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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房地产法重点句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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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房地产法重点句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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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考房地产法重点句子总结

今年我的学法重点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税法》和《房地产法》,其中前两门通过了自考。在此我简单地介绍一下自己学习税法的心得,而重点主要放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法是一个大类,关系到国计民生,当然,勘测处的经营活动也与之密切相关。对勘测处而言,如何正确理解、运用、筹划自身的所得税是管理人员应考虑的大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勘测处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根本目的是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支出完全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予以减轻,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企业发展的后劲和竞争力。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不是相同的概念。税务筹划不违反税法,不会受到处罚,又能获得额外收益。因而,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单位的利润是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所得。利润额的多少是应缴纳所得税多少的关键。在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如何减少经营帐面收入、多列支出是减小所得税负担的关键。勘测处的收入分两个部分:一是上级补助收入,此为非税部分;二是经营所得,此为应税部分。支出也分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承认的人员工资、福利和经营过程中所必须的燃润料支出等,此为非税支出;二是不为国家所承认的年终奖、过节费等,此为应税支出。减小所得税支出的办法也很简单:调增上级补助收入,调减经营收入;调增非税支出,调减应税支出。减少所得税真的就能这么简单地办到?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存在一个可以操作的大前提:若将泸州航道局当作一个经营实体,它是年年亏损的。那具体的运作是不是非常复杂呢?也不是。下面我就从四个方面来略加解释,大家就明白了。一、调增上级补助收入这个最简单,就是让泸州航道局多给勘测处一些补助,并且是越多越好。这样,即使要上所得税,应税支出也得先按比例进行抵扣后才执行,压力就小多了。有人会问,那个单位不想多得补助收入啊?可上级不会随便给钱啊!其实大家多虑了,这钱本来就是勘测处挣的,细节留待下一点讲述。二、调减经营收入每年勘测处要对内对外签订大量的经济合同,单位的经营收入也由此而来,若这些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都由泸州局来签订,不就减少经营收入了吗?但实质的经营合同仍存在,这些收入通过泸州局以上级补助收入的形式再转给勘测处,不就能做到上面说的“调增上级补助收入”了吗?三、调增非税支出什么是非税支出?国家认可的合理支出就是非税支出。这里所说的国家,税务部门一般是指财政部发了文的规定就是国家的规定。比如航道工人的伙食补贴就有文件,是非税支出,可以正常发放而不必缴纳所得税。再者,差旅费也是财政部有文件的,虽单位内部认为工人外出施工不算出差,但国家是认可的,一些应税支出,如劳务费就可以进入差旅费这个科目来发放。四、调减应税支出前面已经说过差旅费这条合理合法发放各类奖金的重要途径,其他还有就是获得的种类省部级以上荣誉而可以合理发放的奖金。对招待费这种开支比例控制得极为严格的项目应严加控制,这也符合反对铺张浪费的政策。归结起来,第一条和第二条是从根本上解决勘测处所得税压力过大的好办法,后两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相应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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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房地产法重点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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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这套房原则上你母亲是有份的.你父亲的口头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你母亲的份额他无权处分.若没其他权利人,仅从出资来算,你母亲的份额是:[(5500-2000)÷2}÷5500×100%=31.82%2.由于你们四个兄弟姊妹自愿签署了协议且你也作了补偿,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所以除了你母亲之外其他人无权主张对房的权利.因你对房产的份额大于你母亲,所以她未经你的同意是无权卖房的.但是她主张出售自己的份额,你有优先购买权.

相信很多人都觉得销售行业赚钱,尤其是房产销售,卖一套房子能得到一些抽成,但是销售还是需要有一定技巧的。那么,下面我为大家分享房地产正能量句子有哪些,以及房产销售技巧。 一、房地产正能量句子有哪些 房地产正能量句子如下: 1、我们拥有以诚相待、诚实守纪的人文环境。 2、制造靠的是低成本,竞争靠的是高品质。 3、用心激励自己,多劳多收获,有汗水付出才会有成果。 4、新机遇、新挑战、新市场,服务只有起点,满意没有终点。 5、投入多一些,方法要好,绩效必须就高。 6、踏实做事,不能浮躁,企业才能发展稳步向前。 二、房产销售技巧 1、以客户为中心进行提问 每个人考虑的都是自己利益,要站在客户角度考虑,客户搭不上话,要看客户关心的是什么。多了解客户自身,他们家人、工作、消遣等事情。营造一个好的谈话氛围,给客户留下一个好的印象,这有才能取得客户尊重和好感。 2、洞察客户的真实需求 要观察客户买卖房屋的意图,经过销售房源,为客户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比如:客户是新婚白领夫妇,他们需要的是性价比;有投资需求的,注重的是升值潜力。一个好的经纪人要学会针对顾客的问题、需求和渴望,给到解决方案。 3、反复强调重要内容 因为客户容易健忘,经纪人说过的话很容易会被客户遗忘,所以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反复强调需要灌输给客户的观点,让客户相信和加深对你所说的内容印象。一定要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来表达你需要强调的重点。 4、客户都有从众心理 客户一般不会轻易尝试冒险,别人试用过的新品,客户都有怀疑的态度,不愿去选择,对于大家认可的产品,他们肯定就信任和喜欢了。房地产买卖是一次性大额交易,比如:客户看中一个户型,犹疑不决,这时你应该说:“你的眼光很好,这是现在热销户型”也许客户就下定决心购买了。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分享的房地产正能量句子有哪些,以及房产销售技巧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到大家有所帮助。必须掌握房产销售技巧,这样房子卖出几率才高,才能有好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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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基础知识:

