。”

1、自考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和财务管理学这3门课程,没有特别的技巧,只要认真看书自学,坚持习题,考前复习,是可以正常通过自考课程考试的。只要“坚持+努力+自信”,“考这3门也不是很难的”!2、以下自学方法,供你在以后自考中参考:首先,“静则成”,首先心境要“静”。不要浮躁。其次,就是耐心坚持了,学习本身是枯燥的,那就要一定毅力、克制力,让自己坚持下去。不要偷懒、放松要求。然后,培养自学兴趣、自学热情,学着学着,总有一点感兴趣的东西,就抓住它,不管是否是重点,多看看,多想想;用获得的自考成绩,来激起自己的自学热情!最后,养成自学习惯。每天或多或少,看点自考教材与内容,做到“功”道自然,这样高的自学境界就出来了!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是不行的。

自然基础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常给人们有目的的活动和期望带来冲击,有的甚至会打破或中断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使人们的预期目的遭到失败。为了获得确定的生存环境,促进自身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始终有一种对安全的追求。为此,人类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包括组织上,技术上的努力,并在谋求自身生存安全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人类生存面临的风险并未因此而消失。实践和理论都说明,人们可以减少风险,却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社会是地球或整个宇宙中存在的一部分,永远受总体环境的制约,而不可能决定整个环境条件的变化。此外,新的技术,新的组织形式的出现可能克服某些风险,但新的风险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又会产生。同时,风险还又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面,假若一切都是确定的, 人类社会也就静止和停滞了。因此,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以及单一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人们只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以及损失发生后的损害程度,但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正是风险的这些性质决定了:人们只有将风险转嫁出去,才能相对地消除风险,营造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安全环境。保险公司向保户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服务,正是满足了人们对于消除风险的安全需要。因此,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经济基础保险经营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使人们产生了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保险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剩余产品的存在则为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保险是以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补偿其中少数投保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全社会的范围集合大批投保人,是发展保险的内在要求,而这在分散,封闭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经济联系时,他们才有可能为求得保障这个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由此推动保险的发展。因此,当经济发展中出现大量的剩余产品,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时,便为商业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单一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总体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具有规律性的,可测性的。也就是说,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或随机性,而风险的可测性是基于大量同类风险的集合,对风险予以测定和评估。正是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人们才将风险转嫁于保险企业; 正是由于众多的风险向保险企业转嫁,才实现单个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集合层次上的可测性,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便构成了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很显然,如果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纵然人们有强烈的风险转嫁愿望,也不会有人愿意接受这种转嫁,因为,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接受他人的风险转嫁无异于冒险。所以,离开了这种技术基础,保险就难以存在与发展。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的重要性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风险的可测性是相对的,而风险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这种绝对性来源于风险的客观性。此外,对风险测定的条件也决定了风险可测性的相对性。对风险测定的理想条件是:(1)风险单位数目很大乃至无穷,(2)各风险单位之间具有相互独立性,(3)风险单位的无差别,即风险单位之间要具有同质性。但现实中,这些条件往往难以满足,例如,无论如何,承保的风险单位数总是有限的。如果说保险的自然基础即风险基础是自动满足的话,那么,保险的技术基础则因为可测性的相对性而不能自动实现。例如,至少承保多大数量的风险单位才能满足一定可测性的要求呢 即满足保险经营安全性的需要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在现实中需要保险精算。保险精算正是保险经营技术基础的表现形式,它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基本要求不能全部满足时寻求最佳对策。保险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在各个环节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决策,包括如何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如何提取适当的准备金,如何确定自留风险和安排再保险,以及最核心的问题――如何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平衡以维持必要的偿付能力。这些经营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于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保险精算。所谓精算是利用数量模型来估计和分析未来的不确定时间(风险)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财务的影响。保险精算就是以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问题。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法则。所谓收支相等原则就是保险期内纯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相等。以此原则,在寿险精算中,选择不同的时点将产生不同的计算方式:(1)根据保险期间末期的保费收入的本利和(即终值)及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终值)保持平衡来计算;(2)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的保费收入的现值和支付保险金的现值相等来计算;(3)根据在其他某一时点的保费收入和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或现值相等来计算。