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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成功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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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成功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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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成功案例分析题

1、保险合同有效,投保时,存在保险利益关系,李某对贺某有赡养义务。2、保险公车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即使没有赡养义务等亲属关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贺某出事时虽然与李某没有亲属关系,但本人同意。仍然具有保险利益。3、有权代领。是受益人的合法监护人。4、保险公司依照条款支付保险金

不知道你要具体哪个类型的,所以就给你这个: 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自考05067项目管理案例分析讨论了通过分析项目管理的成功案例,以改善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本文分析了项目管理的定义、组织结构、计划、监控和控制以及结项报告。此外,本文还讨论了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一、自考05067项目管理案例分析1、项目管理的定义项目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活动,旨在通过有效地组织、指导、控制和协调资源实现特定目标。它是一个系统的活动,其目标是实现一定的预定目标,以满足客户的要求。2、项目组织结构项目组织结构是项目管理的基础,它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管理项目。组织结构指的是项目组成员的角色、职责和权力,以及组织之间的关系。3、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是指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实现项目目标的一套完整的安排。它涉及到项目的实施计划、财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质量计划。4、项目监控和控制项目监控和控制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时监测项目进展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它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活动,是实现项目成功的关键。5、结项报告结项报告是指项目完成后,为了评估项目的成功程度,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总结起来,并作出评价的报告。二、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项目管理是组织实现目标的重要工具,它能够有效地控制项目的目标、资源、时间和成本,同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管理不仅能够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还能够实现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项目运行,从而提高组织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三、提高项目管理能力提高项目管理能力的关键是掌握项目管理的知识和技能,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和文档审查等方式,来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此外,组织还可以采用项目管理软件,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结论:本文通过对自考05067项目管理案例的分析,讨论了项目管理的定义、组织结构、计划、监控和控制以及结项报告,并讨论了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总的来说,项目管理是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工具,组织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以实现更好的项目运行。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本科成功案例分析题

自考05067项目管理案例分析讨论了通过分析项目管理的成功案例,以改善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本文分析了项目管理的定义、组织结构、计划、监控和控制以及结项报告。此外,本文还讨论了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一、自考05067项目管理案例分析1、项目管理的定义项目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活动,旨在通过有效地组织、指导、控制和协调资源实现特定目标。它是一个系统的活动,其目标是实现一定的预定目标,以满足客户的要求。2、项目组织结构项目组织结构是项目管理的基础,它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管理项目。组织结构指的是项目组成员的角色、职责和权力,以及组织之间的关系。3、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是指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实现项目目标的一套完整的安排。它涉及到项目的实施计划、财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质量计划。