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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务英语重点笔记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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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务英语重点笔记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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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务英语重点笔记归纳

我就是国际贸易专业的自考,已经毕业了,《国际商务英语》把单词短语都记下,关键熟悉题型,例如名词解释,考题都是用英语来解释的,所以专业术语单词一定要弄清楚,多动笔写,模拟题的答案格式要记住,先熟悉一下理念的考题和答案,你就知道重点在哪里了,我当时一次就过了75分,《涉外经济法》不太好考,内容多,看一遍书,做题不漏,记忆性的都系比较多,根据你的记忆特点来学这门课吧,我考了两次才过,《外刊经贸知识选读》把文章看过一遍,不会的单词都查一遍,能看懂意思,会做阅读理解就可以了,这个不难,我一次就过了分还挺高,《外贸英语写作》这个比较难,把书看完其实感觉写作起来也没提高很多,应该多注意细节吧,然后多练,我当时考了60过的,考了2次。

在复习过程中,寻求知识中的要点,抓住要点也就抓住了问题的主干。如复习课文时,就可以把重点词、每段的关键句、承上启下的过渡句等用醒目的颜色标上记号,使这些词句作为记忆的支撑点,抓住几个关键词句,也就抓住了整篇课文的内容;

简单的讲就是:与商务有关的英语 + 基本的商务知识。现在的实际是:与产品出口有关的英语 + 基本的商务知识。一、从课程方面来看主要的课程:英语函电、国际商务英语、国际贸易实务、经贸资刊等。二、实际学习的重点内容:(1)与出口业务有关的过程,包括:询盘,还盘,磋商和签定合同(英文),制作:装箱单,发票,理解:保险单,提单等。(2)常见的国际贸易形式,如:代理,投标,拍卖和电子商务等。(3)熟悉出口业务中,常见的词汇。如:B/L,L/C,Inquiry。(4)能用英文交流,明白其中所涉及的英文含义,其中包括,邮件、电话、面对面等多种方式。推荐学习enging电话英语,上述内容都会轻松掌握。简而言之,通过学习商务英语,能熟练运用英语进行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工作。

不想跑课就在网上找个口语学习也不错啊,下班晚上上课撒,周末照旧可以玩什么的,也不影响生活!ABC天卞英语我觉得还不错.好. 是在线学习的~每天在家通过网络和老师进行互动交流的形式授课 还挺方便的上课方式 英语专业都会选二外的德语是二外之一。可以选,也可以选别的。但统一都得学门其他语言。如果你学通了的话将来是很吃香的哟。商务英语是经济类英语要学的必修课,只有通过了bbc考试才算有用。而且这个东西只适用于南方,北方一般不承认这个。

自考国际商务谈判重点笔记归纳

国际商务谈判的原则和要点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下,讨论共性更具有实际意义。在这里,我们需要对国际上一般能接受的谈判原则和方法进行研究和介绍。下面是我整理了国际商务谈判的原则和要点,供你阅读参考。

1.尊重国格、尊重人格的原则

在涉外交往中既要维护本国的利益、尊严,又要尊重他国的利益和尊严。国家部分贫富、大小,人不分种族、信仰,不分民族、宗教、风俗习惯,一律平等,以礼相待。而且,在与外宾交往中,既要坦诚、谦恭、热情、周到,又不能低声下气、卑躬屈膝、失去自我,要自尊自爱。

2.遵守外事纪律的原则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要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失密泄密;不利用工作之便营私牟利、索要礼品;

3.注重礼仪与礼节要求的原则

我过对外政策要求做到礼仪周到而不繁琐,热情接待而不铺张,活动内容丰富而不累赘。应仪容整洁,仪表大方,表情亲切、自然,熟悉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等。

一、知己知彼的原则

“知彼”,就是通过各种方法了解谈判对手的礼仪习惯、谈判风格和谈判经历。不要违犯对方的禁忌。“知己”,则就指要对自己的优势与劣势非常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准备的资料、数据和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自己的退路在哪儿。

二、互惠互利的原则

商界人士在准备进行商务谈判时,以及在谈判过程中,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替谈判对手着想,主动为对方保留一定的利益。

