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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章节总结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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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的本质特征: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场经济基本法2. 民法体系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3.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5.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6.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或曰统一性,不可让渡性7. 监护人的成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8. 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9. 法人的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以自己对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10. 法人的分类: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协会公司等)与财团法人(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我们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1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不同:法人的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的宗旨、目的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12. 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行使1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14.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15.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16.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17. 意思表示的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表示;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18. 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19.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20. 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21.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消灭22. 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的制定机关取消代理;其他原因23. 无权代理的特征:行为人多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代理的表面特征,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行为人的行为缺乏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并非绝对无效,由善意第三人选择决定24.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5.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26.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朱志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7.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及法理等28. 敏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一国民法对哪些人、在什么区域范围内及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29.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并贯彻始终的一些基本准则30.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32.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3.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法人的对称3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5.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6.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37.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38.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联合体39. 入伙是指合伙关系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且取得合伙人的资格40. 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41.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在其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称的的债务42.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4.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5.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因对自己的行为而致使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46.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资格47.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48.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49.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以意思为要素的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50.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行为51.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52.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因其预期的法律后果53.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5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的民事行为55.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民意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56.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57.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58.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构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59.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资格60.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们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的行为6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亦即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去诉讼保护权的法律制度62.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是权利人不能或不便于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3.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64. 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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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第四编 合同分论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第五编 知识产权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第七编人身权本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编民事责任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当然要全面自学,重点是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行为。

自考民法学重点章节汇总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1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 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 》 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2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杜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 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 3 )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3、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 l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4 、答: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除此之外。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 l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 〕 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5 、答:物的法律特征包括: ( 1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一切有体物。( 2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其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话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3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4 )物以有体物为限。我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所说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6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 l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 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本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楚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见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其意愿实际参加到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民事权利则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来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7 、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 l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 2 )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 3 )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 4 )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 5 )个人合伙 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 )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话动。8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l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至少须为10 周岁以上。(2 )民事权利能力表现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资格。与人的实际状况无关。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人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有关。9 、答: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l )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宣告失踪为公民下 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 年期限。宣告死亡是公民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的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 起满2 年。(2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设立财产管理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结束以宣告死亡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关系。(3 )两者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 为半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l 年。10 、答: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二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则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就债权人而言。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1 、答: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 )依法被撤销:( 2 )自行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4 )其他原因。12 、答: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根据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对私法人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在于:( 1 )成立的基础不同 ; ( 2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 )设立行为不同;( 4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5 )目的不同。13 、答:(1 )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2 )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3 )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1 4。 答: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予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l ) 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则不一 样。法人的成立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因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终止则是一系列行为的结果。(2 )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因此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而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有差异性。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 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目的、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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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虽然民法学学习不能死记硬背,最重要的是理解应用。但是自考复习必须以教材为主,结合考试大纲复习,不然考试时会发现很多重点内容漏学了。民法学简介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自考复习三步四遍法:第一遍,速读,就是不用急着画书,花三天左右看把书整体过一遍,形成初步印象;第二遍,细读,根据后面考纲。把每个章节,都考查那些知识点在看书前了解一下,然后,在带着这些点去看书,并把他们标注出来。最好在五天左右。第三遍,精读,找最近三年的真题,在第二遍精读的基础上,你应该能够形成对每道题目,大体考查点的在考纲和教材的位置和侧重,带着这些真题,把书细细的读一遍,这一遍有两个目的,一是要把每一个考点出现标注出来(比方说,某段话曾经在2005年单选题出出现过你就用一支别外色的笔注明一下),并且体会一下,这些题目都是从那些角度去考察知识点的(即出题方式);二就是要在脑中形成一个大体的科目考试重点,因为知识点很多,不可能在一个考试中全部考查,考试又要求考生对科目有一定的撑握,因些,每年对于那些是重点就如同一致了。通过这次标注,应该就能很好的撑握了考查重点了,至少选择题,是没有问题的。一般,前三遍就能把试考过了(当然,这里面有一个小技巧,因为前三遍保证客观题拿分是没问题的,主观题就要通过之前对考查方式和侧重点的了解做一些记忆,具体方法看第四遍)第四遍,这一遍主要目的是把主观题(问答、简述、论述、解释等)的分值提高,怎么做呢,你在第三遍的基础上,一定会发现,那此章节,是每年考查必须会出题的,那些章节是基本不会出题的,那么这一遍,你就把这些有可能出题的点,总结成精简的笔记(精简就是方便记忆尽量把一段话压成一句话,一句话压成几个关键词,因为考试的时候,你只要通过这几个词就能把整个点串起来,阅卷的人实际也是看书关建词给分的),在此基础上背一下。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民法学重点章节总结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 (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的类型【单选、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权;质权;留置权。 (九)善意取得【案例分析、单选】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十)留置权【案例分析、单选、简答】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简答】 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在洪水暴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十一)债的发生原因【单选、简答、论述】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①须一方获得利益 ②须他方受到损失 ③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民法(专升本) 试卷题型和分值: 一、选择题 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二、简答题 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三、论述题 39小题,共20分 四、案例分析题 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

当然要全面自学,重点是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行为。

法理学自考重点章节总结汇总

(一) 法的起源与未来法的起源 主要是指原始社会中人类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有什么特征;在什么条件下产生了法;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什么区别等问题。 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除了以上讲的经济根源外,法的产生也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以及生产与交换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私有制、国家与阶级。从此也就产生了奴隶与奴隶主的划分以及两者之间的斗争。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律产生的阶级与政治根源。 再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也比以往原始社会愈益复杂和增多。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极为简单的习惯已不再适应,因而就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律。还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总之,法的产生,除了经济、阶级根源外,还有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世界上不同的原始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的具体形式必然存在差别。 (二) 1、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虽然不同的原始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的具体形式各有特点,但法的产生存在着一些共同规律。 首先,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其次,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再次,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2、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是:首先,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其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它虽然有强制力,但在性质和形式上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再次,法的内容,一般地说,是原始社会习惯中不可能有的。当然,最初出现的法的内容中包含饿与原始社会习惯类似的内容(如同态复仇等)。又次,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即相同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为划分标准。 (三) 我国法理学对法的历史发展,一般都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的理论,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折中以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统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四) 法的借鉴于吸收之所以成为法的历史发展的一个共同规律,主要理论根据可以参见我国现有法理学教材在这一问题上一般提出的一些论证: 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 (五)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六、法的发展过程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在创制本国法律时,主要依据本国国情与经验,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外国或其他地区法律中对本国有用的因素。这种借鉴与吸收是我国近20年来立法所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

你好:自考忌讳猜测重点,建议全面复习备考。如果确实需要有针对性的复习,现提供部分学友总结的要点供参考。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第四章里 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第六章里的 第二 .三节,四节都是重点。第七章的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 第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法自考重点章节总结汇总

一 , 合同法的概念二 ,合同法的调整对像三,《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四、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问题1.合同成立的概念2.合同订立的程序3.合同条款的内容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5.合同的形式6.合同成立的要件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8.缔约过失责任

第八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有效),为新要约。 (3)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不接受该的以外,该有效。 4.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有效,合同的内容以的内容为准。 (二)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3.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NextPage]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的,并不一定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4.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代理问题 1. 行为人没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3.撤销权的时效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NextPage]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四、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二)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恶意取得的行为。 2.撤销权的时效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保护时效: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NextPage]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二) 1.债权人转让权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 (4)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3.合并、分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六、合同的终止 (一)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 1.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七、违约责任 1.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2.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3.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6.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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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 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第六章里的 第二 .三节,四节都是重点。 第七章的第三节。 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 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 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 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 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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