4、项目监控和控制项目监控和控制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时监测项目进展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它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活动,是实现项目成功的关键。5、结项报告结项报告是指项目完成后,为了评估项目的成功程度,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总结起来,并作出评价的报告。二、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项目管理是组织实现目标的重要工具,它能够有效地控制项目的目标、资源、时间和成本,同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管理不仅能够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还能够实现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项目运行,从而提高组织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三、提高项目管理能力提高项目管理能力的关键是掌握项目管理的知识和技能,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和文档审查等方式,来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此外,组织还可以采用项目管理软件,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结论:本文通过对自考05067项目管理案例的分析,讨论了项目管理的定义、组织结构、计划、监控和控制以及结项报告,并讨论了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总的来说,项目管理是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工具,组织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以实现更好的项目运行。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高考落榜还可以通过自考求学,自考是目前社会上比较认可的一种学历,含金量比较高,自考本科毕业后可以考研、考公务员,跟统招本科没有区别,找工作也没有什么区别,所以自考是一条好的道路。对于低分的同学,上不了统招本科,也可以考虑下全日制自考本科的,关于这个你可以看下这个文章:高考成绩不理想,上本科、还能高薪就业? 高考落榜自学参加高考成功案例比较有名的就是蒙牛乳业牛根生,想必这个大家都比较了解,他是蒙牛集团总裁,当时以50元被卖到城里,如今身价暴涨,这就是自考生的成功案例,所以英雄不问出身。 自考本科有哪些优势?自考本科可以选择喜欢的专业,而不用考虑文科理科限制,而且自考在世界几十个国家都被广泛认可。用人单位也都抢着用自考生,为什么怎么说呢?因为自考学完理论知识后就去单位实习,实践时间比较长,所以有些优秀自考生甚至比统招本科生更好找工作。 话说回来,能上统招本科的还是要尽量上统招本科,实在去不了再考虑专科和自考本科。但无论怎样选择,都不要放弃学业,那样的话以后的路会更加难走,受人白眼不说,还会因学历受限错过很多机会。同学们,大学才是刚刚开始,请继续努力奋斗下去,人活着就要接受各种各样的挑战。

自考成功案例分析题答案

全国2008年4月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课程代码:00246三、简答题答案31.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1 具有缔约权.国际法委员会和政府的评论表明了两个清楚的立场:一是国际组织通过其存在的事实拥有缔约权;二是此种缔约能力只能根据该组织的制度框架规定于其基本文件.2 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3 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4 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32. 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包括以下5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内发生的征税;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的国内立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努力克服和解决的核心问题.33 (概念)关税措施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措施是一种古老而当今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对外贸易管理措施.关税的种类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根据征税目的分为:A 财政关税,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B 保护关税,即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以保护本国经济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2)根据征税对象分为:A 进口关税,即进口国家对进入本国关境内的商品征收的关税;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可以削弱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关税壁垒就是指这种高额的进口关税.除此之外,一国海关有时根据某种目的征收进口附加税,它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性措施。B 出口关税,即出口国海关对输出境外的本国商品征收的关税.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关税,仅对本国独有产品或稀缺资源产品征收.C 过境关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该国关境输往他国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多数国家不征收此种.(3)根据待遇差别分为:A 普通关税,即一国对从与其没有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本国税则中普通税率征收的关税.