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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自考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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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自考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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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不包括( ) A.关于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 B.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事实 C.关于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 D.关于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12.下列有关证据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证据规则就是证明规则,是有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一定没有证明力 C.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D.传闻证据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其与陪审团审理和对抗制审判方式密切相关 l3.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 ) A.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作自由心证 B.清楚、明确、令人信服 C.排除合理怀疑 D.优势证明标准 14.在民事诉讼中,将证明对象分为权利的发生事实、妨害事实、消灭事实和受制事实所依据的标准是( ) A.民事行为的性质和形态 B.实体法规范的性质和作用 C.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D.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 15.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 A.证据法的一般规律 B.证据法材料 C.证据法现象 D.证据法现象和一般规律 16.下列关于电子证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电子证据具有无纸、量大、传递快、易复制、易变造等具体特点 B.搜查与扣押电脑等电子设备通常是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有效措施 C.不得以非法侵入网络或他人计算机及系统的方式收集电子证据 D.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其证明力小于原件的证明力 17.关于证明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诉讼程序本质上乃是证明程序,证明是诉讼法的核心 B.司法证明的相对人只能是法官 C.证明的手段只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D.适用自由证明还是严格证明属于法官基本的自由裁量范畴 18.证据方法是( ) A.某种有形物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 B.证据资料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影响力 C.认定案件事实的人或物等客观对象 D.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于形成心证的原因 19.下列关于证明标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证明标准仅与法官相联系 B.证明标准指导当事人如何举证 C.证明标准与当事人仅有极其间接的联系 D.证明标准决定着证明责任的分配 20.反证( ) A.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B.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C.是指产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的证据 D.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证据学》作业1答案 一、问答题 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充、修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二、选择题 ABCDBABDACDABCABCDAABCDA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三、1、(1)、被告人詹国平的辩解为直接证据;而物证(如收缴的赃款、现场遗留的桶、鞋以及尸体等)、证人证言(如姜晓霞、李青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如电信局的通话记录)都是间接证据。1、答:(1)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2)答案要点:要答出起码2个要点a 孤证不能定案,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适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答出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b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会必然导致漏罪。(注意展开分析)。 2、答:在本案中,主罪中作案工具的照片和次罪中现场照片及用于作案的氧气瓶的照片是传来证据,因为它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经过了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的固定,所以属于传来证据;其他为原始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都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为言词证据,不论记载方式如何,它们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其他为实物证据,因为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主罪中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被告人的口供为直接证据,因为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其他皆为间接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证据学》作业2答案 问答题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 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 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6、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二、选择题 CADCDABDBCACA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1、答:(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a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b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走私的数额。c 证人证言 d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的供述。(2)上述证据中,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2、答:(1)本案中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从理论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也都说明应该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2)本案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a 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还应当提供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b 刘某是否实施了被处罚的行为,即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处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c 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d 县工商局的处罚目的正当;e 该处罚行为与刘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的情形。 3、答: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本案中言词证据是(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4)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 (2)和(3)是书证,其中(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4)是物证,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实物证据。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4、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西方证据法律制度历史发展阶段的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C.法定证据制度 D.无罪推定证据制度 2.下列不属于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特征的是() A.