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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考作弊有人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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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考作弊有人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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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考作弊有人管么

自考不可以作弊,监考老师还是会管的。

自考虽然是自学考试,但是也是属于国家级的考试,所以自考考场也是很严格的,对于这个问题各级自学考试机构从一开考起就十分注意考试的严肃性和信誉,把质量视为生命,并制订了一系列严密的工作规程和极为严格的工作纪律、考试纪律,以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性。

现在的自考考场前后全部都装了摄像头,想要作弊是不可能的,监考的老师也都非常的认真负责,因此想要作弊是非常难的。

而且不论是考试工作人员还是考生,违反纪律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对考生而言,在考试中有任何违规、作弊行为的,除考试成绩作零分外,还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违规、作弊情节等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

除此之外,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件中,对自学考试作弊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暂停参加考试、延迟毕业等。

建议考生们不要怀着侥幸心理,在考前踏实备考,考试的时候才不会慌张,作弊不仅为考生带来风险也不利于自己备考时的心态。

湖北自考作弊有人管么吗

成人自考对作弊行为是零容忍的,不论是考试工作人员还是考生,违反纪律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对考生而言,在考试中有任何违规、作弊行为的,除考试成绩作零分外,还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违规、作弊情节等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作为自学考试考生,应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成人自考作弊会记入考生诚信档案。成人自考作弊的后果就是考生本次考试的成绩做零分处理,按规定可以停考一年至三年,还有就是记录到学生诚信档案里,记录到诚信档案会影响毕业、学位申请等。成人自考作弊会被记入诚信档案,考生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被取消报名资格,严重者会在自己的档案中留下污点。

自考报名条件

1、凡具有本省正式户籍的公民,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均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外省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也可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2、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报考本科段(独立本科段)。

3、考生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可同时兼报,但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先获取专科毕业证书。

4、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须按规定在本专业涉及实践课程理论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能报考。

5、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报考专业。对某些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如公安管理、医学类专业等)将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限制报考对象。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学考试是非常正规的统一考试,监考也是非常严格的。但是每年仍有一些自考生因为长期没有通过自考考试,于是在考试时就会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那么这种违规的行为是否会被记入自考的档案内?自考作弊一般来说是不会记入档案的,但如果在查询成绩时做零分处理以及第二次不能再报考的情况,则会被记录在册。而且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广东省已经开始实行作弊进入档案了。自考作弊对毕业有影响的,如果被发现了,自考成绩会被取消,严重的还会实行停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文件可知,自考作弊将会延长1-3年毕业时间。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也就是说,湖北自学考试的一些违规行为还是会对同学们后期的考试和毕业有一定影响的,所以同学们在考试前,一定要认真复习备考,用自己的实力去通过考试。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您好我是普育吧华师教学站的张老师:您的作弊信息上报到教委备案,学位证就别想了,因为你只是作弊,本科证或许还能拿到,如果是替考,不仅开除学籍,更是连本科证和学位也没有了。一旦上报到教委,那是终生跟随你的,将作为你今后升学,考试,生活,工作,贷款,创业等方方面面的参考。除非您在当时上报之前,能让抓您的老师通融。估计回天乏力,如果你是在助学机构报考的,可以找你们老师商量一下,看有没有可能。只能说姑且一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望采纳。

自考不可以作弊。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从一开考起就十分注意考试的严肃性和信誉,把质量视为生命,并制订了一系列严密的工作规程和极为严格的工作纪律、考试纪律,以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性。不论是考试工作人员还是考生,违反纪律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就考生而言,违纪舞弊者轻则取消成绩、通知单位,重则停考、取消考试资格,直到交公安、司法部门绳之以法,并且处罚情况均载入考生本人考籍档案。当前,社会上一些考试考风考纪不好,作为自学考试考生,应明确学习目的,端正思想,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自考作弊后果是: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法律条文为: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其中一条写明:“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长期以来处罚较轻。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以往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考生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同样的情况,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则面临“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湖北自考作弊