一般高于优惠关税.B 优惠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适用于从与本国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 普遍优惠制关税(即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的减免税待遇) 特惠关税(适用于从与进口国有特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家间适用).四、论述题答案34.TRIMs协议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决定而不涉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和第11条相违背的TRIMs.按《TRIMs协议》的附件,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关贸总协定》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协议》附件,与这一规定不符合的TRIMs:一贸易平衡要求;二进口用汇限制;三国内销售要求.3 《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 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4 各缔约国须在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消除这些TRIMs.5 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35. 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各国都主张此类立法可适用于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其依据主要有:(一)国籍原则指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二)效果原则指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便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三)主观属地管辖原则指对于在本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纵使其影响在本国域外,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也可予以适用.(四)合理原则指主张本国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效力得以其适用结果"合理"为条件.具体而言,该原则的适用应采取“利益分析”方法,以不对其他国家的利益早晨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前提. 、我倒是也有选择题,就是没答案,需要的话,告诉我

这个问题要自己实践

39:(1)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违反劳动法。1.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2.约定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不合法。3.合同到期不续约解除合同不赔偿;(2)王某因自己操作不当被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是工伤。因为王某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不管责任是谁,都市属于工伤范围。(3)合同到期后,公司能否终止与王某的合同关系?为什么?不能终止合同;对于工伤人员,要安排治疗,治疗后安排新的工作;如果实在不能继续工作,要赔偿后在解除合同。 40:(1)邹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为什么?不是劳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关系。1.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7小时)2.工资按月发放;3.工作地点和任务都在公司。 (2)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应该你按照全日制签订合同。原因是邹某与单位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3)邹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认定为工伤。因为劳动法贵在,在上班途中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范围。供公司负责周某的医疗费用和补偿。

请对下面案例中张小平的心理过程进行分析 : 张小平因患感冒在医院候诊 , 他发现旁边不远处有人在不断地抽烟 , 弄得他总想咳嗽 , 而抽烟者身旁就有一块 " 禁止吸烟 " 的警告牌 , 可那位抽烟人却视而不见 , 身旁的其他人以及护士也好像熟视无睹。张小平感到愤怒 , 他想对抽烟人发火 , 但却发现对方是满口粗言秽语的大汉 , 所以 , 张小平又决定忍气吞声算了。然而那个抽烟人竟走到了张小平的旁边坐了下来 , 还在不断地抽烟。这时 , 张小平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 , 他怒气冲冲地找到了值班经理 , 大声地指责他没有尽到应尽到应尽的责任。值班经理莫名其妙地看着张小平说 :" 你哪儿不舒服 ? 不会是头脑有问题吧 ? 记分说明 : (1) 对张小平的感知觉过程进行分析 , 哪些剌激作用于他 ? 引起了他什么感知觉 ?( 占三分之一的成绩 ) (2) 对张小平的情绪情感过程进行分析,他产生了哪些情绪感 ? 情绪情感又有哪些变化 ?( 占三分之一的成绩 ) (3) 对张小平的行为反应进行分析 , 他是如何行动的 ? 他的行动对他的心理过程又有什么影响 ?( 占三分之一的成绩 ) 人格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要确定一个人的人格状态是需要时间去仔细观察的。所以我只是勉强对你提供的信息作一点简单的推断,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人在不同的环境下会有不同的人格表现,而且有很多人会伪装。 2、这名男性的性格则很像是偏执型人格。敏感多疑,容易与人产生对立,对别人有一种普遍的、无法理解的多疑倾向,认为别人总是在贬低或威胁自己,对自己不公平、不信任或不忠实,因而自己也不相信别人,而且容易因为觉得自己吃了亏而激怒。他的自大其实是一种防御,因为他时刻感到别人在小看他,所以他要用小看别人来反击。这种人一般都有两分法的世界观,就是非对即错。所以逻辑是他们的强项,圆通的哲学是他们的弱项。所以在工作上如果是理工类的问题他们往往会很有成就。有这类人相处要时刻小心,他就像是一只受惊的猛兽,强大的表面背后是一颗胆小的心脏,不要去碰触他的弱处,也不要想去战胜他,保持一点距离他才有安全感。 3、分裂样人格和回避型人格都会有孤独倾向和社交问题。关键要看她的内心是否渴望得到亲密感。分裂样人格内心的情绪体验很少,他好像不太有情感需要,即使是谈恋爱也很冷淡。回避型人格的人往往有缺乏爱的经历,他们会很不自信,认为自己不重要,虽然很渴望得到爱,但又感到自己没资格,一切像是奢望。如果他们一旦感到自己是受欢迎的也会变得很活泼。但心底对深度的亲密感又反射性的恐惧,所以不太容易有无话不谈的朋友。

