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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美学知识点汇总总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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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教材知识点梳理,英语二自考教材知识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2017年自考应用文写作论述知识点大全美学自考必考知识点美学自考必考知识点如下:1、审美趣味:个人在审美活动和审美评价中所体现出来个人爱好和倾向,它是主体社会显现,具有强烈社会。2、美感:主体在具体活动中与审美对象同时建立起来呈现出审美主体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它体现出主体直观到超越利、伦理、认识人生境界,体验出人和世界意义而表现出来幸福感、自由感和愉悦感。3、美学的学科性质:美学是一门关于审美现象的综合性的人文学科。美学研究的核心方法是哲学方法。4、美学发展的三个阶段审美意识,审美意识是人类在生存实践中萌发出来的有某种不明晰审美追求的意识。特性:具体感性的审美活动体现出来,缺乏明确而系统的理论表述,不成熟,不自觉。分类:分为初级审美意识和高级审美意识。5、美学是研究美和美的规律这样一门学科;代表人物:柏拉图,代表作品:《大希庇阿斯篇》美学在古希腊没成为一门学科,但开始研究美本身、美的本质。6、美学研究的方法多种多样,从学科性质来看,美学核心方法应当是哲学方法。7、审美需要的特征生命需要:是人所独有的一种生命需要,它植根于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的独特性质。高级的精神追求:审美需要属于人的一种高级的精神追求,而不仅仅是感官欲求的享受。8、审美理想的概念:是主体心目中关于完善的美的观念。所谓审美理想就是主体通过想象在头脑中构造出来的理想形态的美。审美理想在主体的审美心理结构中必然处于最高的位置。9、审美理想与人生理想的内在关联:审美理想反映着一定时代的民族性、时代性和阶级性,它与社会理想联系在一起。审美理想不仅仅是审美活动本身的产物,而是主体全部人生实践的结晶。10、审美趣味的两重性:存在着个体性与社会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九上英语知识点梳理txt九年级英语知识梳理看了很多学习方法的书籍,都说看完了一遍书后要,梳理一下知识点,不?最好把重点都写在一个专用的本上,不太重点的可以不太在意它。为了学习轻松 学习快就要快速掌握说有的知识点 那才是有用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美学自考必考知识点如下:

1、审美趣味:个人在审美活动和审美评价中所体现出来个人爱好和倾向,它是主体社会显现,具有强烈社会。

2、美感:主体在具体活动中与审美对象同时建立起来呈现出审美主体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它体现出主体直观到超越利、伦理、认识人生境界,体验出人和世界意义而表现出来幸福感、自由感和愉悦感。

3、美学的学科性质:美学是一门关于审美现象的综合性的人文学科。美学研究的核心方法是哲学方法。

4、美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1)审美意识,审美意识是人类在生存实践中萌发出来的有某种不明晰审美追求的意识。

(2)特性:具体感性的审美活动体现出来,缺乏明确而系统的理论表述,不成熟,不自觉。

(3)分类:分为初级审美意识和高级审美意识。

5、美学是研究美和美的规律这样一门学科;代表人物:柏拉图,代表作品:《大希庇阿斯篇》美学在古希腊没成为一门学科,但开始研究美本身、美的本质。

6、美学研究的方法多种多样,从学科性质来看,美学核心方法应当是哲学方法。

7、审美需要的特征

(1)生命需要:是人所独有的一种生命需要,它植根于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的独特性质。

(2)高级的精神追求:审美需要属于人的一种高级的精神追求,而不仅仅是感官欲求的享受。

8、审美理想的概念:是主体心目中关于完善的美的观念。所谓审美理想就是主体通过想象在头脑中构造出来的理想形态的美。审美理想在主体的审美心理结构中必然处于最高的位置。

9、审美理想与人生理想的内在关联:审美理想反映着一定时代的民族性、时代性和阶级性,它与社会理想联系在一起。审美理想不仅仅是审美活动本身的产物,而是主体全部人生实践的结晶。