三、平等协商的原则

谈判是智慧的较量,谈判桌上,唯有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数据、严密的逻辑和艺术的手段,才能将谈判引向自己所期望的胜利。以理服人、不盛气凌人是谈判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四、人与事分开的原则

在谈判会上,谈判者在处理己方与对手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必须要做到人与事分别而论。要切记朋友归朋友、谈判归谈判,二者之间的界限不能混淆。

五、求同存异的原则

商务谈判要使谈判各方面都有收获,大家都是胜利者,就必须要坚持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就是要注意在各种礼仪细节问题上,要多多包涵对方,一旦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也以宽容之心为宜。

六、礼敬对手的原则

礼敬对手,就是要求谈判者在谈判会的整个进程中,要排除一切干扰,始终如一地对自己的对手,时时、处处、事事表现出对对方不失真诚的敬意。

七、求同存异和实现双赢的原则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谈判的双方或多方都有着一定的共同利益,但他们之间也存在商业利益的冲突。应该承认,在商务活动中无时无刻不充满矛盾和冲突,而关键是我们如何运用有效的手段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

就买卖合同来讲,一般都有单独的条款,规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如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请专家或双方信任的第三者进行调解;如果还不能解决合同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指定的仲裁机构来进行裁决。即使当事人不约定仲裁条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司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是,一般来讲,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都不情愿采取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来解决,因为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使得合同的任何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失去了控制。这些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为防备措施,只不过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

国际商务谈判与国内商务谈判的区别主要是谈判环境和谈判对象有别,即国际商务谈判的地点可能在国外,涉及的对象可能是外国人。因此,谈判双方之间就存在商业习俗、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甚至是人的因素等方面的差别。

礼节要点

1.友好相处,互惠互利

2.遵守时间,不得失约

3.尊重老人与妇女

4.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

5.注意个人卫生与举止言谈

礼仪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品行、程序、方式、容貌、风度等行为规则和形式。

礼仪在人们的交往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可以沟通人们之间的感情,感受人格的尊严,增强人们的尊严感;其次,它有助于发展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友谊。在涉外交往中,遵守国际惯例和一定的礼节,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有利于展现中国礼仪之邦的风貌;最后,健康、必要的礼仪可以赢得人们的尊敬和爱戴,广交朋友,避免隔阂和怨恨。如果一个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彬彬有礼,待人接物恰如其分,诚恳、谦恭、和善,就必定受到人们的尊重。

国际社交场合,服装大致分为礼服和便装。正式的、隆重的、严肃的场合着深色礼服(燕尾服或西装),一般场合则可着便装。目前,除个别国家在某些场合另有规定(如典扎活动,禁止妇女穿长裤或超短裙)外,穿着趋于简化。

我国服装无礼服、便服的严格划分。一般地讲,在正式场合,男同志着上下同质同色的中山装,或着上下同质同色的深色西服并系领带,配穿同服装颜色相宜的皮鞋;非正式场合(如参观、游览等),可穿各式便装、民族服装、两用衫,配额色相宜的皮鞋或布质鞋。

在涉外交往中,着装应注意下列事项:

任何服装都应做到清洁、整齐、挺直。上衣应熨平整,下装熨出裤线。衣领、袖口要干净,皮鞍应上油擦亮。穿中出装要扣好领扣、领钩、裤扣。穿长袖衬衣要将前后摆塞在裤内,袖口不要卷起,长裤裤筒也不允许卷起。两扣西跟上衣若系扣子,可系上边一个,若是一扣或多扣西服上衣。均应扣全。男同志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穿短裤参加涉外活动。女同志夏天可光脚穿凉鞋,穿袜子时,袜口不要露在衣、裙之外。

参加各种涉外活动,进入室内场所均应摘去帽子和手套,脱掉大衣、风雨衣等送入存衣处。西方妇女的纱手套、纱面罩、帽子、披肩、短外套等,作为服装的一部分允许在室内穿戴。在室内外,一般不要戴黑色眼镜。有限疾须戴有色眼镜时,应向客人或主人说明,并在握手、交谈时将跟镜摘下,离别时再戴上。

