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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怎么梳理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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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怎么梳理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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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怎么梳理知识点汇总

合理的安排好休息时间,保持学习节奏是考前备考的关键,其次做好真题试卷,学习一些解题技巧。1.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盲目复习达不到好的学习效果,学习时间并不是学的越多越好。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制定一个升本计划表,每当完成一项学习任务时,在上面以对号的形式标示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你会发现你完成的学习任务越来越多。复习的同时也要做些运动,健康的身体会让你备考更有力。2..回归课本,查缺补漏冲刺阶段的复习做题不一定多,但一定要“精”,根据复习中暴露的问题查缺补漏,在教材课本中明确标示出薄弱环节,避免这些薄弱环节造成“短腿拉分”。等待考试大纲出来之后,对考纲中所列考点逐个检查,扫除盲区。3.自主进行模拟考试一般步入冲刺阶段,模拟考试是重中之重,大家一定要严格模拟考试环境和把握考试时间,把每一张试卷都当作正式考试的试卷来做,从而找到最佳的考试状态,回归历年真题,在做真题中寻找考试规模,摸清出题人的思路。4.知识点巧妙梳理注意思维的角度和方法,检查回顾之前复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种错题进行分类整理,整合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以关键词为核心的知识网络体系。学会利用书本的目录,根据标题的提示尝试回忆,与基础知相结合进行分析。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笔记要简洁在一些虽简短但是有意义的短语下划线,而不要在完整的句子下面划线,页边空白处的笔记要简明扼要。它们会在你的记忆里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在你背诵和复习的时候用起来更可得心应手。整理要快速你不可能一整天的时间都用来做记号。你先要阅读,再回过头来大略地复习一遍,并迅速做下记号,然后学习这一章的下一部分内容。字迹要整齐你作的符号要尽量整齐,而不要胡写乱画,否则会影响你以后的复习和应运。因为整齐的记号便于你迅速回忆当初学习时的情景,能使你容易而清楚地领悟书中的思想。以上就是小编为小伙伴们总结的“整理笔记”相关要点~“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小伙伴们能够把精力投入到学习中,那么自考也就不是难事啦。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词汇学知识点梳理总结

何谓词汇学?不少学生误以为,词汇学就是“学词汇”,把词汇学与市场上编写的“突破词汇大关”的各种词汇手册联系起来。然而,真正开始学习,发现完全是两回事,因此产生畏难情绪。有的学生说,他们把《英语词汇学》看过数遍,书上讲的东西似乎都明白了,但参加考试,结果却不理想。凡此种种,实际上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词汇学属于什么性质的课程,它包括哪些内容?二是学词汇学,怎样才能收到好效果?本文就这两个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英语词汇学》的性质 英语词汇学是一门有关英语词汇的学问,是普通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普遍开设的专业知识课程。因为这门课程实用性强,对学好英语语言很重要,所以被列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选修课。 英语词汇学是专业理论课,它运用现代语言学的有关理论,研究英语语言中的词汇问题。该课程介绍“词”的基本知识,讨论词的形态结构及构成方式,探讨词的意义及语义关系,阐述英语词汇的发展变化乃至相关的词典知识。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对英语词汇具有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知识,较深入地了解英语词汇的现状及其历史演变过程,并能对现代英语词汇发展中出现的各种词汇现象做出分析和解释,提高对英语词语的理解、阐释和综合运用的能力。由此可见,词汇学绝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学词汇”。 二、内容的安排及重难点 《英语词汇学》教程共十章,其涵盖的内容可以分为五大块:一、英语词汇的基本常识及其来源和发展;二、英语词汇的形态结构及构成方式;三、词的意义、关系及变化;四、英语习语;五、英语词典。第一、二、三、四章主要讨论英语词汇的形式;第五、六、七、八章集中探讨词的意义;第九章论述习语,即“多成分”词语;第十章研究词典。各章尽管长短不同,繁简各异,但每章都有一定数量的知识点,只是多寡不一。至于哪些章节重要,哪些章节不重要很难确定。应该说每个知识点都重要,知识点多的章节比知识点少的更重要。不过,就其实用性而言,还是有区别的。英语词汇的构成方式、词的意义、语义关系、意义与语境等章节相比之下更为实用,更能锻炼语言综合应用能力。 就其难易度而言,亦因人而异。有的章节难是因为涉及的专业术语多,定义多,难以识记,如第一章、第二章等;有的章节含有大量的例词,难记住,如第三章、第八章、第九章等;还有的是概念较为复杂,领会起来较难,如第三章、第五章等。因为考生各自的背景不同,知识面有别,阅读理解能力各异,所以某些人认为难的章节,对另外一些人可能较容易,故不能一概而论。在学习过程中,对自己感觉难的章节多下些工夫。有的术语概念,读一遍可能朦朦胧胧,读两遍也许有所领悟,多读几遍其义会自然明白。 《英语词汇学》是为英语自考者所编的教材,从语言的选用到内容和知识点的处理,都有助于学生自学。现在的自考学员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就读自学助考班的学员,脱产学习,有教师教;第二类学生是上班族,边工作边学习,以自学为主,考前参加一两次短期培训班;第三类是名副其实的自学者。不管是哪一类学生,首先都必须要有苦干精神和拼劲。不认真,不刻苦是不会有好效果的。当然,只一味地“死”读,不善于联想、思考,方法不得当,花了时间也未必会取得好成绩。 第一类学生,时间充裕,而且有教师教,要善于利用这些有利的条件。上课前必须充分预习,把不懂的问题记下来,这样上课时,带着问题听讲,效果会更好。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学生,一般说工作阅历较为丰富,不少自学能力较强,不利的因素是时间紧,任务重,因此要周密计划,巧妙安排。要发扬蚂蚁啃骨头的精神,一章一节地细读,把不懂的问题和疑难点全部记下来,有机会找人请教,或在短训班集中解决。 要想在学习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一定要处理好下述几个关系: 1.重点和一般的关系。本文前面已经讲过,英语词汇学是一门理论知识课,每个知识点应该说都重要,所以重点和一般本来就难以界定。