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问答 自考本科自考百科
自考问答 > 自考百科 >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汇总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汇总

发布时间: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汇总

发布时间: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汇总

跨国公司概念辨析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全球公司(global corporation)或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原本是经济学上的名词,在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至今对于跨国公司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准确概念。最初经济学家们在提出跨国公司的名称时,主要是关注到资本的跨国化经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管理上的全球化策略而对跨国公司的相关经济管理问题作出论述。在法律界首先对跨国公司进行界定的是蒂姆伯格(S. Tim berg),他在其文章《国际联合企业和国家主权》中提到“多国公司”,这是关于跨国公司的最早的论述。后来有学者认为多国只是指出公司的多国籍性,忽略了跨国公司以母公司国家为基地的特点,而且容易使人误认为跨国公司是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公司,而提议将多国公司改称为“跨国公司”,以便更好的表达这些公司以本国为基地从事跨国经营的特点,而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是专指那些投资者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起草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采用这一意见使用了跨国公司的名称。国际社会也试图从法律上对跨国公司作出界定:包括1977年的奥斯陆会议上通过的多国企业的决议,以及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84年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等,然而至今也未能对跨国公司作出确定的法律定义。归纳各国学者和国际会议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77年的OECD奥斯陆会议的定义是,凡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国以上的营业中心(具有或不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就是多国公司,其中一个实体可以对其他的实体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在分享知识和资源方面。1983年的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定义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著名经济学家丹宁(Dunning)认为跨国公司是指对在一个以上国家的增值财产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任何公司。我国台湾学者李兰甫将跨国公司定义为一群具有多国籍的公司整体或体系(但体系内各成员的组织形式或具体内容却不必相同),通常是体系内的母公司设于一个或两个国家,一簇附属公司则散布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我国学者对跨国公司的定义基本上同意《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中的定义,但在实际的论述中又各有不同。如余劲松教授认为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商业公司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它会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但同时又认为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而在经济上又是在母公司控制下的所形成的一个整体。从跨国公司具有共同的商业目的、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曾华群教授认为典型的跨国公司一般是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三类实体组成。李金泽认为跨国公司是一个集合体,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的,这些成员分别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组建而成,或者在两个以上的国家有法定住所。上述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表面上是各不相同的,但在实质内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首先,跨国公司是由分属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组成的,实际上这种实体都是依据东道国的法律组成的法人或其他法律主体。由于跨国公司内的这些实体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而使得其区别于一般的国内公司,一般的公司是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从事活动。其次,这些实体联系起来的原因是由于所有权或者其他的因素,如合同关系或者是知识产权上的联系,在多数的情况下是由于所有权(股权)关系。再次,这些实体在经营管理上和经营战略上是由诸多的实体中的某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所控制的,因此,在经营管理上和其他的商业活动上母公司对其他的实体有向心力的作用,使得跨国公司各组成部分可以共同分享产品、技术和资源等,这也是经济学家主张将跨国公司独立于一般公司研究的原因。

中国文化概论自考重点有哪些? 一、文化:自然就是指人类通过社会实践创造出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总和。 二、环境:指人类生存的自然地域空间,有机界和无机界的转化产所。 三、制度:指当时用来治理朝政,约束人们的一系列制度。 四、世界语言九大语系:指世界上包括汉藏的语言,印度欧洲语系,阿尔泰语系,闪一含语言,乌拉尔语言,高加索语言,南岛语言,南亚语言,达罗毗荼语言等九大语系。除此之外,当然除了九大语系之外,还有很多非洲和美洲的语言和一系列属性不明的其他语言系。 五、宗教信仰特点:指多种宗教并存,与外来宗教相互交流,相互融合等特点。 自考复习方法: 1.合理安排时间 早起半小时和晚睡半小时,加起来1个小时,这两段是较佳的记忆时间,各位小伙伴们可以利用这段“黄金时间”来记忆。另外也可以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复习。比如说用路上、车上、床上等零碎时间,这样会挤出更多的时间学习。 2.掌握大纲内容 首先我们要学会弄清考试大纲规定的学习内容和考核目标,然后根据考试大纲规定的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结合考纲制定自己的学习规划。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掌握了考试大纲,就相当于掌握了整个考试的走势和难易程度。 另外我们也可以对照考试大纲进行查漏补缺,看看哪些知识点还没有复习扎实,抓紧时间夯实。 3.题量训练,分析考点 自考学习离不开课本,也离不开一定题量的训练。考前3天还要保证每天至少做一套权威模拟题,还要多翻翻先前做的历年真题及练习题,要重点关注当时做错的题目,不要留死角。 自考的考点设置虽然没有固定的规律可循,但从历年的真题中也能分析出一点点考点的分布。我们要以知识点的原理和内在联系为依据,对考点的解决方法中加入自己的想法形成思路。其实最重要的还是理解。 4.将知识点结构化 这个阶段我们在进行复习时应该注意把知识连点成线,连线成网。可以找张白纸,将相关知识点以提纲形式默背书写,再填写各种层次的知识点,类似于脑图的概念,然后再核对书本,重点将漏写或错误的知识点消化和记忆。 5.知识点要联系实际 复习时一定要立足于教科书,将凌乱的、分散的知识点置于具体事例上。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联想,有利于加深对本质和原因的认知,一举两得。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理解知识点,深化记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总结汇总

跨国公司概念辨析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全球公司(global corporation)或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原本是经济学上的名词,在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至今对于跨国公司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准确概念。最初经济学家们在提出跨国公司的名称时,主要是关注到资本的跨国化经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管理上的全球化策略而对跨国公司的相关经济管理问题作出论述。在法律界首先对跨国公司进行界定的是蒂姆伯格(S. Tim berg),他在其文章《国际联合企业和国家主权》中提到“多国公司”,这是关于跨国公司的最早的论述。后来有学者认为多国只是指出公司的多国籍性,忽略了跨国公司以母公司国家为基地的特点,而且容易使人误认为跨国公司是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公司,而提议将多国公司改称为“跨国公司”,以便更好的表达这些公司以本国为基地从事跨国经营的特点,而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是专指那些投资者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起草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采用这一意见使用了跨国公司的名称。国际社会也试图从法律上对跨国公司作出界定:包括1977年的奥斯陆会议上通过的多国企业的决议,以及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84年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等,然而至今也未能对跨国公司作出确定的法律定义。归纳各国学者和国际会议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77年的OECD奥斯陆会议的定义是,凡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国以上的营业中心(具有或不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就是多国公司,其中一个实体可以对其他的实体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在分享知识和资源方面。1983年的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定义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著名经济学家丹宁(Dunning)认为跨国公司是指对在一个以上国家的增值财产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任何公司。我国台湾学者李兰甫将跨国公司定义为一群具有多国籍的公司整体或体系(但体系内各成员的组织形式或具体内容却不必相同),通常是体系内的母公司设于一个或两个国家,一簇附属公司则散布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我国学者对跨国公司的定义基本上同意《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中的定义,但在实际的论述中又各有不同。如余劲松教授认为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商业公司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它会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但同时又认为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而在经济上又是在母公司控制下的所形成的一个整体。从跨国公司具有共同的商业目的、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曾华群教授认为典型的跨国公司一般是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三类实体组成。李金泽认为跨国公司是一个集合体,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的,这些成员分别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组建而成,或者在两个以上的国家有法定住所。上述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表面上是各不相同的,但在实质内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首先,跨国公司是由分属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组成的,实际上这种实体都是依据东道国的法律组成的法人或其他法律主体。由于跨国公司内的这些实体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而使得其区别于一般的国内公司,一般的公司是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从事活动。其次,这些实体联系起来的原因是由于所有权或者其他的因素,如合同关系或者是知识产权上的联系,在多数的情况下是由于所有权(股权)关系。再次,这些实体在经营管理上和经营战略上是由诸多的实体中的某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所控制的,因此,在经营管理上和其他的商业活动上母公司对其他的实体有向心力的作用,使得跨国公司各组成部分可以共同分享产品、技术和资源等,这也是经济学家主张将跨国公司独立于一般公司研究的原因。