在家中或旅馆房间内接待临时来访的外国客人时,如来不及更衣,应请客人稍坐,立即换上服装、穿上鞋袜,不得赤脚或只穿内衣、睡衣、短裤、拖鞋接待客人。

在交际场合中,一般是在相互介绍和会面时握手;遇见朋友先打招呼,然后相互握手,寒喧致意;关系亲切的则边握手边问候,甚至两人双手长时间握在一起;在一般情况下,握一下即可,不必用力。但年轻者对年长者、身份低者对身份高者时应稍稍欠身,双手握住对方的手,以示尊敬。男子与妇女握手时,应只轻轻握一下妇女的手指部分。

握手也有先后顺序,应由主人、年长者、身份高者、妇女先伸手,客人、年轻者、身份低者见面先问候,待对方仲出手后再握。多人同时擂手,切忌交叉进行,应等别人握手完毕后再伸手。男子在握手前应先脱下手套,摘下帽子。握手时应双目注视对方,微笑致意。

此外,有些国家还有一些传统的见面礼节,如在东南亚信仰佛教的国家见面时双手合什致意;日本人行鞠躬孔;我国传统的拱手行礼。这些礼节在一些场合也可使用。

拓展: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国际商务谈判的跨文化特性,主要由语言礼仪、风俗禁忌和谈判风格体现出来。

各国谈判者在商务谈判中都会形成不同的谈判风格。每一位谈判人员来到谈判桌前时,都带着自己文化的深深烙印。因此,在进行国际商务谈判之前,谈判人员必须熟悉各国文化的差异,认真研究对方谈判人员的文化背景及特点,把握对方的语言及非语言习惯、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心理特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此建立并加强自己的谈判实力,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一、谈判风格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人员所表现出来的言谈举止、处事方式以及习惯爱好等特点。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谈判者具有不同的谈判风格。

二、风俗禁忌

各国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所独有的一整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人员要注意这些细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导致谈判破裂。

三、语言风格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人员的语言差异通常通过译者化解,而非语言的更含蓄的方式往往都是在谈判者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信号的误解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日本商人的正面交流和谨慎风格,巴西、法国人的否定和随意风格。

拓展:国际商务谈判中的跨文化背景

世界各民族由于特定的历史发展和地域差异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和文化模式。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传统习惯、价值观念、宗教信仰、思维方式等的不同。使得国际商务谈判成为一种跨文化的谈判,而跨文化的谈判又总是面临这语言的障碍。各国的语言表达方式不同导致沟通出现问题。

这要求商务谈判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跨文化沟通技巧。

跨文化沟通技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承认文化的差异

2.主动耐心地倾听并认可对方所表达的想法

3.一定要将你的表达让对方听明白

4.沟通的内容应该有针对性

拓展:国际商务谈判步骤

在谈判双方彼此存在长期合作诚意的前提条件下,谈判的步骤应该为申明价值(Claiming Value)、创造价值(Creating Value)和克服障碍((Overcoming Barriers to Agreement)三个步骤。 我们的目的就是给每一位商务谈判者提供一个有效掌握谈判进程的框架。许多国外的著名商学院都是遵循这样的步骤来训练学生的谈判技巧与能力。现将这3个步骤分述如下:

国际商务谈判步骤一、申明价值:

此阶段为谈判的初级阶段,谈判双方彼此应充分沟通各自的利益需要。此阶段的关键步骤是弄清对方的真正需求,因此,其主要的技巧就是多向对方提出问题,探询对方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也要酌情申明自身的利益所在。因为你越了解对方的真正实际需求,就越能知道如何才能满足对方的要求;同时对方知道了你的利益所在,也才能满足你的要求。

然而,我们也看到有许多所谓“商务谈判技巧”在故意迷惑对方,让对方不知道你的真正需要和利益所在,甚至想方设法误导对方,如果你总是误导对方,那么最终吃亏的可能是你自己。

国际商务谈判步骤二、创造价值:

此阶段为谈判的中级阶段,双方彼此沟通,往往申明了各自的利益所在,了解对方的实际需要。但是,以此达成的协议,并不一定对双方都是利益最大化,也可能不是最佳方案。因此,谈判中双方需要想方设法去寻求更佳的方案,为谈判各方找到最大的利益,这一步骤就是创造价值。

