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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案例分析题反垄断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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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案例分析第1章 政府与市场案例:在2002年的最后一个周日,中国为电力行业的垄断画上了句号。拥有占全国46%发电资产和90%输电资产的原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重组为11家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在12月29日同时宣布正式成立。从1987年持续至今的中国民航业改革在2002年也有突破性进展。随着6大民航集团10月11日的成立,中国民航总局与下属的民航企业彻底脱钩。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为基础组建的三大航空运输集团,其资产总和将占据中国民航总资产的80%。问题: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纠正。分析: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1)竞争失效(2)外部性(3)市场不完全(4)公共产品(5)信息不对称为弥补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政府介入的手段和领域为:(1)对效率的介入① 财政支出 ② 财政补贴 ③ 政府采购 ④ 限制垄断(2)对收入再分配的介入① 税收和转移支付② 公共事业投资③ 特别征税(3)对经济稳定的介入① 财政制度内在的自动稳定器② 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③ 金融政策④ 紧急行政措施⑤ 道义上的劝告本案例中,政府通过限制垄断,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可操作的竞争。第2章 促进竞争案例1: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向最高法院递交诉状,控告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来迫使消费者使用它的其它软件产品——其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探索者”Internet浏览器。1999年,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长达270页的判决中,法官杰克逊列举了微软一系列反竞争,保护垄断势力的行为。微软一直在努力拓展其势力范围,使其超越软件行业,而进入日趋有利可图的电子商务和网络连接行业,他们已经投资数以百亿计的资金在通讯和科技公司中(如AT&T)。由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具有垄断状态,把Internet浏览软件“网络探索者”(Internet Explorer)与“视窗”捆绑在一起也就相当于垄断了消费者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厂商上网的交通通道。问题:1、结合该案例分析垄断和反垄断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2、美国的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借鉴意义?分析:垄断市场会带来效率损失,影响市场作用的正常发挥,主要体现在:垄断使产量减少,价格增加;垄断造成社会无谓损失;垄断造成企业不思进取。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措施纠正这种市场失灵,使价格降低,增加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水平。1890年,美国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1914年,美国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个法案基本形成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包括: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价格歧视行为、垄断与企业兼并行为、其他反竞争行为(股份保有、董事兼任、瓶颈垄断、商业贿赂)、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欺骗性定价、欺骗性广告宣传、虚假不实的标签)。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特点是以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主,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所以,一个行业中垄断企业的存在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垄断企业应用其垄断力量不公平地竞争时才算违法。这使得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具有很强的“行为法”特点,即一切以企业行为是否违背公平竞争为判断依据。案例2:中国电信改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的成立。当时联通的总资产虽然只有中国电信的1/260。但此举使邮电部独家垄断国内电信市场的局面开始改变。1999年2月,信息产业部决定把中国电信的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剥离出去。原中国电信被拆分成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信三个公司,寻呼业务并入联通公司。2001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新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对现有的电信企业进行重组。中国电信现有资产划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和河南、山东共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公司归中国电信北方部分;其余归中国电信南方部分。问题:1. 垄断和市场失灵。2. 政府对垄断的态度和措施。分析:1. 垄断市场的效率损失。(1)垄断使产量减少,价格增加;(2)垄断造成社会无谓损失;(3)垄断造成企业不思进取。垄断市场的非效率导致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之一。2. 现今世界各发达国家限制垄断、促进竞争的政策措施,基本上是根据上述标准把促进“可操作竞争”作为政策目标。在各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有关禁止垄断、维持公正交易的法律。具体措施主要是通过限制垄断的立法,由行政机构加以监督,由司法机关加以执行。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就是以这些法律为依据展开的。我国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应在学习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第4章 抑制外部性案例1:在小镇上,该镇的人从事的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养羊。镇上的许多家庭都有自己的羊群,并出实用以做衣服的羊毛来养家。大部分时间羊在镇周围土地的草场上吃草,这块地被称为镇共有地。没有一个家庭拥有土地。相反,镇里的居民集体拥有这块土地,所有的居民被允许在这块地的草场上放羊。集体所有权很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土地很大。只要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有良好草场的土地,镇共有地就不是一种竞争性物品,而且,允许居民在草场上免费放羊也没有引起问题。 时光流逝,镇上的人口在增加,镇共有地草场上的羊也在增加。由于羊的数量日益增加而土地是固定的,土地开始失去自我养护的能力。最后,土地变得寸草不生。由于共有地上没有草,养羊不可能了,而且,该镇曾经繁荣的羊毛业也消失了。许多家庭失去了生活的来源。问题:什么原因引起这种悲剧?分析:实际上,共有地悲剧的产生是因为外部性。当一个家庭的羊群在共有地上吃草时,它降低了其他家庭可以得到的土地质量。由于人们在决定自己有多少学时并不考虑这种负外部性,结果羊的数量过多。如果预见到了这种悲剧,镇里可以用各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它可以控制每个家庭羊群的数量,通过对羊征税把外部性内在化,或者拍卖有限量的牧羊许可证。这就是说,中世纪小镇可以用现代社会解决污染问题的方法来解决放牧过度的问题。但是,土地的这个例子还有一种较简单的解决方法。该镇可以把土地分给各个家庭。每个家庭都可以把自己的一块地用栅栏圈起来,并使之免于过分放牧。用这种方法,土地就成为私人物品而不是共有资源。在17世纪英国圈地运动时期实际就出现了这种结果。共有地悲剧是一个有一般性结论的故事:当一个人用共有资源时,他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政府可以通过管制或税收减少共有资源的使用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政府有时也可以把共有资源变为私人物品。数千年前人们就知道这个结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土多德就指出了共有资源的问题:“许多人共有的东西总是被关心最少的,因为所有人对自己东西的关心都大于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案例2:一个养蜂人住在一个果园旁边,果园主人由于蜜蜂而受益,因为每箱蜜蜂大约能为一英亩果树授粉,然而果园主人并不为这一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因为蜜蜂并不需要做任何事就会到果园来,蜜蜂不足以使果园都授到粉,因此果园主人必须以每亩果树10元的成本,用人工来完成授粉。养蜂人的边际成本MC=10+2Q,Q为蜂箱数目,每箱产生20元的蜂蜜。问题:(1)养蜂人会持有多少箱蜜蜂?(2)经济上有效率的蜂箱数目。(3)什么样的改变可以导致更有效率的运作?答案:(1)MC=MR,对养蜂人来说即10+2Q=20,Q=5。(2)MC=MR,对整体来说即10+2Q=10+20,Q=10。(3)方法一:果园主人向养蜂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要求养蜂人多养蜜蜂;方法二:果园主人兼并养蜂人自己养蜜蜂。案例3:我国是燃煤大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近70%,随之而来的燃煤二氧化硫大气污染也相对较为严重。二氧化硫排放又引发了酸雨,对居民健康和生态系统都造成了重大影响。据测算,每年我国由酸雨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1100亿元人民币,为此,中国政府一直在寻求有效的防止办法,在部分省市试行排污权交易。2002年9月30日,江苏省环保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公布了国内出台的第一部排污权交易办法,2003年1月中旬,江苏完成了首笔一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位于江苏省太仓市的太仓港环保发电机公司以340万元的价格,向南京市下关发电厂购买为期两年的二氧化硫排污权。问题:1.什么是外部性 2.外部性的纠正措施有哪些?分析: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矫正外部性的措施可分为:(1)政府进行行政管制①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禁止将有毒的化学物质倒入供水区。②规定采用新技术③规定排放标准(2)经济管制①征收庇古税和进行补贴庇古税的定义:用于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最早由庇古提出,主要对排污者进行征税,又叫“排污收费”。征收庇古税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他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的税收,这样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了负外部性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决策时必须考虑该成本。②排污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案例4:2002年3月22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兴县泗安水库的养鱼户把安徽省广德县的有机合成化工厂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水库受污染而造成水产品死亡的损失。2001年4月30日,长兴县泗安水库2000亩左右的水体遭受化学污染,鱼虾青蟹大面积死亡。此前,1999年7月19日,泗安水库也曾有3000亩水体遭受同样类型污染。根据长兴渔业部门调查,两次污染给长兴养殖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问题:1.外部性的含义 2.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3.产权界定和污染治理。分析:1.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化工厂的生产排污具有生产的负外部性。2. 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1)政府进行行政管制。① 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禁止将有毒的化学物质倒入供水区。② 规定采用新技术。③ 规定排放标准。1)排污标准是由管制部门制定并依法实施的每一污染源特定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度。2)规定排污标准中存在的问题。A、如何确定排污标准。B、如何确定罚款。(2)经济管制。① 征收庇古税和进行补贴。庇古税的定义:用于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最早由庇古提出,主要对排污者进行征税,又叫“排污收费”。征收庇古税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他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的税收,这样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了负外部性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决策时必须考虑该成本。② 排污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3. 如果能够清楚的界定产权,则可以通过科斯定理解决污染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定的协议,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第5章 提供公共物品案例1: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者免受学费”。虽然经过长期努力,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地方义务教育都作到了免收学费,但其他如书费、杂费、住宿费、补课费、校服费、报刊费、校舍维修基金等收费项目却是名目繁多。为此,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陆续实施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广东省从2001年起,每年拨出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免收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北京市从2002年9月1日起,将有约60万名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免交杂费。它意味着在北京109万名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中将有半数以上的学生享受免费义务教育。问题:1.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2.义务教育的外部性。分析:1. 公共产品因为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会带来搭便车的行为,如果由市场提供会造成公共物品缺乏供应或供应不足。政府供应公共产品的必要性:公共物品的充分供应既是政府履行好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政府履行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要履行好其所应该履行的经济职能,成为有效政府,就应该供应公共物品。政府具有更强的供应公共物品的能力。第一,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它具有市场力量所不具有的合法强制力;第二,政府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公共权力机构,它能够持续地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第三,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供应公共物品的责任,并授予其筹资和分配资源的权力,从而可以使公共物品的供应具有稳定性;第四,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机构,民主政府受到选民监督,因而能够保持公正,从而适合提供公共物品。2.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义务教育具有正的外部性,市场力量难以提供社会需求的数量。案例2:义乌和东阳同处金华江流域。东阳市在上游,水资源丰富,仅一个横锦水库,在满足灌溉区农业灌溉及城市供水外,还有1.65亿方水可供利用。然而,义乌市却严重缺水,特别是发展现代化的商贸城,水城为第一个制约因素。2001年2月,义乌和东阳签订了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工程维护仍由东阳负责。除一次性出资外,义乌市每年按实际供水量以每立方米0.1元的价格支付总和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这个协议打破了水资源使用权完全由国家垄断的局面,开创了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先例。问题:1.公共产品与共有资源 2.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管理 3.科斯定理怎样发生作用的?分析:1.一种产品或劳务同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在技术上能够排他,排他的成本很高,则该种产品或劳务应属纯公共产品;如果一种产品或劳务同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但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则该种产品或劳务属于公共资源。2.政府可以通过界定产权,划归国有,收费、征税,合理规划,限制使用量等方式,使公共资源得到合理利用。3.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定的协议,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当交易成本很小,当事人数量不多时,可以通过此方法有效解决问题。案例3:设想乡下地方有一个只有两户人家的小居民点,由于道路情况不好,与外界的交通比较困难。如果修一条路,则能解决这些不便。假设修路的成本为4,每家得到的好处为3。如果两家联合修路,每家分摊成本2,各得好处3,两家的纯“赢利”都是1;如果一家修路,另一家坐享其成,修路的一家要支付全部成本4,获得好处3,净“赢利”为-1;如果两家都不修,结果两家的赢利都为0。问题:对其进行博弈分析。