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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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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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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 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第四编 合同分论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第五编 知识产权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第七编人身权本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编民事责任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自考行政法学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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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重点总结汇总

我也是法本的,你上课的时候是不是忽略了行政法课?其实有个很简单的方法,就是认真去听下行政法课(我们行政法老师讲课贴合司法考试的内容,所以这门课在认真听讲后我觉得收益很大,建议你找下你们学校这种类型的老师跟着去听下课)。如果你时间不够,那么我建议你听下万国司考讲座行政法(包括行诉)-季宏的录音(结合课程的讲义),网上能下载到,讲得挺不错的,书本还是以三大本为主吧,不推荐万国系列讲座那套书,感觉写的不怎么样。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经验:1、放弃是100%的失败,坚持是99%的成功。他成就了我,现在我把他送给你们,当想要放弃的时候,看看他,希望给你动力。 2、不要把运气当实力,有实力才会有运气。诸位也许认为我是幸运的,没怎么费力就过了司考,我相信这有运气成分,但是更多的是靠的实力:(1)法本刚毕业,涉世未深,记忆尚佳,不易受外界干扰,容易潜下心学习。(2)学习的高效率。也许我的学习时间不多,但是我有状态时可以花3个小时记住别人一天记忆的东西。(3)科学的方法。虽然当初的学习方法不及现在所悟的五成,但是人是不断进步的,掌握一层就有一层的进步。对待考试,我是踩着考点走的,这一下就命中要害啦。 3、任何面对前人的学习经验。觉得适合自己的,就要积极掌握。“积极”二字,至关重要。自己觉得前辈的经验是正确的,就要相信,并且要不折不扣的吸收,这也是我最大的感悟!否则到头来,就会发现,原来成功竟是这样简单,可惜自己一直的怀疑态度使自己走了弯路。“有志者事竟成”,谁都知道,可是又有多少人去“积极实施”了呢?学习方法:1、掌握讲座是50%的成功。除民刑外,都要先从讲座开始,这会给你省去很大力气,听完后要不折不扣的把讲义背下来,再看教材就很轻松了。 2、听完讲座做真题(按科目,听完一门做一门)。这时讲义已经被你消化啦,意味着你已经掌握了考试的精华。 3、做完真题就会有自己的见解,再回到讲义,教材复习重点,分析考点,心里就有底了。 4、做“白皮书”,练习题十分重要,我买了白皮书,但是没做,直接上了考场(尤其卷一真题都没做),见到大量题目,岂一“晕”了得。 5、复习下一门。附:讲座每门课程只选一人即可,多选反而不好,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体系,多选多记反而不利于我这以讲义不变应司考万变之理。刑法:韩友谊,他的课程把刑法讲活了,讲透了。嘿嘿,真不是盖的,我答刑法都是上手就选,对了答案感觉也是这几门错的最好的,再说谁让他与两个出题人关系好呢!民法:张翔、马特。听着课还可以,就是考试时,感到民法比较迷糊,可能是我没掌握扎实的原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林鸿潮的88表。把行政法讲得深入浅出,88表总结的也挺漂亮,背起来也挺爽的,不过最好在最后阶段听听别人的,毕竟林鸿潮的比较基础,可以弄懂行政法,却不一定能答好行政法。刑诉:汪海燕。称霸武林是不能的,但是拿到80%分是可以的,但是应该重视法条。民诉:杨秀清。同上三国:杨帆(女)。嘿嘿,那声音!升入浅出,总结的也不错。法史、宪法、法理等:杨帆(男)。对着三大本第一本自己划去,一遍过。商法、经济法、产权法:鄢梦萱。鄢姐姐,讲得挺中肯的,也挺温柔的。论述题:邹建章。“你们就把我这12道题看了,别的不用看”。真中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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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总结笔记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呵呵,正好,我整理了。不知道你的老师是不是唐华芳。这是按她的重点整理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概要本概要根据老师上课所给重点而制,不保证完全准确,仅供复习参考。祝考试顺利!O(∩_∩)O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或来源。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在每一个名词后面都包含了很多内容,请认真看书)1、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它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便民高效、权责统一。2、合法行政:职权法定,依法的行政规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3、合理行政: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提出的依据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于扩大。合理行政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书56页)。4、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必要时回避,说明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单方接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等内容。5、便民高效:包括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6、诚实守信:包括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信守承诺,信赖保护等内容。其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对授意行政行为的撤销上。它要求授意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而应给予撤销时,对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人应考虑赔偿或不得撤销该行为。它包括程序性规定(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时,行政行为不得撤销)和财产性规定(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时,行政行为可以撤销,但受益人必须得到赔偿)两个方面内容。7、权责统一:第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第二,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第四章 行政主体1、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2、特征:(1)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2)行使国家行政权。(3)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范围:总体讲,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对规章授权的组织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尚处于争议中。(书68页)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两者概念不同、范围不同。(书67页)5、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也称受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非行政机关行使的行为。特征:(1)其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2)被委托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3)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仍然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条件:从委托主体、受委托组织和委托内容三个方面考虑。(书78页)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1、概念:指具有行政全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特征:从属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3、分类:抽象~ 与具体~,内部~与外部~,羁束~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请~,单方~与双方~,附条件~与不附条件~,授意~与负担~,要式~不要式~,作为~与不作为~,平时~与紧急~。(书144页)4、行政行为的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变更权利义务,消灭权利义务,确认和证明权利义务。5、行政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6、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2)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外观上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一定存在形式7、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合法(2)行政权限必须合法(3)行为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和明确(4)行为程序必须合法(5)行为形式必须合法8、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书152页)9、行政行为的生效: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付款生效。10、行政行为的失效:行政行为可因撤销、变更、废止、终止而失去法律效力。1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亦可抵制该行政行为,不受其约束:(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注意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书157页)12、行政行为的撤销:指行政行为具有无效以外的其他违法情形,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注意区别无效与撤销。撤销的条件,具备其一即可:合法要件缺损,明显不适当。注意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书158页)13、行政行为变更、补正、废止等内容。第九章 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权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注意原则与程序间的关联,哪些原则对应哪些制度。第十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划1、行政立法: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2、行政立法的特征:从属法律性,适应性,多样性,简易性。