刑讯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手段 B.重视“五听”判案法 C.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 D.从未存在过神判法 3.下列不属于证据基本属性的是() A.合法性 B.合意性 C.关联性 D.客观性 4.证据规则是() A.法官自由心证中自由裁量的 B.证人的规则 C.法定的规则 D.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则 5.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 A.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心证 B.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 C.排除合理的怀疑 D.盖然性的优势 6.下列证据种类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所没有的法定证据种类的是() A.视听资料 B.勘验笔录 C.鉴定结论 D.现场笔录 7.犯罪嫌疑人甲在捕前给同案犯罪嫌疑人乙打电话,商量如何处理所盗窃的赃物,这次通话被公安机关录音。该录音属于() A.物证 B.证人证言 C.视听资料 D.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8.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A.间接证据 B.物证 C.反证 D.书证 9.英美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 A.物证 B.实物证据 C.书面证据材料 D.证人证言 10.某地一13岁幼女被*杀,经侦查,某甲被作为嫌疑人,理由是:甲过去在生活作风上犯过错,35岁还没结婚,因此,有作案动机;女孩被害当天,甲一人一直在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坡地里犁地,有作案时间;找甲谈话时,他脸色发白,语无伦次,这是心虚的表现。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做法属于() A.推定 B.假定 C.拟制 D.推测 1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A.可以选择性的回答 B.应当如实回答 C.可以保持沉默 D.有权拒绝回答 12.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陈述属于() A.当事人陈述 B.证人证言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D.不同于上述选项的独立的证据种类 13.证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证() A.是聋哑人的 B.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C.不能正确辨别是非且不能正确表达的 D.年幼的 14.证明责任的倒置() A.一般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 B.是由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决定的 C.实质是免除法院的查证 D.是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决定的 15.传来证据又称为() A.传闻证据 B.间接证据 C.派生证据 D.言词证据 16.在诉讼中,下列人员不能被替代的是() A.翻译人 B.鉴定人 C.证人 D.代理人 17.以是否依职权制作为标准,可将书证分为() A.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 B.公文书证、私文书证 C.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 D.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译本等 18.证据法上的狭义的当事人承认是指() A.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 B.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C.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D.当事人的默认 19.下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备选项中,错误的是()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B.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在刑事诉讼中,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非法证据可用于追究非法取证者或者伪证者的法律责任 20.下列提取证据材料的方法中,主要适用于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便于移动的物品和痕迹载体的是() A.音像提取法 B.实物提取法 C.模型提取法 D.粘印提取法 21.在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中,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待案情的活动属于() A.询问 B.讯问 C.质问 D.辨认 22.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是()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C.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D.外国的法律 2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D.证据法是仅仅约束当事人的法律 24.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条规定属于() A.意见证据规则 B.相关证据规则 C.证据规则 D.补强证据规则 2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如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 A.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B.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D.由法官判断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6.下列关于物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物证比人证更可靠 B.物证能直接证明案件真实 C.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物证只是指实体物,不包括痕迹 27.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诉讼代理人 28.证明标准() A.是法院调查证据所应达到的要求 B.与证明责任没有关联 C.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D.是法院裁判可考虑可不考虑的因素 29.下列各项义务中,不属于证人义务的是() A.如实陈述的义务 B.出庭作证的义务 C.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D.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30.物证的根本特征是() A.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B.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C.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D.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包括( ) A.情况证据 B.死者生前所做的陈述 C.公共文件 D.视听资料 E.学术论文 32.证明的相对性原理表明( ) A.诉讼审判与科学研究不可能等同 B.必须在冲突的诉讼价值之间进行选择、取舍和协调 C.证明可以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从而达到绝对真实 D.诉讼证明是不可能发现真实的 E.证明只可能充分接近而不可能完全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 3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分清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民事责任,从而作出了判决。该借款合同属于( )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E.派生证据 34.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诉讼鉴定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充分了解案件事实 B.不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 C.具备鉴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专门知识 D.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E.具有鉴定所必须的技术手段 35.视听资料的特征包括( ) A.综合性 B.形象性 C.间接性 D.准确性 E.科学性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36.(本题7分)在民事诉讼中,为什么在有些情况下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7.(本题7分)对程序事实的证明,应采取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为什么? 38.(本题8分)简述我国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 39.(本题8分)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A篡改过,但是法院没有审查B的证据,而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0.论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问: (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票据法自学考试选择题

