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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tt
自考问答 > 江苏自考 > 江苏省自学考试国际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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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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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易戒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庇护权属于(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4.航空器的国籍是(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A.条约未经批准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17.1970年《海牙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嫌疑人所在国应其( )A.予以引渡 B.予以起诉 C.依该国法律规定处理 D.或引渡或起诉18.《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实行的通航制度是( )A.自由航行 B.通知沿岸国后通行C.过境通行 D.经沿岸国批准通行19.划定边界的协议由多种文书组成,其基本文件(母约)是( )A.边界谈判记录 B.边界走向图C.划界议定书 D.边界条约20.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是( )A.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B.承认双重国籍C.有选择地承认双重国籍D.承认1980年前具有的双重国籍21.国际组织不同于国际会议之处,在于国际组织具有( )A.常设机构 B.成员 C.主权 D.经费22.在不完全外交关系中,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一般是( )A.大使 B.公使 C.代办 D.临时代办23.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种方法叫做( )A.使用武力 B.反报 C.干涉 D.报复24.领馆的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由( )A.派遣国决定,与接受国无关B.接受国决定,与派遣国无关C.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D.接受国决定,但须经派遣国同意25.有关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公约,被称为( )A.海牙规则体系 B.日内瓦规则体系C.巴黎规则体系 D.纽伦堡规则体系26.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际公约草案的通过应交由( )A.联合国大会 B.安全理事会 C.秘书长 D.各国签署和通过27.当联合国的会员国拖欠财政款项的数目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之数目时,即( )A.被除名 B.丧失大会投票权 C.被停止会员权利 D.劝其退出28.我国历史上设立的第一个国内外交机关是( )A.外交部 B.总理各国事务衙门C.外务部 D.政治部29.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成立取早的是( )A.美洲国家组织 B.阿拉伯国家联盟C.欧洲联盟 D.东西亚国家联盟30.国际法上第一个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条件是( )A.《巴黎非战公约》 B.《国际联盟盟约》C.《联合国宪章》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 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31.在下列人员中,具有外交官身份的有( )A.参赞 B.随员 C.使馆馆长D.武官 E.译员32.双边条约的生效时间有( )A.自谈判之日起 B.自签字之日起 C.自批准之日起D.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 E.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33.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各项争端应适用( )A.国际公约或条约 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D.司法判例及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作为补助资料者E.国际组织决议34.成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条件是( )A.爱好和平 B.秘书长提议 C.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D.经联合国确认该国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的义务E.与大部分会员国建立了外交关系35.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免除的情况有( )A.同意 B.不可抗力 C.不违反国际义务D.危难 E.对抗措施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37.斡旋�38.国书�39.条约的解释40.战时禁制品�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41.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42.简述法律承认的效果。43.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体系?4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45.试论条约的保留制度。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法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C 2.C 3.D 4.C 5.B6.C 7.A 8.A 9.A 10.D11.B 12.D 13.C 14.B 15.B16.B 17.D 18.C 19.D 20.A21.A 22.C 23.D 24.C 25.A26.A 27.B 28.B 29.A 30.A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31.ABCD 32.BCDE 33.ABCD 34.ACD 35.ABDE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为了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局势进一步恶化,联合国大会或安全事理会通过决议组织 观察团、监督组织或维持和平部队,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派到冲突地区,以监督停 火或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以便恢复和促进和平。称之为维持和平行动。37.是指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 谈判。协助其解决争端,但不参与谈判的一种方法。38.是派遣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馆长的 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39.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目的是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履行条约。40.是指违反交战双方禁止运送给敌国的货物。分为绝对禁制品和相对禁制品,凡属于 军事用途的禁制品称为绝对禁止制品,凡可供军用也可供民用的禁制品称为相对禁制品。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41.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宣布了 九项原则,包括:(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各国平等地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3)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据为已有;(4)各国在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5)各国对本国在外空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6)合作和互助原则;(7)各国对其所发射的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有管理和控制权,对外空物体有所有权;(8)各国对其发射的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航员的义务。42.