创造价值的阶段,往往是商务谈判最容易忽略的阶段。一般的商务谈判很少有谈判者能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去充分创造、比较与衡量最佳的解决方案。因此,也就使得谈判者往往总觉得谈判结果不尽如人意,没有能够达到“赢”的感觉,或者总有一点遗憾。由此看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使谈判双方达到利益最大化,寻求实现双赢的最佳方案就显得非常重要。

国际商务谈判步骤三、克服障碍:

此阶段往往是谈判的攻坚阶段,谈判的障碍一般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谈判双方彼此利益存在冲突;另一个是谈判者自身在决策程序上存在障碍。前一种障碍是需要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后者就需要谈判无障碍的一方主动去帮助另一方迅速作出适当决策。

上述商务谈判的步骤是谈判者在任何商务谈判中都适用的原则。只要谈判双方都牢记这一谈判步骤,并有效地遵循适当的方法,就能使谈判的结果达到双赢,并使双方利益都得到最大化。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为做好市场营销专业(独立本科段)“国际商务谈判”课程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大纲。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一)课程性质 国际商务谈判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市场营销专业(独立本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是一门有一定理论层次和业务技术性比较强的课程。它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为指导,研究国际商务谈判的理论、方法和策略,从中了解其中的一些概念与范畴、理论与方法及其运用的条件。它涉及经济学、管理学、法律学、心理学、社会学、民俗学等诸多学科内容,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 国际商务谈判课程的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理论、理念、方法,学会分析国际商务谈判与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民俗学等诸多学科之间的关系,从而培养和提高正确分析与解决国际商务谈判活动中问题与障碍的能力,以便毕业后能够比较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完成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谈判工作。 (二)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掌握所涉及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与策略,有重点地把握其内容,理解其内涵。这就要求考生必须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并有目的地深入学习一些重点章节。 2.了解国际商务谈判学与经济学、管理学、法律学、心理学、社会学、民俗学等诸多学科之间的关系,学会运用以上学科的知识来分析和研究国际商务谈判理论、规律与方法、策略。 3.重视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开放和国际商务活动的实践来理解国际商务谈判的理论与方法。应注意进行对照比较,分析研究,以期得到一些启发,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国际商务谈判活动中问题的能力。二、考试内容(各章节的重点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本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国际商务谈判的概念、特点及种类划分,谈判的基本原则,谈判的程序与pram模式。 第二章,国际商务谈判人员的个体实质,国际商务谈判人员的群体构成;国际商务谈判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谈判的环境因素;谈判信息的分类与搜集,谈判目标与对象的确定,谈判方案的制定。 第四章,谈判策略的概念;开局阶段的主要策略;报价阶段的主要策略;磋商阶段的主要策略;成交阶段的主要策略。 第五章,商务谈判中听、问、答、叙、看、辩的主要技巧。 第六章,谈判中僵局形成的原因,僵局处理的方法。 第七章,国际商务活动的风险分类,风险的控制措施,规避风险的手段。 第八章,谈判的礼仪与礼节,谈判心理禁忌,各国交往禁忌。 第九章,各国商人的谈判风格。 第十章,分析各种谈判案例的特点、方法和策略。三、考试命题的原则 (一)命题标准 “国际商务谈判”课程是市场营销专业(独立本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必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本科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的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进行检查。 (二)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0年7月颁布的《国际商务谈判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国际商务谈判》(刘? 园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 (三)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学好国际商务谈判,需要有一些必备的相关知识,如经济学、管理学、法律学、心理学、社会学、民俗学知识等。学习国际商务谈判要注重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分析,将理解、识记、领会、分析运用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理解、分析和运用能力。命题中,要体现既测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测试分析和运用能力的原则。 (四)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少一些,一般章节的分数为适中。单章考核分数不超过20%。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考试形式 “国际商务谈判”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二)试卷内容结构 试卷内容以第1、2、3、4、6、7为重点考核内容,其分值比例不低于60%;第5、10章为次重点考核内容,其分值比例约为30%;第9章为一般掌握的内容,其分值比例不超过10%。《国际商务谈判自学考试大纲》已明确不列为考核内容的不作试卷内容。 (三)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分为“识记”、“理解”、“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识记”20%左右,“理解”占25%左右,“简单应用”占30%左右,“综合应用”25%左右。 (四)试卷的难度结构 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容易”占20%左右,“中等偏易”占30%左右,“中等偏难”占30%左右,“难”占20%左右。 (五)试卷的题型结构 本课程考试采用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六种。

