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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安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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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安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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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安全会议

各市、杨凌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 2020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安排4月和10月两次考试。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9〕20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组织 (一)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二)报名及缴费时间 1.上半年报名时间:3月5日8∶00—3月11日18∶00(首次报考考生注册、照相时间为3月5日8∶00—3月9日18∶00);缴费时间:3月5日8∶00—3月12日18∶00。 2.下半年报名时间:9月5日8∶00—9月11日18∶00(首次报考考生注册、照相时间为9月5日8∶00—9月9日18∶00);缴费时间:9月5日8∶00—9月12日18∶00。 (三)报名办法 考生本人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sneac.com),进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平台”,详细阅读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规处理的法律法规、答题须知和诚信考试书,确认“我已阅读并接受以上条款”(即完成网签诚信考试书),然后按照流程提示进行操作,在规定时间完成报名和缴费。 1.首次报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注册和照相、信息采集和确认。网上注册成功后系统将生成考生预报名号(可以打印),考生凭预报名号和身份证到市(区)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照相和采集身份证信息,并进行信息确认。信息确认后系统生成考生准考证号。考生使用准考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密码即注册时设定的密码),按流程提示完成报名。《准考证》由各市(区)考试机构制发,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2.在籍考生报考不需注册和照相,使用准考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按流程提示完成报名。 省内跨市(区)报考的考生,不需重新注册,但报名后必须到当次报考的市(区)考试机构重新办理《准考证》。 3.按照省物价局(原)、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考生按每科26元缴纳报考费。报考费全部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生从报名即日起至当次报名截止日后1天内缴费,缴费成功确认为报名完成。 缴费只能使用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下列银行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无上述银行卡或未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考生,应提前办理相关业务。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时间 上半年:4月11日、12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 下半年:10月17日、18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 (二)打印考试通知单时间 上半年:4月1日8∶00—4月12日18∶00 下半年:10月7日8∶00—10月18日18∶00 (三)领取试题、送交试卷时间及要求 1.领取试题时间 上半年:4月9日 下半年:10月15日 2.送交试卷时间 上半年:4月13日 下半年:10月19日 试题、试卷的运送、交接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14〕2号)。 (四)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1.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设置和加强考点管理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4〕120号)要求,考试必须全部安排在公办学校标准化考点进行。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考点要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监考员领取试卷后必须通过专用通道直接进入考场,全程必须在考点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视野范围内。各考点要提前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维护,确保视频图像质量,考试期间考场必须全程录像,录像资料须保存半年以上。 2.各市(区)考试机构应于报名结束后10日内完成考场编排、试题统计等工作。每考场安排30人(标准考场)。为节约成本,可以将不同科目的尾数考场合并,原则上合并考场不超过3门课程。 3.严格按照规定选聘考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警示案例的教育和安全保密、考务管理、操作规程等考试业务培训,切实增强考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考务管理水平和防范、识别高科技手段作弊的能力,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市(区)与考点、考点与工作人员之间要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考试安全。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平稳是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重大政治责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各市(区)要始终把维护考试安全平稳置于首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把考试安全责任落实到考试机构、考点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所有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招委〔201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保密、无委会、卫生防疫、交通等部门的联系,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大力营造良好考试环境,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二)完善制度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试题试卷安全。各市(区)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全面负责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试卷保密室及分发场所至少安装2个摄像头,确保监控场所不留死角,全面覆盖,使用期间必须全程录像。考前要联合当地公安和保密部门严格检查所有存放试卷的保密室,不达标的保密室严禁存放试卷。试卷保管期间,保密室监控录像6小时回放一次、试卷分发场所的监控录像即时回放。监控录像由教育纪检部门负责定时回放检查,并填写《自学考试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见附件)。监控录像及回放情况记录表由市(区)考试机构负责保存,录像资料须保存半年以上,省上随机抽查。 (三)严明考风考纪,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市(区)要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法规教育和诚信教育。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有关条款的宣传、教育力度,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书,明确告知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将计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严重作弊行为将涉嫌违法。 