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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自考重点整理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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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自考重点整理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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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整理总结

自考 365首页笔记串讲栏目有

去买相关配套练习。。那个海南出版的试卷。。里面有配个小小本,是整本书知识的集合,照着里面看就行呀,单选,多选什么都有分类,理解并记住就好呀。我也是这个月就要考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 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第二节 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第三节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 5、行政监察法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整理笔记总结

楼上的都说了,多的我也不讲 我也不是来拿积分的。我只想告诉你一些经验1 如果你空闲时间比较多,首先粗读一次课本,大概知道什么回事,然后直接买 辅导书(一考通,燕园之类),直接做选择题,遇到不懂或者通过你的社会经历推理不来的题目就翻书看解释,自己要理解为什么这样。并把这些题目圈起来作特别背诵。通常辅导书的选择题看3个循环就OK。至于问答题目,一定是理解地背诵,不能死记。还有辅导试卷里面有一本串讲,里面是整本书的精华归纳,看了一次串讲就等于看了一次知识点。考试前一周就看选择题目和串讲就OK了。我平时没有什么时间书,也没有这样认真,但我都是一次通过的。每次报满。2 如果可以的话在小考月份(别在大考报)先考马克思,因为行政管理几乎所有专业课科目的理论基础都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尤其里面的世界观,资本主义理论,经济原理等,都贯穿所有专业科目。学了马克思之后你就很容易理解专业课的内容,很多东西也不用背,直接推理就OK。而且你会发觉行政管理这东西是很有趣的。你有的是时间,绝对没有难度的。对自己有信心。自考不难,但考验你的坚持。每天花2小时好好读书吧 ,考高分点拿个学位更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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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我是一名湖北大学汉语言文学自考毕业生,我以前读过中专,成教后来退了学。我从不厌学。是因为那种地方环境太差。里面舞弊现象严重、弄虚作假者比比皆是。教师不像教师,学生不像学生。乌烟瘴气。所以我选择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只花了两年半就取得了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文凭。现在自考每年四次。虽然自考也有种种缺点,但比中专成教要强得多。成教里面教师多半只会断章取义,教一点鸡毛蒜皮的零星知识,不系统。自考虽然比较公式化,但知识掌握全面系统。我其实考自考之前,也就只有初一基础。在校的时间大部分时间浪费。自考中英语(二)最难,我花了两年时间考了三次才过关。不过有高中基础的同学要容易些。参加自学考试总比去上成教要强。 湖北自学考试一年四次,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一次报名在当地自考办,我是汉阳的,所以在汉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以后在网上报名,我在交通银行办了张交行卡。考试时,要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试书籍最好到二手书店买,不过不能用过时的书。大学附近就有二手书店,考试报名只需要身份证,其它都不要。自学考试没有任何限制,不过办本科需要专科毕业证才行。专科和本科考试可以一起报,一次四门最好报满。辅导书籍最好用《一考通》。我就靠它过的关,上面很多是考试原题。 自考最重要的就是教辅一定要关注,平是要多做同步训练,考试前三周把预测试卷做一遍。找到临考的感觉。考试的主要内容就是教辅的重难点提示,很多题目重复考,自考的难度比初中平时期中考试还简单直观,偏重于记忆。我用的教辅就是学苑出版社出版的一考通,这书太准了,使考试事半功倍。

行政管理学自考重点笔记整理总结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广州自考管理学教材,广州自考行政管理学考些什么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学行政管理要买什么书?自考本科行政管理教材有《行政管理学》、《领导科学概论》、《现代管理学概论》、《行政管理学前沿问题专题研究》、《管理心理学》、《当代中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学》、《组织行为学》。购买自考教材或辅导教材的方式一般有三种:1、自考报考网站有的提供教材购买;2、自考实体书店,一般都得是大型书店,根据书的质量有些差异,每个地区基本上都有几个自考书店的;3、网上书店购买:个人比较推荐的方式,一般网上都还是非常容易购买的,而且折扣也比较大。你直接网上搜书名就可以了。最后,自考同样的专业的科目每个省份是不一样的,教材也是不一样的,建议你上当地的教育考试网或自考网上查询,你所在的省份自考行政管理专业有哪些考试科目和教材,这样比较确切。资料拓展:自考本科行政管理专业通过率高,有70%的通过率。行政管理自考专业考试界过率相对其它自考专业来说,考试会简单点同时通过率会更高。行政管理自考专业考试界过率虽然相对来说高很多,但是自考难度依然摆着考生面前,尤其对基础较差、没过多时间学习的考生而言更是如何。所以选择一个适合自身学习的自考助学班非常重要。一、考试规律总结1、自考的内容就是教辅《自考通》或《一考通》上的重点提示或原题。多做教辅习题。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3、考试前三周死拼教辅。光看教材效果不显著,多关注教辅才是关键。4、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5、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6、考前三周反复做《自考通》或《一考通》,记住重点提示和习题。模拟试卷和历年试卷上的题目每天做一套,力争全面掌控。二、授予学位证的条件1、英语成绩合格。2、毕业论文成绩优良。3、各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当次毕业生前15%(名)内。我要自考行政管理该买哪些书本专业代码:01A0302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教材名称 出版社 版本 作者0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赵家祥0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邓小平理论概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年版 钱淦荣0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巩献田00012 英语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高 远00040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吴祖谋00107 现代管理学 现代管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刘熙瑞 张康之00147 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孙建敏00163 管理心理学 管理心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版 孔祥勇00182 公共关系学 公共关系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廖为建00277 行政管理学 行政管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 胡象明00292 市政学 市政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张永桃00312 政治学概论 政治学概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王惠岩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公文写作与处理 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饶士奇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社会研究方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关信平04729 大学语文 大学语文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徐中玉 陶型传1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上半年用04年版下半年用07年版)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4年版上2006年版下 赵鸿德 唐小毅 王鲁滨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教材名称 出版社 版本 作者这是专科的书 要本科的话你可以留言 估计你是得先考本科了考什么科目就买什么书了呗,但是不要一下子都买齐,这次考上就买什么,下次考什么再买,要不自考书改版很快的,原来的版本就不能用了,那岂不是浪费,你要考的科目在报考的时候你可以领到你所要学习的科目的,具体咨询市招办你问书店老板就知道了啊行政管理一类的啊我有课本,廉价卖体育管理学教材有哪些?