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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法学概论自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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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今天我们的教务老师给同学来讲讲以下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还不错,可以收藏我们网站哦,我们专注于自学考试教材购买服务网哦,接下来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正文吧!一、什么是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是一门涵盖法学基础知识的课程,是自考学生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课程。该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源泉、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执行、法律的变更与变通等。二、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考试的内容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考试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源泉、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执行、法律的变更与变通等。考试形式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等。三、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的学习方法学习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熟悉考试大纲:首先,要熟悉考试大纲,明确考试的重点内容,了解考试的内容结构和考试形式。(2)系统学习:其次,要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系统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并将所学知识系统化、综合化,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学基础知识。(3)练习模拟题:最后,要经常练习模拟题,多练习完形填空、阅读理解、判断题、简答题等各类考试题型,以便更好地掌握考试技巧和答题技巧。四、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的重要性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是一门涵盖法学基础知识的课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在于,它为学习法学提供了基础知识,使学生对法学有一个全面的概念;现实意义在于,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的机会,为他们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总之,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学习这门课程应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努力掌握法学基础知识,为今后的法学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版本,法学概论自考00040重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法学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2、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3、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有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根据本专业不同的任务检索相关文献。(2)应用知识的能力具有在获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3)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能力。(4)创新能力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业思维和探索能力。4、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5、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浙江自考教材的版本能在哪查询啊?你好,你可以上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找一个叫《201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用书目录》进行查询下。