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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自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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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自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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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自学考试重点

重点都是浮云!

行政法学,管理心理学,市政学,地方政府学,公共政策分析,这几个比较难。

主要课程

行政学原理、管理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政治制度、法学导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组织学、社会心理学、管理心理学、比较公共行政学、行政领导学、政策科学、公务员制度。

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必修课程,以及西方管理思想史、社会学、管理信息系统、公共经济学、中国行政管理制度史、中国政治思想史、西方政治思想史、市政学、行政伦理学、专业外语、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学、经济法等选修课程。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政策分析等科学方法;

3.具有从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党和国家的特别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行政学的理论前沿以及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策划、组织、执行的实际工作能力。

呵呵,正好,我整理了。不知道你的老师是不是唐华芳。这是按她的重点整理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概要本概要根据老师上课所给重点而制,不保证完全准确,仅供复习参考。祝考试顺利!O(∩_∩)O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或来源。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在每一个名词后面都包含了很多内容,请认真看书)1、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它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便民高效、权责统一。2、合法行政:职权法定,依法的行政规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3、合理行政: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提出的依据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于扩大。合理行政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书56页)。4、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必要时回避,说明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单方接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等内容。5、便民高效:包括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6、诚实守信:包括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信守承诺,信赖保护等内容。其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对授意行政行为的撤销上。它要求授意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而应给予撤销时,对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人应考虑赔偿或不得撤销该行为。它包括程序性规定(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时,行政行为不得撤销)和财产性规定(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时,行政行为可以撤销,但受益人必须得到赔偿)两个方面内容。7、权责统一:第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第二,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第四章 行政主体1、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2、特征:(1)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2)行使国家行政权。(3)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范围:总体讲,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对规章授权的组织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尚处于争议中。(书68页)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两者概念不同、范围不同。(书67页)5、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也称受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非行政机关行使的行为。特征:(1)其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2)被委托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3)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仍然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条件:从委托主体、受委托组织和委托内容三个方面考虑。(书78页)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1、概念:指具有行政全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特征:从属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3、分类:抽象~ 与具体~,内部~与外部~,羁束~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请~,单方~与双方~,附条件~与不附条件~,授意~与负担~,要式~不要式~,作为~与不作为~,平时~与紧急~。(书144页)4、行政行为的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变更权利义务,消灭权利义务,确认和证明权利义务。5、行政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6、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2)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外观上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一定存在形式7、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合法(2)行政权限必须合法(3)行为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和明确(4)行为程序必须合法(5)行为形式必须合法8、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书152页)9、行政行为的生效: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付款生效。10、行政行为的失效:行政行为可因撤销、变更、废止、终止而失去法律效力。1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亦可抵制该行政行为,不受其约束:(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注意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书157页)12、行政行为的撤销:指行政行为具有无效以外的其他违法情形,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注意区别无效与撤销。撤销的条件,具备其一即可:合法要件缺损,明显不适当。注意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书158页)13、行政行为变更、补正、废止等内容。第九章 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权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注意原则与程序间的关联,哪些原则对应哪些制度。第十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划1、行政立法: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2、行政立法的特征:从属法律性,适应性,多样性,简易性。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的效力等级问题: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除外:(1)行为发生时的行政立法认为是违法行为,现在不认为,如果案件未审结、执结,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2)行为发生时,行政立法规定了较重处罚,现在较轻,如果案件未审结、执结,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3)行为发生时行政立法没有授予权利,现在授予,如果没有超过该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适用现行行政立法的规定。(书188页)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行政许可原则: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与便民原则;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2、行政许可范围: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两个方面,否定方面列举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书216页)第十四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1、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数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创设其他种类的性质处罚;受法律限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只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罚款最高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3、执行罚和罚款的区别:(笔记)第十五章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事实行为1、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特征: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第十八章 行政复议1、基本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司法最终原则。2、管辖(1)一般管辖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政府不服,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公署对县政府行使复议权。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一级政府不服,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政府申请复议,由原机关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特殊管辖 不服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行政公署对应省一级人民政府,区公所对应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对应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不服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土地所等。派出机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以自己名义,视为委托,按一般管辖处理,向委托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不服被授权组织: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 不服共同行政行为:向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不服被撤销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权。(3)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的机对该复议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复议机关对该复议案件有管辖权。(4)指定管辖: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原因有二:一是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协商不成。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特征:(1)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活动(2)原被告是恒定的(3)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基本原则: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另外可以了解一下言词、直接原则,处分原则)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另外可以了解一下司法权有限原则)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一定级别(国务院各部位,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政行为,指改变认定事实、改变使用依据、改变处理结果。2、特殊地域管辖(1)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4、移送管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5、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形: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6、移转管辖:下级移转给上级;上级移转给下级。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参与人的关系。2、被告法定类型(1)直接起诉的被告:没有规定实行复议前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程序的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如果对复议不作为起诉,复议机关是被告(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共同作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该组织是被告,但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有被告资格(5)受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续行使的机关时,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是被告。(7)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机关为被告;派出机构按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划分,有则可以作为被告,无则视为委托,按委托处理。(8)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相同(9)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书409页)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1、被告举证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2)举证期限为10天,有正当事由可延长(3)被告只能提供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但书见《若干解释》第28条 (4)被告不得自行举证(5)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6)举证内容: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7)被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如不提供,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和依据 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但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的条件:(1)上诉必须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4)上诉的方式必须合法3、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问题(书465页)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1、注意每种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书476页)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情况判决)2、行政诉讼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决定(意思表示)。特点:为解决程序问题;在任何阶段都可作出;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可以书面或者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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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法律自考专科的必考科目有: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一)。选考的有(选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一)、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全部科目并成绩合格,即可申请毕业。自考实行宽进严出,证书国家承认,学信网可查,含金量高于其他成教学历。