中国文化概论自考重点有哪些? 一、文化:自然就是指人类通过社会实践创造出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总和。 二、环境:指人类生存的自然地域空间,有机界和无机界的转化产所。 三、制度:指当时用来治理朝政,约束人们的一系列制度。 四、世界语言九大语系:指世界上包括汉藏的语言,印度欧洲语系,阿尔泰语系,闪一含语言,乌拉尔语言,高加索语言,南岛语言,南亚语言,达罗毗荼语言等九大语系。除此之外,当然除了九大语系之外,还有很多非洲和美洲的语言和一系列属性不明的其他语言系。 五、宗教信仰特点:指多种宗教并存,与外来宗教相互交流,相互融合等特点。 自考复习方法: 1.合理安排时间 早起半小时和晚睡半小时,加起来1个小时,这两段是较佳的记忆时间,各位小伙伴们可以利用这段“黄金时间”来记忆。另外也可以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复习。比如说用路上、车上、床上等零碎时间,这样会挤出更多的时间学习。 2.掌握大纲内容 首先我们要学会弄清考试大纲规定的学习内容和考核目标,然后根据考试大纲规定的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结合考纲制定自己的学习规划。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掌握了考试大纲,就相当于掌握了整个考试的走势和难易程度。 另外我们也可以对照考试大纲进行查漏补缺,看看哪些知识点还没有复习扎实,抓紧时间夯实。 3.题量训练,分析考点 自考学习离不开课本,也离不开一定题量的训练。考前3天还要保证每天至少做一套权威模拟题,还要多翻翻先前做的历年真题及练习题,要重点关注当时做错的题目,不要留死角。 自考的考点设置虽然没有固定的规律可循,但从历年的真题中也能分析出一点点考点的分布。我们要以知识点的原理和内在联系为依据,对考点的解决方法中加入自己的想法形成思路。其实最重要的还是理解。 4.将知识点结构化 这个阶段我们在进行复习时应该注意把知识连点成线,连线成网。可以找张白纸,将相关知识点以提纲形式默背书写,再填写各种层次的知识点,类似于脑图的概念,然后再核对书本,重点将漏写或错误的知识点消化和记忆。 5.知识点要联系实际 复习时一定要立足于教科书,将凌乱的、分散的知识点置于具体事例上。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联想,有利于加深对本质和原因的认知,一举两得。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理解知识点,深化记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汇总总结

一、复习提示一)本章学习要点与逻辑结构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应该掌握确定电子商务的效益目标和成本目标,确定哪些电子商务项目需要外包,决定网络主机服务方式,采用规范的项目管理技术来计划和控制电子商务实施以及为电子商务项目配备人员,能够独立完成实施电子商务的业务计划。本章以电子商务的业务计划的各个组成部分为线索进行讲解,其逻辑结构如下:第一节讲解了如何设定业务计划的目标。主要是设定效益目标、成本目标、确定潜在效益,并进行效益和成本的比较。第二节主要讲解了内部开发与外包的定义,外包的三种形式及其适用情况,以及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第三节讲解在电子商务的开发的不同阶段应采取的不同监督管理手段。主要有项目管理、人员选配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事后审计。二)本章需要掌握的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确定电子商务的效益目标识记实施电子商务的业务计划的内容、效益目标的概念;领会如何衡量效益目标;在应用水平上要求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电子商务效益目标。实施电子商务的业务计划应包括下列这些方面:确定开始的目标;控制这些目标的实现过程;监督其运作过程。在设定实施电子商务的目标时,经理们应该考虑打算实施项目的范围和实施时的资源。开展电子商务的目标应包括预期效益和预期成本。效益目标之一是为了树立品牌,另一种效益目标是增加现有营销,还有的效益目标是提高顾客满意或降低顾客服务与支持成本。开展电子商务的其他效益可用多种衡量方法进行评价,但通常都用金额来衡量。2、确定电子商务的成本目标识记成本目标、潜在效益;领会如何衡量成本目标、如何识别潜在效益;应用水平上要了解如何设立电子商务成本目标、如何对效益目标和成本目标进行比较。虽然识别和估计成本比设定效益目标容易很多,但信息技术项目的成本同样难以估计和控制。除了硬件和软件成本以外,项目预算还要包括雇用、训练人员和支付人员工资的成本,这些人设计网站、设计或修改软件、撰写内容并运转与维护网站。为开展电子商务制定业务计划的关键是识别潜在效益(包括雇员满意度和公司声誉等无形效益)和确定获得这些效益所需的成本,并比较效益和成本。3、内部开发与外包识记外包、内部团队、早期外包、晚期外包和部分外包(局部外包)、不间断后作、主机托管服务;领会如何在外包和内部支持之间取得平衡。内部团队的职责、在什么情况下采用什么形式的外包、选择主机服务的重要因素。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是在外包和内部支持之间取得平衡。委托另一家公司为项目提供外部支持的做法称为外包。在确定电子商务哪部分项目需要外包时,首先要组建负责该项目的内部团队。内部团队应该负责从设定目标到网站的最终实施和运营的整个过程。外包的形式有早期外包、晚期外包和部分外包(局部外包)。公司最常采用的电子商务部分外包的方式是主机托管服务。选择主机服务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可靠性、带宽、安全性和成本。4、电子商务实施的管理要求识记项目管理的概念,事后审计的概念,电子商务各种人员的职责;领会项目管理软件的作用和如何确定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人员。管理复杂的商务软件实施的最好方法是采用正式的项目管理技术。项目管理是一整套用于计划和控制为达到某个目标所采取行动的规范技术。项目计划包括有关成本、时间安排和绩效的指标,能帮助项目经理根据这三个指标做出明智的决策。不管内部团队是否决定要外包部分设计和应用工作,都必须确定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人员。包括业务管理人员、应用专家、客户服务人员、系统管理人员、网络操作人员、数据库管理人员。电子商务网站建成后,项目的资源就转到维护和改善网站的运营上了。事后审计是在项目运营后进行的正式复审。

跨国公司概念辨析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全球公司(global corporation)或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原本是经济学上的名词,在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至今对于跨国公司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准确概念。最初经济学家们在提出跨国公司的名称时,主要是关注到资本的跨国化经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管理上的全球化策略而对跨国公司的相关经济管理问题作出论述。在法律界首先对跨国公司进行界定的是蒂姆伯格(S. Tim berg),他在其文章《国际联合企业和国家主权》中提到“多国公司”,这是关于跨国公司的最早的论述。后来有学者认为多国只是指出公司的多国籍性,忽略了跨国公司以母公司国家为基地的特点,而且容易使人误认为跨国公司是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公司,而提议将多国公司改称为“跨国公司”,以便更好的表达这些公司以本国为基地从事跨国经营的特点,而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是专指那些投资者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起草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采用这一意见使用了跨国公司的名称。国际社会也试图从法律上对跨国公司作出界定:包括1977年的奥斯陆会议上通过的多国企业的决议,以及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84年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等,然而至今也未能对跨国公司作出确定的法律定义。归纳各国学者和国际会议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77年的OECD奥斯陆会议的定义是,凡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国以上的营业中心(具有或不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就是多国公司,其中一个实体可以对其他的实体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在分享知识和资源方面。1983年的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定义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著名经济学家丹宁(Dunning)认为跨国公司是指对在一个以上国家的增值财产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任何公司。我国台湾学者李兰甫将跨国公司定义为一群具有多国籍的公司整体或体系(但体系内各成员的组织形式或具体内容却不必相同),通常是体系内的母公司设于一个或两个国家,一簇附属公司则散布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我国学者对跨国公司的定义基本上同意《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中的定义,但在实际的论述中又各有不同。如余劲松教授认为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商业公司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它会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但同时又认为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而在经济上又是在母公司控制下的所形成的一个整体。从跨国公司具有共同的商业目的、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曾华群教授认为典型的跨国公司一般是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三类实体组成。李金泽认为跨国公司是一个集合体,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的,这些成员分别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组建而成,或者在两个以上的国家有法定住所。上述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表面上是各不相同的,但在实质内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首先,跨国公司是由分属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组成的,实际上这种实体都是依据东道国的法律组成的法人或其他法律主体。由于跨国公司内的这些实体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而使得其区别于一般的国内公司,一般的公司是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从事活动。其次,这些实体联系起来的原因是由于所有权或者其他的因素,如合同关系或者是知识产权上的联系,在多数的情况下是由于所有权(股权)关系。再次,这些实体在经营管理上和经营战略上是由诸多的实体中的某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所控制的,因此,在经营管理上和其他的商业活动上母公司对其他的实体有向心力的作用,使得跨国公司各组成部分可以共同分享产品、技术和资源等,这也是经济学家主张将跨国公司独立于一般公司研究的原因。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汇总书