考试管理采取“人防和技防”并举,加强考生入场时的身份识别以及考生携带物品的核验,同时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违禁物品(手机、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检测。利用无线信号探测、屏蔽等手段,重点防范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考试公平。 各市(区)考试机构、各考点均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于考前向社会公布。对考试过程和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继续做好采集考生笔迹信息和报名数据筛查工作。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采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笔迹信息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27号)要求,考生每门课程考试的笔迹信息,随合格课程成绩记入考生考籍档案。考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笔迹信息填写,否则,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五条第(九)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每次考试前夕,省上都会下发教育部提供的报名数据筛查信息,请各市(区)考前与考生逐一联系,宣传考试纪律和处罚规定,同时在考试过程中,加强身份核对和甄别,确保考生身份证件信息与本人完全一致,杜绝*。 (五)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各市(区)要参照《陕西省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考试中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考试过程中,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暴力恐怖威胁、疫病传播、失密、泄密、大规模舞弊或突发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妥善处置,确保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考试安全。 (六)严格执行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各市(区)要切实做好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加强对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从领取试题到考试结束后试卷上交前,每天18∶00前均须通过QQ工作群或传真)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试卷安全情况;考试期间,每场考试结束后要通过QQ工作群或传真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发文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进行试点。6月,中央领导要求辽宁也进行试点。 1981年, 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 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创举,是我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产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急需大批专门人才。普通高校很难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必须打破常规去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的优秀人才。”“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教育部征求有关部委和北京市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发文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进行试点。6月,中央领导要求辽宁也进行试点。 1981年, 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 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达9048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44.22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6.49万人,专科毕业生227.72万人),中专毕业生39万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45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贯彻《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为广大的社会青年开辟了广阔的成才之路。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继承了我国古代考试制度中的一些优秀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创举,也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自学考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本科、专科、中专和非学历证书在内的多层次、多规格,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教育体系,并且还以考试管理严格、科学、公正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近年来,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国家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自学考试的作用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981年, 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 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达9048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44.22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6.49万人,专科毕业生227.72万人),中专毕业生39万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45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贯彻《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为广大的社会青年开辟了广阔的成才之路。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继承了我国古代考试制度中的一些优秀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创举,也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自学考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本科、专科、中专和非学历证书在内的多层次、多规格,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教育体系,并且还以考试管理严格、科学、公正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近年来,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国家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自学考试的作用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议