国际商法自考重点笔记归纳

票据有要式性,有无因性,设权性、文义性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 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3、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4、公司治理的概念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5、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6、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7、产品责任的概念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8、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9、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10、汇票的提示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11、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12、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13、汇票的伪造签名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14、本票的概念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15、支票的概念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英国票据法》把支票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16、横线支票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执票人在支票正面划有两道平行线,或在平行线内载明银行名称的支票。横线支票的特点是收款人只能是银行。普通横线支票:付给银行记名横线支票:付给指定的银行17、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18、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19、母公司的概念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20、子公司的概念处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简答和论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立法。① 国际(商务)条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的国际书面协定。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规则》、《华沙公约》等。 国际商务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可选择适用。② 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③ 各国国内立法附:(仅做了解)1、 几组概念:国际——跨越国界、跨国之间的商事活动商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调整主体——商人和商事组织2、 惯例与习惯的比较:国际惯例没有强制的普遍约束力,但是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习惯只是一种行为,和国际惯例具有本质的区别。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点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1)法典法:系统化、归类化、逻辑性 1)判例法2) 分布以法德两国为主 2)分布以英美两个国家为主3)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3)全部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实体法 4)程序法5)又称民法法系 5)又称普通法系除此之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变革速度、法官的作用方面都是有所不同。附:1、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宪法、行政法等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民法、商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①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 ,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②诉讼程序: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平法相对比较灵活。③法院组织系统: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枢秘大臣法庭④法律术语不同:三、代理权的产生1、大陆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2、英美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五种:(1)明示授权的代理(2)默示授权的代理(没有明确表示,但有行动表示)(3)不可否认的代理(言辞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4)客观必须的代理(5)追认的代理(本身非代理,但是本人事后追认为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四、无权代理1、概念: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 不具备默视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可以进一步分为狭义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但是须有某种外观事实表明其有代理权。(2)、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3)、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一定的关系。3、表见代理的处理结果为:本人应该对该代理行为负责,即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有本人来承担,但是由于该无权代理给本人所造成的损失,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4、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处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下的代理行为 ,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本人对此不负责任。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则无权代理人要对第三人负责,否则法律上不予保护。在该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第三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五、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关系的终止的两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如:代理合同的期满、双方的同意、代理目标的实现(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如:本人、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若代理人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结束时,本人必须通知第三人,否则本人仍需对第三人负责。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1、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的履行其代理职责(2)、对本人应诚实、守信(不得自己代理、双边代理、密谋私利)(3)、不得泄漏保密情报和资料(4)、须向本人申报账目(5)、不得把代理权转给他人2、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让代理人核对其账册七、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大陆法系(1)、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2)、间接代理——行纪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日后通过另一个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本人。