行政法学自学考试重点

法律自考本科都考什么? 必考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法理学、行政法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毕业论文。 选考科目:英语(二)、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 如何学习法律专业? 1、理解记忆 自考法律类的专业,也算是文科性的专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面对庞杂的知识点,大家可以把知识点进行分类归纳,把同类知识点归纳一起,再按照逻辑顺序将这些知识点按照标题等级大小排列,这样就将知识点的零碎内容从小到大归纳成一个整体。 在整理的过程中,同学们对法律专业的知识会有一个总体和全面的了解,框架性的东西了解清楚了,然后再进行理解记忆,会比较容易。 2、联想记忆 联想记忆主要是利用实际案例进行联想记忆,比如说在学习中,将身边发生的,或听说的、或在媒体上见过的实例来辅助记忆,用学过的知识分析案例,往往比记忆那些空洞的理论要容易得多。 近年来,法律专业各门课考试中,案例题越来越灵活,和实际联系也很密切,突出考察考生实际运用能力。 3、自我检测 自我检测,主要是指对复习情况的检测,最好的检测方式就是做真题了,通过做题看看自己到底能拿到分,了解自己知识的掌握情况。 同学们可以把法律相关专业的历年真题找出来,都做一遍,这里提醒下,尤其要关注错题。把错题都做对了,记牢了,学习的效果会更好。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电子书】2020年众合法考客观题专题精讲行政法-李佳    链接:  

《行政法(第6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历经二十余载精雕细作之力作。全书共15章,总括了行政法的主要领域,描绘了日本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第6版)》既注重对传统行政法学体系和经典理论的承继.亦强调对现代行政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充分运用,大量引用判例,并结合近年来日本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对行政过程各个阶段的相关行政法问题进行了精到的诠释,提示了行政法教材建设的方向。