24、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1日,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购销合同。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遂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行中领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兑现,但B银行拒付票款,并出示了乙公司的电报。原来乙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质量有问题,还发现吴某所汇款项是挪用的公款,遂电告B银行拒付票款,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B银行以此为由,拒付款项。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银行五条件支付票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故判决B银行支付甲电器公司人民币20万元。 请问:B银行应否承担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B银行应负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从银行汇票的形式来看,出票人为A银行,付款人为B银行,收款人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汇票记载的内容及取得的途径也合法。《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只要付款行审查票据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必透过票据形式而追究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经济合同发生纠纷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付款义务。因此,本案中,B银行作为付款人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支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确的。 25、案例分析题 1996年3月12日,纺织厂与煤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煤矿在15天内向纺织厂供应二级无烟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3月22日,煤矿全部供应完约定的1000吨煤后,纺织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纺织厂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煤矿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38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4月18日,煤矿向机械厂购进价值38万元的机械设备。于是,煤矿便将由纺织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8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而该开户银行则以纺织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该汇票,并向机械厂出具了拒绝承兑证明书。5月4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向煤矿要求清偿票面金额38万元。5月6日,煤矿向机械厂支付了38万元,取得了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5月9日,煤矿又持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向纺织厂要求付款。 请问:煤矿有无权利向纺织厂要求付款,该权利属何种性质?纺织厂有无清偿责任? 答:煤矿有权要求纺织厂付款,对此纺织厂负有清偿责任。因为机械厂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原来由煤矿持有的汇票。该汇票的付款日期为出票后3个月,其出票日期为1996年3月22日,因此,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6月22日,持票人机械厂应在到期日前持汇票向付款人即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是否予以承担到期日付款的责任,同时也保全持票人机械厂对其前手的追索权。4月28日,机械厂持汇票向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遭拒绝,在取得拒绝承兑证明书后,便可依法在该汇票到期日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5月4日,机械厂向其直接前手煤矿行使追索权,要求煤矿支付票面金额38万元,煤矿于5月6日将38万元支付给了持票人机械厂后,依法取得原由机械厂持有的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同时取得了对其前手即出票人纺织厂的再追索权,有权要求纺织厂清偿其已履行的票据债务38万元,对此请求,纺织厂负有清偿责任。 26、案例分析题 1996年3月20日,光华沙发厂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50万元的沙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汇票方式进行结算。3月27日,家具销售公司向光华厂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9月27日的汇票。沙发厂根据合同约定发送了沙发,接受了汇票。3月29日,光华沙发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皮革厂,该皮革厂又将汇票于5月20日背书转让给某畜牧场,以抵销所欠货款。畜牧厂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家具销售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开户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场向皮革厂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场遂以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皮革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票款。 请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支持?理由何在? 答:本案中,家具销售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光华沙发厂,家具销售公司为出票人,光华沙发厂成为持票人,光华沙发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皮革厂后成为背书人,皮革厂又背书转让汇票,也是汇票背书人,而畜牧场通过背书从皮革厂接受汇票,成为被背书人即最后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这张汇票的背书连续而没有中断。出票人、背书人均是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因此,畜牧场在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依次或全部行使追索权,也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背书人付清了票款,他就成为持票人,可以再追索其他背书人,但只限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直到出票人清偿全部票款。本案中,畜牧场为了尽快从票据债务链条中解脱出来,诉请所有前手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判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某皮革厂对票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7、案例分析题 2000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货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0年9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从而保证了期追索权为由,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请问:(1)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2)甲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3)丙公司能否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答:(1)该本票为无效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 (2)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无效。