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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表(仅供参考)

法律说难也不难,不过也不容易主要看自己,除了要记牢书里的知识外,还需要做几套相关试题,另外法条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每年的变化比较大,不过半年内更改的条例是不会加入考试内容,不过你也要关注一下,这将是考试的变化重点。光看书上的知识是不够的。

自考法律本科科目主要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在专科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国外法律和法学的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自考法律本科科目就业前景如何?

自考法律是近年来自学考试的热门专业和最具“钱途”的专业。取得法律学历后,可在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等单位工作。

法律自考本科的公共课: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英语。

必考科目有: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

选考的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

扩展资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

且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考本科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自考法律本科考试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等。

发展方向。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确立,从长远来看,法学专业作为“朝阳”专业,其毕业生的就业是大有发展前景的。再者,社会各界的法治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迅速增长。

1992年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内在地需要法治,而法治和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第一要素就是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对法学专业人才,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更大。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知识归纳图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是什么? 1、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3、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何特点?答: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涉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普及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是普及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自考如何复习? 1、明确复习目的 平时认真学习是复习的基础,复习着重巩固已学的知识,明确考试范围,加强记亿,并解决一些尚不很理解的难点,疑点。平时对很多内容不理解,单纯依靠考前复习,是很难取得合格成绩的。 2、制定复习计划 应按考试大纲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加强记亿。 3、突出复习重点 所谓重点是指必须熟练掌握的内容,包括教材各章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带有连惯几章的知识内容;重要的带普遍性的问题,也包括本次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实践中各种常见性错误等。 4、合适的复习方法 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重点内容,需在教材上划线,并应说明其中关键,以便集中内容后记亿。基本实务和计算,需结合习题集或复习卷,逐题作答并查看解析,特别要注意解题时如何运用已知资料问题,以便能举一反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学前教育原理重点知识如下:

1、语文:主要考察考生的语文水平,包括汉字认读、阅读理解、语法概念、作文等。

2、教育学原理:主要考察考生对教育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掌握程度,包括教育学的理论体系、教育思想、教育法律法规等。

3、幼儿发展心理学:主要考察考生对幼儿发展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知识的理解程度,包括幼儿发展的规律、发展阶段、心理发展特点等。

拓展:

1、教育类研究生专业。

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比较教育学,比较教育史,学前教育学,小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成人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特殊教育学,教育技术学,现代教育技术,思想政治教育,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体育学,体育教学,教育,教育学,汉语国际教育,体育,应用心理,学科教学(分学科),教育管理,运动训练,学前教育,教育法学,各类师范专业。

2、教育类本科专业。

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小学教育学,艺术教育,人文教育,科学教育,言语听觉科学,华文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教育,音乐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运动人体科学。

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康复,运动康复与健康,休闲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科学,农艺教育,园艺教育,特用作物教育,畜禽生产教育,水产养殖教育,应用生物教育,农产品储运与加工教育,农业经营管理教育。

机械制造工艺教育,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机电技术教育,电气技术教育,汽车维修工程教育,应用电子技术教育,食品工艺教育,建筑工程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知识归纳图文

【导语】天高鸟飞,海阔鱼跃;考试这舞台,秀出你独特的精彩;一宿好的睡眠,精神能百倍;一颗淡定的平常心,沉着应对,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 《2018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四篇】》供您查阅。

【第一篇】

1. 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 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 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 教学计划 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第三篇】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23.科学性和思想结合的原则:是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24.讲述法: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发展。

【第四篇】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 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9. 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是什么? 1、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3、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何特点?答: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涉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普及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是普及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自考如何复习? 1、明确复习目的 平时认真学习是复习的基础,复习着重巩固已学的知识,明确考试范围,加强记亿,并解决一些尚不很理解的难点,疑点。平时对很多内容不理解,单纯依靠考前复习,是很难取得合格成绩的。 2、制定复习计划 应按考试大纲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加强记亿。 3、突出复习重点 所谓重点是指必须熟练掌握的内容,包括教材各章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带有连惯几章的知识内容;重要的带普遍性的问题,也包括本次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实践中各种常见性错误等。 4、合适的复习方法 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重点内容,需在教材上划线,并应说明其中关键,以便集中内容后记亿。基本实务和计算,需结合习题集或复习卷,逐题作答并查看解析,特别要注意解题时如何运用已知资料问题,以便能举一反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知识归纳图解