所谓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如切比雪夫大数法则,贝努利大数法则,普阿松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为保险经营特别是非寿险经营中利用统计资料来估算损失概率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对保险经营中承保标的数量提出了理论要求。法律基础保险既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又是一定的法律行为,即依据保险合同,一方交付保险费,另一方承担他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行为。保险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都与保险合同密不可分。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以合同达成为条件。在合同生效之前,保险关系不能存在,这时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即使其属于可保风险所致,保险人也无赔偿责任。保险关系的变更,如责任范围的扩大与缩小,保险金额的增减,保险期限的延长与缩短,保单条件的变化,受益人的更换等等,都必须在原合同上明确说明。保险关系的终止,无论其是由于赔款的支付,或因违约而导致,实质上都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某一要件的消失而终止。所以,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的实现形式。而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因此,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于经济生活中,并对社会经济运行起到重要作用,是因为有其法律基础做保证。离开了法律基础,保险关系就没有保障,保险业的发展也没有保障。保险的法律基础包括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保险法等等。制度基础在具备了自然基础,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后,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是不是会成为必然呢答案是否定的。保险的存在还决定于一定的制度基础,即保险的存在与发展受制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如果在制度安排上排斥保险机制,则无论保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多么重要,保险都不可能得到发展。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学原理的核心内容,这些原则不仅是保险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保险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许多合同条款甚至法律,法规遗漏的难题,都要依据这些基本原则来解决。另一方面,这些原则的内容往往在保险法律中都有体现。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近因原则的学习,学生对保险将会有很深刻的认识。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不受损害,而当保险标的受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可以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是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会随之失效。而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受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以外的额外利益。4、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最大诚信原则。1、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例外。但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以下几个: (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不对称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险人具有最大诚信; (3)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损失补偿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条件;(2)损失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时,必须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并且以金额最低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理论和实务中,损失补偿原则还有两个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进行赔偿是根据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而保险标的的损失并不总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有的是多种原因不间断的连续发生,有的是多种原因时断时续的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近因原则即要求从中找出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并据此确定是否进行赔偿。所谓近因, 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失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本文主要针对“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详细介绍了保险学的定义、发展状况、保险合同的特点和类型、保险搭配原则和实施技巧等内容,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保险学方面的全面理解和认识,为保险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一、保险学的定义1.1 保险学的定义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学科的系统理论,它研究的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基本原理、发展状况、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精算学、保险经济学等。二、保险的发展状况2.1 保险的发展历史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埃及时期,当时人们就开始通过收取费用来实现共同承担损失的原则,但直到17世纪才开始发展成为行业标准,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发展,保险已经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财务工具。三、保险合同的特点3.1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没有的特点,首先,保险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同意成立;其次,在合同中,双方形成了一种不对等的关系,即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大于投保人的风险;第三,保险合同不仅具有保险责任,还具有投资和信贷的功能。四、保险搭配原则和实施技巧4.1 保险搭配原则保险搭配原则是指在投保时,要遵循“合理化”、“多样化”和“适度化”的原则,即要合理搭配各种保险,使其种类繁多、相互补充、费用合理,以适应投保人的不同需求。4.2 保险实施技巧(1)在投保时,要完整了解险种的保障范围和责任范围,以便投保人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投保;(2)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费用和保障,进行合理的投保;(3)在承保后,要定期进行保险查勘,以便及时发现保险事故,并及时处理。结论:本文从保险学的定义、发展状况、保险合同的特点和类型、保险搭配原则和实施技巧等方面,介绍了“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以供读者参考和借鉴,以期能够使读者获得对保险学有更全面的认识,并能够更好地把握保险的投保技巧。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保险学原理重点笔记