体育管理学教材有哪些作者 胡爱本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书号 04-014030-6丛书 高等学校教材广州那有自考专升本的教材买?每个区都有自己的专升本书店。如果你想找的话,可以去天河购书中心的五楼、广卫路或者海印桥南的批发市场去看看吧~~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 管理与管理学1. 识记:(1)管理的概念:(P5)管理是指组织为了达到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各项职能活动,合理分配、协调相关资源的过程。(2)管理的基本职能:(P6)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2. 领会:(1)管理学的研究对象:(蔡P5)管理学的一般规律。(2)管理二重性:(蔡P15)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属性和与生产关系相关联的社会属性。(3)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种艺术:(蔡P3)科学性:A、管理是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遵循的;B、管理要以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指导。艺术性:在管理实践中,必须灵活运用管理理论和方法,经验和技巧都很重要。统一性:在管理中,科学性与艺术性相辅相成。(4) 管理者的角色:(P7)A、人际角色: a代表人 b 领导者 c联络者;B、信息角色: a监督人 b传播者 c发言人;C、决策角色: a企业家 b冲突管理者 c资源分配者 d谈判者(5) 管理者的技能:(P8)a 技术技能 b人际技能 c概念技能(二)、管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1. 识记:(1) 霍桑试(实)验:(P18)是指梅奥作为一位心理学家和管理学家,他领导了1924——1932年在芝加哥西方电器公司霍桑工厂进行的试验。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工作场所照明试验;第二阶段,继电器装配室试验;第三阶段,大规模访谈;第四阶段,接线板接线工作室试验。梅奥在总结霍桑试验成果的基础上写出了《工业文明中的人的问题》一书,并于1933年出版。梅奥开创了人际关系学说,并为后续的行为科学理论奠定了基础。人际关系学说的主要内容如下:1、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2、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3、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他和周围人的关系。(2) 学习型组织:(P22)是指具有持续不断学习、适应和变革能力的组织。彼得圣吉认为,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学习型的组织,具有以下四条基本标准:1、人们能不能不断检验自己的经验;2、人们有没有生产知识;3、大家能否分享组织中的知识;4、组织中的学习是否和组织的目标息息相关。(3) 核心资源:是指有价值的、稀缺的、不完全模仿和不完全替代的资源,它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4) 核心能力:是组织内的集体知识和集体学习,尤其是协调不同生产技术和整合多种多样技术流的能力。2. 领会(1)泰罗科学管理理论要点:(P13)a、工作定额 b、标准化 c、能力与工作相适应 d、差别计件工资制 e、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2)亨利·法约尔一般管理(组织管理)理论要点:(P15)五项职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六种基本活动:技术活动、商业活动、财务活动、安全活动、会计活动、管理活动。14条原则:1:分工2:权力与责任3:纪律4:统一指挥 5:统一领导6: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7:报酬合理8:集权与分权9:等级链与跳板10:秩序11:公平12:人员稳定13:首创精神 14:集体精神。(3)马克斯·韦伯行政组织管理理论要点:(P17)韦伯认为等级、权威和行政制是一切社会组织的基础。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具有8个特点。(4)人际关系学说要点:a、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b、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c、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他和周围人的关系。(5)现代管理理论主要学派(数量管理理论、系统管理理论、权变管理理论、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学习型组织理论、核心能力理论)的基本观点。a、管理科学学派(数量管理理论)(P20)以现代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成果为手段,运用数学模型对管理领域中的人、财、物和信息资源进行系统的定量分析,并作出最优规划和决策的理论。b、系统理论(系统管理)学派(P21)是指运用系统理论中的范畴、原理,对组织中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特别是组织结构和模式进行分析的理论。组织是一个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要素构成的系统在一定的环境下生存,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c、权变理论学派(P21)强调在管理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内外部环境随机应变,针对不同的具体条件寻求响应的最合适的管理模式。d、学习型组织理论(P22)是指具有持续不断学习、适应和变革能力的组织。学习型组织的理论以彼得圣洁的五项修炼为基础。创建学习型组织的五方面修炼途径: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队学习;系统思考。学习型组织与传统型组织具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P22)

自考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整理汇总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内容,2023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对《法学概论》这本书的思考或感想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2006-4-1218:11自考365【大中小】【我要纠错】2006年4月考试在即,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张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所授课程:自学考试辅导《法学概论》点击查看《法学概论》模拟题张龙:大家好!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再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法学概论是什么这本《法学概论》。本教材体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的宗旨和目的,突出了时代感、现实性和知识性,反映了国家新制定的合同法、国家公务员法和新修改的宪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婚姻法的内容,特别是在体例和形式上有所开拓创新:各章都增设了标题和导语,点明了该章的中心内容和学习该章的目的与要求;增设了内容提要和名词术语,便于学生正确把握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增设了辨析题和典型案例分析,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加深理解并运用所学的法律基本知识,从而使全书的体例和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增加了可读性;增设了阅读书目及相关法律,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和法律专业视野。首先,有利于法制观念的树立。其次,学好法学概论对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再次,学好法学概论对增强管理经济的自觉性、预见性和决定的科学性无疑有很大的帮助,因为法学中凝结了人们运用国家权力管理经济的经验和措施。最后,法与政治、道德密切相连。学好法学概论对提高公民的政治觉悟、公民意识,培养人们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成员,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学概论试题-法学概论的历年试题在百度一搜即可。请问《法学概论》2005版和1999版教材内容是否一致?肯定有区别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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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习,这里给你一些思路: 复习效率:可以学习掌握速读记忆的能力,提高学习复习效率。