全国2006年4月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46一、中国律法网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的是( D )A.互惠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对等待遇 D.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2.下列选项中,属于南北合作原则实践的是( B )A.七十七国集团 B.科托努协定 C.东盟 D.南方共同市场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交付货物必须( A )A.与合同约定相符 B.同时转移所有权 C.同时转移风险 D.同时得到买方的货款4.关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开证银行负次要付款责任,买方负首要付款责任B.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单证是否实质相符C.信用证受买卖合同制约D.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单据业务5.属于GATS的“一般义务和纪律”的选项是( A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市场准入 D.附加承诺6.我国对于制定、调整和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进行规定的法律是( D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C.《外资企业法》 D.《对外贸易法》7.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技术的受方外,技术的供方及第三方不可以使用该技术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 A )A.独占性许可合同 B.普通性许可合同 C.排他性许可合同 D.交叉性许可合同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 B )A.最高标准 B.最低标准 C.最惠国待遇标准 D.国民待遇标准9.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0年。该期限( B )A.从授予日起算 B.从申请日起算 C.从审查日起算 D.从发明日起算10.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判断技术进出口的标准是( C )A.当事人的国籍 B.合同的约定C.技术进出中国国境 D.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机构11.根据《华盛顿公约》,下述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论述,正确的选项是( C )A.中心受理资本输出国与其国民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公司之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C.中心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D.中心受理东道国政府与其国民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12.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与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重要区别在于( D )A.间接参与型由代理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B.直接参与型各银行承担连带责任C.直接参与型各银行必须分别与借款人进行谈判D.间接参与型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后,将部分贷款转让给其他参与行13.下列有关欧洲货币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B )A.欧元区的银行发放的欧元贷款 B.贷款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贷款C.中国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D.贷款银行受到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14.国际货币牙买加体系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重大区别在于( D )A.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 B.采取固定汇率制C.废除特别提款权制度 D.黄金与货币脱钩15.浮动抵押与一般物权担保的区别在于( B )A.浮动抵押的债权是不确定的 B.违约行为发生前,浮动抵押的资产是不确定的C.一般物权担保的债务人是不确定的 D.浮动抵押的效力是不确定的16.下列有关无追索权项目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B )A.贷款人向举办项目的主办人贷款B.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C.贷款人对除项目主办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无追索权D.风险低,贷款人比较愿意接受无追索权项目贷款方式17.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 C )A.国籍原则 B. 居住地原则 C.固定基地原则 D.密切联系原则18.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视为已经缴纳,从而给予抵免的方法称为( D )A.免税法 B.限额抵免法 C.间接抵免法 D.税收饶让抵免19.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在于( B )A.课税对象不同 B.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C.征税期间不同 D.税收性质不同20.欧盟的宗旨是( D )A.建立关税联盟 B.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C.建立政治联盟,并制定欧盟宪法 D.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二、中国律法网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有( ABE )A.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B.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C.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D.国际经济法是内国经济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E.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2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BCDE )A.和平共处原则 B.公平互利原则 C.经济主权原则 D.全球合作原则 E.有约必守原则23.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E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条款的效力、惯例的效力C.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D.适用于国际电力、船舶买卖合同E.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24.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DE )A.《通则》是国际公约,但不具有强制性B.因其制定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故《通则》是国际公约C.《通则》适用于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合同D.《通则》以示范法的形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E.《通则》以示范法的形式影响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25.关税的征收方法包括( ABCD )A.从量征税 B.从价征税 C.混合征税 D.选择征税 E.附加征税26.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BC )A.中国境内某律师事务所为美国境内某公司在中国投资提供法律意见书属于跨境交付B.一日本公民到中国某中医院就医属于境外消费C.中国银行到新加坡设立分行属于商业存在D.中国一武术运动员到瑞士利用业余时间传授中国武术属于商业存在E.中国公民到欧洲留学属于自然人流动27.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BE )A.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B.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C.进口激增是出口方倾销的结果D.进口激增是出口方补贴的结果E.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28.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目前据以定值的货币包括( BCDE )A.法郎 B.美元 C.日元 D.欧元 E.英镑29.在国际税法中,关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正确的表述是( ABDE )A.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B.联合国范本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C.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为国际多边条约D.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规范双重征税问题E.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为示范法30.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表现为( ACD )A.公民税收管辖权 B.法人税收管辖权 C.居民税收管辖权 D.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E.营业活动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三、中国律法网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1.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32.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33.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四、中国律法网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34.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35.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五、中国律法网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36.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归纳汇总

这是很全,我的时间紧哦对我国跨国公司反垄断法的控制提出相关内容跨国公司全球并购动因探析