10、审美趣味的两重性:存在着个体性与社会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

自考美学知识点重点笔记汇总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美学自考必考知识点有哪些?自考知识点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美学自考必考知识点有哪些?自考知识点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美学自考必考知识点有哪些?美学自考知识重点:1、审美趣味:个人在审美活动和审美评价中所体现出来的个人的爱好和倾向,它是主体社会性的显现,具有强烈的社会性。2、美感:主体在具体活动中与审美对象同时建立起来的呈现出的审美主体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它体现出主体直观到超越功利、伦理、认识的人生境界,体验出人和世界的意义而表现出来的幸福感、自由感和愉悦感。 3、审美意识:审美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被具有独特性质的个体深深吸引,而情不自禁的对之进行领悟、体会、咀嚼,进而陶醉其中,心灵受到摇荡和震撼的一种独特的精神状态。4、寓教于乐:古罗马贺拉斯提出,将美育看作娱乐和道德教育的统一,要求文艺要具有艺术魅力,以感动给人以教益。5、审美直观: 直观是审美经验的一种重要特征,它是指不需要概念推理能够直接把握对象的审美特征,直观分为感性直观和本质直观,前者是指通过主体感觉器官不把握对象的感性特征,后者是指通过直觉把握对象的本质特征。6、美感欣赏活动:指主体对美的现象进行感受体验、观照鉴赏和评价,提出艺术教育和审美教育通过感性的途径完善人性7、费希纳:倡导“自上而下”研究美学的方法,实验学家命运悲剧。自考本科教育学要考哪些科目自考本科教育学要考的科目如下: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育统计与测量、中外教育简史、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教育管理原理、课程与教学论、德育原理、教育学原理、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认知心理、现代教育技术等。教育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这一专业的学生主要学习教育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掌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等方面的基本能力。教育学专业教育教学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发展需求为基本原则,以中国高等教育定位和特点为参考框架。同时以行业标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品质,具备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具有国际视野,系统掌握教育科学和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教育创业实践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在各级各类教育及管理机构胜任教育、教学、管理与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知识点总结是什么?《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知识点如下:1、强度越高的钢筋要求与混凝土的粘结强度越高,提高粘结强度的办法是将钢筋表面轧成有规律的突出花纹,也即带肋钢筋(我国为月牙纹)。2、屈服强度fy loweryield ,是钢筋强度的设计依据。3、余热处理钢筋RRB400Ⅳ级钢筋强度太高,不适宜作为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的配筋,一般冷拉后作预应力筋。4、钢筋的塑性指标主要有两个:延伸率和冷弯性能。这两个指标反映了钢筋的塑性性能和变形能力。5、预应力钢丝是以优质高碳钢盘条经等温淬火再拉拔而成的钢丝。第一次复习自学考试教材应该做什么?知识点怎样能记得更牢固?很多自考生在正式进入复习阶段,开始第一遍复习教材的时候,容易找不到方法,一页一页继续看,继续啃知识点,其实,有可能会造成时间的浪费,考生们可以尝试这样做。01多分析多总结在第一次复习教材的时候,每学习一个章节都做一次总结,总结出这个章节的知识点,易错点,重点,难点等,等到以后再复习这个章节的时候也能很方便明了地看懂这个章节的所有知识点。