2、英美法系(1)代理人在签约时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订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既不能从合同中取得权利,也不对合同产生义务)(2)代理人在签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仍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合同不承担责任)(3)代理人在签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本人可以直接介入,第三人具有选择权)八、商事组织基本形式1、个人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企业九、合伙的特征1、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上;(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方式)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十、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1、合伙人的权利(1) 分享利润 ; (2)参与经营管理 ;(3)监督和检查账目 ; (4)获得补偿 ;2、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金钱、实务、技术和已经完成的劳务等(2)忠实: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3)谨慎和注意(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十一、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4、 新加入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的债务不负责任,退出的合伙人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任;对于其退出后企业的新债务是否负责任,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应该负责任,否则不负责任;十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体现在:①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③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十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法人人格制度)英美法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其股东的真实关系。1、适用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几种具体的情形: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晰运用的较少,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行使,法官有较大的裁量权,在裁决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要素和事实十四、公司法的概念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总则。它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1)、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2)、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的主要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以下分别介绍这几种公司。十五、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2、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严格的限制(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5)、具有明显的人合性质(6)、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公开各国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我国,外商投资公司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十六、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1、概念: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2、基本法律特征:(1)、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3)、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3、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利于集资、分散风险、公众性强、股份变现容易、管理科学4、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设立程序复杂、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感。十七、设立公司的两种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股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十八、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子公司 分公司(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2)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3)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3)全部资产属于母公司(4)独立核算,是自负盈亏经济实体 (4)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5)独立进行各类业务活动十九、公司的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地位和作用1、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不是代表机构和执行机关,对内不执行业务,对外不代表公司。(英美国家)(1)股东的权力 A、利润分享权:股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股份(票)转让;B、表决权; C、表述权; D、知情权;(2)股东大会的几种表决方式A、直接投票:每股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投票权B、累积投票:每一股拥有与将要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并可以集中投到某一个候选人的名下。C、分类投票:持有不同类别股票的股东分别投票D、偶尔投票:针对某一个偶尔事件的投票表决E、不按比例的投票:某一类别的股票具有比其他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2、董事会——公司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1)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但是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一个集体来行使,而且通过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来具体实行的,单个的董事不能单独进行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业务活动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授予他的权限、当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有冲突时,以股东大会为准。(2)董事的责任:董事承担公司代理人和公司受托人双重角色。3、经理层(高级职员)——由董事会聘任,权力来自于董事会的授权。公司高级职员通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司库和秘书;他们的职权分为:明示权限、默视权限、不可否认的权限。二十、公司的合并1、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交易,新设合并又称为联合。(A+B=C)2、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叫兼并,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存续公司的商业交易。因此吸收合并又称为存续合并。(A+B=A(B))3、收购——指由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附:收购的类型1、友善式收购:对目标公司有利的,至少不损害其经营管理的一类合并。双方董事会相互协商,确定收购方案。2、敌对式收购:受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反对的兼并,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股票要约,公开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二十一、公司的国籍的判断(会判断)1、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国籍2、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作为确定该公司国籍的依据3、以公司主要营业所的所在地来确定国籍二十二、合同的本质1、英美法系——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2、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二十三、英美法上的对价1、概念: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2)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3)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2、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求受诺人返还利益。3、“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须发生在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言在价值上相称;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6)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7)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二十四、法国法上的原因1、概念: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具有直接性、客观性、一般性的特点。