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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由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河南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3年,隶属于河南省财政厅,是河南最早以培养财税、金融、会计等专门人才为主的学校,是财经应用型人才培养和财经管理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原河南教育学院始建于1955年,是省属成人本科师范院校,1993年开始向普通应用型高校转型,基础教育资源积淀深厚,本科教育经验丰富。 点击登录>>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办学条件优越,两个主要校区分别座落在郑东新区的象湖、龙子湖畔,在校生近两万人,占地面积100.6万平方米(1509亩),建筑面积62.5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670.61万元,馆藏纸质图书217.38万册,电子图书237.9万册,纸质期刊2400余种,电子文献数据库42个。拥有比较齐备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专任教师有993人。其中教授96人,会计学、经济学二级教授3人,副教授334人;研究生学历教师483人,其中博士85人;“双师型”教师54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优秀教师5人;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职教专家等31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74人。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现开设有会计学、投资学、税收学、金融数学等19个本科专业和财政、会计、国际贸易实务等70个专科专业。其中会计、工程造价2个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重点建设专业;会计、物流管理、法律事务等12个专业为省级教学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政、会计、投资与理财、国际贸易实务等10个专业为省级名牌或特色专业。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已建立了河南省财政干部培训基地、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基地、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培训基地、河南省高职专科院校骨干教师培训基地等,分别与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大学联合设立了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研究基地、中国收入分配研究中心河南基地、中原发展研究院财政研究所等,设有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河南省教育干部培训中心、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河南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拥有6个省级教学团队,14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有财税、会计、金融、汽车工程等校内实验实训室283个,与中原证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德邦物流公司、中国北方汽车教育集团等185家行业、企业建立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70个,校内、外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覆盖了所有专业。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坚持,立足河南、面向全国,以培养职业道德良好、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财经管理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注重应用性研究和社会服务,努力建设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财经特色鲜明、办学优势突出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 大学 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 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管理 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 鉴定 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 报考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 研究生 、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 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 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 证明 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 报告 》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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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 大学 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 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管理 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 鉴定 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 报考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 研究生 、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 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 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 证明 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 报告 》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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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郑州市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有自考本科,是河南省主管部门和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官方自考主考院校,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是正规公办大学!2、自考本科是成人高等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无固定学制,考完十几门科目申请毕业拿证;统招专升本是全日制学历,专升本一般指统招全日制本科,大专毕业那年,填志愿,参加全省统一的考试,录取的形式。3、含金量统招专升本更高<另外,2023年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自考预报名已经开启,有意向的朋友们也可以来点击底部官网报名咨询。我们招生老师坐标郑州市,是多所学校助学合作办学点,关于郑州市成人学历提升有想了解的欢迎提问,我们在线做出专业的解答,为你保驾护航,让你在提升学历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自考自考报名入口: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自考本科学历是属于国家承认学信网可查的,自考是所有非全日制学历里面需要花时间精力比较多的,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本科要统考13个科目,都是实打实的学习到了专业的知识,所以拿到一个自考本科学历真的蛮不错的!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是河南省主管的正规公办大学,办学地点位于郑州市。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自考本科的专业,文科和理工科都有,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发展方向和兴趣爱好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自考选择专业有些人会纠结先选学校还是先选专业,这就需要结合你自身的需求,如果你希望你未来的职业与你的专业挂钩,那你肯定要先确定专业。如果你只需要拿到一个文凭,对专业没什么要求,那就可以先选择心仪的学校。当然如果名校中刚好有你喜欢的专业那是再好不过了。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呢?我们看以下几点。1、兴趣所在如果你对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其中一些专业特别感兴趣,甚至有过从事该专业相关工作的经历的话,那考试通过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2、自身情况如果你英语数学差到完全翻不了身,那选择专业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有些专业对英语和数学的要求较高,很多人考几年硬是考不过英语数学,最后无奈放弃,白白浪费几年时间。比如,对数学要求较高的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的四大重点课程,数据库,算法,操作系统和计算机组成原理,每一样都需要以数学为基础,需要学的高数,概率论,线性代数,离散数学等难度比较高,所以选择专业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3、就业情况有些人自考单纯是为了提升学历,考个文凭,这一类就可以选择考试难度相对较低但就业率也算可观的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等专业;有些人选择自考是为了在工作的间隙提升自我,那就可以从目前的工作岗位,以及未来的职业规划方面选择。建议大家在选择专业时更多的考虑热门专业,毕竟那些热门专业涵盖的方向也很多,相对的就业率也比较好,大部分工作方向都有相应的热门专业,你可以确定好自己的大概方向以后从中挑选自己喜欢的专业。另外,2023年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自考预报名已经开启,有意向的朋友们也可以来点击底部官网报名咨询。我们招生老师坐标郑州市,是多所学校助学合作办学点,关于郑州市成人学历提升有想了解的欢迎提问,我们在线做出专业的解答,为你保驾护航,让你在提升学历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自考自考报名入口: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自考官网电话

