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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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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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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规律总结1,自考的内容就是教辅《自考通》或《一考通》上的重点提示或原题。多做教辅习题。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3,考试前三周死拼教辅。光看教材效果不显著,多关注教辅才是关键。4,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5,如果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6,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7,考前三周反复做《自考通》或《一考通》,记住重点提示和习题。模拟试卷和历年试卷上的题目每天做一套,力争全面掌控。8,最后二十天之内,如果不是英语高数这样难度大时间性长的课程,有很大的机会:短兵相接,取得胜利。记住一句:万变不如其宗,先整理好考试大纲,制定可行的目标,用田忌赛马的方法对付考试,先吃肉再啃骨头。平时可以多看一下巨鹿之战或萨尔浒之战,凭他几路来,我只一路去。这样才可将注意力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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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下面由我为你介绍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的关系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决定法,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然,法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 教育 网事实上,社会的政治、宗教、道德观点、风俗习惯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国际环境等,都同法发生相互作用,发生着重要影响。

同时,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法律保障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分配,所以市场经济对法有更大需要。法能够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秩序。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具有引导作用、促进作用、协调作用、制约作用、保障作用;法律教育网同时法律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能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的关系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政治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无疑同政治联系在一起。法律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法律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总的来看,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律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宗教

(1)法与宗教的联系。法的起源与宗教有着移植性的关系,在价值上法与宗教有着相通的地方,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

(2)法与宗教的区别。法与宗教在表现方式、调整对象等方面都不同。

我们要注意到,宗教有其特定的信仰、仪式、组织、规范体系,戒律使人们确立某些基本的价值信念,进而通过人的内心世界和终极信仰来调节、控制人们的行为。宗教的这种规范作用,使其与法有着内在的联系。这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与宗教的关系: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法与宗教一般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作为统治阶级的两种不同的统治工具,是互相配合,互相作用的。这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

(1)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和宗教的教义关系极为密切,两者互相渗透,融合在一起。如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既包含着法律规范,也包含有宗教戒律,将法说成是来源于神意。宗教教义本身也具有法的效力。

(2)在政教分离的国家里。宗教在这些国家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仍有很大的影响,与法也有密切关系。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宗教规范成为法律的补充手段。在婚姻、家庭等领域内宗教习俗和礼仪仍作为惯例受到遵行。

如将结婚的宗教仪式确认为法定的方式之一,等等。还有的国家,在法的内容中渗透宗教原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再次,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法对宗教的影响: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对宗教起着重要的影响;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法对宗教依法管理,法不干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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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在中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中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 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中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中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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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1、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 39、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0、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2、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3、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44、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45、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 46、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4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48、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就是一个规范。 49、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50、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51、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 5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5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5、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7、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8、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59、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60、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实际状况。 61、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62、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63、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6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65、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66、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67、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69、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70、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73、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74、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5、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7、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78、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79、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80、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 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81、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82、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征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 的各种手段,征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85、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86、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过半数召开会议有效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在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里唯一差额选举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均为等额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召集)。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均无法律的解释权,这三个机构以及省一级的人大只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或者要求。

3、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一第81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答案:ACD。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关。如,国家预算方案的重大调整、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缔约权(一般由国务院,重大由常委会),戒严权(常委会(全国、个别省市自治区的戒严),国务院(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

5、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仅指国家机关副职以下包括副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与免职(不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意有权特赦而非大赦)

法理学重点知识如下: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汇总总结

法理学重点知识如下: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考点一:法的概述

主要是包含法的概念和特征,在考试中,法的概念几乎很少独自原文考察,均是结合法的特征一起考察,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这道题目就是最简单、常见的考法,答案是“国家意志性”。

因此对于法的特征和法的概念,我们需要灵活地结合起来,更要明确法具有的特征包括: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等。再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答案是“普遍性”。建议此处考点通过记忆的方式掌握理论知识,但要学会灵活运用。

考点二:法的渊源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在考试中,重点考察法的正式渊源当中包括哪些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是谁,比如:宪法—人民制定,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等。

同时在法的非正式渊源中也常用一道题考察,主要是问我们常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包括有习惯、判例、政策等,通过简单的记忆我们就可以轻松掌握考点。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紧跟法的渊源之后需要我们掌握好的一个考点,我们需要明确:宪法效力>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地方性法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

它们是根据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在法的使用效力上表现出的等级体系,只要我们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对常见题目就轻而易举。

考点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关系当中,常见考察方式是:

