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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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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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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么

企业管理,如果选这个的话,会比较难,公式很多,行政管理其实没什么难的,好好看书,做一两套题,就没有问题了

不要提难不难,没有哪个专业是简单的。只是一点,同行同业不同工。

自考法律本科其实并不难,大专生或本科生可以申请免考非法律专业的科目,有的同学可能本身就是学法律专业出身的,对于他们来说相对会更容易些,他们不需要加试就可以直接报考本科段考试,如果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可以参加法律专业的“独立本科”考试,考过相关的课程后就可以申请本科毕业。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考试科目:

统考:英语(二)(可申请免考)、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国际私法、公证律师制度、法律文书写作

校考: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合同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婚姻家庭法、

免考英语(二)考生加考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罪犯劳动改造学、专利法

以上考试科目,报考大自考所有考试科目均为统考(无论统考还是校考都是统考)。如果是报小自考就是统考+校考,这样的考试形式!

自考《行政管理》较难的科目有:行政学概论、地方政府学,管理心理学,公共政策分析、市政学。专业代码:A030301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专科)主考学校:中山大学 类型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0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必考 笔试 00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必考 笔试 003 04729 大学语文 4 必考 笔试 004 00040 法学概论 6 必考 笔试 005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6 必考 笔试 006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6 必考 笔试 007 00312 政治学概论 6 必考 笔试 008 00107 现代管理学 6 必考 笔试 009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4 必考 笔试 010 00182 公共关系学 4 必考 笔试 011 00163 管理心理学 5 必考 笔试 012 00277 行政管理学 6 必考 笔试 013 00292 市政学 6 必考 笔试 014 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2 必考 笔试 0019 计算机应用基础 2 必考 实践考核 231 05679 宪法学 4 加考 笔试 毕业要求:不少于14门且不低于69学分课程设置:必考课14门69学分;加考课1门4学分。说明:1.港澳考生可不考001、002,但必须加考231。 2.原行政管理专业(专科,代码023)调整为本专业。 专业代码:B030302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中山大学 类型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00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必考 笔试 00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必考 笔试 003 00034 社会学概论 6 必考 笔试 004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6 必考 笔试 005 00316 西方政治制度 6 必考 笔试 006 01848 公务员制度 4 必考 笔试 007 00318 公共政策 4 必考 笔试 008 00319 行政组织理论 4 必考 笔试 009 00320 领导科学 4 必考 笔试 010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必考 笔试 011 06999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必考 实践考核 101 00015 英语(二) 14 选考 笔试 102 00024 普通逻辑 4 选考 笔试 103 00067 财务管理学 6 选考 笔试 104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5 选考 笔试 105 00322 中国行政史 5 选考 笔试 106 00107 现代管理学 6 选考 笔试 107 00323 西方行政学说史 4 选考 笔试 108 00277 行政管理学 6 选考 笔试 109 00312 政治学概论 6 选考 笔试 110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5 选考 笔试 111 00040 法学概论 6 选考 笔试 112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6 选考 笔试 113 00509 机关管理 6 选考 笔试 231 00152 组织行为学 4 加考 笔试 课程设置:必考课11门47学分;选考课13门79学分;加考课1门4学分。 说明:1、101至113课程中须选考不少于24学分。 2、非政治学类专业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选考108和109两门课程。 3、考生在报考选考课程时,不得重复其专科专业中已经考试通过的课程。 4、港澳考生可不考001、002两门课程,但须加考231课程。 5、考生在办理毕业时,需提供其专科学习的完整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6、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以上)毕业生申办毕业。

其实对于自考这一方面来说,难与不难是因人而异的,同样的科目对不同的人来说感觉(难易)是不一样的:比如我一个同事说<<邓小平理论>>比较难,可是我在考试前三天才知道我报了这门课(那次报三门课的),所以就用了三个晚上把一本书给背下来了,结果还考了七十分;可是<<企业会计学>>我确在第三次才考过,他却一次就通过……所以说这难易是很难区分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建议:如果你那每年考四次,你一次报一门课的话,每天坚持看半个小时的书,通过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报两门课,每天坚持看七十分钟的书,通过没有问题;如果三门课,最好平均每天二个小时以上的学习时间……能做到这一点,可以说这个专业里面对你而言没有“难”的科目了。还有一点就是,一定要对自己树立信心,不要还没有起步,就担心会遇到挫折……加油吧!朋友!祝你早日成功!等待你的好消息!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么吗

如果你已经有了大专的学历,再去读自考法律本科就不需要从法律的大专读起,可以直接报自考法律本科,但需要加考3门法律大专的基础课。自考的难度在成人教育中是最难的,主要是考试重点无法把握,复习范围比较大,但只要掌握复习方法,通过是没有问题。自考法律的复习方法:1、网上下载历年试卷和考试大纲,把答案在教材书上找出来。因为自考试题是从题库中出来的,往往会反复考到,只要把这些题目都背下来,一般及格没有问题。2、根据大纲复习,要求识记和掌握的重点背下来,就可以有好的成绩。3、考试时,要把名词解释当简答题回答,凡是能记住的内容只要卷面允许,都写上去。4、自考的题目范围广,但难度不大,所以要记住的内容比较多。

你不是本专业的学生,是得必须从专科考!法律(本科):中国革命史、自然科学基础、法学基础理论、刑法、西方法律史*、公证律师制度*、行政法、民法、劳动法*、劳动改造法*、中国法律史、外国法律史、环境法*、专利法商标法*、国际私法、外国宪法*、行政诉讼法*、外语。法律(专科):民法、政治经济学、宪法、大学语文、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哲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刑法、普通逻辑、中国法制史、法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如果你是大学本科或者专科学历,以上的非法律专业的科目你是可以申请免考的,法律专业的自考不是很难。