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二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二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提示见票期限仍应是二个月。 (3)丙公司不能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根据《票据法》第80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 28、案例分析题 M市铅笔厂于1996年3月5日在电视台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作废2张丢失的空白支票。3月27日,某人持铅笔厂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附有铅笔厂的介绍信,在S计算机公司营业部购买了3台计算机,共计货款3.6万元。当日下午,S公司将支票送存款银行办理结算。铅笔厂‘在对账时发现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S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厂早已公开声明支票作废,S公司收下作废支票,损失应由其承担;银行审查支票不严,致使作废支票流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M市铅笔厂违反支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支票失控,应由本身承担过错责任。M市铅笔厂以支票声明作废为由,认为S公司不应受收,银行不应支付,因而应赔偿票款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法院驳回了铅笔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M市铅笔厂声明支票作废的行为 是否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票据声明作废,只是单方面实施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并无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行为只是提示他人,该票已丢失,但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90条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因为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票据要式齐备,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的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款日期等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就可以在银行办理结算,而银行经过审查,认为要式齐全,印鉴一致,就须凭票付款,付款后其责任即已解除。 作为商业单位来说,票据也是普遍的结算手段。在接受票据时,只要查验持票人的介绍信及证件,又审查过票据的记载事项,即使票据是一张遗失票据,付款人也不负过错责任,因为其已经谨慎地查验过票据。 本案中,失票人仅仅是声明作废了丢失的支票,并没有采取法定的救济手段,而S公司和银行在接受支票和付款当中并无过错,因此,支票冒领的损失应全部由铅笔/—承担。法院的判决并无错误。 29、案例分析题 1996年4月9日,某市S公司同意退还该市Y公司78万元投资款,并将退款转账支票交给Y公司。当日,Y公司将支票交其开户银行B银行。4月10日,该支票被S公司的开户行A银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理由退票,但S公司当日的账户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4月12日,Y公司得知退票,从其开户银行领取了退回的转账支票和退票理由书,于当日下午持退票凭证要求S公司付款。4月15日,S公司账户存款额达82万元时,A银行办理了款项划拨。在转账结算过程中,Y公司自信了8万元退款可及时收款人账,在不知道转账支票已退票的情况下,曾于4月10上午和4月12日上午分别签发了34万元和17万元的转账支票各一张。但当时Y公司存款余额仅有11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账支票票款,其上述两张转账支票相继于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并被其开户银行罚款25500元。为此,Y公司认为A银行在S公司存款余额足以支付78万元票款的情况下,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理由不当。因78万元票款未及时人账,造成Y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故要求法院判令A银行赔偿其被银行罚款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银行在退票时,S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78万元票款,银行退票理由不当,由此造成Y公司签发支票出现空头而被罚款,应负主要责任。但Y公司在未确知票款是否收齐的情况下,签发支票而造成支票空头,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A银行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19180元。 请问:A银行退票理由是否适当?Y公司对其损失是否有过错?法院的认定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A银行在S公司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票款时,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显系退票不当。如没有发生错误退票,按支票结算一般程序,Y公司的退款在4月12日前应可转入其银行,Y公司所签发的支票也可足以付款。可见,A银行退票与Y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A银行不当退票是有过错的,因此,A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Y公司对其损失的造成也有过错。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这就意味着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谨慎查知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款。其账户余额必须是实际资金数额,待入账的金额实际上存在出现空头支票的风险。由此可见,Y公司签发的支票出现空头,被开户银行罚款致损,自己也有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30、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答:(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31、案例分析题 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 (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答:(1)法院。 (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2、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答:(1)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1、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2、票据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3、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C、承兑人基本当事人指的是票据行为中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但是承兑人只在承兑汇票中是不可或缺的,在票据行为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如支票就不需要也不存在承兑人这样的当事人。又如:背书人,并不是票据行为都需要背书,就不存在背书人这样的当事人;保证人也不是票据行为中必须存在的当事人。因此,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均属于非基本当事人。如果了解了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的法理概念,你就不会觉得这个问题很困难了。每个票据都不能或缺的当事人才是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当事人:1、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根据票据的不同,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2、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由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记载的,将来可能对票据金额付款的人。