自考成功案例分析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四、财物遗失后是否丧失部分所有权——桂利军拾物返还案与高雅索拾物返还案的比较 (一)‘的哥’返还皮包收了失主酬金8888元 事情发生在我国杭州市。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客商埃立克和北京的朋友刘喜民搭乘出租车,从宁波开元大酒店出发,准备到汽车南站乘坐高速大巴参加上海举办的“华交会”,由于行李太多,埃立克把随身携带的皮包放在出租车副驾驶坐位踏脚处。出租车到汽车南站,俩人匆忙下车,取出行李,交了11元钱车费,未要发票,匆忙离去,忘记了拿公文包。司机驾车在长春路载客时发现皮包,等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后返回汽车南站找失主时,失主已不知去向。司机没多想,将皮包放入后备箱,继续作生意。 埃立克丢了皮包后十分着急,因为皮包里有一台手提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部手机和埃立克回国机票等贵重物品。由于没要发票,给寻找带来一定难度。无奈之下,他俩根据路人的建议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台交通之声节目播发寻物启事,又于3月8日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桂利军在一男子陪同下,带着皮包来到埃立克住的客房,把皮包交给了埃立克。埃立克兑现,付给桂利军人民币1600元、美元880元,这些钱与广告上的数额大致相等。桂立军拿到钱后即离去。 埃立克皮包失而复得后,即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下称公管处)提出投诉。公管处接到投诉后,几经周折,最终查实收受酬金的是浙BT4298桑塔纳出租汽车司机桂立军。3月9日,公管处通知桂立军到公管处说明情况。桂立军在公管处承认拾物后归还失主,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当场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桂立军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经公管处交还失主。公管处还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桂立军上岗证,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此事的桂立军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司机的名声,受道众人的谴责。于是,他断然决定:到法院打官司,告公管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于3月30日正式通知公管处,称法院已受理桂立军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越权向原告收缴酬金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酬金1600元人民币和880元美元。公管处针对桂立军的起诉进行了答辩,称: 1. 按《宁波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在汽车上丢失的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缴所在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原告未及时归还乘客失物,公管处接受失主代理人投诉,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不无不当。 2. 原告未按《宁波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致使乘客未能及时找到原告,失主迫不得已采用悬赏方式寻找失物,原告所得酬金与其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系违法所得,公管处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 3. 原告通过公管处的教育,认识到问题的性质,提出由公管处处理所得酬金,公管处将酬金转交给失主的代理人,不存在收缴问题。 根据上述理由,公管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000年6月11日上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市公管处受理失主投诉后,对原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原告进行教育,将原告主动退还的酬金转交失主,这一行为并无不当。被告接受举报后,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原告上岗证的行为也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妥之处。这期间,被告未对原告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桂立军要求撤销市公管处收缴酬金的行为,并要求判令返还酬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请求事项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权限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市公管处暂扣桂立军出租汽车上岗证行为合法。 法院的判决为此案作了结论。此案是一起涉外案件,外国司法机关及外国人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呢?这理,我们有必要对外国的司法实践作一番考察。 (二)中国姑娘拒收法国人酬金 1997年7月中旬,北京国际商务公司对外业务部副经理高雅索受公司派遣到法国出差。7月20日上午10时许,高雅索步行前往巴黎一地铁车站。车站大厅里,只有几个后车的人,高雅索随便找了一个位置落座。列车将至,候车的人们纷纷站起来朝站台警戒线走去。高雅索也站了起来,这时,她突然发现右侧的椅子上有一个比笔记本电脑稍大的一个黑皮包,皮包下面压着一张报纸。高雅索原位坐下,没动皮包,等候失主。