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问答 自考本科自考百科
自考问答 > 自考百科 >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

发布时间: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

发布时间: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是: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最重要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一员。该原则有以下要点: (1)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一个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2)主权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对内权。②对外独立权。③自保权。包括自卫权。 (3)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 (4)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2.不干涉内政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对该原则的把握要特别注意“内政”的概念,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即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事项并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之,也有在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 [特别提示]注意内政的概念。 依据两个标准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进行判断:(1)该事项在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该原则包含以下要点:(1)该原则不仅禁止侵略行为,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而且禁止关于侵略战争的宣传;(2)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规则所不符的方式行使武力;(3)例外是,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为争取民族自决和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该原则与防除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相联系。1899年和1907年的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都对国家的战争权进行了限制,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的国际义务。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条约。转自:法律||教育网 该原则的要点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不适用国内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是指规范各国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以下是国际法的基本知识:

1. 国际法的形成和来源: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两个方面。国际条约是由各国之间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法是指由各国之间的一致实践和受到公认的一般原则所引导的规范。

2.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际交往、人权等方面。其中,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

3. 国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国家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平等地位的国家。

4. 国际法的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是通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国际协商和国际判例等多种方式进行的。

5. 国际公认原则:

国际公认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无侵略的使用武力、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国内事务等原则。

总之,国际法是规范各国行为的重要法律体系,是国际社会发展和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基础。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知识归纳

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从事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 .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2、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国际私法》第三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图解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 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条约不要求书面。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条约成立的3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1.仅针对多边公约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 【可考】条约解释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 条约在中国适用1.WTO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 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3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2.国家内乱,国家可以使用武力维护统一。3.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被承认和国家成立本身无关。 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3.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4.国家档案的继承: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照领土相关联原则继承。 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2.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分为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通过四种。3.联合国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等机构。其中安理会是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安理会表决非程序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弃权和缺席不视为否决。 【可考】民族自决原则1.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所有民族,但通常力低于国家主权原则。特例: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2.民族自决原则的独立权,只适用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权豁免【刚考过,不太会再考】1.不包括国有企业。2.2004年公约,国家商业行为不豁免,执行绝对豁免。3.可以"自愿、特定(只针对某案件)、明确(可明示,可默示如介入诉讼应诉)"放弃主权豁免。4.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和国际法违背的国内法,则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1.同意: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2.对抗与自卫: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 领土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3.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热点可考】国家的承认(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联合国1.对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2.对外部事物只有建议作用。3.只有安理会有执行庭。4.【可考】安理会(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表决:(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实质性事项(新秘书长、会员变更、决定行动):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可考】国家责任1.核污染,严格责任,国家承担营运人以外的补充责任。2.油污,只由营运人承担责任。3.其他必须要国家行为才构成国家责任(过错责任)。4.对抗、自卫程度相当免责。 国际法上的空间1.【没考过,重点】河流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不能靠岸;界河上修任何设施要对方许可)2.多国河流(湄公河):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3.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4.一方只能在界水一侧捕鱼。5.领土取得的方式,公开、不受干扰未遭反对、长期。6.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 【热点可考】海洋1.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一般不管):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只有内海上空才是领空)2.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国际海洋法里没有这限制);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3.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4.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不可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即,军舰不能在公海被追);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热点可考】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1.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底土自然资源);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2.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只能开发一半。注意:专属经济区针对水域和底土,大陆架只针对底土。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可以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无害通过、飞过(有国家对军舰保留),铺设电缆。3.船只和船员交保后应当释放。4.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需要向国际海洋管理局交纳一定比例费用或实物5.方便旗船(非无国籍船),指悬挂特定国家国旗的船。(巴拿马、洪都拉斯、马绍尔群岛等)。 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的迅速的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 登临权1.被登临的船舶不能是军舰或者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2.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3.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4.登临应当审慎。 紧追权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3.紧追在将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5.紧追应当审慎 国际航空法1.目前对于发生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过失推定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2.空中劫持(1)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管辖国家:与该罪行有关的国家或者本国法规定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国家(3)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应登记制度(不登记的全人类共有):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可能有多个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对地(地面+飞机)承担绝对责任,对外空物体过错责任。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国际习惯规则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环保1.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可考】四种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国际法上的人【可考】国籍取得和丧失(取得、丧失年年轮流考)1.取得:《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2.定居在中国,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丧失:《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3.国籍积极冲突:1.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4.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1.定居国外;2.自愿加入获取的外国国籍;3非在职公务员、军人。5.外交保护,保护本国人(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注意:不需要申请);庇护,保护他国人6.【热点可考】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都1年以上徒刑,或未服完6月以上刑罚)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使馆庇护,即"域外庇护"不符合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③引入:(高法量刑,高检追诉,外交部公布)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7.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国际航班转机过境中国24小时不出机场不用签证。 外交1.【热点可考】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访问使团的住处和豁免参照领馆。*领馆经同意或紧急情况可以进入,使馆非大使同意绝对不得进入。*对于接受任命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外交人员接受国的同意,可以收回。*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仅限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交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介入党派斗争。*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1.特点:一、争端的主体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类型一般为三类:1.政治性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2.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3.事实性争端,需要是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 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与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反报(对抗):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报复(自卫):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热点可考】战争法*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无宣战不战争,宣而不战是战争)*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但可以使用交战对方的,属于合法诈术)*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犯罪: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战俘应保有被俘虏时的民事权利,应被送到较安全的地方,不得侮辱,准许和家人通信,有辩护和上诉权 战时中立的权利与义务:1.容忍义务:一般仅限于针对"战时禁制品";2.不作为义务:一般是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尽的义务;3.防止义务:一般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主动地作为; 海牙体系规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3.区分对象原则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是: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是很深奥的一门学科知识