根据全国考委和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自学考试实际,特制定辽宁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现公布如下:一、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被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报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3号)。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审核依据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3号)。2019年上半年起,报考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的新生,不具备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8〕150号)。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限制报考条件:1.护理学(专升本)专业限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专业人员、护理教师及护理干部报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20〕10号)。2.药学(专升本)专业限具有医学类、药学类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学员报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3.中药学(专升本)专业限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中药学、中医学类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其他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报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4.公安管理学(专升本)专业限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的在职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和武装警察报考(《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察专业本科和组织公安干警参加学习的通知》考委〔1996〕6号)。二、开考专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文件精神,辽宁省将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2023年下半年起各开考专业执行调整后的专业计划进行考试,请广大考生抓紧时间完成现有专业的考试,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专科专业:连锁经营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文秘、学前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物联网应用技术等8个专业。专升本专业:汉语言文学、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动物医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视觉传达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市场营销、动画、土木工程、护理学、药学、中药学、眼视光学、公安管理学、社会工作、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管理、汽车服务工程、学前教育、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小学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工程管理、法学和物联网工程等35个专业。会计学(专升本)B计划、药学(专升本)、法学(专升本)B计划、人力资源管理(专升本)和金融学(专升本)等5个专业,2018年下半年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第二学历”,不再按照“第二学历”专业计划给新生办理课程免考,2018年上半年以前的老考生继续按照“第二学历”专业计划办理课程免考。待辽宁省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进行专业调整后,以上5个本科专业“第二学历”专业计划文件已不适用,2018年上半年以前的老考生也不再按照“第二学历”专业计划办理课程免考。旅游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学、会计学(A\B计划)和工商管理(A\B计划)等九个专业,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2019年下半年起计划中增加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03709)。2021年下半年起,申请办理以上九个专业毕业的考生必须取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03709)这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毕业。三、停考专业和遗留问题处理(一)停考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专升本)(A/B计划)专业自2022年上半年起停止接纳新生报名,2025年上半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2026年上半年起停止颁发毕业证书。汉语言文学(专科)和英语(专科)专业自2022年下半年起停止接纳新生报名, 2026年上半年起停止颁发毕业证书。(二)停考专业遗留问题处理1.停考专业中未合格的课程,可选择其它专业中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进行考试。2.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下(含二门)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自主选择自学考试其它原则上相近专业的相关课程参加考试,取得原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原专业申请毕业。3.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上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按自学考试相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参加考试,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合格成绩后,按照转入专业申请毕业。四、考试课程和时间安排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辽宁省2022年上半年理论课延期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25日,2022年下半年理论课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23日,上半年延期考试各专业考试课程和时间安排详见附表,下半年各专业考试课程和时间安排详见附表。2022年下半年实践环节考核和论文答辩的时间由各主考学校确定,各专业实践环节考核课程及时间安排详见附表。五、报名2022年下半年,辽宁省自学考试继续实行网络化管理,理论课报名、实践课报名、转考申请报名、免考申请报名和毕业申请报名等都通过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网址:)办理。考生登陆网上服务平台后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及报名信息,网上验证前应认真核查本人的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考生在报名前需要进行网上注册,未按时完成网上注册的考生无法报名、考试。(一)网上注册1.新生网上注册和身份验证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为“新生”。新生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号办理注册,同时具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须使用居民身份证件号进行注册。考生须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无准考证考生注册入口”进入,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邮箱及本人常用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注册时需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上传照片要求:近期、蓝底、免冠,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能超过40k、不能小于15K(高x宽为48 mm x33mm)。照片作为考生考籍图像信息保存。考生完成网上注册和照片上传后,服务平台将进行规范性检查和比对,确认考生上传的报名照片是否合规,对考生身份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网上身份验证通过后,考生注册的手机号码会收到登陆报考的密码和准考证号,考生可凭借密码和准考证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理论课报名。