(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及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一旦承认了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43.(1)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除此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出来的,没有专门的国际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实施方式与国内法不同,没有强制实施国际法的专门机关。44.(1)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区域"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可概括为:(2)"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3)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占为已有;不得主张权利;(4)"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驶;(5)"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6)"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五、论述题(共15分)45.要求答出下三点:(1)保留的定义。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 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2)保留的规则,包括1)保留的提出。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均可对条约提出保留。这三种情况是:①条约本身禁止保留。②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③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2)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①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 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②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接受;④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3)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 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3)保留的程序。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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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荷尖

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了联合国以其会员国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 换言之,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以哪些特性.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动逐渐增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具备国际人格.从宪章的规定来看,它并不限于使联合国仅仅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是为它建立了机关,设定了具体任务,并规定了它和它的会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和它在广泛领域内负有重要政治使命的事实也证明它和它的会员国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照法院的解释,这并不是说联合国是一个国家,或者说它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也不是说它是一个不论何种意义的“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它的权利. 在确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之后,法院进一步讨论联合国的国际权利当中是否包括提出大会决议中所称的那种国际请求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诸如联合国一类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其组织文件所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以及在实践中加以发展的其自身的宗旨和职能,而联合国的会员国已经赋予了它在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对于因违反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而对它造成损害的它的会员国,联合国无疑有提起国际请求的能力.这种损害包括对联合国本身的利益、它的行政机关、财产和受它保护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即问题a中所称的损害.问题b是法院遇到的一个新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从传统的外交保护的规则中得出答案,而只能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并考虑宪章的规定来加以解决.法院认为,宪章并没有明确赋予联合国就该问题中所称“受害人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能力,然而根据国际法,必须认为联合国拥有为使它履行自身职责所必须默示赋予它的那些权利.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履行自身的职能,联合国必然要委派代表去局势动荡的地区执行重要任务.为了确保这些任务能够得以有效而独立地执行,为了对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为了保证这些代表以及联合国本身的独立性,联合国必须对其代表给予充分的和可以依靠的保护.因此,一旦损害发生,联合国应能要求责任国对其过错予以补救,特别应能就联合国代表因该国过错所可能遭受的损害自该国获得赔偿.不过,在因其代表遭受损害而请求赔偿时,联合国并不是在代其代表求偿,而是在维护自己享有的、确保有关国家遵守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法院指出,作为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代表,联合国会员国有权依国际法创立一个具有客观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即联合国),因此,法院对问题一的上述见解同样适用于责任国属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情况. 关于在联合国对其代表的职能保护权与该代表的国籍国对他的外交保护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的问题,法院认为,任何法律规则都没有规定哪种权利当属优先,也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联合国或有关国家不得提出国际请求.在法院看来,联合国和有关国家应当从善意和常识出发来求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它们可以通过缔结一项一般性的条约或在某一特定案件发生时订立协定的方式来减少或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法院最后指出,联合国对其代表的保护行动的依据并不是受害人的国籍,而是他作为联合国代表的身份.因此,即使责任国是受害人的国籍国,也不影响联合国的国际求偿能力.结果,法院分别以15票对0票和11票对4票对问题a和问题b作了肯定答复,并以10票对5票就问题二发表咨询意见如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就其代表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时,它只能以对它自身所负担的义务遭到违反为根据;遵守这一规则通常会防止联合国的行动和代表的国籍国可能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并从而协调它们的请求;此外,必须考虑每一特定案件的情况,并由联合国和个别国家缔结一般性的或特殊性的协定来实现这一协调.”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发表之后,大会通过决议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执行联合国的赔偿要求.秘书长要求以色列正式道歉,采取进一步措施逮捕凶手并赔偿54624美元.以色列政府于1950年6月接受了这一要求.由于伯纳多特伯爵的家属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赔偿款项只作为对联合国本身所受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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