从掌握知识来说,不要去分重点和一般,对每章每节都要以搞懂弄通为原则。特别要防止为考试去猜题、押题。考试的试卷是从题库中临时抽取拼合而成的,每个知识点都可能成为考点,同样的知识点可能以不同的形式进入试卷,所以,一味地抓重点,猜考题,可能会抓瞎。只有把书上讲的理论知识全部搞明白,才能触会贯通,以不变应万变,临阵不慌。就考试的题型而言(后面还要谈到),简单应用题和综合应用题主要集中在实用性较强的那些章节,所以在这些方面多下些工夫,多思考是有益处的。苦干加巧干,定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2.识记、领会和应用的关系。《英语词汇学考纲》上对学习提出了能力层次要求,包括识记、领会和运用。识记是最低层次,即对有关概念、定义、知识点和主要的例词要记住。但是,“识记”不是“死记”,不是说要把书上的定义逐字背下来,而是把那些概念意义记住,这样在运用的时候,可以变换方式表述,只要能说清楚就行。领会就是要理解,搞清楚书中阐述的基本理论知识的精神实质,它们与其它相关理论知识的关系和异同。运用就是能利用书中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式方法去分析、阐释英语词汇的种种现象,并能用自己的语言对其进行重构、改造和正确表述。三个能力层次虽要求不同,却紧密相关。识记是基础,记不住的东西谈不上领会,更无从运用。相反,领会了的东西容易记,而且不易忘记。只有领会了的东西,才可能转化为活的知识,才能达到运用。比如有这样一道简单应用题: 该题涉及三个术语和概念,即hyponym,semantic field,superordinate;它们之间的关系是:semantic field(语义场)由两个以上的hyponym(下义词)构成,能概括或支配semantic field中各个hyponym的词叫superordinate(上义词),它们的关系是上下义关系。上义词和下义词是相对而言的,它们的身份是可以转化的。如horse(马) 在 sheep(羊), cow(牛), horse(马),dog(狗)等组成的animal(动物)语义场中是下义词, 但在mustang(小野马), mare(母马), mule(骡), stallion(牡马)等构成的语义场中变成了上义词。要做好这道题,首先必须识记hyponym,semantic field,superordinate三个术语及其定义,进而领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区别,然后才有可能举例阐述出来。所以说三个能力层次依次递进,且相互联系。记忆是基础,但决不能仅满足于记忆。对每一个知识点一定要领会,按书中提供的方法对语言现象进行分析,做到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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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性质、考试题型、命题原则和试题难度,向考生提供了试题的答案,介绍了在大学考试中常见的词汇。

《英语词汇学》教程共十章,其涵盖的内容可以分为五大块:一、英语词汇的基本常识及其来源和发展;二、英语词汇的形态结构及构成方式;三、词的意义、关系及变化;四、英语习语;五、英语词典。第一、二、三、四章主要讨论英语词汇的形式;第五、六、七、八章集中探讨词的意义;第九章论述习语,即“多成分”词语;第十章研究词典。各章尽管长短不同,繁简各异,但每章都有一定数量的知识点,只是多寡不一。至于哪些章节重要,哪些章节不重要很难确定。应该说每个知识点都重要,知识点多的章节比知识点少的更重要。不过,就其实用性而言,还是有区别的。英语词汇的构成方式、词的意义、语义关系、意义与语境等章节相比之下更为实用,更能锻炼语言综合应用能力。就其难易度而言,亦因人而异。有的章节难是因为涉及的专业术语多,定义多,难以识记,如第一章、第二章等;有的章节含有大量的例词,难记住,如第三章、第八章、第九章等;还有的是概念较为复杂,领会起来较难,如第三章、第五章等。因为考生各自的背景不同,知识面有别,阅读理解能力各异,所以某些人认为难的章节,对另外一些人可能较容易,故不能一概而论。在学习过程中,对自己感觉难的章节多下些工夫。有的术语概念,读一遍可能朦朦胧胧,读两遍也许有所领悟,多读几遍其义会自然明白三、如何读书《英语词汇学》是为英语自考者所编的教材,从语言的选用到内容和知识点的处理,都有助于学生自学。现在的自考学员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就读自学助考班的学员,脱产学习,有教师教;第二类学生是上班族,边工作边学习,以自学为主,考前参加一两次短期培训班;第三类是名副其实的自学者。不管是哪一类学生,首先都必须要有苦干精神和拼劲。不认真,不刻苦是不会有好效果的。当然,只一味地“死”读,不善于联想、思考,方法不得当,花了时间也未必会取得好成绩。第一类学生,时间充裕,而且有教师教,要善于利用这些有利的条件。上课前必须充分预习,把不懂的问题记下来,这样上课时,带着问题听讲,效果会更好。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学生,一般说工作阅历较为丰富,不少自学能力较强,不利的因素是时间紧,任务重,因此要周密计划,巧妙安排。要发扬蚂蚁啃骨头的精神,一章一节地细读,把不懂的问题和疑难点全部记下来,有机会找人请教,或在短训班集中解决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汇总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如下:

1、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法学史又称“法学思想史”或“法律思想史”。

3、法学研究方法通常是在定性研究中展开。定性研究是指通过发掘问题、理解事件现象、分析人类的行为与观点以及回答提问来获取敏锐的洞察力。几乎每天在每个工作场所和学习环境下都会进行定性研究。

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5、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三、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法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采用过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及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为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及于全国。有些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些法仅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

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汇总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法律是我国公民都需要了解的并遵守的,《刑法学》是我国法律的其中一部法律,刑法学教育中占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课程结合刑法最新立法,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强调了应用和实践性,围绕着刑法规定的内容,全面正确的介绍刑法学的内容,了解并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汇总图

