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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违规通知书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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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违规通知书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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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违规通知书湖北

2019年10月湖北自考成绩查询入口已于今日(11月13日)开通,关注“湖北自考一站通”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得自考成绩,自考政策最新消息。10月份自考成绩查询成绩入口:portal-web/login (复制网址到浏览器打开),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即可查询。一、自考成绩复查时间及方式申请复查时间:11月14日-20日。复查方式:进入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申请复查。成绩复查内容:计分是否正确;有无漏评;是否有违规记录或者其它异常情况等。二、违规处理通知关于本次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已同时在网上公布,在本次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可在网上查询处理决定,如考生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1月15日-12月6日期间,向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提出复核申请。三、毕业申请1、申请时间2019年下半年湖北省自考毕业证实行网上办理,办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①考生网上申请时间:11月13日-11月24日;②信息确认时间:11月15日-11月25日;③毕业证网上审核时间:11月25日-2020年1月2日。2、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毕业:①已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并在考籍所在地办理注册现场确认手续;②申请毕业的准考证下所有合格课程及学分符合申请毕业专业的考试计划;③外省转入考生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④如存在考试违规记录的,已达到推迟毕业年限,并且已重新取得违规课程的合格成绩;⑤申请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含专升本、专本连读)专业毕业的须完成前置学历验证。2020年4月自考火热报名中,欢迎各位考生咨询湖北升本信息服务中心的老师了解相关信息。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湖北省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15至17日进行,00019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将于10月23至24日进行。为顺利进行网上报名,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23日08:30至9月1日17:00。 点击进入:2021年10月湖北自考报名入口: 2.2021年10月自学考试不安排补报名,考生在本次考试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未完成网上报名(包括未完成网上缴费),将只能报名参加2021年10月以后的自学考试。 二、报名条件 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湖北省自学考试。 2.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 3.助学班考生应按所在主考学校要求报名。 三、报考流程 1.参加湖北省自学考试的考生须在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zk.hbea.edu.cn/portal-web/login)完成注册,具体注册流程详见《考生注册与身份确认流程》(附件1)。 2.已完成注册的考生,登录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进入“网上报名”-“我的报名”-“选择课程”进行课程选报,选报完成点击“网上缴费”按钮生成缴费订单,请广大考生认真核对准考证号和报考课程信息后进入“缴费清单”缴费。报考课程一经确认且网上缴费成功后,不得删减、更改,原则上不接受退费申请。 3.当次报名时间截止前完成缴费,则报名成功,未完成缴费则报考无效。银联对账有缓冲时间,若银联显示缴费完成,平台显示未缴费,请两小时后再确认平台缴费情况,不要多次重复缴费。 四、参加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开考前十天,考生可登录考生服务平台自行打印考试通知单。 2.考生须凭考试通知单、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附件3)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所持考试通知单不得涂写字迹,否则按违规处理。 3.考生应主动配合课程笔迹信息采集,按规定完整抄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凡不抄写、不签名或抄写不全,字迹不清晰者,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4.考生应按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组考要求进行健康状况监测,随时关注考区、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规定,考前14天开始,每日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态监测,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附件3)。参加多科次考试的考生,应提前打印多份《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附件3),如实填写,每次进入考场时须上交一份。考生隐瞒身体异常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5.社会考生按注册时选定的考区参加考试,原则上不得变更考区。如因工作、居住地点变迁确需变更考区的,先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提出考区变更申请,再持相关证明材料(居住证或暂住证、工作证等能证明考生确需变更考区的证明材料)到转出考区教育考试机构申请转出,转出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持相同证明材料到转入考区教育考试机构申请请转入,转入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考区变更手续。下半年考区变更申请截止至8月10日。 其他有关事宜,请考生密切关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阅有关文件和通知。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 1. 考生注册与身份确认流程 2.考场规则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 4. 各市(州、林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现场确认信息汇总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湖北自学考试违规处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湖北自考查分的时候显示违纪代码59是违反考试纪律的意思,如:考生承诺没有填写,或考生信息漏填等。

违纪代码59是违纪行为是一些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违纪通常并非有意,但由于不了解相关考试规定,很多考生还是因违纪受到处理。比如以往有考生因为答不完试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不停笔,因此而受到处罚。

根据新的违规处理办法,出现类似于违纪行为违纪代码59将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避免违纪的唯一办法就是了解相关考试纪律。如发生违纪行为,即使以“不是故意的”为由,也不能逃避处理。

扩展资料:

自考老师阅卷的时间都不会很长,一份卷子2到3人阅卷,平均每人不到1分半,还有1人复查,最后由自考办抽查,整个过程还是严谨的,因此出错率是极低的。

因为阅卷时间有限,对于主观题老师都是按照关键词给分的,所以考生在答题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卷面整洁,字迹工整,另外考生在作答时一定要遵守考试纪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湖北自学考试延期通知书

