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问答 自考本科自考百科
自考问答 > 自考百科 > 自考法理学重点笔记

自考法理学重点笔记

发布时间:

自考法理学重点笔记

发布时间:

法理学自考重点笔记

要学法律那个专业,基本的是民法,刑法,宪法,法制史,法理学,建议你买写自考类的书

1 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必考 3 全国命题 邓小平理论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邓小平理论概论 钱淦荣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公共课 2 0011 大 学 语 文(本) 必考 6 全国命题 大学语文(本)自学考试大纲 大学语文(本) 徐中玉等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3 0211 法理学(一) 必考 7 全国命题 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 沈宗灵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4 0212 宪法学(一) 必考 5 全国命题 宪法学(一)自学考试大纲 宪法学(一) 魏定仁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5 0242 民法学 必考 7 全国命题 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 郭明瑞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6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必考 5 全国命题 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 江伟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7 0244 经济法概论 必考 6 全国命题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经济法概论 杨紫煊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任选2门,总学分不低于11学分。 8 0245 刑法学 必考 7 全国命题 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刑法学 高铭暄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9 0247 国际法 必考 6 全国命题 国际法自学考试大纲 国际法 端木正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10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必考 4 全国命题 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 王国枢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11 0261 行政法学 必考 5 全国命题 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行政法学 罗豪才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12 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实验 3 全国命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赵家祥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 13 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实验 2 全国命题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自学考试大纲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巩献田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公共课 14 0223 中国法制史 实验 5 全国命题 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 中国法制史 段秋关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不知道您学法律的目的是……我也自学法律。当初是法理学入手的,然后是民法,行政法,刑法,宪法法制史国际法等等等偶尔翻翻解闷用,然后是诉讼法。看商法的时候离民法远一些好了,要么总感觉混淆记不清……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那套远程教育系列法学教材,适合零基础的,深入浅出,强烈推荐!

自考法理学重点笔记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广东自考10月法学教材,广东自考法学有哪些院校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我想问下自考法律本科过了的朋友们。自考法律的教材和在读大学生的教材一样吗?是不是自考的要深一点呢?你好,我是自考法律,专本同时考,两月初申请论文,顺利的话6月份将拿到本科文凭。以下为你说明一些问题:1、不一样的。请买专门的自考书哦,主考学校的书店一定有卖,因为自考的书是最适合自学考试的考生试用的,内容更具体但是不深入,你要知道哦…考试范围是以不超出自考专业书为限的哦,就是说要考的都在这个书里,所以自考专用书的必备的。2、自考不是非常难,只是自考是一个比较久的过程,最需要毅力和恒心,自考有其特点:书面考试,所以它比较应试,考试范围是以整本教材的内容为限,然而它的知识点是很基础的。我的复习方法是:一、教科书泛读二、每阅读一章节的教科书的同时,做一章的练习册。三、考前一周左右,将要考科目的十套练习卷,看熟…,已上是专科科目的复习经验,公共科目可以相对轻松很多。很高兴为你提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对楼主来说有用。祝工作顺利,学习顺利!广东自考法律大专需要考哪些科目广东自考法律大专需要考的科目如下:专业代码:C030112专业名称:法律主考学校: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序号课程代号课程名称学分类型考试方式001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必考笔试002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必考笔试0034729大学语文4必考笔试0045677法理学7必考笔试0055679宪法学4必考笔试0060261行政法学5必考笔试0070245刑法学7必考笔试0080260刑事诉讼法学4必考笔试0090242民法学7必考笔试0100243民事诉讼法学5必考笔试0110024普通逻辑4必考笔试0120244经济法概论6必考笔试0130247国际法6必考笔试0140223中国法制史5必考笔试2310031心理学4加考笔试2328067中国通史8加考笔试毕业要求:不少于14门课程且不低于70分学。课程设置:必考课14门70学分;选考课0门0学分;加考课2门12学分。1.港澳考生可不考001、002两门课程,但须加考231、232两门课程。2.原法律专业调整为本专业。谁能告诉我自考行政管理本科专业<法学概论>河南指定教?老兄,你是一级菜鸟吧!现在自考教材满街都是,你还用的着来这问吗?在哪里可以买到吉林省2008年10月历史教育的专业课的自考教材,?一般来说,比较冷门的专业教材比较难买.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网购,你所在市的官网上应该可以网购的吧?如果实在没办法的话只能试着脱离教材自学.可以去网上搜寻该课程有关的考试大纲和历年试题:此外再尽可能找一些有关的复习笔记.课本的话可以试着去找普通高校的历史教育同名教材来看.话说我这次7月份的考试三门公共科都懒得去买教材,课本也只是随便看看普通高校的教材.另外做一做”一考通”的历年试题.结果等到考试时发现那些题目很多都做过而且一模一样-_-.祝你成功!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法学自考教材学习,法学自考教材pdf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法律需要买那些书如果要参加司法考试,需要学习司法考试三大本,因为有三本,卷一、卷二、卷三,而且每本都很厚,所以俗称三大本,是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官方教材。如果要全面学习法律学,了解法律学涵盖的全部知识,需要买齐法律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这些都是每个学校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其次要结合法律条文来看,包括各种司法解释。重点法条及司法解释一定要记住。《法理学》《民法》刑法总论里面的理论知识比较多,一定要理解掌握。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书质量还是不错的。自学自考法律专业,要买哪些书呢?你问的有点笼统,你是准备考法律专业呢,还是律师专业?法律专业的考试科目:序号代码课程名称学分使用教材备注教材名称版次编者出版社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008年版王顺生、李?捷高等教育出版社思想政治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008年版卫兴华、赵家祥北京大学出版社300015英语14《大学英语自学教程》99/98版高远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共课400262法律文书写作3《法律文书写作》2006年版宁致远北京大学出版社500249国际私法4《国际私法》2005年版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6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国际经济法概论》2005年版陈安北京大学出版社700230合同法4《合同法》2004年版王利明、崔建远北京大学出版社8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年版金瑞林北京大学出版社900227公司法4《公司法》2008年版顾功耘北京大学出版社1000226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法》2003年版吴汉东北京大学出版社1100167劳动法4《劳动法学》2003年版贾俊玲北京大学出版社1205680婚姻家庭法3《婚姻家庭法(一)》2004年版杨大文、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300263外国法制史4《外国法制史》2000年版由嵘、胡大展北京大学出版社考生任选三门。免试英语者另选四门加考课程,不低于14学分。14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杨鹤皋北京大学出版社15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4《西方法律思想史》2008年版徐爱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605678金融法4《金融法》2008年版吴志攀、刘燕北京大学出版社1700233税法3《税法》2008年版徐孟洲北京大学出版社1800257票据法3《票据法》2007年版付鼎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00258保险法3《保险法》2000年版覃有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公证与律师制度》2006年版陈光中、李春霖北京大学出版社2100169房地产法3《房地产法》2006年版程信和、刘国臻北京大学出版社网上能买到日本法学教材么?很难买到,你上当当网、卓越网上找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2013年济南自考法学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材是哪?2013是2013版的。现在基本都是13版的了如果能帮到你,麻烦点击“有用”,谢谢!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法理学自考重点笔记整理

