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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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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自考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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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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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法学概论是什么这本《法学概论》。本教材体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的宗旨和目的,突出了时代感、现实性和知识性,反映了国家新制定的合同法、国家公务员法和新修改的宪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婚姻法的内容,特别是在体例和形式上有所开拓创新:各章都增设了标题和导语,点明了该章的中心内容和学习该章的目的与要求;增设了内容提要和名词术语,便于学生正确把握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增设了辨析题和典型案例分析,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加深理解并运用所学的法律基本知识,从而使全书的体例和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增加了可读性;增设了阅读书目及相关法律,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和法律专业视野。首先,有利于法制观念的树立。其次,学好法学概论对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再次,学好法学概论对增强管理经济的自觉性、预见性和决定的科学性无疑有很大的帮助,因为法学中凝结了人们运用国家权力管理经济的经验和措施。最后,法与政治、道德密切相连。学好法学概论对提高公民的政治觉悟、公民意识,培养人们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成员,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学概论试题-法学概论的历年试题在百度一搜即可。请问《法学概论》2005版和1999版教材内容是否一致?肯定有区别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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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版本,法学概论自考00040重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法学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2、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3、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有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根据本专业不同的任务检索相关文献。(2)应用知识的能力具有在获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3)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能力。(4)创新能力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业思维和探索能力。4、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5、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浙江自考教材的版本能在哪查询啊?你好,你可以上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找一个叫《201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用书目录》进行查询下。以下是部分教材的信息,供你参考下,或者你补充下你要考的科目代码,我来帮你找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编著版本00009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外研社张雷声12090100020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教育扈志明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吴纪桃漆毅06080100023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陈兆斗高瑞06080100024普通逻辑普通逻辑高等教育杜国平10100100031心理学心理学南开大学张厚粲02020100034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外研社刘豪兴12090100037美学美学华师大朱立元07090100040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吴祖谋05090100041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中国财经李相志09090100042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复旦大学李洁明祁新娥第四版00043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中国财经李仁玉1003010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企业经济统计学中国统计钱伯海030702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外研社周山芙赵苹120301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对外经济管理概论武汉大学杜奇华05090100054管理学原理管理学原理中国财经李晓光04090100055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中国财经刘东明10030100058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学武汉大学郭国庆04090300060财政学财政学外研社梅阳121101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人民大学黄书田、刘娟04080100066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中国财经陈雨露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中国财经王庆成李相国06060100071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障学中国财经李晓林王绪瑾030702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财经马丽娟0909010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银行信贷管理学中国财经陈颖100901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人民大学任淮秀01020100076国际金融国际金融人民大学史燕平08020100077金融市场学金融市场学中国财经李德峰10030100078银行会计学银行会计学中国财经张超英12090100079保险学原理保险学上海财大钟明11020200087英语翻译英汉翻译教程外研社庄绎传99120200088基础英语英语英语人民大学吴顺昌黄震华00090200089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人民大学薛荣久08070100090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外研社黄国庆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中国财经金春13年版改版00092中国对外贸易中国对外贸易人民大学黄晓玲06030200093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人民大学王玉清赵承璧06090100094外贸函电外贸函电人民大学方春祥050901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刊经贸知识选读人民大学史天陆00090100097外贸英语写作外贸英语写作人民大学王关富等991001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学外研社张静中许娟娟12030100099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人民大学盛杰民张守义040901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国际运输与保险人民大学叶梅黄敬阳050301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人民大学宋沛06040200102世界市场行情世界市场行情人民大学杨蓬华林桂军06040200107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高等教育刘熙瑞070902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财经贺耀敏000602用旧版00139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财经刘凤良02100200140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中国财经佟家栋00030100141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国财经于同申00030100142计量经济学经济计量学中国统计贺铿99080100143经济思想史经济思想史中国财经王志伟000702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复习要点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 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