总论,尤其是各论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国际法是指规范各国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以下是国际法的基本知识:

1. 国际法的形成和来源: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两个方面。国际条约是由各国之间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法是指由各国之间的一致实践和受到公认的一般原则所引导的规范。

2.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际交往、人权等方面。其中,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

3. 国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国家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平等地位的国家。

4. 国际法的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是通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国际协商和国际判例等多种方式进行的。

5. 国际公认原则:

国际公认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无侵略的使用武力、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国内事务等原则。

总之,国际法是规范各国行为的重要法律体系,是国际社会发展和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基础。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是: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自考00519涉外法概要包含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投资协定、国际贸易法、国际财税法、国际民航法等涉外法律,以及与涉外法相关的法律等内容。本文就自考00519涉外法概要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考生提供参考。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一些涉外事务规范的法律文件,它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通常,国际公约是由两个或更多的签署的,也可以是由政府机关和国际组织签署的,其权利义务仅限于签署国。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上一些复杂的权利义务约定,它是由两个或多个政府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其内容和效力受国际法的约束。3、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涉及投资、贸易和技术等方面的协定,它是一种具有政府背景的经济谅解备忘录,由政府机构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一种投资保护手段。4、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贸易活动中制定、执行和解释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贸易活动中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5、国际财税法国际财税法是指国际贸易活动中涉及的财税法律,它是之间有关财税的一种法律规范,主要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和企业在本国的税收征收规定。6、国际民航法国际民航法是指国际民航活动中制定、执行和解释的法律,它是之间有关机场、航空公司、飞行员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际民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7、法律法律是指有关涉外法律的规定,它是执行涉外法律的重要手段,是涉外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的基础。结论:自考00519涉外法概要包含了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投资协定、国际贸易法、国际财税法、国际民航法等涉外法律,以及与涉外法相关的法律等内容,为考生提供了参考。自考00519涉外法概要的内容涉及多个领域,它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其权利义务仅限于签署国。它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约定,主要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和企业在本国的税收征收规定,是执行涉外法律的重要手段,是涉外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的基础。自考00519涉外法概要介绍了涉外法律,为考生们提供了参考。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1.目前国际法中尚没有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上看,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别义务。 2.比较复杂的是在国内层面,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适用以及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从各国实践中可以概括出以下主要内容: (1)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以外,国际法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加以具体要求。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原则上是一国国内法的事务。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不同,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呈现出复杂多样性。 (2)国际法包括成文的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各国对于国际法的两种不同的渊源形式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处理也不尽相同。 (3)条约一般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且有不同的种类和内容。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无疑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一些学者基于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的“两元论”理论模式出发,归纳出两种极端的或典型的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转化和采纳。所谓“转化”,是指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要求所有条约内容都必须逐个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所谓“采纳”或称“并入”,是指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的所有条约,都可以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采用“并入”方式的国家,一般是在其宪法巾作出这种“一揽子”规定。 其实,“转化”和“并入”的区分只是学术上的简化模型,在国际实践中,情况要复杂得多。绝对单一地采取上述某一种方式的国家很少,许多国家是两种方式兼用。从结果上看,国家都保留了适当选择权、解释权和适用弹性。因此,各国的具体情况和做法需要查阅和研究该国的国内法及相关实践。 (4)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大体有以下一些做法:①推定为不冲突;②修改国内法;③优先适用国际法;④优先适用国内法;⑤以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处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如果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二、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力争使二者协调互补,有机配合。 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条约事项未作出任何规定。 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3.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其法律根据除了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外,最基本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 4.在民商事法律范围以外,由于对此缺乏宪法或基本法的依据,同时也存在着不一致的实践和不同方面的认识,所以尚不能简单笼统地认为,条约的直接适用已经或必将作为任何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方式。另外,注意到条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情况,乃至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情况,则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情况就更加复杂。较为稳妥的结论是,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的结论。 5.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上述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很典型,其他有些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与条约的适用问题相似,在整个法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也还没有统一全面的明确规定。上段讲述的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在我国也都可以找到类似的实践。所以,在实际问题上也要根据有关条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6.关于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我国宪法也没有规定。典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使用了“惯例”一词,可以认为它包括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和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惯例。从该款规定看,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在国内适用时没有作区分,它们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一种补充,并且对适用惯例作出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保留。 7.应当注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中。如2002年8月27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针对有关WTO协议在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一般认为,该文件的规定,是从WTO协议的复杂性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出发,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在此之后,2002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遵循了这种思路。这表明,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缔结条约程序法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我国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的涉外条款、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汇总