以下是部分教材的信息,供你参考下,或者你补充下你要考的科目代码,我来帮你找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编著版本00009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外研社张雷声12090100020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教育扈志明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吴纪桃漆毅06080100023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陈兆斗高瑞06080100024普通逻辑普通逻辑高等教育杜国平10100100031心理学心理学南开大学张厚粲02020100034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外研社刘豪兴12090100037美学美学华师大朱立元07090100040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吴祖谋05090100041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中国财经李相志09090100042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复旦大学李洁明祁新娥第四版00043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中国财经李仁玉1003010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企业经济统计学中国统计钱伯海030702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外研社周山芙赵苹120301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对外经济管理概论武汉大学杜奇华05090100054管理学原理管理学原理中国财经李晓光04090100055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中国财经刘东明10030100058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学武汉大学郭国庆04090300060财政学财政学外研社梅阳121101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人民大学黄书田、刘娟04080100066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中国财经陈雨露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中国财经王庆成李相国06060100071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障学中国财经李晓林王绪瑾030702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财经马丽娟0909010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银行信贷管理学中国财经陈颖100901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人民大学任淮秀01020100076国际金融国际金融人民大学史燕平08020100077金融市场学金融市场学中国财经李德峰10030100078银行会计学银行会计学中国财经张超英12090100079保险学原理保险学上海财大钟明11020200087英语翻译英汉翻译教程外研社庄绎传99120200088基础英语英语英语人民大学吴顺昌黄震华00090200089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人民大学薛荣久08070100090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外研社黄国庆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中国财经金春13年版改版00092中国对外贸易中国对外贸易人民大学黄晓玲06030200093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人民大学王玉清赵承璧06090100094外贸函电外贸函电人民大学方春祥050901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刊经贸知识选读人民大学史天陆00090100097外贸英语写作外贸英语写作人民大学王关富等991001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学外研社张静中许娟娟12030100099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人民大学盛杰民张守义040901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国际运输与保险人民大学叶梅黄敬阳050301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人民大学宋沛06040200102世界市场行情世界市场行情人民大学杨蓬华林桂军06040200107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高等教育刘熙瑞070902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财经贺耀敏000602用旧版00139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财经刘凤良02100200140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中国财经佟家栋00030100141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国财经于同申00030100142计量经济学经济计量学中国统计贺铿99080100143经济思想史经济思想史中国财经王志伟000702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21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真题