2、传统理论对原因的分类:(1)信用原因--双务合同原因(最常见的原因)(2)赠与原因(3)清偿原因3、原因的运用(1)、无原因的合同:标的不存在或标的价值过低。(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指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3)、原因不法的合同二十五、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2)、撤销:要约在被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2、要约的撤销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4、要约的消失(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2)要约因撤销终止;(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4)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会判断)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二)、承诺(acceptance)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即遵循镜像原则——完全不改变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2、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2)大陆法系和中国——收邮主义二十六、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1、缔约能力2、合同形式上的瑕疵3、合同的合法性: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4、非真实意思的表示:错误、欺诈、胁迫5、显失公平二十七、合同解释的原则1、主观主义原则(意思说)指探究当事人的意思为目标的合同解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无法查明时,认为交易未达成一致。2、客观主义原则(表示说)指对诺言、协议的含义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加入法官的意思。主观意思主义与客观意思主义的关系: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十八、合同受挫(分英、美、德、法四国讨论)1、 英国——合同受挫在英国,由于意外情事之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不现实或者没有履行意义,当事人免除合同义务的基本制度是合同受挫。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同受挫(合同受挫的例证):(1)合同标的物的灭失;(2)当事人期望的事件未发生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3)个人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提供服务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约的不可能;(4)合同订立后法律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违法;(5)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的其他情况;2、美国——目的受挫美国的合同受挫的四个条件:(1)主要目的“实质性地受挫”;(2)该事件的不会发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假定;(3)该过错不是请求免责的一方的过错所致;(4)该方没有承担法律强加之外的义务;除此之外,美国还发展了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的制度。两种理论的区别:合同受挫:合同的目的实质性地落空,免责履行不能:可以采取替代品,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3、法国——不可抗力大陆法在原则上承认:当债务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应归咎于债务人的“外部原因”时,债务人对之不承担责任 。外部原因包含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三个构成要件:不可预见性、不可抵御性、外在性)(2)第三人的行为;(3)债权人自身的行为;4、德国——合同受挫(1)、履约的“嗣后不能”在因嗣后不能免除履约责任方面,德国强调过错概念,债务人应对故意或过失负责。并且采取“推定过错”的制度。(2)、交易基础的瑕疵——两种情况:交易基础的事后丧失、自始欠缺。(交易基础: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二十九、预期违约(英美法系特有,大陆法系不存在)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而不必等到履约期已到,前者事实了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三十、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1)实际履行: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2)损害赔偿: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的替代。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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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适合你不,不过做历年真题也能提高!商务英语课程学习方法一.课程简单介绍经贸英语专业商务英语课程所选用的《商务英语综合教程》,是一套培养学生掌握英语基础知识能力和外贸专业知识的较权威的教材。第一、二册供该专业二年级学生使用,其中第一册侧重英语基础知识和简单外贸术语;第二册侧重外贸写作能力和外贸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学生的语言能力能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知识层次得到提升,为毕业后在公司、企业、金融部门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二.学习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采用课上随堂练习,小组讨论;课下做作业,自我复习、预习的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系统思维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再加一些具体实践模拟训练法等提高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尽最大可能调动学生们的积极能动性,以达到最大限度提高教学效率及效果的目的。1. 课堂内:课堂学习之前一定要预习教材,事先.浏览课文的Pre-reading 和Words and Expressions。通过预习,对课文所涉及的话题和课文内容有大致了解,对课文中所要掌握词汇初预习的目的是对教材的内容、重点、难点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在上课时由被动变主动,提高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做好四个结合,即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教师指导和学生独立策划与运作相结合,个人活动和小组活动相结合,校内活动和校外活动相结合。如:课堂教学有讨论、分组活动和情景互动等形式。实践活动分别在校内外进行,形式有实地参观、卖场调查、市场分析、问卷调查和产品推销等。作业形式也多种多样,有名片制作、公司形象设计、问卷表设计、信函写作、电话沟通、电子邮件往来和定向调查等。 上课时专心听老师讲课,从导入新课到重点、难点分析,从词汇、语法、习惯表达到文化内涵,新旧联系,举一反三,教师千方百计地使教材易于为学生接受,并努力拓宽、深化教材内容。因此,学生在上课时一定要使自己顺着老师的思路去理解教材,提高听课质量;带着问题听课。学生在预习中不可能全部理解教材内容,必然有疑问,那么在上课时,就要注意教师释疑解惑的方法,适时地向老师提出自己的看法,展开讨论。这样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改变在课堂上被动听课的局面;积极参与活动。英语课上老师会组织很多活动,如情景表演、小组讨论等等,学生一定不能放过课堂练习,接受老师当面指导的好机会。课后复习是学好英语的重要因素。要做到及时复习、归纳总结、查漏补缺、引申深化。2. 课堂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Supplemental Exercises部分。有关课文或英语学习中的问题可以与老师或同学讨论。学生在完成教材学习任务后,要主动积极地阅读扩充性学习资料,如英文报刊、杂志、文学读物等。还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不少英语学习网站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性学习环境和网络学习环境。课外学习应是提高英语能力的重要渠道。3. 尊重学习和认知的规律, 对于课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及一些抽象理念,例如销售和谈判,营销, 尽可能利用资源(如多媒体课件)和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来教学,进行多角度和多层面地模拟情景设计,达到较好的效果。本课程的学习特点是英语基础知识学习与外贸术语和进出口实务相结合,学习的最终目标就是能在实际外贸业务中熟练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该门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靠教师的努力和书面的学习,是绝对不能学好的,学生在掌握了一定的语言知识和学习技巧后,一定要不仅多参加英语实践活动,如英语演讲、英语角等,强化自己的听说技能,而且还要模拟商务谈判、销售商品、签订合同等活动,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外贸英语实用能力。