3、 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即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4、 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北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在作出背书行为后,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承担担保义务。5、 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6、 保证人:保证人是指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接受票据后,经过背书,再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比如:A公司将一张C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B,A是背书人,B是被背书人,而付款的C银行则是承兑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为() A.支票B.汇票 C.本票D.股票 2.下列有关票据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 B.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C.票据关系以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D.票据关系是分离于票据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 3.承兑行为发生于() A.本票关系中B.支票关系中 C.汇票关系中D.所有票据关系中 4.到期日在汇票中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在我国的本票和支票中属于() 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记载无效的事项 D.不具有票据效力但有民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5.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伪造是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B.票据伪造主要是伪造签章 C.票据变造主要是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D.票据伪造仅指伪造出票 6.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时效是() A.自到期日到6个月B.自出票日起6个月 C.自到期日起10日D.自出票日起10日 7.下列可能成为票据利益返还关系中偿还义务人的是() A.背书人B.承兑人 C.付款人D.收款人 8.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其后果是() A.付款行为无效 B.付款行为效力同到期付款 C.付款人出于善意向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付款的,不必承担再次付款责任 D.付款人向无票据权利持票人付款的,不免除其向票据权利人付款的义务 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A.甲公司必须事先在银行有100万元的存款 B.甲公司必须在签发汇票后的10日内向银行提供100万元的付款保证金 C.只要在汇票到期时甲公司能支付100万元即可 D.汇票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该汇票为空头汇票,汇票无效 10.汇票出票人因背书受让票据而成为持票人时() A.对前手无追索权 B.对前手仍可以以被背书人身份享有追索权 C.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D.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 1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在汇票到期日前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后6个月内D.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相同 12.凯尔公司签发一张以大林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将收款人写成太林公司,则() A.当大林公司提示付款时,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大林公司可以自行改正后请求付款 C.经凯尔公司出具证明后,银行应承认大林公司的票据权利 D.因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如果大林公司背书转让该票据,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 13.下列属于形式背书的是() A.委托收款背书B.限制背书 C.回头背书D.期后背书 14.持票人谢某公司繁忙,要妻子代其向银行提示付款() A.其妻子持票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B.其妻子可以以配偶身份说明自己有代理权,要求银行付款 C.谢某应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表明其妻子为被背书人 D.银行可以以必须由本人亲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向其妻子付款 15.依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如果出票人没有禁止提示承兑的,则背书人() A.无权记载必须提示承兑 B.可以记载必须提示承兑,但承兑时间不得自行设定,只能为背书转让后10日内 C.只能在背书前提示承兑,否则不得背书转让 D.可以记载必须提示承兑,并且可以指定提示承兑的期间 16.持票人甲公司将面额11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由丙公司充当保证人,汇票未继续转让。后承兑人丁银行查明该汇票金额被人从10万元改为110万元,从而拒绝付款。乙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 A.由于主债务因欺诈无效,从债务也消灭,丙公司保证责任自始不成立 B.丙公司只须承担该汇票真实数额1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110万元的保证责任 D.票据由变造人承担责任,丙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17.出票地在日本,背书行为发生在香港,持票人为德国人,付款地在上海。依我国票据法,决定持票人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是() A.日本法B.中国法 C.德国法D.香港法 18.甲公司签发支票一份委托丙公司工作人员乙转交给丙公司。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支票在送达丙公司时才生效 B.支票在甲签发后交给乙时即生效 C.乙与甲公司之间形成票据代理关系 D.如果乙不慎将支票丢失,乙有权申请挂失止付 19.家宝劳务中心于2002年7月10日签发支票一份,收款人星星劳保商店于2002年7月22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强工具厂,则() A.只要支票非空头支票,付款银行就必须向丙强工具厂付款 B.如果付款银行拒付,丙强工具厂只能向家宝劳务中心行使追索权 C.如果付款银行拒付,丙强工具厂可以向家宝劳务中心和星星劳保商店行使追索权 D.丙强工具厂不能向家宝劳务中心行使追索权,只能要求星星劳保商店承担票据责任 20.甲商场为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向丙银行交付2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A.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B.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C.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D.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21.甲签发支票一份给乙。因当时合同总价未确定,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6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9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则() A.乙违反诚信原则填写票据,票据无效 B.乙违反甲之授权填写的金额无效,应按实际发生的货款确定票据金额 C.乙补充填写后的支票有效 D.甲可以以乙违反授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22.