如考生无法完成网上身份验证,考生可联系报考所在市(区)招考办进行人工审核。考生身份验证通过后的重要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将不能更改。2.老考生网上注册已在辽宁省取得《辽宁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均为“老考生”。考生须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有准考证考生注册入口”进入,填写本人之前在辽宁省已有的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如身份证号是15位的请填写15位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登陆后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本人常用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注册完成后默认的登陆密码将发送至考生本人手机号码,用于报名等操作,须妥善保存。(二)报名办法1.理论课报名新生网上身份验证通过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老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理论课报名”, 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课程报考。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报考申请。网上报考理论课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2.实践课报名考生完成注册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实践课报名”, 选择专业及报考课程,检查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完成实践课程报考。网上缴费仅为实践课程报名费,实践课程考核费用,考核前主考学校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核收。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报考申请。网上报考实践课的报名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考生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凡是符合以下四个报考条件之一的老考生,可以到市、区招考办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不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课程。①报考停考专升本专业的老考生,从停止接纳新生报名起的三年过渡期内,可以申报。②报考专业中除可以免考课程之外,其他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包括实践课程)的老考生,可以申报。(包括报考本科二学历考生)③报考专业计划有调整的老考生,包含符合顶替原则的所有课程都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申报。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辽宁省2022年上半年理论课考试延期至10月进行,已报考2022年上半年自学考试,且按照专业计划理论课未合格科目小于等于四个科目(每半年自考报考最大科目数量)的考生,可以申报。3.转考申请报名①申请转出报名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考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查看转考申请的审批情况,当审批状态为“审批通过”时,考生需要核对考生转出的考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网上确认”按钮。考生在网上转出确认时需提前准备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和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照片要求: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得小于20K,不得大于1M。网上确认页面需要考生上传考生本人身份证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时,需要考生再次上传考生本人近期免冠人像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等待系统比对结果,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转出确认,比对不通过的考生,须按照页面提示信息进行下一步的转出确认。申请转出的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及辽宁省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如果是省内各考区间转考的,可在2022年9月1日以后,通过辽宁省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如果是转出到外省的,可在2022年9月10日以后,通过转入地招生考试机构的网上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②外省考生转入报名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转考申请”,考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准考证号进行转入信息的查询和确认。考生可点击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中的“温馨提示”里《辽宁省自学考试外省转入考生网上远程确认操作说明》查看具体操作说明。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逾期未进行网上远程确认,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将把相应的电子档案退至转出地。已经进行网上远程确认的考生可在2022年12月1日以后,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自己的转入考籍信息。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须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辽宁省准考证、外省准考证及转考单等材料拍照上传到指定邮箱,同时将联系方式(包括姓名、邮政编码、地址和联系电话)一并上传。经审核合格的转入确认单通过EMS邮寄给考生。联系电话:。邮箱:。4.免考申请报名考生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免考申请”,阅读免考承诺书后,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并且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同时上传每项材料对应的照片,检查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上传毕业证书照片的同时须上传相应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包括原学历为中专的考生)。上传材料照片作为存档备查依据,要求真实,文字内容清晰,文件类型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不得小于50K、不得大于1M(照片像素大于200x200)。如不上传材料照片或上传材料照片不全,考生将不能继续完成申请。完成网上申请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考办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递交与上传照片一致的免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市、区招考办接收考生上传的材料照片并与所交材料进行比对和初审,并留存材料复印件上报省招考办。通过初步审核的考生将材料原件带回,并重新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免考申请”进行网上缴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免考申请。申请课程免考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对有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给予相应的处理。5.