在复习过程中,寻求知识中的要点,抓住要点也就抓住了问题的主干。如复习课文时,就可以把重点词、每段的关键句、承上启下的过渡句等用醒目的颜色标上记号,使这些词句作为记忆的支撑点,抓住几个关键词句,也就抓住了整篇课文的内容;

国际法自考重点归纳笔记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有: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5、万民法:国际法最早的词源。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6、边沁:提倡“国际法”这一名词。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7、格劳修斯:名著《战争和平法》,用万民法称呼调整国家关系的法。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教权观点,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折中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的特征。

8、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只对两个或连个以上某些国家适用,对某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9、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最重要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一员。该原则有以下要点: (1)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一个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2)主权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对内权。②对外独立权。③自保权。包括自卫权。 (3)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 (4)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2.不干涉内政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对该原则的把握要特别注意“内政”的概念,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即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事项并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之,也有在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 [特别提示]注意内政的概念。 依据两个标准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进行判断:(1)该事项在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该原则包含以下要点:(1)该原则不仅禁止侵略行为,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而且禁止关于侵略战争的宣传;(2)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规则所不符的方式行使武力;(3)例外是,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为争取民族自决和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该原则与防除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相联系。1899年和1907年的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都对国家的战争权进行了限制,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的国际义务。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条约。转自:法律||教育网 该原则的要点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不适用国内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这个在书的后面有考试大纲的!祝你好运!!!加油!!

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 ,19世纪起,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2,国际惯例氛围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前者在国际私法中没有肯定性的冲突规范,后者在估计上起着统一实体规范的作用。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有不同的观点:1,国际私法也是国际法。2,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国内法。3,国际私法目前主要是国内法,但将继续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4,国际私法介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之间。 国际私法和国内民法的区别 2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25 第二章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到了18世纪下半叶以后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在欧洲,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际私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是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但影响最到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在一些条纹中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采取分散在有关篇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 19世纪末,以单行规范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的代表性的是〈德国民法施行法〉和〈日本法例〉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的新发展的主要表现 31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对统一的国际私法应做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首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11世纪 巴托鲁斯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 意思自治原则 3、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 17世纪 胡伯 三原则 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 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5、英国既得权说 18世纪 戴西 6、库克的“本地法”说 (s)当代国际私法新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与内容的阔法和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 4,传统冲突法和其学说的深化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在唐朝就已经开始 第三章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52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53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特点,作用,分类和适用范围。它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差异54 55 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56 5,委过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享有那些权利) 59 第四章 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62 2,冲突规范的结构 63 * 3,冲突规范的类型 63 (主要是靠示例) 4,冲突规范在立法中的作用 67* 5,准据法表述公式有那些?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68-69 6,连接点的概念和意义 70* 7,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71 8,识别的概念 71 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最早由卡恩和巴丁提出 9,识别的依据 75 10,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76 最早由梅西奥和汪格尔提出 1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80 12,法律选择的方法的种类 83 第五章 1,反致的概念。重要是记住各种反致的示例 福果案 2,反致 产生的原因 90-91 3,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93 4,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排除 5,公共秩序的概念和立法方式 99 6,运用公共秩序时注意的问题 答条框 7,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鲍富莱蒙案 8,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的两类情况 108 9,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109 10,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和方法 109我国立法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110 11,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111 12,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两类情况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1,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114 2,国籍冲突的解决 115*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 3,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产生的原因 119 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120 4,121页第一段12行引号内的规定 5,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的主张 122 6,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123和法律适用123 7,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和例外 124 8,我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那里的法律适用 124 k 9,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的宣告的管辖的主张 125 第七章 1,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规定 130 第二段引号内的字和第三段 * 2,法人住所的主张 131 3,对我国法人的认许的解决 133 4,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33 5,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取:特别认许 第八章 1,法律形式要件准据法的种类 138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主张 140 3,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规则 145 第二段公约第五条 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150*k 第十章 1,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法律适用的各种主张 2,*巴黎公约的四原则 168 3,伯尔尼公约的三原则 174 4,世界版权公约的特有内容 176 5,*trips协议 182 第十一章 1,*合同准据法的发展阶段 188 2,*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189 结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看 3,对特征履行说的规定的方式 193 4,合同争议的广义理解 203 5,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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