1、 房地产的概念和分类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产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地产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

房地产是由土地、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可分离的物质及其权利构成的财产总体。房地产也称不动产。

2、 房产与地产之间的关系,房产指各种明确了权属关系的房屋以及与之相连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地产是指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既包括住宅或非住宅附着物的土地(以及各地段),又包括已开发和待开发土地。

我国的地产是指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与地产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联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A、 实物形态上看,房产与地产密不可分;B、 从价格构成上看,房产价格不论是买卖价格还是租赁价格都包含地产价格;C、 从权属关系看,房产所有权和地产所有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差异包括几个方面:A、 二者属性不同;B、 二者增值规律不同;C、 权属性质不同;D、 二者价格构成不同。

3、房地产的类型按用途划分:

A、居住用房地产

B、生产用房地产(工厂等)

C、经营用房地产(商场、游乐园等

D、行政用房地产(政府办公楼、房管局、建设局等)

E、其他专业用房地产(学校、医院、福利院等)

扩展资料

首次见客

第一印象非常关键,销售白领的形象气质和谈吐及精神面貌很重要。

一、初次见面让客户了解公司背景非常重要,让客户从全景的方式了解公司的发展历程,资料画册等方面。

二、企业发展战略:告诉客户企业的战略目标及发展目标,让客户知道企业的过去及将来,让客户觉得跟随企业有前途,帮助客户树立合作的信心,如未来品牌将会成为优秀品牌,企业将会成为跨国企业等。

三、品牌战略:打造世界的民族品牌,告诉客户品牌的发展战略,何时成为主流品牌及大品牌,品牌规划的步骤几步走,三年以后品牌的表现,五年以后的品牌的成就及层次,十年以后品牌的位置,打造百年品牌成就百年企业。

四、市场战略:告诉客户公司对于市场对于客户的态度,及品牌的营销思路。

五、定位目标客户:青春一族的学生层面,普通大众上班族工薪层,收入比较高的白领女性,富贵阶层的私营业主,财富女性成功女性时尚消费群体,品牌的特点特色及竞争优势,与其它品牌相比具备的独特优势等等内容。

六、市场定位:定位农村市场还是城市,定位高端消费还是主流消费群体,主攻县级城市还是地级城市,主打专卖市还是商超渠道,让客户知道做品牌的位置,包括地位及操作手法等,让客户全程了解品牌的运作过程,让客户建立长远合作的信心。

参考资料:销售.百度百科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教材大纲怎么复习,房地产法自考教材大纲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考生有哪些复习妙计一、大纲要熟记相比很多参加自考的考生已经是在职或者大专生了。经历过高考的考生肯定还记得以前在高三的时候经常挂在嘴边的话,那就是要注意考试大纲,因为出题的范围都在大纲里。这样我们就有了目标,不至于茫无目的的复习。对于自考同样如此,参加自考,我们应该把自考的考试大纲读透,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把握出题范围,更好地去复习。二、资料要权威了解大纲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选择好的教学资料。书籍是人类的老师,一本好书可以帮我们省很多的功夫,少走很多弯路。那么,如何选择好的教学资料呢?其实最好的方法就是请教自己的学长学姐了。他们参加过自考,肯定知道那种复习资料好用,权威了,所以选择自考资料的时候最好向其他人咨询一下,再做决定,选择最好最权威的资料。三、时间要充足参加自考有很多在职人员,可能时间不是很充足。但是没有付出,哪来的收获呢?虽然我们上班,工作很忙,但是为了学习,还是最好能够抽出部分时间去看书,去学习。当然了,不必要抽出太多的时间。每天半个小时足矣,重要的是坚持,坚持到最后就是胜利。四、学会放弃这里的放弃是指的难题和那些特别令人迷惑的问题。对于自考生来说懂得放弃是为了更好的收获。因为我们没有太多的精力去钻研那些特别困难的题,而且对于难题来说,所占的分数也不是太大,所以,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选择放弃。五、要注意多做题光读书是没有用的,不自己做做题,是不知道自己哪一方面不足。只有多做练习题,才能更好的查漏补缺,巩固自己所学习的到的知识。如果光是去读书,而不去做题。这样会导致自己眼高手低,总觉得自己什么都会了,到了自己真正考试是,会发现自己很多都不会。当然做练习题也是要讲究策略的,最好是限时训练,这样能够更好的检验自己的水平。本回答由网友推荐2020年自考大纲内容怎样才能掌握?请问司法资格考试有没有制定教材?按考试大纲复习?请问司法资格考试往年都有全国司法考试指定用书,据说05年可能没有了,我认为据05年的大纲,04年的指定用书复习最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大纲发布还能按原有教材复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没有变动,依然是《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科。但是2017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开始施行新大纲,其中《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有变动,《会计基础》大纲没什么变动。如果是按16年教材复习的,17年要注意大纲变化知识点。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房地产销售人员一般需要知道的知识:1.项目的基本知识:所在区域的情况,发展,规划,项目周边的交通,配套,商业,学校等内容;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的方位,四至,所售户型,均价,折扣等等。在接触新的项目的时候,都会有项目理解,项目百问百答,沙盘模型讲解,区域模型讲解等等内容。熟读资料,背诵内容即可。