首先, 收集相关案例; 然后, 以研读案例为主, 以研读教本资料为辅。

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今天我们的教务老师给同学来讲讲以下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还不错,可以收藏我们网站哦,我们专注于自学考试教材购买服务网哦,接下来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正文吧!一、什么是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是一门涵盖法学基础知识的课程,是自考学生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课程。该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源泉、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执行、法律的变更与变通等。二、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考试的内容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考试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源泉、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执行、法律的变更与变通等。考试形式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等。三、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的学习方法学习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熟悉考试大纲:首先,要熟悉考试大纲,明确考试的重点内容,了解考试的内容结构和考试形式。(2)系统学习:其次,要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系统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并将所学知识系统化、综合化,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学基础知识。(3)练习模拟题:最后,要经常练习模拟题,多练习完形填空、阅读理解、判断题、简答题等各类考试题型,以便更好地掌握考试技巧和答题技巧。四、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的重要性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是一门涵盖法学基础知识的课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在于,它为学习法学提供了基础知识,使学生对法学有一个全面的概念;现实意义在于,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的机会,为他们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总之,202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学习这门课程应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努力掌握法学基础知识,为今后的法学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笔记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GATS的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体;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体的谈判、具体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三)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 表包括水平和具体。 二、GATS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义务及其例外 GATS第2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例外: 第一, 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义务豁免的申请应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并由其在90天内考虑后向部长会议提交一份报告,部长会议应以3/4的多数成员作出决定。 第二, 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一成员对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国待遇给予其他成员。 第三,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 第四, 政府采购例外。 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了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则不受最惠国规定的影响。 (二)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GATS第3条对透明度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各成员应尽如下义务: 第一,每一成员立即或至迟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协定的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 第二,每一成员采用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三,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以上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 第四, 每一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可处长一些)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方便其他成员查询上述措施的执行及索取具体资料。 透明度义务的例外,即任何成员对那些一旦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三)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要求:首选,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其次,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再次,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最后,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1.市场准入 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表中列明。这些措施:(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6)以限制外国股权的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每一成员在其表所列的部门或分部门中,依该表列明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表中所列的部门,这显然是一项有限制的国民待遇规定。其次,GATS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待遇”,即高于国民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 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其少开放一些部门或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其市场准入。 三、GATS附件及部长决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 (二)关于空运服务问题 (三)关于金融服务问题 (四)关于电信服务问题 (五)关于海运服务问题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第四节GATS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 一是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二是互惠对等原则。 (二)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关于市场准入问题,主要由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二、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 (一)的部门和分部门 中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所列的11个大类仅了9类。 第8类健康与社会服务和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我国尚未作出。 (二)水平 水平是指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个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2、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外商投资企业法采取的也是折衷资本制,但两者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区别。如从相关规定的文义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没有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下取得营业执照。 3、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共益权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自益权是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5、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属于可撤销。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②外商投资的公司。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9、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此须注意,原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差异,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10、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1、变更登记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教材中讲公司变更登记的时间只有两个,一个是30日,一个是45日。只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除此之外,都是30日。⑵不需要办变更登记,只需要报备案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13、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登记以前把资金拿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叫抽回出资;但公司已经登记,就不能拿走了,如果拿走,就是抽逃出资,是属于违法行为。 1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5、在一般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16、(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17、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董事会职权中有权直接决定的一些事项:①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②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9、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职权中重点关注: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①没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②没有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案的职权,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没有这项职权。 20、《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作决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5、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在创立大会后不得抽回股本。在创立大会后不得抽回股本。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监事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不能召集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1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9、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3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重点) ⑴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⑵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⑶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前面所学内容相区别: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5、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6、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重点) ⑴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⑵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⑶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依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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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概论,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这里的重点难点都是是后四项。

金融法概论自考重点笔记

自考作为现在热门的继续教育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考来提升自身的学历,但是对于初次参加自考的考生来说,不清楚自考过程中的事项。那么自考商法科目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猎考网自考平台教务老师就简单为大家说一下。

不同地区科目设置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当地自考办。

以下科目仅作参考:

公共课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3、英语。

必考科目

1、法律文书写作;

2、国际私法;

3、国际经济法概论;

4、合同法;

5、劳动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7、知识产权法;

8、婚姻家庭法。

选考科目

1、外国法制史;

2、中国法律思想史;

3、西方法律思想史;

4、金融法;

5、税法;

6、保险法;

7、公证与律师制度;

8、房地产法。

自考报名条件

1、凡具有本省正式户籍的公民,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均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外省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也可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2、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报考本科段(独立本科段)。

3、考生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可同时兼报,但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先获取专科毕业证书。

4、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须按规定在本专业涉及实践课程理论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能报考。

5、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报考专业。对某些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如工商管理、医学类专业等)将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限制报考对象。

40)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41)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42)汇率: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43)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以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本币汇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4)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国货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外币汇率。英国一直沿用间接标价法。 45)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46)浮动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47)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48)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49)国际定期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期贷款。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贷款形式。 50)欧洲货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51)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的商业贷款。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型和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52)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后者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分为三种形式: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和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53)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54)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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