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的效力等级问题: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除外:(1)行为发生时的行政立法认为是违法行为,现在不认为,如果案件未审结、执结,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2)行为发生时,行政立法规定了较重处罚,现在较轻,如果案件未审结、执结,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3)行为发生时行政立法没有授予权利,现在授予,如果没有超过该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适用现行行政立法的规定。(书188页)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行政许可原则: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与便民原则;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2、行政许可范围: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两个方面,否定方面列举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书216页)第十四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1、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数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创设其他种类的性质处罚;受法律限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只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罚款最高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3、执行罚和罚款的区别:(笔记)第十五章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事实行为1、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特征: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第十八章 行政复议1、基本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司法最终原则。2、管辖(1)一般管辖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政府不服,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公署对县政府行使复议权。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一级政府不服,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政府申请复议,由原机关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特殊管辖 不服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行政公署对应省一级人民政府,区公所对应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对应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不服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土地所等。派出机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以自己名义,视为委托,按一般管辖处理,向委托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不服被授权组织: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 不服共同行政行为:向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不服被撤销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权。(3)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的机对该复议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复议机关对该复议案件有管辖权。(4)指定管辖: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原因有二:一是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协商不成。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特征:(1)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活动(2)原被告是恒定的(3)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基本原则: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另外可以了解一下言词、直接原则,处分原则)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另外可以了解一下司法权有限原则)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一定级别(国务院各部位,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政行为,指改变认定事实、改变使用依据、改变处理结果。2、特殊地域管辖(1)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4、移送管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5、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形: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6、移转管辖:下级移转给上级;上级移转给下级。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参与人的关系。2、被告法定类型(1)直接起诉的被告:没有规定实行复议前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程序的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如果对复议不作为起诉,复议机关是被告(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共同作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该组织是被告,但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有被告资格(5)受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续行使的机关时,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是被告。(7)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机关为被告;派出机构按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划分,有则可以作为被告,无则视为委托,按委托处理。(8)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相同(9)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书409页)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1、被告举证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2)举证期限为10天,有正当事由可延长(3)被告只能提供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但书见《若干解释》第28条 (4)被告不得自行举证(5)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6)举证内容: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7)被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如不提供,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和依据 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但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的条件:(1)上诉必须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4)上诉的方式必须合法3、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问题(书465页)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1、注意每种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书476页)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情况判决)2、行政诉讼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决定(意思表示)。特点:为解决程序问题;在任何阶段都可作出;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可以书面或者口头。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指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内容上: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形式上: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行政法在局部领域内形成了统一的法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不得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 行政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了解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的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的分类: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3、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 4、行政机关的特征: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相对独立性;领导从属制和首长负责制;具有社会、专业和服务性。 5、公务员: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打字员、清洁工、修理工等)以外的工作人员。 6、衩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但可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行使授权的行政管理权时,具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行政主体。只能是事业性质组织。 7、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管理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可以是任何性质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形成的法律关系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根据实施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是否必须由相对人的申请为标准分: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分: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法律效果条件。 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6、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益和剥夺、限制权益;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7、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8、行政行为的生效:具体(即时、送达、附条件)和抽象(公布、附期限)。 9、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吊销;废止。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章节总结