其一,给出情形让我们判断是否是一个法律关系,例如常见不是法律关系的选项:同居、恋爱、师生关系等。

其二,直接发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数值上它们总是等值的,权力可以放弃,但是义务必须履行。

其三,单选题的案例考察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夫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的客体是什么?”,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有—物、精神财富、人格利益、行为,夫妻关系的客体就是行为;。

其四,通过案例,考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常见法律行为有:合同、赠予、遗嘱等,常见法律事件有:自然事件—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或死亡等,社会事件—战争、暴乱、罢工等。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如下:

1、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法学史又称“法学思想史”或“法律思想史”。

3、法学研究方法通常是在定性研究中展开。定性研究是指通过发掘问题、理解事件现象、分析人类的行为与观点以及回答提问来获取敏锐的洞察力。几乎每天在每个工作场所和学习环境下都会进行定性研究。

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5、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总结

法理学重点知识如下: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考点一:法的概述

主要是包含法的概念和特征,在考试中,法的概念几乎很少独自原文考察,均是结合法的特征一起考察,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这道题目就是最简单、常见的考法,答案是“国家意志性”。

因此对于法的特征和法的概念,我们需要灵活地结合起来,更要明确法具有的特征包括: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等。再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答案是“普遍性”。建议此处考点通过记忆的方式掌握理论知识,但要学会灵活运用。

考点二:法的渊源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在考试中,重点考察法的正式渊源当中包括哪些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是谁,比如:宪法—人民制定,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等。

同时在法的非正式渊源中也常用一道题考察,主要是问我们常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包括有习惯、判例、政策等,通过简单的记忆我们就可以轻松掌握考点。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紧跟法的渊源之后需要我们掌握好的一个考点,我们需要明确:宪法效力>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地方性法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

它们是根据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在法的使用效力上表现出的等级体系,只要我们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对常见题目就轻而易举。

考点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关系当中,常见考察方式是:

其一,给出情形让我们判断是否是一个法律关系,例如常见不是法律关系的选项:同居、恋爱、师生关系等。

其二,直接发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数值上它们总是等值的,权力可以放弃,但是义务必须履行。

其三,单选题的案例考察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夫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的客体是什么?”,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有—物、精神财富、人格利益、行为,夫妻关系的客体就是行为;。

其四,通过案例,考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常见法律行为有:合同、赠予、遗嘱等,常见法律事件有:自然事件—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或死亡等,社会事件—战争、暴乱、罢工等。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如下:

1、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法学史又称“法学思想史”或“法律思想史”。

3、法学研究方法通常是在定性研究中展开。定性研究是指通过发掘问题、理解事件现象、分析人类的行为与观点以及回答提问来获取敏锐的洞察力。几乎每天在每个工作场所和学习环境下都会进行定性研究。

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5、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性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之为“法哲学”。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非是空想性,它不是空灵之物,而是有其坚实的基础,即丰富的法律实践。法理学正是在对大量丰富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现象考察的基础上,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1、研究“法”,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2、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3、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4、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

管理学自考重点总结知识点

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是系统研究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 方法 的科学。那么你对管理学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管理学重点知识 总结 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了解:

1、管理的概念

管理是组织为了达到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各项职能活动,合理分配、协调相关资源的过程。

2、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A、合理地配置和利用资源,形成社会生产力;B、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C、合理组织协调人员、政府、资源之间关系,调动各种积极因素;D、把局部目标引向组织目标,形成方向一致的合力;E、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改变人类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

3、管理学的内容体系(见教材)

4、管理学的重要性

对组织而言,管理具有普遍性。无论是什么类型的组织(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无论组织规模的大小,无论组织的各层次(高层、中层和基层),还是组织的各个领域,没有管理是难以想象的。通过学习,学会管理各种组织。

对个人而言,当你开始职业生涯后,不是管理者,就是被管理者。

对管理者而言,理解管理过程是培养管理技能的基础,可以使自己获得成为有效地管理者的系统知识。通过学习,使管理者以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

对被管理者而言,学习管理可以更好的理解上司的行为方式和组织的内部运作方式,适应组织的需要。

5、管理职能

法约尔: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孔茨和奥唐内尔: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和控制。

本书:决策与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

6、组织管理层次

高层、中层和基层

理解:

7、管理的特性

1、动态性 2、科学性:反映管理实践活动的客观规律。管理理论来自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有一套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论。 3、艺术性:即实践性、创造性。是指在实践中创造性的运用管理理论知识的技巧,必须将管理理论与具体的实践活动相结合。 4、创造性 5、经济性:机会成本、管理方式选择、资源有效整合