半个小时过去了,列车过去了七八趟,没有人来寻找皮包。已经过了12点了,高雅索决定把这个皮包交给工作人员。高雅索带着皮包和报纸来到地铁车站办公室,向两名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两名工作人员吃惊地盯着她,其中一个半晌才开口询问到:“小姐,这个皮包您是在哪个椅子上捡到的?”他边说边打开两边墙上的触摸式屏幕,随着一下下触摸,屏幕上依次显示出整个地铁车站的每一个位置。高雅索很快确定了捡到皮包的那个椅子的位置。工作人员按下一个键钮,打印机很快吐出一张彩色照片来。“请签下您的姓名。”工作人员要求到。高雅索依言照办。工作人员又问如何与您取得联系?高雅索又写下了“红玫瑰大酒店”的地址和电话。这一切结束后,高雅索以为事情办完了,准备离开,这时对方彬彬有礼地提醒她走时别忘记带上那个皮包。高雅索吃了一惊,说:“我来是把这个皮包交给你们的!”她用法语说了一遍,又唯恐说不清楚,又用英语说了一遍。对方用英语答到:“对不起,小姐,我们是不接收的。”高雅索向他们请教到:“我该如何处理这个皮包呢?”两个法国人从未经历过这种事,用巴黎土语低声商量几句,然后加以点拨:要么把皮包带回酒店,要么与警方联系。高雅索选择了后者。 高雅索给警察局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一辆警车驶抵地铁车站地面出口处,高雅索上了警车。警察查验了高雅索的护照,然后把一个微型话筒放到她的面前,问到:“小姐,您是否同意我们把这一次谈话内容录音?”高雅索表示同意。警察打开录音机,高雅索把捡到皮包的经过详细说了一遍。警察打开了和录音机连接的电脑记录器,一阵“咔哒”声响过后,一份夹杂着法文和英文的记录就吐了出来。警察请高雅索看过后签名。高雅索看过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高雅索以为这一下可以解脱了,不料,她刚一站起来,一个警察已经把那个皮包递了过来。高雅索大惑不解,警察向高雅索解释:根据法国法律,任何人捡到有价值的物品后,只须通知警方,而不须将物品交给警方。如果失主请警方寻找,警方再向拾物者取回遗失物后交还失主。如果失主在一周内不来认领,遗失物就归拾物人所有,但必须依法纳税。所以,这个皮包警方是不会收的。高雅索听的目瞪口呆,只好拿着皮包下了警车,回到“红玫瑰大酒店”。 回到酒店后,高雅索迟迟不见警方来联系,心里颇为失主着急。后经了解知道,法国人丢失物品后,一般不找警方,也不自己寻找,多半是通过新闻媒介寻找。高雅索等候许久见没有人寻找,决定主动寻找失主。她也不顾法国法律是否允许,决定先把皮包打开看一下,因为根据中国类似情况,十有八九能从失主的失物中找到线索。不料,这个皮包的拉链上有一个小巧精致的密码锁,高雅索绞尽脑汁也没能打开。高雅索有点灰心丧气,往床边一倚,顺手拿起随皮包一起取来的报纸,无聊地浏揽起来。忽然,她发现在报纸的空白处有一个用蓝色圆珠笔写的电话号码,号码后有一个括号,写着几个法文字母。高雅索凭着她那点可怜的法文水平勉强辨认出是一个法国人的名字:娜依斯 米库兰。皮包是压在报纸上面的,这个“娜依斯米库兰”会不会就是皮包的主人?如果不是失主,也可能会与失主有一定的联系。想到这,高雅索来了劲,从床上一跃而起,一手抓起电话机送话器。手指刚触及键码,忽然有停住了,她想,我的法语水平有限,万一跟对方解释不清楚怎么办?还是跟警方联系一下吧。 高雅索从电话号码簿上查到了巴黎市警察局的电话,打过去向对方说明了情况。对方略一停顿,说:“哦,是这么一回事!小姐,你是欧洲人吧?”“我是亚洲人。”“哦,那一定是日本人!”“不,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帝啊,我对你的行为感到不可思议!”高雅索感到奇怪,头脑深处下意识地萌生出一份警觉:“先生,请问这是什么意思?”“你既然已经和警方有过接触,那一定知道这里的法律对于这类情况的规定,只要在168个小时内无人认领,这个皮包就归你所有了。当然,我不知道皮包里有什么东西,但加密码锁的皮包在通常情况下是有不少法郎的……”。高雅索听出来弦外之音,顿时火气不打一处来,忍不住打断这个可恶的家伙,情急之下说到:“你这是对我——一个中国公民的蔑视!你……”急切之下,高雅索竟找不出一个既文明又合适的不雅之词回敬这个法国警察,一下子卡了壳。对方显然已经意识道他的话引起了高雅索的愤怒,马上表示歉意:“对不起,小姐,请您原谅,让我们现在来讨论这件事,您能来警察局吗”?“可以”。“谢谢!我们马上派车来接您”。 警车把高雅索拉到巴黎市警察局。接待高雅索的是两位青年男子,他们再次详细寻问了捡皮包的经过,然后仔细查看了报纸上的笔迹。一个警察当着高雅索的面拨打电话,拨了几次才拨通。警察没有说皮包的事,只称有一点事要和对方见面,问她是否可以来一趟警察局,如不方便可以派车去接。娜依斯 米库兰很爽快地说自己有车,马上赶来。在等待娜依斯 米库兰赶来的一段时间里,一个警察拿来了一台手提式X光检测仪,对皮包作了检测,主要是判断里面是否有爆炸物。检测结果,认定里面没有金属物品。警察说:“这里面有两厚迭钞票,是美元是法郎看不清楚”。另一个警察微笑着看着高雅索说:“小姐,如果这个娜依斯米库兰拿不出她是失主的证据,而在此后6天内无人认领,那么恭喜您了,这笔钱就是您的了”。高雅索也微笑着说:“我想我不会为了这些钱而推迟离开巴黎的日期的”。两个警察无不惊奇的望着高雅索。 娜依斯 米库兰到警察局后,一个警察问她今天是否去过地铁车站,她说没有。警察让她辨认报纸上的笔迹,她说是托瓦纳写的。警察根据她提供的电话号码与托瓦纳取得了联系。托瓦纳说他乘过地铁,没丢过东西,报纸是他随手放在椅子上的。至此,线索全段了。警察对高雅索说:很遗憾,您的愿望没能实现。这个皮包您带回去,如果失主打来电话,我们会马上与您取得联系。警察开车把高雅索送回酒店。 高雅索回酒店已是下午5点了,她沮丧极了,把皮包往床上一扔,随手打开了电视机。她想,警察说皮包里有两迭厚厚的钞票,那失主一定很着急。作为一个外国人,为寻失主,我已经尽了的努力。如果三天后要离开法国,失主又没来认领,那我该怎样处理这个皮包呢?这时,电视里突然打出一则启事,正是寻包的内容,高雅索心里一阵狂喜。突然,电话铃声大作,巴黎市警察局来电话告知失主已找到,立即派车接她去警察局。经核对,这个皮包是法国商人布朗卡德先生丢失的。得道丢失的皮包后,布朗卡德立即打开密码锁,取出两迭钞票,共计10万法郎。他拿起其中的一迭5万法郎钞票就往高雅索手里塞,高雅索连连说不。布朗卡德以为嫌少,又要拿另一迭钞票。高雅索急忙说:布朗卡德先生,我不是为了钞票才作这件事的,我不回收你的钱。布朗卡德问:“小姐,那您要什么?”高雅索说:“我什么都不要!”布朗卡德激动地握住高雅索手说:“中国姑娘,您真有一颗金子般的心啊”。 在布朗卡德的再三要求下,高雅索给布朗卡德留了一张名片,上有高雅索供职的公司地址以及公司、家庭的电话。每逢节日,布朗卡德都给高雅索打电话祝贺或发来贺卡。1998年6月布朗卡德又给高雅索寄来10000法郎,高雅索又原封不动地退回。 这是一个令人十分感动的真实故事,高雅索崇高的思想境界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令人由衷钦佩。但高雅索在巴黎返还拾得皮包的经历,使我们有必要对各国拾物返还的法律作一番考察。 (三)返还无偿与返还有偿、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归公与归己的法律调整 拾得物返还的有偿与返还无偿,无人认领的拾的物归公还是归己,这是各国法律都调整的社会问题。