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今天我们的教务老师给同学来讲讲以下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还不错,可以收藏我们网站哦,我们专注于自学考试教材购买服务网哦,接下来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正文吧!一、什么是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是一门涵盖法学基础知识的课程,是自考学生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课程。该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源泉、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执行、法律的变更与变通等。二、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考试的内容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考试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源泉、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执行、法律的变更与变通等。考试形式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等。三、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的学习方法学习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熟悉考试大纲:首先,要熟悉考试大纲,明确考试的重点内容,了解考试的内容结构和考试形式。(2)系统学习:其次,要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系统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并将所学知识系统化、综合化,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学基础知识。(3)练习模拟题:最后,要经常练习模拟题,多练习完形填空、阅读理解、判断题、简答题等各类考试题型,以便更好地掌握考试技巧和答题技巧。四、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的重要性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是一门涵盖法学基础知识的课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在于,它为学习法学提供了基础知识,使学生对法学有一个全面的概念;现实意义在于,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的机会,为他们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总之,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学习这门课程应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努力掌握法学基础知识,为今后的法学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内容,2023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对《法学概论》这本书的思考或感想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2006-4-1218:11自考365【大中小】【我要纠错】2006年4月考试在即,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张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所授课程:自学考试辅导《法学概论》点击查看《法学概论》模拟题张龙:大家好!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再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法学概论是什么这本《法学概论》。本教材体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的宗旨和目的,突出了时代感、现实性和知识性,反映了国家新制定的合同法、国家公务员法和新修改的宪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婚姻法的内容,特别是在体例和形式上有所开拓创新:各章都增设了标题和导语,点明了该章的中心内容和学习该章的目的与要求;增设了内容提要和名词术语,便于学生正确把握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增设了辨析题和典型案例分析,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加深理解并运用所学的法律基本知识,从而使全书的体例和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增加了可读性;增设了阅读书目及相关法律,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和法律专业视野。首先,有利于法制观念的树立。其次,学好法学概论对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再次,学好法学概论对增强管理经济的自觉性、预见性和决定的科学性无疑有很大的帮助,因为法学中凝结了人们运用国家权力管理经济的经验和措施。