2.银行按揭知识:银行利率,按揭成数,按揭年限,月供额计算,按揭套数的界定,如何办理按揭等一系列与银行按揭有关的知识。

3.房地产政策:限购政策,限贷政策,税收政策(房产税,遗产税、房屋契税)、取得房产预售的证件,如何办理房产证等内容。

4.房地建筑知识:实用面积的界定、实用率(得房率)的计算和解释、层高的影响,各种增加实用面积的做法等房地产建筑基础知识。

5.房地产销售知识:如何销售房子是一门学问,有不同的销售话术,有各种的销售技巧,有各种的销售方法,需要多听,多看,多想!

拓展资料

房地产销售中,客户管理是衡量销售人员的工作是否有计划性及效率如何的重要指标,更是销售人员提高自身销售技巧的关键。

大部分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善进行客户管理,所以导致成交率始终无法提高,销售效率忽高忽低,更不要说能够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短板”。而销售管理人员甚至也无法用“指标性”的工具来发现和改正销售人员的不良工作习惯和提升大家的销售效率,很多人对于如何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或如何提升自己团队的销售率是百思不得其解,其实方法很简单大家也都了解,只是大家没有找到使用的方法而已。客户管理ABCD分类法就是其中之一,也是最基础和有效的提高销售率的方法,下面我就如何运用ABCD分类法管理客户做详细阐述:

一、ABCD分类法

客户首次来访,销售人员根据首次接待的综合情况自身判断有80%以上至100%成交概率的归为A类,有60%以上至79%成交概率的归为B类,有40%以上至59%成交概率的归为C类,有40%以下成交概率的归为D类,我将其简称为8644分类法,销售人员根据8644分类法进行首次判别。

二、分类客户跟进术

①A类客户首次来访离开销售中心后,销售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发信息至客户,内容以介绍自己及感谢客户来访为主。24小时内应进行首次回访,回访内容以诚意表达邀请客户再次回访的请求为主。销售人员根据回访的情况再次运用8644分类法进行再次判别;

B类客户首次来访离开销售中心后,销售人员应在当天下班之前发信息至客户,其他同A类客户跟进方法一致,同样在回访结束时再次运用8644分类法进行再次判别;

C类、D类客户首次来访离开销售中心后,销售人员当按B类客户的回访方法进行首次回访工作,同时运用8644分类法判别客户时应视客户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客户管理级别和跟进方法。

②A类客户跟进密度应最频,基本应保持首次回访不超过24小时,3天内锁定客户回访时间,一星期内客户会进行回访,如无法约定回访时间或无在约定时间内回访,则可将该客户自动降级处理;

B类客户跟进密度可保持一般,基本保持首次回访不超过24小时,首次回访能与客户达成回访时间的可转为A类客户跟进。不能转为A类客户跟进则保持常态联系,联系强度保持一星期不低于2次电话回访,2次电话回访不能达到约客户回访目的,则可将该客户降级跟进处理;

C类、D类客户跟进密度保持普通,保持首次回访在24小时内,如有机会转变成A类或B类则按相应方式处理。反之,则保持偶尔的电话联系和短信即可。通常影响这类客户购买的原因我们不甚了解,所以我们回访目的只有两个:其一、表示礼貌进行回访,加深印象为下次购买做铺垫;其二、挖掘其身边的潜在客户。

③无论何种类型的客户,作为销售人员都要展示出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良好的、积极向上的自身形象,广积人脉沉淀思想。