分析: 修路博弈战略式: 李四修 不修1,1-1,33,-10,0张 修三 不修这个博弃中,修路是张三的严格劣势策略,我们把它消去,修路也是李四的严格劣势策略,所以也把它消去。这样运用严格劣势策略消去法,我们就得到黑体字所示的这个博弈的严格优势策略均衡:两家都不动手,大家都得零。第6章 调控宏观经济案例:2002年4月16日,财政部长项怀成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在特定的国内环境下采取的积极政策,4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后要继续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将会逐渐淡出。问题:1.财政政策的含义及作用机制。 2.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手段及作用。分析:1.所谓财政政策是运用政府支出和税收的变动来影响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平抑经济波动的干预措施。财政政策主要包括发挥内在稳定器作用的财政政策和斟酌使用的财政政策。自动财政稳定器,简称自动稳定器,是指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和抑制,自动而即时地朝正确的方向变化,借以对总需求产生一种稳定作用的因素,也称内在稳定器。斟酌使用的财政政策,又叫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稳定物价,抑制经济周期的波动,实现充分就业,进而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高效均衡,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变动财政支出和增减税收的行动。包括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2.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包括减税和增加政府支出。通过减税使企业扩大生产,人民拥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来进行消费;政府支出的增加包括两部分,政府购买性支出的增加能够刺激生产,转移支付的增加能刺激有效需求,从而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第7章 促进公平分配案例: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开征了环保税。进入80年代后,环保税受到各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经历了一个从零散的、个别的环保税种开征,到逐渐形成环保税收体系的过程。包括对废气排放课征污染税,对废水排放课征污染税,对垃圾排放课征污染税,对噪音课征的污染税。对农业污染物课征的污染税等。另外,对援用税制的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取消了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二是在原有税种中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从调整的税种看,比较突出的是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税。问题:1.税收的替代效应 2.税收与外部性。分析:1. (1)税收对消费者的替代效应政府的课税造成消费者减少对课税商品和重税商品的购买量,增加无税商品和轻税商品的购买量,因此,发生了税收对消费者选择的替代效应。(2)由于政府征税,会造成生产者减少课税商品和重税商品的生产量,增加无税商品和轻税商品的生产量,这就产生了税收对生产者选择的替代效应。(3)税收对总收益率的影响,首先是由于纳税的缘故总收益率下降了。如果其影响降低了投资对纳税人的吸引力,造成纳税人以消费替代投资,即发生了税收对投资的替代效应。2.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在解决外部性时,税收可以通过替代效应,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将这种外部性内部化,减少外部性的生产。第9章 政府失败案例:修路问题。假设在一个由100个农场主组成的国家中,要投票表决一项由政府负责实施的修路计划。关于修路计划有许多提案,但每一项提案只能使一部分农场主受益。问题:分析采用简单多数投票方式带来的结果。分析:如果采用简单多数规则,那么被采纳的提案至少必须能使51个农场主受益。如果现在这100个农场主中,有51个依据他们的共同利益都能从某一项修路提案中获益,而组成一个利益集团,那么,由于提案通过后,实际修路的费用是所有100个农场主分摊的,得益的51个农场主只分担了其中的51%(假定平均分摊成本),他们组成的利益集团将选择一项修路提案,它的支出额超过51个农场主承担所有成本时那项提案的支出额。事实上,当一项修路提案完全由这51个农场主协商实施时,他们可能同意一项价值为100万元的修路计划。但现在是由100个农场主来承担的,这51个农场主的合作足以使任何一项提案在简单多数制下获得通过,于是,如果他们仍愿意支付100万元来修路,此时,他们将支持一项价值高达100+(51%),即约196万元的计划,原因是他们只需负担51%而不是全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支出净增加 96万元。由此可见,简单多数规则的使用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容易使政府支出超过必要限度。

1、吴某等人是该饭庄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吴某等人在接受张某饭庄所提供的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吴某作为消费者理应受到赔偿。2、张某是购买吊扇的消费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该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张某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吊扇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向吊扇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追偿

本期的关键词是 反垄断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也积极担负反垄断的责任。近日推出的互联网反垄断政策就是中国政府防止资本垄断互联网行业的有效举措。 本期分别从法律、行政、马克思主义、新闻传播、体育等多个领域,遴选代表性选题若干篇。让大家通过大家、名家的选题,对“反垄断”这一选题方向有明确的了解,供自己开展学术研究作参考。1.经济方向 消费者隐私管理与垄断平台个人化定价福利效应 摘 要 消费者隐私管理对算法个人化定价的福利效应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表明,在消费者具有隐私管理能力且隐私管理成本适度的情况下,个人化定价会实现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的提高。 因此,对垄断平台个人化定价不应一刀切地加以禁止,而应采用合理推定原则进行个案分析。政府需谨慎直接介入平台个人化定价,赋能消费者的隐私管理能力是最佳的反垄断政策。 同时,应通过立法强化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赋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并鼓励增强消费者隐私管理的技术开发和应用。 [1]唐要家.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J].消费者隐私管理与垄断平台个人化定价福利效应,产经评论. 2021,12(04):5-212.新闻传播学方向 基于反垄断规制视角的互联网闭合生态发展与路径研究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迭代发展和平台垄断广度和深度上的持续演进,互联网生态逐渐从开放转向闭合,并最终形塑为当下互联网的一种生产方式和文化形态。 闭合生态与互联网"双轮垄断"的这种耦合共轭在提升经济效率和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同时,也带来了互联网治理和产业发展的双重挑战。 本研究基于互联网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建构需求,通过对闭合概念、互联网"双轮垄断"与闭合生态的耦合轨迹、动力的分析和研究,展现了互联网底层闭合形态和应用闭环形态的当下面貌及其逻辑体系,并揭示了该生态轻微化、协同化和竞合化的发展路径。 [2]许俊义.河南工业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J].基于反垄断规制视角的互联网闭合生态发展与路径研究,编辑之友. 2021,(10):56-623.法律方向 平台反垄断的法律标准 ——美国“运通案”的反思与互联网市场界定 摘 要 美国"运通案"是近年来美国和全球作出的关于平台反垄断的最重要案件之一。对美国"运通案"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案件的争议集中在合理规则的适用、双边市场的界定以及反转向规则的竞争效应。美国"运通案"给我们带来若干启示:首先,应注重反垄断中的举证责任与诉讼程序设置,以提高反垄断执法的准确性,降低认知错误成本。 其次,平台反垄断应引入双边市场理论,将双边市场视为同一市场对待,但应降低原告证明存在平台垄断或危害竞争的责任,要求平台承担更高的反证与说明责任。 再次,对于双边市场理论在互联网市场中的界定,应当结合具体商业场景进行分析。最后,平台与互联网企业不仅具有市场主体的性质,而且具有组织市场与重构市场的性质,而传统反垄断法则假设了企业的市场主体身份与市场本身的完善性。简单套用传统反垄断法进行执法,可能会产生平台的反垄断悖论。 [3]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J].平台反垄断的法律标准——美国“运通案”的反思与互联网市场界定.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4):77-924.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企业竞争理论与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竞争 摘 要 马克思的企业竞争理论是我们理解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竞争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对企业竞争策略的考察和市场竞争趋势的判断揭示了企业竞争的一般规律,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变化也凸显了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企业竞争理论发展的必要性。 在数字经济时代,产品创新竞争和注意力时间竞争成为企业间争夺剩余价值最重要的两种方式,而"多重竞争结构"的出现也改变了市场从竞争趋于垄断的发生机制。 为了解决当下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竞争与垄断问题,必须立足于市场竞争结构的新变化,为企业竞争与市场运行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4]刘皓琰.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J].马克思企业竞争理论与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竞争.马克思主义研究. 2021,(10):83-925.管理学 数字平台垄断趋势的博弈分析及应对 摘 要 针对大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已成为当下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构建博弈论模型,模拟数字平台垄断形成的特征,揭示出数字平台自我发展有走向垄断、实现资本无序扩张的趋势;同时,与传统工业时代的垄断相比,数字经济时代的垄断的危害除了损害消费者福利外,还包括抑制创新、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威胁国家政治安全,因此数字平台领域反垄断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数字平台反垄断的重点并不在于遏制平台发展,而在于引导其回归推动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本原。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需要兼顾多元价值目标及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综合协调各部门从多维度对数字平台的运营进行规范,同时对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实现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5]胡继晔、杜牧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J].数字平台垄断趋势的博弈分析及应对,管理学刊. 2021,34(02):38-546.出版方向 数字时代文化遗产机构资源保存版权例外规则:困境与解决 摘 要 由于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文化遗产机构资源保存版权例外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出现了适用上的困境,有必要予以完善。 许多国家已经明确地将文化遗产机构的保存行为纳入其版权例外的范畴,并应数字时代的要求而对受益主体和使用对象、使用的目的和方式、合同条款和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值得借鉴。 为了使我国文化遗产机构的资源保存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应扩大目前著作权法中文化遗产保存例外各要件的范围,并完善文化遗产机构保存例外的其他相关制度。 [6]王文敏.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J].数字时代文化遗产机构资源保存版权例外规则:困境与解决,国家图书馆学刊. 2021,30(04):39-487.行政学方向 基于加强国有经济视阈的我国政府反垄断监管改革研究 摘 要 企业的垄断行为一直为西方经济理论所诟病,但纵观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反垄断监管的阶段性特征可以发现,政府监管并没有完全按照经济理论进行实践,而是依据不同的经济环境、经济主体展开"双重标准"。 伴随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国际资本与跨国公司占据我国的市场份额日益增多,对我国反垄断监管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要保证中国企业守住阵地,实现"走出去"的政策目标,必须辩证地认识反垄断监管的"双重标准",以实现经济效率为反垄断监管的目标,通过相机抉择保证我国政府反垄断监管的适度性与灵活性。 [7]唐永军.吉林大学经济学院[J].基于加强国有经济视阈的我国政府反垄断监管改革研究,当代经济研究. 2017,(07):90-968.体育方向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垄断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 要 通过文献资料、专家访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垄断问题。研究发现我国体育赛事转播过程中主要存在使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集中销售与联合购买,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主要原因为我国特殊国情、体育赛事转播的经济性、赛事媒体转播机制以及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缺失等;提出健全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反垄断法律法规,重构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制度,规范中国体育赛事转播相关市场行为等应对策略。 [8]刘亚云.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J].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垄断问题及应对策略,体育学刊. 2021,28(02):54-59

自考案例分析题反垄断问题

1、千事可乐命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大腕明星代言并发布广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3、与其占市场份额达70%的主打饮料捆绑销售存在《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4、《消保法》中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情况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5、社会团体不可以推荐不合格产品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我给你个现实案例的线索,具体的分析你自己上网找。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国务院就是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会形成垄断的局面而没有批准。