我粘贴给你参考下 文章作者 :文秘工作者 发布时间:2009-7 部分内容: 通过参加**县人大法律培训班学习,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基层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 ——领悟学法的重要性 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联系自身工作经历,我认为,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运用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极大程度地阻碍着经济发展,引发着各种矛盾。无论在工作方式上,还是在决策领域上,总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虽然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虽然对法的公正价值有了认识,但树立信心不足;虽然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依法办事的能力低下。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言行,毫无掩饰地接受着群众的裁判。所以说,作为基层的一把手、大当家,不仅要自己学好、用好法律知识,还必须引导群众学好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沟通思想、交融感情、理顺工作、维护正义、实现和谐、谋求发展。尤其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穷富悬殊的差异,急功近利的贪欲打破了心态平衡,盲目的发展,使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出现了严重的生态赤字,私欲的膨胀占据了法律的位置。当我面对愚昧的做法,面对贪婪的纠缠,面对苛刻的质疑,面对办一件事得不到理解,面对办一个企业是如此艰难时,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这一个多月的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坚持学法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深深体会到,当人大代表要学好《代表法》;搞行政事务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抓生产要学好《农业法》、《土地法》;植树造林要学好《森林法》;项目引进要学好《环保法》;优生优育要学好《计生法》;调解纠纷、维护稳定要学好《民法》和《刑法》,如此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提升用法的技巧性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通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去用法?我认为: 一是思想上绷紧“一根弦”。计划办什么事,首先要在思想上打问号,符合法律的就去预谋、策划;计划说什么话,先想想群众愿不愿听,听了是什么反映,会有什么效果和后果,用换位思路反复去想,自己先和自己过不去,直到说出来公平、公正、依法为止。 二是工作中穿好“二根线”。作为书记、镇长一肩挑,又是一名人大代表,必须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从群众的角度去审视问题,以发自内心的真情与群众沟通交流。在今年“七一”煤矿60万吨甲醇项目征地补偿的问题上,群众一时不能理解,我就坚持“换位思考”,除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外,多次走田间、进农户、坐坑头,讲《土地法》,讲国家征地补偿政策,一次讲不通多次讲,口头讲不清用书本,一条条打印出来,发到群众手中,经过反复宣传、讲解,群众解除了疑虑,最终达成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占地补偿协议。通过这件事,我深深感到自己有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让群众有法律意识。群众和国家这二根线,针眼再小也得穿过去,并成一根线。 三是决策上把好“三道关”。我始终认为为民办事、办民谋利,必须依法执政、依法决策。面对虒亭“地大、物稀、财薄、民困”的现状,也曾想放“三把火”烧个通红,砍“三板斧”来个痛快,强建基础,调产增收,招商引资,开发旅游一步到位。想法是好的,但做起来不易。在不断的强化法律意识上,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只要是依法决策,再硬的石头也去啃。我体会到,要想办成一件大事,还必须把握好“三道关”。即: ——法律关。法律是准绳,法律至上、法律至尊、法律至贵;学法律充实自己心中有数,用法律保护群众深得民心,依法律办事得心应手。 ——公开关。公开是依法行政的窗口。近年来,国家补偿政策多,农民实惠大,但要把握不好,就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和违法事件发生,把各项补偿政策、标准公布于众,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才能保一方稳定。 ——行政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干部在工作中的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能反映政府的形象。在具体工作中,作为领导、班子,必须做学法榜样,当用法先锋,行法定职权。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崇尚法制权威,是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执法的有效途径。

法律自考专科的必考科目有: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一)。选考的有(选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一)、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全部科目并成绩合格,即可申请毕业。自考实行宽进严出,证书国家承认,学信网可查,含金量高于其他成教学历。