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是() A.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B.有清偿债务能力的人 C.在银行开设账户的人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 A.以大写金额为准B.以小写金额为准 C.以两者中金额小者为准D.票据无效 24.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在合同中约定甲以支票向乙付款,甲乙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B.甲以汇票向乙设定质押,甲乙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C.甲签发一份支票给乙,乙和付款银行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D.甲和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甲和银行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25.以下事由中属于票据法上物的抗辩的是() A.票据未到期B.持票人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 C.持票人的前手不履行约定义务D.空头支票 26.甲于2001年4月10日签发一份汇票,到期日为2001年10月10日。此汇票的权利消灭时间始于() A.2001年10月11日B.2001年10月21日 C.2003年4月11日D.2003年10月11日 27.以下几种关于票据签章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陈某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其本名,但其艺名为公众所熟知,在签发票据时可以以艺名签章 B.甲公司签发的票据上仅盖公司印章,未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出票有效 C.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上盖有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为共同签章人,所以他们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D.孙某签发票据时既可以盖章,也可以签名,还可以签名加盖章 28.甲乙两公司虚立买卖合同一份,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审查合同和收取保证金后,与甲签订承兑协议,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获取物资一批。甲乙的负责人将物资抛售后携款潜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A.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汇票无效 B.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银行承兑是被欺诈而为的行为,应当撤销 C.银行不能对丙拒付,因为丙是善意持票人 D.银行应当对丙拒付,因为本案涉嫌犯罪,应当先处理刑事部分 29.甲公司为帮乙公司支付一笔货款,开出支票一份。甲在“用途”一栏填上“代乙付货款”。关于甲的行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不构成票据代理 B.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甲 C.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乙 D.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理,但票据责任仍然由甲承担 30.以下属于票据丧失的情形是() A.甲将支票交与收款人乙,乙赌气把支票撕毁 B.甲将支票交与收款人乙,乙故意将之焚毁 C.票据被盗 D.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用于购买乙的“发明”,结果上当受骗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票据属于() A.设权证券B.金钱证券 C.要式证券D.流通证券 E.公共发行证券 32.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下列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A.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B.无法确认付款人的票据 C.未承兑的商业汇票D.银行本票 E.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3.以下不是以票据法上方法取得票据的有() A.甲为支付劳务费签发现金支票一份给张某 B.甲将一张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赠与乙,甲作单纯交付,未作背书 C.甲作为本票的出票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后收回本票 D.甲公司将乙公司兼并,在乙公司被注销前乙公司将其名下的票据背书给甲公司 E.甲为一张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甲死亡,其妻作为继承人取得票据 34.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事项中不属于银行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B.付款人 C.付款日期D.收款人 E.出票日期 35.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包括() A.承兑B.保证 C.遵期提示D.提供拒绝证明 E.追索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为什么说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 37.人民法院对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后产生哪些效力 38.简述票据更改的特点。 39.一般背书发生哪些效力 40.简述我国票据法关于支票资金关系的规则。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甲因享有对丙的债权,因此二人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于是甲签发商业汇票一张,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票据到期前乙要求丙承兑,遭到拒绝。问: (1)相对票据关系而言,甲与丙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属于何种关系(2分) (2)丙是否有权拒绝承兑为什么(4分) (3)如果乙向甲行使追索权,甲是否可以以其与丙之间的关系进行抗辩理由是什么(4分) 42.甲拾得一张出票人为红林公司、收款人为宏宇公司的汇票后,以宏宇公司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对价。乙要求付款时被拒绝。此时,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要求乙返还票据。乙辨称其对甲非处分权人并不知情,其已经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问: (1)何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分) (2)乙是否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为什么(4分) (3)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它能否要求乙返还票据为什么(4分) 43.1999 年3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向某进出口公司签发面额为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乙银行,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9月20日。同年6月10 日,进出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商场购买办公设备,转让时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后商场将汇票质押给丙银行申请贷款。1999年9月20日,丙银行向乙银 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汇票已写明“不得转让”,质押无效,丙银行无权行使票据权利。丙银行向进出口公司追索,进出口公司认为自己写明“不得转让”字 样,对汇票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问: (1)乙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2)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3分) (3)如果“不得转让”字样是由甲公司记载,情况是否有不同(2分)