各国法律在调整这一社会关系时,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 1. 中国法律规定返还无偿、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归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据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2.外国法律多规定返还有偿,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归己 日本《民事法》第240条规定:“遗失物,依特别法所定,在公告后六个月内不知其所有人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瑞士民法典》第720条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拾得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该法第722条规定:已履行拾得人义务的人,在公告或报告后逾5年仍不能确定所有人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丢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被偷的人,自其物品丢失或被偷窃之日起,3年以内,得向现在持有该物品的人请求返还,该持有物品的人得向其取得该物的人请求赔偿。 我国台湾省《民法》第803条至8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权属问题。该法第5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为:拾得遗失物,应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为招领之揭示,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遗失物拾得后6个月内,所有人认领的,于揭示及保管员费受偿后,应将其物返还之。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报酬。遗失物拾得后6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交付拾得人,归其所有。 《德国民法典》第965条至983条对拾得物的归属作了规定,主要内容为:拾得人拾的遗失物后,应进行公示,或交警署。所有人未认领的,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也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享有“占有权”,如有真正的所有权人放弃追索(在时效期间内未追索者推定为放弃),则由拾得人取得对遗失物的绝对权利。 总之,世界各国立法大都承袭了日耳曼法的作法,在拾得物的法律效果上,规定拾得人和警署在履行了一定义务,如呈报、公示、或催告后,若遗失物无人认领,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比较我国与世界各国拾得物的处置及所有权权属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三点差异: 1. 对拾得人的义务,如通知、保管、报告、交存等,我国法律未作规定,外国法律大都有此规定。 2. 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我国法律未作规定,外国法律多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拾得物价值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报酬。 3. 外国法律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主张遗失物的权利,遗失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归拾得人所有。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的返还是拾得人的义务,遗失物拾得人如不返还遗失物,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 (四)对上述两起案例的法律分析 桂立军拾物返还收取酬金一事,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并给予猛烈的抨击。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0年7月29日播出了这一点案例,编导们观点明确,认为桂立军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违背了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应该受到谴责,并请法律专家进行了论证。各地报纸、杂志也蜂拥而上,一片谴责之声,痛斥桂立军是一个“贪财的的哥”。 事实上,桂立军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该受到谴责,他是无辜的,或者说,他是一个受害者。之所以下这样一个结论,其根据如下: 1.桂立军在本案中没有违法行为。桂立军3月8日拾到皮包,3月10日主动返还了,尽管桂立军没有象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立即返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返还拾得物的期限。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规定在桂立军返还遗失的情况下对桂立军不再具有拘束力。 2.埃立克丢失皮包后,数次发出悬赏要约,桂立军虽未与埃立克签订书面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但桂立军返还物品的行为已构成一个法律上的,双方已订立了一份涉外悬赏合同,埃立克支付桂立军8888元酬金是一个履约行为。 3.埃立克履约后又委托中国公民朱女士到公管局进行投诉,是一个毁约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惯例:“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在订立合同时作出的不能反悔。埃立克投诉桂立军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惯例。 4.