反垄断法在几个典型重组案例中的体现 如何在并购案例分析中运用反垄断法的原则和并购准则,往往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下面介绍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以加深对反垄断理论及其应用的理解。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 AT&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 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 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 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 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 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 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 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 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 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 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 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 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 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操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 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 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价格 要比 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美国司法部的一些人认为如果能够得到有关市场价格等类似的数据和信息,没有必要去定义市场,可以直接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和预测并购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法院也接受了这个观点。 (四)对分解微软的不同意见 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占世界软件市场的80%以上。去年以来,有19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指控微软公司利用其市场力量非法挤垮竞争对手。地区司法部提出了把微软分解为两个企业的方案,而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司法部的设想提出不同意见。 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微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竞争的,不仅分割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打击了竞争对手。一是微软占有巨大的稳定 的市场份额;二是微软公司把浏览器捆绑在视窗操作系统上,把软件系统固化到芯片上,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三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的 竞争对手。 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把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室”应用软件分离开,将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如果垂直分解微软公司,微软的操作系统 仍将占市场的85%以上,办公室应用软件也将占据美国市场的90%以上,因此,两个企业都可以分别在各自的市场区划中占垄断地位,很可能两个公司都提价, 危害消费者利益;二是如果水平分解微软公司,那么小型公司在销售视窗软件时,可能竞相压价,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三是分解微软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和 技术创新,希望其他企业能开发出与微软竞争的软件。但是靠分解微软达到这一目的希望较小。 2001年9月6日,美国司法部否定了通过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公司的方案,但维持了地区法院有关微软是一家垄断公司的判决,并要求地方法院就把视窗操作系统和浏览器捆绑在一起销售是否违法进行重新审理。 比较微软和波音两个案例,尽管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程度还不如合并后的波音公司对美国国内干线飞机市场的垄断程度高,但监管机构没有制止波音和麦道的合并,却判微软垄断,甚至地方法院要分解它。微软与波音的不同境遇,反映了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反映了垄断与否不是以市场占有率为判据,而是以是否限制竞争行为为主要依据。尽管波音和麦道合并后,波音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了 5%,但这是因淘汰麦道5%过时老产品市场而获得的市场份额。而微软的一些做法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如,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捆 绑视窗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的一些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微软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等。因此,虽然微软逃脱了拆分的命运,却要面对反垄断 的处罚。但是,微软案件的复杂性在于高技术行业的一些特殊性:集成软件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方便,降低价格。可以说,集成软件本身是软件产业的一个特点,而不 是垄断行为。在司法部与微软的初步和解协议中,并没有限制微软集成软件,而是限制微软妨碍竞争的非法行为,要求微软给电脑制造商更大的灵活性,放弃排他性 合同,禁止微软对采用竞争软件的制造商实行报复行为。 另一方面,两者的差别还充分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的反垄断战略:为了保持市场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是要继续坚持的,但是,对一个企 业是否采取反垄断措施,采取怎么样的处罚措施,则要从全球竞争和国家利益着眼。微软案与波音兼并案的最大不同在于,在世界操作系统市场上还没有一个像样的 能够与微软竞争的对手,微软的行为影响了美国软件业竞争和妨碍了国内大型软件商的发展和创新。而波音有空中客车这样强劲的国际竞争对手,如果波音不与麦道 合并,美国航空工业的整体优势就不能充分发挥,最终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美国反垄断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采取了灵活处理办法,但遵循了几个主要原则。一是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 市场的有效竞争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政府在批准并购案时,不仅是根据市场集中度指标,还要看兼并后的市场效率。如,家具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并不高,但是兼 并后消除了竞争对手,可能导致提价。因此,这种兼并不能批准。二是判断垄断的标准不是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决定的,关键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力量。具有市场力量 的企业不一定是垄断,只有利用市场力量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才被判为垄断。如,分解AT&T是因为它利用垄断地位排斥其他竞争者,影响了竞争。三是考 虑行业特点,慎重处理新兴高技术行业的垄断案。计算机行业的软件集成对消费有好处,在处理微软案件时就没有根据传统理念,简单地限制软硬件一体化捆绑,而 是进一步分析研究这种捆绑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因此,到目前为止,对微软的处罚并不是拆分,而是禁止微软限制制造商使用其他竞争对手的软件。四是充分考虑国 家整体利益。由于美国的计算机软件行业在世界已经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而微软排他性的软件和硬件一体化合约严重影响了行业竞争和技术创新,适当限制微软不 会影响美国软件业的世界竞争力,相反,会加大国内竞争和促进创新,将进一步提高其产业竞争力。但是,在目前IT产业不断出现倒闭的情况下,对微软的处罚又 不能把这只IT业的领头羊逼到绝境。这充分说明,美国的反垄断政策是考虑企业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反垄断“第一案”的里程碑警示 8月1日,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西安晚报》8月3日)。 对此,应当毫无疑问的是,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市场各界对垄断危害性认识加深进步,及其市场主体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需求,日后社会会对行政与市场关系,及其行政于市场管理方式合法性与合理性,会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诉求。而这种与具体企业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诉求,也会因为法制的逐步健全,会像上述案件一样,转化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规范性监督。因而从此角度讲,国家质检总局这次被诉,其中也许有着某些不可多得的“里程碑”含意。 首先是,由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新兴加转轨”、及经济转轨动力主要源自行政权力的经济阶段性特征所决定,或许会因为行政权力本身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缺陷、也许会因为受计划经济思路的痕迹影响、更甚至于会因为目前行政管理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应该说,现有这样的行政与市场多种的交叉关系,在结果上,都可能会使行政权力在进行具体市场监管时,表现出缺位、错位、越位的权力“时期”弊病。对此,就拿上述国家质检总局的“电子监管网”推广过程为例,也许国家质检总局的初衷是出于建网的心情急切,或许也可能是由于对某种具体产品质量的相信与青睐,因而在推广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了一种行政倾向。素不知,正是因为这种完全可能是处于行政善意的倾向,由于其中与质检总局有着某种可能的利益关系,并没有经过具备市场公信的程序的认定,所以,如此的行政“推广”在结果上,就会对市场其它相关产品失去本应该有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说,在性质上这的确是一种排斥、限制竞争的不公正行为。 还有在行政与市场关系上,尤其是在市场反垄断管理上,应该说行政管理的就应定位于“裁判员”的角色,行政监管职责就是要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以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此同样以上述的质检总局“推广”事例来说,行政应该以公平的竞争程序,并以这种为市场公认并具公信的竞争程序为平台,完全可以、也应该让相关企业产品通过各自竞争并由市场来决定谁才是真正的“最优”产品,并且值的“推广”。而与此对照,国家质检总局这次之所以会引起相关企业不满、并被诉至法院,其中很可能就是质检总局在此问题上,将本应由市场竞争来解决的问题错作行政可以决定范围的问题。可以说,如果背后不存在相关企业所指的利益关系,那至少也可以说是一种因行政认识错误,而引出的越位与错位的表现。 当然,此案结果究竟如何尚还要有待法院的判决。但有一关键点现在就可确定无疑,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推进进程中,行政监管的目标与出发点应该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否则,就可能会走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背道而驰。对此,要警惕!银商之争或成反垄断法案例 国家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召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进京汇报详情 深圳商家和银联针对刷卡手续费引发的争议引起国家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的关注。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得到证实,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应召派员到北京就“手续费 之争”的前因后果、详细内情作全面汇报。相关专家将对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研究,作为将来制定和修改反垄断法的案例材料。 据新华社消息,在深圳银商之间就刷卡手续费率讨价还价至今未果的情况下,个别深圳商家已逐渐放弃了谈判的努力,正在酝酿用现金价、刷卡价的双轨价格方案 来“解放自己”。据悉,这一方案的刷卡价比现金价贵1%。如果商家把这一方案付诸行动,意味着银行卡手续费将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商家推出刷卡价,把原本自己承担的刷卡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必将刺激现金交易。这种“暗斗”策略一旦推广,可能会给银行更大的压力。对此,深圳银联有关人士表示,所有变相拒绝刷卡的做法,包括刷卡价、“现金消费返利”等,都属于商家的违约行为。 面对要求降低手续费不成,将手续转嫁给消费者也不成的尴尬处境,深圳多个商家提出由深圳市零售商行业协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然而,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的律师发现,想以垄断来起诉深银联却找不到法律依据。 “政府说这是市场行为,保持中立,不干预;而银行方面却没有回旋余地,还找不到第三方来为我们进行协调,想起诉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停止刷卡消费者又骂我们,真是没办法了吗?”一商场负责人向记者倾诉时显得非常激动。 深圳某法律专家称:“反垄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国家有关方面正在就反垄断制定详细的法律。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已经用法律手段开始干预,对于刷卡手续费方面存在的垄断,不管意见是否一致,首先要允许提出研究才行,这也是为银行好!” 各地均现手续费之争 深圳银商围绕刷卡手续费引发风波的同时甚至之前,上海、成都、北京、重庆、温州等地的商家也纷纷要求银行降低刷卡手续费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日前针对目前发生在深圳的“刷卡事件”发表评论说,商家要求降低银行卡手续费率是合理要求。 拒刷风波惊动四部委 关注银商之争的相关部门的范围也在扩大。继6月6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出声明后,中国商业联合会也正式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央行等部委发表公开信,建议有关部门要考虑到零售业的低利润率,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 中国商业联合会在公开信中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目前零售业的利润十分低,许多企业的利润率还不到1%。而刷卡手续费的比重却在逐年递增,有些已 占到商家利润的50%以上。请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目前零售企业的实际困难,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中国商业联合 会同时希望已经拒绝刷卡的零售企业尽快采取妥善措施恢复刷卡业务。 专家认为,深圳银商刷卡手续费率之争,没有因商家开始恢复刷卡而终结,相反,越来越多的部门出面发表意见,说明这远远超越简单的行业利益分歧,具有从法 律、经济等多方面的丰富内涵。避开谁是谁非不谈,国家反垄断法专家组将此作为研究的案例本身,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肯定是十分有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从思科诉华为一案谈起 2003年1月24日,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宣布对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在美国提起法律诉讼。不管中国华为公司在这 个诉讼中胜负如何,这个案件都会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因为思科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 地位,在路由器市场占据了80%左右的市场份额,许多人大声疾呼,在今天这样一个要求"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在某 一领域长期拥有稳定的垄断地位吗?法律是否应当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作出一个约束?法律是否应当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

自考案例分析题反垄断问题答案

1 签订垄断协议2 主体: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 客观方面:分割市场3 规制:《反垄断法》第13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46条第3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问题一:微观经济学 1什么是垄断 2 什么原因会导致垄断3为什么反垄断?4垄断为什么不好5怎么样反垄断? 1、垄断:垄断是指市场只有一个生产者和销售者,且该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没有同类或者相似的商品,同时其他厂商进入市场的难度很大。 2、1、自然垄断,2、 *** 扶持,3,、厂商垄断生产资源 3与4、垄断会拉高整个社会的成本,不利于达到市场均衡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5、1、法律手段,2、市场协调,3政策引导 问题二:微观经济学问题: *** 为什么管制垄断? 因为垄断会降低社会福利,产生无谓损失。 假如一个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消费者可得订一部分好处,生产者也可得到一部分好处,即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两者相加为社会总福利。而在垄断市场中,消费者没有或只得到一点点好处,生产者得到的好处比完全竞争时多一点。但是两者相加的社会总福利小于完全竞争市场。 这个可以作图解释的,就用垄断的那个图。 问题三:垄断造成市场失灵效率损失,怎么用微观经济学政策消除 垄断消除不了,只能尽量减少,教科书说 *** 制定反垄断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这些来降低反垄断,事实是不可能实现的,比如中国国企,大企业垄断, *** 不会管制,反而保护垄断,因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高额的利润就来自于垄断,如果上层建筑管制垄断,那么势必会损害经济基础的利益,经济基础一定会让上层建筑倒台。简单说,两者是利益共同体,所谓的反垄断法不过是针对排除异己,保护自己的手段而已。 问题四:在微观经济学中名词解释什么叫垄断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问题五:微观经济学是怎样考试的? 微观经济学要学好才能考好!!我就讲些方法吧: 1:其实不管你学什么,都要讲究一个方法,这个方法是唯一的,每个人都不同。你可以找一个自己感兴趣的方法去学习,如听音乐。。 最后祝你学习进步,有个好成绩 2:西方经济学属于纯理论性的学科,它所包括的知识也基本上是比较模式化的,也就是说,相对于政治经济学它联系实际的东西比较少,能与实际联系起来的地方主要是宏观部分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通货膨胀理论、开放经济理论部分等章节。另外,西方经济学中理论模型很多,要引起注意。下面具体谈几点: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图形。可以发现,整个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的图形贯穿起来的,几乎每一章、每一节都有图形,而且,要想阐述一个原理,没有图形配合是做不到的。因此,在复习时,我把每一个图形都画在一个本子上,图形旁边还加注上有关图形的解释和说明,以及图形所代表的政策含义。总结在一起以后,就可以常常拿出来看一看了,仔仔细细地看懂每一个图,并且牢记。许多题目即使没有要求画出图形也可以利用图形帮助解答的。 其次,重要的概念要进行理解记忆。一般的专业课考试中都有名词解释,按常理说这属于基础题,是给你分得的,所以不能丢分。对这些重要概念,不需要一字不差地背出来,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可以用自己的话说的。 最后,知识的掌握要系统化。这一点也尤其重要。因为西方经济学中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学派,不同学派的理论模型、观点、政策主张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很可能会出题让你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所以在学习中,要有意识地去联想记忆,看到一个学派的因素分析时,要回想一下其他哪个学派也在这一领域有分析,异同点在哪里。比如,消费理论就包括凯恩斯、弗里德曼、莫迪利亚尼等,货币需求理论包括货币数量说、货币交易说、凯恩斯的流动性陷阱等,厂商理论中包括四种厂商类型,它们之间的需求供给曲线、均衡状态、均衡条件以及效率的比较等。