在石油行业,国家出于对能源开发的保护,基本上将国内所有的石油开采和炼制能力都纳入到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旗下。大集团垄断了国内全部的炼油能力后,形成了对成品油供应渠道的完全控制(即油源垄断)。虽然每年尚有数量不多的成品油进口配额,但进口的成品油却是以燃料油为主,汽油每年的进口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虽然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也占据了一定的零售市场份额,但他们的成品油供应却完全依赖于两大集团。由于在零售市场,两大集团和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是竞争关系,所以两大集团就可能利用其在批发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对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进行排斥,以达到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 我国号称世界"500强"的企业,哪一个不是在"500强"的同行中效率最低、效益最差?垄断不仅使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沉重代价,也危害了企业自身。遏止垄断,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是我国加入世贸的唯一选择,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中国500强与世界500强比较而言差距还很大。世界500强入围企业基本是在竞争性行业,而中国500强排名靠前的企业绝大多数还是在垄断行业。在中国加入世贸后,垄断行业是非常不利于国际竞争的。垄断公司虽大,但是不强,如果靠垄断造就“中国企业500强”,这样的企业其实是最弱小的。对真正的世界500强企业来说,入选是企业提高竞争力、高市场占有率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对垄断公司来说,它在市场占有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利润增加,只能是消费者利益受到更大的盘剥。 “垄断”可以理解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少数企业市场占有率太高;也可以理解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占有率高并不违法,只有当企业利用在某个市场的支配性地位设置障碍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或者以“捆绑销售”等方式在另外的市场进行不平等竞争,才构成需要反对的“垄断”行为。前者是结构规制的思路,注重市场结构的平衡;后者则可以称为行为规制,针对企业的具体行为。 反垄断是中国政府对世界作出的一项承诺,更是立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对中国人民作出的一项庄严的承诺。《反垄断法》是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承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将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产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说跨国企业是希望看到中国用《反垄断法》打破国内的行政垄断,那么他们很快也会看到,中国的《反垄断法》同样将对他们在中国的垄断行为构成制约,从而使中国避免重蹈南美和东南亚少数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的覆辙——外国资本与国内权贵资本相互勾结,形成对国内民众的垄断性掠夺。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以维护市经济的竞争秩序为其主要目标,其实现手段------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与竞争秩序的维护戚息相关。新形势下,反垄断法规制的内 容与竞争秩序的维护戚息相关。新形势下,反垄断法规制的概念、价值目标、对象及方法都重新界定。此外,鉴于规制方法与规制价值目标和规制对象的密切关系,本文将对它们进行综合评述,以理清反垄断法规制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目的和作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的涵义、价值目标、规制方法评述 一、反垄断法的目标 反垄断法以规制体系为中介,通过对市场经济中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来维系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的信心和恒心。法律追求的目标是通过规范一定的社会关系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公正和合理来体现。反垄断法以本身违法性和合理性为原则对特定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关系做出调整和规范。其中针对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控制经济行为,反垄断法所充当的是维护和保护市场机制的角色。 各国立法确立的反垄断法①的目标有所不同。其主要目标是各国立法的应有之义。第一,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做出的决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发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台湾《公平交易法》第1条、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第1条等等,却将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第一要义。第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②消费者是经济生活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经济法主体利益值得保护的终极保护对象。反垄断法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实际上是以此为中介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世界各国立法中,有明文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也有实质上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没有明文规定的。前者有的国家和地区有:台湾《公平交易法》第1条(“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第1条(“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此外,作为反垄断法发源的美国,其反垄断法规立的目标没有明文规定,学说上说法不一。③ 学说上对反垄断法目标的理解和阐述亦有差异。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教授将《禁止垄断法》的目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禁止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自由企业制、经济民主以及消费者利益、国民经济利益。④也有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宗旨为: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维护社会的政治民主。⑤还有学者以保障企业自由,打击行政性垄断,消灭企业差别待遇制,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公正为反垄断法的作用。⑥反垄断潮竞争政策法之一其诞生就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据此,反垄断法制目标确立就应该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第一要义,同时辅助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培育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和结构创新。这种分法是有主次之分的,其中维护竞争秩序始终是核心目标不可动摇,在这一核心支配下稍微强调某几个比较突出的规制目标。之所以持这种观点,是因为本人以为法学的研究应该倡导这样一种理念-----强调概括地理解反对详尽的阐述。任何一个概念的外延的广度和宽度都是潜在的,它涵盖了所有具备内涵要件的外延,这种划分是明确的也是严密的;相反,任何一种将概念外延一一列举的做法都是不完善的,它必须会遗漏部分已有的或潜在的外延。这正印证了一句老话:“百密必有一疏”。 二、反垄断法规制与价值目标 规制的概念和理论早不是产生在法学领域,是西方经济学中自由主义经济时期发展到国家规制经济时期,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情形下诞生的。市场经济有共本身的弱点,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如果任由其自由发展,必将陷入市场机制失灵,经济停滞不前的“泥潭”。为了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有限度的干涉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的共有之义。作为市场规制法一部分的反垄断法,其规制的涵义和价值目标有别于经济学中的概念和目的。 (一)规制的概念-----兼论反垄断法规制的概念。 如前所述,规制最早是在经济学中产生的。规制是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手段,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 首先简单的回顾一下“规制”(Regulation)在经济学领域的产生和发展。规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救济作为市场经济内在矛盾衍生的“市场失灵”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不仅要有市场经济,还要求市场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之后产和了“市场失灵”的时期才有市场规制的产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竞争还未发展到极至程度,作为竞争的异化物垄断尚未形成而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还不突出,经济运行得于进行的内部环境的维持主要是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功能,当市场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后,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问题已不 能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而恢复运行。在经济停滞不前的现实面前,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弊端显露无余。垄断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隔了竞争的有效运行,。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突出。特别是构成对竞争机制总体安全的根基直接冲击,阻碍甚至背反、异化的浓度垄断现象的日益强势,各有关市场经济国家逐步采取行动,制定市场规制方面的相关立法,这样,市场规制问题才突显出来。市场规制理论也逐步得到发展。 随着市场规制问题的出现,对规制概念的界定成为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研究课题。经济学领域的定义比较成熟。经济学家瓦尔拉斯对自然垄断企业规制的研究对规制经济学产生深远的影响。斯蒂格勒对规制的定义传播最广:“作为一种法规,规制是产生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⑦法学领域对规制的研究离不开经济学研究的已有成果,并且随着市场规制理论的产生发展而不断深入,但是两者并不同步。提到法学领域的研究,不得不提到史普博教授对规制的定义。他认为“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⑧这是一个具有很强法学色彩的强济学定义。这一定义不仅体现了经济学对法学研究过渡的趋势。此后有很多法学家以此定义为模型对法学领域的规制作出了新的内涵界定。 法学界, 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⑨这是金泽良雄先生的理解,他认为在经济法领域的规制,应当广义地理解“国家的干预”这一用语。所谓“干预”一词,一般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这两个方面。传统思维方式中,人们往往将“规制”狭义的限制或禁止.⑩这种理解不符合辨证的思维方式,同时实践中也得不到支持。近年来有些发达国家采取放松规制或放管制的经济政策的实践说明,放松管理也同样应该是“规制”的题中之义。据此,有学者将市场规制定义为“国家运用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和行为所进行的积极引导、促进或者消极制约、禁制。○11 本文研究是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应该给反垄断法规制下个定义。根据以上对规制的理解,反垄断法的规制可以这样定义:国家运用公共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相关竞争行为所进行的积极引导,促进或者消极制约、禁制。这个定义有三个特征:第一、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是国家,这里的“国家”包括其代表者、权力行使者甚至是授权行使反垄断法规制的机关或组织。第二、反垄断法规制的特定对象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关系。这也是反垄断法具有竞争政策法之属性所决定的。第三、反垄断法规制具有消极的管制和积极的放松管制两个方面。这也是规制本身辨证的拥有的两个方面。 (二)反垄断法规则的价值目标-----兼论价值目标的概念。 价值是法学领域常提及的一个法学范畴。法的价值指的是一种法的意义和效用以及人们对这种效用的评价。这与经济学中的“效用”的提法有些相近。法的价值有许多,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等,此外说的不是“价值”,而是“价值目标”。两者是不是同一概念的不同提法,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价值与价值目标○12的提法不同,其范畴也不一样。在反垄断法领域价值是针对法律与人的关系的一种提法,是法律和人的种关系;价值目标在具有价值的应有之义之后的强调的是一种目的,目标的提出自然是针对已有的行为需要作出或者已经作出而言的,因此价值目标体现的是一种需要作出的行为与行为做出之后对主体的效用的一种关系。更形象的说,价值是静止的概念而价值目标是运动的概念。同时,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价值是价值目标的应有之义。价值目标的内涵包涵了价值的所有内涵,并在此基础进一细化。其次,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价值。价值的实现是价值目标实现的前提。 对于法的价值的定义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法的价值的轻重位阶的见解也不一。严存生教授的定义是;所谓法的价值,是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和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13张文显教授是定义是:法的价值是一种具体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4张文显教授主张,法律的基本价值应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在法律的请多价值中,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价值有轻重之分。甚至在同一法律部门,法律的价值孰重孰轻说法也不一。此处探讨的是“价值目标”的范畴,就不一一列举了。 依前所述,价值目标与价值是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主要的区别是关系的双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的是“行为”与“人”的关系;后者指的是“法律”与“人”的关系。价值的定义前已论及,价值目标的定义可以这样来界定:所谓价值的目标是指法律的存在某种意义、作用和效用,主体通过法律的行为机制去实现这种预期的效用和作用。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就是在反垄断法价值的系统中,通过反垄断法规制手段期望达到的效用和作用。据此,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离不开对反垄断法价值的探究。反垄断法的价值有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15其中有人主张秩序价值应当居首位。○16也有学者认为效益价值才是主导价值。○17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价值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反垄断法是随着国家对经济进行公权力干预而生的,这就决定了价值必然含有公益目的性;同时反垄断诞生的前提是“市场失灵”,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无放竞争或者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等不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为而产生的,由此分析,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应是反垄为法的主要价值。坚持这种观点的有曹士兵先生,曹先生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应概括为:有效竞争和其他价值(主要是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等)。○18曹先生认为竞争的反垄断法的特有价值竞争的必然内容是有效竞争,其他价值是对有效竞争的例外,本人赞成这种观点。既然反垄断法是归属于竞争政策法的划分,如何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便是反垄断法应尺之责,必然也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所在。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有效竞争,何为有效竞争?有效竞争的范畴如何? 所谓有效竞争,是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动两者有效地协调起来,从而有利于形成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19有效竞争是相对于完全竞争而言的,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寻觅,只能是存在于人们不断追求的理想状态之中。○20有效竞争理论不仅为我们提供一个现实的竞争模式,也是被证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美国30年代受有效竞争理论的影响出现了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从市场结构——市场绩效出发为评述市场状态提出了一套可操作的标准,这就使有效竞争理论不仅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学者对有效竞争的决定变量的分析。○21进一步理清了有效竞争的评判标准。 弄清了反垄断法的价值,让我们管管究竟何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以有效竞争为首要价值决定了反垄断法规制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必然是市场经济竞争的有序、公正、自由和效益最大化。其次,作为国家公权力参与协调,规范的行为手段,反垄断法规制也带有社会公益性以及社会福利极大化的价值目标。第三,由全民意志决定而诞生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还担当着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政治平和的历史重任。综上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可以这种表述:所谓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是指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关运用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手段干预经济生活,以追求达到经济、政治稳定,市场竞争最优化,社会福利不断扩大的理想状态。这里运用“理想状态”一词是因为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稳定因素确实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也不少,为改善这种状况运用市场规制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反垄断法的规制手段具有确定的目的性和可实现性,虽然不能确定地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为达到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的目的也决不是凭空所想,最起码在现有的条件下,运用规制手段是最有效也是最具操作性的方法。 三、反垄断法规制方法摘要评述 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与规制对象以及规制的价值取向有关密切的联系。规制对象的确立才有规制方法存在必要性,才能使规制变得有的放矣,而规制的价值取向是方法手段实施的一个基本准绳,因此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就必须牵涉到规制的对象和价值目标问题,价值目标前文已经论及,以下就探讨一下规制对象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探讨。 对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研究始终是解决反垄断法问题遇待解决的前沿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规定,都采取三种模式:1、结构主义模式,2、行为主义模式。3、混合主义模式。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各有干预,主要是各自的倾重点不同,结构主义注重对占优势地位的判断;行为主义则注重对市场主体是否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通谋等方式,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的判断。结构主义产典型代表是日本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行为主义则如德国的反垄断立法;混合主义即规制一定的行为,又规制一定的状态的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国的《谢尔曼法》。当代国家反垄断立法渐渐地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这也是由结构主认本身的局限性行为主义的优点结合当今市场经济的特点共同决定的。结构主义侧重对占优势地位的判断的特点决定了其规制手段的单一化和固执化。这一特点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多样化不相一致。行为主义从判断是否占优势地位结合主体是否具有产生垄断或限制竞争的结果或可能性综合分析主体的行为出发的思维方式,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当代国家反垄断立法的共同发展趋势是行为主义规制模式。 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对象,各国立法以及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制的行为或状态,按其条文的顺序来看,是私人垄断(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前段),不当交易限制(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后段)垄断的状态(第二条第七项,第八条之四),不公正交易方法(第二条第九项)特定国际性协定或合同(第六条)事业者团体的一定行为(第八条)、股份持有量(第九条——一条,第一四条),公司干部的兼任(第一三条),公司合并(第一五条),相当于合并公司的一定行为(第一六条),价格的协调性提高(第一八条之二)。○22金泽良雄教授认为以上各行为或状态中、私人垄断和不正当交易限制二者可称为《禁止垄断法》中行为规制的两大支柱。国内学者对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认识也不一致。有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大致是两类区四大项。两类即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两者可统一于对竞争的限制基础上;四大项即垄断(含垄断状态、垄断化、垄断力的滥用)限制竞争行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不公平交易方法和歧视。○23华东政法学院反垄断法研究中心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社团组织利用依法独占的地位进行垄断以及行政性垄断此五项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24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应当以行为主义为模式;这是有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应当分为垄断和限制竞争两大类,具体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社团组织利用依法独占的地位进行垄断以及行政性垄五大项。 (二)规规方法择要评述。 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有许多,其中有些是历来比较令人困惑的,有些是随着新形势而形成的。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竞争协议的认定两方面择要认述。 1、市场优势地位判断的合理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其含有两大要件: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为。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应当首先判断企业是否享有优势地位,这是规制的前提,也是决定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一环。