在做题之后也要分析总结,看自己错在哪里,如果是粗心,那之后就要多注意、仔细一点,如果是知识点还未掌握,那就再去攻克。02循环复习,不断巩固记忆是有时间限制的,要记的内容我们不断去复习。复习完一个章节之后,在下次复习下一个章节前把之前的那个章节温习一遍。这样可以加强之前章节知识点的掌握,能够不断进行巩固,也可以检测一下你是否忘记了上一章节所学的知识点了。03一定要坚持学习很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平时上班,业余时间本来就不多,还总想着玩玩手机,打打游戏。学习是一个长期坚持的事情,至少在考试前是不可松懈的。每天都要坚持看看,复习温习一下之前复习的,再学习一点新的知识点,一直坚持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04报读考前辅导班如果考生的基础水平实在是不好,自己复习,静不下来看书,记不住知识点,那么就可以选择一个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前辅导班,上辅导课进行学习。有专业的自考辅导班的老师面授课辅导,这样复习起来就不用那么吃力,也容易掌握书中的知识点。总之,考生们一定要有针对性地复习教材,讲究方法,讲究效率。八月份自考就开始了,还有好多内容没记,越急越记不住怎么办,有什么好的学习方法?一、学以致用:理解的知识就要运用,运用才是学习的目的。该记住的东西要马上记住,并及时巩固,反复运用,以达到滚瓜烂熟的地步。二、重复是记忆之本:学习、尝试记忆、重复、巩固、再重复,直到倒背如流、运用自如才放过。三、反复思考:思考是一座桥,把别人的知识转化为你自己的东西。四、温故而知新:注意知识内在之间的联系、比较,注重知识之间的整理归纳,将零星的知识串连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形成知识链,便于对比,也便于选择,更利于应用。五、理解加上总结等于记忆。六、突出重点:可以全面复习,但不要面面俱到,还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这样成效才好,学得又轻松。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美学考核知识点:绪论第一节 什么是美学识记:1、美学学科的基本性质。2、美学产生与发展的三个阶段。领会:美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美学的研究对象识记:1、中国当代美学家对于美学研究对象的四种不同观点。2、全面、准确地理解美学研究对象。领会:领会美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第三节 美学研究的方法识记:1、美学研究方法的基本特点。2、美学研究的具体方法。领会:领会唯物辩证法与美学研究的关系。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美学的建立识记:1、马克思主义美学的哲学基础。2、马克思主义美学的基本特点。领会: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主要内容。第二章 美论第一节 美的问题的性质识记:美的问题的性质。领会:美和美的东西之间的基本差异。第二节 西方美学家对美的本质问题的一些探讨识记:、“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领会:1、西方美学家探讨美的本质问题的基本思路及其各自的核心内涵。2、狄德罗关于“美在关系”的论断的历史贡献和局限。3、车尔尼雪夫斯基“美是生活”的命题的价值和缺陷。4、 马克思主义美论的逻辑起点。简单运用:1、从事物的客观属性中探求美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和片面性。1、 从人的主观心意状态中探求美这一做法的积极意义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综合运用:1、“愉快说”、“移情说”、“距离说”的理论有效性及其局限。第三节 中国当代美学家在美的本质问题上的争论识记:1、中国当代美学家在美的本质问题的争论中的代表性人物及学说。第一节 对美的本质的逻辑性建构识记:1、“人是‘世界的美’”。 2、“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3、“美是自由的形象”。 4、“美在创造中”。领会:1、人的本质属性的主要逻辑层面。2、现当代西方的一些美学家反对给美下定义的原因。3、美的本质的哲学探讨的必要性。4、在美的观念问题上应实现何种变革。5、美的本质与人的本质的内在关系。简单运用:1、对美的本质的逻辑性建构不能采取简单化的求解方式的基本原因。2、举例说明美的形式和创造依赖于哪些基本层次。