速读记忆是一种高效的学习、复习方法,其训练原理就在于激活“脑、眼”潜能,培养形成眼脑直映式的阅读、学习方式。速读记忆的练习参考《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训练》,用软件练习,每天一个多小时,一个月的时间,可以把阅读速度提高5、6倍,记忆力、理解力等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最终提高学习、复习效率,取得好成绩。如果你的阅读、学习效率低的话,可以好好的去练习一下。 复习方法:1、章节复习,不管是那门学科都分为大的章节和小的课时,一般当讲完一个章节的所有课时就会把整个章节串起来在系统的讲一遍,作为复习,我们同样可以这么做,因为既然是一个章节的知识,所有的课时之前一定有联系,因此我们可以找出它们的共同之处,采用联系记忆法把这些零碎的知识通过线串起来,更方便我们记忆。 2、纠错整理:考试的过程中难免会做错题目,不管你是粗心或者就是不会,都要习惯性的把这些错题收集起来,每个科目都建立一个独立的错题集,当我们进行考前复习的时候,它们是重点复习对象,因此你既然错过一次,保不准会错第二次,只有这样你才不会在同样的问题上再次失分。 3、思维导图复习:思维导图不仅在记忆上可以让你大脑里的资料系统化、图像化,还可以帮助你思维分析问题,统筹规划。将知识用思维导图画出来进行整理记忆,可以很快分析出知识的脉络和重点,并且记得牢固。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整理笔记汇总

呵呵,正好,我整理了。不知道你的老师是不是唐华芳。这是按她的重点整理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概要本概要根据老师上课所给重点而制,不保证完全准确,仅供复习参考。祝考试顺利!O(∩_∩)O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或来源。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在每一个名词后面都包含了很多内容,请认真看书)1、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它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便民高效、权责统一。2、合法行政:职权法定,依法的行政规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3、合理行政: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提出的依据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于扩大。合理行政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书56页)。4、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必要时回避,说明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单方接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等内容。5、便民高效:包括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6、诚实守信:包括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信守承诺,信赖保护等内容。其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对授意行政行为的撤销上。它要求授意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而应给予撤销时,对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人应考虑赔偿或不得撤销该行为。它包括程序性规定(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时,行政行为不得撤销)和财产性规定(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时,行政行为可以撤销,但受益人必须得到赔偿)两个方面内容。7、权责统一:第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第二,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第四章 行政主体1、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2、特征:(1)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2)行使国家行政权。(3)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范围:总体讲,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对规章授权的组织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尚处于争议中。(书68页)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两者概念不同、范围不同。(书67页)5、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也称受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非行政机关行使的行为。特征:(1)其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2)被委托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3)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仍然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条件:从委托主体、受委托组织和委托内容三个方面考虑。(书78页)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1、概念:指具有行政全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特征:从属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3、分类:抽象~ 与具体~,内部~与外部~,羁束~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请~,单方~与双方~,附条件~与不附条件~,授意~与负担~,要式~不要式~,作为~与不作为~,平时~与紧急~。(书144页)4、行政行为的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变更权利义务,消灭权利义务,确认和证明权利义务。5、行政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6、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2)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外观上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一定存在形式7、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合法(2)行政权限必须合法(3)行为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和明确(4)行为程序必须合法(5)行为形式必须合法8、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书152页)9、行政行为的生效: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付款生效。10、行政行为的失效:行政行为可因撤销、变更、废止、终止而失去法律效力。1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亦可抵制该行政行为,不受其约束:(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注意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书157页)12、行政行为的撤销:指行政行为具有无效以外的其他违法情形,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注意区别无效与撤销。撤销的条件,具备其一即可:合法要件缺损,明显不适当。注意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书158页)13、行政行为变更、补正、废止等内容。第九章 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权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注意原则与程序间的关联,哪些原则对应哪些制度。第十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划1、行政立法: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2、行政立法的特征:从属法律性,适应性,多样性,简易性。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的效力等级问题: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除外:(1)行为发生时的行政立法认为是违法行为,现在不认为,如果案件未审结、执结,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2)行为发生时,行政立法规定了较重处罚,现在较轻,如果案件未审结、执结,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3)行为发生时行政立法没有授予权利,现在授予,如果没有超过该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适用现行行政立法的规定。