这们,判断市场优势地位存在与否的方法是否合理、公正就显得格外重要。世界各国立法关于市场优势地位的推定有些采用提供量化的标准的方法。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在1973年修正案中增加了推定企业在何种状态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25英国《公平贸易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种量化规制的方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适用于大多数的企业。但是市场经济中肯定是存在这们一种企业,表面上其占有市场份额已经越界,但其实抟却没有显著的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此类企业时就会遇到定性偏离的现象。这是采量化规制的国家不得不遇见的一个难题。相比之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何种情况下才属于具有显著市场垄断力的国家和地区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美国在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铝公司案中认为90%的市场占有率为具有显著市场垄断力,这个比列与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的60%到64%之间的比例相去甚远,但是其判决都没有显失公平。这就给了法官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不拘泥于法律的规定,更能体现正义的价值要求。因此反垄断法规制中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不应该以明文规定,应当结合案情给法官一个更大的裁量空间。 2、建议、策划的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卡特尔的形成途径也是多种多样,通过协议,联合组织的决议是最重要的途径而建议、策划等非正式的默契应当如何规制?在打击卡特尔时是否应将其纳入考虑的范围?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所谓提供建议,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它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指示某种东西有益并劝告其接受的一种表示。○26建议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它给竞争者为了一定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若对方作出了回应并以行动示之,那双方很有可能就采取一致的行为。企业问题就会背上“共谋”的罪名。因此建议的行为应当纳入反卡特尔的范围之内。类似的企业间的策划行为也是构成企业横向竞争共谋的有力证据。英国《限制性行为法(1976)》年43条已经明文禁止企业间的策划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它是市场规制法的一小部分却又是市场规制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做好反垄断法规制的研究工作对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反垄断法立法各国不同,德国有《反对限制竞争法》台湾省有《公平交易法》日本《禁止垄断法》 ○2、顾功耘:《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页。 ○3、芝加哥经济学家主张反垄断法唯一目的是社会福利最大化。也有学者认为美国的反垄断法有三大目标;即:经济目标,政治上的目标,社会和道德方面的目标。 ○4、[日]全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到181页。 ○5、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到229页。 ○6、曹士兵:梁慧星主编《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到23页。 ○7、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第210至215页。 ○8、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第45页。 ○9、[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10、[日]植革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1、于雷:《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6页。 ○12、价值与目标是许多学科的共有提法,此处仅将两者界定在反垄断法领域进行阐述。 ○13、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年版,第28页。 ○1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54页。 ○15、张文显教授主张法的基本价值应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反垄断法的价值也有这四种。 ○16、刘大洪、廖建求:《论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转载自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411至418页。 ○17、顾功耘主编:《反垄断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29页。 ○18、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23至32页。 ○19、这是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对有效竞争和理解,在它的理论影响下,20世纪5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个产业组织学派,也称哈佛学派,共代表人物梅森、贝思谢勒对有效竞争的理解另有主见,梅森认为,有效竞争是指以偏离完全竞争的均衡模式为基本特征,能够维持和促进经济增长科技进步的竞争;贝思的定义是,有效竞争是指能够带来有效市场结构或者市场绩效的竞争;谢勒则在贝恩的基础上更深入、细致地考察了市场行为,市场结构、市场绩效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20、参见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27页。 ○21、王俊豪认为有效竞争具有三个变量:市场竞争度、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市场竞争度=(市场集中,进入壁垒)。参见王俊豪等著:《代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至235页。 ○22、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5度版,第200至201页。 ○23、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6页。 ○24、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25、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237页。 ○26、戴奎生、邵建东、陈立虎:《竞争法研究》,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以维护市经济的竞争秩序为其主要目标,其实现手段------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与竞争秩序的维护戚息相关。新形势下,反垄断法规制的内 容与竞争秩序的维护戚息相关。新形势下,反垄断法规制的概念、价值目标、对象及方法都重新界定。此外,鉴于规制方法与规制价值目标和规制对象的密切关系,本文将对它们进行综合评述,以理清反垄断法规制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目的和作用。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的涵义、价值目标、规制方法评述一、反垄断法的目标反垄断法以规制体系为中介,通过对市场经济中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来维系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的信心和恒心。法律追求的目标是通过规范一定的社会关系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公正和合理来体现。反垄断法以本身违法性和合理性为原则对特定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关系做出调整和规范。其中针对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控制经济行为,反垄断法所充当的是维护和保护市场机制的角色。各国立法确立的反垄断法①的目标有所不同。其主要目标是各国立法的应有之义。第一,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做出的决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发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台湾《公平交易法》第1条、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第1条等等,却将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第一要义。第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②消费者是经济生活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经济法主体利益值得保护的终极保护对象。反垄断法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实际上是以此为中介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世界各国立法中,有明文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也有实质上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没有明文规定的。前者有的国家和地区有:台湾《公平交易法》第1条(“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第1条(“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此外,作为反垄断法发源的美国,其反垄断法规立的目标没有明文规定,学说上说法不一。③学说上对反垄断法目标的理解和阐述亦有差异。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教授将《禁止垄断法》的目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禁止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自由企业制、经济民主以及消费者利益、国民经济利益。④也有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宗旨为: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维护社会的政治民主。⑤还有学者以保障企业自由,打击行政性垄断,消灭企业差别待遇制,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公正为反垄断法的作用。⑥反垄断潮竞争政策法之一其诞生就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据此,反垄断法制目标确立就应该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第一要义,同时辅助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培育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和结构创新。这种分法是有主次之分的,其中维护竞争秩序始终是核心目标不可动摇,在这一核心支配下稍微强调某几个比较突出的规制目标。之所以持这种观点,是因为本人以为法学的研究应该倡导这样一种理念-----强调概括地理解反对详尽的阐述。任何一个概念的外延的广度和宽度都是潜在的,它涵盖了所有具备内涵要件的外延,这种划分是明确的也是严密的;相反,任何一种将概念外延一一列举的做法都是不完善的,它必须会遗漏部分已有的或潜在的外延。这正印证了一句老话:“百密必有一疏”。二、反垄断法规制与价值目标规制的概念和理论早不是产生在法学领域,是西方经济学中自由主义经济时期发展到国家规制经济时期,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情形下诞生的。市场经济有共本身的弱点,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如果任由其自由发展,必将陷入市场机制失灵,经济停滞不前的“泥潭”。为了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有限度的干涉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的共有之义。