前几天湖北省考试院发布了关于4月考试延期的公告。消息突然的让同学们一下子无法接受,后台给小编也收到了诸多的留言,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一一解答!01延考后续安排一、为什么会出现考试延期?因大量考生需要跨省市流动参加本次考试,根据国内及湖北省疫情防控最新情况,为了保障广大考生健康安全,经省考委研判并报教育部同意,本次考试延期,顺延到10月份开考!二、本期考试费用如何安排?考生已缴纳的考试费将按原缴费渠道全额退回,考生无须提交退费申请。三、本次注册的新生是否保留?已通过校验的新生注册信息保留,考生可直接用本次生成的考生号进行下次考试的报考。四、下次考试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科目报考?需要!已经报考过的同学使用原先的考生号登录进行科目报考—缴费即可,还未报考的同学则需要先进行学籍注册(获取考生号)—科目报考——缴费!五、原先的考试科目如何安排?根据湖北省官方考试院的最新通知中显示,原定4月份的考试顺延到10月份,10月份的考试科目根据湖北省考试院的最新消息为准!那么是一次性考8门还是今年仅有一次的考试机会呢?目试院暂未答复,但河南省及江苏省针对4月份考试延期/停考等科目的安排都出了明确答复,具体如下:河南省考试院:江苏省考试院:由于湖北省份一年仅有2次的考试机会,却均为全国联考,是否会跟河南省实行一样的政策呢,目前小编不敢明确打包票,但建议自考老生们同步备考10月份的内容,新生直接备考10月份的考试科目!02新生应该怎么做?虽说湖北4月成人自考的延期对自考新生们有太多的冲击,但事实上是加大了10月份的报考和考试压力,作为自考新生应该怎么做呢?一、敲定好自考专业,及时备考2022年湖北成人自考的专业虽然有很多,但同学们在做专业选择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三个主要的因素:1.个人的学习能力(也就是你的学习基础,例如你的英语是比较薄弱的及建议避开英语专业的科目,你是比较擅长文科的就不要选理科)2.你的兴趣爱好是什么(兴趣是维持一件事情长久的根本,自考是一个比较长的事情,需要强有力的兴趣作为支撑点)3.你的职业发展是什么(提升学历最终是为了谋求个人懂得职业发展,选好专业才是最终根本的途径)二、合理搭配考试科目前面小编已经说了,建议自考新生们优先复习湖北10月的考试科目,原定10月的考试科目已经公布,同学们可先参考一下!10月原定考试科目内容过多,只展示部分考试科目初次报考的新生建议先选公共课的考试科目,无论是哪个专业,公共课的内容都是必考的,其次是选择一年仅开考一次的内容,才能更好的提高拿证速度!以上便是湖北4月成人自考延期后续的相关解答,最后小编想说的是:人生总有很多意外,但唯有把握好现状,才是最有保障的行为!

5月9日,教育部官宣2023年4月自考延期至8月1日-2日。那么,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出来了吗?一、湖北省自考报名时间湖北省目前还未通知考试报名时间,但根据其他各省市已公布的报名时间来看,湖北省自考预计报名时间为6月。_点击预约自考名额▲2023年自考各省市报名时间统计二、自考报名注意事项1、自2023年起,湖北省原专业计划不再安排课程考试。2021年起,不再办理原专业毕业证书。2、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查询并打印“考试安排通知单”。考试时务必持“考试安排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3、自考生报考流程新生网上报考流程: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此前已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此前未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在籍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祝大家2023年自考都能顺利通过,尽快领取毕业证书!

湖北自考违规处罚规定多少

违反考试纪律

违纪行为通常是指一些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违纪通常并非有意,但由于不了解相关考试规定,很多考生还是因违纪受到处理。比如以往有考生因为答不完试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不停笔,因此而受到处罚。

根据新的违规处理办法,出现违纪行为将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避免违纪的唯一办法就是了解相关考试纪律。如发生违纪行为,即使以“不是故意的”为理由,也不能逃避处理。违纪行为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等。

扩展资料:

湖北省的自学考试时间每年一共有两次,分别为4月、10月,4月和10均为全国统考。而报名时间是就报名批次而言的,根据报考时间划分报名批次。

自考是宽进严出的体制,自考毕业时间则取决于个人的学习能力和时间精力而定。在理想的情况下每年分为四次考试,四月、十月为全国统考,每期最多可报四门考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专升本考试监考是十分严格的,发现作弊等行为会严格处理。以湖北专升本为例,在考生入场时,要认真做好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工作,严防考生替考,严禁考生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

考试时段全程开启视频监控及手机信号屏蔽系统,严防考生利用高科技舞弊。考点和考场布置要符合规范,显著位置应设置考场平面分布图和引导指示牌,张贴、悬挂警示标语,营造严肃的考风考纪氛围。

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以上内容参考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工作的通知

湖北自考违规处罚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在考试时若发生违纪作弊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停考期间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等处理。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均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考与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但不可免考顶替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一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老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延期半年毕业: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中做标记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接传答案的; (九)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的; (十)经有关方面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取消当次考试该科目成绩、延期一年毕业的处罚。情节严重,触犯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列》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档案而取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七)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九)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各款累计达3次的取消毕业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参考资格(毕业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当地(考生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并报省自考办备案。发生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重大案件由省自考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考生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的考生,并将处罚决定载入该考生的考籍档案。 第八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关于违规处理我只能告诉你的重点,具体怎么处理你的情况,由于比较特殊,还得咨询下省考试院的老师第一章自考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此次国家下决心严整考风考绩,考试大自考站特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 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 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 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 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违规处理 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在考试中有夹带、旁窥、抄袭、交头接耳、传递纸条、换卷传抄、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当科成绩、取消当次考试成绩、推迟1--3年毕业、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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