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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运输与保险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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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运输与保险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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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运输与保险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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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本科要考18-22门科目不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商务英语、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贸英语写作、国际市场营销学、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世界市场行情、国际经济学、企业管理概论。自考国际贸易专业考察科目(全)

国际贸易专业 专科课程设置 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008年下半年起公共政治课将进行调整 2 邓小平理论概论 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5 高等数学(一)6 大学语文7 计算机应用基础 含上机考核 8 基础会计学9 基础英语10 国际贸易 11 国际贸易实务(一) 12 国际金融 13 国际商法 14 市场营销学 15 中国对外贸易 16 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贸易专业 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 1 毛泽东思想概论 2008年下半年起公共政治课将进行调整 2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3 线性代数(经管类) 4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含上机考核 5 国际商务英语 6 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7 外贸英语写作 8 国际市场营销学 9 涉外经济法 10 企业会计学 11 企业经济统计学 12 国际运输与保险 13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14 世界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模拟实习

自考国际运输与保险考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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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成人自考招生专业众多,且由于自考的特殊性,自学考试没有入学考试,只有科目考试,不同的专业考试科目也不同,而自考国际贸易本科要考的科目大致如下:自考国际贸易本科要考18-22门科目不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商务英语、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贸英语写作、国际市场营销学、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世界市场行情、国际经济学、企业管理概论。自学考试专业的考试科目设置分为:1、公共基础课:所有专业或者同类专业应考者都必须参加的课程。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英语(二)》、《政治经济学》等。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其他内容提供方法论不可少的课程。2、专业基础课:该专业考生要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基础课是为了应考者掌握专业的知识,学习专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我们有关能力打下基础。像工商企业管理(本)专业中的《管理学原理》和电子商务专业的《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这类的,就属于基础课了。3、专业课:同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简称专业课)。4、选修课:有限制的选择自己需要的科目进行学习。选修科目的选择是有限制的,只能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择。简单说就是给我们一些选修科目,自己挑着学。考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择想考的科目。以上就是湖北成人自考国际贸易本科大致要考的科目,由于政策变动,可能考试科目会有所不同,同学们可以根据报考后,考生服务平台实际显示的考试科目为准。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国际运输与保险考试重点归纳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2.提单的法律性质 3.提单的分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5.三大提单公约 (1)海牙规则 a.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适航、适货、适员);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重点:管船过失问题——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 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和*。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 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 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例题)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例题)75.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 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 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自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在缔约国、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3.租船运输(当事人意思自治)——租船合同 (1)程租(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速遣费 (2)期租(定期租船合同)——停租条款 (3)光船租赁 二、国际海运保险 1.海上风险与货损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货损之承担 2.委付与代位求偿 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委付 代位求偿 3.保险责任 (1)平安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2)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水渍险+ 一般附加险 (4)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混杂沾污、淡水雨淋、短量、碰损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渗漏、包装破裂、锈损) 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5)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战争和罢工 例题1:如果甲乙两人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丙负责运输,约定采用CIF价格条款,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丙在运输过程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从而造成40%的货物损坏,并且丙船也为了能继续航行而进入避难港进行修理,从而支出修理费,后船到达目的港,但发现剩下的60%的货物已全部变形(船不通风所致),无法使用。请问:在上述碰撞中所发生的40%的货损应由谁承担?避难港的费用由谁承担?剩下的60%的货物已全部变形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 (一)基本险 (二)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附加险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CIC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2.特殊附加险 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此外还有进口关税险;舱面险;黄曲霉素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 战争险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的是保险人只负责水面风险的原则,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如果不卸离海轮,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仓至仓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讫期限或称保险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名词解释)(简称 WM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例题(单选) 1.“仓至仓”(W/W)条款是: A. 承运人负责的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 B. 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 C. 出口人承担的货物品质担保责任起讫的条款 D. 适用于各种险别的条款 答案:B 2.下列不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险别是: A. 偷窃提货不到险 B. 渗漏险 C. 交货不到险 D. 包装破裂险 答案:C 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船至仓” [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该案例中的术语若改为FOB或CFR,则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自考国际运输与保险考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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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2.提单的法律性质 3.提单的分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5.三大提单公约 (1)海牙规则 a.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适航、适货、适员);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重点:管船过失问题——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 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和*。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 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 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例题)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例题)75.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 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 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自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在缔约国、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3.租船运输(当事人意思自治)——租船合同 (1)程租(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速遣费 (2)期租(定期租船合同)——停租条款 (3)光船租赁 二、国际海运保险 1.海上风险与货损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货损之承担 2.委付与代位求偿 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委付 代位求偿 3.保险责任 (1)平安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2)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水渍险+ 一般附加险 (4)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混杂沾污、淡水雨淋、短量、碰损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渗漏、包装破裂、锈损) 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5)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战争和罢工 例题1:如果甲乙两人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丙负责运输,约定采用CIF价格条款,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丙在运输过程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从而造成40%的货物损坏,并且丙船也为了能继续航行而进入避难港进行修理,从而支出修理费,后船到达目的港,但发现剩下的60%的货物已全部变形(船不通风所致),无法使用。请问:在上述碰撞中所发生的40%的货损应由谁承担?避难港的费用由谁承担?剩下的60%的货物已全部变形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国际运输与保险自考重要知识点

海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危险情况,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船舶继续航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作出某些特殊牺牲,因而导致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特殊损失或支出额外的特殊费用,这部分的损失和费用。应由保存的船、货和运费三方面共同分摊,称作共同海损。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2.提单的法律性质 3.提单的分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5.三大提单公约 (1)海牙规则 a.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适航、适货、适员);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重点:管船过失问题——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 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和*。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 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 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例题)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例题)75.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 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 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自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在缔约国、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3.租船运输(当事人意思自治)——租船合同 (1)程租(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速遣费 (2)期租(定期租船合同)——停租条款 (3)光船租赁 二、国际海运保险 1.海上风险与货损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货损之承担 2.委付与代位求偿 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委付 代位求偿 3.保险责任 (1)平安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2)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水渍险+ 一般附加险 (4)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混杂沾污、淡水雨淋、短量、碰损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渗漏、包装破裂、锈损) 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5)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战争和罢工 例题1:如果甲乙两人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丙负责运输,约定采用CIF价格条款,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丙在运输过程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从而造成40%的货物损坏,并且丙船也为了能继续航行而进入避难港进行修理,从而支出修理费,后船到达目的港,但发现剩下的60%的货物已全部变形(船不通风所致),无法使用。请问:在上述碰撞中所发生的40%的货损应由谁承担?避难港的费用由谁承担?剩下的60%的货物已全部变形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关于什么是共同海损?海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危险情况,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船舶继续航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作出某些特殊牺牲,因而导致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特殊损失或支出额外的特殊费用,这部分的损失和费用。应由保存的船、货和运费三方面共同分摊,称作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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