毕业申请报名考生完成注册后,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毕业申请”,考生本人必须认真检查自己的考籍信息(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专业、选择主考院校,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自动根据考生所选专业的毕业条件,对考生的专业和合格课程进行筛选,同时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在线验证前置学历,如不符合条件将终止考生申请。考生如对平台显示的成绩有疑义可将成绩添加、修改依据拍照上传到报名所在地招考办的电子邮箱。如遇其他原因的“申请失败”,考生须按照网上提示,与报名所在地招考办联系,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将相关材料拍照上传到报名所在地招考办的电子邮箱,等待核实。在网上申请完成后,在平台提示的规定时间内,考生本人点击“网上确认”按钮进行网上确认。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毕业身份确认。自动比对不通过时,需要考生上传近期免冠照片,照片要求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不得小于20K,不得大于1M。上传后系统将再次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完成考生网上毕业身份确认。如再次比对不通过,请与报名所在地招考办联系,并将本人近照、身份证拍照发送到报名所在地招考办的电子邮箱,等待处理。完成确认后考生的毕业申请信息将不能更改。网上确认完成后,考生在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首页重新登陆“毕业申请”完成网上缴费,缴费支付方式为个人支付。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毕业审定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毕业申请。申请毕业的缴费,必须由考生个人完成,不接受集体支付。(三)网上注册及报名时间安排以下公布的时间为辽宁省招考办服务器开通时间,在各个时间段内服务器开通时间为每天9时至22时。1.理论课报名时间安排①2022年上半年延期考试报名时间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8月27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8月27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8月29日。考生自然信息更正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8月24日。②2022年下半年考试报名时间新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9月10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9月10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9月12日。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5日,理论课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5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12日。考生自然信息更正时间为2022年9月7日至9月8日。2.实践课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10日,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12日。3.转考时间安排①考生申请转出时间为2022年8月8日至8月12日,省市审核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至8月19日,转出网上确认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至8月26日,转出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2年9月1日后。②外省考生转入信息省审核时间为2022年9月12日至9月16日,转入信息查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9月23日,转入信息网上确认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9月23日,2016年以前(不含2016年)申请转入的外省考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转入确认的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9月23日,转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后。4.考生网上注册、免考申请时间为2022年8月 23日至8月28日,沈阳市、大连市各区及其他市招考办现场确认及初审工作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至9月4日,考生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至9月5 日,沈阳市和大连市市级审核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至9月14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至9月25日,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至9月30日。5.考生网上注册、毕业申请报名、网上确认和网上支付时间为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9日,各市初审工作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全省集中复审工作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9日,毕业审定结果反馈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至1月17日。六、考试规定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除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和无封套橡皮等考试必需用品外,不要将其他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座位,非考试物品都应摆放在监考员指定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除数学科目外,其他有特殊计算要求的考试科目可携带没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报考有制图、绘图内容的专业的考生,参加专业课考试,可携带制图仪器和绘图工具。考生要将答题卡中“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完整地抄写在卡中规定区域内,如未按要求填写,该科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于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处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七、成绩查询及复核考生可在2022年11月25日登陆“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网址: www. lnzsks. com)中的查询中心查询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区)招考办报名申请成绩复核,各市招考办应于收到考生成绩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收到各市招考办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复核结果由各市(区)招考办告知或送达考生(省招考办不直接受理考生个人的成绩复核申请)。成绩复核内容包括复核科目是否为本人答卷,考生答题卡上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的成绩一致及总分合计有无差错。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的相关规定,成绩复核过程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具体详见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上发布的《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流程》。八、报名费用考生报考理论课每科报名费45元;报考实践环节考核每科报名费5元;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30元/生;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50元/生(辽发改收费函〔2020〕11号)。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你好,这个说法是错误的。2020年就算自考,改革也不会限制初中学历的毕业生,再次参加成人高考。所以请放心,可以在2020年开始报考,如果非常担心的话现在就可以着手准备报考了,去教育局采像,明年的3月份考试。