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本案之所以要适用国际惯例,是因为这是一个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并不必然要适用中国法律,而是首先要考虑国际条约的适用,其次是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在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惯例。中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点案件时均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看来在我国确有普及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必要。根据冲突规则,涉外合同适用的法律首先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所以,应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准据法。本案的事实发生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等都在中国,本案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的准据法是中国法。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5.桂立军在被投诉的情况下、在中国拾金不昧传统观念占主导地位这种环境压力下违心的将埃立克付给他的8888元酬金交给公管处,应该说,桂立军返还酬金的行为非桂立军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民事行为。 6.埃立克违反国际惯例,通过投诉的方式索回酬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高雅索在巴黎地铁站拾到皮包后,先后向地铁站办公室、巴黎警察局讲明了情况,履行了法国法律规定公示义务。遗失物所有人取得遗失物后,付给高雅索一定的报酬,这也是在履行法国法律规定的义务。高雅索拒收酬金,属于放弃权利的行为。权利可以放弃,所以,高雅索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五)返还有偿与返还无偿的法律思考 比较桂立军拾包案和高雅索拾包案、比较中国和外国关于拾得物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外国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东西方文化、观念、思想意识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外国法律对遗失物的拾得人既有保护,又有约束。法律要求遗失物的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要进行公示,这是法律对拾物人的约束。公示后,遗失人认领的,遗失人必须给拾物人一定的补偿,遗失人没有认领的,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这是法律对拾物人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拾物人拾得遗失物后,拾物人必须无条件得予以返还,如不返还,从《刑法》角度讲,构成侵占罪,从《民法》角度讲,构成不当之处得利,遗失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索回遗失物,而不给拾物人任何补偿。我国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刑事案例和民事案例是屡见不鲜的。我国法律对拾物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只有约束性的规定而没有保护性的规定。 应该说,我国关于拾物返还方面的立法缺乏公正性。我们知道,物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负有妥善保管、认真照料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所有人对自己的物要给予足够的注意。所有人因自身的疏忽大意丢失了自己的物品,说明所有人本身存在过错。我国法律要求拾物人无条件的返还遗失物,这实际上就是把失物人的过错变成拾物人的强制性义务。拾物人自拾物到返还这一期间,对拾得物要进行照料和保管,要付出劳动,而法律并不要求失物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说,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拾物人的规定是不公正的。 从历看,我国也出现过拾物返还方面的法律。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管理京城警政事务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颁布了一部地方性法规——《取缔遗失物简章》,这部法规共有8条:1.捡拾遗失物必须上交巡警机关,由其开具收据,然后登报招领。2.招领期一年,如物品不便保存,则由巡警机关便价,以备招领。3.限满无人招领之物,奖与捡拾之人。4.失主须交遗失物价值的5%至20%,作为酬金。5.巡警捡拾遗失物,不与酬金,只按功行赏。6.*书*画等物不能招领。7.保存遗失物与登报招领之费用,由失主负担,如无失主认领,则由捡拾人负担。8.对拾物不报者,除追缴归还外,并不付酬金。这部法规颁布后,人们的褒贬不一,但这是我国一部划时代的法规。这部法规把数千年来约束人们行为的传统与道德转变成法律,向传统的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反映了近代西方思想对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无遗憾的是,这部地方法规所表现出来的进步的思想和观念并未被后人所认可,传统的思想观念在拾物返还方面仍是主旋律。 在我国,拾物无条件返还既有传统的思想基础,又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建国后,长期的计划经济运作,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经济基础,又为拾物无条件返还的立法奠定了基石。今天,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正向我们涌来,我国的经济正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公民的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是否也需要与国际社会接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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