您好呀,学而好为您解答。自学考试并不难,应该说成人类的考试都不难,记忆性的内容占大部分,只要把配套的习题集做好就可以过关了,现在条件好了,也有各种辅导班。自学考试很多人没有坚持下来,是因为要有一定的恒心,每年到固定的时间要看书。自考法律专业有一个好处,可以免试英语和数学,用别的科目加考代替。所以初中以上文化的考都没有问题,前提是坚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自考法律专业越来越难,通过率逐年下降:

年份    合格分数线    放宽地区合格线(注)    通过率

2002       240                                       7.74%

2003       240               ——                10.18%

2004       360                335                 11.22%

2005       360               330                  14.39%

2006       360               325                  15.00%

2007       360               320                  22.39%

2008       360               315                  27.00%

2009       360               315                  35.00%

2010       360               315                  14.29%

2011       360               280-310          20.00%

2012       360               280-310         10.00%

2013       360               280-310          11.00%

2014       360               280-310          10.00%

2015      360               280-310           10.00%

上述数据来源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官网:

注:放宽地区: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你好,自考顶替课程需要有通知才可以按照顶替课程考试,具体看自考课程设置。

自考公共事业管理要考20门课程,分别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公共政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英语(二)、法学概论、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心理学、教育管理原理、创业学、公共卫生管理、文化管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公共事业管理毕业论文。公共事业管理就业前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作为一个新专业,其社会需求十分强烈,而且需求量极大,这是我国继经济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后事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形势所决定的。要建立政事分开、管理自主科学、面向社会、独立的社会主义事业单位,没有众多的高层次的公共事业管理人才是不行的。另外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还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系统,参加MPA考试进行进一步深造。因此,无论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总需求,还是从毕业生就业和进一步深造来看,其专业发展前景都十分看好。公共事业管理就业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掌握系统扎实的公共事业管理基础理论与方法,具备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与技能,能够从事党政、教育、科研及企事业管理工作。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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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6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历经二十余载精雕细作之力作。全书共15章,总括了行政法的主要领域,描绘了日本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第6版)》既注重对传统行政法学体系和经典理论的承继.亦强调对现代行政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充分运用,大量引用判例,并结合近年来日本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对行政过程各个阶段的相关行政法问题进行了精到的诠释,提示了行政法教材建设的方向。

建议买自考通试卷配套自考书籍做题。视频不怎么管用。(本人经验之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考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 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第二节 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第三节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 5、行政监察法

自考本科行政管理要考23科,分别是财务管理学、毕业论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公务员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现代管理学、企业管理概论、行政组织理论、西方行政学说史、西方政治制度、政治学概论、社会学概论、英语(二)、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法学概论、普通逻辑、公文写作与处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国文化概论。【必考科目】公务员制度、领导科学、西方政治制度、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公共政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组织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社会学概论、毕业论文。【选考科目】公文写作与处理、中国行政史、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财务管理学法学概论、英语(二)、中国文化概论、企业管理概论、西方行政学说史、普通逻辑、机关管理、政治学概论。【加考科目】组织行为学。行政管理专业学习的学科范围广,涵盖了管理学、行政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基本上都是比较基础类的知识,只需多理解和背诵,基本都可以掌握得差不多。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下面的试题可供参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事实2、公务员3、行政强制4、行政处罚5、抽象行政行为6、行政诉讼参加人二、填空题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 与 。2、代执行是指 或者 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3、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程序分为 、 和 三个阶段。4、我国国家赔偿采取以金钱赔偿为主, 、 为辅的方式。5、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 作出的裁决。三、选择题1、行政许可行为的特点在于( )A.是具体行政行为 B.是依职权行为C.是要式行政行为 D.是外部行政地为2、下列各项制裁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罚金 B.通报批评 C.行政拘留 D.开除3、下列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拘留 D.抽象行政行为4、下列行政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有( ) A.杭州市人民政府 B.浙江省工商局C.教育部 D.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5、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 B.违法责任C.无过错责任 D.严格责任6、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受理和审理。 A.普通法院 B.专门法院 C.行政法院 D.宪法法院7、下列原则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A.合议原则 B.不适用调解原则C.选择复议原则 D.回避原则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B.海关处理的案件C.对省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D.对公安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9、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是被告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C.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或复议机关 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10、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A.书面审理 B.开庭审理 C.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D.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四、简答题1、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2、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3、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五、论述题论述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及评分标准一、 词解释 1、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4、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级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6、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厉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关似的人。二、填空题 1、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2、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第三人 3、准备阶段 实施审计阶段 处理阶段 4、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5、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三、选择题1、ACD 2、BC 3、AB 4、AC 5、B 6、A7、BC 8、ABCD 9、B 10、B四、简答题1、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2、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五、论述题试述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可以考虑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需要原则;(二)精简原则;(三)高效率原则; (四)依法设置的原则。(回答要求能够展开,否则最多只能得8分)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是的,已经替换了,差别应该不大吧,都是关于法学方面的。学习时把书看一遍,做做题,遇到不明的再看回书,因为是新课程,所以没有往年考题,如果有往年考题,做下往年的考题就最好了,这样的话考试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我也是一名自考生,也是通过这方法,基本都能考过。买学习资料的话就建议买自考通或者一考通吧,我用的是自考通,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五)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六)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 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 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十二)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 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十三)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1)不超过;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1)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能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1)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十四)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1)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十七)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 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 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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