综合运用:1、在美的可定义性问题上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追求。2、立足于人生相和创造相求解美的本质。第三章 美感论第一节 美感的产生识记:1、人的美感与动物快感的本质区别。2、美感诞生的前提、基础和历程。2、 美感诞生的逻辑因素。第二节 美感的生理基础识记:1、西方一些著名学者对感觉器官的作用的分析。领会:1、人的感觉能够产生美感的基本原因。简单运用:1、审美活动中人的感觉的特征。2、人的美感的生理机制与动物性感觉的区别。第三节 美感的心理功能识记:1、感受和直觉的作用、特征。2、情感。领会:1、想象和联想。简单运用:1、理解在美感中的作用及其与其他心理功能的关系。2、在审美活动中,知觉和表象对客观世界的转化途径。1、 通感的性质、作用与形成原因,并能结合具体诗文加以分析。第四节 美感欣赏活动表层的心理特征识记:1、审美欣赏与日常品味的联系和区别。综合运用:1、美感欣赏活动表层的心理特征。2、美感欣赏活动深层的心理特征。第二节 美感欣赏活动深层的心理特征识记:1、美感欣赏活动深层的心理特征。理解:1、美感欣赏活动深层的心理特征。第四章 审美范畴论第一节 崇高识记:1、在西方美学史上,朗吉诺斯、博克、康德、黑格尔等人对崇高的看法。领会:1、崇高的本质及特征。简单运用:1、谈谈崇高范畴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第二节 优美识记:1、优美的本质。综合运用:1、能结合自然和艺术中的具体事例,说明优美的表现及其特征。第二节 悲剧性识记:1、西方悲剧形态及其观念的历史变迁。领会:1、悲剧性的本质。综合运用:1、能结合具体的悲剧性作品或现象,说明悲剧性的效果第四节 喜剧性识记:1、霍布斯、康德、斯宾塞、柏格森、弗洛伊德等人对喜剧产生原因的看法。领会:1、喜剧性的本质。简单运用:1、举例说明喜剧性的效果──笑的特征。第五节 丑识记:1、丑的美学意义。2、丑的历史发展。领会:1、生活丑与艺术美的关系。简单运用:1、丑是近代精神的产物。第五章 艺术论(一)第一节 艺术与艺术品识记:1、八种流行的艺术定义。领会:1、艺术品与非艺术品的区别与联系。简单运用:1、具体分析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艺术是如何向非艺术领域渗透的第二节 艺术品的层次结构领会:1、艺术品四个结构层次的内涵、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简单运用:1、能以一件艺术品为例说明其四个结构层次。第三节 艺术品:创造意象世界识记:1、意象的定义、主要类型。2、意象的物态化和物化的过程。简单运用:1、以艺术品为例,说明意象的结构及生成。综合运用:1、对艺术意象的四个基本特征,能举例说明。第四节 意境识记:1、意境的内涵。2、意境与意象的关系。领会:1、有我之境与无我之境的区别。简单运用:1、结合具体作品说明意境的存在形态。第五节 艺术的功能识记:1、艺术的多元化功能。2、审美功能在艺术的功能中的核心地位。简单运用:1、结合具体作品说明审美功能在艺术作品中的首要地位。第六章 艺术论(二)第一节 艺术的存在方式识记:1、艺术存在的三种方式。2、了解作为存在方式的艺术品的三个基本特征。领会:1、理解艺术存在于艺术创造→艺术品→艺术接受三个环节组成的动态流程。综合运用:1、能举例说明艺术只能存在于主体审美心理活动和审美经验中的原因。第二节 艺术意象的创造和生产领会:1、理解艺术创造的核心是意象的生成。2、理解意象的孕育、创造、生成过程。综合运用:1、能举例说明意象物态化和生产过程。第三节 艺术的天才与创造力识记:1、了解艺术天才、灵感等范畴及其特征。领会:1、理解艺术的敏感及其特征。简单运用:1、能举例说明想象力在意象生成中的作用。第四节 艺术创造的操作与技巧识记:1、了解艺术操作中技与道的关系。领会:1、理解艺术操作在意象生产中的作用。简单运用:1、能举例说明艺术中技巧与形式的审美价值。第五节 艺术意象的接受和重建识记:1、艺术接受的核心、本质和过程。2、艺术品鉴赏过程的三个阶段及其特征。领会:1、理解艺术接受的主体性特征。综合运用:1、能举例说明在鉴赏过程中艺术意象是怎样重建的。第七章 美育第一节 西方美育思想史述评识记:1、了解西方美育思想发展的基本历史线索。2、了解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贺拉斯、席勒、马克思等人的美育观。第二节 美育及其特点识记:1、美育的基本性质。领会:1、理解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的区别与联系。2、能结合中西方学者的观点说明美育的主要特点。第三节 美育的目的和作用识记:1、美育的目的。2、美育的作用。第四节 美育转移人的心理气质和精神面貌的途径识记:1、美育的基本方式和途径。简单运用:1、能结合具体事例说明美育如何转移人的心理气质和精神面貌。第五节 美育的方式:自然、社会和艺术识记:1、自然美对人的审美教育作用。2、社会美对人的感化作用。简单运用:1、能结合具体事例说明艺术美对人进行审美教育的特点