自考教育法学重点是什么? 1、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3、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何特点?答: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涉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普及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是普及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自考如何复习? 1、明确复习目的 平时认真学习是复习的基础,复习着重巩固已学的知识,明确考试范围,加强记亿,并解决一些尚不很理解的难点,疑点。平时对很多内容不理解,单纯依靠考前复习,是很难取得合格成绩的。 2、制定复习计划 应按考试大纲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加强记亿。 3、突出复习重点 所谓重点是指必须熟练掌握的内容,包括教材各章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带有连惯几章的知识内容;重要的带普遍性的问题,也包括本次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实践中各种常见性错误等。 4、合适的复习方法 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重点内容,需在教材上划线,并应说明其中关键,以便集中内容后记亿。基本实务和计算,需结合习题集或复习卷,逐题作答并查看解析,特别要注意解题时如何运用已知资料问题,以便能举一反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归纳图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导语】成功根本没有秘诀可言,如果有的话,就有两个:第一个就是坚持到底,永不言弃;第二个就是当你想放弃的时候,回过头来看看第一个秘诀,坚持到底,永不言弃,祝大家跟着成功的步伐,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 《2018年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5-9】》供您查阅。

【第一篇】

1. 教师权利: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证。

2. 教师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做出社么或不做什么的责任。

3. 学生:学生是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学籍管理: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开除、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自身规律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 规章制度 ,并进行实施的管理。

5.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力的分配关系单轨制以美国为代表的学制结构,形成于19世纪后半期。具体为自下而上,从小学、中学到入大学的单一学制。

6. 双轨制:在欧洲的等级森严的国家,不同的种族和出身的人具有不同的受教育权利,从而使教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状态:一轨是为上层社会、贵族、高级僧侣的子弟而设,初中毕业后,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另一轨是为平民子弟而设,小学毕业后只能就业或接受初等与中等职业教育。

7. 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纵向等级结构,是按照学历层级划分的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结构。

8.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9. 职业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成人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以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

1. 教师权利: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证。

2. 教师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做出社么或不做什么的责任。

3. 学生:学生是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学籍管理: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开除、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自身规律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规章制度,并进行实施的管理。

5.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力的分配关系单轨制以美国为代表的学制结构,形成于19世纪后半期。具体为自下而上,从小学、中学到入大学的单一学制。

6. 双轨制:在欧洲的等级森严的国家,不同的种族和出身的人具有不同的受教育权利,从而使教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状态:一轨是为上层社会、贵族、高级僧侣的子弟而设,初中毕业后,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另一轨是为平民子弟而设,小学毕业后只能就业或接受初等与中等职业教育。

7. 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纵向等级结构,是按照学历层级划分的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结构。

8.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9. 职业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成人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以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

【第二篇】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第三篇】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般指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机构。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学历性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含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 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学校在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实行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

3.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4. 教师权利: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证。

5. 教师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做出社么或不做什么的责任。

学生:学生是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第四篇】

1. 学籍管理: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开除、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自身规律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规章制度,并进行实施的管理。

2. 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力的分配关系单轨制以美国为代表的学制结构,形成于19世纪后半期。具体为自下而上,从小学、中学到入大学的单一学制。

3. 双轨制:在欧洲的等级森严的国家,不同的种族和出身的人具有不同的受教育权利,从而使教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状态:一轨是为上层社会、贵族、高级僧侣的子弟而设,初中毕业后,可以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另一轨是为平民子弟而设,小学毕业后只能就业或接受初等与中等职业教育。

4. 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纵向等级结构,是按照学历层级划分的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结构。

【第五篇】

1.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2. 职业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3. 成人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以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

4. 成人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相对。诸如岗位培训及各种辅导班、进修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等。一般不按国家规定的正规学校的课程计划授课,修学时间较短或内容较单一,修完课程后不授予学历证书;或有些成人高等学校,虽然设有专业,并有较完整的课程计划,但未经国家正式批准,无权授予学历证书的均属非学历教育。

5.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按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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