保险学原理(第二版)这门课第九章个人人身保险的知识点包含章节导引,第一节定期寿险,第二节终身寿险与两全保险,第三节年金保险,第四节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第五节个人人身保险常见条款,参考资源,。

风险的属性、风险事故、风险的因素、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山东自考的保险原理学业是众多考生考试的科目之一,而且了解保险原理学的部分知识,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是有所帮助的。其重点知识包括风险的属性、风险事故、风险的因素、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学(Insurance)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中文名保险学外文名Insurance基础知识风险管理、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保险监管、保险中介快速导航体系框架学科地位学科特点研究重点最新发展专业介绍出版社教材东南大学教材学科内容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补偿功能。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学教程体系框架保险商品关系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保险学第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保险人作为保险商品经营的主体,在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商品服务的过程中,与客户结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联结保险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纽带是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经济关系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存在基础。第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之间因经营保险业务而形成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与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等之间因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第三,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保险商品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之间,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再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关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保险企业,从性质上看,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从形式上看,有内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从业务内容上看,有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从经营范围上看,有全国性保险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等。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还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险企业,从而形成一种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并存的保险市场格局。这些保险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市场经济中均处于平等地位。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它们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既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又存在相互协作关系。保险学第四,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国家保险主管机关对在本国领土上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和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根据保险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成立新的保险企业等。政府对国家负责。企业按政府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二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必然有保险市场的竞争。为了保障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观上需要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包括经济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从而形成一种为保证保险商品交换正常运作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系结构任何学科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保险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更是如此。撇开早期的保险学,如保险法学,保险数学等不谈,即使到了近代,保险学的体系结构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格式。有人曾经将保险学分为原理和实务,也有人将保险学分为总论与分论,还有人将保险学分为保险经济学与保险经营学,等等,且各种划分方法及其内容也不尽相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人们在主观上对一门学科的认识要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受到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和水平的限制,难以达到对客观事物完全正确认识的程度。因此,对一门学科的逻辑结构的安排也就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保险学体系结构的变化恰好说明了这一点。随着保险这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变化,保险学及其体系结构也会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我个人认为将保险学分为四个部分较为恰当,具体如下:保险学第一部分:保险基础理论分别论述保险与风险的关系,风险的定义与分类,风险管理;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合同及其特征,要素,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其在保险经营实务中的应用等。保险学第二部分:保险实务分别论述保险形态及其分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经营实务,包括各种保险的特征,内容及相关条款等。第三部分:保险经营分别论述保险经营的特征,原则,环节,以及保险单设计技巧,保险精算原理,保险营销方式,保险基金运用和保险经营效益的评价分析,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等。第四部分:保险市场分别论述保险市场的结构与运作,保险市场的监管等。学科地位1、保险学是金融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学校的金融学科没有保险学,其金融学科就是残缺不全的,这将从一定程度上制约其金融学科地位的高度。2、一个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如果不懂保险,可以认为其知识结构是不全面的。说到这一点,很多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可能会很不高兴或不以为然。事实上, 很多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对保险的态度是"不屑一顾"。正是这个原因,使得绝大多数很多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没有参与保险教学和研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教学与研究的水平,进而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3、保险学科的发展必须植根于金融学的基础之上。在我国,由于上述原因,使得从事保险教学和研究的人和从事金融学其他学科教学和研究的人几乎是截然分离的,从而不能很好地从整个金融学科的高度来认识保险学。如果保险学不以扎实的经济,金融理论为基础,必然走向单纯保险技术发展的狭窄之路。4、保险学在许多方面与金融学科的其他课程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是由保险学自身特定的研究内容所决定的。但这只能说明保险学存在的必要性,并不能否认保险学与金融学科的其他课程的内在联系。学科特点多属性指保险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互交叉的综合管理科学,所研究的内容既有属于社会科学的,也有属于自然科学的。广泛性广泛性是指保险学所研究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泛。因为保险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各行各业都需要保险;保险工作人员要与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打交道,还要配合各部门搞好防灾防损工作 。法律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依据,涉外的保险业务还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海商法有着密切关系。实践性保险学主要是一门学科。保险学源于生活,提醒风险存在同时在风险发生后降低损失的一种保障行为,在生活各个方面保险学得到了实践应用。研究重点保险经营基础自然基础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常给人们有目的的活动和期望带来冲击,有的甚至会打破或中断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使人们的预期目的遭到失败。为了获得确定的生存环境,促进自身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始终有一种对安全的追求。为此,人类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包括组织上,技术上的努力,并在谋求自身生存安全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人类生存面临的风险并未因此而消失。实践和理论都说明,人们可以减少风险,却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社会是地球或整个宇宙中存在的一部分,永远受总体环境的制约,而不可能决定整个环境条件的变化。此外,新的技术,新的组织形式的出现可能克服某些风险,但新的风险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又会产生。同时,风险还又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面,假若一切都是确定的, 人类社会也就静止和停滞了。因此,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保险学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以及单一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人们只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以及损失发生后的损害程度,但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正是风险的这些性质决定了:人们只有将风险转嫁出去,才能相对地消除风险,营造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安全环境。保险公司向保户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服务,正是满足了人们对于消除风险的安全需要。因此,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经济基础保险经营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使人们产生了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保险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剩余产品的存在则为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保险是以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补偿其中少数投保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全社会的范围集合大批投保人,是发展保险的内在要求,而这在分散,封闭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经济联系时,他们才有可能为求得保障这个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由此推动保险的发展。因此,当经济发展中出现大量的剩余产品,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时,便为商业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单一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总体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具有规律性的,可测性的。也就是说,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或随机性,而风险的可测性是基于大量同类风险的集合,对风险予以测定和评估。正是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人们才将风险转嫁于保险企业; 正是由于众多的风险向保险企业转嫁,才实现单个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集合层次上的可测性,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便构成了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很显然,如果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纵然人们有强烈的风险转嫁愿望,也不会有人愿意接受这种转嫁,因为,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接受他人的风险转嫁无异于冒险。所以,离开了这种技术基础,保险就难以存在与发展。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的重要性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风险的可测性是相对的,而风险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这种绝对性来源于风险的客观性。此外,对风险测定的条件也决定了风险可测性的相对性。对风险测定的理想条件是:(1)风险单位数目很大乃至无穷,(2)各风险单位之间具有相互独立性,(3)风险单位的无差别,即风险单位之间要具有同质性。但现实中,这些条件往往难以满足,例如,无论如何,承保的风险单位数总是有限的。如果说保险的自然基础即风险基础是自动满足的话,那么,保险的技术基础则因为可测性的相对性而不能自动实现。例如,至少承保多大数量的风险单位才能满足一定可测性的要求呢 即满足保险经营安全性的需要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在现实中需要保险精算。保险精算正是保险经营技术基础的表现形式,它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基本要求不能全部满足时寻求最佳对策。保险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在各个环节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决策,包括如何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如何提取适当的准备金,如何确定自留风险和安排再保险,以及最核心的问题――如何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平衡以维持必要的偿付能力。这些经营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于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保险精算。所谓精算是利用数量模型来估计和分析未来的不确定时间(风险)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财务的影响。保险精算就是以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问题。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法则。所谓收支相等原则就是保险期内纯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相等。以此原则,在寿险精算中,选择不

  •   索引序列
  •   保险学自考重点笔记汇总
  •   保险学自考重点笔记总结
  •   保险学自考重点笔记
  •   保险学自考重点总结汇总
  •   自考保险学原理重点笔记
  •   返回顶部

自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