自学考试刑事证据学选择题

一、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一: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2、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二: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三、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1、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2、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3、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属于混合式诉讼构造

B.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只存在控审关系

C.刑事速裁程序中不存在绝对的控辩对抗,也就没有形成控辩审三方关系

D.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指的是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体现了控审职能完全分离的诉讼构造

参考答案

1.【考点】刑事诉讼构造

【难度】★★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为“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与本土性司法元素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与混合式诉讼构造存在不同之处。A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本人虽不到庭,但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且我国在审判阶段规定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被告人的辩护人弥补了辩方的诉讼构造,因此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存在控辩审三方关系。B项错误,不当选。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控辩双方不存在争议与对抗,但控辩审三方关系仍然存在,主要体现为非对抗的刑事诉讼、协商性刑事诉讼模式。C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表现为侦诉关系(警检一体或警检分立)和控审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又称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仅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而不是移送案卷材料。起诉书一本主义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无法通过阅卷获得案卷内容,庭审成为控辩对抗的唯一场域,能够有效防止法院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形成偏见与预断,体现了控诉和审判职能的完全分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一)弹劾式诉讼结构

弹劾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言词进行,控辩双方权利地位平等;法官消极被动。

(2)控审分离,不告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只有原告起诉后,法官才进行审判。

(3)传唤证人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当事人负全部举证责任。

(4)信奉神明裁判,尤其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案件真伪不明,则依据神示证据制度定案。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诉,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审判程序秘密进行且刑讯逼供常态化、合法化、制度化,对原告、被告甚至证人都可以刑讯。

(3)原告和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提供线索引起诉讼,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是被拷问、追究的对象。

(4)在证据制度方面,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的欧洲国家实行证据法定,而我国实行“五声听狱讼”,主要由法官个人决断。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人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性,实行控审分离。

自考证据法学真题

11.证明标准() A.是法院调查证据所应达到的要求 B.与证明责任没有关联 C.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D.是法院裁判可考虑可不考虑的因素 12.下列有关意见证据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意见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只能客观陈述自己亲身感知和经历的案件事实 B.设立意见证据规则的理由是一般的证人没有专业知识和缺乏专门技能,不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评价 C.我国的专家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作为意见证据规则适用的例外 D.根据意见证据规则,非专家证人所作的证言都可以包括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评价 13.证据力是指() A.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B.证据资料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影响力 C.对于待证事实举证或调查的结果 D.法官确信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 14.原始证据() A.是指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B.是指产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的证据 C.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D.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15.某甲根据与某乙的谈话了解的事实向法院作出的陈述属于()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实物证据 D.直接证据 16.以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分为() A.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等 B.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C.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等 D.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 17.以制作主体为标准,可以将视听资料分为() A.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资料和其他电子音像资料 B.执法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和公民制作的视听资料 C.合法的视听资料和非法的视听资料 D.原始的视听资料和传来的视听资料 18.下列各项义务中,不属于证人义务的是() A.如实陈述的义务 B.出庭作证的义务 C.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D.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19.属于传闻证据的是() A.合同文本B.物品 C.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D.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有关案情的陈述 20.以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分为() A.反映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反映次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B.庭审前的陈述和庭审中的陈述 C.诉讼中的陈述和诉讼外的陈述 D.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21.下列有关证据分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证据分类是法律从外在形式上对诉讼证据的划分 B.证据分类是理论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讼证据的划分 C.诉讼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D.诉讼证据可分为证人证言和言词证据

22.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的标准是() A.内容性质 B.形成的方法 C.内容的表达方式 D.是否依职权制作 23.下列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的是() A.被害人对直接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B.被害人对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C.被害人对侵害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D.被害人对自己知道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作出认定结论的是() A.甄别法 B.辨认法 C.比较印证法 D.同一认定法 25.下列有关当事人承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据法上的当事人承认仅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B.当事人诉讼上的承认能够产生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的举证责任 C.当事人诉讼上承认的案件事实,法院应当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D.当事人诉讼外的承认与诉讼上的承认能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26.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甄别法是指() A.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 C.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 D.执法人员组织有关的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方法 27.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标准是() A.内容 B.证明力 C.来源 D.表现形式 28.制作笔录的主体是() A.公安司法人员 B.代理律师 C.辩护律师 D.当事人 29.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归祖国属于() A.推定的事实 B.司法认知的事实 C.调查的事实 D.辩论的事实 30.以空间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分为() A.反映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反映次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B.庭审前的陈述和庭审中的陈述 C.诉讼中的陈述和诉讼外的陈述 D.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作为鉴定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 B.拥有鉴定所相应的技术手段 C.与案件之间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D.对案件事实有充分的了解 E.参与案件调查