一、单项选择(20)二、多项选择(20)三、词语解释3*5=151、法律概念 2、法律原则 3、法律事实 4、规范性法律文件 5、立法体制 6、英美法系 7、法的溯及力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9、法律责任 10、法律体系 11、民法法系 12、法的概括性 13、法的价值 14、法系 15、法的社会作用 16、法的历史类型17、法律关系 18、法治国家 19、法律移植 20、法律责任的免除21、法律方法 22、行为能力 23、法的编纂 24、法的规范作用25、法律部门 26、法律行为 27、权利能力 28、法的规范性29、法律效力 30、立法体系 31、法律继承 32、法的创制四、简答题3*8=241、简述法的一般分类有哪些?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何联系与区别?3、简要分析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4、简要分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5、简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6、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7、如何理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何联系与区别?9、法的生成与法的创制有何联系与区别?10、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1、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2、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1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何联系与区别?14、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及其规律。15、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6、我国立法程序分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任务是什么?17、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及原则是什么?18、实质推理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五、论述题(11)1、试述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6、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及其基本内涵。六、材料分析题(10)

主要就是最基础的东东,每个老师出题的侧重点不一样,但是一般上老师重点内容是主要的。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三、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法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采用过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及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为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及于全国。有些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些法仅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

自考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考点一:法的概述

主要是包含法的概念和特征,在考试中,法的概念几乎很少独自原文考察,均是结合法的特征一起考察,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这道题目就是最简单、常见的考法,答案是“国家意志性”。

因此对于法的特征和法的概念,我们需要灵活地结合起来,更要明确法具有的特征包括: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等。再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答案是“普遍性”。建议此处考点通过记忆的方式掌握理论知识,但要学会灵活运用。

考点二:法的渊源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在考试中,重点考察法的正式渊源当中包括哪些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是谁,比如:宪法—人民制定,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等。

同时在法的非正式渊源中也常用一道题考察,主要是问我们常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包括有习惯、判例、政策等,通过简单的记忆我们就可以轻松掌握考点。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紧跟法的渊源之后需要我们掌握好的一个考点,我们需要明确:宪法效力>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地方性法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

它们是根据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在法的使用效力上表现出的等级体系,只要我们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对常见题目就轻而易举。

考点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关系当中,常见考察方式是:

其一,给出情形让我们判断是否是一个法律关系,例如常见不是法律关系的选项:同居、恋爱、师生关系等。

其二,直接发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数值上它们总是等值的,权力可以放弃,但是义务必须履行。

其三,单选题的案例考察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夫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的客体是什么?”,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有—物、精神财富、人格利益、行为,夫妻关系的客体就是行为;。

其四,通过案例,考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常见法律行为有:合同、赠予、遗嘱等,常见法律事件有:自然事件—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或死亡等,社会事件—战争、暴乱、罢工等。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三、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法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采用过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及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为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及于全国。有些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些法仅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如下:

1、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法学史又称“法学思想史”或“法律思想史”。

3、法学研究方法通常是在定性研究中展开。定性研究是指通过发掘问题、理解事件现象、分析人类的行为与观点以及回答提问来获取敏锐的洞察力。几乎每天在每个工作场所和学习环境下都会进行定性研究。

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5、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自学考试法理学重点笔记

主要就是最基础的东东,每个老师出题的侧重点不一样,但是一般上老师重点内容是主要的。

这个是我们的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是依据( )来对法律规则进行的分类。 A、不同行为模式的角度 B、行为前是否有调整规则的角度 C、效力的强弱 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 ) A、刑名之学 B、律学 C、法学 D、刑名法术之学 3、民法法系的形成是以( )为基础的。 A、衡平法 B、普通法 C、罗马法 D、判例法4、美国法和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中的两个分支,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有( )之分。 A、普通法和衡平法 B、成文与不成文宪法 C、联邦法与州法 D、判例法与制定法5、我国有权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最高人民法院6、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 A、社会现象 B、政治现象 C、法律现象 D、自然现象7、下列有关法律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B、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行为规范 C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D、历史上的一切法律都是明确、公开的8、将法典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西方法学流派是( ) A、古典自然法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纯粹法学派 D、分析法学派9、下列那个不属于法的基本要素( ) A、法律制度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规则10、下列那个不属于《说文解字》中“灋”的含义是( ) A、公平 B、权力 C、裁判 D、惩罚11、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的区别表现在( ) A、 调整范围不同 B、阶级本质不同 C、规范内容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12、下列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条文由法律规则体现出来 B、一个法律条文就等于一个法律规则 C、一个法律规则就等于一个法律条文 D、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则在内13、按义务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义务划分为( ) A、公义务与私义务 B、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C、主义务与从义务 D、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14、每个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 ) A、人身权 B、财产权 C、权利能力 D、行为能力15、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 A、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 B、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C、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D、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 ) A、条件假定 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 D、法律的技术性规定 2、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3、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认为公法包括( ) A、宪法 B、行政法 C、民法 D、刑法 4、法律也有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是( ) A、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B、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C、法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D、法律适用的事实不都是可以确定的; 5、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 ) A、社会监督 B、分配社会利益 C、实施社会管理 D、解决社会纠纷6、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 ) A、物 B、行为 C、精神产品 D、物质产品7、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 ) A、规律性与意志性的统一 B、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C、正义性与利益性的统一 D、稳定性与变革性的统一8、法律事实分为( ) A、法律后果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 法律动机 9、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分为( ) A、合法行为 B、中性行为 C、违法行为 D、犯罪行为10、法律责任的特点包括( ) A、法定性 B、强制性 C 、自由性 D、当为性三、判断正误(每题0.5分,共5分)1、法理学发展决定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2、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法的本质。3、奴隶社会法与封建社会法的不同之处是阶级本质不同 、经济基础相同。4、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法与垄断阶段的法区别是:前者属于权利本位的法,后者属于社会本位的法。5、近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事实平等。6、权力理念与权利理念是中国传统法的理念与西方传统法的理念的根本区别。7、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只是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8、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主要区别是法的内容不同。9、法定性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10、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根本区别是责任性质是否以惩罚性为主。四、名词解释(20分)1、 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反映法律存在和运行的社会现象。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是对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4、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五、简答题(16分)1、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第二法律结构不同;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第四,诉讼程序不同;第五,法律分类不同。2、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同特点,可以做出如下分类:1) 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两种;2) 根据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三种;3) 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不同分为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两种;4)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序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与非确定性规则两种六、论述题(14分) 试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其关系表现为下列四个方面:(1)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所谓相互对应是指权利离不开义务,义务也离不开权利,有尤其一必有其二;所谓相互依存是说权利是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义务是权利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所谓相互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2)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社会必然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等式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3)权利和义务的第三种关系是两者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4)权利和义务的第四种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守恒定律,具体表现为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义务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三、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法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采用过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及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为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及于全国。有些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些法仅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

  •   索引序列
  •   法理学自考重点笔记
  •   自考法理学重点笔记
  •   法理学自考重点笔记整理
  •   自考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   自学考试法理学重点笔记
  •   返回顶部

自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