美学原理期末考试重点:

1、最早使用“美学”这个术语作为一门科学名称的是被称为“美学之父”的德国理性主义者鲍姆嘉通,于此同时还发表了(Aesthetik),即美学。

2、日本的中江肇民用汉字“美学”来翻译Aesthetics,为汉语界所接受。

3、审美理想包括:个体化的审美理想和群体化的审美理想。

4、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美在理念”(美的理式),他的《大希庇阿斯篇》是西方最早的一篇系统地论美的著作,他是在欧洲美学史上最早对美的文体作深入的哲学思考的人。

5、康德的美学是建立在先验论的基础上,其美学著作有《判断力批判》,《纯粹理性批判》求真《实践理性批判》求善。

6、黑格尔以哥特式建筑艺术为例,在《美学》里面具体说明了美是一种精神的外化,即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

7、自然美是自然事物的美,自然美在于自然事物本身,是自然事物本身固有的属性。

8、《日出印象》直接描绘景物,一反过去宗教神话等主题内容和阵阵相因的灰褐色调,代表画家有莫奈,毕沙罗,西斯莱,雷诺阿。

9、毕达哥拉斯定理—百牛定理(在中国被称为勾股定理),美在和谐。

10、狄德罗提出“美是关系”,其中包括实在美和相对美。

自考美学知识点重点总结笔记

美学自考知识重点:

1、审美趣味:个人在审美活动和审美评价中所体现出来的个人的爱好和倾向,它是主体社会性的显现,具有强烈的社会性。

2、美感:主体在具体活动中与审美对象同时建立起来的呈现出的审美主体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它体现出主体直观到超越功利、伦理、认识的人生境界,体验出人和世界的意义而表现出来的幸福感、自由感和愉悦感。 3、审美意识:审美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被具有独特性质的个体深深吸引,而情不自禁的对之进行领悟、体会、咀嚼,进而陶醉其中,心灵受到摇荡和震撼的一种独特的精神状态。

4、寓教于乐:古罗马贺拉斯提出,将美育看作娱乐和道德教育的统一,要求文艺要具有艺术魅力,以感动给人以教益。

5、审美直观: 直观是审美经验的一种重要特征,它是指不需要概念推理能够直接把握对象的审美特征,直观分为感性直观和本质直观,前者是指通过主体感觉器官不把握对象的感性特征,后者是指通过直觉把握对象的本质特征。