找历年的试题做做,熟悉一下题型,然后还有预测的真题之类的啊,自考是这样的,要学的东西很多,但是不间的都能考到,还是要以考试的思路为主啊,有条件的话最好读下辅导班啊,会事半功倍

根据全国考办函《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理考委[2013]3号文件要求停考“民法原理与实务”等10门课程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7学分)调整为行政法学(00261,5学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总学分调整为69学分。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告知考生,做好课程考试准备工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D) 4-60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2.下列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是(B ) 10-197A.行政确认 B.行政给付C.行政复议 D.行政征收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种权属纠纷解决方式属于(B ) 15-266A.行政调解 B.行政裁决C.行政仲裁 D.行政处分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是( A) 29-538A.10日 B.15日C.30日 D.60日5.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C ) 9-151A.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解释或裁决 B.部委作出解释或裁决C.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D.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裁决6.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B ) 28-503A.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B.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成立C.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D.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7.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C ) 17-294A.变更 B.重做C.撤销 D.维持8.在我国,行政监察的对象是(C) 20-340A.公民、法人和组织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D.涉嫌违法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9.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B) 6-99A.开除 B.辞退C.惩戒 D.调离10.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B) 21-369A.30日内 B.60日内C.90日内 D.180日内1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 B ) 24-440A.检察监督原则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C.司法审查原则 D.独立审判原则12.行政补偿的产生是因为( A) 23-403A.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B.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C.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D.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13.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C) 2-31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各部委1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是指(C ) 13-233A.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B.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5.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C) 31-564A.行政许可显失公正 B.行政裁决显失公正C.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D.行政强制显失公正16.在下列情形中,应列入行政赔偿范围的是(B ) 22-377A.某高压电设置不当致人死亡 B.某公安机关将某人错误拘捕10天C.某镇政府征收500亩农田 D.某执法人员执法中将小商贩打伤17.对行政裁判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C ) 32-585A.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B.中级人民法院受理C.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18.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A) 16-276A.优益权 B.受偿权C.豁免权 D.处置权19.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B ) 19-326A.改变 B.撤销C.改变和撤销 D.确认无效20.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其一审管辖法院是(B) 26-474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行政关系主要包括(ACBE ) 1-8A.行政管理关系 B.企业、法人等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C.内部行政关系 D.行政法制监督关系E.行政救济关系2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ADE) 7-107A.陈述申辩权 B.知情权C.拒绝处分权 D.申诉权E.请求赔偿权23.下列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有(ACD) 25-449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C.行政调解 D.行政仲裁E.行政合同24.在我国,间接行政强制的种类有(CD) 14-250A.警告 B.罚金C.执行罚 D.代执行E.抵缴25.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 11-201A.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B.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要符合比例原则D.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E.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自主转让26.行政行为的特征有(ABCDE ) 8-111A.服务性 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 D.单方性E.强制性27.行政救济的种类有(ABCDE) 18-310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C.行政赔偿 D.行政补偿E.信访制度28.在我国行政征收的类型有(AB) 12-219A.税收 B.排污费C.机场建设费 D.五险一金E.滞纳金29.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ABCDE) 9-147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30.当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法人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他们的法律地位体现为(ABC) 5-83A.具有与行政主体相同的法律地位B.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C.对其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D.在不行使行政职能时也享有行政权E.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内容,2023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对《法学概论》这本书的思考或感想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2006-4-1218:11自考365【大中小】【我要纠错】2006年4月考试在即,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张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所授课程:自学考试辅导《法学概论》点击查看《法学概论》模拟题张龙:大家好!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再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法学概论是什么这本《法学概论》。本教材体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的宗旨和目的,突出了时代感、现实性和知识性,反映了国家新制定的合同法、国家公务员法和新修改的宪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婚姻法的内容,特别是在体例和形式上有所开拓创新:各章都增设了标题和导语,点明了该章的中心内容和学习该章的目的与要求;增设了内容提要和名词术语,便于学生正确把握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增设了辨析题和典型案例分析,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加深理解并运用所学的法律基本知识,从而使全书的体例和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增加了可读性;增设了阅读书目及相关法律,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和法律专业视野。首先,有利于法制观念的树立。其次,学好法学概论对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再次,学好法学概论对增强管理经济的自觉性、预见性和决定的科学性无疑有很大的帮助,因为法学中凝结了人们运用国家权力管理经济的经验和措施。最后,法与政治、道德密切相连。学好法学概论对提高公民的政治觉悟、公民意识,培养人们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成员,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学概论试题-法学概论的历年试题在百度一搜即可。请问《法学概论》2005版和1999版教材内容是否一致?肯定有区别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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