8、管理性质的二重性

自然属性:管理与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性质。

社会属性:管理与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性质。(体现所有者意志)

9、管理职能及之间的相互关系

1、决策是计划的前提,计划是决策的逻辑延续。决策和计划是其他管理职能的依据;

2、组织、领导和控制旨在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3、创新贯穿于各种管理职能和各个组织层次之中。

掌握和运用:

10、各管理层次的工作任务、职能承担的侧重和技能要求的侧重

工作任务:

1、对于上层来讲,其主要任务是从整体利益出发,对整个组织实行统一指挥和综合管理,并制定组织目标及实现目标的一些大政方针。

2、中层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分目标的制定、拟定和选择计划的实施案、步骤和程序,按部门分配资源,协调下级的活动,以及评价组织活动成果和制订纠正偏离目标的 措施 等。

3、基层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规定的计划和程序,协调基层员工的各项工作,完成各项计划和任务。

职能承担的侧重:

技能要求:概念技能对高层管理最重要,对于中层管理较重要,对于基层管理较不重要。

11、管理者的角色承担及任务要求

亨利˙明茨伯格:十种角色

1、人际角色:代表人角色(礼仪性质的职责,如参加社会活动)、领导者角色(和员工一起工作并通过员工的努力来确保目标的实现)和联络者角色(与外界建立联系)

2、信息角色:监督者角色(获取信息)、传播者(把监督获取的大量信息分配出去,传递给有关员工)、发言人(把信息传递给外界)

3、决策角色:企业家(对发现的机会进行投资)、冲突管理者(处理冲突,解决问题)、资源分配者(决定组织资源用于哪些项目)、谈判者(对员工、供应商、客户和其他组织进行谈判工作)

了解:

1、古典管理理论阶段的主要管理理论和代表性人物

1、科学管理理论:泰罗、甘特、吉尔布雷斯夫妇

2、一般(组织)管理理论:法约尔、韦伯、巴纳德

3、韦伯的组织理论

2、行为科学理论阶段的主要管理理论和代表性人物

人际关系学说:梅奥、霍桑试验; 行为科学:马斯洛(需要理论)、麦克雷格(XY理论)、麦克兰、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弗鲁姆(期望理论)

3、现代管理理论阶段主要流派的管理理论和代表性人物

孔茨称其为“丛林” 1、社会系统学派:巴纳德 2、决策理论学派:西蒙 3、 经验 主义学派:德鲁克 4、行为科学学派:梅奥 5、管理科学学派:伯法 6、管理过程学派:孔茨 理解:

4、管理思想的演进与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影响( 具体参看复P50)

一、管理学理论的萌芽(18、19世纪,工厂制度早期)

二、古典管理理论(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

三、行为科学阶段(30年代后)

四、现代管理理论的丛林(二战后到60年代)

五、管理理论发展的新探索(60、70年代)

六、新管理理论

第一章 管理与管理学 管理:在社会活动中,一定的人或组织依据所拥有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的职能活动,对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资源进行协调或处理,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活动过程。 管理的历史发展: 1、史前人类社会的管理:①习惯化的管理方式②原始民主的管理制度③简单的管理机构④人格化的管理权力⑤单一的公共事务管理 2、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管理:①管理阶层兴起,管理成为政治统治的手段②管理内容趋于复杂,管理权力开始分化③管理制度产生,但在管理中的作用受到限制④管理思想提出,但经验管理仍占主导地位 3、资本主义社会的管理:①科学管理②分权管理③法制管理④经济管理成为管理的重点 4、现代管理:①系统化管理②民主化管理③科学化管理④法治化管理⑤以人为本⑥追求效率 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的划分: 1、管理宗旨: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盈利、利润 2、管理主体: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公司、企业 3、管理依据:公共权力、委托权力;私人权力、市场权威 4、管理对象:公共领域;私人领域 5、管理过程:政治气氛、政治安排;自主权、自治权 管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1、管理是维系人类正常社会生活的条件 2、管理是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手段 3、管理是社会生产力实现的基础 4、管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保证,还能创造出新的生产力 管理学研究的对象: 1、生产力方面的问题 2、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 3、上层建筑方面的问题 管理学的学科特征: 1、管理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统一的学科 2、管理学是一门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学科 3、管理学是一门软科学 4、管理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5、管理学是一门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学科 现代管理学的特征: 1、变革性 2、开放性 3、严密性 4、实用性 现代管理学的研究内容: 1、关于管理、管理学和现代管理学的基本问题 2、关于管理职能的基本问题 3、关于管理方法与技术的基本问题 学习现代管理学的基本途径: 1、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是学习现代管理学的基本前提 2、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是学习现代管理学的出发点 3、分析和借鉴国外的有关理论是学习现代管理学的重要条件 4、掌握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是系统学习现代管理学的保证 学习现代管理学的方法: 1、比较研究法 2、定量分析法 3、历史研究法 4、案例研究法