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2日至25日举行。报名参加这次考试的考生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定时决定考生的报名和付款时间。 9月3日9:00到7日18:00。信息确认时间: 9月3日9:00至8日18:00。线上印刷准考证时间: 10月17日9:00至25日14:45。二、报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文化程度限制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三、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一)报名参加“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 zkwb.haeea.cn )。(二)首次报名流程:在线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考生本人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在线报名套餐在线缴费信息审核合格报名结束。(三)非首次考生报名流程:在线核对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系统中已有身份证照片的不重复上传(在线报名套餐在线缴费信息审核四.上传照片的规格和要求(一)考生本人上传照片的规格和要求。1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内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照,照片清晰、无缺。既不遮住眉毛也不遮住耳朵,也不戴眼镜。2 .照片尺寸: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电子图像文件的扩展名为JPG格式,文件的最大大小为1MB。3 )其他要求)不准拍照。 不要处理疤痕、痣等人物特征。 不能给照片做标记,也不能拍照上传。(二)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的标准和要求。1 .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表(国徽)、里)像片。2 .上传图片最小不得小于300KB,最大不得超过1MB。 不能在身份证上的照片上做标记。考生不按规定上传照片、上传虚假照片影响报名和考试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五、其他事项(一)考生应在审核期限内及时登录网上申请系统确认审核情况,审核不合格的考生应及时根据提示修改个人信息,重新提交审核。如有疑问,请立即与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联系,视为期满自动放弃报名。(二)考生在报名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致电报名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解决问题(联系方式见下文)。同时,关注官网“河南省教育考试院”( colgroup>考 区地址咨 询 电 话郑 州郑州市中原西路 40 号0371–678820200371–67882010开 封开封市黄河大街 27 号0371–23886505洛 阳洛阳市凯旋东路 62 号0379–63252373平顶山平顶山市姚电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0375–4973009安 阳安阳市朝霞路北段市教育局 2 楼 2028 室0372–2205708鹤 壁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 283 号0392–3372814新 乡新乡市开发区创新路 1 号0373–35190660373–3519090焦 作焦作市丰收路中段0391–2780816濮 阳濮阳市华龙区振兴南路 12 号濮阳市教育局0393–8991785许 昌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永昌东路交叉口许昌电气职业学院院内0374–2981806漯 河漯河市黄山路支四路 3 号0395–31691280395–3169386三门峡三门峡市北堤西路 820 号0398–2816632南 阳南阳市兴隆路 6 号0377–63180756商 丘商丘市招生办公室(华夏路南段旧货市场附近)0370–3235368信 阳信阳市浉河区中山南路 2 号0376–6227762济 源济源市黄河大道东段 2 号(教育局招生办)0391–6614806巩 义巩义市嵩山路 114 号教育局院内0371–64583589永 城永城市中原路中段教育体育局 3 楼 307 室0370–5121679固 始固始县城南新区怡和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 200 米0376–4605005邓 州邓州市穰城路北段招生办公室0377–66067617周 口周口市体育场院内市招生考试中心三楼0394–8319105驻马店驻马店市北开发区正阳路中段正乐路 96 号0396–2625010河南省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联系电话和地址主考学校地 址联系电话郑 州 大 学郑州市大学北路 75 号0371–67763131河 南 大 学开封市明伦街 85 号河南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0371–221121080371–22860159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市文化路 80 号0371–63571972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 48 号0379–64810282河南师范大学新乡市建设东路 46 号继续教育学院0373–3326474河南工业大学郑州市嵩山南路 140 号河南工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0371–67789758河南警察学院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路 1 号警察培训学院继续教育科0371–56817610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郑州市金水东路 166 号0371–6635093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龙子湖北路 22 号0371–69303639信阳师范学院信阳市南湖路 237 号0376–6393678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郑州市北环路 36 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0371–69127612中原工学院郑州市中原路 41 号中原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0371–67698055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西路 15 号0371–61912176河南农业大学郑州市农业路 95 号0371–63558227河南理工大学焦作市解放中路 142 号0391–3987491郑州轻工业大学郑州市东风路 5 号继续教育学院0371–86601228开设应试专业注1 .考生在报名、考试时使用原专业代码。2 .由于个别专业合并或停考,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不推荐新生报考。3 .表中专业名称后加*的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内专业。4 .表中专业代码后加k的为国家管理专业,专业代码后加t的为特设专业。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务处电话如下:综合科为、教务科为、教研与评估科为、实验室管理科为、教学质量评价与督导室为等...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由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河南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3年,隶属于河南省财政厅,是河南最早以培养财税、金融、会计等专门人才为主的学校,是财经应用型人才培养和财经管理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原河南教育学院始建于1955年,是省属成人本科师范院校,1993年开始向普通应用型高校转型,基础教育资源积淀深厚,本科教育经验丰富。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办学条件优越,两个主要校区分别座落在郑东新区的象湖、龙子湖畔,在校生近两万人,占地面积100.6万平方米(1509亩),建筑面积62.5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670.61万元,馆藏纸质图书217.38万册,电子图书237.9万册,纸质期刊2400余种,电子文献数据库42个。拥有比较齐备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专任教师有993人。其中教授96人,会计学、经济学二级教授3人,副教授334人;研究生学历教师483人,其中博士85人;“双师型”教师54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优秀教师5人;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职教专家等31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74人。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现开设有会计学、投资学、税收学、金融数学等19个本科专业和财政、会计、国际贸易实务等70个专科专业。其中会计、工程造价2个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重点建设专业;会计、物流管理、法律事务等12个专业为省级教学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政、会计、投资与理财、国际贸易实务等10个专业为省级名牌或特色专业。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已建立了河南省财政干部培训基地、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基地、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培训基地、河南省高职专科院校骨干教师培训基地等,分别与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大学联合设立了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研究基地、中国收入分配研究中心河南基地、中原发展研究院财政研究所等,设有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河南省教育干部培训中心、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河南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拥有6个省级教学团队,14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有财税、会计、金融、汽车工程等校内实验实训室283个,与中原证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德邦物流公司、中国北方汽车教育集团等185家行业、企业建立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70个,校内、外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覆盖了所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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