从而我们能够看出,这些理论之间的相关性是很大的,因此,在复习的时候,你也要体现出这一方面的偏向。你可以把这些相关联的知识点也都总结在一个本子上,总结的过程也就是你去理解、系统掌握它的过程。 由于西方经济学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关于西方经济学的复习和考试一般应该注意:(1)准确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并能比较灵活的运用。一些基本概念不是死记硬背能解决的,必须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加以理解,并且不能求大概。在熟练掌握这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就可以根据基本概念来串联相关的知识和内容。比如说需求变动和需求量变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需求的弹性和需求曲线的斜率也不相同,但很多人可能会混淆,因而理解概念背后的经济学涵义是必要的。再如,从需求量变动就应该能想到需求曲线背后消费者行为理论。而从需求弹性就要能分析不同需求弹性对厂商受益的影响。不仅是这样,还要能将这个专业所要考的课程能联系起来,如由需求曲线的变动和供给曲线的变动能分析利率决定理论,等等。因而只有通过比较和联想,才能真正地学好西方经济学并能在其他课程中灵活运用,以减轻学习的负担。(2)要对整个知识框架进行掌握。对于这一点来说,就是要在脑海中随时可以浮现出这门课程的全貌,而不是支零破碎的,或者很多知识只有当别人提醒时才能回忆起来。把握好整个知识的逻辑结构就可以避免知识点的遗漏和盲点。以微观经济学为例,对于微观经济学,应该知道整个内容就是论证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这就是一般均衡理论的直接目的,而一般均衡就需要各个市场的均衡。从而微观经济学就花大力气论证了产品市场的均衡和要素市场的均衡。产品市场的均衡就是均衡价格理论,而......>> 问题六:用经济学解释 *** 怎样解决垄断问题 1、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 2、限制可能会形成垄断的并购。 3、对已形成垄断的企业进行拆分。4、限制企业之间各种共谋、托拉斯、价格联盟等行为。 问题七:(微观经济学)为什么说垄断是无效率的? *** 对垄断应采取什么措施? 经济学是研究整个社会致富之道的学问,其任务就是如何合理地配置人、财、物等各种资源,以更好地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要合理地安排并使用各种资源,就必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效率的含义多种多样,在这里,我们可以说,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即使社会有限的资源得以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可以说,经济学就是要解决如何配置资源、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问题。 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或者说最常见的手段有两种,即计划和市场,前者是通过国家有意识、自觉地对资源进行配置,对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而后者是由市场自发地调节资源配置。当然,当今世界各国普遍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以计划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 以市场手段来调节资源配置,其实就是利用市场的三大机制即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来引导生产者、经营者调整和安排生产活动,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不过这也是有条件的,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必须具备一系列的前提条件,比如说必须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比如说市场要及时、灵活、准确地反映价格的涨落、供求的变化,要保证充分的竞争。相反,如果没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如果市场价格信号的传递和供求信息的传递不是及时、准确的,而是失真、扭曲的,如果市场不是充分竞争的,那么市场对资源配置就不能充分地发挥调节作用,导致市场调节的无效率。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必须为市场作用的发挥创造一系列条件,比如说规范市场秩序,打破垄断,解决行政权力滥用等诸多问题。就垄断来看,由于单一的或者少数的垄断厂商能控制某种或某些商品的供给,影响其价格,它们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减低产量的办法获取超额利润,同时,由于垄断,它们借助垄断地位来限制和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其他厂商不能进入市场或者存在较高的进入限制,另外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企业缺乏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从而缺乏效率。所以说,垄断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必然阻碍市场作用有效性的发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实某些垄断与行政权力的滥用有关,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与企业串通一气,人为垄断某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特别是在地方的经济发展中,还存在些现象,比如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产品的流入,保护本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甚至是保护落后的企业。 *** 应当为市场创造条件,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针对垄断行为, *** 要采取多种手段打破垄断。比如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问题八:微观经济学垄断的问题 30分 方法1 p=10-q/2 tr=pq=q(10-q/2)=10q-q^2/2 mr=dtr/dq=10-q mr=mc=2 10-q=2 q=8 p=10-8/2=6 利润=(6-2)8-10=22 方法2 利润=tr-tc=pq=q(10-q/2)-10-2q d利润/dq=10-q-2=0 q=8 p=6 利润=(6-2)8-10=22 问题九:微观经济学,那个垄断时候的Q甲怎么算的?还有在约定垄断但是乙违约时候Q乙怎么算的啊? 看不清。。。大概感觉是古诺模型吧? 垄断的时候算出垄断产量,除以2,就是两个厂商各自的产量。垄断产量就是两个厂商作为一个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产量。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厂商都有动机扩大产量,提高利润。违约产量是给定另一方按照垄断产量的一半的前提下,重新求导求的产量,肯定比原有的产量高。 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也会相应的变化产量,直到到达寡头垄断的产量。不是寡头竞争。 问题十:微观经济学重点 中山大学,微经98分,对于考试来说,重点如下: 1、PPF 2、供给和需求曲线(移动情况下会发生什么变化) 3、供给和需求曲线是怎样产生的?(从生产成本和效用的角度) 4、竞争市场和垄断市场的价格产量分析 5、无差异曲线 6、弹性(需求和供给) 7、除此之外,楼上的各种概念和定义知道即可 其余的不是重点

全国2010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试题及参考答案课程代码:0004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称为( B )A.独占垄断B.经济性垄断C.自然垄断D.行政性垄断P151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D )A.自主选择购买某一品牌的冰箱B.选择接受甲、乙、丙、丁等若干经营者的服务C.询问提供餐饮服务的服务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D.只要对购买的产品不满意,就可以退换产品P190~192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D )A.为建设办公楼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B.为增发新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C.为宣传新产品而在电视上发布广告D.向乙公司发出包括货物品种、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的订货函P108,ABC 项为要约邀请。4.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 A )A.中国人民银行B.政策性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P1995.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B )A.5 年B.10 年C.15 年D.20 年P146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严格审查B.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C.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D.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可以从事股票经营业务P202 倒数第二段。7.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C )A.1 年B.2 年C.3 年D.4 年P2708.下列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D )A.土地B.草原C.森林D.野生动物P260 和P267,ABC 三项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9.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D )A.劳动合同的期限B.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C.社会保险D.违约金P25010.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A )A.10% B.20% C.2 倍D.4 倍P2251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消费者协会职能的一项是( A )A.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B.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裁决C.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事项进行鉴定D.向经营者提供有偿咨询服务P19012.下列各项中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的是( A )A.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B.建设工程C.刚从地里刨出的土豆D.从鱼塘里打捞出的野生鱼P175~176,CD 项属于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13.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享有的职权是( A )A.检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B.研究制订有关竞争政策C.查封经营者的相关资产D.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P16314.王某因履行本职工作做出了一项发明,该发明为( A )A.职务发明B.非职务发明C.共同发明D.委托发明P1341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C )A.质量约定不明的,按债务人企业标准履行B.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履行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权人负担P114~11516.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公司要求管理人归还原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行使的是( C )A.追回权B.别除权C.取回权D.抵销权P10517.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 万元。甲、乙、丙三人首次出资额最少应为( B )A.2 万元B.3万元C.5万元D.10 万元P81,必须同时满足公司法对首次出资规定的两个“不得低于”的条件。后一个“不得低于”指的是不得低于3 万元人民币。1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修改章程必须( C )A.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B.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C.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D.经出席会议的董事2/3 以上通过P69 第三段19.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该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投资人的偿债责任消灭。这里的法定期限为( D )A.1 年B.2 年C.3 年D.5 年P6220.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项是( C )A.运输服务B.金融服务C.加工劳务D.广告服务P230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 小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CD )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D.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E.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P61,D 项是正确的,教材上“或家庭财产”的内容不影响本题的答案。22.产品缺陷的类型有( ABD )A.制造缺陷B.设计缺陷C.开发缺陷D.警示缺陷E.标识缺陷P18323.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 ABCDE )A.污水B.废气C.固体废物D.噪声E.放射性物质P27024.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 CD )A.保险人B.投保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E.保险代理人P219,AB 项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E 项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25.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ABCDE )A.招股说明书B.上市报告书C.中期报告D.年度报告E.临时报告P210~21126.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 ABC )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科学发现E.植物品种P133 和P13527.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ABC )A.自愿注册原则B.先申请原则C.优先权原则D.使用在先原则E.强制注册原则P14428.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签订的有( ABC )A.已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2年的张工程师B.与甲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李电工C.已在甲公司当保安1年3个月,但公司尚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小王D.甲公司招聘的特需人才孙某E.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P250 第二段和第四段。29.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款征收的表述正确的有( ABDE )A.对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B.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查定征收方式C.对经营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品的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D.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E.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税款和滞纳金P243 和P244,C 项为查验征收而不是定期定额征收。30.张三在甲公司举办的展览会上购买一件由乙广告公司推介的羊毛大衣。该大衣由丙公司生产,丁公司负责销售。展览会租用戊公司的场馆。张三购买的大衣穿了两天后袖子开裂,张三意欲索赔时发现展览会已结束。张三索赔的对象包括( AD )A.甲公司B.乙广告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E.戊公司P195“展览会举办者”这一段,“广告主”这一段,和P183 第三行到第四行。本题中的羊毛大衣是瑕疵产品而不是缺陷产品。对于瑕疵产品,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主张权利,但无权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对于缺陷产品,因缺陷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失的主体既有权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又有权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租场馆的人要对消费者负责赔偿,因此戊公司没有责任。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6 小题,每小题3 分,共18 分)31.实质审查答:实质审查,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32.集体合同答: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33.违约责任答: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4.经营者集中答: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 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35.外商投资企业答: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36.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 小题,每小题5 分,共20 分)37.