作为市场规制法一部分的反垄断法,其规制的涵义和价值目标有别于经济学中的概念和目的。(一)规制的概念-----兼论反垄断法规制的概念。如前所述,规制最早是在经济学中产生的。规制是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手段,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首先简单的回顾一下“规制”(Regulation)在经济学领域的产生和发展。规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救济作为市场经济内在矛盾衍生的“市场失灵”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不仅要有市场经济,还要求市场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之后产和了“市场失灵”的时期才有市场规制的产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竞争还未发展到极至程度,作为竞争的异化物垄断尚未形成而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还不突出,经济运行得于进行的内部环境的维持主要是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功能,当市场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后,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问题已不 能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而恢复运行。在经济停滞不前的现实面前,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弊端显露无余。垄断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隔了竞争的有效运行,。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突出。特别是构成对竞争机制总体安全的根基直接冲击,阻碍甚至背反、异化的浓度垄断现象的日益强势,各有关市场经济国家逐步采取行动,制定市场规制方面的相关立法,这样,市场规制问题才突显出来。市场规制理论也逐步得到发展。随着市场规制问题的出现,对规制概念的界定成为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研究课题。经济学领域的定义比较成熟。经济学家瓦尔拉斯对自然垄断企业规制的研究对规制经济学产生深远的影响。斯蒂格勒对规制的定义传播最广:“作为一种法规,规制是产生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⑦法学领域对规制的研究离不开经济学研究的已有成果,并且随着市场规制理论的产生发展而不断深入,但是两者并不同步。提到法学领域的研究,不得不提到史普博教授对规制的定义。他认为“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⑧这是一个具有很强法学色彩的强济学定义。这一定义不仅体现了经济学对法学研究过渡的趋势。此后有很多法学家以此定义为模型对法学领域的规制作出了新的内涵界定。法学界, 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⑨这是金泽良雄先生的理解,他认为在经济法领域的规制,应当广义地理解“国家的干预”这一用语。所谓“干预”一词,一般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这两个方面。传统思维方式中,人们往往将“规制”狭义的限制或禁止.⑩这种理解不符合辨证的思维方式,同时实践中也得不到支持。近年来有些发达国家采取放松规制或放管制的经济政策的实践说明,放松管理也同样应该是“规制”的题中之义。据此,有学者将市场规制定义为“国家运用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和行为所进行的积极引导、促进或者消极制约、禁制。○11本文研究是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应该给反垄断法规制下个定义。根据以上对规制的理解,反垄断法的规制可以这样定义:国家运用公共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相关竞争行为所进行的积极引导,促进或者消极制约、禁制。这个定义有三个特征:第一、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是国家,这里的“国家”包括其代表者、权力行使者甚至是授权行使反垄断法规制的机关或组织。第二、反垄断法规制的特定对象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关系。这也是反垄断法具有竞争政策法之属性所决定的。第三、反垄断法规制具有消极的管制和积极的放松管制两个方面。这也是规制本身辨证的拥有的两个方面。(二)反垄断法规则的价值目标-----兼论价值目标的概念。价值是法学领域常提及的一个法学范畴。法的价值指的是一种法的意义和效用以及人们对这种效用的评价。这与经济学中的“效用”的提法有些相近。法的价值有许多,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等,此外说的不是“价值”,而是“价值目标”。两者是不是同一概念的不同提法,我的回答是否定的。价值与价值目标○12的提法不同,其范畴也不一样。在反垄断法领域价值是针对法律与人的关系的一种提法,是法律和人的种关系;价值目标在具有价值的应有之义之后的强调的是一种目的,目标的提出自然是针对已有的行为需要作出或者已经作出而言的,因此价值目标体现的是一种需要作出的行为与行为做出之后对主体的效用的一种关系。更形象的说,价值是静止的概念而价值目标是运动的概念。同时,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价值是价值目标的应有之义。价值目标的内涵包涵了价值的所有内涵,并在此基础进一细化。其次,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价值。价值的实现是价值目标实现的前提。对于法的价值的定义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法的价值的轻重位阶的见解也不一。严存生教授的定义是;所谓法的价值,是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和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13张文显教授是定义是:法的价值是一种具体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4张文显教授主张,法律的基本价值应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在法律的请多价值中,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价值有轻重之分。甚至在同一法律部门,法律的价值孰重孰轻说法也不一。此处探讨的是“价值目标”的范畴,就不一一列举了。依前所述,价值目标与价值是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主要的区别是关系的双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的是“行为”与“人”的关系;后者指的是“法律”与“人”的关系。价值的定义前已论及,价值目标的定义可以这样来界定:所谓价值的目标是指法律的存在某种意义、作用和效用,主体通过法律的行为机制去实现这种预期的效用和作用。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就是在反垄断法价值的系统中,通过反垄断法规制手段期望达到的效用和作用。据此,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离不开对反垄断法价值的探究。反垄断法的价值有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15其中有人主张秩序价值应当居首位。○16也有学者认为效益价值才是主导价值。○17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价值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反垄断法是随着国家对经济进行公权力干预而生的,这就决定了价值必然含有公益目的性;同时反垄断诞生的前提是“市场失灵”,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无放竞争或者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等不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为而产生的,由此分析,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应是反垄为法的主要价值。坚持这种观点的有曹士兵先生,曹先生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应概括为:有效竞争和其他价值(主要是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等)。○18曹先生认为竞争的反垄断法的特有价值竞争的必然内容是有效竞争,其他价值是对有效竞争的例外,本人赞成这种观点。既然反垄断法是归属于竞争政策法的划分,如何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便是反垄断法应尺之责,必然也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所在。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有效竞争,何为有效竞争?有效竞争的范畴如何?所谓有效竞争,是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动两者有效地协调起来,从而有利于形成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19有效竞争是相对于完全竞争而言的,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寻觅,只能是存在于人们不断追求的理想状态之中。○20有效竞争理论不仅为我们提供一个现实的竞争模式,也是被证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美国30年代受有效竞争理论的影响出现了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从市场结构——市场绩效出发为评述市场状态提出了一套可操作的标准,这就使有效竞争理论不仅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学者对有效竞争的决定变量的分析。○21进一步理清了有效竞争的评判标准。弄清了反垄断法的价值,让我们管管究竟何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以有效竞争为首要价值决定了反垄断法规制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必然是市场经济竞争的有序、公正、自由和效益最大化。其次,作为国家公权力参与协调,规范的行为手段,反垄断法规制也带有社会公益性以及社会福利极大化的价值目标。第三,由全民意志决定而诞生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还担当着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政治平和的历史重任。综上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可以这种表述:所谓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是指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关运用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手段干预经济生活,以追求达到经济、政治稳定,市场竞争最优化,社会福利不断扩大的理想状态。这里运用“理想状态”一词是因为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稳定因素确实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也不少,为改善这种状况运用市场规制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反垄断法的规制手段具有确定的目的性和可实现性,虽然不能确定地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为达到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的目的也决不是凭空所想,最起码在现有的条件下,运用规制手段是最有效也是最具操作性的方法。三、反垄断法规制方法摘要评述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与规制对象以及规制的价值取向有关密切的联系。规制对象的确立才有规制方法存在必要性,才能使规制变得有的放矣,而规制的价值取向是方法手段实施的一个基本准绳,因此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就必须牵涉到规制的对象和价值目标问题,价值目标前文已经论及,以下就探讨一下规制对象的问题。(一)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探讨。对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研究始终是解决反垄断法问题遇待解决的前沿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规定,都采取三种模式:1、结构主义模式,2、行为主义模式。