会自考每年都会有新的政策所以提升学历要趁早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

自考一般是宽进严出,不会有这类的规定,只是如果是专科段其实不一定选择自考,因为自考难度较大,有那个精力还不如专科选择相对容易的网络教育,电大,成人高考等,然后同时进行自考本科段,毕竟精力用在考本科上,同样的精力比用在专科上更值得和更合理。自考本科也分为社会自考,助学自考(高校开设的自考助学班、有的城市叫应用型自考),你说的情况一般是做社会自考辅导培训的机构,助学自考是高校和助学单位联合开展的、一般是不会乱宣传的,且本身有加分,免考,学分互认专科成绩衔接学校组织考试等优势,毕业率要比社会自考高很多,更容易更轻松更快毕业(不过不是所有城市都有自考助学,且各地助学的政策有一些区别,需以报考地为准)。所有自考政策都可以在报考地区的教育考试院进行查阅到的政策为准,考试院没有发布的则一般都不是真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安排部署会议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部署,我省因疫情延考的西宁、海东考区考试于10月22日至25日举行,其他考区10月22日至23日举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延考事宜(一)延考课程安排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关于2022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延期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考院函〔2022〕44号)精神,以考试课程不重复、覆盖全年度考试课程为原则,安排西宁、海东延考课程。1.22日至23日课程安排:在原公布考试课程不变基础上增加与上半年不重复的全国统考课程。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参加下半年报考,报考时系统优先提示上半年已报考课程供考生选择。具体报考课程请查阅《青海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简章》(10月22日至23日考试课程时间安排表)。2.24日至25日课程安排:依据教育部延期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安排涉及我省统考课程和与下半年考试安排不重复的省级命题课程。西宁、海东考区上半年已报24日至25日安排课程的考生不再重新报考,以上半年报考课程信息为准,重新编排考场,准考证与考场座次通知单打印与下半年正常考试同步进行。课程安排请查阅《青海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简章》(10月24日至25日考试课程时间安排表)。(二)注意事项1.在西宁、海东考区同时参加4天考试的考生,10月22日至23日报考考区须与上半年报考考区一致。若没有按规定选报考区造成不能参考的,责任由考生自负。2.上半年已报考下半年停考的3个专业(汉语言文学(专)和藏语言文学(专、本))考生,允许正常报考。如下半年考试没有取得至少1门合格成绩,2023年将无法报考停考的3个专业。3.除今年下半年停考的3个专业外,西宁、海东考区报考停考专业的考生,办理毕业时间按原截止日期顺延半年。二、下半年报名报考事宜(一)报名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报考的方式,请考生规定时间内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进入“青海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进行报名报考相应操作。1.所有首次使用“青海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的考生须按要求完成注册后方能登录。注册必须由考生本人操作,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本人手机号码,登录密码由本人设置并妥善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代报。报名按要求上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图像和证件照片,请提前准备好符合标准的证件照片。报名基本信息经报考考区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课程报考。2.已注册的考生可完善个人基本信息,直接进入报考界面。本次报考采取考生网上自主确认的方式,报考课程以报考截止时间前考生提交的最后一次信息为准,请诚信参加考试。3.报名条件、网上报名报考具体操作流程、考试课程时间安排(10月22日-23日)、网报关键信息修改、转考、免考,实践性环节考核和各考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请考生仔细阅读《青海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简章》。4.因特殊原因需要到考区现场采集信息的考生,须提供相关材料,自觉遵守考区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体温检测、“双码”查验等防疫工作。(二)报名报考时间安排1.网上注册报名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5日12时。2.网上报名审核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6日12时。3.网上报考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6日18时。(三)报名考试费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205号)规定,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收取报名考试费。重要提示: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官方网站,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qhjyzsks)是官方微信公众号。请广大考生认准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了解、确认考试报名报考政策和信息,不要轻信非官方渠道发布的不实信息,谨防上当受骗。附件:青海省自学考试各考区联系方式及地址备注:考区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部署,青海省因疫情延考的西宁、海东考区考试于10月22日至25日举行,其他考区10月22日至23日举行。 青海下半年自考课程安排 1、22日至23日课程安排:在原公布考试课程不变基础上增加与上半年不重复的全国统考课程。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参加下半年报考,报考时系统优先提示上半年已报考课程供考生选择。具体报考课程请查阅《青海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简章》(10月22日至23日考试课程时间安排表)。 2、24日至25日课程安排:依据教育部延期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安排涉及我省统考课程和与下半年考试安排不重复的省级命题课程。西宁、海东考区上半年已报24日至25日安排课程的考生不再重新报考,以上半年报考课程信息为准,重新编排考场,准考证与考场座次通知单打印与下半年正常考试同步进行。课程安排请查阅《青海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简章》(10月24日至25日考试课程时间安排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会议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四川省自考网上评卷怎么进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成立了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评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答题卡扫描工作站和非选择题评卷工作指导协调组。承担非选择题评卷工作的主考学校成立相应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校内评卷工作。评卷教师由各评卷学校选聘,原则上为高校在编在岗教师,熟悉本学科教学、考试内容要求,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保守秘密,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评卷分为试评和正评。正式评卷前,评卷教师要对答卷进行试评,评卷教师先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卷,结合参考答案和考生答题情况,对每门课程答卷的题目逐一试评,参考试评情况制定更为细化的给分标准,以使在实际评阅中宽严适度,给分合理。试评之后进行正评。评卷教师严格按照试评确定的给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切实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评卷过程中各题组组长随时参照“个人复评评卷结果及个人复评误差数”和“一致性校验数及一致性样本误差数”两项指标对本题组评卷教师所评试卷进行复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重评。