国际法是指规范各国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以下是国际法的基本知识:

1. 国际法的形成和来源: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两个方面。国际条约是由各国之间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法是指由各国之间的一致实践和受到公认的一般原则所引导的规范。

2.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际交往、人权等方面。其中,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

3. 国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国家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平等地位的国家。

4. 国际法的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是通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国际协商和国际判例等多种方式进行的。

5. 国际公认原则:

国际公认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无侵略的使用武力、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国内事务等原则。

总之,国际法是规范各国行为的重要法律体系,是国际社会发展和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基础。

三国法一直以看不进眼而闻名,但经常童鞋一打开书,就会吐槽好像看到了放弃两个大字。为了给孩子们拿三国法的分数,龙叔特意总结了三国法必背黄金考点。 快来看看吧。1国家主权豁免【概念】国家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不受他国管辖。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放弃】【龙叔特别提示】据《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国称不能从事商事行为并享有豁免权,但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2国际法上的承认【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对象】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国家的继承【龙叔特别提示】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或国际组织承担的财政义务。在实践中,国家债务可以具体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前者以国家名义承担并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后者是指以国家名义承担但仅用于该国某一部分领土的债务。一个地方当局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用于地方债务,即地方债务。(知道基本概念就可以了)4宇宙空间制度【龙叔特别注意】1、不得已而为己有原则是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意味着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月球和月球以外的天体。2、这里的“天空”尤指发射国发射的外层空间物体。 这里的“地”包括地面上的行人财产和飞行中的民航飞机。5外交官、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6对条约的保留【龙叔注意温暖】保留可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出,其措辞和名称不受限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不经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对保留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提出保留、明示接受、反对保留、撤回保留或者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7安全理事会8国际法院9直接适用的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有纠纷规范指引下不需要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者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其他强制规定的情形。(环卫工人造成外汇短缺) ) )。10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人格经居住地,民有无能行为之地;法人权民行能、登记不同可以主营;代理仲裁协会、代理内行为在外封闭;船上优先呼吁离婚,公海海限法院地;海损理算地;(口诀源的学生投稿,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 ) ) ) ) ) ) ) ) ) )口诀源的学生投稿,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 ) ) ) ) ) )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国际法虽然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基础课。《国际法》反映新的时代特点和要求,体现国际政治形势变化的特点以及我国当前的外交方针和政策,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准确阐述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并注重理论和实践结合,有助于培养创新性人才。《国际法》共分十六章,具体内容包括国际法概述,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上的领土,条约法,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法律责任,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犯罪及其责任,国际组织法,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发展法,国际刑法等。《国际法》适于法律专业本专科学生,国际政治、外交学等专业本科生,法律、国际关系相关从业人员及爱好者。

是很深奥的一门学科知识

  •   索引序列
  •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
  •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知识归纳
  •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图解
  •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归纳汇总
  •   返回顶部

自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