三、分类客户成交机会点

①首次回访工作结束后A类客户短期内或约定时间内回访销售中心的客户应视为A类客户重点跟进客户,即可视为A+客户,模式为:A类(首次来访)+ A类(我方首次回访)+ A类(客户再次回访)。

A+客户是属于有非常强烈的购房需求及在短期内一定会作出购买决定的客户群体,基本上在客户第一次回访时成交的时机就已来临,所以销售人员应积极主动提出成交信号,把握机会。如A+客户最终成交说明该销售人员对客户的把握比较准确,思维比较清晰明确,客户判断力可达80分。反之,如最终没有成交,则该销售人员要在工作日志记录未成交的真正原因,检讨未成交的原因是自身、产品、价格还是其他,同时运用8644分类法对该客户进行降级处理。

②首次回访工作结束后B类客户如应约进行回访则自动升级为A类客户进行跟进。反之,则应将该客户进行降级跟进。B类客户基本属于有购买需求,但由于受某种因素的干扰难以做出购买决定的人群。因此在这个阶段,我们的跟进重心是如何找出干扰其做出购买决定的主因,进而帮客户解决该问题将其转化成A类客户,迅速直接提出成交要求,不能给客户太多时间考虑。在B类客户转变成A类客户时销售人员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为关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客户存疑的能力就是成交的机会点。

③首次来访的A类客户中,有一类冲动型客户也可在第一时间抓住客户冲动的弱点,及时提出成交意向创造成交机会。

四、运用ABCD分类法发现方向

多数销售人员在跟进客户时是盲目和没有方向的。

①所谓盲目是指拿起电话或面对客户不知道该跟客户讲什么、沟通什么,盲目的沟通会使客户认为你不专业,同时也容易导致失败,那么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假设客户首次来访你运用8644法判断其是A类客户,支撑你认为其是A类客户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你认为是感觉,那么证明你是盲目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将感觉转变成数据或理由,数据是综合分析的结果,理由是客户自身意愿真实的表达。

②所谓没有方向是指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没有方向就等于没有目标,没有目标就谈不上实现目标,那么我们又如何来找到目标呢?

其实目标很简单,如果是A类客户,如何让客户成交、怎么提出成交就是方向;如果是B类客户,如何将其尽快的转变成A类客户就是方向,那么这个方向其实就是找出并解决影响导致客户作出购买决定的干扰因素;如果是C类、D类客户,如何加深客户对你的印象分值,愿意帮你寻找意向客户,这就是你的方向。

③我们在运用ABCD分类法时成功的概率分别是多少?如何提高判别分类客户的成功率,就是弥补“短板”的有效途径,成功率的高低也是衡量工作效率的指标。

五、销售管理人员运用ABCD分类法

①要求销售人员在自己的客户跟踪管理登记本对每一个客户按照8644法则在每一次客户跟踪时留下记录;

②按照分类客户跟进术执行跟进进展,同时有效掌握每个销售人员A类、B类客户的具体情况,指导其进行客户跟进;

③通过监控和提高每个销售人员对客户分类的准确率,帮助销售人员弥补“短板”;

④以8644法则作为衡量销售人员工作效率的执行指标

房地产法自考重点内容汇总

法律自考本科的公共课: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3、英语。

必考科目有:

1、法律文书写作;

2、  国际私法;

3、国际经济法概论;

4、合同法;

5、劳动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7、知识产权法;

8、婚姻家庭法。

选考的有:

1、外国法制史;

2、中国法律思想史;

3、西方法律思想史;

4、金融法;

5、税法;

6、保险法;

7、公证与律师制度;

8、房地产法。

报考条件:

第一、成人高考的报考条件其实是不太严格的。

还可以继续报考成人高考的方式,要踊跃的进行注册,然而它对于考生们的要求也不会太高。基本上处于一个高中或者中技的毕业文凭就是可以快速的参与进来。可以选择的是专科学历继续申请。但这也是继续帮助我们提升学历的机会,大家也要勇敢的前行啊

第二、成人高考的条件对于我们来说是比较不错的。

其实成人高考对于大家的年龄和报考地区是没有任何的限制,想要选择哪一所都是可以实现的,然而只要达到18周岁就是可以继续报考到成人高考中来。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自考本科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专业需要考的科目有毕业论文、法律文书写作、法理学、房地产法、国际私法、合同法、公证与律师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婚姻家庭法、金融法、劳动法、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外国法制史、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证据法学、公司法、宪法学、英语(二)、知识产权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以上考试科目参照暨南大学法学专业考试计划,各个院校即使同专业其考试科目仍有差异,具体以教育考试院最新的专业计划为准,仅供参考。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4年10月自考00605基础日语(一)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435.02KB 2018年10月自考06936建筑法规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307.08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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