最后,法与政治、道德密切相连。学好法学概论对提高公民的政治觉悟、公民意识,培养人们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成员,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学概论试题-法学概论的历年试题在百度一搜即可。请问《法学概论》2005版和1999版教材内容是否一致?肯定有区别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21年4月自考概率论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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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自考文学概论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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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诗人的职责不在于像历史学家那样描述已经发生过的事,不在于描写历史的真实;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即根据可然或必然的原则可能发生的事”,这些事是可信的、是带有普遍性的。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艺术(诗)中不是在谋求历史的真实再现,而是在谋求艺术的真实。这种艺术真实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是在艺术世界中对历史事实的简单重复,而是能表现出未来可能发生的符合历史逻辑的带有普遍意义的事情。 补充: 境——竟,一般指疆域边界或乐曲的一段,虚化用于精神领域始见于 《庄子》 ,《庄子》:“荣辱之境”(《逍遥游》)、“是非之境”(《秋水》)、“振于无境故寓诸无境”(《齐物论》)等。 补充: 西方 美学 上的“距离”论,就是主张体验是一种拉开 功利 距离的体会。“距离”论的提出者 瑞士 心理学家 布洛 (Edward Bullough,1880~1934)提出了一个“雾 海航 行”的例子来说明,他说在大海航行中突然遇到 大雾 ,这对大多数旅客来说,都是极不愉快的经验,伴随着人们的是焦虑、恐惧和紧张等等。但是只要我们把眼前的可能发生的危险等抛在一边,换一种客观的眼光来看这景象,周围的大雾迷迷原原,变成了半透明的乳状的帷幕,这不是很美吗?这里实际上是对已有的经验换了一个角度重新审视,即所谓在 观照 中“插入了距离”。布洛解释说: 距离的作用不是简单的而是相当复杂的。它有否定的抑制的一面——割断事物的实用的方面以及我们对待事物的实践态度,它还有积极的一面——精心制作在距离的抑制作用所创造的新的基础上的经验。因此,这种对事物作有距离的观看,不是也不可能是我们正常的观看。通常,经验总是把同一方面向着我们,即具有最强的时间的 感染力 的方面。一般情况下我们意识不到事物不直接不实际地触及到我们的那些方面,我们一般也意识不到同我们的自己的 接纳 印象的自我相分离的印象。事物颠倒过来,意外地观看通常未注意到的方面,这使我们得到一种启示,这就是 艺术 的启示。 所谓“艺术的启示”也就是在换了一个视角之后,重新审视自己的体验,以便看到通常本注意的方面,即事物的深义和诗意的方面。 补充: 《 论语 ·阳货》载 孔子 语:“小子何莫学乎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这段话可以看作是孔子《诗》学思想的高度概括。从内核的层面,它论述了《诗》与 伦理 观念,尤其是“仁”、“礼”的关系;从功能的层面,它表述了《诗》的经世之用与进德之功;从阐释的层面,它点明了《诗》的阐释路径,因为有“可以”,就有一个“如何可以”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就是阐释。下面我们就结合《诗论》,来讨论《诗》是如何“兴”、“观”、“群”、“怨”的,必要时也将应用传世文献中的孔子论《诗》材料。 “兴”,作为阐释学意义的“兴”其实就是“取譬”,而功能意义上的“感发志意”则是“取譬”于《诗》的结果,所以孔安国与 朱熹 的注无所谓谁对谁错,着眼点不同而已。从阐释的形态来看,古人的论说引《诗》基本上是取譬似的,古人引诗每每于结尾处缀以“此之谓也”之习语,译成现代语言就是“××诗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这实际上就点出了引《诗》作为譬性思维的取义特征。此外,“赋诗 断章 ”从赋诗者当下的情境看也是取譬似的。所以,以《诗》取譬是先秦人最主要的用《诗》形式。先秦人取譬用《诗》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显性的,就是直接就诗句的字面义来取譬,比如《 论语·述而 》孔子引《小雅·小旻》之“不敢暴虎,不敢 冯河 ,人知其一,莫知其他”来批评子路只有血气之勇,却缺乏“临事而惧,好谋而成”的智谋及谨慎。另一种模式是隐性的,也就是从字面不能直接申发出说诗者的含义,需要说诗者“引譬连类”予以发掘,最终突破语言的浅表视域,落到言语之外。就像子夏由孔子“绘事后素”申发出“礼后”那样。同样, 子贡 由“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悟出“贫而乐,富而好礼”的道理,同样也受到孔子的称赞。 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取譬,都要 遵从 “类”的约束。在先秦时,“类”是一个 社会学 概念,然后被引进了 语言学 领域。“类”具有 宗法 性和同一性。一旦形之于思维,成为取譬的标准,“类”就有了伦理的和 逻辑 的双重特性。逻辑的标准可以利于思维间关系的构建,以保证取譬的成功。而且“类同”是“有以同”,这就使得取譬的范围可以很广,同一事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取譬,同一事物也可以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取譬。