法理学重点知识如下: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X赵 迅,武 勇(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极其复杂的,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因之亦是极其复杂的。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缺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西方法理学理论体系学说中最具借鉴意义的是三分说和综合说,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应是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包括运行环境) 三大部分组成的统一体。[关键词] 法理学;三分说;综合说;价值论[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763 (2005) 05 —0122 —03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ChinaZHAO Xun , WU Yong(Law School , Hunan University , Changsha 410082 , 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object of jurisprudence is extremely complicated , so doe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2risprudenc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in our country is lack of study , which leads to chaos and con2fusion in the teaching material of jurisprudenc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s of references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system are the three - fold division and comprehensive law.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our countryshould be a unity that consists of ontology , value theory , and operation theory. Key words : jurisprudence ;t hreefold division law ; comprehensive law ; value t heory 一 问题的提出以法律这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极其复杂的。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描述说:“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辩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造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理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消失。”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同样描述性地说:法理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如此了。”我国法理学者苏力教授也指出:“法理学是对被称为法律的那些社会现象有关的根本性问题的哲学思考,而法律这个概念是没有确定的所指, ⋯⋯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可以不多也不少地囊括我们直觉中所认定的‘法律’那样的社会现象。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的现象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甚至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所谓法律的(of law) 或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根本性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而是与我们的旨趣相联的一种判断,一种共识,而人们的旨趣会随着特定社会的制度、文化传统和其它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会随着我们对社会中各现象之间的潜在影响关系的发现而改变。因此,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②但是,上述论点所揭示的法理学学科整体上的复杂性并未在我国法律学人中得到普遍的体悟和给予足够的注意力。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法理学人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X①②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英]哈里斯:《法学哲学》,1980 年英文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收稿日期] 2004 - 07 - 07[作者简介] 赵 迅(1962 —) ,男,山东武城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法理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法理学1第19 卷 第5 期2 0 0 5 年0 9 月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Vol . 19 ,No . 5Sept . 2 0 0 5©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某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方面,而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系等许多有关学科自身的立论性、基础性的问题,则缺乏充分的研究。因此“, 哪些是我国法律的根本问题或关于法律的根本问题,我们似乎还没有我们自己的概念和命题,因此也没有自己的传统。”①这使法理学陷于一种尴尬:作为部门法学的民法学和刑法学都有一个坚实、成熟的作为该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的民法总论和刑法总论,而使该部门法学比较成熟。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作为对部门法学具有指导作用的、被誉为“法学中的法学”的法理学自身却缺乏坚实的、成熟的法理学导论,即缺乏成熟的“法理学的基础理论”,而仍然“幼稚”。例如,法理学教材开宗明义第一句不讲“法理学”的概念,而讲“法学”的概念;法理学导论大讲“法学导论”,法理学却反而说不清;法理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法理学构成内容各部分之间是什么逻辑关系? 