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有:①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②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③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④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⑤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38.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答:无效合同的种类有:①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9.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①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③安全保障义务;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⑦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⑧履行“三包”或其他相应责任的义务;⑨公平交易的义务;⑩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40.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答: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①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④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五、案例题(本大题共2 小题,每小题8 分,共16 分)41.案情: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在A 公司章程不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应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的出资为16 万元,丙的出资为30 万元,都超过了A 公司注册资本50 万元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拥有A 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所以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42.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2001 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娃娃乐”推上市场,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乙纯净水公司于2007 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娃娃笑”。问题:(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否为知名商品? 说明理由。(2 分)(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2 分)(3)“娃娃乐”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为什么? (2 分)(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2 分)答:(1) 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知名商品。因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而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广受消费者欢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儿童饮用果汁,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儿童饮用果汁,乙公司和甲公司生产的是同种类产品,两个不同的公司生产的同种类产品在市场上必然会有竞争,生产该同种类产品的不同公司之间也必然存在竞争关系。(3) “娃娃乐”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商品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娃娃乐”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所以“娃娃乐”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4) 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因仿冒行为被误导的主体; 二是仿冒商品与知名商品具有近似性。六、计算题(本题6 分)43.张教授2009年10月取得工资5500元、一次性稿费12000元、一次性设计费5000元、到期的国债利息1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张教授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答:第一步,算式:工资所得应纳税额的算式为(5500-2000)×15%-125;稿费所得应纳税额的算式为(12000-12000×20%)×20%×(1-30%);设计费为劳务报酬,应纳税额的算式为(5000-5000×20%)×20%;国债利息不征税。第二步,各项应纳税额计算结果:工资所得应纳税额为400元;稿费所得应纳税额为1344元; 设计费即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800元;国债利息应纳税额为0元。第三步,应纳税额最终计算结果为2544元。结论:张教授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544元。

自考案例分析题反垄断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但即便在已经实施反垄断法的全球100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它也是不同观念的争论焦点,已有的各国法律规则和实践相差之大,远超过其他法律部门。从一百年前诞生至今,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历程对我们了解中国《反垄断法》显然将会有所裨益。 一般认为,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因最初是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故称《谢尔曼法》,由于当时企业兼并多是通过“托拉斯”的形式进行,所以这部法律也叫《反托拉斯法》。 利用《谢尔曼法》,美国政府曾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和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这三个最有名的托拉斯。 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建立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三个基础条约及相关文件,其法律效力凌驾于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后者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 在亚洲,日本政府为了赶超英美德等发达国家,集中财产参与国际竞争,先是鼓励和保护垄断。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凭借美国政府的干预,日本依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4月颁布了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成功地肢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并在以后多次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除此以外,日本政府还为该法律的执行特别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 从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出台到现在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尽管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的经济学原理相同,因此近年在内容上体现出很大的趋同性。 而各国反垄断法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一:资源重组 波音在1996年宣布收购麦道后,波音公司就遭到了欧盟方面的巨大压力,但此案在波音作出巨大让步后最终得到了通过,其博弈过程显示了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 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第一巨头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在全球飞机制造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按照1996年12月13日的收盘价,波音公司完成这项收购共需出资133亿美元。在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总数20万人。1997年,新波音公司的总收入达到480亿美元,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企业。 在二战之后,波音公司以原有的B-52型轰炸机的生产设备和厂房为基础大量生产波音707大型民用客机,奠定了其在世界大型民用客机生产领域的垄断地位。1996年,该公司赢得了346架订货,是6年内订货最多的一年。 而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对手麦道公司的竞争实力则正在不断下降,其占世界民用客机市场的份额已从原有的22%下降到兼并前的不足10%。从军工产品来看,尽管麦道公司曾经是世界最大的军用飞机制造商,生产了著名的F-15、FA—18等战斗机,但在1994年,美国的洛克希德与马丁·玛瑞塔合并,组成了洛克希德·马丁与麦道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1996年,洛克希德·马丁又斥资91亿美元,兼并了另一家军工大企业——劳若。三家公司联合之后的年销售额达到300亿美元,是麦道公司年销售额的两倍,极大地削弱了麦道公司的竞争实力。现实表明,波音公司通过兼并麦道需要扩大生产能力,增加生产技术人员,而陷入困境的麦道也需要通过被兼并来寻找生机。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关于兼并的允许范围,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有权立案调查。照此规定计算,波音所占的市场份额为60%,仅其一家的平方就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两倍,麦道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5%,两家市场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最终还是获得了美国政府的放行。 由于这起合并事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之间进行超级竞争,因此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政府和企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997年1月,欧洲委员会开始对波音兼并麦道案进行调查;5月,欧洲委员会正式发表不同意这起兼并的照会;7月16日,来自欧盟15个国家的专家强烈要求欧洲委员会对这项兼并予以否决。美国和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首脑纷纷卷入这场兼并和反兼并的冲突之中。 一时间,美国与欧洲出口企业之间酝酿着引发贸易大战的危机。最后,为了完成兼并,波音公司在1997年7月22日不得不对欧盟做出让步,其代价是:1.波音公司同意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2.接受麦道军用项目开发出的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可以出售给竞争者(空中客车)的原则;3.同意麦道公司的民用部分成为波音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 经15个欧盟国家外长磋商之后,7月24日,欧洲正式同意波音兼并麦道;7月25日,代表麦道75.8%的股份,持有2.1亿股的股东投票通过麦道公司被波音公司兼并。1997年8月4日,新的波音公司开始正式运行。至此,世界航空制造业三足鼎立的局面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两霸相争的新格局。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二:终遭肢解 标准石油作为美国历史上最为强大的托拉斯,标准石油受到了美国政府长达20多年的起诉和打击,并最终遭到分拆,这一案例为美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作为全球第一家托拉斯(以高度联合形式组成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标准石油的解散无疑是全球反垄断史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所造成的影响在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依然意义非常。 1870年1 月10日,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了标准石油这家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垄断企业,其定名是为了标榜该公司出产的石油是顾客可以信赖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到1879年底,标准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成立刚满9年时,就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自美国有史以来,还从来没有一个企业能如此完全地独霸过市场。 1882年,洛克菲勒在他的律师多德首度提出的“托拉斯”这个垄断组织的概念指导下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全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 1886年,标准石油公司又创建了天然气托拉斯,并最后定名为美孚石油公司。1888年,公司开始进入上游生产,收购油田。1890年,标准石油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原油生产商,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标准石油公司对美国石油工业的垄断一直持续到1911年。 以标准石油为首,美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代——垄断时代就此到来。托拉斯迅速在全美各地、各行业蔓延开来,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种垄断组织形式就占了美国经济的90%。 在国际市场上,标准石油也迅速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19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的工艺已使标准公司的产品优于欧洲人的产品,因而标准公司赢得了欧洲大部分地区的煤油市场。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煤油出口占到全部美国石油产量的一半以上。从价值上说煤油占美国出口货的第四位;在工业制品中占第一位。欧洲则是它的最大市场,而其中至少有90%的出口煤油是经过标准石油公司之手出去的。 随着标准石油的不断膨胀,它也成为了美国政府反托拉斯的头号打击对象,被作为“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首当其冲受到批判。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谢尔曼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人来管理。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但在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开始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石油公司彻底铲除。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美孚石油公司被分成38个独立的企业,各自成立董事会。 尽管被分拆已近一个世纪,但今天人们依然能看出当年这个石油帝国的庞大。如今全球排名前两位的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和德士古-雪佛龙均来自于当年的标准石油,其中的埃克森-美孚更为《财富》杂志2006年度财富500强的首位。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三:霸权受限 微软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微软在2000年险遭美国政府分拆。尽管最终幸运地逃过了一劫,但微软在世界各地都长期陷入了反垄断诉讼的漩涡,微软的案例在经济学界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身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商,1975年成立的微软公司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被推上反垄断法庭。但其中最为危险的,莫过于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向微软发起的反垄断诉讼。 在裁决书中,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在其调查报告中称: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此后形势立刻向不利于微软的方向发展。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谢尔曼法》。随后INTEL宣布解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 在2000年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使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杰克逊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2000年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微软随后以法官杰克逊的司法公正性有问题提出上诉。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判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微软最终艰难度过风波。■国外反垄断大事年表 1624年 英国颁布《垄断法》,它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890年 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全称《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1890年7月20日,该法在国会通过,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也就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1911年5月15日 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定美孚石油公司(即前标准石油公司)垄断贸易成立。