如果说事物间的同一性是取譬的外在规定的话,则伦理性的标准就构成了取譬的内在 张力 ,从根本上规范了取譬的方向。子贡、子夏之所以受到孔子的称赞,就是因为他们的取譬是以宗法伦理、修身养德为归依的。有违于此就是“不类”,就像 《左传》 昭公元年,楚令尹歌 《大明》 之首章,俨然以王自取譬,赵孟就讥其“不类”;三家以《雍》彻,孔子也讽刺说:“‘相维辟公, 天子 穆穆 。’奚取于三家之堂?”这都属于取譬不类。 就传世文献来看,孔子论《诗》多为引诗,是“取譬”似的。《诗论》中也有这种取譬解诗形式,第6、7、21、22等简皆是。比如孔子说:“《鸤鸠》吾信之”。《鸤鸠》属 《曹风》 ,《毛诗》以为是刺诗,而孔子则无所谓美刺,他只是取譬于“其仪一兮,心如结”,以说明君子当有均一之德。说“吾信之”不是别的,信“德”也。 “观”, 郑玄 注:“观风俗之盛衰”。朱熹注:“考见得失”,均是 从政 治角度切入的。但我认为如果将“观”作此理解,就与“群”、“怨”,至少与“怨”相包容了,这无疑会削减“兴观群怨”作为理论整体的表述广度。所以“观”至少有两用,施用政治,即为观人情之 厚薄 ,识风俗之盛衰;施用于个人,即为观人“ 情志 ”。而且主体是观人“情志”,因为即便是政治的兴衰也是通过个体的情志反映出来的。从传世文献及上博简《诗论》看,“观”是孔子非常重要的一种解《诗》模式,那种“吾于……见……”、“吾于……知……”、“吾以……得……”等句式就是“观”的视角所特有的 表达方式 。其次,从“观”的角度解《诗》,使得孔子特别重视对 诗歌 中个体情感的把握,形成了以“情志”解《诗》的独特视角。《诗论》解诗,有好几处谈到“志”。比如,第8简其论《小旻》云:“《小旻》多疑矣,言不中志也。”第19简“溺志,既曰天也,犹有怨言”,也当为解某诗语,第26简论《蓼莪》:“《蓼莪》有孝志”,等等。如果说“志”偏向于理性,具有一定的伦理内涵,则“情”就是 心理结构 中的“欲望”,是人本性的真实反映。《诗论》有好几处谈到了“情”,如第9简:“《黄鸟》则困而欲反其故也”,第10简其说《 燕燕 》:“《燕燕》之情”,第18简其说《杕杜》:“《杕杜》则情喜其至也”,第19简说《 木瓜 》:“《木瓜》其藏愿而未得 达也 ”,第25简说《兔爰》:“《有兔》不逢时”,等等。而政治的兴衰,民风的厚薄就寓于诗歌主人公的情感中。比如《诗论》说《兔爰》“不逢时”,何谓“不逢时”?《 说苑 ·敬慎篇》记孔子读《诗》至《正月》之六章,则感慨说:“不逢时之君子,岂不殆哉?从上依世则废道;违上离俗则危身;世不与善,己独由之,则曰非妖则孽也。是以桀杀 关龙 逢,纣杀王子 比干 。故贤者不遇时,常恐不终焉。”所以孔子常说“天下无道则隐”,那么《诗论》以“不逢时”评《兔爰》不就是含有“天下无道”的意思吗?最后,“观”有各种各样的角度,以“观”解诗也就了多重视角。比如《 柏舟 》, 《孔丛子》 说“于《柏舟》见匹夫执志之不可易也”,而《诗论》评《柏舟》曰“闷”。“匹夫执志之不可移”有称赞的意味,而“闷”就有了讥讽意,何哉?因为君子 遁世 无闷,就像《孔丛子》论《考槃》那样。所以《柏舟》的主人公就只能当“匹夫”之谓。 总之,从理论的角度来看用“观”的方法,从“情志”的角度解《诗》,使得孔子对诗旨能有准确的把握,而且是多视角的。这是孔子重“情”的《诗》学思想在解诗中的反映,它使得孔子不仅比此前的解《诗》 高明 ,也比他以后的解《诗》者高明。 “群”,孔安国注:“群居相切磋”。朱熹注:“和而不流”。我认为均不确,“群”就是“别群”,也就是“君子”、“小人”之辨。辨别君子、小人关乎进德, 《论语》 一书,“君子”一词凡107见,“小人”凡23见,每每相较而言,可见孔子对“君子”、“小人”之辨的重视程度。就 《诗经》 而言,有许多诗篇言及“君子”之德,或“小人”之行,故有“君子之诗”,有“小人之诗”。这就形成了一种非常独特的解《诗》方法,而且这种方法在先秦时还可能比较流行,如 《孟子·告子下》 载高子论《小雅·小弁》为“小人之诗”。这种解诗方式也见诸《诗论》,如第25简“《肠肠》小人”,第27简“《仲氏》君子”就是。或曰,孔子曰《 诗三百 》“ 思无邪 ”,则于“小人之诗”,何以“无邪”?事实上校诸《诗论》可知,孔子并非对所有诗都是持赞成态度,有的也是批评的,如《柏舟》之“闷”,《墙有茨》之“慎密不知言”,还有第28简以“恶而不闵”评诗皆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朱熹《集注》解释“思无邪”为:“凡《诗》言善者,可以感发人之善心;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其用归于使人得其情性之正而已”,是有道理的。读“君子之诗”,知何以为君子;读“小人之诗”,知何以规避小人,故曰:“诗可以群”。 “怨”,孔安国、郑玄皆注:“刺上政”。朱熹注:“怨而不怒”。二者都将之归于政治,过于褊狭。《诗》固然可以怨刺上政,但绝不仅限于此。翻开《诗经》,怨词满眼,有悯乱嫉恶之怨,有旷夫思妇之怨;既有忧国忧民之思,也有一已之私情,如统统归结为“怨刺上政”,则殊为无据。《诗论》第8简论《雨无正》、《节南山》曰“皆言上之衰,王公耻之”,怨刺的对象是 周天子 ;论《小弁》、《巧言》曰“皆言流人之害”,第9简论《祈父》曰“《祈父》之责,亦有以也”等,皆为刺当权者,概括起来,这些都可以称为“刺上政”。而第17简“《 扬之水 》其爱妇悡”,“悡”,《 说文 》注“恨”,又曰“怠”。但校之今本《诗经》的三首以《扬之水》名篇的诗都不相吻合,当为逸诗。诗写的是 怨妇 之“恨”,就不能归为“刺上政”。第29简“《涉溱》(即《郑风·褰裳》)其绝”是针对“子不我思,岂无他士”而言的,是“爱而不得”的绝 情诗 ,故曰“绝”。这种“怨”也是怨妇之“怨”,非以“刺上政”也。 孔子从“怨”的角度解《诗》也可以看作是对个体情感的 张扬 ,正如他自己在述自己作 《春秋》 之意时说的那样:“诗人疾之不能默,丘疾之不能伏”。所以,以“怨”解诗,也是孔子重“情”《诗》学思想的阐释实践。 以上我们就《诗论》与孔子《诗》学思想的重诂做了简单的论述。我们认为,《诗论》对我们重新认识孔子的《诗》学思想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让我们认识到孔子《诗》学思想中重“情”的一面,而且为我们提供了孔子解《诗》的实例,让我们对孔子《诗》学思想的认识落到了具体的实处。而且正确的评价孔子论《诗》、解《诗》重“情”,对于重新构建中国诗 学理论 史也有重要的意义。传统观念认为,先秦只有“诗言志”,而“诗缘情”要到 西晋 时 陆机 《文赋》 出,才出现。那么既然孔子就有了“诗言情”的观念,那么,“诗言志”还会是先秦惟有的诗学观念吗?