那你就到考试院去查。 作弊有记录的,有你自己签名的违纪单。 或者是不是笔迹鉴定出的问题认定代考作弊。 某一科作弊的话,成绩作废,那你得重新考试,再毕业。 没有永远不拿证的。你去查,应该有记录的,不管什么情况。

我刚刚监考完今年的成人高考。培训时,我们被告知,一定得再三关照考生要将手机关机后放在考场外面!三场考试,我说了N遍!如果考生不听,我问了下考点的主任,他是这样说的:“只要是手机被查到带入考场的,以作弊论处。”那么这个规定应该是上面通过的所谓的“考试法律”啰?作弊的话,是取消该科成绩,三年内不得再考。作弊要判刑的说法从未有过,但相关的事情要记入个人档案,也是很麻烦的事,对吧?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发布 -------------------------------------------------------------------------------- 2004年05月21日07:4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5月20日讯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自考查分的时候显示违纪代码59是违反考试纪律的意思,如:考生承诺没有填写,或考生信息漏填等。

违纪代码59是违纪行为是一些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违纪通常并非有意,但由于不了解相关考试规定,很多考生还是因违纪受到处理。比如以往有考生因为答不完试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不停笔,因此而受到处罚。

根据新的违规处理办法,出现类似于违纪行为违纪代码59将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避免违纪的唯一办法就是了解相关考试纪律。如发生违纪行为,即使以“不是故意的”为由,也不能逃避处理。

扩展资料:

自考老师阅卷的时间都不会很长,一份卷子2到3人阅卷,平均每人不到1分半,还有1人复查,最后由自考办抽查,整个过程还是严谨的,因此出错率是极低的。

因为阅卷时间有限,对于主观题老师都是按照关键词给分的,所以考生在答题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卷面整洁,字迹工整,另外考生在作答时一定要遵守考试纪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湖北自考怎么作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自考本科作弊情节较轻者,取消本次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只能下次继续报考,直接影响本科毕业时间,那么自考考试哪些行为算作弊?自考考试哪些行为算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自考作弊有什么影响?自考作弊会被取消本次自考成绩,严重的还会实行停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文件可知,自考作弊将会延长1到3年毕业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试期间,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作弊违反国家法律,使国家考试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和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自己的所有努力,功亏一篑。推荐阅读:各省自学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各省自考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汇总各省自学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汇总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是去的自考全日制本科吗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 监考是不太严 但一点也不好过 我们现在毕业了 班里N多人都还拿不到毕业证 科目没过完 它不像统招的 考试前老师会给资料 会透题 这完全靠自己 也没清科不过 话说回来 自己努力 比什么都强 学的好也就过了

没有。自考没有办法作弊,是要靠个人的一个努力的,自考的全称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北自考作弊有什么后果

自考作弊后果如下:

轻则当次所有所有成绩作废,重则限制考试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还有就是会记录在考试诚信档案,拿到学士学位证书的机会渺茫。

每年考试都有不少同学带手机、带小抄等方式作弊,总以为自己吉人自有天相,抱有侥幸心理,完全不知国家现在对自考考试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导致自己考试成绩作废,给自己造成严重的后果。

每年的自考考试后,各考试招生院都会公布一份考生违规的名单。表单中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科目、违规原因都会公示,如果是违反考场纪律,取消本科考试成绩;如果是作弊则是取消当次考试各科成绩。

参加过研究生报考的都知道,在研究生报名考试填写报名表中,明确规定如实填写参加以往国家级考试有无作弊记录(自考也属于国际级别考试)。自考本科中,如果作弊了,考试院进行了通告,会上考试诚信档案,对考研有非常大的影响。

自考作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试期间,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作弊违反国家法律,使国家考试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和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自己的所有努力,功亏一篑。

自考作弊被抓会造成取消考试成绩,道德失信。1、取消考试成绩:自考被抓作弊,考试成绩将会被取消,从而浪费了之前的学习和考试时间,需要重新参加考试。2、道德失信:作弊行为违背了考试的公正、公平原则,损害了自身和他人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会对考生的人格和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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