实施网上评卷方式后,取消了人工登分、统分的环节,评卷工作结束后,系统自动汇总生成每位考生各科目成绩,实现成绩汇总零失误。考生答题图片在扫描过程中进行了加密处理,评卷过程中,评卷教师只能看到部分题组的电子图片,无法了解被评作答电子图片是谁的。采用网上评卷方式,保证了评卷工作的规范、科学、高效、公平、准确。四川自考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5年10月自考00190中国旅游地理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85.93KB 2017年04月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385.93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南昌大学 现在都是网上阅卷 |我省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于4月18日全面展开。这次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委、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南昌大学负责实施。4月23日下午,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考试院党委书记万普海、省教育考试院院长肖辉、副院长伍悦生以及南昌大学副校长朱友林巡视了评卷工作。评卷场所实施封闭管理,共遴选了357位各学科专家教师评阅550门科目483813份答卷。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卷工作进行了全程参与和监督。考试院自考处、信息处、命题处共同参与评卷的组织和管理。本次自学考试评卷工作继续采用网上评卷,考试答卷保管室、答题卡扫描和评卷场所均须安装了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工作期间全程录像。确保整个评卷过程安全保密、程序严格,阳光操作。评卷工作将于4月30日全部结束,5月上旬公布考试成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会议

你好,这个说法是错误的。2020年就算自考,改革也不会限制初中学历的毕业生,再次参加成人高考。所以请放心,可以在2020年开始报考,如果非常担心的话现在就可以着手准备报考了,去教育局采像,明年的3月份考试。

1、2011年1月自考报名:2010年11月27-28日。2、2011年4月自考报名:2010年12月18-24日。1、各区、市招考办:组织所有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报名。2、各助学单位和系统单位:组织本单位考生和有关特殊专业的报名(注意简章“限地市开考专业”和“停考专业”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鼓励自学成才"条款的具体体现。他诞生于1981年,是中共中央十一 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新时期总路线的产物。 �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明确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确定下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设置,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确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考试标准。专业设置和课程设计具有应用性的特点。目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设有涉及11个学科类别的220多个专科和本科专业。 2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蓬勃发展,全国在籍考生超过1200万,每次报考人数达650余万,累计毕业生300余万,造就选拔了众多的专业人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备受青睐。��天津市自1981年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来,事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在,已经开考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农学9个学科的113个专科和本科专业,现有45万在籍考生,每次考试参加者逾11万,累计毕业生6万余人,有力地支持了天津市的社会主义建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开放、灵活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举行。课程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安排,采用单科独进、学分累计的方式帮助自学者逐步完成学业。课程考试合格者发予课程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学习任务,思想品德合格者,可获得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可向该专业的主考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方法,60分及格,不及格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考试,不限考试次数。自1998年下半年考试起,课程合格证书有效期为8年,超过8年,课程合格成绩将失效,考生需重新参加该课程的考试。1998年下半年以前的课程合格成绩,有效期从1998年10月开始计算。� 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按有关规定免考已学过的相关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计科学、考试严格、管理先进,具有体现国家意志的权威性,并以上乘的教育质量赢得广泛的社会信誉。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的许多高等学校和教育机构也承认其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历证书。 �实践证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鼓励自学成才的学历检验制度是成功的,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项创举,为中国公民提供了最为广阔、便利的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为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广阔的途径,逐步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可以预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生命力无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前景辉煌。� 伴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继续着眼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公民的终身学习需求,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会的,将推进考试管理和组织方式的改革,加速自学考试的标准化、管理信息化进程。

要积极推进考试管理和组织方式的改革,加速自学考试的标准化、管理信息化进程。全国考委将用两年时间在全国推行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统一的软件平台上分级管理,信息共享。

要从自学考试长远改革发展需要出发,积极探讨规范化、现代化考试基地建设和职业化监考队伍建设,解决场所、设备、人员等必备条件。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大胆试验,创造经验,推进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试组织方式的改革。

扩展资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的相关要求规定:

1、教育行政部门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学考试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就业协助,为他们的就业和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助学组织要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提高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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