自考行政法学重点

应该是选考科目!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版本,法学概论自考00040重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法学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2、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3、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有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根据本专业不同的任务检索相关文献。(2)应用知识的能力具有在获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3)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能力。(4)创新能力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业思维和探索能力。4、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5、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浙江自考教材的版本能在哪查询啊?你好,你可以上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找一个叫《201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用书目录》进行查询下。以下是部分教材的信息,供你参考下,或者你补充下你要考的科目代码,我来帮你找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编著版本00009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外研社张雷声12090100020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教育扈志明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吴纪桃漆毅06080100023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陈兆斗高瑞06080100024普通逻辑普通逻辑高等教育杜国平10100100031心理学心理学南开大学张厚粲02020100034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外研社刘豪兴12090100037美学美学华师大朱立元07090100040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吴祖谋05090100041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中国财经李相志09090100042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复旦大学李洁明祁新娥第四版00043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中国财经李仁玉1003010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企业经济统计学中国统计钱伯海030702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外研社周山芙赵苹120301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对外经济管理概论武汉大学杜奇华05090100054管理学原理管理学原理中国财经李晓光04090100055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中国财经刘东明10030100058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学武汉大学郭国庆04090300060财政学财政学外研社梅阳121101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人民大学黄书田、刘娟04080100066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中国财经陈雨露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中国财经王庆成李相国06060100071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障学中国财经李晓林王绪瑾030702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财经马丽娟0909010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银行信贷管理学中国财经陈颖100901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人民大学任淮秀01020100076国际金融国际金融人民大学史燕平08020100077金融市场学金融市场学中国财经李德峰10030100078银行会计学银行会计学中国财经张超英12090100079保险学原理保险学上海财大钟明11020200087英语翻译英汉翻译教程外研社庄绎传99120200088基础英语英语英语人民大学吴顺昌黄震华00090200089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人民大学薛荣久08070100090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外研社黄国庆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中国财经金春13年版改版00092中国对外贸易中国对外贸易人民大学黄晓玲06030200093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人民大学王玉清赵承璧06090100094外贸函电外贸函电人民大学方春祥050901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刊经贸知识选读人民大学史天陆00090100097外贸英语写作外贸英语写作人民大学王关富等991001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学外研社张静中许娟娟12030100099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人民大学盛杰民张守义040901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国际运输与保险人民大学叶梅黄敬阳050301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人民大学宋沛06040200102世界市场行情世界市场行情人民大学杨蓬华林桂军06040200107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高等教育刘熙瑞070902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财经贺耀敏000602用旧版00139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财经刘凤良02100200140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中国财经佟家栋00030100141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国财经于同申00030100142计量经济学经济计量学中国统计贺铿99080100143经济思想史经济思想史中国财经王志伟000702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行政法学不难,考生在复习时注意理解记忆,多做习题,还是可以的考过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书技巧 第1步,粗看 买好教材后,先细看目录,分析各章节之间是什么联系,是总分总,还是总分分。目录如同骨架,先看清看全它,判别它是青蛙,还是恐龙。接着按章节翻看,弄清难易点各在何处,其大致比例如何。容易的,理解就行了;难的,先放一下,下一轮再看。 粗翻过程约40分钟,应略知这骨架哪儿是长耳朵的,哪儿是长尾巴的。 第2步,精看 粗看过后,大致印象有了,该精看了。从头到尾,一字不漏地看完。关键地方作标记,不懂的地方再放一下(注意:特指无承上启下作用的内容。若是无此内容就看不懂下问的,就必须硬着头皮去看)。精看好比把血肉填到骨架上。针对自考的特点,我一般不看大纲,因为我整本书都看了,把大纲的内容圈在了“缸”里——考试不就是缸里捞鱼捉虾吗。时间太紧时,我才看大纲挑重点。 第3步,笔看 精看后就要笔看,还是地毯式的轰炸。把该背该记的全部划下来,不理解的努力理解,该计算的赶紧掌握,并适当做点往年试卷。这时候脑子对整本书的脉络应当非常了解了,只是东西记不全罢了,这不着急,有时间背的。这一阶段好比把皮肤覆盖上,基本定下型来,只不过皮肤不怎么光滑。 第4步,记看 笔看一两天后便是记看。不必那么细的看了,赶紧记住那些有笔划的。到这一步,90%以上的内容应该基本记住了。记看就是把皮肤化装好并披上衣服——快要“成仙”了。 第5步,挑看 考试前一两天进行挑看。挑一些非常重要的东西(如何判别,一靠大纲,二靠往年试卷,三靠感觉)牢记,牢记,再牢记。这时看书已经到“越看越薄”的境界了,也就是给衣服系好了纽扣——恭喜你,你肯定及格了,如果还想考得更好,请看下一步。 第6步,乱看。 利用考试前40分钟时间把整本书再过滤一遍,记不熟的内容再加深印象。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考试科目 1、必考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法理学,行政法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毕业论文。 2、选考科目:英语(二),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 自考法学专业的作用 1、自考法律本科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2、也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就拿公务员举例子,在报考时你会发现很多岗位限制本科学历及专业对口,那么读了自考法律本科学历可报考该类别的岗位。 3、还能提供了更多深造的机会,如果你想有更高的成就,比如继续深造考研究生、出国深造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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