3、混合主义模式。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各有干预,主要是各自的倾重点不同,结构主义注重对占优势地位的判断;行为主义则注重对市场主体是否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通谋等方式,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的判断。结构主义产典型代表是日本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行为主义则如德国的反垄断立法;混合主义即规制一定的行为,又规制一定的状态的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国的《谢尔曼法》。当代国家反垄断立法渐渐地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这也是由结构主认本身的局限性行为主义的优点结合当今市场经济的特点共同决定的。结构主义侧重对占优势地位的判断的特点决定了其规制手段的单一化和固执化。这一特点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多样化不相一致。行为主义从判断是否占优势地位结合主体是否具有产生垄断或限制竞争的结果或可能性综合分析主体的行为出发的思维方式,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当代国家反垄断立法的共同发展趋势是行为主义规制模式。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对象,各国立法以及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制的行为或状态,按其条文的顺序来看,是私人垄断(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前段),不当交易限制(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后段)垄断的状态(第二条第七项,第八条之四),不公正交易方法(第二条第九项)特定国际性协定或合同(第六条)事业者团体的一定行为(第八条)、股份持有量(第九条——一条,第一四条),公司干部的兼任(第一三条),公司合并(第一五条),相当于合并公司的一定行为(第一六条),价格的协调性提高(第一八条之二)。○22金泽良雄教授认为以上各行为或状态中、私人垄断和不正当交易限制二者可称为《禁止垄断法》中行为规制的两大支柱。国内学者对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认识也不一致。有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大致是两类区四大项。两类即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两者可统一于对竞争的限制基础上;四大项即垄断(含垄断状态、垄断化、垄断力的滥用)限制竞争行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不公平交易方法和歧视。○23华东政法学院反垄断法研究中心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社团组织利用依法独占的地位进行垄断以及行政性垄断此五项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24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应当以行为主义为模式;这是有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应当分为垄断和限制竞争两大类,具体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社团组织利用依法独占的地位进行垄断以及行政性垄五大项。(二)规规方法择要评述。 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有许多,其中有些是历来比较令人困惑的,有些是随着新形势而形成的。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竞争协议的认定两方面择要认述。1、市场优势地位判断的合理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其含有两大要件: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为。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应当首先判断企业是否享有优势地位,这是规制的前提,也是决定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一环。这们,判断市场优势地位存在与否的方法是否合理、公正就显得格外重要。世界各国立法关于市场优势地位的推定有些采用提供量化的标准的方法。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在1973年修正案中增加了推定企业在何种状态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25英国《公平贸易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种量化规制的方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适用于大多数的企业。但是市场经济中肯定是存在这们一种企业,表面上其占有市场份额已经越界,但其实抟却没有显著的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此类企业时就会遇到定性偏离的现象。这是采量化规制的国家不得不遇见的一个难题。相比之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何种情况下才属于具有显著市场垄断力的国家和地区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美国在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铝公司案中认为90%的市场占有率为具有显著市场垄断力,这个比列与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的60%到64%之间的比例相去甚远,但是其判决都没有显失公平。这就给了法官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不拘泥于法律的规定,更能体现正义的价值要求。因此反垄断法规制中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不应该以明文规定,应当结合案情给法官一个更大的裁量空间。2、建议、策划的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卡特尔的形成途径也是多种多样,通过协议,联合组织的决议是最重要的途径而建议、策划等非正式的默契应当如何规制?在打击卡特尔时是否应将其纳入考虑的范围?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所谓提供建议,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它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指示某种东西有益并劝告其接受的一种表示。○26建议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它给竞争者为了一定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若对方作出了回应并以行动示之,那双方很有可能就采取一致的行为。企业问题就会背上“共谋”的罪名。因此建议的行为应当纳入反卡特尔的范围之内。类似的企业间的策划行为也是构成企业横向竞争共谋的有力证据。英国《限制性行为法(1976)》年43条已经明文禁止企业间的策划行为。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它是市场规制法的一小部分却又是市场规制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做好反垄断法规制的研究工作对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注释:○1、反垄断法立法各国不同,德国有《反对限制竞争法》台湾省有《公平交易法》日本《禁止垄断法》○2、顾功耘:《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页。○3、芝加哥经济学家主张反垄断法唯一目的是社会福利最大化。也有学者认为美国的反垄断法有三大目标;即:经济目标,政治上的目标,社会和道德方面的目标。○4、[日]全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到181页。○5、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到229页。○6、曹士兵:梁慧星主编《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到23页。○7、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第210至215页。○8、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第45页。○9、[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10、[日]植革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11、于雷:《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6页。○12、价值与目标是许多学科的共有提法,此处仅将两者界定在反垄断法领域进行阐述。○13、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年版,第28页。○1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54页。○15、张文显教授主张法的基本价值应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反垄断法的价值也有这四种。○16、刘大洪、廖建求:《论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转载自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411至418页。○17、顾功耘主编:《反垄断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29页。○18、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23至32页。○19、这是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对有效竞争和理解,在它的理论影响下,20世纪5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个产业组织学派,也称哈佛学派,共代表人物梅森、贝思谢勒对有效竞争的理解另有主见,梅森认为,有效竞争是指以偏离完全竞争的均衡模式为基本特征,能够维持和促进经济增长科技进步的竞争;贝思的定义是,有效竞争是指能够带来有效市场结构或者市场绩效的竞争;谢勒则在贝恩的基础上更深入、细致地考察了市场行为,市场结构、市场绩效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20、参见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27页。○21、王俊豪认为有效竞争具有三个变量:市场竞争度、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市场竞争度=(市场集中,进入壁垒)。参见王俊豪等著:《代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至235页。○22、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5度版,第200至201页。○23、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6页。○24、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25、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237页。○26、戴奎生、邵建东、陈立虎:《竞争法研究》,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首先,中国大陆没有跨国公司,希望楼主要知道。这是中学政治书上承认的。只有在台湾有。我就说说伪跨国公司好了优点:劳动力富裕,产品价格低,山寨能力强,有大量资金,可以收购。。。。缺点:创新意识淡薄,潜规则害人,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情成了束缚企业的枷锁,

  •   索引序列
  •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汇总
  •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总结汇总
  •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汇总总结
  •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汇总书
  •   跨国公司概论自考知识点归纳汇总
  •   返回顶部

自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