勒令美孚必须在从1911年6月1日开始的6个月内把该垄断企业分成34家公司。 1911年 美国反托拉斯局起诉美国烟草公司,利用掠夺性定价等方式垄断烟草业,控制95%的美国香烟市场。该公司被裁定有罪,勒令拆分为16家公司,现在仍在运作的包括雷诺士及英美烟草。 1911年 美国司法部起诉美国钢铁公司,指其长期控制市场的50%,但最高法院于1920年宣布其无罪。 1914年 美国《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颁布。 1947年 日本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一般简称为《垄断禁止法》)。 1949年 美国司法部对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提起了反垄断指控,要求AT&T公司与韦斯特公司相分离。但该案在1956年不了了之,其垄断地位并未受到损害。 1957年 德国通过首部反垄断法即《反对限制竞争法》,维护德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 1962年 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7号条例,该条约规定了适用于限制竞争性做法和滥用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则,确立了欧盟的反托拉斯法制度。 1969年 反托拉斯局起诉IBM长期垄断计算机市场,将电脑硬件和软件捆绑销售。这宗诉讼是美国政府首次挑战电脑行业,拖延了13年之久,司法部在1982年将案件撤销。 1974年 美国司法部再次向AT&T提起反垄断指控。AT&T公司于1984年一分为八,保留原公司名称的AT&T只能经营长话业务,被肢解的七个小贝尔如西南贝尔、太平洋贝尔、大西洋贝尔等只能经营市话业务,并受政府的监督和管制。 1976年 美国实行《反托拉斯改进法》,企业并购必须经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联邦司法部的审批。 1992年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重点规范企业间的横向合并,如果影响市场结构,就可予以起诉。 1998年5月 美国联邦政府和1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指控微软公司垄断。指控微软的罪状主要包括,将“探索者”网络浏览器与视窗98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以终止视窗操作系统的使用许可证为威胁,以捆绑销售的方式强迫IBM、康拜等个人计算机制造商安装“探索者”浏览器,胁迫网络服务商放弃使用导航者而改用“探索者”。所有这些罪状都涉及到微软公司的不公平商业竞争行为。 1999年 美国首例维生素市场的反垄断诉讼,持续时间长达5年。最终,被告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4.62亿欧元的罚款,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 2000年6月7日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的拆分判决。 2004年5月1日 随着反托拉斯法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欧盟进行了反托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正式实施新的反托拉斯执法制度。

说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吧 只有一个案例 汇源果汁收购案 被商务部否决了 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

反垄断法在几个典型重组案例中的体现 如何在并购案例分析中运用反垄断法的原则和并购准则,往往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下面介绍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以加深对反垄断理论及其应用的理解。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 AT&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 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 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 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 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 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 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 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 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 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 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 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 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 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操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 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 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价格 要比 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美国司法部的一些人认为如果能够得到有关市场价格等类似的数据和信息,没有必要去定义市场,可以直接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和预测并购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法院也接受了这个观点。 (四)对分解微软的不同意见 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占世界软件市场的80%以上。去年以来,有19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指控微软公司利用其市场力量非法挤垮竞争对手。地区司法部提出了把微软分解为两个企业的方案,而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司法部的设想提出不同意见。 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微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竞争的,不仅分割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打击了竞争对手。一是微软占有巨大的稳定 的市场份额;二是微软公司把浏览器捆绑在视窗操作系统上,把软件系统固化到芯片上,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三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的 竞争对手。 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把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室”应用软件分离开,将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如果垂直分解微软公司,微软的操作系统 仍将占市场的85%以上,办公室应用软件也将占据美国市场的90%以上,因此,两个企业都可以分别在各自的市场区划中占垄断地位,很可能两个公司都提价, 危害消费者利益;二是如果水平分解微软公司,那么小型公司在销售视窗软件时,可能竞相压价,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三是分解微软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和 技术创新,希望其他企业能开发出与微软竞争的软件。但是靠分解微软达到这一目的希望较小。 2001年9月6日,美国司法部否定了通过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公司的方案,但维持了地区法院有关微软是一家垄断公司的判决,并要求地方法院就把视窗操作系统和浏览器捆绑在一起销售是否违法进行重新审理。 比较微软和波音两个案例,尽管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程度还不如合并后的波音公司对美国国内干线飞机市场的垄断程度高,但监管机构没有制止波音和麦道的合并,却判微软垄断,甚至地方法院要分解它。微软与波音的不同境遇,反映了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反映了垄断与否不是以市场占有率为判据,而是以是否限制竞争行为为主要依据。尽管波音和麦道合并后,波音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了 5%,但这是因淘汰麦道5%过时老产品市场而获得的市场份额。而微软的一些做法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如,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捆 绑视窗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的一些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微软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等。因此,虽然微软逃脱了拆分的命运,却要面对反垄断 的处罚。但是,微软案件的复杂性在于高技术行业的一些特殊性:集成软件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方便,降低价格。可以说,集成软件本身是软件产业的一个特点,而不 是垄断行为。在司法部与微软的初步和解协议中,并没有限制微软集成软件,而是限制微软妨碍竞争的非法行为,要求微软给电脑制造商更大的灵活性,放弃排他性 合同,禁止微软对采用竞争软件的制造商实行报复行为。 另一方面,两者的差别还充分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的反垄断战略:为了保持市场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是要继续坚持的,但是,对一个企 业是否采取反垄断措施,采取怎么样的处罚措施,则要从全球竞争和国家利益着眼。微软案与波音兼并案的最大不同在于,在世界操作系统市场上还没有一个像样的 能够与微软竞争的对手,微软的行为影响了美国软件业竞争和妨碍了国内大型软件商的发展和创新。而波音有空中客车这样强劲的国际竞争对手,如果波音不与麦道 合并,美国航空工业的整体优势就不能充分发挥,最终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美国反垄断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采取了灵活处理办法,但遵循了几个主要原则。一是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 市场的有效竞争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政府在批准并购案时,不仅是根据市场集中度指标,还要看兼并后的市场效率。如,家具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并不高,但是兼 并后消除了竞争对手,可能导致提价。因此,这种兼并不能批准。二是判断垄断的标准不是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决定的,关键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力量。具有市场力量 的企业不一定是垄断,只有利用市场力量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才被判为垄断。如,分解AT&T是因为它利用垄断地位排斥其他竞争者,影响了竞争。三是考 虑行业特点,慎重处理新兴高技术行业的垄断案。计算机行业的软件集成对消费有好处,在处理微软案件时就没有根据传统理念,简单地限制软硬件一体化捆绑,而 是进一步分析研究这种捆绑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因此,到目前为止,对微软的处罚并不是拆分,而是禁止微软限制制造商使用其他竞争对手的软件。四是充分考虑国 家整体利益。由于美国的计算机软件行业在世界已经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而微软排他性的软件和硬件一体化合约严重影响了行业竞争和技术创新,适当限制微软不 会影响美国软件业的世界竞争力,相反,会加大国内竞争和促进创新,将进一步提高其产业竞争力。但是,在目前IT产业不断出现倒闭的情况下,对微软的处罚又 不能把这只IT业的领头羊逼到绝境。这充分说明,美国的反垄断政策是考虑企业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反垄断“第一案”的里程碑警示 8月1日,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西安晚报》8月3日)。 对此,应当毫无疑问的是,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市场各界对垄断危害性认识加深进步,及其市场主体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需求,日后社会会对行政与市场关系,及其行政于市场管理方式合法性与合理性,会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诉求。而这种与具体企业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诉求,也会因为法制的逐步健全,会像上述案件一样,转化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规范性监督。因而从此角度讲,国家质检总局这次被诉,其中也许有着某些不可多得的“里程碑”含意。 首先是,由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新兴加转轨”、及经济转轨动力主要源自行政权力的经济阶段性特征所决定,或许会因为行政权力本身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缺陷、也许会因为受计划经济思路的痕迹影响、更甚至于会因为目前行政管理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应该说,现有这样的行政与市场多种的交叉关系,在结果上,都可能会使行政权力在进行具体市场监管时,表现出缺位、错位、越位的权力“时期”弊病。对此,就拿上述国家质检总局的“电子监管网”推广过程为例,也许国家质检总局的初衷是出于建网的心情急切,或许也可能是由于对某种具体产品质量的相信与青睐,因而在推广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了一种行政倾向。素不知,正是因为这种完全可能是处于行政善意的倾向,由于其中与质检总局有着某种可能的利益关系,并没有经过具备市场公信的程序的认定,所以,如此的行政“推广”在结果上,就会对市场其它相关产品失去本应该有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说,在性质上这的确是一种排斥、限制竞争的不公正行为。 还有在行政与市场关系上,尤其是在市场反垄断管理上,应该说行政管理的就应定位于“裁判员”的角色,行政监管职责就是要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以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此同样以上述的质检总局“推广”事例来说,行政应该以公平的竞争程序,并以这种为市场公认并具公信的竞争程序为平台,完全可以、也应该让相关企业产品通过各自竞争并由市场来决定谁才是真正的“最优”产品,并且值的“推广”。而与此对照,国家质检总局这次之所以会引起相关企业不满、并被诉至法院,其中很可能就是质检总局在此问题上,将本应由市场竞争来解决的问题错作行政可以决定范围的问题。可以说,如果背后不存在相关企业所指的利益关系,那至少也可以说是一种因行政认识错误,而引出的越位与错位的表现。 当然,此案结果究竟如何尚还要有待法院的判决。但有一关键点现在就可确定无疑,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推进进程中,行政监管的目标与出发点应该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否则,就可能会走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背道而驰。对此,要警惕!银商之争或成反垄断法案例 国家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召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进京汇报详情 深圳商家和银联针对刷卡手续费引发的争议引起国家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的关注。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得到证实,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应召派员到北京就“手续费 之争”的前因后果、详细内情作全面汇报。相关专家将对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研究,作为将来制定和修改反垄断法的案例材料。 据新华社消息,在深圳银商之间就刷卡手续费率讨价还价至今未果的情况下,个别深圳商家已逐渐放弃了谈判的努力,正在酝酿用现金价、刷卡价的双轨价格方案 来“解放自己”。据悉,这一方案的刷卡价比现金价贵1%。如果商家把这一方案付诸行动,意味着银行卡手续费将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商家推出刷卡价,把原本自己承担的刷卡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必将刺激现金交易。这种“暗斗”策略一旦推广,可能会给银行更大的压力。对此,深圳银联有关人士表示,所有变相拒绝刷卡的做法,包括刷卡价、“现金消费返利”等,都属于商家的违约行为。 面对要求降低手续费不成,将手续转嫁给消费者也不成的尴尬处境,深圳多个商家提出由深圳市零售商行业协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然而,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的律师发现,想以垄断来起诉深银联却找不到法律依据。 “政府说这是市场行为,保持中立,不干预;而银行方面却没有回旋余地,还找不到第三方来为我们进行协调,想起诉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停止刷卡消费者又骂我们,真是没办法了吗?”一商场负责人向记者倾诉时显得非常激动。 深圳某法律专家称:“反垄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国家有关方面正在就反垄断制定详细的法律。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已经用法律手段开始干预,对于刷卡手续费方面存在的垄断,不管意见是否一致,首先要允许提出研究才行,这也是为银行好!” 各地均现手续费之争 深圳银商围绕刷卡手续费引发风波的同时甚至之前,上海、成都、北京、重庆、温州等地的商家也纷纷要求银行降低刷卡手续费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日前针对目前发生在深圳的“刷卡事件”发表评论说,商家要求降低银行卡手续费率是合理要求。 拒刷风波惊动四部委 关注银商之争的相关部门的范围也在扩大。继6月6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出声明后,中国商业联合会也正式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央行等部委发表公开信,建议有关部门要考虑到零售业的低利润率,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 中国商业联合会在公开信中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目前零售业的利润十分低,许多企业的利润率还不到1%。而刷卡手续费的比重却在逐年递增,有些已 占到商家利润的50%以上。请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目前零售企业的实际困难,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中国商业联合 会同时希望已经拒绝刷卡的零售企业尽快采取妥善措施恢复刷卡业务。 专家认为,深圳银商刷卡手续费率之争,没有因商家开始恢复刷卡而终结,相反,越来越多的部门出面发表意见,说明这远远超越简单的行业利益分歧,具有从法 律、经济等多方面的丰富内涵。避开谁是谁非不谈,国家反垄断法专家组将此作为研究的案例本身,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肯定是十分有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从思科诉华为一案谈起 2003年1月24日,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宣布对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在美国提起法律诉讼。不管中国华为公司在这 个诉讼中胜负如何,这个案件都会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因为思科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 地位,在路由器市场占据了80%左右的市场份额,许多人大声疾呼,在今天这样一个要求"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在某 一领域长期拥有稳定的垄断地位吗?法律是否应当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作出一个约束?法律是否应当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