(书188页)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行政许可原则: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与便民原则;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2、行政许可范围: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两个方面,否定方面列举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书216页)第十四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1、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数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创设其他种类的性质处罚;受法律限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只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罚款最高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3、执行罚和罚款的区别:(笔记)第十五章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事实行为1、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特征: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第十八章 行政复议1、基本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司法最终原则。2、管辖(1)一般管辖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政府不服,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公署对县政府行使复议权。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一级政府不服,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政府申请复议,由原机关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特殊管辖 不服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行政公署对应省一级人民政府,区公所对应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对应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不服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土地所等。派出机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以自己名义,视为委托,按一般管辖处理,向委托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不服被授权组织: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 不服共同行政行为:向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不服被撤销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权。(3)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的机对该复议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复议机关对该复议案件有管辖权。(4)指定管辖: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原因有二:一是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协商不成。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特征:(1)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活动(2)原被告是恒定的(3)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基本原则: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另外可以了解一下言词、直接原则,处分原则)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另外可以了解一下司法权有限原则)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一定级别(国务院各部位,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政行为,指改变认定事实、改变使用依据、改变处理结果。2、特殊地域管辖(1)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4、移送管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5、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形: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6、移转管辖:下级移转给上级;上级移转给下级。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参与人的关系。2、被告法定类型(1)直接起诉的被告:没有规定实行复议前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程序的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如果对复议不作为起诉,复议机关是被告(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共同作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该组织是被告,但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有被告资格(5)受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续行使的机关时,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是被告。(7)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机关为被告;派出机构按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划分,有则可以作为被告,无则视为委托,按委托处理。(8)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相同(9)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书409页)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1、被告举证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2)举证期限为10天,有正当事由可延长(3)被告只能提供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但书见《若干解释》第28条 (4)被告不得自行举证(5)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6)举证内容: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7)被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如不提供,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和依据 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但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的条件:(1)上诉必须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4)上诉的方式必须合法3、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问题(书465页)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1、注意每种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书476页)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情况判决)2、行政诉讼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决定(意思表示)。特点:为解决程序问题;在任何阶段都可作出;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可以书面或者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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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都是浮云!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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