6、美感欣赏活动:指主体对美的现象进行感受体验、观照鉴赏和评价,提出艺术教育和审美教育通过感性的途径完善人性

7、费希纳:倡导“自上而下”研究美学的方法,实验学家命运悲剧。

自考美学知识重点的整理与归纳1荣格的原型理论抛弃了弗洛伊德的泛性主义,将个体无意识转化为集体无意识。原型是人类早期生存环境中产生的一种集体无意识,通过遗传机制被人类群体遗传。2艺术美是艺术中的审美现象。艺术本质上是一种审美活动,是审美活动中最高级、最典型的形式。艺术美是人类创造和提炼的结果,高于自然,是人类精神和人的本质力量的感性表现和确认。3美学是—1门关于审美现象的综合性人文学科。4审美意识——是指人类在生活实践中萌生并具有某种模糊的审美追求的意识。5审美思维是指基于审美意识对审美现象的本质、特征和规律的理性认识。6美学学科是以审美意识和审美思维为基础,以审美现象为一门特殊学科,独立、系统地看待审美现象的理论体系。7审美关系是指从属于人与世界的本体关系,是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的精神关系,是人类通过感性形式对世界建构的一种自由的情感体验关系。8美是指通过审美活动所建构的能够激发主体美感的审美对象及其所呈现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它是人与世界和谐统一、 有限无限的自由生活境界的吝观化和感性表现。9美感是指审美主体在审美活动中与审美客体同时建构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它体现在对实践功利、伦理与认知之外的自由生命状态的主观感知,以及体验人与世界存在意义所产生的自由、幸福与愉悦感。10审美形式是指对美的不同形式,即审美对象的分类和描述。它是审美活动中产生的自由生命境界的对象化、感性表现和具体存在状态。11审美需要是指人作为一种生活的、自觉的社会存在,在客观活动中渴望实现和肯定自己,并根.据自己的人生理想自由、完整地发展自己的精神需要。它是人类本质力量的新丰富和新表现。12审美理想是主体心灵中完美美的概念,是主体通过想象在心灵中建构的理想形态美。13审美趣味是审美活动和审美评价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爱好和倾向。能力或鉴赏力是审美趣味的内在方面,兴趣和趣味则是审美趣味的外在表现。14审美活动没有功利性,也就是说,审美活动不是针对某-特定的有限目的,相反,它也必须以摆脱直接的功利目的为前提。美活动指向的是一种整体的、 根本的功利主义,即促进人走向一种完全的自由存在状态。15自律是指审美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完美的世界, 它不是一种手段,而是目的本身。16审美体验是主体在特定的审美活动中,被具有某种独特性质的客体所吸引,不由得去理解、欣赏咀嚼,从而陶醉于其中,使灵魂受到震撼和震撼的一种独特的精神状态。17系统地提出了席勒博弈论。在他看来,游戏不仅是审美活动的基本特征,而且是人从动物状态.向人性的主要标志。它是在摆脱了物质欲望的桎梏和道德必然性的强迫之后的一种真正的自由活动。它突出的特点是它只关心事物的纯粹外表,也就是说,它只对事物的形象无所事事,供地面观看和玩耍,他基本上是一种想象的游戏,因此,所谓的游戏也是一种审美活动。18审美意识是指人的审美需要与外在吝体之间审美价值关系的心理反映形式。它主要包括人的审美欲望、渼趣味、美观念和审美理想。19审美形式是指以复杂的生活方式和自由的生活境界为核心,以以们对不同形式进行逻辑分类的感性表现形式,如审美趣味、审美风格等。20审美活动的二重性主要是指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美学知识点重点笔记总结

美学理论,也就是哲学。 关于 审美主体 与 审美客体 的论述。看宝典 看书 看真题 就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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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汇总笔记总结

历 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法律人的 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 力下必须要做决定。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 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 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 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 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 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②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 (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 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 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 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 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 等。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 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②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 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大致上,我们可以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 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 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

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的本体论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以揭示法存在之根本理由的追问。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 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 的。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这种形式主义不仅要求法律要出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出自法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经普选产生的 立法机关。而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 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人类早期社会曾经历过一定的神秘法时期,但在法的发展 历史上,法一般都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法的正 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 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 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 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 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 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 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 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

济 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 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 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 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 概念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甚至可以说,寻求法的概念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但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 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①(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 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 “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规 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 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 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 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 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 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 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 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 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政策等)、职业规范(纪律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 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

无论如何,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 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 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 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它一般 具有系统的条文化的逻辑结构,形式上,类似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的命令体系。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 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 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 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普遍有效性,即在 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 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里所讲的“法的 普遍性”主要是第一种。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 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可见,这是法的一个重要 特点和价值。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进一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法 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 另外的问题了。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规 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 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可见,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 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 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 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 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 的可能性。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 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 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 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 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 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 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 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 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 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 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 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 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 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 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 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 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 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 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 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 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 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 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 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 发挥作用。

法理学重点知识如下: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三、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法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采用过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及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为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及于全国。有些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些法仅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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