(一) 管理与管理学1. 识记:(1)管理的概念:(P5)管理是指组织为了达到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各项职能活动,合理分配、协调相关资源的过程。(2)管理的基本职能:(P6)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2. 领会:(1)管理学的研究对象:(蔡P5)管理学的一般规律。(2)管理二重性:(蔡P15)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属性和与生产关系相关联的社会属性。(3)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种艺术:(蔡P3)科学性:A、管理是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遵循的;B、管理要以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指导。艺术性:在管理实践中,必须灵活运用管理理论和方法,经验和技巧都很重要。统一性:在管理中,科学性与艺术性相辅相成。(4) 管理者的角色:(P7)A、人际角色: a代表人 b 领导者 c联络者;B、信息角色: a监督人 b传播者 c发言人;C、决策角色: a企业家 b冲突管理者 c资源分配者 d谈判者(5) 管理者的技能:(P8)a 技术技能 b人际技能 c概念技能(二)、管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1. 识记:(1) 霍桑试(实)验:(P18)是指梅奥作为一位心理学家和管理学家,他领导了1924——1932年在芝加哥西方电器公司霍桑工厂进行的试验。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工作场所照明试验;第二阶段,继电器装配室试验;第三阶段,大规模访谈;第四阶段,接线板接线工作室试验。梅奥在总结霍桑试验成果的基础上写出了《工业文明中的人的问题》一书,并于1933年出版。梅奥开创了人际关系学说,并为后续的行为科学理论奠定了基础。人际关系学说的主要内容如下:1、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2、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3、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他和周围人的关系。(2) 学习型组织:(P22)是指具有持续不断学习、适应和变革能力的组织。彼得圣吉认为,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学习型的组织,具有以下四条基本标准:1、人们能不能不断检验自己的经验;2、人们有没有生产知识;3、大家能否分享组织中的知识;4、组织中的学习是否和组织的目标息息相关。(3) 核心资源:是指有价值的、稀缺的、不完全模仿和不完全替代的资源,它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4) 核心能力:是组织内的集体知识和集体学习,尤其是协调不同生产技术和整合多种多样技术流的能力。2. 领会(1)泰罗科学管理理论要点:(P13)a、工作定额 b、标准化 c、能力与工作相适应 d、差别计件工资制 e、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2)亨利·法约尔一般管理(组织管理)理论要点:(P15)五项职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六种基本活动:技术活动、商业活动、财务活动、安全活动、会计活动、管理活动。14条原则:1:分工2:权力与责任3:纪律4:统一指挥 5:统一领导6: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7:报酬合理8:集权与分权9:等级链与跳板10:秩序11:公平12:人员稳定13:首创精神 14:集体精神。(3)马克斯·韦伯行政组织管理理论要点:(P17)韦伯认为等级、权威和行政制是一切社会组织的基础。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具有8个特点。(4)人际关系学说要点:a、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b、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c、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他和周围人的关系。(5)现代管理理论主要学派(数量管理理论、系统管理理论、权变管理理论、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学习型组织理论、核心能力理论)的基本观点。a、管理科学学派(数量管理理论)(P20)以现代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成果为手段,运用数学模型对管理领域中的人、财、物和信息资源进行系统的定量分析,并作出最优规划和决策的理论。b、系统理论(系统管理)学派(P21)是指运用系统理论中的范畴、原理,对组织中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特别是组织结构和模式进行分析的理论。组织是一个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要素构成的系统在一定的环境下生存,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c、权变理论学派(P21)强调在管理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内外部环境随机应变,针对不同的具体条件寻求响应的最合适的管理模式。d、学习型组织理论(P22)是指具有持续不断学习、适应和变革能力的组织。学习型组织的理论以彼得圣洁的五项修炼为基础。创建学习型组织的五方面修炼途径: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队学习;系统思考。学习型组织与传统型组织具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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