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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作弊通报批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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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作弊通报批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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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违纪了,是会受到学校的处理的,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供大家参考! 篇一 XXXX年X月X日,本校学生XXX上课时间内外出饮酒.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影响了学校名誉,也在全校造成了恶劣影响! 现经研究决定,给予XXX通报批评一次,以观后效。 希他同学能引以为戒,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XXXX年X月X日 篇二 截至第十周,根据任课老师考勤记录,发现以下学生出现旷课现象。为严肃学风,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无故旷课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希望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能够认真反省,积极改正错误,自觉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级其他学生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2 *** 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4 *** 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一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检视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分。 旷课名单:***略*** ××学院××系 ××年××月××日 篇三 一、20xx年5月10日凌晨1:30,资讯学院20xx级资讯工程专业2班韦xx、何xx、刘xx、任xx、李xx、冯xx、陈xx、郭xx、王xx、罗xx等10名学生在校外酗酒晚归,路过学生宿舍23栋时大声喧哗,随后23栋楼上掉下一废旧电脑键盘,于是韦xx等10名同学来到23栋门外并按门铃要求上楼找扔键盘的人,遭宿舍管理员拒绝后,韦xx等人藉著酒性将23栋学生公寓大门砸坏。 二、20xx年5月25日晚上23:30,资讯学院20xx级电子科学与技术1班朴xx、刘xx、陈xx、刘xx,20xx级电子科学与技术2班李xx,20xx级测控技术与仪器2班吴xx,20xx级自动化1班董xx、苏xx等8名学生在校外酗酒晚归,返回宿舍路上经过宁堂路口时,不听保安劝阻强行翻越网围栏,致使两扇围栏损坏。 以上18名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影响恶劣。为教育学生本人,警示他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北京理工大学xx学院关于毕业生离校过程中违纪事件处理规定》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照价赔偿损坏的公物***已赔偿***;暂扣韦xx、朴xx等18名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18名学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做了书面检查,是否免予行政处分,是否向其接收就业的单位通报违纪情况,取决于他们离校前的表现。 学生工作处 20xx年6月1日 篇四 在教务部组织的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补考过程中,我校个别学生疏于自身管理、无视相关考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进行作弊。学生工作部对有作弊行为的61名同学,分别提出了处分建议。 从20xx年3月15日开始,学生工作部与涉及的学生进行面谈,听取了学生本人的陈述与申辩。主笔人和拟接受处分的学生均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认可。 20xx年3月3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作弊行为的61名学生进行处理。其中对8名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45名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8名同学给予记过处分。 处分决定书于20xx年4月4日,将陆续送达相关学生。根据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若对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在20xx年3月31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议上,同时研究了至今为止未到校注册和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的8名学生问题,并做出了令其退学的学籍处理决定。 学生工作部 20xx年4月5日 ”学生违纪通报批评“

会的,以后如果不是想走官场,几乎没影响。

学生考试作弊是错误的,老师可以私下批评教育,指出作弊给学生将来带来的利害关系,但是全校通报,再回家反思就有点不妥了,这样会严重伤了学生的自自尊心,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更好自卑,达不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发布 -------------------------------------------------------------------------------- 2004年05月21日07:4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5月20日讯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自考作弊通报批评

合肥工业大学考试作弊被巡考抓肯定是本场考试作废,全校通报批评。合肥工业大学(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合工大(HFUT)。创建于1945 年,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111计划”高校,首批试点“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高校。全国首批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高校;高水平行业特色大学优质资源共享联盟和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战略合作联盟成员;全国首批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全国重点大学;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安徽省共建,被誉为汽车领域的“黄埔军校”。

等候处理,叫家长,退学,或是严重警告,没学位!工大的学风全被你们搞差了!活该!

巡考一般都是学院里面牛的人物啊,估计兄弟你的学位很难保了~如果已经大三了的话准备考研吧,能考上的话学位证不是非常重要了,如果还就大一的话想要学位证,还是再去参加一次高考吧,否则你剩下的3年很没意思的!

没有学位了,

安徽自考作弊通报批评时间

自考作弊通知考后1周左右下发。

一般情况下,考试作弊有三种惩罚结果。

第一种、取消当年的所有考试成绩。

第二种、在三年内当中不能考取任何职业的资格考试,并且通报自己的工作单位。

第三种、判刑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除可以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外,情节严重者可以被“禁考”1年到3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学校违规招生等行为,第七十六条也加重了惩罚力度,除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外,可对相关教育机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以上3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2小时。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违规作弊属于重大考场事故,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立即整理证据进行上报,在2小时后会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除可以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外,情节严重者可以被“禁考”1年到3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自考作弊通报

以后别想考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了。记入诚信档案,政审过不了。

一般就是你结束考试后就鉴发的,公布在通告栏也是在考试结束后。自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简称,是针对于社会人员所开设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自考看监控发现作弊会通知本人,旨在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

可以去省教育考试网查询。1、可查看个人档案和诚信记录;2、相关自考网站会进行通报作弊名单;3、可查看自己的考试成绩,成绩如果是零,那么已经申报上去并记录在档案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徽自考作弊通报内容

会的,以后如果不是想走官场,几乎没影响。

自考作弊会怎样如下:

教育部有一个33号令,不同的作弊,处罚不一样,比如夹带东西都有对应处罚,有的是取消这门课成绩,有的是取消本次考试的成绩,最严重的要停考。

2016年1月及以后取得的笔试课程合格成绩,必须有笔迹信息方可办理省际转考。“答卷的设计要留一块给他誊抄的地方,然后要把扫描出来,跟他的成绩绑定在一起。每一科成绩对应的有他的笔迹,将来转到别的省去,成绩使用时都会有这个记录,可以进行前后比照。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自考作弊被登记将被取消本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则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除了取消成绩,作弊行为还会被记录到诚信档案中,诚信档案上有污点,对于考研、考公务员都有很大的影响。研究生报名考试填写报名表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考生要如实填写参加以往国家级考试时有无作弊记录,其中还特别注明了如果是自考生要如实填写自己是否有作弊情况(自考属于国家级考试)。自考这种国家级考试,如果你作弊上了通报,肯定会有所记录,对你考研有所影响。国家级考试作弊被抓肯定档案是有记录,后期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之后,肯定会有政审这一项,对你的政审会有很大影响,政审会看你的档案,可能会最终导致你不被录用。《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四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各类考试组织作弊行为定罪量刑标准,其中就包括自学考试,情节严重者会直接定义为刑事犯罪。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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