“诗缘情”还会是魏晋的新风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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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学本质论、文学创作论、作品和 文学接受论。2、关于文学起源这个争辩已久的文艺学根本问题,文艺史上有几种主要看法:摹仿说、游戏说、情感论、巫术论、精神说、劳动说等。西方文艺史上,从古希腊以来,“摹仿说”一直是很有影响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艺术是对现实的“摹仿”,发展到后来,更认为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再现”。4、艺术真实源于生活真实,是对生活真实的反映和再现,由于艺术真实是一种思维活动,带有主观色彩,反应并不完全等同于生活真实,因而艺术真实必须高于生活真实 生活真实是自然生活的真实体现 是为艺术提供素材的参照物 艺术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艺术真实7、接受美学,亦称接受理论,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其代表人物是姚斯和伊瑟尔。三、1、一个人的样子,表达出他的品行;一个人的品行,在他的话中体现出来;一个的语言,就是他品格的体现。言语来原于其内在的样子,如果其品行不是他原来的样子,那就可以通过他的言谈来找到其本质的形象2、“红杏枝头春意闹”,用了一个“闹”字,境界就全都表现了出来。“云破月来花弄影”,用了一个“弄”字,境界就全都表现出来了。4、这靠平时经验的积累,不能一挥而就。当然还要极其熟练的快速写生功夫来配合,才能奏效。东坡心识其所以然,而手不能然者,就是没有上述这两项基本功。5、风里带来些新翻的泥土的气息,混着青草味儿,还有各种花的香,都在微微润湿的空气里酝酿。6、人只有在失去了宝贵的东西之后,心中才会有伤痕,非常深的伤痕。这宝贵的东西,就是你说的有价值的东西。悲剧源于矛盾的不可调和,其中参杂着无奈与绝望。能引起人们内心深处的共鸣。我们看完一部悲剧,心里总会这么想“如果不是那样就好了”或者“如果再早一点或者再晚一点就好了”这样明明无法挽回但是却非常想挽回的想法。所以,悲剧才能给人以最深刻的印象。比如我们说个笑话、看个喜剧电影。过段时间你肯定想不起来内容了。但是看了悲剧的电影就不一样。他在人们心里所留下的烙印是非常深的。比如现在,好多看过《泰坦尼克号》的人都会对电影里的情节记忆犹新。因为那是不会轻易被抹去的。7、江馆清秋,晨起看竹,烟光、日影、露气,皆浮动于疏枝密叶之间。胸中勃勃,遂有画意。其实胸中之竹,并不是眼中之竹也。因而磨墨、展纸、落笔,倏作变相,手中之竹,又不是胸中之竹也。”郑板桥这段话告诉我们,画到纸上的竹和自然形态的竹并不完全相同。它是自然形态的竹,经过了“眼中之竹”、“胸中之竹”、“手中之竹”几个阶段“变相”而成。8、古人说:“身体居留在江海边上,心神却系念着朝廷。”这里说的就是想象。写作的构思,它的想象往往飞向遥远的地方。所以作家默默地凝神思考时,他就会想象到千年之前的生活;悄悄地改变面部表情时,他的眼睛似乎看见了万里之外的情景;他吟咏文章时,好象听到了珠圆玉润的悦耳声音;眼睛闪动时,就出现了风云变幻的景色。这不是构思所造成的么!所以文章构思的奇妙,能使作家的精神与外物一起活动。艺术也是如此’精神是主宰内心的,情志和气质却掌握着它的关键;外物是由耳目去接触的艺术却能使它表达无遗。要是表达功能活跃,那末事物的形貌就可充分描绘;如果情志气质受阻,那末精神就焕散了。 回答可能不够完善,可这是我好不容易才完成的,望采纳。谢谢 !

2019年4月法学概论自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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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法学概论是什么这本《法学概论》。本教材体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的宗旨和目的,突出了时代感、现实性和知识性,反映了国家新制定的合同法、国家公务员法和新修改的宪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婚姻法的内容,特别是在体例和形式上有所开拓创新:各章都增设了标题和导语,点明了该章的中心内容和学习该章的目的与要求;增设了内容提要和名词术语,便于学生正确把握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增设了辨析题和典型案例分析,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加深理解并运用所学的法律基本知识,从而使全书的体例和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增加了可读性;增设了阅读书目及相关法律,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和法律专业视野。首先,有利于法制观念的树立。其次,学好法学概论对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再次,学好法学概论对增强管理经济的自觉性、预见性和决定的科学性无疑有很大的帮助,因为法学中凝结了人们运用国家权力管理经济的经验和措施。最后,法与政治、道德密切相连。学好法学概论对提高公民的政治觉悟、公民意识,培养人们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成员,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学概论试题-法学概论的历年试题在百度一搜即可。请问《法学概论》2005版和1999版教材内容是否一致?肯定有区别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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