自考案例分析题反垄断行为论文

反垄断法在几个典型重组案例中的体现 如何在并购案例分析中运用反垄断法的原则和并购准则,往往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下面介绍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以加深对反垄断理论及其应用的理解。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 AT&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 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 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 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 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 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 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 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 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 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 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 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 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 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操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 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 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价格 要比 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美国司法部的一些人认为如果能够得到有关市场价格等类似的数据和信息,没有必要去定义市场,可以直接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和预测并购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法院也接受了这个观点。 (四)对分解微软的不同意见 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占世界软件市场的80%以上。去年以来,有19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指控微软公司利用其市场力量非法挤垮竞争对手。地区司法部提出了把微软分解为两个企业的方案,而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司法部的设想提出不同意见。 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微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竞争的,不仅分割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打击了竞争对手。一是微软占有巨大的稳定 的市场份额;二是微软公司把浏览器捆绑在视窗操作系统上,把软件系统固化到芯片上,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三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的 竞争对手。 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把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室”应用软件分离开,将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如果垂直分解微软公司,微软的操作系统 仍将占市场的85%以上,办公室应用软件也将占据美国市场的90%以上,因此,两个企业都可以分别在各自的市场区划中占垄断地位,很可能两个公司都提价, 危害消费者利益;二是如果水平分解微软公司,那么小型公司在销售视窗软件时,可能竞相压价,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三是分解微软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和 技术创新,希望其他企业能开发出与微软竞争的软件。但是靠分解微软达到这一目的希望较小。 2001年9月6日,美国司法部否定了通过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公司的方案,但维持了地区法院有关微软是一家垄断公司的判决,并要求地方法院就把视窗操作系统和浏览器捆绑在一起销售是否违法进行重新审理。 比较微软和波音两个案例,尽管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程度还不如合并后的波音公司对美国国内干线飞机市场的垄断程度高,但监管机构没有制止波音和麦道的合并,却判微软垄断,甚至地方法院要分解它。微软与波音的不同境遇,反映了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反映了垄断与否不是以市场占有率为判据,而是以是否限制竞争行为为主要依据。尽管波音和麦道合并后,波音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了 5%,但这是因淘汰麦道5%过时老产品市场而获得的市场份额。而微软的一些做法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如,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捆 绑视窗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的一些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微软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等。因此,虽然微软逃脱了拆分的命运,却要面对反垄断 的处罚。但是,微软案件的复杂性在于高技术行业的一些特殊性:集成软件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方便,降低价格。可以说,集成软件本身是软件产业的一个特点,而不 是垄断行为。在司法部与微软的初步和解协议中,并没有限制微软集成软件,而是限制微软妨碍竞争的非法行为,要求微软给电脑制造商更大的灵活性,放弃排他性 合同,禁止微软对采用竞争软件的制造商实行报复行为。 另一方面,两者的差别还充分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的反垄断战略:为了保持市场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是要继续坚持的,但是,对一个企 业是否采取反垄断措施,采取怎么样的处罚措施,则要从全球竞争和国家利益着眼。微软案与波音兼并案的最大不同在于,在世界操作系统市场上还没有一个像样的 能够与微软竞争的对手,微软的行为影响了美国软件业竞争和妨碍了国内大型软件商的发展和创新。而波音有空中客车这样强劲的国际竞争对手,如果波音不与麦道 合并,美国航空工业的整体优势就不能充分发挥,最终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美国反垄断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采取了灵活处理办法,但遵循了几个主要原则。一是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 市场的有效竞争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政府在批准并购案时,不仅是根据市场集中度指标,还要看兼并后的市场效率。如,家具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并不高,但是兼 并后消除了竞争对手,可能导致提价。因此,这种兼并不能批准。二是判断垄断的标准不是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决定的,关键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力量。具有市场力量 的企业不一定是垄断,只有利用市场力量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才被判为垄断。如,分解AT&T是因为它利用垄断地位排斥其他竞争者,影响了竞争。三是考 虑行业特点,慎重处理新兴高技术行业的垄断案。计算机行业的软件集成对消费有好处,在处理微软案件时就没有根据传统理念,简单地限制软硬件一体化捆绑,而 是进一步分析研究这种捆绑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因此,到目前为止,对微软的处罚并不是拆分,而是禁止微软限制制造商使用其他竞争对手的软件。四是充分考虑国 家整体利益。由于美国的计算机软件行业在世界已经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而微软排他性的软件和硬件一体化合约严重影响了行业竞争和技术创新,适当限制微软不 会影响美国软件业的世界竞争力,相反,会加大国内竞争和促进创新,将进一步提高其产业竞争力。但是,在目前IT产业不断出现倒闭的情况下,对微软的处罚又 不能把这只IT业的领头羊逼到绝境。这充分说明,美国的反垄断政策是考虑企业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反垄断“第一案”的里程碑警示 8月1日,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西安晚报》8月3日)。 对此,应当毫无疑问的是,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市场各界对垄断危害性认识加深进步,及其市场主体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需求,日后社会会对行政与市场关系,及其行政于市场管理方式合法性与合理性,会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诉求。而这种与具体企业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诉求,也会因为法制的逐步健全,会像上述案件一样,转化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规范性监督。因而从此角度讲,国家质检总局这次被诉,其中也许有着某些不可多得的“里程碑”含意。 首先是,由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新兴加转轨”、及经济转轨动力主要源自行政权力的经济阶段性特征所决定,或许会因为行政权力本身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缺陷、也许会因为受计划经济思路的痕迹影响、更甚至于会因为目前行政管理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应该说,现有这样的行政与市场多种的交叉关系,在结果上,都可能会使行政权力在进行具体市场监管时,表现出缺位、错位、越位的权力“时期”弊病。对此,就拿上述国家质检总局的“电子监管网”推广过程为例,也许国家质检总局的初衷是出于建网的心情急切,或许也可能是由于对某种具体产品质量的相信与青睐,因而在推广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了一种行政倾向。素不知,正是因为这种完全可能是处于行政善意的倾向,由于其中与质检总局有着某种可能的利益关系,并没有经过具备市场公信的程序的认定,所以,如此的行政“推广”在结果上,就会对市场其它相关产品失去本应该有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说,在性质上这的确是一种排斥、限制竞争的不公正行为。 还有在行政与市场关系上,尤其是在市场反垄断管理上,应该说行政管理的就应定位于“裁判员”的角色,行政监管职责就是要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以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此同样以上述的质检总局“推广”事例来说,行政应该以公平的竞争程序,并以这种为市场公认并具公信的竞争程序为平台,完全可以、也应该让相关企业产品通过各自竞争并由市场来决定谁才是真正的“最优”产品,并且值的“推广”。而与此对照,国家质检总局这次之所以会引起相关企业不满、并被诉至法院,其中很可能就是质检总局在此问题上,将本应由市场竞争来解决的问题错作行政可以决定范围的问题。可以说,如果背后不存在相关企业所指的利益关系,那至少也可以说是一种因行政认识错误,而引出的越位与错位的表现。 当然,此案结果究竟如何尚还要有待法院的判决。但有一关键点现在就可确定无疑,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推进进程中,行政监管的目标与出发点应该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否则,就可能会走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背道而驰。对此,要警惕!银商之争或成反垄断法案例 国家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召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进京汇报详情 深圳商家和银联针对刷卡手续费引发的争议引起国家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的关注。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得到证实,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应召派员到北京就“手续费 之争”的前因后果、详细内情作全面汇报。相关专家将对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研究,作为将来制定和修改反垄断法的案例材料。 据新华社消息,在深圳银商之间就刷卡手续费率讨价还价至今未果的情况下,个别深圳商家已逐渐放弃了谈判的努力,正在酝酿用现金价、刷卡价的双轨价格方案 来“解放自己”。据悉,这一方案的刷卡价比现金价贵1%。如果商家把这一方案付诸行动,意味着银行卡手续费将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商家推出刷卡价,把原本自己承担的刷卡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必将刺激现金交易。这种“暗斗”策略一旦推广,可能会给银行更大的压力。对此,深圳银联有关人士表示,所有变相拒绝刷卡的做法,包括刷卡价、“现金消费返利”等,都属于商家的违约行为。 面对要求降低手续费不成,将手续转嫁给消费者也不成的尴尬处境,深圳多个商家提出由深圳市零售商行业协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然而,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的律师发现,想以垄断来起诉深银联却找不到法律依据。 “政府说这是市场行为,保持中立,不干预;而银行方面却没有回旋余地,还找不到第三方来为我们进行协调,想起诉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停止刷卡消费者又骂我们,真是没办法了吗?”一商场负责人向记者倾诉时显得非常激动。 深圳某法律专家称:“反垄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国家有关方面正在就反垄断制定详细的法律。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已经用法律手段开始干预,对于刷卡手续费方面存在的垄断,不管意见是否一致,首先要允许提出研究才行,这也是为银行好!” 各地均现手续费之争 深圳银商围绕刷卡手续费引发风波的同时甚至之前,上海、成都、北京、重庆、温州等地的商家也纷纷要求银行降低刷卡手续费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日前针对目前发生在深圳的“刷卡事件”发表评论说,商家要求降低银行卡手续费率是合理要求。 拒刷风波惊动四部委 关注银商之争的相关部门的范围也在扩大。继6月6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出声明后,中国商业联合会也正式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央行等部委发表公开信,建议有关部门要考虑到零售业的低利润率,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 中国商业联合会在公开信中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目前零售业的利润十分低,许多企业的利润率还不到1%。而刷卡手续费的比重却在逐年递增,有些已 占到商家利润的50%以上。请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目前零售企业的实际困难,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中国商业联合 会同时希望已经拒绝刷卡的零售企业尽快采取妥善措施恢复刷卡业务。 专家认为,深圳银商刷卡手续费率之争,没有因商家开始恢复刷卡而终结,相反,越来越多的部门出面发表意见,说明这远远超越简单的行业利益分歧,具有从法 律、经济等多方面的丰富内涵。避开谁是谁非不谈,国家反垄断法专家组将此作为研究的案例本身,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肯定是十分有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从思科诉华为一案谈起 2003年1月24日,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宣布对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在美国提起法律诉讼。不管中国华为公司在这 个诉讼中胜负如何,这个案件都会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因为思科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 地位,在路由器市场占据了80%左右的市场份额,许多人大声疾呼,在今天这样一个要求"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在某 一领域长期拥有稳定的垄断地位吗?