证据法学自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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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西方证据法律制度历史发展阶段的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C.法定证据制度 D.无罪推定证据制度 2.下列不属于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特征的是() A.刑讯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手段 B.重视“五听”判案法 C.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 D.从未存在过神判法 3.下列不属于证据基本属性的是() A.合法性 B.合意性 C.关联性 D.客观性 4.证据规则是() A.法官自由心证中自由裁量的 B.证人的规则 C.法定的规则 D.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则 5.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 A.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心证 B.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 C.排除合理的怀疑 D.盖然性的优势 6.下列证据种类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所没有的法定证据种类的是() A.视听资料 B.勘验笔录 C.鉴定结论 D.现场笔录 7.犯罪嫌疑人甲在捕前给同案犯罪嫌疑人乙打电话,商量如何处理所盗窃的赃物,这次通话被公安机关录音。该录音属于() A.物证 B.证人证言 C.视听资料 D.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8.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A.间接证据 B.物证 C.反证 D.书证 9.英美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 A.物证 B.实物证据 C.书面证据材料 D.证人证言 10.某地一13岁幼女被*杀,经侦查,某甲被作为嫌疑人,理由是:甲过去在生活作风上犯过错,35岁还没结婚,因此,有作案动机;女孩被害当天,甲一人一直在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坡地里犁地,有作案时间;找甲谈话时,他脸色发白,语无伦次,这是心虚的表现。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做法属于() A.推定 B.假定 C.拟制 D.推测 1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A.可以选择性的回答 B.应当如实回答 C.可以保持沉默 D.有权拒绝回答 12.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陈述属于() A.当事人陈述 B.证人证言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D.不同于上述选项的独立的证据种类 13.证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证() A.是聋哑人的 B.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C.不能正确辨别是非且不能正确表达的 D.年幼的 14.证明责任的倒置() A.一般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 B.是由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决定的 C.实质是免除法院的查证 D.是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决定的 15.传来证据又称为() A.传闻证据 B.间接证据 C.派生证据 D.言词证据 16.在诉讼中,下列人员不能被替代的是() A.翻译人 B.鉴定人 C.证人 D.代理人 17.以是否依职权制作为标准,可将书证分为() A.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 B.公文书证、私文书证 C.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 D.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译本等 18.证据法上的狭义的当事人承认是指() A.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 B.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C.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D.当事人的默认 19.下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备选项中,错误的是()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B.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在刑事诉讼中,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非法证据可用于追究非法取证者或者伪证者的法律责任 20.下列提取证据材料的方法中,主要适用于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便于移动的物品和痕迹载体的是() A.音像提取法 B.实物提取法 C.模型提取法 D.粘印提取法 21.在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中,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待案情的活动属于() A.询问 B.讯问 C.质问 D.辨认 22.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是()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C.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D.外国的法律 2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D.证据法是仅仅约束当事人的法律 24.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条规定属于() A.意见证据规则 B.相关证据规则 C.证据规则 D.补强证据规则 2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如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 A.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B.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D.由法官判断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6.下列关于物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物证比人证更可靠 B.物证能直接证明案件真实 C.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物证只是指实体物,不包括痕迹 27.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诉讼代理人 28.证明标准() A.是法院调查证据所应达到的要求 B.与证明责任没有关联 C.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D.是法院裁判可考虑可不考虑的因素 29.下列各项义务中,不属于证人义务的是() A.如实陈述的义务 B.出庭作证的义务 C.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D.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30.物证的根本特征是() A.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B.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C.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D.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包括( ) A.情况证据 B.死者生前所做的陈述 C.公共文件 D.视听资料 E.学术论文 32.证明的相对性原理表明( ) A.诉讼审判与科学研究不可能等同 B.必须在冲突的诉讼价值之间进行选择、取舍和协调 C.证明可以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从而达到绝对真实 D.诉讼证明是不可能发现真实的 E.证明只可能充分接近而不可能完全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 3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分清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民事责任,从而作出了判决。该借款合同属于( )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E.派生证据 34.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诉讼鉴定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充分了解案件事实 B.不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 C.具备鉴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专门知识 D.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E.具有鉴定所必须的技术手段 35.视听资料的特征包括( ) A.综合性 B.形象性 C.间接性 D.准确性 E.科学性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36.(本题7分)在民事诉讼中,为什么在有些情况下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7.(本题7分)对程序事实的证明,应采取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为什么? 38.(本题8分)简述我国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 39.(本题8分)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A篡改过,但是法院没有审查B的证据,而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0.论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问: (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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