没有明确;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内容庞杂(这是法理学固有的特征) 而缺乏相互关联(这不应是法理学固有的,而是缺乏研究和梳理) ,这使法科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普遍感到困惑。立志要做法律人的大一法科学生在听了学长们“法理学一定要学好”的劝诫,而在法理学内容及语言的抽象、晦涩的打击下,仍然耐着性子把教材研读两遍后,却一头雾水:“法理学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法理学的内在线索?”———这不能怪莘莘学子们,因为被学生和一般的人们视为真理的载体的教科书本身说不清楚。但问题是,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的理论学科,必须明确和完善它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需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充实的研究内容,内在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一种理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它的理论的内在联系、规律构成了严密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如果这些要求仍然模糊不清,说明这一学科还未形成,或者说没有完全形成。研究如何建立法理学,建立一门什么样的法理学,对我国当代法学有非常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法学界学人多有“法理学研究找不到突破口”的感慨。经济法学以建构自身的基础理论为学科建设的突破口而希求学科独立地位的被认可,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明确和梳理,建立成熟“法理学中的法理学”(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难道不是法理学研究的突破口吗? 进而,强化和加大法理学导论,尤其是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教学力度,不也应是消释法理学教学困惑的突破口吗?二 现代西方法理学之内容及体系重要论说的考察 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内容及体系的理解和阐述论说不一,诸说频多,歧义颇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综合说、多义说等。但在笔者看来,最具代表性和最具“他山之石”意义的是三分法和综合说。三分法认为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应由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所组成。这一划分有两种表述。一是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的表述,法理学由三大领域的问题所构成:即逻辑论(以法律的逻辑普遍性来界定法律) ,或者说研究法律的普遍概念(相当于形式论) ;现象论(探索法律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的一般特征) ;或者说探索人类法律发展史及其规律性(相当于事实论) ;义务论(根据来自“纯粹理性”的正义理论对现行法律加以评价) ,即通过探索正义以评价现行法律作为其标准(相当于价值论) 。②二是《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0 卷中的表述,法理学应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1) 分析法学———为术语下定义和规定一些方法,了解它的逻辑结构,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个独立体系;2) 社会学法学———即法理学中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对维护特定社会的实际综合效果;3) 正义的理论———主要根据法律的理论、目标或宗旨对其进行评价和批评。③显然,第二种表述更加典型地体现了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之划分。而以霍尔和埃德加·博登海默等人为代表的统一(综合)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趋向乃是试图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自然法学的观点和方法统一起来,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包含了关于法律的形式学说、事实学说和价值学说。霍尔认为:“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理学是一种‘谬论’”。因此为了避免法理学理论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素的孤立,必须创建一种“统一法理学”。从而把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与方法统一起来。博登海默说:“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法理学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而这种法理学只能是‘综合法理学’”。④可见,综合说是从收敛(综合) 的角度来表达了三分法;而三分法是从分散(三分) 的角度表达了综合说,它们所主张的法理学的具体内容似乎是一致的。三 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容及体系的整合与梳理之我见 从以上我们可以感悟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中的理论趋势和学术走向以及方法论启迪: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这三种学术指向不应仅是西方法学发展中的特有现象,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应得到某些体现,因为它们深刻地反映着法律科学自身内在的一般规律。日本民法学大师我妻荣总结道:“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自然法学) 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123①②③④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159 - 200 页.参见《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第67 - 68 页.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1953 年英译本,第2 页、第4 页.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第5 期赵 迅等: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社会法学) 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分析法学)是无力的。”