法律是否应当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作出一个约束?法律是否应当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本人通过对该法的学习,初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首先,反垄断法以一部基本性、专业性的法律形式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给予了规范。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反垄断法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第三,反垄断法通过之前,垄断是由各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多头管理,多有交叉,影响了查处反垄断的权威和实效。反垄断法的通过,明确了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执法权限相对集中。第四,工商部门之前查处涉嫌垄断的案件依据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仅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治。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几乎涉及所有垄断行为,力度大大加强。依据此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将打开新局面。第五,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追究,在“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基础上,增加“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同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程序及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范,这就为反垄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但即便在已经实施反垄断法的全球100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它也是不同观念的争论焦点,已有的各国法律规则和实践相差之大,远超过其他法律部门。从一百年前诞生至今,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历程对我们了解中国《反垄断法》显然将会有所裨益。 一般认为,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因最初是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故称《谢尔曼法》,由于当时企业兼并多是通过“托拉斯”的形式进行,所以这部法律也叫《反托拉斯法》。 利用《谢尔曼法》,美国政府曾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和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这三个最有名的托拉斯。 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建立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三个基础条约及相关文件,其法律效力凌驾于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后者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 在亚洲,日本政府为了赶超英美德等发达国家,集中财产参与国际竞争,先是鼓励和保护垄断。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凭借美国政府的干预,日本依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4月颁布了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成功地肢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并在以后多次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除此以外,日本政府还为该法律的执行特别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 从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出台到现在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尽管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的经济学原理相同,因此近年在内容上体现出很大的趋同性。 而各国反垄断法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一:资源重组 波音在1996年宣布收购麦道后,波音公司就遭到了欧盟方面的巨大压力,但此案在波音作出巨大让步后最终得到了通过,其博弈过程显示了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 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第一巨头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在全球飞机制造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按照1996年12月13日的收盘价,波音公司完成这项收购共需出资133亿美元。在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总数20万人。1997年,新波音公司的总收入达到480亿美元,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企业。 在二战之后,波音公司以原有的B-52型轰炸机的生产设备和厂房为基础大量生产波音707大型民用客机,奠定了其在世界大型民用客机生产领域的垄断地位。1996年,该公司赢得了346架订货,是6年内订货最多的一年。 而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对手麦道公司的竞争实力则正在不断下降,其占世界民用客机市场的份额已从原有的22%下降到兼并前的不足10%。从军工产品来看,尽管麦道公司曾经是世界最大的军用飞机制造商,生产了著名的F-15、FA—18等战斗机,但在1994年,美国的洛克希德与马丁·玛瑞塔合并,组成了洛克希德·马丁与麦道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1996年,洛克希德·马丁又斥资91亿美元,兼并了另一家军工大企业——劳若。三家公司联合之后的年销售额达到300亿美元,是麦道公司年销售额的两倍,极大地削弱了麦道公司的竞争实力。现实表明,波音公司通过兼并麦道需要扩大生产能力,增加生产技术人员,而陷入困境的麦道也需要通过被兼并来寻找生机。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关于兼并的允许范围,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有权立案调查。照此规定计算,波音所占的市场份额为60%,仅其一家的平方就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两倍,麦道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5%,两家市场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最终还是获得了美国政府的放行。 由于这起合并事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之间进行超级竞争,因此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政府和企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997年1月,欧洲委员会开始对波音兼并麦道案进行调查;5月,欧洲委员会正式发表不同意这起兼并的照会;7月16日,来自欧盟15个国家的专家强烈要求欧洲委员会对这项兼并予以否决。美国和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首脑纷纷卷入这场兼并和反兼并的冲突之中。 一时间,美国与欧洲出口企业之间酝酿着引发贸易大战的危机。最后,为了完成兼并,波音公司在1997年7月22日不得不对欧盟做出让步,其代价是:1.波音公司同意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2.接受麦道军用项目开发出的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可以出售给竞争者(空中客车)的原则;3.同意麦道公司的民用部分成为波音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 经15个欧盟国家外长磋商之后,7月24日,欧洲正式同意波音兼并麦道;7月25日,代表麦道75.8%的股份,持有2.1亿股的股东投票通过麦道公司被波音公司兼并。1997年8月4日,新的波音公司开始正式运行。至此,世界航空制造业三足鼎立的局面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两霸相争的新格局。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二:终遭肢解 标准石油作为美国历史上最为强大的托拉斯,标准石油受到了美国政府长达20多年的起诉和打击,并最终遭到分拆,这一案例为美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作为全球第一家托拉斯(以高度联合形式组成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标准石油的解散无疑是全球反垄断史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所造成的影响在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依然意义非常。 1870年1 月10日,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了标准石油这家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垄断企业,其定名是为了标榜该公司出产的石油是顾客可以信赖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到1879年底,标准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成立刚满9年时,就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自美国有史以来,还从来没有一个企业能如此完全地独霸过市场。 1882年,洛克菲勒在他的律师多德首度提出的“托拉斯”这个垄断组织的概念指导下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全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 1886年,标准石油公司又创建了天然气托拉斯,并最后定名为美孚石油公司。1888年,公司开始进入上游生产,收购油田。1890年,标准石油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原油生产商,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标准石油公司对美国石油工业的垄断一直持续到1911年。 以标准石油为首,美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代——垄断时代就此到来。托拉斯迅速在全美各地、各行业蔓延开来,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种垄断组织形式就占了美国经济的90%。 在国际市场上,标准石油也迅速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19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的工艺已使标准公司的产品优于欧洲人的产品,因而标准公司赢得了欧洲大部分地区的煤油市场。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煤油出口占到全部美国石油产量的一半以上。从价值上说煤油占美国出口货的第四位;在工业制品中占第一位。欧洲则是它的最大市场,而其中至少有90%的出口煤油是经过标准石油公司之手出去的。 随着标准石油的不断膨胀,它也成为了美国政府反托拉斯的头号打击对象,被作为“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首当其冲受到批判。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谢尔曼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人来管理。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但在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开始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石油公司彻底铲除。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美孚石油公司被分成38个独立的企业,各自成立董事会。 尽管被分拆已近一个世纪,但今天人们依然能看出当年这个石油帝国的庞大。如今全球排名前两位的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和德士古-雪佛龙均来自于当年的标准石油,其中的埃克森-美孚更为《财富》杂志2006年度财富500强的首位。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三:霸权受限 微软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微软在2000年险遭美国政府分拆。尽管最终幸运地逃过了一劫,但微软在世界各地都长期陷入了反垄断诉讼的漩涡,微软的案例在经济学界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身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商,1975年成立的微软公司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被推上反垄断法庭。但其中最为危险的,莫过于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向微软发起的反垄断诉讼。 在裁决书中,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在其调查报告中称: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此后形势立刻向不利于微软的方向发展。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谢尔曼法》。随后INTEL宣布解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 在2000年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使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杰克逊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2000年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微软随后以法官杰克逊的司法公正性有问题提出上诉。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判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微软最终艰难度过风波。■国外反垄断大事年表 1624年 英国颁布《垄断法》,它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890年 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全称《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1890年7月20日,该法在国会通过,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也就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1911年5月15日 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定美孚石油公司(即前标准石油公司)垄断贸易成立。勒令美孚必须在从1911年6月1日开始的6个月内把该垄断企业分成34家公司。 1911年 美国反托拉斯局起诉美国烟草公司,利用掠夺性定价等方式垄断烟草业,控制95%的美国香烟市场。该公司被裁定有罪,勒令拆分为16家公司,现在仍在运作的包括雷诺士及英美烟草。 1911年 美国司法部起诉美国钢铁公司,指其长期控制市场的50%,但最高法院于1920年宣布其无罪。 1914年 美国《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颁布。 1947年 日本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一般简称为《垄断禁止法》)。 1949年 美国司法部对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提起了反垄断指控,要求AT&T公司与韦斯特公司相分离。但该案在1956年不了了之,其垄断地位并未受到损害。 1957年 德国通过首部反垄断法即《反对限制竞争法》,维护德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 1962年 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7号条例,该条约规定了适用于限制竞争性做法和滥用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则,确立了欧盟的反托拉斯法制度。 1969年 反托拉斯局起诉IBM长期垄断计算机市场,将电脑硬件和软件捆绑销售。这宗诉讼是美国政府首次挑战电脑行业,拖延了13年之久,司法部在1982年将案件撤销。 1974年 美国司法部再次向AT&T提起反垄断指控。AT&T公司于1984年一分为八,保留原公司名称的AT&T只能经营长话业务,被肢解的七个小贝尔如西南贝尔、太平洋贝尔、大西洋贝尔等只能经营市话业务,并受政府的监督和管制。 1976年 美国实行《反托拉斯改进法》,企业并购必须经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联邦司法部的审批。 1992年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重点规范企业间的横向合并,如果影响市场结构,就可予以起诉。 1998年5月 美国联邦政府和1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指控微软公司垄断。指控微软的罪状主要包括,将“探索者”网络浏览器与视窗98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以终止视窗操作系统的使用许可证为威胁,以捆绑销售的方式强迫IBM、康拜等个人计算机制造商安装“探索者”浏览器,胁迫网络服务商放弃使用导航者而改用“探索者”。所有这些罪状都涉及到微软公司的不公平商业竞争行为。 1999年 美国首例维生素市场的反垄断诉讼,持续时间长达5年。最终,被告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4.62亿欧元的罚款,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 2000年6月7日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的拆分判决。 2004年5月1日 随着反托拉斯法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欧盟进行了反托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正式实施新的反托拉斯执法制度。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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