①椐此,我们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内容应当是主要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三个部分组成的统一体。法的本体论。从根本上说明法是什么,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形式;法的结构;法的调整机制;法的起源和发展。这是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法的价值论。一种科学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它有生存的意义和价值,能反映和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一门法的创制、实施也都有它的明确目的。从法所发挥出的作用评价,法的价值有多方面表现,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这是自然法学的研究范围。法的运行及环境论。法存在于人们社会实践中,法律实践是一种法的运行过程。从法律实施的整体上考察,法律运行存在运行的机制,法律运行是一种逻辑性的进程,一种系统工程,其中主要环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法律运行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互动关系。法律运行的相关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政治环境、经济环境、道德环境、科技环境。从本质上说,是法的文化背景。这是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一门科学学科理论体系的确定,不仅要划分其构成内容,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这些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上述三板块内容之间的关系呢? 根据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的建构,必须是它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相统一的原理,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的确立,首先应是确立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什么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呢? 我们认为,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是什么”。因为“法”之于“法理学”犹如“商品”之于“经济学”,是具有根本性、实质性、决定性或者说是在法理学中影响最广、最深、最具权威的基本概念,也是法律文化中必有的基石或骨骼,它渗透在法律文化中,影响着全部法律关系。如果我们认真思考,可以发现“法是什么”确实是学习和研究法理学首要的、核心的和根本的命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理学的主题。法理学中的其它内容和问题可以看作是这一主题的逻辑延伸和具体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研究“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理的学科。因此“法是什么”,这个看似简单而实际深奥的主题赢得了法学家持久的关注。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第一章:“经久不决的问题,法律理论的困惑”中,第一句话就写道:“在与人类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思想家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即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于法律‘本性’的思索,而仅仅注意近150 年的法律理论,我们在任何其它作为独立学科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不到这种情况。”根据前文论述:法的本体论是从根本上回答法是什么,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是什么”,因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与法的本体论在内涵上是吻合的,法的本体论可看作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即“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形式论视域里(分析法学派的视角) 的放大。明确了法理学的逻辑起点亦即从根本上回答了法是什么之后,进一步应回答的是法的应然问题,即法应该是什么,应该是怎样,为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探求的是法的创制、实施的方向目标,是法的生命、灵魂,是法的积极意义上的价值追求,使法充满生机与活力。回答了法的本体问题,法的应然问题,还应进一步回答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在实践中怎么样的问题。这一问题研究法运行过程各环节、各阶段内在逻辑和内在机制,以及如何经过法的创制和实施,使法律转化为现实社会生活,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此外,法是社会生活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它社会系统是法系统的外部环境。法理学不但要研究法的各种内在关系、机制,还需要研究法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机制。法的环境论本质上可归属于运行论,回答法在社会中如何运行。从法的本体论到价值论,再到运行论、环境论,是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其中本体论是法理学的本、根,价值论是法理学的魂,都是从静态作出的表述;运行论和环境论则是从动态上对法理学的展开,让法运动起来,变成社会现实。前者讲述法的构成和目的,后者讲述法的运行及其规律。法理学这样的逻辑结构,符合法理学自身的发展史,符合人们对法理学的认识论。法理学的体系正是法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的统一,也体现着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思维过程。对法理学理论体系作出这样的梳理,当有裨于消释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困惑。124① 转引自段匡《: 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民商法论丛》第6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354 - 356 页.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年©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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